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异议之诉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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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之诉:现状、问题及其完善

案外人异议之诉:现状、问题及其完善

案 外人 异议应 先 向执行 机构 提 出 ,但 执 行机 构不 应作 任何 审 查 ,只 负责 征求 债权 人意 见 ,债权 人 同 意 撤销 对异议 标 的执行 的 ,执行 法 院应 尊重 其意 愿撤 销执 行 ;反 之 ,债权 人 不 同意撤 销执 行 的 ,案
外人可以提起诉讼。 ②基于减少当事人诉 累、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执行效率 、防止债务人拖延等考 虑, ③2 0 0 7 年 《 民事诉讼法》修订时 ,大致采用了第二种观点中的第一种思路 。《 民事诉讼法》第二
在德 国 、 日本 和我 国 台湾地 区 ,案外 人异 议 之诉 已经 是 相对 成熟 的制 度 。在 我 国大 陆地 区 ,案 外人 异议 之诉则 经 历 了一 个从 无 到有 、从粗 放 到精细 的不 断完 善 的过程 。 1 9 9 1 年 《 民事诉讼 法 》第二 百零 八条 规定 了案 外人 异议 制度 : “ 执行 过程 中 ,案外 人对 执行 标 的提 出异 议 的 ,执 行员应 当按照 法定 程 序进行 审 查 。理 由不 成立 的 ,予 以驳 回 ;理 由成 立 的 ,由 院 长批 准 中止 执 行 。如 果 发现 判决 、裁定 确 有错 误 ,按 照审 判监 督 程序 处 理 。 ” 最高 人 民法 院 《 关 于
案外人异议之诉 :现状 、问题及其完善
朱 新 林
内容提要 :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构建,意味着我国初步建立了民事执行程序性救济与 实
体性救 济并存 的二 元体 系,是 执行 立法 史上 的里程碑 。但 是我 国的案 多问题 。取 消案外人 异议 前 置 、将 案 外人 再 审之 诉从 案 外人 异议 之
从 《 民事诉 讼法 》第 二百 二 十七条 的规定来 看 ,执 行裁 决 部 门处 理 了案外 人提 出的执行 异议 之 后 ,案外人 、 申请执 行人 和被 执行 人对 案外 人 异议 裁定 不 服 的 ,有 两类 案件 :一是 认为 原判 决 、裁 定错 误 ,依照 审判监 督程 序处 理 的再 审案 件 ;二是 与 原判 决 、裁定 无 关 的 ,可 以 自裁定 送 达之 日起 十 五 日内另行 提起 的执行 异议 诉讼 案件 。其 中 ,执 行 异议诉 讼 案件 又 包括 案外 人 异议 之诉 和 申请 执

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人执行 异议之 诉是对合 法权益排 除 司法 强制执 行 的救 济途径 ,但是如 果 处理 不 当也会 成为妨碍 司法执行
的借 口。
关键词:案外人 ;执行 ;异议 ;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是一种 较为特殊的诉讼 ,有其独有 其 所有 或 者请求 给付等 ,属 于确 认 之诉 或给 付之 诉 。 的特点 。案外人执行 异议 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 中 ,第 三 合 并 审理 有利 于节 约 司法 资源 ,避 免 出现一 事不 再 理
作者简介:刘建英 ,四川省崇 州市人 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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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法 研 究l A 2 0 L 1 L 7 C 年 I 第 R C 0 L 8 E 期 S
串通 ,对 执行标 的提起虚假诉 讼的案件成较为普遍上升 的 实体权 利救 济制 度 。该制 度尽 管规 定在 民事 执行 法 的趋势 ,虽然在2 0 1 2 年修改后 的 《 民事诉讼 法 》中已经 中 ,但 其 和 民事 实体 法 和 民事诉讼 法 的立 法理 论关 系
并审理 ,案外人如将 财产的权属 问题等实体权利 只作为 异议 之诉 有可 能 沦为 被执 行 人逃避 执 行 的 “ 合法 理 由提 出来 ,执行异议诉讼 的判决对财产权属 问题 等实 的法律武器” 体权利 则没有 既判力 ,案外人若提 出确认执行 的标 的是 司法实践 中 ,债务人 为了逃避执行而 与案外人进行
誊 畀l 政 法 研 究
浅析 案外 人执 行异议 之诉
刘建英
摘要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 诉 ,是指案 外人 就执行标 的物 享有足 以有 效阻止强制执行 的权 利 ,比如存在 所有权 或者足 以 阻止执行 标的 转让 、交付 的 实体权利 ,据此 ,案 外人 在执行程 序终 结前 ,向执行 法 院对 申请执 行人提起 的 旨在 阻止对执行 标的物 的强制执行 的诉讼 ,必要 时候被执行 人可 列为共 同被 告。案 外

执行程序终结后的案外人异议之诉解析

执行程序终结后的案外人异议之诉解析

执行程序终结后的案外人异议之诉解析在针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程序终结后,案外人能否再行针对执行标的物提起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是本文的焦点之一。

我们就《执行程序终结后的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例一》展开本文。

从诉的利益来说,案外人提起案外人异议及后续的异议之诉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对抗针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行为,如果针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行为已经结束,执行标的物经过执行程序已经转为受让人所有,则案外人提起案外人异议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目的也无法实现,因此,在针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程序终结后,案外人再提起异议之诉缺少诉的利益。

在《执行程序终结后的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例一》中,张某所主张的房屋早于2007年已经拍卖程序卖给案外的买受人北京丙公司,张某明知针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在争议房屋上已不存在执行措施,仍坚持提起案外人异议及后续诉讼程序,法院只能裁定驳回其起诉。

正常情况下,在执行异议审查部门审查案外人异议时,就应当告知当事人超期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法律后果,并以其超过期限为由驳回其异议申请,但执行异议审查部门并未审查期限的问题,而是对张某的权利主张进行了详细审查后,以张某权利依据不足为由驳回其异议申请。

此种处理办法误导了张某,使得张某又提起了包含确权主张的异议之诉。

审判庭受理后,发现针对张某所主张的执行标的物的执行程序早已终结,张某不可能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获得权利救济,遂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并向其作出了明确的释命,告知其可另行选择救济途径。

如案情所述,张某系以抵债方式获得其所主张房屋的权利,从法律关系上说,张某与鹏程公司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鹏程公司欠付张某工程款,因此双方达成以房抵工程款的抵债协议。

因此针对房屋的执行行为终结,则张某已经无法取得抵偿房屋的所有权,则张某可以依据施工合同及后续的抵债协议主张鹏程公司给付欠付的价款,并要求鹏程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调研报告

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调研报告

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1.06•【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调研报告编者按: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设立,使得本属于执行救济制度的执行异议在执行程序之外,获得了独立的程序法地位。

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一直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出发,对执行异议之诉运行的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建议。

现予以刊发,供研究交流。

鉴于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可能给案外人带来的利益损害和困扰,我国立法通过不同制度设定编织了一张保护案外人权益的法网,用以解决既判力维护和案外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张力。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正是案外人权益保护体系的关键一环。

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设立以来,学界对这项制度进行了大量研究,但主要立足点和出发点均在于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案外人的利益[1]。

从司法实务出发进行效果和问题研究的文章较为少见[2]。

本文有感于司法实务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的激增,力求通过案例实证研究的手段,以案外人权利的救济与边界视角切入,通过数据分析,探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运行的实际效果和问题,并试图提出问题的解决建议,以推动案外人权益救济的完善。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特点总结2015-2017年,北京市一中院审结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161件。

经调研分析,发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具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从案件数量上看,呈现迅猛增长态势,且一审案件居多。

我院2015年审结23件,2016年审结62件,同比增长170%。

2017年至今审结76件,同比增长23%,预计全年同比增长将达35%左右。

其中一审案件91件,占比57%。

二是从诉讼主体上看,当事人至少三方以上,送达难问题突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因涉及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当事人至少为三方以上。

大量案件中被执行人为多方主体,且下落不明的居多,造成公告送达比例居高不下,拖延了诉讼效率和审判进程。

从一个基本案例评析案外人异议之诉

从一个基本案例评析案外人异议之诉

从一个基本案倒评析案外人异议 之诉

( 7 1 0 0 6 3

陕西 西转让 、交 付 的实 体 权 利 ”。从 实 体 权利 的大 类 而 言 ,可 以 成 为异议 事 由的 实体权 利包 括 :所 有权 、用益 物权 、担 保 物权 、 收 取 权 、债 权 。除 此 以外 ,对 受 法 律保 护 的 占有物 和 已采 取诉 讼保 全措 施 的保全 之物 也不 能够 实施 强制执 行 。【 5 实践 中 ,案外 本 案 例 评析 我 国现 行法 律 制度 下 的案 外人 异 议之 诉 以供 增 强 案 人 提 出诉 讼 的 理 由一 般 是 主张 执行 标 的物 的所 有 权 ,尤 其 是对 外人 异议 之诉 制度 的操作 性和 完备度 。 房 产 等不 动 产 主 张所 有 权 。本 案 中 ,杏 小某 之 所 以 提 出异 议 , 关 键词 :执 行程 序 ;案外 人异议 ;案 外人 异议 之诉 就 是 因 为其 认 为执 行 标 的 物 的所 有权 归 其所 有 ,而不 是 杏 某所 有 ,进 而阻 止法 院的执 行行 为 。 民事 强制 执 行 程序 是 借 助 于 国家 公权 力 运 用 强制 举 措 来实 3 .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 当事人 现 当事人 私 权 利 ,公 权利 的主 动性 和 无 制 约 的扩 张性 ,有 时会 案 外人 异 议 之诉 的原 告应 是 执 行 根据 效 力 所不 及 之 人 或执 损 害 案外 人 合 法权 益 ,导致 执 行结 果 和 执行 宗 旨相 背离 。 为 防 行 当 事人 之 外 的其 他 人 ,包 括权 利 的所有 人 以及对 执 行 财 产享 止 法 院 的执 行 行 为损 害 案外 人 的利 益 ,我 国 《民事诉 讼 法 》在 有 足 以排 除 强 制执 行 权 利 的人 。案 外 人 异议 之 诉 的诉 讼 的 目的 2 0 0 7 年 修 改时 确立 案 外 异议 之诉 制 度 ,随 后 最高 人 民法 院 相继 在 于 对抗 或 排 除对 异 议标 的物 的 执行 ,而执 行 的 目的又 在 于 实 出 台多部 司法 解 释 ,对案 外 异议 之诉 作 了补 充 。 由于 法 律 规定 现 申请执 行 人的债 权 , 因此 , 该 类诉 讼应 当 以 申请 执行 人为 被告 。 的不尽 完 备 ,在 实 践 中案 外 人异 议 之 诉 运行 程 序 还存 在 许 多值 杏 小某 作为该 案 适格 的原告 ,对 涉案 的执 行标 的物 主张独 立 的 得探 讨 的问题 。 所 有权 ,并且 认 为 西 安 仲裁 委 的 仲裁 裁 决存 在 错 误 ,李 某据 此 基 本 案 例 仲 裁裁 决 申请 西安 中院 强制 执 行并 不 合 法 。进 而 西安 中院作 出 杏某 于 2 0 0 8 年1 0 月 向李某借 款 , 签 订借 款协议 , 借 期 一年 。 查 封 涉案 房 屋 的裁 定 侵犯 其 所 有权 ,其 以李 某 为被 告 向西安 中 张 某与 杏 某于 2 0 0 9年 4月协 议离 婚 ,双 方 约定 西安 市某 小 区房 院起诉 ,要求 保护 其合 法权 益 。 屋 为其 子 杏 小 某所 有 ,杏 某 随 即搬 离 此 房屋 ,由杏 小 某 实 际 占 4 .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 有并 居住 ,但没 有办 理过 户登记 手续 ,该房 产登记 在杏 某名 下 。 案外 人 异 议 之诉 应 当 由执行 法 院的 审判 庭 专 属 管辖 。 由执 因借 款期 限 到 期后 ,杏某 没 有履 行 债 务 ,双 方 之 间 的债权 债 务 行 法 院作 为 管辖 法 院 有利 于审 判庭 和 执行 机 构 之 间交 换 案件 信 经 西安 仲裁 委 仲裁 后 ,西 安 仲裁 委 作 出 裁决 ,确定 杏 某履 行 债 息 、合 理 安排 审 理 时 间 以提 高 审判 的效 率并 促 进 执行 ;另一 方 务 的数 额 及 期 限 。杏某 在 法 定期 间 内没 有履 行 债 务 ,李某 依 仲 面也 能够 方便 当事 人参 加诉讼 ,节约 当事人 的诉 讼 成本 。因此 , 裁 裁决 向西 安 市 中级 人 法 院 ( 以下 简 称 西安 中院 )申请 强制 执 不论 案 件 诉 争 的标 的物 的种 类 及标 的额 的大 小 ,也 不 论 诉争 权 行 ,西 安 中 院依 法 查 封 了杏 某 名 下 的房 产 。杏 小 某认 为 ,该 房 利 义务 关 系 的类 型 ,案 外 人 异议 之 诉应 当不 受 地域 管 辖 和级 别 产 系其 所 有 ,法 院 对该 房 产 进行 查 封 侵 犯 了其 个 人合 法 财 产 , 管辖 的规 制 ,由执 行 法 院专 属 管辖 。杏 小 某 向作 为 执 行 法 院 的 属 于违 法 行 为 , 向西安 中院 提 出异 议 ,西 安 中院依 法 驳 回 了其 西安 中 院提起 诉 讼 ,该 案 由西安 中院 民一 庭 负 责 审理 ,这样 既 异 议 申请 。杏 小 某 不 服 ,向 西安 中院 以 为李 某 被 告 ,杏某 为第 节约 了 司法资 源 ,也 加 快案件 审理 的进 程 。 三 人提 起 案 外 人异 议 之诉 。西安 中院 经 审理 后 ,驳 回原告 杏 小 5 . 案 外人 异议 之诉 的 裁判 某 的诉讼 请求 。 宣 判后 , 杏小某 不服 上诉 至陕 西省 高级人 民法 院 , 法 院经 审 理 ,如 认 为 案外 人 提起 诉 讼 的 理 由不 成 立 的 ,应 陕 西省 高 级 人 民法 院经 审理 后 ,驳 回杏 小某 的上诉 请 求 ,维 持 当判 决 驳 回诉 讼 请 求 ,判 决 准许 执 行该 标 的 ;如 认 为 异议 成 立 原判 。Ⅲ 的 ,判决 不 得 执 行该 标 的 ,应 当撤 销原 来 生效 的执 行依 据 中涉 二 、 案 外 人 异 议 之 诉 评 析 及 的执 行 标 的物 对 该 案外 人 进行 强 制 执行 的不 利部 分 。 如果 案 1 . 案 外 人 异 议 之 诉 的性 质 外人 在 诉 讼请 求 中 一并 提 出要 求 人 民法 院确认 执 行 标 的物 的权 案外 人异 议之讼 , 是 通过赋 予执 行程 序 中案外 第三 人诉权 , 利归 属 ,根据 《 民 事诉 讼 法 》司法 解 释 第 3 1 2 条 的规 定 ,法 院 提起 新 的民 事诉 讼 程序 以保 护 自己的 合 法权 益 ,其 最 终 目的在 可 以在 判 决 中一 并 作 出裁 判 。杏 小某 的起 诉 理 由没 有得 到西 安 于解 决 民事主体 间 的实体 权利 义务 之争 。 嘲 从诉 的类 型角 度来 说 , 中 院 的支 持 ,西 安 中 院依 法驳 回 了其诉 讼 请 求 。根 据新 司法 解 诉 划 分 为 给付 之 诉 、确 认 之诉 和 形 成之 诉 三 种类 型 ,按 照 德 国 释的规 定 , 杏小某 如果 要求 西安 中 院确 认 涉案房 屋 的权利 归属 , 和 日本 的学者通 说 , 认 为案 外人 异议 之诉属 于 “ 形 成诉 讼说 ”。 西安 中院 可 以在 审 理过 程 中查 明事 实后 一 并 予 以裁 判 ,也 可 以 国外 有学 者在 研 究异 议之 诉 的过 程摆 脱原 有关 于诉 的类 型划分 , 告知杏 小某 以杏 某为 被告 向有管 辖权 的法 院另 行起 诉 。 形成 “ 命 令诉讼 说 ”与 “ 诉 讼 救济说 ” 。【 3 关 于案 外人异 议之 诉 参考 文献 : 的性质 ,理论界虽存在一定共识 ,但还没有一致 的定论。从基 [ 1 ] 该 案例 系作 者在 西安 市 中级人 民法 院实 习时所 收 集 . 本 案例 来 看 ,杏 小某 提 出诉讼 ,是 为 了制 止 法 院 的执 行行 为 , } 2 ] 董 少谋 . 执行 程 序 中案 外 人之 救 济途 径 》 . 《 中 国法 学》 以 防侵 害 其对 执 行 标 的物 的 所有 权 。 而该 案 的最 终 判 决 ,解 决 2 0 0 9年 第 5期 . 其 与执 行 债权 人 李 某对 执 行 标 的物 的 实体 权 利关 系 的争议 ,进 [ 3 ] 张卫 平 . 《 案外 人 异议之 诉》 . 《 法学研 究》2 0 0 9年 第 1 期. 而解 决 双 方之 间的 执行 关 系 争议 。从这 个 角 度来 看 ,命 令 诉 讼 江 苏省 高级 人 民 法院执 行 局 课题 组 . 《 论 案外 人 异议 制度 的 说似 乎更 为妥 当 。 完善 》 . 《 人 民 司法》2 0 1 4年第 1 1 期. 2 . 案 外人 异议 之 诉 的 事 由 [ 5 ] 参见 前注 [ 4 ] . 案外 人 提 起异 议 的事 由指 案 外 人提 起 异 议 之诉 的理 由 ,是 [ 6 ] 参见 前注 [ 3 ] . 其所 享有 的某 种 足 以排 除对执 行标 的实施 强制 执行 的实体 权利 。 作者简 介 : 何 种实 体权 利 可 以 阻却 强制 执行 ,根据 《 执 行解 释 》第 1 5 条 鲁悦 ( 1 9 9 2~) ,女 , 汉族 ,内蒙 古 巴彦 淖 尔市人 ,现 为 西北政 的 规定 ,对此 解 释 为 : “ 主张 所有 权 或 者 有其 他 足 以 阻止 执 行 法大学 民商 法学 院民 事诉讼 法学 专业 2 0 1 3级研 究生 。

案外人异议之诉若干问题的思考

案外人异议之诉若干问题的思考

案外人异议之诉若干问题的思考文/吴建一、基本案情贝某与方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06年3月23日登记离婚。

2003年3月27日,贝某的父亲病故,贝某继承取得某处房产,并与同年5月20日和6月21日,分别取得了该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2年3月12日,方某向朱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期一年。

因方某逾期未归还借款,朱某向A 法院起诉,后经该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但方某并未依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朱某于2004年9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法院于同年11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以下称1号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贝某名下的房产。

后因查封期限已过,该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一份民事裁定书(以下称2号裁定),裁定继续查封上述房产。

贝某认为查封的该处房产是其个人继承所得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不服法院2号裁定,于2008年10月20日,以执行案外人名义向A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A法院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1日公开举行执行听证,朱某(申请执行人)、贝某(案外人)到庭参加听证,方某(被执行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

A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以下称3号裁定),认定方某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贝某的个人财产也可以用于本案执行,裁定驳回贝某的执行异议,案件继续执行。

贝某以方某为被告,朱某为案件第三人于2008年12月17日向A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该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欠朱某的债务系被告个人债务,法院因被告的债务而裁定查封原告的财产,违反法律规定。

诉请:解除3号裁定书执行查封的房产,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A法院界定此案的案由是:原告贝某与被告方某房屋所有权纠纷。

A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贝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二、法律解读此案是典型的案外人异议之诉。

浅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浅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经|法|纵|览—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9期/3月(下)—137浅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李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00)摘要民事案件执行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滥用现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串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阻却、拖延执行标的的执行,已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使申请执行人应得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本文对该问题进行浅要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执行异议中图分类号:DF7文献标识码:A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平衡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权利,力求在保护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同时亦不对案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赋予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但在平衡相关人之间的利益的同时,又存在滥用此权利的案外人,导致了案外人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明显增加。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亟需完善。

1我国的立法现状我国在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确立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至20条也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程序问题。

2015年2月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民诉法解释》)”对执行异议又做了新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实证研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实证研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实证研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实证研究引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与执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起的非诉讼行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出现,一方面能够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执行案件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探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案件的影响和意义。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意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它对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够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程序中,可能存在执行标的物为第三人所有的情况。

如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他们可以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向法院提起异议,第三人能够获得司法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够促进执行案件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在执行案件中,可能存在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情况。

如果执行程序中未涉及的第三人对执行结果表示异议,法院将进行相关调查和审查,以确保执行案件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这种机制能够避免执行程序中的不公平现象,保障司法公正。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应用实证研究为了更深入了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案件的影响和意义,本文进行了实证研究。

通过对一定数量的案件进行分析和对比,我们发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以下几个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1. 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第三人提供了维权的途径。

通过向法院提起异议,第三人能够获得司法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促进执行案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够促使法院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审查,确保执行案件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这种机制能够有效避免执行程序中的不公平现象,保障执行案件的公正性。

3. 避免滥用执行权的现象: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有机会阻止滥用执行权的情况发生。

当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存在异议时,法院需要进行调查和审查,避免滥用执行权的现象。

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比如存在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据此,案外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对合法权益排除司法强制执行的救济途径,但是如果处理不当也会成为妨碍司法执行的借口。

标签:案外人;执行;异议;诉案外人异议之诉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有其独有的特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得执行或者撤销执行程序的诉讼。

随着新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由于司法经验的缺失和规则的不成熟,操作中遇到了不少的新问题。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诉讼请求分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异议之诉的一种,其主要是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属于执行程序之诉,但是由于排除强制执行的措施往往涉及其他的法律实体权利,而该实体权利就是排除强制执行行为的理由。

因此,虽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属于程序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案外人一般都会提出诸如确认、给付、赔偿等诉讼请求,对此是否允许,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不同的观点,基于观点的不同很多法院也会作出不同的判决。

现在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通说认为是形成之诉。

其判决的法律效果仅是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行为,案外人享有实体权利仅仅为提起异议之诉的诉因和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对执行标的物实体权利的归属并不具有既判力。

但形成之诉的问题在于,既然异议权是该标的,那么按照既判力的规则,只有异议权存在判断才具有既判力;因此,第三人在异议之诉败诉后会提起确认之诉或给付之诉等,这有可能会导致对同一法律关系的重复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抑或由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执行程序诉讼,那么当事人会在案外人异议之诉提起的同时提起一个确认或者给付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研究定稿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研究定稿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研究中国·珠海二○二○年五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研究摘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件在执行阶段案外人针对可能损害自己权利的不当执行提起异议的诉讼,其目的在于阻止法院的执行,是立法为保证执行的公正合法,赋予案外人的一项救济制度。

虽然我国立法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但是依然有填补的漏洞和需要完善之处。

本文首先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及所发挥的功能进行分析,并认为其从性质上应理解为形成之诉。

其次,本文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阐述,发觉我国制度存在的不足。

最后,本文针对本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希望我国法律制度日趋完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公平正义不仅体现在每一个案件审理上,也要体现在案件的执行中。

关键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形成之诉;案外人权利保护;强制执行Study on the case of an outsider's execution of objectionsAbstractThe action of the outsider in enforcing the objection is the action of the outsider in the execution stage of the case against the improper execution which may damage his rights, the purpose of which is to prevent the execution of the court, and the legislation is a relief system given to the outsider in order to ensure the fairness and legality of the execution. Although china's legislation provides for the case of outsiders to implement the appeal system, but there are still gaps to be filled and need to improve. First of all,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cept and function of the outsider's execution of the objection complaint, and thinks that it should be understood as the formation of the suit from the nature. Secondly,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our country, and finds the shortcomings of our country's system. Finally,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its own suggestions and solutions for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is system. It is hoped that our legal system will be perfected day by day, the rights of outsiders and parties in the course of implementation will be fully protected, and fairness and justice will be reflected not only in the trial of each case, but also in the execution of the case. Keywords:The outsider of the case carries out the action of objection; the lawsuit formed;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outsider; the enforcement of the objection目录一、引言 (1)(一)论文研究的目的 (1)(二)研究的价值及现实意义 (1)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分析 (1)(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内涵 (1)(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确认之诉的比较 (2)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与功能 (2)(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 (2)(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功能 (3)四、德国、日本、台湾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4)(一)德国、日本、台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相关制度的比较 (4)(二)对我国的启示 (5)五、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5)(一)立法现状 (5)(二)存在问题 (6)1. 缺乏异议事由规定 (6)2. 虚置前置程序 (6)3. 程序对被执行人权利保护不够 (7)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存疑 (7)六、完善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建议 (7)(一)明确异议事由 (7)(二)取消诉讼前置程序 (8)(三)对案外人异议之诉主体的建议 (9)(四)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确认之诉关系的法律规制 (9)七、结语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一、引言(一)论文研究的目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件执行过程中保护案外人权利的重要途经。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分析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分析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分析【摘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确立以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执行难”的司法现象减轻了一些负担。

但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也凸显出许多问题,如异议事由规定的模糊,各地法院理解与适用不一,造成司法局面的混乱。

本文选取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方面的三个案例,通过对案例中法院裁判观点及裁判结论的对比,整理相关的争议焦点问题。

对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事由、案外人租赁权在法院查封情形下的适用以及租赁权与抵押权冲突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并结合有关学者的观点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异议事由;租赁权;查封一、案例基本情况(一)某银行和何某、肖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某银行和肖某、何某、郑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福州中院判拍卖、变卖郑某名下房产,共得价款450万,某银行在其所得价款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执行过程中,位于郑某名下的某公寓店面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被法院查封。

因本案争议房产的实际出资人郑某欠何某借款,双方曾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以租金抵债。

案外人何某以租赁权受侵害为由向福州中院提出异议,但被中院驳回其异议;何某再向高院复议,但被高院驳回其复议申请;最高法院也维持了福建高院执行裁定,驳回何某申诉请求。

法院认为:当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被执行法院实际移交或者实际移交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某种现实风险,承租人在满足一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异议,阻止法院向受让人移交被执行人在租赁期内合法拥有的不动产,以保障其对租赁物支配、收益等权利。

对于不涉及不动产移交风险时案外人是否可以以其拥有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阻止法院的强制执行,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如果查封措施本身并不触及不动产的交付,在之后的交付中,也没有产生风险,不管争议房产上是否有权利负担,都无法阻却法院的强制执行。

本案中,福州中院判决某银行对拍卖、变卖争议房产的450万拥有优先受偿权以及查封该房产的措施有理可循。

因此,何某以查封之前已存在的租赁合同并对房产拥有占有、使用的权益的主张的成立与否,其以在先租赁权解除法院对争议房产的查封措施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借名买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研究》范文

《借名买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研究》范文

《借名买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借名买房现象逐渐增多,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日益突出。

借名买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其中一种重要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借名买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深入研究,分析其法律性质、适用条件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借名买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性质借名买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因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中,案外人因对执行行为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

该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执行错误导致其遭受损失。

其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借名买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旨在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执行错误而遭受损失。

2. 司法救济途径:该诉讼是案外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具有司法性、救济性等特点。

3. 执行行为的审查:该诉讼涉及对执行行为的审查,包括执行依据、执行过程、执行结果等方面的审查。

三、借名买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条件借名买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1. 原告资格: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且与执行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

2. 被告资格:执行行为的作出方,包括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等。

3. 诉讼请求:原告需明确提出异议请求,包括请求停止执行、请求撤销执行等。

4. 事实和理由:原告需提供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证明其异议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管辖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四、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以下问题:1. 立案难:部分法院对借名买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案标准把握不严,导致立案难。

建议加强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法院对立案标准的把握。

2. 审理难:由于借名买房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审理过程中存在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困难。

房屋权属瑕疵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标准剖析

房屋权属瑕疵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标准剖析

房屋权属瑕疵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标准剖析摘要:在执行异议之诉中,通常出现在房屋所有权人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处分给第三人,但双方还没有完全履行完相应的权利义务的情况。

法院在执行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时,以登记为主要参考标准,这无疑侵犯了买房人的相应权利。

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不同的法院可能存在不同的看法。

关键词:执行异议之诉;房屋权属瑕疵;案外人新《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为了保护执行过程中的案外人的权利,制定了案外人异议之诉。

这一诉讼形式的确立,为案外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但在审判实践中,对这一诉讼形式的运用还不够成熟,期间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待研究和讨论。

其中包括了房屋权属瑕疵对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的影响。

一、文献回顾《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了一般情形下,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准,采登记生效主义。

未经登记的不动产,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动产仍归登记的权利人。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不动产时,善意的第三人可以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形下取得不动产。

即第三人不知情,已经取得该不动产,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格,此种情况下,第三人可以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审查只需排除无过错的第三人对未过户的房屋享有权利的情形。

除此之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均可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案外人对查封房屋存在异议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实质审查。

且审查条件必须满足有效的合同、合法的占有、全部价款的支付和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四个要求。

其权利还需达到能够排除执行的程度。

二、实践标准(一)以物权归属为主要原则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问题应当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能归属买房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研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研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执行程序日益频繁,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往往出现了一些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情况。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为案外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维权的途径。

本文将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研究和分析。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并请求撤销或改变执行行为的一种诉讼程序。

案外人指的是既非申请执行人,也非被执行人的第三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首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范围较广。

不仅包括了民事诉讼中的案外人,还包括了行政、执行、仲裁等其他领域的案外人。

这为案外人提供了更多的维权途径,使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条件较为宽松。

案外人只需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执行行为对其权益产生了重大损害或可能产生重大损害,即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这种宽松的适用条件使得案外人更容易获得维权机会,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再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相对简化。

案外人无需像当事人一样参与审判程序的各个环节,只需提供异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即可。

法院会依法组织调查取证,并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作出裁决。

这种简化的程序为案外人提供了一种快速、高效的维权途径。

最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效果具有一定的限制性。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结果只是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涉及执行标的物的归属和权利义务的确认。

如果案外人需要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益,仍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诉讼。

总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在保护案外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然而,也需注意到其适用条件和效果的限制性,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将会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广大案外人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维权途径。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研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研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研究》摘要: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及其所面临的挑战。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分析,结合实际案例,探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范围、程序、实体条件及其价值意义,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针对执行过程中涉及的特定事项,由案外人提起的旨在阻止或变更执行的诉讼程序。

该制度对于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司法实践等方面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深入研究。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制度(一)相关法律条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法律条文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范围、程序、实体条件等,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适用范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适用于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特定事项,如执行标的物的权属、执行行为的合法性等。

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司法实践(一)程序与实体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实体条件。

程序上,需要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过一定的审查和听证程序。

实体上,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执行标的物的权属明确、执行行为违法等。

(二)典型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例如,某公司因与某银行之间的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了其名下的房产。

然而,该房产实际上已经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可以依法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价值意义(一)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设立,为案外人提供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

在执行过程中,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司法公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过程,是对司法公正的维护和体现。

案外人异议之诉之剖析

案外人异议之诉之剖析

案外人异议之诉之剖析摘要: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在当下的执行程序中、理论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此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以达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各方利益的权衡,但就执行中的疑难问题借名买房、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问题进行介绍,对诉争房屋存在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要进行归类分析;在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时,对双方离婚协议关注的焦点应为协议内容是否存在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对法院的调解、判决等认定可对抗债权人的申请,阻断对涉案标的的执行。

关键词:案外人异议之诉;借名买房;阻却强制执行一、概述执行阶段作为整个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对权利人利益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有效的执行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若执行不能有效进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债权人而言如同一张废纸,因此可以看出执行在整个诉讼阶段的作用。

但是在执行阶段会出现执行错误的问题,就会制定相应的救济渠道,对此民诉法规定了两种救济方式,程序救济与实体救济,对实体的救济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再审另一种是07年民诉法进行修改时增加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新型的救济渠道,当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非无任何条件,我国规定其提起的前置程序即执行异议。

先提出执行异议由执行法官对其进行程序审查起到过滤筛选的作用,这样规定的出发点在于防止案外人假借异议之诉的名义随意提起,从而拖延执行的进行,妨害申请人利益的实现,债权难以快速实现。

案外人异议之诉指案外人针对法院正在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且与原裁判无关的,损害了案外人的利益并在执行异议不予认可后,在法院进行的诉讼,对此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对其进行审理。

那么案外人在不服法院作出的文书时提出了诉讼,该诉讼在何种程度上可达到阻碍执行的效果,民诉法未给出规定,15年民诉法解释对执行异议之诉给予了回应,相比之前具有很大的进步,但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操作不免会给法院解决此类案件带来麻烦,造成法院裁判混乱的现象。

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由。案由应该定性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而不是其他的物权确认之诉等。因为同一类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③执行异议之诉是针对人民法院执行措施而提起的,目的是通过诉讼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请求确权可能作为理由提出来,并非在每个案件中都会提起,而请求停止强制执行标的,解决标的物可否执行,是这类诉讼案件的主要目的所在,因此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案由,应定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2年10月12日,华丰公司以长晟公司、通江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法院查封的仓储在江苏宝华厂的763吨钢板归华丰公司所有。
【审判】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2012年民诉法修改前为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案外人对于执行异议审查裁定不服而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案的诉讼请求应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但本案华丰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所有权确认,未涉及到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于是法院行使释明权,告知华丰公司本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是物权确认之诉。后华丰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停止对763吨钢板的执行,并确认763吨钢板归华丰公司所有。
2012年3月26日,华丰公司、长晟公司又订立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华丰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前付款至合同总金额的90%(约2200万),长晟公司释放相应货权;若华丰公司在此约定时间内未按约付款,长晟公司有权对未付款钢板进行移库处理。协议签订后,华丰公司于2012年4月10日付款798万元,后一直未再付款,长晟公司于2012年4月15日将1911吨钢板拉回江阴,卖给其他公司。江苏宝华厂还剩钢板763吨。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应是对763吨钢板主张所有权,并请求停止执行,法院也行使了释明权要求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的案由也相应变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中法院也针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相应裁判。

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对于保护案外人利益至关重要。

当前,我国法院案较多且复杂,该制度在提高审判效率,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意义重大。

因此,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需要专门的研究和深入的分析,并找出完善对策。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和特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对讼争的执行标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其目的是排除他人对该标的的权利主张,维护自己对执行标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民事权益,而请求执行法院作出该标的不予执行的判决。

据此,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可向法院提出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权益且足以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法院对其进行程序审查,作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

如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则案外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向法院对执行标的提起诉讼的方式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以保护自身权益。

通过该制度一方面可以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另一方面则可以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因此,兼具确权和救济的双重目的和功能。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现行立法和实践状况(一)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立法状况1.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起条件作为民事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时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此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提出主体为案外人。

案外人系原诉讼案件的第三人,是因在原诉讼的执行程序中,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利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排除原诉讼当事人对该执行标的的诉讼主张。

原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并根据被执行人的异议与否来确认其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第二,以案外人异议为前置条件。

只有案外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且被法院驳回时才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有排除执行的理由。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中需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联。

第四,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内提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司法实践常见问题及其完善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司法实践常见问题及其完善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司法实践常见问题及其完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司法实践常见问题及其完善引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诉讼程序,旨在保护案外人对于执行行为存在异议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面临一些问题,如案外人的主体资格认定、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等。

本文将探讨这些常见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案外人主体资格认定问题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首要问题在于确认案外人的主体资格。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以及对案外人概念的模糊认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案外人的主体资格认定存在着困难和争议。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明确案外人的定义和范围,并制定一套清晰的主体资格认定标准。

比如,可以规定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能够证明其权益受到执行行为侵害的人才能够享有案外人的主体资格。

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问题在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中,存在一些问题使得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包括诉讼时效、异议之诉的证据要求和调解程序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应明确异议之诉的诉讼时效,并确保案外人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提起诉讼。

其次,应松绑对异议之诉的证据要求,降低证据的严格性,便于案外人提供相关证据。

最后,应加强调解程序,鼓励当事人在诉讼初期进行积极的调解,促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

三、异议之诉判决的强制执行问题异议之诉判决的强制执行是案外人维护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面临异议之诉判决难以得到有效强制执行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加强对异议之诉判决的执行监督。

一方面,可以建立健全的异议之诉判决强制执行监督机制,确保执行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执行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行效率,提升执行质量,增加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信任度。

四、涉外异议之诉问题涉外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外国法院的执行行为提起的异议之诉。

在全球化时代,涉外异议之诉增加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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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之诉之剖析发表时间:2019-08-08T17:06:04.87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9月37期作者:李晓乐[导读] 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在当下的执行程序中、理论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此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以达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各方利益的权衡,但就执行中的疑难问题借名买房、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问题进行介绍,对诉争房屋存在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要进行归类分析;在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时,对双方离婚协议关注的焦点应为协议内容是否存在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对法院的调解、判决等认定可对(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省 西安市 710063)摘要: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在当下的执行程序中、理论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此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以达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各方利益的权衡,但就执行中的疑难问题借名买房、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问题进行介绍,对诉争房屋存在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要进行归类分析;在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时,对双方离婚协议关注的焦点应为协议内容是否存在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对法院的调解、判决等认定可对抗债权人的申请,阻断对涉案标的的执行。

关键词:案外人异议之诉;借名买房;阻却强制执行一、概述执行阶段作为整个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对权利人利益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有效的执行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若执行不能有效进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债权人而言如同一张废纸,因此可以看出执行在整个诉讼阶段的作用。

但是在执行阶段会出现执行错误的问题,就会制定相应的救济渠道,对此民诉法规定了两种救济方式,程序救济与实体救济,对实体的救济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再审另一种是07年民诉法进行修改时增加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新型的救济渠道,当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非无任何条件,我国规定其提起的前置程序即执行异议。

先提出执行异议由执行法官对其进行程序审查起到过滤筛选的作用,这样规定的出发点在于防止案外人假借异议之诉的名义随意提起,从而拖延执行的进行,妨害申请人利益的实现,债权难以快速实现。

案外人异议之诉指案外人针对法院正在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且与原裁判无关的,损害了案外人的利益并在执行异议不予认可后,在法院进行的诉讼,对此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对其进行审理。

那么案外人在不服法院作出的文书时提出了诉讼,该诉讼在何种程度上可达到阻碍执行的效果,民诉法未给出规定,15年民诉法解释对执行异议之诉给予了回应,相比之前具有很大的进步,但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操作不免会给法院解决此类案件带来麻烦,造成法院裁判混乱的现象。

对于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只有对争议的标的有十足的把握享有的权益可以达到排除执行时,才会中止执行。

二、借名买房问题之分析执行异议之诉审查的重点就是案外人拥有的民事权益,民事权益包括哪些,学者们有自己的探究,对所有权没有争议,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方面肖建国教授、张卫平教授的观点是一致的,[1]汤维建教授认为特殊情形下的担保物权、例外情况下的用益物权、债权可以成为阻止法院执行的依据。

[2]所有权之所以能够成为阻止法院执行的一项民事权益,在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同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的所有权,但实践中却常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即权利人和名义人相分离,给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笔者以借名买房为例进行阐述。

因借名买房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中,诉争的房屋在表象上看属于出借人的,实质上该房屋由借名人出资并在此长期居住使用,争议的焦点即实际权利人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

该争议在司法裁判中有不同的做法,主要是基于两种学说。

(一)持肯定态度的法院依据物权说的观点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因登记产生效力,以权利外观来判断谁为权利主体,但是该外观形式存在着被推翻的可能,法院会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认定,案外人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

基于外观公式原则,如果第三人据此相信物权的登记状态与之进行交易,实际出资人不得据此对抗该善意第三人,而债权人对表面上的权利人仅享有金钱债权,不属于法定的需要保护的交易第三人,相比于案外人的物权请求权债的请求权就处于弱势地位,所以真实权利人的抗辩权优先于债权。

此种裁判结果考虑的是我国制定物权法的目的、立法的宗旨,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外观公示只是便于国家管理、公开透明,因此借名买房的真实权利人是受保护的。

(二)持否定态度的法院依据债权说的观点认为,借名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协议仅具有债权的性质,不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借名人仅享有出借人向其过户的请求权而非物权,因此不会阻止执行的进行,基于物权的外观公信力制度,物权的设立或转让,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外观主义,才能取得对抗他人的效果,在借名买房中借名人往往都是为了规避国家出台的购房政策借用他人的指标,借名人对房屋登记在出借人名下存在过错,依据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的第28条可知,借名人应当预见此种行为带来的风险并自行承担,其不具有优于债权人的优势。

法院对此的做法考虑到信赖利益的优先性,虽然申请执行人非物权法意义上的善意人,但基于我国权利外观形式使得申请人相信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即为被执行人所有,此时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负担了一定的时间、财务成本,并申请人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申请人的权益是需要保护的。

就实务界存在的裁判不一的情形在于执行阶段是一个程序法与实体法相互交织的一个过程,根据实体法律的规定作出有效的法律文书,当该文书进入到执行阶段可能会存在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的问题。

针对借名买房问题上述的两种观点各有优点,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未禁止借名买房,对此笔者提出自己的见解,将借名买房的成因总结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规避执行;另一种是非规避执行。

对于规避执行的均持否定态度,只要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可执行,强制执行是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即使是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依然可以执行,既可以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又可以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也会减少假借名义、转移财产的情形、减少执行中的困难,更重要的是实现统一,保障了执行的顺利进行。

对于非规避执行的持肯定态度,包括为了享受国家购房政策、购房等,虽然政策性购房只是少部分人享有,但是他们只享有一次机会,即使将此机会借与他人也不会存在问题,因该原因借名买房不会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包括国家、社会等各方的利益,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可以对抗普通的债权。

即使认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二者是债权债务关系,但案外人的债权形成了被执行人的物权,与申请人的普通债权相比应该具有优先性,对此种情形我们可以建立基于特定物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制度,案外人的权利可以得到保护。

三、执行过程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问题之分析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当夫或妻一方被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为了债权能够得到完满的实现,便会向执行机构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的配偶拉进执行中分担债务的偿还。

对此有些法院给予认可,理由在于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并未禁止追加,且基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原则上推定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因此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这样既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又利于法院解决执行案件积压的问题;有些法院不予认可,执行的依据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进行,没有义务也没有权限对生效的文书进行审查,该做法完全体现了我国审执分离原则,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为了解决法院裁判的统一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这项制度在规制躲避执行、维护债权人利益、减轻权利人的诉讼负担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立法层面回答了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主要集中在合伙企业、公司,也从反面否定了扩大追加被执行人的范围,追加被执行人配偶,该规定结束了之前任意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做法,有了法律的统一规定就能做到判决的一致,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

(一)法院直接执行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虽然法律禁止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主体,但是法院通常以推定的方式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付债务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即使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明确财产归属也应对之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为离婚协议约定仅对二者彼此发生约束力,不具有约束他人的效力,且如果一方行使处分权影响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那么可以执行另一方的财产。

该推定有违婚姻法的规定,因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通过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负债进行认定,且在不能认定的情况下由债权人予以证明,由此涉及到实体审查的问题需要审判机关做出认定而非执行机关的任务,执行过程中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变更,扩充了被执行人的范围,损害了被执行人配偶享有的程序保障,使其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未参加先前的诉讼导致陈述、辩论、质证权得不到保障。

该做法的优点在于尽最大可能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使法院的生效文书不会成为一张“废纸”,利于树立法的威信,使问题得以解决,实现执行的效率、提高执结率,有助于解决执行难,但是我们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要兼顾公正,况且现阶段我们已经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走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规范执行手段。

(二)法院告知债权人另行解决当债权人申请认定一方所欠款项属双方共同债务时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此时法院往往会做出不予支持的法律文书,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断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经过审理之后予以确认,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在执行阶段进行认定,那么未参加诉讼的配偶就丧失了在庭审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失去了上诉、申请再审的机会,不能由执行程序径行直接认定否则对其是不公平,对此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进行救济。

此时债权人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提出一个析产诉讼,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之后再对财产进行执行。

[3]该做法首先将债务推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通过分割实现债权人利益,利于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增加执行难度,但是不分情况直接认定所付债务由个人承担,会忽略夫或妻一方逃避债务的行为。

实践中多数情况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其他原因与他人发生借贷关系,在债务清偿之前夫妻协议离婚将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另一方所有,但是未完成过户,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经债权人的申请查封该房,此时配偶一方会提出异议,主张其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法院可否支持。

笔者认为,应分情况来看如果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夫妻二人为了规避法院的执行通过协议的方式将财产均归于配偶一方,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法院可以认定该处分权不具有抗衡债权人的效力,配偶一方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如果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合乎情理的而非恶意,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配偶一方的异议可以阻断法院的执行。

对于法院通过调解、判决等方式对二人的婚姻关系、财产状况做出了判断,将房屋归于一方配偶所有时,笔者认为主要在于法院认定财产归属的性质,法院作出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等,这是一种法定的物权改变方式,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财产在法律上属于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当债权人申请追加配偶并要求执行其名下的财产时,配偶据此提出的异议可以阻断法院的执行,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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