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攀财会计字(20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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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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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统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办理标准,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主要对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办理及业务后期管理进行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可以采取买断式和回购式两种交易方式办理。

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转贴现业务相关概念(一)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二)转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

买断式转贴现包括转贴现买断和转贴现卖断;回购式转贴现包括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

(三)转贴现买断是指商业银行将另一金融机构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买入的业务行为。

(四)转贴现卖断是指转贴现行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已贴现或已转贴现尚未到期的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行为。

(五)买入返售是指商业银行(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与金融机构(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票据,再按约定价格于约定到期日返售给该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

(六)卖出回购是指商业银行(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与金融机构(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按照协议约定先卖出票据,再按约定价格于约定到期日从该金融机构赎回的资金融通行为。

第六条资金清算方式资金清算方式分为票款对付的线上清算方式和线下清算方式两种,其中票款对付的线上清算方式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

XXX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XXX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XXX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XXX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通过财务公司办理或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其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集团成员单位。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条件第五条财务公司经营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范围包括:财务公司作为接入机构,为成员单位办理电子商业汇票出票、承兑、保证、贴现申请、质押、背书转让、提示付款、追索等业务;财务公司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参与者,自身可办理承兑、保证、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提示付款、追索等业务;财务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纸质商业汇票信息登记、查询;第六条成员单位申请以财务公司作为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三)能够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相符的、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合同和发票;(四)应与财务公司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五)已在财务公司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并取得可靠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以下简称我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与再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 X 票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银承〞〕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承〞〕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和再贴现业务.第四条本规程合用于我行辖内开办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与再贴现业务的单位.第二章业务种类与审批权限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 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 ,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 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者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第七条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审批权限和授信控制按照我行授信授权规定办理.第三章买断和回购式买入转贴现与再贴现第八条交易的发起和审批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达成交易意向, 确定交易对手、交易方式、交易利率、成交金额等要素,并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第九条我行电票系统收到他行的转贴现申请信息后, 相关操作员应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转贴现买断或者回购式买入申请的确认操作:〔一〕电票预签收1.选择票据: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票据预签收—电票预签收〞菜单,进入电票预签收界面,选定待签收的票据.2.确认签收: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核对票据要素等在系统的信息与纸质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在系统外普通签收〞界面点击签收〞按钮确认签收.当票据信息不正确或者申请资料存在问题需退回时,业务经办员应点击拒绝〞 .〔二〕新增电票申请完成电票预签收操作后,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申请管理—电票申请〞界面选定已签收票据,或者通过导入含买入票据号的 ECEL 由系统匹配勾选,通过产生批次〞功能键生成转贴现申请批次号.在编辑申请界面核对系统信息与达成交易的信息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进入利息预算界面.逐笔填写额度占用人客户号或者导入含票号、额度占用人客户号的ECEL,实施额度占用, 确认各项要素无误后,确认提交申请.〔三〕审核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核岗核对各项信息无误后,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转入业务审核—审核〞菜单,确认该笔业务审核通过.〔四〕记账处理1.人工签收: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电子票据签收〞菜单,登录人工签收界面.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供的转贴现业务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时,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 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转贴现业务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下清算〞时 ,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票据清单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清算岗根据业务委托书按照往账发出流程进行划款.票据岗人员完成人工签收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 ECDS 系统是否登记成功.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人工签收菜单 ,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 ,需票据岗人员重新操作.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 ,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 ECDS 系统成功登记.2.转入记账: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转入记账〞菜单 ,登录转入记账界面,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运营管理总部记账复核岗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确认记账,最后打印记账凭证.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的,复核岗完成记账复核后在即时转帐打印交易打印凭证并作附件.第四章返售到期第十条交易的发起和审批赎回开放期内,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就赎回日达成一致意见 ,确定赎回利率等要素 ,并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第十一条相关操作人员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返售到期业务的确认操作〔一〕电票返售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返售到期业务—申请管理〞菜单,进入电票返售申请界面, 选择相应的票据批次号提交申请.〔二〕返售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查岗核对返售信息无误后,通过返售到期业务—返售业务审核〞菜单,点击审核通过.〔三〕背书登记: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根据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交的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通过返售到期业务—返售背书〞菜单,对返售票据做背书登记.票据岗人员完成背书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 ECDS 系统是否登记成功.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背书菜单,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 ,需票据岗人员重新进行背书操作.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 ,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 ECDS 系统成功登记.<四>返售记账:交易对手对我行发起的返售业务核对无误,完成签收操作后,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进行记账操作.票据岗人员通过返售到期业务—返售记账〞菜单,登录返售记账界面 ,选择对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运营记账复核岗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 ,确认记账,最后打印记账凭证.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的,复核岗完成记账复核后通过即时转账打印交易打印凭证作当日业务传票附件.第五章卖断和回购式卖出转贴现与再贴现第十二条交易的发起和审批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达成交易意向, 确定交易对手、交易利率、成交金额等有关要素,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第十三条相关操作人员应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转贴现卖断或者回购式卖出申请的确认操作:〔一〕新增电票申请1.选择票据: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卖申请〞菜单,进入电票新增申请界面,逐笔勾选拟转卖票据产生批次 ,或者导入含拟转卖票据票号的 ECEL 清单通过系统勾选产生批次.2.生成申请:按照和交易对手约定的要素选择产品类型、转卖对手行、转卖利率、是否线上清算,若为同业间回购式卖出,需选择赎回开放日、赎回截至日、赎回利率,交易要素填妥后点击下一步〞提交申请界面,审核各项要素与达成交易的信息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确认提交申请.〔二〕审核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核岗核对各项信息无误后,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出业务审核—审核〞菜单,确认该笔业务审核通过.〔三〕背书登记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根据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交的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审核该笔申请,系统和纸质资料核对无误后,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卖背书〞菜单 , 对票据做背书登记.票据岗人员完成背书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 ECDS 系统是否登记成功.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背书菜单,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 ,需票据岗人员重新进行背书操作.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 ,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 ECDS 系统成功登记.〔四〕记账处理1.转卖记账:交易对手完成签收处理后,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进行记账操作.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卖记账〞菜单,登录转卖记账界面, 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运营管理总部记账复核岗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确认记账,最后打印记账凭证. 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的,复核岗完成记账复核后通过即时转账打印交易打印凭证作当日业务传票附件.第六章回购到期第十四条交易的发起和审批赎回开放期内,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就赎回日达成一致意见 ,确定赎回利率等要素 ,并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第十五条相关操作员应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回购到期的确认操作:〔一〕电票赎回预签收:赎回日当天,交易对手发来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岗通过回购到期业务—系统外赎回签收〞菜单,进入电票赎回申请界面,选择约定赎回的票据批次进行签收.〔二〕电票赎回新增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岗通过回购到期业务—电票赎回申请〞菜单发起赎回,审核各项要素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三〕电票赎回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核岗核对各项要素无误,通过回购到期业务—赎回业务审核〞菜单,对赎回票据完成审核.〔四〕赎回签收: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在回购到期业务—赎回签收〞菜单 ,登录赎回签收界面.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供的转贴现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时, 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转贴现业务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下清算〞时,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票据清单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清算岗根据业务委托书按照往账发出流程进行划款.票据岗人员完成人工签收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 ECDS 系统是否登记成功.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人工签收菜单 ,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 ,需票据岗人员重新操作.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 ,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 ECDS 系统成功登记.〔五〕赎回记账:人工签收完毕后,开始赎回记账,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回购到期业务—赎回记账〞菜单, 登录记账界面 ,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运营管理总部记账复核岗位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 ,确认记账, 最后打印记账凭证.第七章提示付款第十六条转贴现票据到期日前 3 天,我行电票系统自动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或者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发送提示付款〞申请.具体处理如下:当收到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回应信息〔即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签收〕 ,并确认托收款项已划回我行后,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需通过提示付款-托收收款-提示付款记账〞功能进行账务处理 ,并打印记账凭证作当日业务传票上交事后监督中心.金融市场事业部定期制作电子票据托收清单并提供给运营管理总部,每日日终运营管理总部相关人员勾对当日收回电票金额、票据明细与托收清单是否一致,以确认电票系统已成功发托.若电子票据到期日后操作机构收到承兑人拒付信息的,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应通知金融市场事业部另行进行追索.第八章票据查询第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员,可通过跟踪查询〞功能 ,查询电票系统内所有转贴现业务的详细信息.系统支持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的含糊查询.转/再贴现转入业务、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返售到期业务、回购到期业务跟踪查询,可查询的条件包括:交易对手、交易日期、交易利率、批次号、产品类型、票据品种、票据类型、票号、出票日、票面到期日、票面金额等.第九章追索第十八条逾期处理〔一〕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票款,金融市场事业部应与时报告主管副行长.〔二〕票据中心应与承兑行联系 ,查明原因,商议解决. 如有必要应尽快向承兑行发出催收公函.〔三〕估计催收公函已送达承兑行 ,票据中心经联系证实承兑行延付理由成立 ,则应与承兑行商议解决,商议不成的,行使追索权.如属无理压票则应向承兑行的上级投诉,必要时向人民银行反映解决.〔四〕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解决的 ,依法提起诉讼.第十九条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规定如下:〔一〕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二〕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 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第十章对账与差错处理第二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票据对账包括:日终票据行为信息核对、每月票据信息核对.第二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对账工作由系统自动完成,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可通过对账结果查询〞功能查询到对账失败的票据信息.第二十二条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于次日使用核对—业务核对—每日明细报文核对〞菜单,输入具体日期与行号后查询核对不一致的业务,与时上报总行进行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操作规程由金融市场事业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1 / 11。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全面规范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处理流程,保护银行和客户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指银行在电子化环境下开立、签发、转让和兑付的商业汇票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各项操作流程。

第二章电子商业汇票的开立和签发第四条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开立和签发的具体操作流程。

第五条银行在接到客户的开票申请后,应当按照要求核对客户的身份信息和资质条件,并通过系统进行线上审核。

第六条银行应当在开出电子商业汇票的同时,签发付款承诺书,承诺按时按量地支付电子商业汇票的金额。

第七条银行应当将开出的电子商业汇票及时上传至票据托管平台,并调整客户的账户余额,以便客户能够通过电子检索或查询及时取得汇票信息。

第三章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第八条银行应当按照客户要求进行电子商业汇票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司法部门要求进行电子商业汇票所有权的转移。

第九条银行在进行电子商业汇票所有权的转移时,应当确认受让人的身份信息和资质条件是否合法,并在系统中完成转移操作。

第十条银行在完成电子商业汇票所有权转移后,将转移结果及时上传至票据托管平台,更新汇票信息,以便所有权转移双方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的通知。

第四章电子商业汇票的兑付第十一条银行应当按时支付电子商业汇票的金额,并及时上传汇票兑付信息至票据托管平台,并将相关信息通知汇票持有人和受让人。

第十二条银行必须核实汇票持有人和受让人的身份信息及资质条件是否合法后,确认电子商业汇票的兑付。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及时清算汇票的兑付款项,并将款项划转至汇票持有人的账户中。

第五章相关责任第十四条银行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本规程,承担相应的业务操作责任。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一、引言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银行作为票据交易的中介机构,在电子化环境下,提供电子商业汇票的发行、承兑、贴现、转让和支付等服务。

为规范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操作,提高业务效率和安全性,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业务流程概述1. 电子商业汇票的发行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通过电子渠道为其发行电子商业汇票。

发行前,银行需对客户进行身份验证,并核实其资信状况。

发行的电子商业汇票应包含必要的信息,如票据号码、出票日期、金额等。

2.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持有电子商业汇票的收款人可以向银行申请承兑。

银行在核实汇票真伪和有效性后,可以决定是否承兑。

承兑后,银行会在汇票上加盖承兑印章,并对汇票进行登记。

3. 电子商业汇票的贴现持有电子商业汇票的收款人可以将其贴现给银行,即提前获得票面金额的一部分作为贴现款。

银行在核实汇票真伪和有效性后,可以决定是否贴现。

贴现后,银行会在汇票上加盖贴现印章,并支付贴现款给持票人。

4. 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持有电子商业汇票的收款人可以将其转让给他人。

转让时,持票人需向银行提出转让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转让文件。

银行在核实转让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后,可以决定是否办理转让手续。

5. 电子商业汇票的支付到期的电子商业汇票可以通过银行进行支付。

持票人需向银行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支付文件。

银行在核实支付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后,可以决定是否办理支付手续。

三、业务处理细则1. 业务受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受理窗口,接收客户的业务申请。

受理窗口应配备专业的业务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处理客户的业务需求。

2. 业务审核银行在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后,需进行业务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客户身份验证、汇票真伪核实、资信状况核实等。

审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客户,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办理业务。

3. 业务办理银行在审核通过后,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办理过程中,需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一、前言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之一,为企业客户提供快速、高效、安全、智能、便捷的商业票据结算服务。

由于该服务涉及到资金、企业信誉等重要方面,因此对用户的身份识别、账户审核、交易风险管理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

为了规范和保证服务质量,银行必须制订一套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

二、定义和范围1、定义:本规程是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的规范化要求,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客户、银行操作流程,防范风险,保障交易安全,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2、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商业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包括客户注册、账户审核、交易操作、保证金管理、风险控制等流程。

三、系统应用1、系统申请:客户访问银行网站或移动端APP,填写《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账户表》和《风险提示书》,并提交申请。

客户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2、客户审批:银行通过在线审批或人工审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账户登录名和密码。

同时,银行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使用协议》。

3、客户登记:客户登陆系统后,需填写开户信息、经营成果、资信情况和业务需求等,并交付银行人工审核。

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

4、交易操作:客户通过电脑终端或移动端APP登陆系统,选择购票、开票、背书、转让等功能,输入交易信息,待系统自动验证后,再进行操作确认。

银行对交易金额和次数实施限额管理;对异常交易和机构间交易实施安全审查;对背书和转让交易要求经过初始持票人、开票人确认后,才能继续交易。

5、保证金管理:银行根据客户风险评估和业务需求,实施保证金或预付款制度。

对于已设立保证金账户的客户,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解除或调整保证金,但需提前通知客户。

6、风险控制: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制定合理的交易限额、风险准备金、拒绝接受未知机构交易等措施。

对于异常交易和涉及非法经营或经济犯罪的交易,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封锁或追踪处理。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一、概述银行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商业银行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数字签名等技术手段开展的汇票业务。

为了规范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的处理操作,提高业务效率和安全性,制定了本操作规程。

二、业务流程1. 申请开立电子商业汇票1.1 客户填写电子商业汇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 客户将申请书和证明材料提交给银行。

1.3 银行审核申请材料,确认客户资格和信用状况。

1.4 银行生成电子商业汇票,并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发送给客户。

2. 电子商业汇票的背书和转让2.1 持票人可以通过电子渠道将电子商业汇票背书给其他人。

2.2 背书人应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签署数字签名,并将背书信息发送给银行。

2.3 银行验证背书信息的真实性,并将电子商业汇票转让给新的持票人。

3.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和支付3.1 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提交给银行承兑。

3.2 银行验证汇票信息和持票人的身份,并决定是否承兑。

3.3 银行承兑后,将电子商业汇票的支付信息发送给付款行。

3.4 付款行根据支付信息,将款项划拨给持票人。

4. 电子商业汇票的贴现和转贴现4.1 持票人可以将电子商业汇票贴现给银行,获取提前支付的款项。

4.2 银行根据贴现申请和汇票信息,决定是否同意贴现。

4.3 银行在贴现后,将贴现款项划拨给持票人。

5. 电子商业汇票的退票和冲正5.1 银行在核查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后,发现异常情况时可以决定退票。

5.2 持票人可以申请冲正,将已经支付的电子商业汇票金额冲正回原账户。

6. 电子商业汇票的查询和打印6.1 客户可以通过银行提供的电子渠道查询电子商业汇票的状态和交易记录。

6.2 客户可以选择将电子商业汇票打印成纸质汇票。

三、安全措施1. 数字签名技术为了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采用数字签名技术对汇票进行签名和验证。

2. 数据加密银行对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数据进行加密处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篡改。

3. 访问控制银行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访问控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进行相关操作。

电子商业汇票使用手册

电子商业汇票使用手册

电子商业汇票使用手册电子商业汇票使用手册1.什么是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开发建设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按承兑人不同,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或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2.电子商业汇票有哪些特点?与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下特点:(1)以数据电文形式代替实物票据;(2)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3)以网络传输代替人工传递;(4)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书写。

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商业汇票的电子化与无纸化,出票、流转、兑付等均以电子方式进行,没有实物形式的商业汇票。

3.使用电子商业汇票有哪些便利?使用电子商业汇票有以下便利:(1)电子商业汇票不易丢失、损坏和劫持。

电子商业汇票存储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通过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保证其唯一性、完整性、安全性,降低纸质票据携带的风险。

(2)容易辨别真伪,不易遭受假票、克隆票诈骗。

在目前的纸质票据中,票据本身以及书面盖章是鉴别真伪的手段,但仅凭肉眼辨别真伪仍存在很大困难,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的票据凭证和签章骗取银行和客户资金的案件时有发生。

推行电子商业汇票后,使用经过安全认证的电子数据流和可靠的电子签名,能够抑制假票和克隆票犯罪。

(3)交易快速、方便。

纸质商业汇票的交易,需人工携带并乘坐火车、飞机等运输工具,买卖双方见面后当面交易,时间长、成本高、效率低。

推行电子商业汇票后,企业、银行和其他组织可以借助计算机网络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票据的签发、承兑、背书、贴现、质押、保证、兑付、追索等票据流通的各个环节,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票据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的流转,实时、快捷、经济地办理各项票据业务,大大简化交易过程,提高交易效率。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一、引言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电子化手段提供的汇票业务,旨在提高交易效率和安全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操作规程,包括业务流程、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二、业务流程1. 申请开立电子商业汇票1.1 客户登录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包括汇票金额、付款人、收款人等。

1.2 银行系统对客户填写的信息进行验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3 银行系统生成电子商业汇票,并发送给客户确认。

1.4 客户确认无误后,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并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收款人。

2. 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和背书2.1 持有电子商业汇票的收款人可以将其转让给其他人。

2.2 转让人在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转让操作,填写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信息。

2.3 银行系统对转让操作进行验证,并生成新的电子商业汇票。

2.4 转让人将新的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

3.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和支付3.1 收款人可以将收到的电子商业汇票提交给银行进行承兑。

3.2 银行对电子商业汇票进行验证,并决定是否承兑。

3.3 银行将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给持有人。

3.4 银行在支付电子商业汇票后,将其注销或作废。

4. 电子商业汇票的查询和查询4.1 客户可以通过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自己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4.2 银行可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所有电子商业汇票的信息。

三、操作要点1. 信息准确性在申请开立电子商业汇票时,客户需要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特别是汇票金额、付款人和收款人等重要信息。

2. 安全性保障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需要具备高度的安全性,包括用户身份验证、数据加密和防止篡改等措施,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3. 业务流程规范银行和客户在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4. 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和承兑转让人在进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让时,需要填写准确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信息。

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促进我行商业汇票业务积极、稳健发展,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操作和管理,有效防范票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办法所指商业汇票为人民币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商业汇票承兑是指我行作为付款人,根据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通资金行为.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家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四、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办理不具有或不能确认上述关系的商业汇票业务。

五、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纳入对客户的综合统一授信管理,按信贷授权所规定的权限审批办理;所发生的商业汇票业务须按信贷相关系统要求及时登录记载。

六、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转贴现的会计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办法》和我行《会计业务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第二章商业汇票的承兑一、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向我行申请承兑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二)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与本行具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三)经营管理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四)符合本行信贷政策要求。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向我行申请承兑时的处理:出票人向开户银行申请承兑时,应具体说明申请承兑的金额、期限,交易合同所涉及的交易内容、经营方式、经营对象、经营效益、货款回笼以及偿付货款资金来源等情况;经信贷业务部门初审合格同意受理后,必须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一)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二)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前三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四)承兑申请所依据的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五)经年检的贷款证(卡);(六)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前三年度和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等(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七)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

25
公 示 催 告 不 适 用 电 票
26
电票不存在公示催告的法律要件
《民诉法》规定,法院受理票据公示催告仅限于“
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这三种情形。
电子商业汇票为电子介质,由央行电子商业汇票系 统(ECDS)所负责托管,每日日终与票据行为人开 户银行并进行交易核对,确保其具有唯一性、完整 性、安全性,绝不可能发生“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这三种情形,因此,电子商业汇票不存在申请公 示催告的法律实质要件。
41
电票业务趋势图
42
承兑业务机构排名
43
承兑业务省市排名
44
贴现业务机构排名
45
电子商票提升占比
电子商票占比21%
电子银票占比79%
46
47
电子票据拒绝无理退票
针对现行纸质票据中存在的承兑人随意杜 撰退票理由的状况,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
定了承兑人拒付理由的格式化,把承兑人
的退票拒付行为严格限定在《票据法》明
(二)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 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机构应在下一日 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38
电票资金清算的规定
电票贴现、转贴现和提示付款可选择票款对付 (DVP)或非票款对付的资金清算方式。 票款对付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 并互为条件的交易方式。保障持票人的安全。
文规定的范围之内,杜绝了承兑人以任意
理由退票的行为,体现了承兑人必须无条 件付款的严肃性。
48
电子票据退票理由格式化
(1)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未履行约定义务; (2)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3)持票人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 取得票据; (4)持票人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 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5)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6)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7)超过提示付款期; (8)票据未到期; (9)被法院冻结或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10)其他。

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共32页文档

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共32页文档

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签约第四章出票及承兑第五章背书转让第六章提示付款第七章贴现第八章转贴现第九章再贴现第十章质押及解质押第十一章保证第十二章追索第十三章撤销第十四章票据查询及报文第十五章差错与异常处理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XXX银行有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XXX银行或他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和处理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流程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按照“条线管理、分级负责、授权应用、控制严密”的原则确定部门职责。

条线管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相关部门按照部门分工对本条线的相关业务进行管理。

分级负责:总行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对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相关业务的管理,上下衔接、各司其职。

授权应用:各级行机构、用户的业务范围和应用权限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维护。

控制严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应用设置与调整有据可依,符合业务安全运营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XXX银行应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各级机构及其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规定(一)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保证、提示付款、追索、信息查询及其相关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企业网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

企业网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

企业网银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一)电子票据1.电子票据申请(1)出票申请I.功能简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帮助企业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流转、托收入账及追索清偿等全部业务。

如果企业客户需要签发一张新的电子商业汇票, 可以通过该功能申请出票, 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信息登记和向承兑人发起提示承兑。

出票人完成出票申请后,等待承兑人的提示承兑回复。

n .相关功能电子票据的提示收票申请、撤票申请、背书转让申请、贴现申请、质押申请、质押解除申请、保证申请、提示付款申请、追索通知申请及同意清偿申请等。

m .使用范围支持已在我行签约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已在柜面开通企业网银电子商业汇票功能的企业客户。

W.操作流程点击“票据业务” “电子票据” “电子票据申请” “出票申请”图 4.5.1①新建如果客户需要签发新的电子商业汇票,点击“新建”图 4.5.2客户根据页面提示信息输入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信息,包括电子票据信息、出票信息、 出票人信息、承兑人信息及收款人信息等。

点击“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② 查看“详细”如果客户需要查看已录入出票申请交易的详细信息,点击“详细”图 4.5.3客户查看到该笔出票申请交易的详细信息后,点击“修改”“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 待复核。

图 4.5.4③ 修改客户点击“修改”“提交”,系统显示录入交易成功,待复核。

④ 重新提交已拒绝出票申请交易列表中的交易可以修改后重新提交。

客户可以先点击“详细”查看到 每笔交易的详细信息后进行修改,也可以直接点击“修改”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

V.注意事项客户进行“出票申请”交易,同时完成出票信息登记和提示承兑申请。

成功的出票业务必须包括出票信息登记流程、出票人提示承兑流程和出票人提示收票流程。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发起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申请交易,户经理/柜员审批通过后,将数据信息发送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客户可与开户行签订协议,由其代为发起以下一项或几项业务并代理签章:① 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② 背书转让申请的回复;③ 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

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规范操作流程,有效防范风险,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2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以及我行内控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是指依托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登陆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运营平台(以下简称“电票平台”)。

第三条分支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向总行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在电票平台中设定业务权限和柜员参数。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未用退回、托收、解付、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保证、追索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项下的授信审批、出帐审核、贷后管理等应按照总行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所提及的各环节操作人员,都是指我行客户或我行柜员。

若某一环节非我行处理的,则我行客户或柜员无须在网上银行或服务平台进行操作。

第二章签约解约第六条客户申请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须填写《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与开户行签订《xx银行企业客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开通企业网银专业版,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已提交且仍然有效的可不再提交);(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开户行审核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开户行在为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前,须在电票平台登记客户及其账户信息。

在【客户管理】【客户管理】【企业客户管理】登记客户信息,其中客户号一栏录入行内10位的客户号。

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攀财会计字(2011)19号

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攀财会计字(2011)19号

攀财会计字〔2011〕19号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业汇票各项业务操作流程,依据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承兑该项业务操作由信贷营销部负责。

第二条承兑受理1、承兑审批:客户申请承兑时,信贷部按照《攀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受理。

2、系统操作:对公司审批通过办理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客户,信贷部通知客户发出出票登记申请信息(信息应包括的内容:电子票据种类、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不得转让标志、出票人类别、出票人名称、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出票人电子签名、出票人账号、出票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帐号、收款行行号)。

经人民银行电票系统确认后,出票人在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时,向我公司发起提示承兑申请信息。

信贷部收到出票人提示承兑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对承兑的各项要素进行核查,并对该笔承兑进行真实贸易背景进行审查,然后提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通过后提交部门主管人员(经理或副经理),由部门主管人员向分管领导提交后再经过风控部门提交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后由复核员回复该笔申请并由系统生成报文向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复核员负责监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反馈报文检查结果(通过或未通过),根据反馈的不同报文作相应处理,并将提示承兑结果通知出票人。

会计部根据信贷部提供的承兑明细清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借:商业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核算)第三章提示付款该项业务操作由营业部负责。

第三条提示付款申请1、提示付款申请(财务公司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票据在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录入员负责在“提示付款申请”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提示付款业务”复核,复核员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汇报部门经理,部门及时查明拒付原因,并及时报风控部,由风控部根据拒付原因出具书面意见:再次提示付款或进行追索,营业部根据风控部意见进行相应处理;收款处理:收到到期票据的款项后,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电子票据进行登记;会计部根据银行进帐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借:存放同业贷:贴现2、代理提示付款申请(集团客户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票据在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录入员负责在“提示付款申请”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提示付款业务”复核,复核员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通知客户;收款处理: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票据进行登记;营业部根据收款回单对客户进行上账处理:借:存放同业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第四条逾期提示付款申请1、逾期提示付款(财务公司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对提示付款逾期的电子票据,录入员负责在“逾期提示付款”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录入逾期说明;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复核,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汇报部门经理,部门及时查明拒付原因,并及时报风控部,由风控部根据拒付原因出具书面意见:再次提示付款或进行追索,营业部根据风控部意见进行相应处理;收款处理:收到到期票据的款项后,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电子票据进行登记;会计部根据银行进帐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借:存放同业贷:贴现2、代理逾期提示付款(集团客户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对提示付款逾期的电子票据,录入员负责在“逾期提示付款”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录入逾期说明;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复核,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通知客户;收款处理: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票据进行登记;营业部根据收款回单对客户进行上账处理:借:存放同业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第五条确认提示付款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成员单位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需确认提示付款时,录入员在“代成员单位业务通知”中进行"解付确认通知"处理,通知客户在“成员单位业务确认”中进行"商票解付确认"处理,录入员随时监控客户"商票解付确认",如果客户在电子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 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承兑付款确认的,根据财务公司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1)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营业部负责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账务处理:借:吸收存款(客户账户)贷:应解汇款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由录入员代承兑人处理付款应答并由营业部进行支付,账务处理:借:应解汇款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2)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由录入员代承兑人拒付应答。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

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规范操作流程,有效防范风险,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2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以及我行内控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是指依托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登陆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运营平台(以下简称“电票平台”)。

第三条分支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向总行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在电票平台中设定业务权限和柜员参数。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未用退回、托收、解付、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保证、追索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项下的授信审批、出帐审核、贷后管理等应按照总行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所提及的各环节操作人员,都是指我行客户或我行柜员。

若某一环节非我行处理的,则我行客户或柜员无须在网上银行或服务平台进行操作。

第二章签约解约第六条客户申请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须填写《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与开户行签订《xx银行企业客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开通企业网银专业版,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已提交且仍然有效的可不再提交);(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开户行审核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开户行在为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前,须在电票平台登记客户及其账户信息。

在【客户管理】【客户管理】【企业客户管理】登记客户信息,其中客户号一栏录入行内10位的客户号。

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攀财会计字201119号

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攀财会计字201119号

攀财会计字〔2011〕19号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业汇票各项业务操作流程,依据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承兑该项业务操作由信贷营销部负责。

第二条承兑受理1、承兑审批:客户申请承兑时,信贷部按照《攀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受理。

2、系统操作:对公司审批通过办理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客户,信贷部通知客户发出出票登记申请信息(信息应包括的内容:电子票据种类、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不得转让标志、出票人类别、出票人名称、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出票人电子签名、出票人账号、出票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帐号、收款行行号)。

经人民银行电票系统确认后,出票人在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时,向我公司发起提示承兑申请信息。

信贷部收到出票人提示承兑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对承兑的各项要素进行核查,并对该笔承兑进行真实贸易背景进行审查,然后提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通过后提交部门主管人员(经理或副经理),由部门主管人员向分管领导提交后再经过风控部门提交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后由复核员回复该笔申请并由系统生成报文向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复核员负责监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反馈报文检查结果(通过或未通过),根据反馈的不同报文作相应处理,并将提示承兑结果通知出票人。

会计部根据信贷部提供的承兑明细清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借:商业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核算)第三章提示付款该项业务操作由营业部负责。

第三条提示付款申请1、提示付款申请(财务公司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票据在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录入员负责在“提示付款申请”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提示付款业务”复核,复核员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汇报部门经理,部门及时查明拒付原因,并及时报风控部,由风控部根据拒付原因出具书面意见:再次提示付款或进行追索,营业部根据风控部意见进行相应处理;收款处理:收到到期票据的款项后,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电子票据进行登记;会计部根据银行进帐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借:存放同业贷:贴现2、代理提示付款申请(集团客户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票据在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录入员负责在“提示付款申请”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提示付款业务”复核,复核员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通知客户;收款处理: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票据进行登记;营业部根据收款回单对客户进行上账处理:借:存放同业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第四条逾期提示付款申请1、逾期提示付款(财务公司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对提示付款逾期的电子票据,录入员负责在“逾期提示付款”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录入逾期说明;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复核,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汇报部门经理,部门及时查明拒付原因,并及时报风控部,由风控部根据拒付原因出具书面意见:再次提示付款或进行追索,营业部根据风控部意见进行相应处理;收款处理:收到到期票据的款项后,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电子票据进行登记;会计部根据银行进帐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借:存放同业贷:贴现2、代理逾期提示付款(集团客户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对提示付款逾期的电子票据,录入员负责在“逾期提示付款”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录入逾期说明;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复核,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通知客户;收款处理: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票据进行登记;营业部根据收款回单对客户进行上账处理:借:存放同业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第五条确认提示付款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成员单位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需确认提示付款时,录入员在“代成员单位业务通知”中进行"解付确认通知"处理,通知客户在“成员单位业务确认”中进行"商票解付确认"处理,录入员随时监控客户"商票解付确认",如果客户在电子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 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承兑付款确认的,根据财务公司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1)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营业部负责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账务处理:借:吸收存款(客户账户)贷:应解汇款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由录入员代承兑人处理付款应答并由营业部进行支付,账务处理:借:应解汇款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2)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由录入员代承兑人拒付应答。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DOC)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DOC)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第一章基本规则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由于接入机构和被代理机构中均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且中国人民银行也参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所以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可以细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行);(二)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接入财务公司);(三)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行);(四)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财务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六)除前五项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应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在接入财务公司开立账户;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应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二、客户可与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以下统称开户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由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发起以下业务并代理签章:(一)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二)转让背书申请的回复;(三)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另外,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按规则及时回复提示付款申请时,其开户金融机构应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则代为回复并代理签章。

三、票据当事人(接入财务公司或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业务的企业除外)收款时,入账应遵循以下规定:付款方应按票据记载的收款方的开户行行号、账号(贴现入账应使用贴现入账信息)、名称向收款方汇划资金。

四、根据电子商业汇票所处的流转阶段,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电子商业汇票分为如下状态:(一)出票已登记;(二)提示承兑待签收;(三)提示承兑已签收;(四)提示收票待签收;(五)提示收票已签收;(六)票据已作废;(七)背书待签收;(八)背书已签收;(九)买断式贴现待签收;(十)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待清算;(十一)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已排队;(十二)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十三)回购式贴现待签收;(十五)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已排队;(十六)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十七)回购式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十八)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十九)回购式贴现赎回待签收;(二十)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二十一)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二十二)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二十三)买断式转贴现待签收;(二十四)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待清算;(二十五)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已排队;(二十六)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二十七)回购式转贴现待签收;(二十八)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待清算;(二十九)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已排队;(三十)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三十一)回购式转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三十二)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三十三)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待签收;(三十四)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三十五)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三十六)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三十七)买断式再贴现待签收;(三十八)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待清算;(三十九)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已排队;(四十)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四十二)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待清算;(四十三)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已排队;(四十四)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四十五)回购式再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四十六)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四十七)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待签收;(四十八)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四十九)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五十)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五十一)质押待签收;(五十二)质押已签收;(五十三)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五十四)质押解除待签收;(五十五)质押解除已签收;(五十六)保证待签收;(五十七)提示付款待签收;(五十八)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五十九)提示付款已签收已排队;(六十)票据已结清;(六十一)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六十二)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六十三)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六十四)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六十五)逾期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六十六)逾期提示付款已签收已排队;(六十七)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六十八)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索所有人);(六十九)拒付追索待清偿;(七十)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七十一)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七十二)非拒付追索待清偿;(七十三)非拒付追索已撤销;(七十四)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七十五)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七十六)央行卖票待签收;(七十七)央行卖票已签收待清算;(七十八)央行卖票已签收已排队;(七十九)央行卖票已签收;(八十)已逾票据权利失效日。

(电子行业企业管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电子行业企业管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电子行业企业管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第一章基本规则一、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主体分为以下类别:(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行);(二)直接接入ECDS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接入财务公司);(三)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行);(四)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财务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六)除前五项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二、客户可与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签订协议,由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代为发起以下业务并代理电子签名:(一)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二)转让背书申请的回复;(三)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另外,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按规则及时回复提示付款申请时,其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应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则代为回复并代理签章。

三、票据当事人(接入财务公司或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业务的企业除外)收款时,入账应遵循以下规定:付款方应按票据记载的收款方的开户行行号、账号、名称(贴现入账应使用贴现入账信息)向收款方汇划资金。

四、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显示样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样式的正面、背面、底色分别见附1、附2、附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样式的正面、背面、底色分别见附4、附5、附6,票样说明见附7。

第二章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则:1、出票人类别必须为企业;2、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包括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提示保证、出票人提示承兑、承兑人提示保证、出票人提示收票、未用退回处理六个业务子流程。

其中出票人提示保证、承兑人提示保证业务处理详见保证业务处理。

成功的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须包括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提示承兑、出票人提示收票三个业务子流程。

其他的出票业务子流程由票据当事人视情况选择使用;3、承兑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4、出票人必须在票据提示付款期末前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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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财会计字〔2011〕19号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业汇票各项业务操作流程,依据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承兑该项业务操作由信贷营销部负责。

第二条承兑受理1、承兑审批:客户申请承兑时,信贷部按照《攀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受理。

2、系统操作:对公司审批通过办理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客户,信贷部通知客户发出出票登记申请信息(信息应包括的内容:电子票据种类、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不得转让标志、出票人类别、出票人名称、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出票人电子签名、出票人账号、出票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帐号、收款行行号)。

经人民银行电票系统确认后,出票人在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时,向我公司发起提示承兑申请信息。

信贷部收到出票人提示承兑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对承兑的各项要素进行核查,并对该笔承兑进行真实贸易背景进行审查,然后提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通过后提交部门主管人员(经理或副经理),由部门主管人员向分管领导提交后再经过风控部门提交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后由复核员回复该笔申请并由系统生成报文向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复核员负责监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反馈报文检查结果(通过或未通过),根据反馈的不同报文作相应处理,并将提示承兑结果通知出票人。

会计部根据信贷部提供的承兑明细清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借:商业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核算)第三章提示付款该项业务操作由营业部负责。

第三条提示付款申请1、提示付款申请(财务公司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票据在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录入员负责在“提示付款申请”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提示付款业务”复核,复核员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汇报部门经理,部门及时查明拒付原因,并及时报风控部,由风控部根据拒付原因出具书面意见:再次提示付款或进行追索,营业部根据风控部意见进行相应处理;收款处理:收到到期票据的款项后,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电子票据进行登记;会计部根据银行进帐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借:存放同业贷:贴现2、代理提示付款申请(集团客户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票据在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录入员负责在“提示付款申请”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提示付款业务”复核,复核员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通知客户;收款处理: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票据进行登记;营业部根据收款回单对客户进行上账处理:借:存放同业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第四条逾期提示付款申请1、逾期提示付款(财务公司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对提示付款逾期的电子票据,录入员负责在“逾期提示付款”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录入逾期说明;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复核,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汇报部门经理,部门及时查明拒付原因,并及时报风控部,由风控部根据拒付原因出具书面意见:再次提示付款或进行追索,营业部根据风控部意见进行相应处理;收款处理:收到到期票据的款项后,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电子票据进行登记;会计部根据银行进帐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借:存放同业贷:贴现2、代理逾期提示付款(集团客户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对提示付款逾期的电子票据,录入员负责在“逾期提示付款”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录入逾期说明;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复核,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通知客户;收款处理: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票据进行登记;营业部根据收款回单对客户进行上账处理:借:存放同业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第五条确认提示付款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成员单位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需确认提示付款时,录入员在“代成员单位业务通知”中进行"解付确认通知"处理,通知客户在“成员单位业务确认”中进行"商票解付确认"处理,录入员随时监控客户"商票解付确认",如果客户在电子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 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承兑付款确认的,根据财务公司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1)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营业部负责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账务处理:借:吸收存款(客户账户)贷:应解汇款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由录入员代承兑人处理付款应答并由营业部进行支付,账务处理:借:应解汇款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2)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由录入员代承兑人拒付应答。

会计部根据营业部扣款特转凭证以及上账特转凭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贷:商业承兑汇票(表外核算科目)2、电子银行承兑汇票(1)确认提示付款前准备工作公司信贷营销部应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出具"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催收通知书",通知出票人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扣除已缴保证金后余额存入其结算账户。

录入员负责每日查看承兑汇票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承兑汇票,应于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开具特转凭证向出票人收取票款,账务处理:借:吸收存款(客户账户)贷:应解汇款(2)电子票据承兑到期解付录入员负责在“财务公司业务通知”中处理汇票"银承汇票解付",复核员在汇票到期日负责在“财务公司业务确认”中处理"银承汇票解付确认",营业部负责账务处理并对外付款:借:应解汇款贷:存放同业如果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复核员必须负责银承汇票解付确认处理。

会计部根据营业部扣款特转凭证以及对外支付特转凭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贷:商业承兑汇票(表外核算科目)(3)垫款处理出票人结算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票款时,营业部门应立即通知公司信贷营销部,信贷营销部出具"电子商业汇票垫款通知",会计部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发生承兑汇票垫款后,公司信贷部负责就垫付款项向出票人催收,及时处理抵、质押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减少垫款损失。

第四章质押该项业务操作由信贷营销部负责。

第六条质押申请1、质押受理:客户申请质押时,信贷部按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审查并受理。

2、系统操作:我公司作为质权人时,出质人发出质押申请信息,由信贷部经办人员对质押票据的各项要素进行审查,提交复核员进行复核,并提交部门主管人员(经理或副经理),由部门主管人员向分管领导提交后再经过风控部门提交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后由复核员回复该笔申请并由系统生成报文向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复核员负责监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反馈报文检查结果(成功或失败)根据反馈的不同报文作相应处理,并将提示质押回复结果通知出质人。

第七条质押解除质押人发出解除质押申请信息(信息内容:电子票据号码、票据金额、质权账号、质权人开户行号、质权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质权人类别、质押解除申请日期、质权人签章。

还可以选择填写“批次号”项和“质权人备注”项。

),由信贷部经办人员对质押票据的各项要素进行核查,提交复核员进行复核,并提交部门主管人员(经理或副经理任),由部门主管人员向分管领导提交后再经过风控部门提交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后由复核员回复该笔申请并由系统生成报文向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复核员负责监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反馈报文检查结果(质押解除成功或失败)根据反馈的不同报文作相应处理,并将质押解除申请回复结果通知出质人。

第五章保证该项业务操作由信贷营销部负责。

第八条保证受理1、保证受理:客户申请保证时,信贷部按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审查并受理。

2、系统操作:被保证人发出保证申请信息,由信贷部经办人员对保证申请信息进行核查,提交复核员进行复核,并提交部门主管人员(经理或副经理),由部门主管人员向分管领导提交后再经过风控部门提交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后由复核员回复该笔申请并由系统生成报文向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复核员负责监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反馈报文检查结果(成功或失败),根据反馈的不同报文作相应处理,并将收到回复结果通知被保证人、保证人。

第六章追索该项业务操作由营业部负责。

第九条追索申请(财务公司为票据权利人)1、非拒付追索财务公司持有票据,若遇票据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需要进行非拒付追索,由公司风控部核实非拒付追索原因,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后,移交营业部进行非拒付追索;2、拒付追索若为拒付追索,营业部收集票据付款人的拒付证明材料。

3、系统处理录入员根据追索理由负责在“追索申请”中录入追索申请,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追索申请”复核,并寄出追索证明;录入员随时监控发出追索申请的票据,被追索人同意清偿申请后,录入员负责在“财务公司业务通知”中进行“追索同意清偿”通知处理,复核员负责在“财务公司业务确认”中进行“追索同意清偿确认"处理。

第十条追索确认财务公司被票据权利人追索时,录入员负责在“财务公司业务通知”中进行“追索签收通知”处理,通知风控部,并将相关材料移交风控部,风控部根据相关材料出具处理意见,由复核员根据风控部意见在“财务公司业务确认”中的“追索签收”中进行"同意"或"驳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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