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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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
承兑业务操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调查与评价
第四章审批
第五章承兑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七章查复、解付及垫款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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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建设银行接受承兑申请人的付款委托,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
第四条各行必须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
第五条仅办理100%保证金承兑业务未办理其他信贷业务的客户,可不经评级授信直接申请;其余客户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无论以何种方式出具担保,均应纳入客户授信额度。
第六条本规程仅适用于人民币承兑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建设银行受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承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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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
(二)在经办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三)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四)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五)信用良好,在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无不良记录。
(六)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
1.承兑申请人以建设银行认可的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国债质押,按以下比例折算后,可视同交存保证金(以下所称“保证金”均含建设银行认可的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国债折算质押)。质押手续可参考《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质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相关条款。
(1)同城建设银行系统开具的存单可按100%进行折算。
(2)承兑申请人为AA级(含)以上客户,且质物可变现日期早于汇票到期日,可按100%进行折算。
(3)其他情况折算率不得超过90%。
2.微小企业按出票金额的100%交存保证金。
3.小企业客户应按以下比例交存保证金,剩余部分提供经办机构认可的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
(1)aaa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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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a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30%交存保证金。
(3)a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60%交存保证金。
(4)b级(含)以下客户按出票金额的100%交存保证金。
4.其他客户应按以下比例交存保证金,剩余部分提供经办机构认可的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
(1)AAA级客户、AA级总行级重点客户可免于提供担保。
(2)AA级非总行级重点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
(3)A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20%交存保证金。
(4)BBB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50%交存保证金。
(5)BB级(含)以下客户及未评级客户按出票金额的100%交存保证金。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承兑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础资料
首次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申请材料清单》规定提交客户评价所需基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主要包括:
1.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经办人身份证明。
3.若《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上签字人非法定代表人,需同时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
4.贷款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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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还应提供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申请办理承兑的决议。
6.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或年审的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7.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
若以上材料在有效期内且未发生变化,再次办理业务时可免于提供。仅办理100%保证金承兑业务未办理其他信贷业务的客户,可适当简化手续,免于提供后两项资料。
(二)业务资料
1.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式1)。
2.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长期申请承兑的客户还应提供之前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商品、劳务交易确已履行的证明。如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深加工结转报关单、货票(仅限汇票收款人为运输企业)等。
4.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三)担保资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所有权凭证及评价保证人有关情况所需的资料。
2.所有权人同意提供抵押、质押的决议及保证人同意保证(或最高额保证)的决议等有关证明。
第九条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接到承兑申请人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时,应向承兑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收妥单》(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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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2),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申请人具有申请承兑的主体资格;承兑申请人经过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原则上出票日期应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
(二)提交的各项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印章清晰,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提交《申请书》的内容与形式。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若法定代表人一栏为授权代理人签名,应与法人授权委托书中的被授权人名称一致。
2。承兑申请期限、金额、用途符合规定。
3。加盖的公章清晰,与营业执照和贷款卡(证)上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条出票日期为同一日的多张商业汇票可以在一份《申请书》中提出申请,但申请人须分别提供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业务资料,并做到逐笔对应。
第十一条对承兑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后,如认为符合条件同意受理,应及时通知承兑申请人,并继续进行调查评价。如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将材料退回承兑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章调查与评价
第十二条客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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