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职代会工作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X集团有限公司

职代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协调企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宪法》、《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职代会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协调劳动关系,督促企业和职工双方共同遵守劳动法规,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知情权、审议权和监督权。职代会的主要任务是:

1.听取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情况,讨论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2.推选集体协商代表,与企业方代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草案;监督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履行。

3.检查、监督企业履行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关系、工资分配、安全生产、休息修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情况;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有关建议。

4.组织职工代表检查国家、省、市地方劳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在企业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解决。

5.评议监督集团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一、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集团工会批准。

2.集团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人数不低于集团职工总人数的10%,职工代表中应有普通员工、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普通员工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5.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厂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经职代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1.召开职代会,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等。

2.监督职代会决议的执行。

3.向职代会报告工作的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职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工会委员会决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必要时,经三分之一以上工会组织或五分之一以上职代会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职代会。

提交会议讨论和审议的主要文件和相关材料,至少提前一周发到所覆盖的企业,征求职工意见。

第七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代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职代会就会议议程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举手

方式进行表决。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劳动关系等重要事项作出决议,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九条职代会届期三年,期满应当按时换届,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备案。

第十条职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研究处理集团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会。每年一次组织职工对职代会的决议、决定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职代会常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职代会作出的决议和通过的事项,履行范围内的应当落实,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XXXXX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第一条为推动本区域内小型民营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小型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与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工会法》、《劳动法》的规定,按照区委办[2003]3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在本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内所有小型民营企业的职工按一定比例选举的职工代表共同参加的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条区域内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的企业应单独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可以不参加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条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进行平等协商、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是职工行使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第五条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在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工会联合会是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职代会对本区域内各小型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企业发展等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健康、社会保障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事项依法有效实行监督。

第八条职代会要支持本区域内各小型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权和生产指挥权,发动职工努力完成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代会的意见和建议,支持职代会工作,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并积极实施职代会的各项决议。

第九条职代会的主要职权:

(一)知情建议权。定期听取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的通报,组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