事实行为
浅谈事实行为的可诉性
浅谈事实行为的可诉性事实行为,是指具有一定的行为性质,可以事实上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的各种人类行为。
由于其直接关系到各方利益,一旦出现争议,往往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如何确定事实行为的可诉性是很重要的问题,本文将从定义、影响、诉讼程序等方面对事实行为的可诉性进行浅谈。
一、事实行为的定义事实行为是指具有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的各种人类行为,这种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或变化有一定的影响,法律允许相关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行使权利或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追究的行为。
二、事实行为的影响事实行为的出现往往会对各方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
积极的影响包括合法权益的保护、社会秩序的维护等;消极的影响则包括诉讼成本的增加、时间的浪费、社会资源的浪费等。
三、事实行为的可诉性在诉讼中,事实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关键问题之一,这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要判断事实行为的可诉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事实行为中的非法行为通常都具有可诉性。
指违反法律或道德、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如盗窃、故意伤害、侵犯知识产权等。
而合法的事实行为,常常不具备可诉性,如普通合同、民事行为等。
2. 行为是否具有后续影响事实行为中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后续影响,才能具备可诉性。
即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一方违反了该关系所规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追责。
例如违约、未履行义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3. 行为是否具有最终确认性最终确认性,是指事实行为是否能够在法律上获得终局性的地位,即是否具有不可更改性。
例如,被判决有罪的刑事犯罪行为,可以获得最终确认性。
而一些简单的事实行为,如购买商品、签订租赁合同等,可能无法达到最终确认性。
4. 行为是否具有代表性事实行为是否具有代表性,决定了该行为是否仅涉及个人的私人利益,还是涉及到更广泛的公共利益。
若行为具有代表性,则足以成为法院审理的对象;而如果行为仅涉及个人私人利益,则不具备可诉性。
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设备,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设备应在2010年3月1日前交付,甲公司应在设备交付后3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由于乙公司自身原因,设备未能按期交付。
2010年3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催告,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乙公司收到催告后,于2010年3月15日向甲公司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在2010年4月15日前交付设备。
然而,到了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仍未履行交付义务。
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催告,要求乙公司履行交付义务。
乙公司在收到催告后,于2010年4月20日向甲公司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在2010年5月20日前交付设备。
但直至2010年5月20日,乙公司仍未履行交付义务。
二、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分析1. 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不依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仅凭行为本身即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构成了一种事实行为。
乙公司的行为导致甲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获得设备,从而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
2.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属于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的行为,构成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乙公司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交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地区别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1、要件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作为公法上的行为,二者在主体方面都是享有一定行政权力的组织或代表该组织的个人所为的行政行为。
但是它们在行为的客观方面、法律效果方面和主观方面存在显著的不同。
首先,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主体针对公法上的具体事件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不但包括行为主体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如日常的建设和维持行为,还包括与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相关的行为,如暴力的侵权行为。
其次,法律效果要件不同。
法律效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果,没有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任何影响,就不能称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非法律行为,无论是否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则在所不问,都不影响行政事实行为的存在。
有的行政事实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如记者招待会等,有的行政事实行为由于外界的因素间接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国有公共设施的致害、行政指导等。
也就是说,法律效果要件并非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因素。
最后,主观方面的要件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这种意志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一般是以通知的方式来完成的),否则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
行政事实行为也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但是这种意志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并不要求必须以一定的方式通知行政相对方。
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上述的主体要件、客观方面要件、法律效果要件、主观方面要件才能有效成立,而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则没有那么严格。
2、效力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具有法律效力,而行政事实行为对外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对外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首先,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其次,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力;再次,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最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事实行为虽然也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但其不具有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种法律效力。
事实行为产生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在法律实践中,除了法律行为之外,事实行为也常常产生法律后果。
事实行为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由客观事实所引起的行为。
本文将从事实行为的定义、类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二、事实行为的定义事实行为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由客观事实所引起的行为。
它与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 无需当事人意志:事实行为的发生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制约,而是由客观事实所决定。
2. 法律后果客观:事实行为产生法律后果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
3. 法律适用广泛:事实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广泛,包括合同、侵权、物权、知识产权等领域。
三、事实行为的类型1. 合同事实行为:如交付货物、支付货款等,这些行为虽非合同条款,但与合同关系密切相关。
2. 侵权事实行为: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这些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3. 物权事实行为:如抵押、质押、继承等,这些行为涉及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
4. 知识产权事实行为:如创作、发表、实施专利等,这些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
5. 其他事实行为:如失踪、死亡、失踪人财产代管等,这些行为涉及法律关系的变化。
四、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1. 合同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在合同关系中,事实行为可能引起合同成立、生效、变更、解除等法律后果。
如交付货物的事实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成立,支付货款的事实行为可能导致合同生效。
2. 侵权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侵权事实行为可能引起侵权责任,侵权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3. 物权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物权事实行为可能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
如抵押、质押行为可能导致物权的设立,继承行为可能导致物权的消灭。
4. 知识产权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知识产权事实行为可能导致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
如创作行为可能导致著作权的取得,实施专利行为可能导致专利权的保护。
委托事实行为的例子
委托事实行为的例子公民李某委托该市新东安画廊购买某著名画家张某的一幅“春色”油画,价值50万元。
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分二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李某便向画廊汇去25万元。
基后;画廊经理程某与画家张装达成一份书真协议,购买正在画廊展出的“蠢色”油画,价值40万。
合同订实后,画廊向张某交付5万定金,待画展结束交付该画并付款。
过了2个月,因画廊经理程某涉嫌伤害罪,被司法机关逮捕,有三位债权人同时起诉该画廊。
画家张某得知后,遂派人去画廊取回油画。
李某得知该情况后,在法院起诉画家张某,要求其交付“春色”油画。
【问题】法院是否支持李某的请求?为什么?我的意思是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请求权,李某要求张某履行合同的请求权。
理由是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我理解为画廊签订的那份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李某与张某,与画廊无关。
但是有培训机构的权威老师,说这个合同是画廊与张某所签,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李某不能对张某行使请求权。
合同是有相对性。
但是作为隐名委托合同,受托人有披露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解析行政事实行为的规范化
解析行政事实行为的规范化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不以发生、变更、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有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有的产生了法律效果,但是不以意思表示为前提。
行政事实行为的出现是行政机关权力的延伸与扩张,当然也是服务政府的内生要求。
然一物皆有两面,行政事实行为也有合法与违法之分,也有合法但损害相对人利益之问题,而这一切皆与人权保障、行政法治相异。
因此,行政事实行为应当规范化。
本文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区别于学界热衷的本体论分析,而从法律角度对行政事实行为予以规范化分析,首先论证了行政事实行为只能进行合法性评价而无效力评价之价值,在这个重要基础上,对行政事实行为在主体、程序、诉讼、赔偿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设计,以望能完善行政法律体系,推动依法行政的进程,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一、行政事实行为规范化的前提——效力评价从逻辑角度上看,要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法律规范,有两方面内容是不可缺少的:其一,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效力给以评价。
究竟该行为是有效还是无效还是部分有效的,是肯定性评价还是否定性评价;其二,责任评价。
即对否定性评价的行政事实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责任评价论者众多,但行政事实行为效力评价见之甚少,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无效力之言。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与行政事实行为的效力评价效力,在行政研究语境中,新华字典认为是“事物产生的作用”,从这种含义中引申出了法律效力的概念。
传统对法律效力有三种不同用法:一是法律规范的效力,即法律规范的总和(而非指法律行为、法律文书)所具有的效力;二是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即司法机关使用法律后制作的裁判文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三是指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具有法律认可的效力。
行为的效力不能局限于以上三种,一定的行为总会对人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而法律规范它的时候,即产生了法律上的效力。
对于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很多国家都在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中给予了明确规定。
行政事实行为类型论
、
行政事实行为类型化 的概念 、 义 含
一
各种合 同, 每一种合 同都是 一种类型 。这种类型 的思维方式 , 在 二、 行政事实行为 的分类 民法上 的适用 比其他任何法律领域都更 为广泛 。 我 国学者因对行政事实行为 的界定不 同,故对其 的分类 也 类 型化理论在 当代 法学特别是 民法解 释学有长足 的发展 , 其中尤 以马克斯 ・ 韦伯的理想类型论 、亚 图・ 考夫曼的事物本质 不尽相 同。如 闫尔宝认为行政事实行 为依 据行 政法 律关 系主体 类 型论 和卡 尔・ 拉伦茨关于类型在法学 中的意义 的论述 为代 表 , 在法律关 系中的地位应该分 为权力性事实行 为如行政强 制和非 ; 他们 的理论在类型化发展 中具有特别的意义。 笔者认为 , 行政事 权力性事实行为如履行公共服务职能 的行 为Ⅲ 姜 明安则 认为行 实行 为类 型化是指 由于行政 的事 实行 为在技术 、 社会 、 生态与经 政事 实行 为依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事 实行 为的 目的 、 据和方 依 济领域迅速发展 ,而对不 同的行政 事实行为按照一定的标准进 式 主要分为 四类 :1补充性行政事 实行为 , () 如销毁 收缴假 冒伪 行分类 而形成 的不 同类型 的类 型体 系。行政 事实行为类型化是 劣 商品 ;2 即时性行政 事实行为 , 即时强制 ;3 建议性行政 () 如 () 如 () 如行政公 对行政行为进行立法规范所必需 的前期 研究 ,把行政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 , 行政 指导 行为;4 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 , 告 中的天气预报闼 俞栋 铭以是否 以意思表示作为行政行 为的构 。 纳入法治 的轨道 的过程在很大程度 上就是一个对其进行类型化 的过程 , 通过行政事实行为 的交叉类型化 , 从而把形形色色的行 成要 素 , 以及对行 政相对人是否具有直接拘束力作为分类标准 , 政事实行为纳入 到法治轨道 。 将行 政事实行 为分 为以下三种类 型 : 1 ( )以意思表 示为构成要 2行 政 事 实行 为 类 型 化 的 意 义 。 . ’ 素, 但没有 直接拘束力 的行 政事实行 为 ;2 不 以意 思表示 为构 () 不同 国家和地 区有 着不 同的经 济社会 条件 和法 律文 化背 成要 素 , 是具 有直接拘束力 的行政事 实行为 ;3 不 以意思 表 但 () 景, 不同时代 、 同政治体制下 的国家的行政 法规则所依存的价 示为构成要素 , 不 也不具有直接拘束力的行 政事 实行 为p 】 。 值体 系以及所追求 的目标也有着较大 的差异 ,即使是同l 一国家 在此 , 笔者从行政 相对人 的角度 出发 , 以行政主体 的行政行 在不 同时期 的行政法规则也是不尽相 同的。具体 到本文所论述 为是否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实质的影响将事实行 为划分为决定 型 的行政事实行为也同样如此 , 这并 不是说 , 但 行政 事实行为完全 行政事实行为和非决定 型行政事实行为两大类 。 没有规律 。在貌似繁杂无序 的行政 事实 行为背后 也蕴藏着诸多 1 . 决定型行 政事 实行 为。 的共性 以及 内在 的关联性 。将行政事实行 为类型化可以避免我 决定型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 的行政行 为直接影 响行 们用一个 固定的思维模式去认识行政事 实行 为 ,有助于我们更 政相对人 的人身 、 财产等权利 。如行政强制执行 、 即时强制等。 加理性地把握行政事实行为和其他相关行政行 为的关系 ,有助 以行政检查为例 ,行政检查简言之为行政机关达成特定行 于我们更好地进行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诉讼救济 。 总之 , 只有对行 政 目的 , 于特定 行政客体所为之察 查 、 对 收集资料 活动 , 或指行 政事实行为进行 类型化处 理 , 我们才会 多元地 、 动态地把握行政 政主体 以收集 、 察查 、 验证 相关事实与资 料为 目的 , 就个 别具体 事实行 为。 事件 , 针对特定人 、 行使公权力之事实行为。 国学者认为 , 我 行政 将行政 事实 行为类型化 , 其意义在于 : 检查是指行政 主体基 于行政 职权 对公 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 () 1认识行政活动 , 掌握行政活动 的内容 、 征。 特 由于行 政事 遵守法律 、 法规及规章等 的情况进行 了解 的行 为。由此可 见 , 行 实行为种类 繁多 , 只有借助于分类 , 才能认识行政事实行为 的特 政检查是一种 客观状态 ,它不以对行 政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关 点, 把握该行为与行政机关其他行 为的区别 。 系为 目的 , 应属于行政事实行 为。 行政检查往往是作 出和执行行 () 2服务于监督行政行为的需 要。 由于法律与现实生活之 间 政处理决 定的前提 和基础 。 总是存 在着不协 调的关 系 , 表现为落后于现实生活。 因此赋予行 笔者认 为 , 行政检查属于决定型事实行为 , 理由有二 : 政 主体 广泛 的 自由裁 量 权 ,行 政 主 体 在 法 律 明示 或 默 示 的情 况 其一 , 行政检查并非 以创设 、 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意 下, 基于一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 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作 出行 思表示 , 它只是以 了解事实情况为行为 的意思表示 , 以行政检 所 政行为 , 当中当然也包括我们所说 的行政事实行为 。 这 因此将行 查虽然会在行 为后果上发生程序 上的法律关系而非实体上的法 政事实行 为类型化 ,为监督行 政行 为主体对行政行为 的审查提 律关系 ,但是 因为所发 生的程 序上的法律 关系实质上并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和后果。
本文将从行政事实行为的定义、特征、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为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 特征(1)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行政事实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即不直接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
(2)实际影响:行政事实行为虽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3)行政管理目的: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4)程序性:行政事实行为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如公告、听证等。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1.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1)财产权益: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产生影响,如征收、征用、补偿等。
(2)人身权益: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对公民的人身权益产生影响,如限制人身自由、强制隔离等。
(3)其他权益: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他权益产生影响,如名誉权、荣誉权等。
2. 对行政机关的影响(1)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事实行为过程中,若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事实行为过程中,若违反法定职责,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3)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事实行为过程中,若因过错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3. 对法律关系的调整(1)法律关系变更: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如征收、征用等。
(2)法律关系消灭: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消灭,如拆除违章建筑等。
第05讲_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程序法、政府信息公开
3.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已经作出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了达到某种行政目的,在其职权范围内采用希望、劝告、建议、指示等非强制性手段谋求行政相对人协助或合作的行政活动。
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以行政相对人的自愿接受或配合为前提。
【2011·单选题】曹某在当地集镇市场临时贩卖鲜活鱼,当地工商局市场管理办公室公务员章某责令其交纳有关费用,曹某拒不交纳。
双方由此发生争吵,章某将曹某未卖完的鲜活鱼全部扣押,且将曹某打伤。
下列关于本案涉及的主体、行为和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章某是本案行政主体B.章某扣押曹某鲜活鱼的行为属于执行罚措施C.章某向曹某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D.章某个人应当就曹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基本制度1.信息公开制度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行政主体及有关机构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获取。
2.回避制度【举例】《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比如,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3.行政调查制度(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2)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告知制度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催告制度催告制度首次在《行政强制法》中得以确立,是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催告、代履行的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三个方面。
如何区分民法中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时 是 不会在主 观 上 去追求一 个 违 法 的 需要 受 到 法 律 制裁 的 结果
,
其次 这 两 种行 为是 否有效 的要件 不 同 前面中提 到 了法 律行为 的 必 备 要 素 即意 思 表 示 其实意 思 表 示 同样 也 是法 律行 为 是 否 有效 的 必 要要 件 也 就 是说 意思表示的 无 效会 直 接 导致 法律行 为的无 效
, , , 。
例 如甲 打伤 乙 甲在 实 施 其 行 为 时 并 不 是想着要 让 自己 受到法 律制 裁 至 于 可 撤 消的 法律行为 与 无效 的法 律行为 如 何 认定 的问题 综 上 民事 法 律行 为应 是 公 民或 者 法 人 设 立 变 更 终止 民事权 利 和 民 事义 务的合 法 行 为
, , , ,
的法 律事 实 当然 具 有诸多共 性
”
。
正 如上 文 中所指 出 真 正 可 以区
, , ,
,
分的 法 律行 为与事实行 为其实只 有狭义 上 的 事实行为 这 样无 疑会 让 人 对 这 两种行 为 的认 定 发生混 乱 因为 在 司 法实践中 多数情 况 下 人 们 所 认 识 的只 是广 义的 事 实行为 而 很少 去 分析一 个行 为是 否 是法 律 行为
,
是 事实行 为
“
法律行为 与事实行为作为引起法 律关系产 生 变更 和 消灭
,
、
一 民法 中的 法 律行 为 的 概念 要想很好 的 区 分 法 律行 为 与事 实行 为 首 先 要 了 解 它 们 的概 念 法律行 为的概念 问题 长 期 以来 一 直 在学术界存 在 颇 多争 议 其争 议 并 非针对 概念本 身 即
, , ,
中 图分 类号
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笔者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事实上可能对行政相对方权利和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行政行为。
具体来说,行政事实行为具有下述特征:第一,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一词,虽然名称相同,但它在各国的涵义不同。
在法国,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用以产生行政法上效果的法律行为。
[33]《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35条规定: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为规范公法领域的个别情况采取的具有直接对外效力的处分、决定或其他官方措施。
”[34]在日本,行政行为一词,不是法令上的用语,而是学者和判例构筑的学术概念。
[35]日本行政行为理论发展至今,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活动中,在具体场合具有直接法效果的行政权力行为。
”[36]不难看出这些国家和地区行政行为的涵义和我国具体行政行为的涵义基本相同。
我国存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这个概念是法律上的术语,和德国、日本及法国的行政行为涵义基本相同。
[37]在我国,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位概念,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相当于台湾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处分的关系。
因此我国行政行为的概念必然与德国、日本、法国不同,是指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的各种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第二,行政事实行为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会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造成一定的影响。
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目的就在于凭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直接为行政相对方设定权利和义务。
而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主体不能通过行政事实行为直接为行政相对方设定权利和义务。
虽然行政事实行为也会对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这只是事实上的影响、实际上的影响,而且影响的发生也是由于外力作用的结果。
例如,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方造成的影响是通过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指导的接受而发生的,如果行政相对方不听从行政指导,行政主体不能强制相对方接受。
判断一个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不看该行为是否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了相应的影响,而要看在客观上行政主体是否作出了相应的行为。
关于事实行为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事实行为若干问题的探讨【摘要】自法律行为制度产生以来,事实行为的光芒便荡然无存,民法学界对事实行为少有研究,殊不知法律行为不过是立法者为了实现私法自治而从事实行为中提取出来的,事实行为横跨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等多个方面,是民法中不可或缺的一员,由于其内容丰富且复杂,文章将对事实行为中重要的几个方面作一探讨。
【关键词】违法行为;先占;法律行为一、事实行为是否也属于违法行为按照台湾学者对行为的分类,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均属于适法行为,但由于违法行为的后果也是不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而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这与事实行为的特征完全相符,因此有部分学者认为事实行为在范围上应是指非表示行为即除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以外的任何行为,它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那么事实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违法行为一般包括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规定之行为。
本文将以侵权行为为例,看看事实行为与侵权行为之间到底有何区别。
首先我们看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侵权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侵权行为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而事实行为在法律上也必然有构成要件问题。
二者间有着如此多的共性,一些学者便主张依事实行为理解侵权行为的性质,认为禁止性规范应:“着重违法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1]我国大陆学者王利明也认为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
他认为:“从事智力创造活动,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等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则属于不合法的事实行为”。
[2]对事实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关系的分析表明了这样的道理:事实行为与违法行为具有共同的基本内涵、一般特征和内在联系,两者间的区别是在同一类概念之下子项之间的区别,而它们与法律行为乃至整个表示行为的区别却更为根本[3]。
事实行为与违法行为确实有着许多相似之处,但依照传统民法理论,事实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处于极端对立的两极,但现实中又存在一些行为如将偷来的他人材料进行加工,表面上这是一个侵权行为,但加工者又可以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取得所有权的行为显然是一个合法行为。
论民法上的事实行为
三、事实行为பைடு நூலகம்特征
1.事实行为作为法律事实是一种事实构成行为
在法律事实中,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内容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这就决定了有关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必然是围绕意思表示展开的,它主要涉及表意人具有意思能力(即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意思表示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等。与此相反,事实行为的本质在于事实构成,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成立事实行为并引起规定的法律效果,这就要求民法必须预先规定出不同事实行为的种类,并对每一种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做出详细的规定。因此,每一条有关事实行为的法律规范中必然“包含着一个典型的事实状态和一个法律后果的表述。如果与典型事实状态相吻合的具体事实发生,那么法律后果就随之出现。” [7]
事实行为作为法律事实是一种事实构成行为在法律事实中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内容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这就决定了有关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必然是围绕意思表示展开的它主要涉及表意人具有意思能力即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意思表示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等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异同_从委托合同与无因管理来比较
经法纵览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异同———从委托合同与无因管理来比较熊杰摘要: 委托合同与无因管理行分作典型的法律行与事行,二者有明的不同。
但是仔探究会,两者都是了私人利益,只是方式路径有所不同。
本文从委托合同与无因管理角度比分析法律行与事行的异同,来分析两种不同的行制度是如何民法的基本原。
关键词:法律行;委托合同;无因管理一、委托合同与无因管理的概念与特征委托合同是当事人商定,由受托一方处理为了委托一方的利益而处理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其成立标准同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即包括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一致三项内容。
而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委托事务不但包括法律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 其次,委托合同的基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没有相互信任和了解,委托合同关系难以成立; 第三,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第四,委托合同是诺成及不要式合同; 最后,是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
无因管理,在我国大陆地区,一般认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①目前的通说认为,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有: 一、无因管理中的事务必须是他人事务。
二、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管理的意思。
三、须物法律或合同上的义务。
二、委托合同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一) 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
委托合同成立后并不必然有效。
而无因管理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适法行为,具有阻却违法性。
其一经成立,便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一种法定之债。
( 二) 二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委托合同最核心的要素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
而无因管理不需要管理人和本人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 三) 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但无因管理一定是无偿的,无因管理人不得请求报酬。
( 四) 二者的价值取向不同。
委托合同直接体现了民法的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如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其主观上不是和犯罪嫌疑犯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
(二)特征:1、行政性。
行政事实行为尽管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仍是借助职权的行为。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事实行为:A、必须在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内,如发布勿食用某种蔬菜的警告消息,可由卫生或环保机关发布,公安或教育机关所发,则逾越权限。
B、必须具有法定依据,或符合行政法的一般原理。
C、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时,应提供必要的行政救济途径。
2、不以产生特定法律效果为目的。
如警察队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主管上并不是为了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3、可致相对人权益受损性(并非毫无意义,会造成一定的事实效果)。
损害可能明显,执行性行为(对被行政拘留人的关押),也可能是潜在的,建议性行为(质检行政机关向社会警告某品牌的白酒含有超标的工业酒精)。
4、多样性。
行政事实行为在功能上可以看作是行政行为达成目的的一种补充性行为。
种类繁多,无法以统一的形式来规范,因而一般的国家如德国、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典都未将行政事实行为规定在内。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四种)1、执行性的行政事实行为被执行的行政行为是抽象行为,如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捕杀居民区内未经许可的养犬或野犬的行为。
被执行的行政行为也可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根据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拘留的关押行为。
被拘留人不服只能对该处罚决定——而不是关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执行性的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是在相对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
作为最强力的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作出必须经过告诫、送达等行政程序。
而执行此已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行为才是执行性的行政事实行为。
民事事实行为的区分(一)
民事事实行为的区分(一)摘要]本文在研究民事法律行为历史的基础上,从行为人意思表示效力完全与否的角度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同时,从行为与行为结果的角度区分事实行为和人为事件。
从而实现,明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和人为事件的界限的目的。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事实行为,人为事件,区别在民法中,要产生民事法律关系除需具备主体、客体和相关的法律规范外,还需具备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促使法律规范从客观权利转化为主观权利,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因,这就是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将其和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联系起来的具体生活情况。
法律事实是反映现实生活情况的存在,具有使法律规范发生作用的杠杆的意义,是把法律规范和具体主体的权利义务联系起来的环节。
因此,法律事实伴随法律关系的整个生命过程-产生、变更、消灭。
1]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可以分为事件与行为。
其中,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而且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的事实,反之,就是行为。
2]事件的法律后果由法律直接规定,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内容则既可能是根据行为人意志的内容来确定的,也可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这与行为自身的种类有关。
一般认为,事件可以分为自然事件(绝对事件)和人为事件(相对事件)。
3]自然事件是其发生与人类的活动完全无关的事实,人为事件则是人的活动引起的,但是在民事法律效果中法律不考虑行为人的意思内容(如,就罢工在民法上的意义而言,罢工工人的主观状态就不是民法关注的内容),即视为该事件中不存在人的意思。
自然事件包括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时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等;人为事件则包括战争、罢工、动乱等。
4]至于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的分类,正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但由于分类标准很多,5]本文仅从如何区分民事事实行为的角度讨论一下行为的分类问题。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历史和本质大家公认,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法律事实的一种。
事实行为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本委托书”)由以下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授权方”)出具,以兹证明。
一、授权事项授权方在此明确授权如下事实行为:1. 授权方同意将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某项知识产权(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转让权、许可权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全部或部分授权给被授权方(以下简称“被授权方”),以便被授权方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2. 授权方同意被授权方将上述知识产权应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推广、宣传等用途,并允许被授权方将该知识产权用于与第三方合作,开展各类合作项目。
3. 授权方同意被授权方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应诉、和解等。
二、授权范围1. 地域范围:本授权在中国境内有效。
2. 时间范围:本授权自签署之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三、授权条件1. 被授权方应确保其使用授权方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 被授权方应按照授权方的要求,对授权方的知识产权进行适当标识。
3. 被授权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授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支付、按销售比例分成等。
四、权利义务1. 授权方应保证其对知识产权的拥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性,确保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2. 授权方应对被授权方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予以支持和协助。
3. 被授权方应按照约定行使授权权利,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4. 被授权方应尊重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授权权利。
五、违约责任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授权书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双方约定的金额或守约方损失的金额,以较高者为准。
2. 若被授权方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导致授权方遭受损失的,被授权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1. 本授权书签订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吗
⽆因管理是事实⾏为吗⽆因管理在我们的⽣活出现的是⽐较多的,其实很多⼈不是⾮常的清楚这⾥⾯还涉及到了事实⾏为⽅⾯的,很多⼈都⾮常的模糊,那么⽆因管理是什么?⽆因管理是事实⾏为吗?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下⽂中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因管理是事实⾏为吗是事实⾏为。
⽆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也包括他⼈,或者仅为他⼈),主动管理他⼈事务或为他⼈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管理他⼈事务的⼈,为管理⼈;事务被管理的⼈,为本⼈。
⽆因管理之债发⽣后,管理⼈享有请求本⼈偿还因管理事务⽽⽀出的必要费⽤的债权,本⼈负有偿还该项费⽤的债务。
⽆因管理是⼀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根据之⼀。
⽆因管理之债的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当事⼈意思。
⽆因管理的法律特征1、⽆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与本⼈,区别于其他⼀般民事主体。
⼀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定的民事⾏为能⼒,⽽⽆因管理的主体则⽆此限制,只要能从事⼀定的事实⾏为即可。
任何⾃然⼈、法⼈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的主体均可成为⽆因管理的主体。
2、⽆因管理是⼀种事实⾏为。
⽆因管理为⼀种法律事实,是产⽣⽆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因管理产⽣的⽆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约定的。
⽆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的意志有关的⼈的⾏为事实,⽆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
⽆因管理属于事实⾏为,但⽆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为,也可以是事实⾏为。
3、管理⼈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在⽆因管理中,管理⼈对于本⼈须⽆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
管理⼈依约对于本⼈负有义务时不能成⽴⽆因管理。
管理⼈对于本⼈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因管理。
这是⽆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4、管理⼈为他⼈管理事务。
管理⼈在进⾏管理时,其管理的对象是他⼈的事务,⽬的是为避免他⼈利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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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和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区别
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而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与行为。
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
是否和人的意志有关,是事件区别于行为的关键。
注意: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是指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强调把事件本身与引发事件的原因区别开来,如果事件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人的意志性就与事件发生有间接的联系,但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因而它仍然与行为相区分。
例如,甲将乙杀了,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事件是可以区分的。
事件包括:自然事件与人为事件。
自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纯由自然原因发生的事件。
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期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
人为事件是指由人的行为引发的事件。
如战争、罢工、动乱、人为事故、人为原因引起的死亡、人的失踪。
可以看出,事件与行为一对范畴,统一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与行为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直接与人的意志性有关,有直接关系的就是行为,否则就事件。
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可以将民法上的行为分为。
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
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非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
主要包括事实行为、违法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
例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加工、著作、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总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统属于行为范畴。
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民事行为,否则,就是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
就民法而言,行为区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大类。
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
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
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分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法律行为依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依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法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而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法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和侵权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