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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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对审计权限的影响

《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对审计权限的影响
理 论广 角
I ■
《 审计 法 实施 条 例( 1 ) 2 0 》对审 计 权限 的影 响 0
张 红
( 兰州 商学 院陇桥 学院 甘肃
兰州 7 00 ) 3 0 0
[ 摘 要] 0 0年 5月 1日实 施 的 《 华人 民共 和 国审计 法 实施条 例 》对审 计工 作具 有重 大 的指 导意义 。与旧条 例相 比较 多 变化 ,其 中审计 权 限的变 21 中 化 ,最引 人 关注 ,进 一 步 的扩 展 和 强化 了了 审计 机 关 的权 限范 围 ,对推 动 审计 工 作有 较 强 的现 实意 义 [ 关键词 ] 审计法 条例 权 限 中图 分类号 :9 22 5 D 2 .7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O9 94 (00 3 —2 60 lO — 1X2 1) 10 2— 1
料 ,被 审计单位 可 能违 法转 移、隐 匿所持 有的违 反 国家规定 取得 的资产 时有
所存 在 的违法违 规 问题 。 二是增 加规 定 了查询权 的 具体程 序 《 审计 法》 赋予 审计机 关 查询权 即在必要 时 可以查 询被 审计 单位 和个人 金融机 构 的存款账 户 ,是调查 取证权 的一 种具体 表现 形式;《 审计 法》第三 十 三条 规定“ 关审计机 关在 必要 时经县 级 以上人 民政府审 计机关 负责人 批准 , 机 有权查 询被 审计 单位在 金融机 构 的账户 ;审计机 关有证 据证 明被审 计单位 以 个 人名 义存储 公款 的 ,经 县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审计 机关 主要 负责人批 准,有权 查询被 审计 单位 以个人 名义 在金融 机构 的存款 。 但 查询 权的操 作程序 、 体 ” 具 应履行 何种手 续 《 审计法 》中都并 未 明确 。《 审计法 实施 条例 》第三十 二条补 充规定“ 计机关 依照 审计法 有关 规定查 询被 审计单 位在金 融机构 的账户 的 , 审 应 当持 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 审计机 关负 责人签 发 的协助 查询单 位账 户通知 书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甘政办发[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甘政办发[2010]9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切实做好新时期的审计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财政财务管理秩序,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提供了法律支持。

《审计法实施条例》对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便于各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准确理解、正确实施。

(二)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为有力推进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务院也先后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

审计部门要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界定的审计职权范围,规范审计程序,完善审计机关层级监督机制,坚持依法审计。

同时,《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审计处理处罚的措施、审计结果公开的程序和要求等,有利于促进被审计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

(三)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供了保障。

银行合规考试:稽核监察找答案

银行合规考试:稽核监察找答案

银行合规考试:稽核监察找答案1、填空题按稽核范围划分,农村信用社稽核分为全面稽核和()。

正确答案:专项稽核2、多选《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江南博哥)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A.会计凭证B.会计账簿C.财务会计报告D.工作总结正确答案:A, B, C3、填空题各营业网点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妥善保管不动卡待销卡清单、已销卡清单及()清单,确保不动卡清理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正确答案:销卡错误4、多选下列关于住房公积金存款计息的说法,正确的是()。

A.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B.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C.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D.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季月末的二十日。

正确答案:A, B, C5、多选按实施主体划分,稽核种类分为()。

A.独立稽核B.会同稽核C.委托稽核D.跟踪稽核F.事后稽核正确答案:A, B, C6、单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应当经有权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A.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B.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C.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D.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正确答案:C7、填空题自助设备现金管理必须严格落实(),()的原则。

正确答案:双人管理;双人操作8、填空题《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正确答案:1%9、问答题简述县级行社对网上银行业务管理的岗位设臵和职责?正确答案:县级行社须设臵三个岗位:网银主管岗、录入员岗、复核(授权)员岗。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几大关注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几大关注

新《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的 几 大 关 注
邹 丽敏 ,易永 秀
( 宜春 市第 二人 民医院 , 审计 科 , 江西 【 摘 寅春 360 ) 3 0 0
要】 修订后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审计法 实施 条例 》 需要 关注的地方 主要有 : 审计人 员与被 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关
系应回避 ; 地方审计机关 负责人 任免应事先征 求上级 审计机关意见 ; 增加规定 了对 财政 资金运 用实行跟踪 审计; 细化 了政 府
建设项 目审计范围; 增加 了专项审计调查 的 内容 ; 增加规 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核查具体 范围 ; 审计机 关查询被审计单位金 融 账户 负有保密义务 ; 审计机 关封存被 审计单位 资产期限为 7日以 内; 以公布的 审计结果 范围得 以扩 大; 可 审计机 关可不事先
部 门具体组 织本 级预 算执 行 的情况 ,本级 预算 收入 征收 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门征 收预算 收入 的情 况 ,与本 级人 民政府 财政部 门直 接发生 预算缴 款 、 拨款 关 系的 部 门、 位的 预算 执行情 况 单 和决 算 , 下级 人 民政 府 的预算 执行情 况和 决算 , 以及其 他 财 政收支情况 , 法进行 审计监督 。 依 经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 , 审计机关对 其他取得 财政 资金 的单 位和项 目 受、 接 运用财 政资金 的真 实 、 法和效益情 况 , 合 依法进 行审计监督。
( 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1年以上的; 三) ( 不符 合 国家 规定 的其 他任职 条件 的。 四)
修订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 ( 简称“条例》) 《 ” 笔者认为需要关注的地方主要有 :

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订四年后出台了,并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审计是查清被审计对象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这次修订的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范围,规范了审计监督权限,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对审计机关进一步正确行使审计权力提供了依据。

就此次修订看,该条例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审计工作有重大帮助。

进一步明确了对财政资金运用的审计范围完善了对财政资金运用进行跟踪审计程序。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审计范围进行了细化,具体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施跟踪审计的范围。

审计工作主要是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作出判断,国家资金运用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对国家机关和国有事业性单位的经费使用和收支的合法性情况进行审计;第二,对国家财政投资和资助的项目使用资金的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财政资金运用与财政收入是一对矛盾体,没有财政收入就没有财政资金运用,但财政资金运用不当也会使财政收入失去意义,其合法性也会受到置疑。

所以,对财政资金的运用非常有必要进行审计监督。

以往的做法都是在财政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后再来审计,这种事后监督,损失已经造成,多数已难挽回。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审计机关对财政资金运用实施跟踪审计的范围,审计机关可以在财政资金运用过程中主动审计,当发现财政资金运用不当时可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制止不当行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财政资金的使用安全。

增强了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操作性。

政府投资的项目主要有两类: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第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虽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是基建的大头,如何保证政府投资资金按照计划、预算使用离不开审计从外部对项目建设者和管理者的制约。

(朱锦余)审计学(第四版)章后习题参考答案:第1章 绪论习题+案例

(朱锦余)审计学(第四版)章后习题参考答案:第1章 绪论习题+案例

第1章绪论习题参考答案1.简述我国审计发展中的重要史实。

【答】(一)我国奴隶社会时期的审计制度——官厅(政府)审计的萌芽时期1.在夏朝,财政监督已在官厅中出现;2.在商代,国家管理机构和官员设置初具规模,缺乏审计活动方面的明确文字记载,可能是我国审计的萌芽时期;3.西周的审计制度在我国乃至在世界审计发展史中都具有重要地位,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西周当的审计由冢宰总抓大事,司会和宰夫进行具体工作;4.春秋时期建立了“复计著”报告制度。

这是一种逐级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上级对下级进行审核考查的制度。

在《管子》中还提出了“明法审数”的主张,被誉为我国乃至世界上最古老的审计原则。

(二)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审计制度——官厅审计的形成与缓慢发展时期11.战国时期推行“上计”制度。

这是一种定期报表审核制度,其侧重点是各地的年度财政收支情况。

2.秦朝推行御史监察制度,首创了由御史大夫主持上计的制度;3.汉代继续推行御史监察制度,还颁布“上计律”,首次将上计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从而将审计监督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4.隋朝除继续推行秦汉以来的御史监察制度外,还推行比部制度,兼具有司法和行政监督的性质;5.唐代推行了比部制度和御史台制度。

审计权限更加独立,范围更加广泛,并加强了与司法的联系。

此外,还设立了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

唐代还制定了考核审计人员的标准,“明于堪复,稽失无隐,为勾检之最。

”;6.宋代开始实行审计院制度,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专门设置审计院;7.元朝开始实行监察审计制度,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从中央到地方有一套较完善的监察审计制度。

此外,废除比部,归户部管辖审计工作,由户部审计科对中央各部门、地方各官府所呈送的会计报告进行审计;8.明朝开始实行都察院审计制度,还继承了唐宋上计制度的成规,但由户部对上计报告进行审核。

9.清代继续实行都察院审计制度,仍设都察院,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出现了单一的审计机构,主要负责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活动进行审计,采用稽查账2簿为主,结合监察御史巡察的方式逐级进行审计。

行政复议前置规定是什么?

行政复议前置规定是什么?

行政复议前置规定是什么?我国法律行政复议规定是什么?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于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5、反垄断6、对价格违法的处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0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测试题及答案资料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测试题及答案资料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测试题一、单选题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届全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A.十二十B.八九C.九十二D.十一十2.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 )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A.本级人民政府B.省级人民政府C.上级审计机关D.国务院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有关财政收支的( )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A.审计意见B.审计建议C.审计决定D.审计报告4.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A.上级人民政府B.本级人民政府C.本级审计机关D.上级审计机关5.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 )报告。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本级人民政府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A.经济责任B.领导责任C.管理责任D.法律责任7.审计机关经( )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A.省级B.市级C.县级D.国务院8。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 )裁决。

A.上级审计机关B.国家审计署C.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D.特派办9.《审计法》主要在( )个方面做了修订.修订达( )处之多。

A.四34 B.三32 C.五36 D.六3410。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本级人民政府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1.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封存的期限为()以内。

建设项目投资审计(ppt 268页)

建设项目投资审计(ppt 268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三)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 计办法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 目,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 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并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 结价款,保留的待结价款在结算审计后结清。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关于审计机关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般情况下,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
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办 理交办的紧急审计事项,或者发现被审计单位涉 嫌严重违法违规需要突击审计,以及遇有其他不 宜提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的特殊情况,可以直 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 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 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 (二)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 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 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 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包括对下列事项真实性、 合法性或者有效性的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的情况;
(二)项目法人、资本金、招标投标、合同、监理等建 设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的情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的情况;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 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尾工工程投资、结余资金 的情况;
二、国家审计署 #审计署机关:12个司,编制260人 #审计署驻部委派出审计局:25个驻部委派出审计局,编制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审计法 (1)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审计法 (1)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发布者:录入员审计局发布时间::2007-12-15 来源:本站原创【实施时间】1996-04-05【发布单位】审计署、国家计委等审投发〔1996〕105号)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条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有以下问题的,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一)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其它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按时到位;资金不落实。

(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

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资金不落实或者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应当建议有关方面解决。

第六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第七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国家审计准则知识竞赛试题(含标准答案)

国家审计准则知识竞赛试题(含标准答案)

国家审计准则知识竞赛试题(含标准答案)《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模拟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是根据1982年12月4 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A)正式成立的。

A、1983年B、1984年C、1985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 B )起施行。

A、1994年10月1日B、1995年1月1日C、1995年5月1日3.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A)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A、依法B、独立C、自主4.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C)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

A、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2─B、上一级审计机关C、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5.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C)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A、财务人员B、财务负责人C、负责人6.审计法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B)领导为主。

A、本级人民政府B、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C、上级审计机关7.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C)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A、法律责任B、领导责任C、经济责任8.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B)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A、可以接受B、应当接受C、不接受9.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是否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A)─3─A、有权B、无权C、征得社会审计机构同意后可以10.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是否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B)A、不可以B、可以C、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后可以11.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C)。

(完整版)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竞赛试题(答案)

(完整版)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竞赛试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知识竞赛1.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A.真实B.合法C.规范D.效益2.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封存的期限为()以内。

A.6日B.7日C.8日D.9日3.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封存措施,可以指定()负责保管被封存的资料和资产。

A.审计组B.审计人员C.被审计单位D.会计人员4.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A.4日B.5日C.6日D.7日5.被审计单位应当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A.审计报告B.审计决定C.审计建议D.审计意见6.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A.7日B.8日C.9日D.10日7.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A.15日B.30日C.60日D.90日8.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特殊情况包括()A.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规定的项目B.办理紧急事项的C.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D.其他特殊情况9.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

A.事项B.内容C.途径D.期限10.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A.申请行政复议B.提起行政诉讼C.提请政府裁决D.提请仲裁11.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

A.追缴B.没收C.责令退赔D.处罚12.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A.财政隶属关系B.财务隶属关系C.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D.业务指导关系13.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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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审计师-《审计理论与实务》(初级)强化练习(2021年4月)

初级审计师《审计理论与实务》(初级)巩固练习(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30日)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国家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考察知识点国家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为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规范。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包括: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五项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考察知识点国家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准则将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规定为约束性条款,即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都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考察知识点我国国家审计准则概述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审计法》所规定的审计法律责任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所以选项A正确。

《审计法》所规定的审计法律责任,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不包括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法律责任,选项B错误。

《审计法》所规定的审计法律责任,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因此选项CD错误。

考察知识点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C属于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选项D属于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

考察知识点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C,属于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

考察知识点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选项A,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属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考察知识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实施的时间是1995年1月1日,其颁布标志着我国国家审计正式跨入法制化轨道。

考察知识点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知识点。

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确立是审计产生的前提条件。

考察知识点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资源财产所有者对经营管理者无法实施直接监督,是审计产生和发展的直接动因。

审计实施条例

审计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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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

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对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几点认识

对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几点认识

理 的意见 和建 议等 七个 方面 。
根 据新 条 例 第十 七 条 规定 ,审计 结
果 报 告的 内容 包 括 实施 审计 后 的 审计 处
行 . 继《 是 审计 法》 修订 后 , 国 审计 法 制 我 建 设进 程 中 的又一 件 大事 ,对于 完 善 我 国的 审计监 督 制度 ,推 动 审 计 工作 深 入
上一 级 审计 机 关提 出。
收 支 行为 的事 实 和定 性 、 理 、 罚意 见 处 处 和依 据 、 改进 财政 收 支 、 务 收 支核 算 管 财
在认 识 和理 解 上 ,不 应 将 审计 署 派 出机 构 、地 方各 级 审计 机 关 和 审计 组 的
常规 性 审计 报 告混 同于 审计结 果报 告。 ( ) 告 主体 、 次和 对 象不 同 一 报 层
预 算执 行 和 其他 财政 收 支情 况 进 行 审计 监督 ” 的结 果 的报 告 ( 方 审计机 关 向本 地 级人 民政 府提 出 的审计 结果报 告 除外 ) 。
( ) 用和意 义不 同 三 作
和 推进 依 法行 政等 方 面 ,都 具有 十 分 重 要 的意 义 。 为使 审计 同仁 和 有兴 趣 的 同
( ) 告 内容不 同 二 报 由于 报 告 的对 象不 同 .两者 的内 容
也不 同 。
发 展 。更好 地 发挥 审计 保 障 国家 经 济社 会 健 康 运行 的 “ 疫 系 统 ” 能 , 好地 免 功 更
维 护 国家财 政 经济 秩 序 ,促 进廉 政 建 设
移 送 、 改等 最 终 结 果 情 况 。 整 更不 是 “ 对
审计 与 税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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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571号 审计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71号 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

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第十章:审计法律制度 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第十章:审计法律制度 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
• 审计机关的审计事项:P659 • 1.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地方各级
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 2. 审计机关所在的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
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 支情况。 • 3. 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 负债、损益。 • 4. 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 织的财务收支。 • 5. 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 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 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 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
• 1.政府与人大的关系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 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接受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 2.上下级审计机关的关系 •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 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 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 出机构。
•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 行审计的事项。
(二)审计机关的权限
• 1.检查权和调查权(第31、32、33条)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预算
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02.11•【文号】国务院令第571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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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 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

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法律、法规;(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四)定员定额标准;(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二)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四)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五)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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