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财务 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稿)

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稿)

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一条目标 (2)第二条内容 (2)第三条客户适用范围 (2)第四条业务办理依据 (2)第五条适用范围 (2)第二章部门职责 (2)第六条公司业务部 (2)第七条电子银行部 (3)第八条其他相关部门 (3)第九条各分支机构职责 (4)第三章流程管理 (5)第十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环节 (5)第十一条签订服务协议 (5)第十二条网上银行功能 (5)第十三条票据承兑 (6)第十四条票据交付/背书转让 (7)第十五条提示付款 (7)第十六条到期解付 (7)第十七条托收回款 (8)第十八条贴现/转贴现 (9)第十九条业务支持和故障排除机制 (10)第四章账户管理 (10)第二十条电子商业汇票账户 (10)第二十一条账户销户规定 (11)第五章收费管理 (11)第二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服务费 (11)第二十三条签发手续费 (12)第二十四条风险敞口承诺费 (12)第六章风险管理 (12)第二十五条协议风险 (12)第二十六条系统风险 (12)第七章系统操作管理 (13)第二十七条岗位设置和人员要求 (13)第二十八条系统操作权限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为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提高我行综合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内容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综合管理系统(新平台)为核心,网上银行为前端,核心系统为账务处理中心,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背书、托收、解付、贴现和转贴现(行内)等业务.第三条客户适用范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适用于对公客户、财务公司、本银行各分(支)行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需求.第四条业务办理依据各分(支)机构在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时,需根据总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相关审批、审核流程办理,除电子商业汇票特殊处理要求外,其他操作方式和依据与现行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要求相同。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 第 2 号2009 年10 月16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各电子支付机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以及涉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通过网络、手机等电子渠道,以电子形式发行、流转、贴现并结算的汇票。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合法、规范、安全、高效、便捷、诚信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信息安全、交易安全、业务安全。

第五条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风险防控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审批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第六条各金融机构应当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纳入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风险防控体系中,履行客户身份认证、交易监测、风险提示、报告等相关义务。

第七条各金融机构应当与相关机构建立信息共享、风险分担、管理协作机制,共同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行政、经济、刑事处罚。

第二章业务开展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信息系统中设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专业模块,以便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开展、管理和监控。

第十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法律、行业规则和国际惯例的规定,保证各交易主体的利益,不得干涉或损害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涉及赌博、色情、诈骗、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贴现、承兑和清算等环节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的内部规定和行业规范进行,确保信息真实、资金安全、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发行、贴现、承兑和清算等环节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并定期接受审计和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贴现、承兑和清算等业务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信息安全、系统安全和业务安全。

第十四条对于电子商业汇票信用评级较低的客户或业务,金融机构应当进行更为严格的风险评估和审核,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控制和引导。

公司电子票据管理制度

公司电子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电子票据管理,规范电子票据的使用、保管、流转等行为,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使用电子票据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确保电子票据的安全性和真实性,防止伪造、篡改、泄露等风险;2. 合法性: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电子票据的合法性;3. 实用性: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4. 可追溯性:保证电子票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二章电子票据分类第四条公司电子票据分为以下几类:1.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3. 电子支票;4. 电子发票;5. 电子收据。

第三章电子票据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电子票据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电子票据管理制度,组织实施;2. 负责电子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注销等工作;3. 监督电子票据的使用、流转、归档等环节;4. 对电子票据的安全、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六条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开展电子票据管理工作,确保电子票据的合规使用。

第四章电子票据使用流程第七条电子票据的购买、领用、使用、流转等环节,应遵循以下流程:1. 购买:财务部门根据公司业务需求,购买电子票据;2. 领用:使用部门向财务部门提出购买申请,经审批后领取电子票据;3. 使用:使用部门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票据,确保电子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4. 流转:电子票据在流转过程中,应确保流转双方信息真实、完整;5. 归档:使用完毕的电子票据,由财务部门进行归档。

第五章电子票据安全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电子票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子票据的安全。

1. 严格保密:对电子票据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防止泄露;2. 强化权限管理:对电子票据的使用、流转、保管等环节进行权限管理,确保权限分明;3. 加强技术防护: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防范电子票据被伪造、篡改、泄露等风险。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修订)模版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修订)模版

附件1**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单张票据金额不得超过10亿元。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1)直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如我行就是接入机构。

我行通过**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以下简称EBMS)直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我行的分支机构作为系统参与者参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2)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

(3)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第五条按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不同类别,通过我行系统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的客户分为企业和被代理金融机构。

第六条客户可通过我行系统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操作,包括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保证、背书转让、质押、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提示付款、追索等,并进行支付信用信息查询和票据信息查询。

我行系统包括网上银行系统、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EBMS)、信贷管理系统(CMS)、柜面终端系统和综合业务系统(SASB)。

第七条我行业务人员通过EBMS,为企业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质押,与银行、财务公司等同业客户开展转贴现业务,以及办理再贴现业务等。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doc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doc

附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号发布)、《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0第号公布)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上海票据交易所以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业务的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等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和结清等业务必须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等相关系统办理.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以下简称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第五条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接入点是指金融机构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接入点分配唯一的接入点代码。

第六条直连方式是指系统参与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据接口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接入方式。

直连分为自主直连和集中接入直连•系统参与者可自主选择直连接入方式,但只能以一种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自主直连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有系统直连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方式。

集中接入直连是指金融机构通过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直连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方式•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制定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应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指令接收、存储和发送的准确无误,保障系统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票据风险,推进本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依法、合规地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有效防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本行的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背书转让、贴现、质押、保证、逾期处理、追索、查询、提示付款业务操作,需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办理。

第四条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本行用于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它通过直接接入方式与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的连接。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时,与本行签订使用电子商业汇票协议的客户,通过本行网上银行系统发送电子指令,实现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背书转让、贴现、转贴现、转贴现回购、再贴现、质押、保证、逾期处理、追索、查询、提示付款等功能电子化处理,以及与本行签订使用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的客户在网上银行发起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各项电子化处理。

本行签约客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必须通过我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结清和追索等环节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单张票据金额不得超过10亿元。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和融资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定义与特点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与传统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下显著特点:首先,电子商业汇票以电子形式存在,降低了纸质票据在传递、保管过程中的风险,提高了票据的安全性。

其次,电子商业汇票的流转通过网络进行,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缩短了交易时间。

再者,电子商业汇票的信息更加透明、准确,便于监管部门对票据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参与者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参与者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这些参与者在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等环节中,各自承担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出票人是指签发电子商业汇票的单位或个人。

收款人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收取票据款项的人。

承兑人是指在电子商业汇票上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

背书人是指在电子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是指为电子商业汇票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三、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与承兑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当确保票据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承兑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人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应答。

在承兑过程中,承兑人需要对出票人的信用状况、贸易背景等进行审查,以确保承兑风险可控。

同时,承兑人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汇票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有效的担保措施。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业务的参与者(以下简称系统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包括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三个功能模块。

第四条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或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财务公司。

第五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财务公司必须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通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

银行、财务公司可以自愿选择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间连或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接入点是指银行、财务公司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接入点分配唯一的接入点代码。

第七条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可选择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作为接入点,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系统参与者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系统参与者只能以一种连接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二)系统参与者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必须以直连方式接入。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得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就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得,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得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得法人或其她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得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就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与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得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得规定作出票据行为、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得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与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得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得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得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得法人及其她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得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与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得法人及其她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得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得权利与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与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与监管。

XXX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XXX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XXX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XXX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通过财务公司办理或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其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集团成员单位。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条件第五条财务公司经营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范围包括:(一)财务公司作为接入机构,为成员单位办理电子商业汇票出票、承兑、保证、贴现申请、质押、背书转让、提示付款、追索等业务;(二)财务公司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参与者,自身可办理承兑、保证、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提示付款、追索等业务;(三)财务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纸质商业汇票信息登记、查询;第六条成员单位申请以财务公司作为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三)能够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相符的、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合同和发票;(四)应与财务公司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五)已在财务公司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并取得可靠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攀财会计字(2011)19号

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攀财会计字(2011)19号

攀财会计字〔2011〕19号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业汇票各项业务操作流程,依据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承兑该项业务操作由信贷营销部负责。

第二条承兑受理1、承兑审批:客户申请承兑时,信贷部按照《攀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受理。

2、系统操作:对公司审批通过办理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客户,信贷部通知客户发出出票登记申请信息(信息应包括的内容:电子票据种类、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不得转让标志、出票人类别、出票人名称、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出票人电子签名、出票人账号、出票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帐号、收款行行号)。

经人民银行电票系统确认后,出票人在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时,向我公司发起提示承兑申请信息。

信贷部收到出票人提示承兑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对承兑的各项要素进行核查,并对该笔承兑进行真实贸易背景进行审查,然后提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通过后提交部门主管人员(经理或副经理),由部门主管人员向分管领导提交后再经过风控部门提交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后由复核员回复该笔申请并由系统生成报文向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复核员负责监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反馈报文检查结果(通过或未通过),根据反馈的不同报文作相应处理,并将提示承兑结果通知出票人。

会计部根据信贷部提供的承兑明细清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借:商业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核算)第三章提示付款该项业务操作由营业部负责。

第三条提示付款申请1、提示付款申请(财务公司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票据在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录入员负责在“提示付款申请”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提示付款业务”复核,复核员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汇报部门经理,部门及时查明拒付原因,并及时报风控部,由风控部根据拒付原因出具书面意见:再次提示付款或进行追索,营业部根据风控部意见进行相应处理;收款处理:收到到期票据的款项后,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电子票据进行登记;会计部根据银行进帐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借:存放同业贷:贴现2、代理提示付款申请(集团客户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票据在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录入员负责在“提示付款申请”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提示付款业务”复核,复核员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通知客户;收款处理: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票据进行登记;营业部根据收款回单对客户进行上账处理:借:存放同业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第四条逾期提示付款申请1、逾期提示付款(财务公司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对提示付款逾期的电子票据,录入员负责在“逾期提示付款”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录入逾期说明;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复核,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汇报部门经理,部门及时查明拒付原因,并及时报风控部,由风控部根据拒付原因出具书面意见:再次提示付款或进行追索,营业部根据风控部意见进行相应处理;收款处理:收到到期票据的款项后,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电子票据进行登记;会计部根据银行进帐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借:存放同业贷:贴现2、代理逾期提示付款(集团客户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对提示付款逾期的电子票据,录入员负责在“逾期提示付款”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录入逾期说明;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复核,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通知客户;收款处理: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票据进行登记;营业部根据收款回单对客户进行上账处理:借:存放同业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第五条确认提示付款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成员单位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需确认提示付款时,录入员在“代成员单位业务通知”中进行"解付确认通知"处理,通知客户在“成员单位业务确认”中进行"商票解付确认"处理,录入员随时监控客户"商票解付确认",如果客户在电子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 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承兑付款确认的,根据财务公司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1)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营业部负责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账务处理:借:吸收存款(客户账户)贷:应解汇款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由录入员代承兑人处理付款应答并由营业部进行支付,账务处理:借:应解汇款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2)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由录入员代承兑人拒付应答。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业务的参与者(以下简称系统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包括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三个功能模块。

第四条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或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财务公司。

第五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财务公司必须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通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

银行、财务公司可以自愿选择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间连或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接入点是指银行、财务公司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接入点分配唯一的接入点代码。

第七条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可选择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作为接入点,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系统参与者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系统参与者只能以一种连接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二)系统参与者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必须以直连方式接入。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管理办法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汇票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票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具、承兑、贴现、兑付、处置、管理商业汇票的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商业汇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经过必要的签发、承兑、转让、贴现、支付等环节,在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下,对所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完成真正的付款。

第四条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商业汇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监管各类商业汇票信息,严格控制商业汇票发放、承兑、转让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交易和资金流向不正常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商业汇票的管理第五条商业汇票应签发完整、准确、符合法律法规的票据内容,开票单位应如实填写商业汇票的各项内容,以上内容不能涂改,不能擅自添加或者删除。

第六条商业汇票应签署人名、单位、联系、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签发日期等必要信息,确保完整有效。

具备合法性和保证性的商业汇票应当着重提出保证金或者资产担保。

第七条商业汇票必须经过承兑方允许才干真实有效。

承兑者应当确保自己具备充足的付款能力。

承兑人双方应当在票据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商业汇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流通,也可以由持票人进行转让。

转让者应当向收益人出示商业汇票以及转让证明文件。

第九条商业汇票兑付应在票据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兑付应由开票单位、承兑单位或者贴现方进行办理,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为持票人提供的付款保障。

第十条商业汇票在承兑期内可以向银行等机构进行质押、贴现等行为。

贴现单位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向汇票持有人提供相应的贴现利率和服务。

第三章商业汇票的处置第十一条商业汇票被贴现后,其持有人应当及时将其兑付。

贴现人在被要求兑付期限内不予兑付的,应当对持票人承担到期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赔偿责任,并将兑付款划入持票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商业汇票在兑付期限内未能彻底兑付的,应及时纠正,对逾期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风险,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流程,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资金归集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及提示付款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公司所办理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经集团公司授权,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在财务公司不能满足成员单位需求时,由财务公司统筹安排其它银行办理。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五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办理承兑业务须在财务公司已开立存款账户;办理贴现业务可以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

(二)在财务公司取得信用评级并获得授信额度,如需担保则严格按照授信条件要求落实担保措施。

(三)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五)财务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原件,财务公司审查后留取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二)根据电子票据业务类型,提供相应的申请书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三)财务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攀财会计字201119号

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攀财会计字201119号

攀财会计字〔2011〕19号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业汇票各项业务操作流程,依据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承兑该项业务操作由信贷营销部负责。

第二条承兑受理1、承兑审批:客户申请承兑时,信贷部按照《攀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受理。

2、系统操作:对公司审批通过办理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客户,信贷部通知客户发出出票登记申请信息(信息应包括的内容:电子票据种类、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不得转让标志、出票人类别、出票人名称、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出票人电子签名、出票人账号、出票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帐号、收款行行号)。

经人民银行电票系统确认后,出票人在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时,向我公司发起提示承兑申请信息。

信贷部收到出票人提示承兑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对承兑的各项要素进行核查,并对该笔承兑进行真实贸易背景进行审查,然后提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通过后提交部门主管人员(经理或副经理),由部门主管人员向分管领导提交后再经过风控部门提交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后由复核员回复该笔申请并由系统生成报文向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复核员负责监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反馈报文检查结果(通过或未通过),根据反馈的不同报文作相应处理,并将提示承兑结果通知出票人。

会计部根据信贷部提供的承兑明细清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借:商业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核算)第三章提示付款该项业务操作由营业部负责。

第三条提示付款申请1、提示付款申请(财务公司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票据在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录入员负责在“提示付款申请”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提示付款业务”复核,复核员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汇报部门经理,部门及时查明拒付原因,并及时报风控部,由风控部根据拒付原因出具书面意见:再次提示付款或进行追索,营业部根据风控部意见进行相应处理;收款处理:收到到期票据的款项后,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电子票据进行登记;会计部根据银行进帐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借:存放同业贷:贴现2、代理提示付款申请(集团客户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票据在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录入员负责在“提示付款申请”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提示付款业务”复核,复核员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通知客户;收款处理: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票据进行登记;营业部根据收款回单对客户进行上账处理:借:存放同业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第四条逾期提示付款申请1、逾期提示付款(财务公司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对提示付款逾期的电子票据,录入员负责在“逾期提示付款”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录入逾期说明;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复核,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汇报部门经理,部门及时查明拒付原因,并及时报风控部,由风控部根据拒付原因出具书面意见:再次提示付款或进行追索,营业部根据风控部意见进行相应处理;收款处理:收到到期票据的款项后,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电子票据进行登记;会计部根据银行进帐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借:存放同业贷:贴现2、代理逾期提示付款(集团客户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对提示付款逾期的电子票据,录入员负责在“逾期提示付款”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录入逾期说明;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复核,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通知客户;收款处理: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票据进行登记;营业部根据收款回单对客户进行上账处理:借:存放同业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第五条确认提示付款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成员单位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需确认提示付款时,录入员在“代成员单位业务通知”中进行"解付确认通知"处理,通知客户在“成员单位业务确认”中进行"商票解付确认"处理,录入员随时监控客户"商票解付确认",如果客户在电子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 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承兑付款确认的,根据财务公司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1)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营业部负责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账务处理:借:吸收存款(客户账户)贷:应解汇款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由录入员代承兑人处理付款应答并由营业部进行支付,账务处理:借:应解汇款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2)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由录入员代承兑人拒付应答。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风险,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流程,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资金归集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及提示付款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公司所办理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经集团公司授权,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在财务公司不能满足成员单位需求时,由财务公司统筹安排其它银行办理。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办理承兑业务须在财务公司已开立存款账户;办理贴现业务可以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

(二)在财务公司取得信用评级并获得授信额度,如需担保则严格按照授信条件要求落实担保措施。

(三)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五)财务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原件,财务公司审查后留取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二)根据电子票据业务类型,提供相应的申请书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三)财务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电子商业汇票推广第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作为集团融资的渠道,且为国家大力推广的金融产品,应当在集团内积极进行推广实施。

第八条集团公司计财部、**股份公司计财部负责在月度财务收支预算中安排电子商业汇票签发预算,合理安排各单位的电子商业汇票使用额度。

在集团内部推广成员单位之间结算使用电子商业汇票进行支付结算,拓宽融资渠道,减少银行借款的使用量,降低融资成本(见附件1)。

第九条财务公司协调各采购部门、销售部门向供应商、客户推广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算,保证电子商业汇票使用额度(见附件2)。

第十条财务公司负责向成员单位营销、推广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具体办理机构,制定健全合理的操作制度,严格按照财务收支预算办理业务;保证业务安全有效开展;并通过与银行、其它财务公司等同业机构积极合作,促进电子商业汇票的流通。

(一)财务公司积极向银行申请同业授信,增强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接受程度。

财务公司与合作银行协商获得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银行同业授信,通过银行提供的票据保贴额度与票据转贴现额度等提高财务公司承兑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接受程度,增强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在成员单位与企业上下游客户中的流通。

(二)加大财务公司间同业合作联合其他财务公司,由各家财务公司牵头,通过开展同业合作,促进电子商业汇票在集团之间流通,形成电子商业汇票流通网,促进电子商业汇票推广。

第四章财务公司部门职责第十一条信贷管理部职责(一)负责在电票系统内受理申请人发起的出票、贴现申请;(二)负责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在财务公司业务运营管理系统中对申请人的承兑申请和贴现申请发起审批流程;(三)负责在财务公司电票系统中发起承兑和贴现审批;(四)负责在电票系统和线下发起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第十二条结算管理部职责设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经办岗、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复核岗,负责电子商业汇票客户信息的维护、具体业务的操作、系统日常运行状态的跟踪等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业务经办岗1、负责受理成员单位发起的质押、提示付款、票据追索等业务,线上应答财务公司办理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等业务;2、负责在办理收费业务时对成员单位扣收保证金、手续费等。

3、负责在电票系统中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办理财务公司持有的电子商业汇票的到期托收。

4、负责在电票系统中发起“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逾期付款。

5、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客户信息的维护,包括成员单位的加入、变更、退出等。

(二)业务复核岗负责对业务操作岗办理的各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进行复核,负责审核业务操作岗操作的各种行为是否准确无误、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手续是否完备等;(三)结算管理部其他票据相关职责1、负责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成员单位每日对票据行为,每月对余额等对帐工作;2、负责相关业务清单和凭证打印等;3、负责反馈系统日常运行状态。

第十三条稽核风险部职责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监控,包括业务监控和系统操作权限监控、业务运行事后评价等。

工作职责包括:(一)对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办理是否符合制度要求、业务的合规性、与审批资料的一致性等内容事中进行审核;(二)审核各岗位系统操作权限是否符合公司规定;(三)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进行风险稽核,对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防范风险,促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财务会计部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人民银行前置机以及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并对成员单位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具体职责包括:(一)对电票系统的数字证书进行管理、维护、升级、注销;(二)财务公司端电票系统网络和相关硬件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三)财务公司电票系统程序的维护、升级、更新、管理;(四)与人民银行科技部门的沟通;(五)为成员单位提供电票系统使用及相关方面的技术咨询;(六)向人民银行报告电票系统故障及处置情况。

第五章操作流程第一节出票与承兑第十五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和承兑由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电票网银端进行相关操作。

第十六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电票系统网银端进行出票登记后,由其向信贷管理部发起票据承兑申请。

第十七条成员单位向信贷管理部提交《**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票据承兑业务申请书》(见附件3)及交易合同原件、税务发票原件等证明贸易背景真实的资料,信贷管理部审核完毕后留取复印件。

第十八条财务公司与成员单位签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后,信贷经办在电票系统内进行应答,并发起线上审批(审批流程见附件4)。

第十九条线上审批完毕后,信贷经办向结算管理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经办岗线下提供该笔承兑业务汇总信息表,结算管理部经办岗依照承兑信息表收取保证金和手续费后,在电票系统中对承兑业务进行应答,应答完毕后结算管理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复核岗对业务进行复核,业务办理完毕后向信贷管理部经办人员反馈。

第二节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第二十条成员单位或其上游供应商收到的电票如需在财务公司贴现,首先在电票系统中向财务公司发起贴现申请。

第二十一条成员单位或其上游供应商向信贷管理部提交线下申请资料。

信贷管理部对电票系统内信息及线下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信贷管理部和结算管理部进行贴现业务办理。

第二十二条票据贴现业务办理详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办理详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与《**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节提示付款第二十四条成员单位持有的电票,在到期前由结算管理部代成员单位向付款方发出提示付款申请。

第二十五条财务公司持有的电票,在到期前由结算管理部在电票系统内发出提示付款申请。

第二十六条财务公司承兑的电票到期前,信贷管理部应通知成员单位到期将票款足额存入其在财务公司的账户用以付款,成员单位应至少提前一日将票款存入其在财务公司的账户。

结算管理部应及时从成员单位账户扣划票款。

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不足部分由财务公司垫付,同时信贷管理部向成员单位发出《承兑汇票承兑垫款通知书》(见附件5),按照事先签订的《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向成员单位收取利息。

结算管理部在收到收款方在电票系统内发出的提示付款申请后,查验电票信息无误后在到期日进行应答,并于当日向该电票中记录的收款人账号支付票款。

第二十七条成员单位承兑的商业汇票到期后,由成员单位接收提示付款指令,在财务公司网银端收取票据后向提示付款人付款。

第六章承兑后管理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司承兑后,信贷管理部应关注成员单位生产经营和现金流量是否充足;如有担保条件,则需关注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和价值等有无重大变化,以便及时发现可能影响成员单位到期兑付能力事项。

第二十九条对于成员单位兑付能力存在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下发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CWGSYW(XD)-047-2013】同时废止。

附件1:集团内部电票业务推广流程图附件2:集团外部电票业务推广流程图附件3:电子票据承兑业务申请书附件4:电子商业汇票承兑申请流程图附件5:承兑汇票承兑垫款通知书附件6:电子票据承兑到期付款流程图2016年12月29日附件1:集团内部电票业务推广流程图附件2:集团外部电票业务推广流程图附件3:电子票据承兑业务申请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票据承兑业务申请书申请人开户行账号收款人开户行账号汇票用途汇票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大写)(小写)汇票金额人民币附件4:电票承兑线上审批流程图附件5:承兑汇票承兑垫款通知书承兑汇票承兑垫款通知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票人、对外担保人):兹有(出票人)签发的号码为的承兑汇票已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我公司垫款,垫款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万元。

该承兑汇票从垫款之日起,将按汇票金额日万分之____计收利息。

根据号《银行承兑协议》或根据________(对外担保人)于年月日向我公司出具的保证书的规定,请在接到本通知,将垫付票款及相应的利息及时足额交付我公司。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年月日附件6:电子票据承兑到期付款流程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