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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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新模式

作者:江丽

来源:《财会学习》2016年第08期

摘要:2012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此背景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也发生了较大变革,开启了新的核算模式,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分析了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新模式的优势,然后指出了现阶段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工作存在的几点不足,最后提出了几点有针对性的建议,促进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关键词: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处理进行了新的规范,不仅调整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分类,提高了确认标准,在账务处理上引入权责发生制,引入资产折旧会计处理规定。总之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处理越来越向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处理靠拢。

一、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新模式的优势

(一)通过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提高了财务信息准确性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事业单位按照以往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模式开展工作不仅不能与预算改革相适应,而且还与现代会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相违背。在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引入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其中固定资产“虚提”折旧方法颇有新意,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直接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不计入支出,这种折旧方法不仅能够将单位资产随着时间推移和使用程度发生的价值消耗实时反映出来,而且还能够实现与支出预算口径一致,将“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理念和原则进一步落实。

(二)将基建工程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核算有利于财务管理效率提高

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基建工程项目相关财务信息不并入单位“大帐”,不仅会使单位进行财务核算过程中出现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存在偏差的情况,而且还会加大单位内部控制难度,容易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会计核算上的漏洞徇私舞弊现象。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提出在谨遵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帐、单独核算的基础上,每月将基建工程项目纳入到单位“在建工程”及其他相关科目中去。具体来说就是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基建工程”,将相关业务计入在建工程进行核算,这样一来充分体现出了单位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进一步规范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对其财务管理效率的提高有着重要影响。

(三)增加待处置资产损益科目提高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在对资产进行处置时必须体现清查和报经批准全过程,不再只是针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简单对“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会计科目进行处理,而是设置了“待处置资产损益”这一过渡会计科目对尚未处置完毕的各种资产价值及净损失进行反映。这样一来有效避免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由于盘盈或盘亏而出现的虚增或虚减情况,切实提高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二、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运用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新模式后存在的几点不足

(一)单位负责人对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工作的认识有待加强

首先,由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属于国家财政,单位只拥有资产的使用权,许多单位负责人只对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给予一定重视,对其核算办法并不太干预,一般都是由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工作。而一些财务部门在选择固定资产核算方法时没有根据固定资产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理,比如计提折旧时一律采用年限平均法,核算办法具有随意性、单一性;第二,单位负责人在固定资产核算管理重要性的宣传方面做得不够,没有贯彻落实固定资产管理精神,间接加大了核算管理难度。

(二)单位固定资产相关规章制度有待完善

很多事业单位虽然由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但是并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和账务处理一人兼职情况普遍存在,这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还有的单位存在着后勤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合管理的现象,固定资产多头管理很容易出现权责不明,出现问题无法落实到部门或个人,导致出现问题时责任不明确。另外一些事业单位没有制定规范的固定资产会计工作规章制度,对于固定资产从购置到报废整个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也没有在单位制度中加以明确规定,导致固定资产管理存在不规范问题。

(三)对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力度有待加强

从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角度出发,现阶段很多事业单位都没有设置固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当一部分是由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工作缺乏独立性。即使设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只是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很难起到监督作用。而政府监管部门(主要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于固定资产监管的信息化,导致工作量日益增大,在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监督上主要是根据单位所提供的信息数据进行监督,难以发现实质性问题。同时由于经费紧张等原因不能安排足够的人员负责对事业单位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检查,难以起到督促作用。

(四)固定资产核算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部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管理人员知识结构落后,没有去了解和掌握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具体处理办法,仍然按照旧会计制度中的固定资产处理办法进行核算,致使所得出的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偏差。同时,一些单位在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上做得也不够,无法切实提高其固定资产管理效率。

三、对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意识

首先,单位负责人应当给予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主动去学习新制度的内容,彻底摆脱“重购置轻管理”的错误思想,并将固定资产核算管理与预算管理充分结合,与核算人员研究制定最适合本单位情况的固定资产处理办法;其次,单位应当加大对固定资产核算管理重要性的宣传力度,通过开会等形式落实新制度精神,严格要求各个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信息的准确性,为核算管理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不断完善单位固定资产相关规章制度

单位应当安排专职人员对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台账等进行系统化管理,给予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一定权限,明确权责,并制定购置、转让、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内部控制规范制定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等,确保固定资产从购置到报废整个过程中核算和管理的严谨性。同时,单位在采用“虚提”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严格按照规定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固定资产处置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进行账务处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加大对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力度

首先,事业单位应当投入一定人力和物力积极构建固定资产监督部门并独立于其他部门,使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独立性。同时,充分实现固定资产管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核算管理过程中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会计科目设置等问题;其次,政府监督部门(主要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足够的监督人员负责各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下到单位中去了解和掌握单位情况,对事业单位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检查,督促单位能够按照新制度内容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四)提高固定资产核算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首先,单位可以采用将固定资产核算管理人员工作情况与绩效相挂钩的形式,对于经常出错的人员要给予一定处罚,对于工作出色的人员要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激发其工作主观能动性,积极学习新制度中固定资产核算处理办法;其次,单位应当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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