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通并购联通的案例分析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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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参与《反垄断法》立法工作的有关专家认为,联通网通合并案 适用2019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 《反垄断法》。这是因为,包括中国 联通股东大会通过联通、网通合并交易议案,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中 国联通与中国网通合并,乃至联通网通合并正式完成,这些合并案的 重要事项都是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之后完成的。
针对两家公司在合并前的业务交叉不多,是否还需要进行经营者 集中申报的问题,上述专家表示,《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 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的法定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只有营业额一 项。因此,不管两家公司的业务领域在合并前是否存在交叉,只要营 业额达到了申报标准,就必须依法向商务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中国网通董事长左迅生先生评价该合并交易时说:“我们相信中国 网通与中国联通合并后组成的集团,可以获取全业务经营权,在固网 和移动网络融合的基础上,实现宽带业务的腾飞。更为重要的是,合 并可能把中国网通稳定的现金流与中国联通快速增长的潜力相结合, 通过优势互补,可为合并后集团的未来发展注入增长动力,预计能使 其更好地把握中国移动通信市场和宽带业务增长的机会,为可持续发 展打好坚实的基础,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于本次交易中担任中国网通的独家财务 顾问。
2019年10月15日,中国联通和中国网通正式合并,中国网通品牌 将退出历史舞台。但是,截止2009年5月1日,商务部有关官员证实, “两通”的合并方案尚未依法向有关政府当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截至本报截稿,这项合并案当事方的中国联通尚未就该合并案是 否经过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做出明确答复。
据查,上述两公司当时的公告均未提及是否曾向商务部进行经营者 集中申报和是否通过审查等相关信息。但记者发现,在2019年9月24日 签署的《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合 并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修订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网 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合并之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 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有多处提及与此项审查相关的内容。
上述《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 《法律意 见书》将“反垄断”作为“合并建议实施的先决条件”,称“合并建 议已获得所有所需的相关政府或监管机构的备案、通知或豁免,且适 用的反垄断或类似法律和法规(如适用)规定的等待期已到期或终止”, 否则“本次交易将不能实施或最终完成。”
上述《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吴刚律师, 与联通签有保密协议为由,拒绝对《法律意见书》中,包括联通、网 通重组交易中的反垄断等任何问题,发表任何评论。吴告诉本报, 《法律意见书》中的任何问题,只能与联通方面联系。
经典案例:网通与联通并购
2019年6月2日16:30,中国网通与中国联通发布联合公告,中国 联通向中国网通提出以协议安排方式对两家公司实施合并。该合并将 采用协议安排,以换股形式完成,每股中国网通股份将换取1.508股 中国联通股份,每股中国网通美国存托股份换取3.016股中国联通美 国存托股份。此次合并的建议需要得到中国网通股东和中国联通股东 的同意和批准。
国资委有关司局官员亦证实,涉及中央企业的多起合并重整,未 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程序。
源自文库
记者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向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张保英、证券事务代表杨九英、联通负责新闻采访联络的部门以及联通 官方网站载明的传真和电子邮箱地址,发去采访提纲,询问联通、网通 合并是否向商务部进行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张保英称,已经接获提问, 但按照公司规定,不能回答记者所提出的任何问题。截至本报截稿,联 通方面尚未就采访提纲所列问题给予答复。
根据2019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 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合并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修订稿)》显示, 2019年,联通的营业收入约为1004.7亿元,网通的营业收入约为 869.2亿元。
据悉,自2019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已有多起国有企 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合并重组,但负责此项审查的商务部却几乎没有 接获此类整合的申报。
上述专家表示,商务部在审查时,会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 综合考虑申报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市场 集中度,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国民经 济发展的影响,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 竞争的其他因素,等各项指标来进行判决。进行审查并不意味着合并 案会被否决。
来自商务部反垄断局的数据显示,自2019年8月1日《反垄断法》 实施,至2009年4月15日,商务部共收到51起经营者集中申报,依法立 案审查40起,已经审结32起,其中无条件批准30起,附条件批准1起, 禁止集中1起。
有着多年反垄断从业经验的北京天地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任勇 认为,联通网通合并案已经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的规定》中的申报标准,应主动依法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但商务部有关官员表示,该合并案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申报标准 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 施集中。《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对申报标准做出 了规定,即: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 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或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 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公告中表示,中国网通与中国联通的合并,符合固定网络和移动 网络融合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合并后的集团确立清晰的战略目标。通 过合并,中国网通希望可以和中国联通实现优势互补,扩大服务范围, 提高技术和产品的创新能力。合并后的集团将成为一家规模更大、全 国经营、具备更强市场竞争力的全业务电信运营商,提供包括移动、 固网、宽带、数据及增值业务等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电信服务,满 足客户多元化需求。
针对两家公司在合并前的业务交叉不多,是否还需要进行经营者 集中申报的问题,上述专家表示,《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 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的法定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只有营业额一 项。因此,不管两家公司的业务领域在合并前是否存在交叉,只要营 业额达到了申报标准,就必须依法向商务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中国网通董事长左迅生先生评价该合并交易时说:“我们相信中国 网通与中国联通合并后组成的集团,可以获取全业务经营权,在固网 和移动网络融合的基础上,实现宽带业务的腾飞。更为重要的是,合 并可能把中国网通稳定的现金流与中国联通快速增长的潜力相结合, 通过优势互补,可为合并后集团的未来发展注入增长动力,预计能使 其更好地把握中国移动通信市场和宽带业务增长的机会,为可持续发 展打好坚实的基础,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于本次交易中担任中国网通的独家财务 顾问。
2019年10月15日,中国联通和中国网通正式合并,中国网通品牌 将退出历史舞台。但是,截止2009年5月1日,商务部有关官员证实, “两通”的合并方案尚未依法向有关政府当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截至本报截稿,这项合并案当事方的中国联通尚未就该合并案是 否经过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做出明确答复。
据查,上述两公司当时的公告均未提及是否曾向商务部进行经营者 集中申报和是否通过审查等相关信息。但记者发现,在2019年9月24日 签署的《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合 并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修订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网 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合并之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 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有多处提及与此项审查相关的内容。
上述《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 《法律意 见书》将“反垄断”作为“合并建议实施的先决条件”,称“合并建 议已获得所有所需的相关政府或监管机构的备案、通知或豁免,且适 用的反垄断或类似法律和法规(如适用)规定的等待期已到期或终止”, 否则“本次交易将不能实施或最终完成。”
上述《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吴刚律师, 与联通签有保密协议为由,拒绝对《法律意见书》中,包括联通、网 通重组交易中的反垄断等任何问题,发表任何评论。吴告诉本报, 《法律意见书》中的任何问题,只能与联通方面联系。
经典案例:网通与联通并购
2019年6月2日16:30,中国网通与中国联通发布联合公告,中国 联通向中国网通提出以协议安排方式对两家公司实施合并。该合并将 采用协议安排,以换股形式完成,每股中国网通股份将换取1.508股 中国联通股份,每股中国网通美国存托股份换取3.016股中国联通美 国存托股份。此次合并的建议需要得到中国网通股东和中国联通股东 的同意和批准。
国资委有关司局官员亦证实,涉及中央企业的多起合并重整,未 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程序。
源自文库
记者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向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张保英、证券事务代表杨九英、联通负责新闻采访联络的部门以及联通 官方网站载明的传真和电子邮箱地址,发去采访提纲,询问联通、网通 合并是否向商务部进行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张保英称,已经接获提问, 但按照公司规定,不能回答记者所提出的任何问题。截至本报截稿,联 通方面尚未就采访提纲所列问题给予答复。
根据2019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 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合并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修订稿)》显示, 2019年,联通的营业收入约为1004.7亿元,网通的营业收入约为 869.2亿元。
据悉,自2019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已有多起国有企 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合并重组,但负责此项审查的商务部却几乎没有 接获此类整合的申报。
上述专家表示,商务部在审查时,会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 综合考虑申报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市场 集中度,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国民经 济发展的影响,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 竞争的其他因素,等各项指标来进行判决。进行审查并不意味着合并 案会被否决。
来自商务部反垄断局的数据显示,自2019年8月1日《反垄断法》 实施,至2009年4月15日,商务部共收到51起经营者集中申报,依法立 案审查40起,已经审结32起,其中无条件批准30起,附条件批准1起, 禁止集中1起。
有着多年反垄断从业经验的北京天地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任勇 认为,联通网通合并案已经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的规定》中的申报标准,应主动依法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但商务部有关官员表示,该合并案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申报标准 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 施集中。《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对申报标准做出 了规定,即: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 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或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 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公告中表示,中国网通与中国联通的合并,符合固定网络和移动 网络融合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合并后的集团确立清晰的战略目标。通 过合并,中国网通希望可以和中国联通实现优势互补,扩大服务范围, 提高技术和产品的创新能力。合并后的集团将成为一家规模更大、全 国经营、具备更强市场竞争力的全业务电信运营商,提供包括移动、 固网、宽带、数据及增值业务等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电信服务,满 足客户多元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