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行政诉讼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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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张先生在2008年购买了一块位于市区边缘的土地,用于建设自己的住宅。

然而,在2010年,张先生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该土地的实际面积与规划局批准的面积存在较大差异。

经过调查,张先生发现规划局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时,存在明显的错误。

张先生因此与规划局产生了纠纷,并诉至法院。

二、案情概述张先生在起诉书中提出以下诉求:1. 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规划局批准其使用该土地的行政行为;2. 请求规划局退还多收的土地使用权费用;3. 请求规划局赔偿因其错误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

规划局在答辩中辩称:1. 规划局在批准土地使用权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2. 即使存在面积误差,也是由于测量误差造成的,并非规划局的故意行为;3. 规划局已就误差部分进行了调整,张先生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

三、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以下工作:1. 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庭审;2. 依法调取相关证据,包括土地审批文件、测量报告等;3. 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4. 邀请相关专家就土地面积误差问题进行鉴定。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规划局作为土地管理机关,有权对土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规划局在批准土地使用权时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存在面积误差。

3. 案件分析(1)规划局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案件事实,规划局在批准土地使用权时,确实存在面积误差。

虽然规划局辩称是由于测量误差造成的,但根据鉴定结论,误差并非由于测量误差,而是由于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严格审查造成的。

法律硕士行政法案例(3篇)

法律硕士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某市某区某镇某村。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某区人民政府系某市某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

2017年,某区人民政府为实施某市某区某镇某村城镇化建设项目,依法对涉案土地进行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示。

在征收过程中,某区人民政府与张某某就补偿安置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某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某市某区某镇某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涉案土地进行了征收,并确定了补偿安置方案。

张某某不服《决定》,认为补偿安置标准过低,未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 某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是否充分保障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3. 张某某提出的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合理。

三、法院审理过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以下是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1. 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向某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要求其提供作出《决定》的相关证据。

某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材料等证据。

2. 当事人陈述与辩论在庭审中,张某某认为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安置标准过低,未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某区人民政府辩称,其作出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依法公示,充分保障了张某某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 法院调查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法院依法委托了专业机构对涉案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情况进行了评估。

四、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2. 某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张某某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障,包括公示、听证等程序;3. 张某某提出的补偿安置标准问题,经专业机构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已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定稿)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定稿)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定稿)第一篇: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定稿)案例分析1.市民李某劳教释放后,经有关部门同意,准备开一饮食店。

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向该市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

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曾有劣迹,对其申请予以拒绝。

李某不服,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1)李某对工商局上述行为能否起诉?(3分)(2)李某委托居委会干部刘某为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否许可,为什么?(3分)(3)法院开庭审理,工商局拒不到庭,法院怎么办?(3分)答:(1)李某对工商局上述行为能起诉.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分)(2)李某委托居委会干部刘某为诉讼代理人,法院应许可.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包括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一般公民,此案刘某具备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所以法院应许可.(3分)(3)法院开庭审理,工商局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3分)2.某县集体企业文华木器厂原生产木制家具。

该县人民政府为发展农业,命令该厂改生产农具。

该厂对县政府命令不服,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问:文华木器厂对县政府上述决定能否起诉?为什么(3分)(5)该厂接到决定后2个月零10天才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时效?(3分)(6)地区中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3分)答:(1)文华木器厂对县政府上述决定可以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1)没有超过起诉时效.因为一般诉讼时效为在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起诉;(2)地区中院不应受理此案.因为根据行政法规定,一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它并非属于行政法中的中级法院管辖范围.3.甲和乙系邻居,因琐事而争吵,继而相互推打,各有轻微伤,但乙受伤稍重,某县公安局在得到乙的报案后,未做认真查证,偏听偏信,即对甲处以拘留10日的处罚。

行政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行政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某市A公司拟在B市C地投资建设一座大型工业园区。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A公司与C政府就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A公司认为C政府在土地征用、补偿方面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A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C政府的行政行为,并要求C政府给予合理补偿。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C政府是否依法履行了土地征用、补偿义务;2. C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3. A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

三、案例分析1. C政府是否依法履行了土地征用、补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补偿。

本案中,C政府在征收A公司土地时,应当依法进行补偿。

然而,根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C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补偿,也未提供相应的补偿方案。

因此,C政府在土地征用、补偿方面存在违法行为。

2. C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C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补偿义务,导致A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C政府的行政行为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3. A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本案中,A公司因C政府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投资延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有权要求C政府赔偿其直接损失。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C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补偿义务,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撤销C政府的行政行为,并要求C政府赔偿A公司直接经济损失。

行政诉讼案例法律分析(3篇)

行政诉讼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乙区居民张某,因不服乙区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某认为,其违法建筑是在乙区规划局未提供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的,且已经存在多年,乙区规划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违法建筑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要求撤销乙区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

乙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乙区规划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张某的违法建筑存在安全隐患,且违反了城市规划法规。

张某则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违法建筑是在乙区规划局未提供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的。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区规划局是否有权责令拆除张某的违法建筑?2. 乙区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是否合法、合理?3. 张某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1. 乙区规划局是否有权责令拆除张某的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违反规划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根据该规定,乙区规划局作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

在本案中,张某的违法建筑未经乙区规划局批准,违反了城市规划法规,因此乙区规划局有权责令拆除张某的违法建筑。

2. 乙区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是否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不服乙区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当依法审查乙区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乙区规划局有权责令拆除违法建筑。

在本案中,乙区规划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张某的违法建筑存在安全隐患,且违反了城市规划法规。

法律行政诉讼案例分析(3篇)

法律行政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等业务。

该公司在2005年购置了一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经过多年的开发建设,该公司在该土地上已建成多个住宅小区,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2018年,某区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土地征收,拟对该公司的土地进行征收。

该公司不服某区政府关于土地征收决定,认为该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于是,该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区政府关于土地征收决定。

二、案件事实1. 征收决定作出前,某区政府未依法对征收土地进行公告,也未依法组织听证。

2. 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公告。

3. 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方案进行公告。

4. 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5. 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

6. 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先补偿后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四、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依法对征收土地进行公告,也未依法组织听证;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方案、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和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某区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某区政府关于土地征收决定。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区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导致征收决定被法院撤销。

行政法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在该区某村征收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张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张某对此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遂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新评估补偿标准。

区人民政府经调查后,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张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张某的房屋价值评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张某的合法权益?三、案件分析1. 关于征收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区位、价值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出的,其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房屋价值评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师;(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章程和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场所和设备。

”本案中,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具备上述条件,其评估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3. 关于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张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包括下列费用:(一)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三)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四)搬迁、临时安置费用;(五)其他应当给予的补偿。

”本案中,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上述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张某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未能充分体现其房屋价值。

针对此问题,人民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房屋价值评估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应审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法律行政诉讼案例分析(3篇)

法律行政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B市C区投资开发一大型住宅项目,项目名为“碧水花园”。

A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因与C区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在土地规划、审批等方面存在争议,遂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公司认为,规划局在审批其土地使用证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且审批内容与实际不符,导致A公司无法按计划进行项目开发。

具体争议如下:1. 规划局在审批A公司土地使用证时,未按照法定程序征求A公司意见,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2. 规划局审批的土地使用证内容与实际不符,导致A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

A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规划局的审批决定,并要求规划局重新审批。

二、案件审理过程B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1. A公司于2018年5月向规划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局于2018年6月作出审批决定。

2. 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征求A公司意见,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3. 规划局审批的土地使用证内容与实际不符,导致A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

针对以上事实,合议庭对以下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一)规划局在审批土地使用证时,是否应征求A公司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城乡规划时,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综上所述,规划局在审批土地使用证时,应当依法征求A公司意见。

(二)规划局审批的土地使用证内容与实际不符,是否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城乡规划时,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批准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市某县居民张某,因其所居住的房屋位于某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被县规划局依法责令拆除。

张某不服该决定,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合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张某认为,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且程序违法。

他提出以下上诉理由:1. 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未依法进行听证,程序违法。

2. 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张某的实际情况,显失公正。

3. 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依据的《城市规划法》已被修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对责令拆除的规定更为严格,县规划局应适用新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对张某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审查。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1.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是否应当依法进行听证?2.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时,是否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3. 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是否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以下是对上述问题的法律分析:1. 听证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本案中,张某提出县规划局在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前未依法进行听证。

对此,法院应审查以下内容:(1)张某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2)县规划局是否依法告知了张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县规划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组织了听证?如果法院认定县规划局在听证程序上存在违法,则可能推翻原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2. 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报告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报告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报告在当今社会,行政诉讼作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途径,其作用日益凸显。

以下将通过对一个具体行政诉讼案例的深入分析,揭示其中的法律问题及相关启示。

一、案例背景本案例的原告为_____,被告为某地方行政机关。

原告认为被告在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违法违规之处,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情经过(一)行政行为的作出被告行政机关基于_____原因,作出了_____行政行为。

该行政行为涉及到原告的_____权益。

(二)原告的诉求原告主张被告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存在_____瑕疵,在实体上缺乏_____依据,对其造成了_____具体损失,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赔偿其相应损失。

(三)被告的答辩被告辩称其行政行为具有_____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基于_____政策和法规的要求,且在实施过程中遵循了_____程序。

三、争议焦点(一)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原告指出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履行_____法定程序,如未给予原告充分的知情权、申辩权等。

被告则称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程序。

(二)行政行为的实体合法性关于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原告认为被告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被告则坚持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损害赔偿问题原告主张因被告的行政行为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要求给予相应赔偿。

被告对此赔偿请求予以否认。

四、法律分析(一)程序合法性审查根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在本案例中,法院需要审查被告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告知、听证、送达等程序。

若存在程序缺失或违法,将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

(二)实体合法性审查对于行政行为的实体合法性,法院需要审查被告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确凿、充分,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恰当。

如果事实认定不清或法律适用错误,行政行为也可能被判定为违法。

行政法律诉讼案例分析题(3篇)

行政法律诉讼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自成立以来,甲公司一直注重环保工作,但2018年10月,某市环保局在对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甲公司生产过程中存在违规排放废水的情况。

经调查核实,甲公司违规排放废水已超过三个月,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局对甲公司作出了罚款10万元、责令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

甲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认为,某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驳回了甲公司的复议申请。

甲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某市环保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某市环保局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3. 甲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排放废水的事实。

三、案例分析(一)某市环保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本案中,甲公司违规排放废水超过三个月,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已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甲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甲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

因此,某市环保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实体上是合法的。

(二)某市环保局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告知甲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3。

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 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 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行政法法律硕士案例库(3篇)

行政法法律硕士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简介行政法法律硕士案例库旨在为法律硕士提供丰富的案例资源,帮助其深入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实务操作。

以下将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诉讼等方面,精选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案例名称:张三诉某市政府征收土地案案情简介:张三的房屋位于某市市区,因城市扩张,市政府决定征收其房屋。

张三不服征收决定,认为市政府征收土地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市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判决市政府撤销征收决定,并赔偿张三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合法行政原则的重要性。

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

本案中,市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依法进行,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导致败诉。

(二)案例二: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案例名称:李某诉某公安局不批准临时经营许可证案案情简介:李某向某公安局申请临时经营许可证,用于在市区设立临时摊位。

公安局以李某不符合经营条件为由,不予批准。

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公安局在审查李某的申请时,未充分听取李某的陈述和申辩,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不符合经营条件,判决公安局撤销不予批准决定,并要求公安局重新审查李某的申请。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行政许可问题。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许可、批准等行为。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案中,公安局在审查李某的申请时,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行政许可原则,导致败诉。

(三)案例三:行政程序——行政处罚案例名称:王某诉某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王某因超标排放污染物,被某市环保局处以罚款。

王某不服,认为处罚过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未充分听取王某的陈述和申辩,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某超标排放污染物,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并要求环保局重新审查王某的处罚事宜。

行政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企业是一家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然而,近年来,由于环保政策的加强,甲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当地环保局在多次检查中发现甲企业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遂依法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二、案件经过1. 调查阶段:环保局对甲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监测报告、企业生产记录、周边居民投诉等。

2. 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环保局认为甲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

3. 甲企业不服:甲企业认为环保局的决定过于严苛,处罚过重,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院审理1. 原告主张:甲企业认为,其虽然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但排放量并不大,且已采取了一定的整改措施。

此外,甲企业还提出,环保局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未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2. 被告答辩:环保局认为,其处罚决定是基于法律规定和调查事实作出的,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对于甲企业提出的整改措施,环保局认为这些措施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且整改效果不显著。

3.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企业的确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且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环保局有权对甲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法院认为,环保局在调查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序瑕疵,但并未影响处罚决定的正确性。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维持环保局对甲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20万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处罚的适当性。

1. 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本案中,环保局在调查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序瑕疵,如未充分听取甲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诉讼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行政诉讼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在未经任何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对辖区内某小区进行规划调整,将原本规划为住宅用地的一块土地调整为商业用地。

此举引发了该小区业主的强烈不满,业主们认为街道办事处在规划调整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于是,业主们联名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规划调整决定。

二、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真审查了双方的证据,并组织了公开听证会,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经审理,法院认为街道办事处在规划调整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遂判决撤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规划调整决定。

2.二审法院审理街道办事处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本案的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条款。

这些条款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街道办事处在规划调整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程序:(1)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2)听取当事人的意见;(3)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复核;(4)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在未经任何听证程序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规划调整决定,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

3.本案的判决结果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撤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规划调整决定。

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

行政法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区某开发商拟在某地建设一大型住宅小区,由于该项目涉及土地征用、规划审批等多个环节,开发商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

在申请规划审批时,某市规划局在未进行实地勘查的情况下,仅凭开发商提供的材料就作出了规划审批决定,导致该小区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严重违规问题。

随后,居民对该小区的建设提出了强烈抗议,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二、案件分析(一)规划局违规审批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

规划审批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十三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中,应当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勘查,核实有关情况。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未进行实地勘查的情况下,仅凭开发商提供的材料就作出了规划审批决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规审批。

(二)开发商违规建设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开发商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居民权益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本案中,居民有权对规划局违规审批和开发商违规建设的行为进行举报,规划局和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处理(一)规划局的处理1. 收回违规审批文件,重新进行规划审批;2. 对违规审批的负责人进行追责;3. 对违规审批行为进行整改,加强对规划审批工作的监管。

(二)开发商的处理1. 停止违规建设,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整改;2. 对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整改,恢复原状;3. 对违规建设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行政诉讼案例(3篇)

法律行政诉讼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汉族,某市某区人,住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

被告为某县人民政府。

本案源于张某在被告政府征收其房屋过程中,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一、案件背景2016年,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被纳入征收范围。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对该小区进行征收改造。

张某在该小区拥有一套住房,面积100平方米,居住多年。

在征收过程中,被告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张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

二、争议焦点张某认为被告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以下问题:1. 房屋评估价值偏低,未充分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新旧程度等因素;2. 征收补偿方案未征求其意见,未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3. 征收补偿方式单一,未充分考虑其住房需求。

被告政府则认为,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内容合理。

三、诉讼过程1. 起诉阶段:张某于2017年3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2. 审理阶段: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明其房屋权属的证据;(2)房屋评估报告,证明其房屋价值;(3)相关照片、视频等,证明其房屋的实际情况;(4)其他相关证据。

被告政府则提交了以下证据:(1)征收决定书、征收补偿方案等文件,证明其征收行为的合法性;(2)房屋评估报告,证明其评估结果的合理性;(3)征收程序合法的相关证据。

3. 判决阶段: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内容合理,但部分评估结果存在瑕疵。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维持被告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2)责令被告政府重新评估原告张某的房屋价值,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新的征收补偿决定。

四、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对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行政案件案例分析(3篇)

法律行政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环保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在2018年对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其生产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了污水处理设施。

环保局认为,化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违法排放污染物。

据此,环保局于2018年10月对化工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化工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

法制办受理了化工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行了审查。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环保局是否有权对化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3. 法制办是否应当维持或变更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三、案例分析1. 环保局是否有权对化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环保局作为水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具有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因此,环保局有权对化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1)程序合法: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对化工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告知了化工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了化工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2)事实认定:环保局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了化工公司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

事实认定清楚。

(3)法律适用: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化工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适用正确。

综上所述,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3. 法制办是否应当维持或变更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以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为例,对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

二、案件背景原告:李某,男,4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规划局。

案情简介:李某原居住在某市某小区,因该小区附近一家工厂排放废气,导致其生活环境受到严重影响。

为此,李某向某市规划局申请对该工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某市规划局经调查后,认为该工厂排放废气并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故未对李某的申请作出处理。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律分析1.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李某认为某市规划局未对其申请作出处理,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2.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提起的行政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本案中,李某认为某市规划局未对其申请作出处理,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硕行政诉讼案例分析(1)

法硕行政诉讼案例分析(1)

案例一:黄由俭案案情:2008 年 5 月 5 日, 为查明原自来水公司改制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湖南汝城县人民政府公开相关信息而遭拒的黄由俭等5 人, 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责令汝城县人民政府向原告公开相关信息. 2002年11月25日, 汝城县建设局撤销了县自来水公司,并代表县自来水公司与郴州市联合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合同, 成立了一家新的公私合营供水企业. 而七年前从县自来水公司退休的黄由俭等人对自来水公司改制过程产生极大质疑,认为存在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为此, 黄由俭连续 5 年, 向各政府机关反映, 2007 年 6 月下旬,汝城县人民政府对原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进行调查, 事后, 调查组出具了调查报告, 黄由俭等人多次到县政府要求查阅调查报告,但县政府都予以拒绝.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5 月4 日,黄由俭等 5 人向县政府郑重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县政府公布有关的调查报告,县政府以调查报告是仅供领导参考的资料不能代表政府的意见于是, 黄由俭等5 名原告以此为由,将拒绝该申请的汝城县政府为被告向郴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黄由俭等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 条规定,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 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情况" ,应该由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布. 但是县政府认为, 在整个条例中, 只规定乡镇企业承包, 租赁, 拍卖的情况需要公布, 并没有涉及国企改制.而且, 调查是由汝城县政府经研室——县政府办公室的内设部门所做,其原本为领导决策参考所用, 并不能代表政府立场, 县政府拒绝申请并没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问题:请运用所学知识,从行政诉讼法学的角度,对该案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

(1)从受案范围的角度看:《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从正反两面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了界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没有在第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列举,也没有在第十二条中予以排除适用,但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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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黄由俭案案情:2008 年 5 月 5 日, 为查明原自来水公司改制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湖南汝城县人民政府公开相关信息而遭拒的黄由俭等5 人, 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责令汝城县人民政府向原告公开相关信息. 2002年11月25日, 汝城县建设局撤销了县自来水公司,并代表县自来水公司与郴州市联合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合同, 成立了一家新的公私合营供水企业. 而七年前从县自来水公司退休的黄由俭等人对自来水公司改制过程产生极大质疑,认为存在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为此, 黄由俭连续 5 年, 向各政府机关反映, 2007 年 6 月下旬,汝城县人民政府对原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进行调查, 事后, 调查组出具了调查报告, 黄由俭等人多次到县政府要求查阅调查报告,但县政府都予以拒绝.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5 月4 日,黄由俭等 5 人向县政府郑重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县政府公布有关的调查报告,县政府以调查报告是仅供领导参考的资料不能代表政府的意见于是, 黄由俭等5 名原告以此为由,将拒绝该申请的汝城县政府为被告向郴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黄由俭等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 条规定,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 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情况" ,应该由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布. 但是县政府认为, 在整个条例中, 只规定乡镇企业承包, 租赁, 拍卖的情况需要公布, 并没有涉及国企改制.而且, 调查是由汝城县政府经研室——县政府办公室的内设部门所做,其原本为领导决策参考所用, 并不能代表政府立场, 县政府拒绝申请并没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问题:请运用所学知识,从行政诉讼法学的角度,对该案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

(1)从受案范围的角度看:《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从正反两面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了界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没有在第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列举,也没有在第十二条中予以排除适用,但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可以认定本案当事人诉汝城县政府拒绝公开申请符合行政诉讼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2)从当事人的角度看:《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护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则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因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时,就能够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故而本案中原告适格。

同时,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案中的“调查报告”由县政府内设部门制作,应由县政府公开,县政府拒绝公开,其被告主体适格。

(3)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故被告需对此进行举证。

县政府仅以“国企改制未在条例中予以明确规定”“信息是内设部门用于领导决策参考所做”等理由,并不能成为其拒绝公开信息的合法依据。

案例二:夫妻“诊所”观看黄碟案【案情简介】2002年8月18日23时左右,延安市百花路派出所接到电话举报,称其辖区内有人正在播放黄色录像。

接到举报后,民警来到张某诊所门外。

但大门紧锁,干警无法核实是否有人播放黄色录像。

为进一步调查,民警从诊所侧面的窗户缝里看到屋内的确正在播放淫秽录像。

于是,民警以看病为借口进入该诊所并来到放录像的房间,后在民警和张某之间发生了一些冲突。

于是民警采取强制措施,以妨碍警方执行公务为由将张某带回派出所。

作为播放淫秽录像的证据,警方将从现场搜到的3张淫秽光碟连同电视机、影碟机一起带回派出所。

考虑到事过境迁,对于案件的许多细节难以具体核实,故将当事人双方的描述分列于后,供大家参考使用:派出所民警所述经过:万花派出所所长贺宏亮讲述的经过:2002年18日晚11时许,该派出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其辖区内一居民家中正在播放黄色录像,所里马上派出了4名民警前去调查。

贺宏亮称,由于所辖地区学校众多,以前校外曾有不少“影视厅”,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治,这些小放映厅为更好隐蔽,转入家庭式放映。

因此,干警这根弦绷得很紧,只要一接到说哪儿有放影碟的举报,就会立刻出警。

干警接到举报后,马上来到了张某诊所门外。

大门锁着,为了核实情况,干警绕到诊所侧面,从窗户缝里看到房间内的电视机中的确正在播放着淫秽录像。

于是,几名民警以看病为借口进入该居民家中并径直来到放着录像的房间。

进门后发现房间内有张某夫妻二人,而此时电视机已经关闭。

几名民警随即表明身份并要求其二人拿出“黄碟”,但该夫妻拒绝警方的要求,拿起床上的碟片砸向民警。

警长尚继斌正欲弯腰取出碟机中的碟片,张某突然操起身旁一根长约1米的木棍朝尚继斌头部抡去,尚继斌躲闪不及,只得用手去挡,木棍一下子砸在了手上。

张某的妻子李某也上前撕扯民警,一民警的衣服被撕烂,一民警的手被抓破,而尚继斌的左手也立刻肿了起来。

看到场面难以控制,民警将张某摁倒在床上,然后扭住其胳膊以妨碍警方执行公务将其带回了派出所。

作为播放淫秽录像的证据,警方将从现场搜到的3张淫秽光碟连同电视机、影碟机一起带回派出所。

当事人张某夫妇所述经过:2002年8月18日下午两点多,邻居开理发店的马某来到小诊所,借给张某夫妇三张光碟。

晚上10点多,张某拿出影碟来放,碟的内容是一个外国女人在沐浴,画面上没有男人。

夫妇二人看到一半就关了电视和影碟机睡了,此时大概是10点40分。

11点左右,有人敲门说要看病,张某的父亲在前屋睡觉,听见敲门,就起身开门,刚把门上面的插销拉开,门下面的暗锁还没来得及拉,就有四个人撞进来,把他推倒在靠墙的滑椅上,然后直奔张某夫妇的卧室。

这四个人当时都没有穿警服,也没有出示警官证和搜查证[5]。

(另一说为“虽然来人穿着警服,但却没有佩带警号和警帽,所以他并不知道来人是派出所的民警”)。

当时屋里还亮着暗灯,一个矮胖男人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起来!‟当时夫妇二人都没有穿衣服,他上来就揭开被子,同时另外两个人去取碟,要抱走电视机和影碟机。

张某拉过一条裤子穿了一半就赤脚下床阻止,一个高个胖子就把他反剪着手抓住头发按在床上。

”高个胖子和矮个胖子对张某一阵乱打,张某挣扎中好不容易挣脱了一只手,抄起窗户旁一根约1米长的棍子抡了起来,打伤了民警尚继斌的左手。

李某(张某之妻)见几个人打自己的丈夫,就胡乱套上衣服上去拉架。

这时不知他们四人中的哪个人叫来了万花派出所所长贺宏亮。

李某说,她是事后才知道他就是所长的。

“贺宏亮进来就抓住张某的头发,用拳头打他的脸和脖子,打完后问那四个人:…带手铐了吗?‟四个人说:…没有。

‟他又问:…带绳子没有?‟四个人也说没有。

贺宏亮说:…带走!‟高个胖子和矮个胖子就架着张某出了卧室。

” 据李某所述:“进来的4个人都穿着便装,其中一个穿着T恤,根本没有人出示证件讲明身份。

”在这期间,张某的父亲一直被来人挡在卧室外面,见自己的儿子被带走就上去阻止,也被一起带走。

据李某所述:“那些人胡乱给我丈夫穿上一条裤子之后,就把他手反扣着带走了。

从我家到派出所约有200米远,他连双鞋都没有穿!”当晚,张某的父亲被放了回来。

张某父亲说:“他们把我和儿子带到万花派出所,带走时一路打(张某),到了…里面‟还打。

贺宏亮把书本垫在张某胸口,用拳头打他。

”见丈夫和公公被带走,李某赶忙打电话叫来亲戚赶到派出所,看到张某坐在椅子上弯着腰,已经被打得吐了一地。

贺宏亮告诉李某说,他们犯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和妨碍公务罪。

当李某的三哥质问为什么把人打成这样时,贺宏亮说:“我把人打死了,一切后果由我自负。

”他还对后来赶来采访的媒体记者说:“谁让你来的?没经我同意就来?”据张某事后称“他们要我承认喝酒了,用棍子打了民警。

还说这样才会没事,否则就要劳教、判刑。

”当晚张某在滞留室里呆了一夜。

2002年8月22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打伤民警的行为以妨碍公务罪立案,并由分局治安大队调查。

2002年10月21日下午两点,宝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的两名警察以“调查案子”为由突然将张某从小诊所带走,随后以“涉嫌妨碍公务”将其刑事拘留,此时,距8月份的“黄碟事件”已经过去了两个多月。

下午,两名警察来到张某家中,向张某的妻子李某出示了一张《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上面表明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已经被羁押在宝塔区看守所。

来人让李某签字画押,李某认为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拘留自己的丈夫不公平,拒绝在给家属的通知书上签字。

随后,李某打丈夫的手机,丈夫说自己被拘留了。

随后,电话就再也打不通了。

据张某的妻子李某所述,事发两个月以来,治安大队并未就当晚张某与民警发生争执的事情找他们夫妇做过调查,这一点在治安大队处也得到了证实。

也就是说,警方依据发生争执的双方中的派出所一方提供的有关“认定”,在两个月后突然对另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刑事拘留2002年10月22日上午,李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公安宝塔分局治安大队,在那里她得知丈夫的确被刑事拘留了,并且已经被送到“山上”去了。

他们又来到宝塔分局,从一位姓魏的副局长那里得到了同样的回答。

李某认为,魏局长始终没有告诉她丈夫为什么被刑拘。

事发当日,他们看到陌生人闯进屋子,伸手就要拿碟机,他们理所当然要反抗。

因为来人穿着便装,她和丈夫并不知道来人的意图和身份,所以发生冲突,这怎么能说是“妨害公务”呢?2002年10月23日,负责此案的公安宝塔分局治安大队承认,此次刑事拘留张某、认定其“妨害公务”的依据主要是来源于万花山派出所的认定。

2002年10月28日,宝塔公安分局向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材料,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某。

2002年11月4日16时30分,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二次召开会议,一致同意决定不批准逮捕涉嫌妨碍公务罪的“黄碟事件”当事人张某,并送达公安机关 [6]。

检察院经过认真的研究之后认为,宝塔公安分局提供给检察院的报捕材料,当中的部分证据还不能确认,部分办案环节还有疏漏,因而材料反映的内容不能作为批准逮捕张某的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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