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民事诉讼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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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民事诉讼罚款、处罚规定是什么

妨害民事诉讼罚款、处罚规定是什么

妨害民事诉讼罚款、处罚规定是什么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主观故意,采取一些手段破坏庭审秩序、影响民事活动的进行,对法庭纪律或者法院工作产生一定影响的行为。

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主观故意,采取一些手段破坏庭审秩序、影响民事活动的进行,对法庭纪律或者法院工作产生一定影响的行为。

认定为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1、作伪证或者是破坏证据,一般该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导致法院不能有效的开展庭审工作,其情节比较严重;2、贿赂或者是串通他人作伪证,或者是胁迫、威胁相关人员作伪证,影响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审理和判断,其情节较重的;3、对法院已经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查封或者冻结的财产,进行封藏、隐藏、变卖或者是其他转移财产的行为,该财产一般与案件存在重要的物证关系或者是属于案件标的,或者是间接影响到案件最终执行的困难;4、对法院工作人员(一般指参加案件审理的人员)、诉讼的其他参与人采取贿赂、威胁、胁迫甚至是迫害等手段,影响到案件的开展和正常的审理,其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打击,以维护司法的尊严和公正;5、在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执法过程时,采用某些暴力的手段进行阻碍,比如说法院依照职权对涉案物的真实性进行勘察,而相关人员出于某些护己利益的心理,阻碍法官调取证据,或者是在法院向相关单位调取证据或者是需要相关人员进行配合时,其拒绝配合,导致法院无法调取相关的有力证据,其行为属于单位或者是个人的主观故意,则其最终也是影响到案件的正常审理;6、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认可,不上诉也不执行,其严重忽视了法律的威严,其行为是对法律的蔑视,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对其加以制裁;妨碍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相关法人,但是不论是谁都应当受到处罚,根据其情节的轻重,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综合判断对责任人给予的处罚:1、对责任人处以相应的罚款,其罚金额度一般从5万元起步,最高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对责任人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其期限一般为15日;2、法院对责任人作出拘留的决定后,会在24小时的时间内通知该人员的家人或者是亲属,如果因为特殊的原因不能立即通知的,会进行记录;3、相关责任人在受到以上处罚决定之后,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应当在3天内提交申请,上级法院在受到申请后会在5天内做出回复和处理,但是一般情况原审法院不会停止对相关责任人人身限制的处罚;4、上级法院如果认为夏季下级法院做出的决定不合理,或者是不正确可以撤销或者是直接对下级法院的决定进行变更,要求下级法院立即停止强制措施的执行,同时如果情况特别紧急,可以直接做出口头的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下发相关的通知;民事诉讼虽然是调整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但是如果行为人采取了过激的手段影响司法程序的进行,也是会受到严厉处罚的,所以各位请谨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四、证据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什么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什么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什么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什么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指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故意实施的扰乱、危害正常诉讼秩序,并在客观上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进行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多种,但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时,还要作具体分析,只有符合以下几个要件,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1.必须实施了妨害诉讼的行为。

如果只有妨害诉讼的意图,而没有付诸行动,不能认为有妨害诉讼的行为。

比如,对证人作证不满,对自己家里人说要打证人一顿,但并没有去打,就不能认为有妨害诉讼的行为。

2.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

诉讼期间,指从起诉到执行终结的期间,包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清产还债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期间。

原告在起诉前和在申请再审阶段所为的某些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认为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因为,起诉前,诉讼还没有系属人民法院,而申请再审时,诉讼程序已告完结,它们都不在诉讼程序中,因此,所为的行为不能认为是妨害诉讼的行为。

但并不是说,对起诉前、申请再审时的违法行为没有人管,对此可依照有关法律,由有关部门处理。

比如,对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必须是故意的行为。

过失不构成妨害诉讼的行为。

有的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比如,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但有些行为,是否出于故意还要作具体分析,比如,违反法庭纪律,可能是故意所为,也可能是由于一时气愤、不冷静、没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过失造成。

对于过失行为,不能作为妨害诉讼的行为处理,但如果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则构成故意行为。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教育和制裁的手段,是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一项措施。

妨碍对方举证法律规定(3篇)

妨碍对方举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会遇到对方故意妨碍举证的情况。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我国法律对妨碍对方举证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妨碍对方举证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妨碍对方举证的法律定义妨碍对方举证,是指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采取不正当手段,使对方无法提供或者获取证据,从而影响案件审理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可能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诉讼前或者诉讼外。

三、妨碍对方举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执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陷害的;(五)有其他妨害诉讼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执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陷害的;(五)有其他妨害诉讼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司法惩罚的界定

司法惩罚的界定

司法惩罚的界定一、问题的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以及执行过程中,对违反法庭规则、严重扰乱诉讼秩序又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可以采取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是由我国的三大诉讼法构建起来,虽然涉及实体权益,但与民事制裁、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相互独立。

这些措施或许尚不能称之为“体系”,因为至少现行法律规范中仅有的相关条文的表述尚未形成统一。

《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将这些措施界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也将这些措施界定为强制措施。

而《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措施,但并未对之进行界定。

相反,《刑事诉讼法》虽专章规定了“强制措施”,但是其内容并未涉及前述措施;《行政处罚法》中,警告、罚款、拘留等措施属于法定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范中对于警告、罚款、拘留等措施的界定,存在模糊、混乱之处。

虽然,《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均明确将相关措施表述为“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借此一律将前述措施简单地界定为“强制措施”。

这是因为,一方面,《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并未将之界定为“强制措施”,而将之界定为“强制措施”至少会在行政法领域造成一定的困扰。

在行政法领域,强制与惩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强制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其他行政行为的实施,而惩罚的目的在于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制裁和惩戒[1],但从内容上看,作为行政处罚措施的拘留与前述人民法院主动采取的拘留措施并无二致。

另一方面,对于立法,我们应适当地持批邱帅萍,刘强(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院,湖南湘潭411201)摘要: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存在着不少关于司法惩罚的规定,但均未对司法惩罚进行界定,学界对此也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研究,这会影响司法惩罚权行使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司法惩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对违反诉讼秩序规范的行为人强制施加的制裁措施。

妨害民事诉讼的处罚规定

妨害民事诉讼的处罚规定

妨害民事诉讼的处罚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以下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处罚规定(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妨害民事诉讼的具体处罚措施:1、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2、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3、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4、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

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相关阅读:民事诉讼的特征公权性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强制性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一、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和行为,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适用五种不同的强制措施。

(1)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达室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

人民法院对违反规则情节轻微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以维持法庭的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4)罚款。

罚款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强制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

(5)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民事强制措施指的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

在中国,采取这种措施的目的在于,排除妨害,教育行为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诉讼秩序,听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指挥,保证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三、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是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有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给予刑事制裁。

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应予制裁的,给予民事制裁。

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应予制裁的,给予行政制裁。

法律制裁是实体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只能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教育的方法,使其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不能给予法律制裁。

民事强制措施我们也应该多少有点了解,应该区分跟刑事和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民事强势措施的种类的相关内容,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最新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

最新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定罪从重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论法庭直接审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合理性

论法庭直接审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合理性
为。
讼程 序 。 f 2 ) 公正原则 。 又称公 平原则 、 正义原则 正义 、 公平 、 公正的含义是 相 同的。 正义是人类普遍认为 的崇高价值 , 是指具有合理性 、 公正性的 事物 他还说衡量一个具体的审理模式是否正义就是要看该审理模 式 是否 当时当地促进社会进步 , 是否合乎于最大熟人 的最大 了利益 。正 义原则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的原则 。本人认为正义是个永恒 的追求 . 正义永远不可能真正实现。 如果有一 天正义真正实现 了。 那 正义 也失 去了意义. 人们都会忘掉它 。 法律 是公正的守护神 。 民事诉讼法的当事 人把案件送到法庭 的 目的就是获得正义 有法庭是正 义的代言人的信 念 而妨害 民事诉讼行为就是说 明藐视正义 的象征——法 官当回事 . 对 自己的命运不负责任 , 严重损害 了司法权 。 对这种行为 . 主观上极其 恶意 的行为采取严厉 的措施没有过分的地方 人 民法 院代表 国家行 使司法 审判 权 . 执行 国家审判任务 . 是 神圣 而庄严 的地方 .正常有序的法庭秩序是庭审得 以顺利进行 的保 障 . 没 有一个 良 好 的法庭秩序诉讼活动就无法完成 ( 3 1 司法权威 、 维护 司法权威的需要 。人 民法 院报 2 0 0 2 年 3 月2 6
2 0 1 3 年3 3 期
科技 一向导
◇ 科技创放 军 西 安 政 治 学 院 陕西
西安
7 1 0 0 6 8 1
【 摘 要】 我国《 民事诉讼 法》 规 定, 直接 审理妨 害民事诉讼行 为应该收到 惩罚 。但是妨 害民事行为既 不同于一般 民事违法行为也 不同于刑 事犯罪。本文将讨论《 民事诉讼 法》 第一百零 一条 第( 三) 款、 第一 百零二务 第一款 第( 六) 项及最 高法院“ 民事诉讼 法’ ’ 意见的 1 2 5 、 1 2 6 条规定 的

12民诉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12民诉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案外人。因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针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的,因此,无论是谁,只要是其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就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论其是否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所谓主观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且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过失而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的,如因为大意或疏忽而丢失了证据等。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行为包括: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这些行为包括:一是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二是以暴力、威胁
(一)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二)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百七⼗四条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百七⼗五条拘传必须⽤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百七⼗六条诉讼参与⼈或者其他⼈有下列⾏为之⼀的,⼈民法院可以适⽤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处理: (⼀)未经准许进⾏录⾳、录像、摄影的; (⼆)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或者其他⼈进⾏录⾳、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段强制删除。

第⼀百七⼗七条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庭审笔录。

第⼀百七⼗⼋条⼈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百⼀⼗四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第⼀百七⼗九条被拘留⼈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所在地的⼈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受委托的⼈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

被拘留⼈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民法院应当向委托⼈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百⼋⼗条⼈民法院对被拘留⼈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四⼩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百⼋⼗⼀条因哄闹、冲击法庭,⽤暴⼒、威胁等⽅法抗拒执⾏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续。

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民事强制措施有哪几种呢

民事强制措施有哪几种呢

民事强制措施有哪几种呢一、民事强制措施有哪几种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5种。

拘传是对被告采取的强制措施,其条件是:1、被告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

2、被告拒不到庭前必须经过两次合法传唤,用简便方法传唤不算合法传唤。

3、被告拒不到庭必须无正当理由。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对不到庭的被告予以拘传。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隐藏、毁灭证据;2、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5、对司法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参加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6、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

上述6种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只按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已经构成犯罪的,既要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又要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如果诉讼程序还没有开始或者诉讼程序已经结束,都不能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2、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对过失行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如当事人持有的书证在诉讼中失火焚毁了,就不能认为是毁灭证据,采取强制措施。

3、必须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已经发生,不能在行为前预先采取强制措施。

三、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在中国,训诫、具结悔过是批评教育的一种方法,凡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采取的,只需记明笔录,不必经院、庭长批准。

拘传、罚款、拘留等较严厉的强制措施,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无权决定,采取这种措施,必须经本法院院长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关
系受到扰乱的个人、经济组织,可以申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民事
诉讼。

这项法律的实施,有力保障了国家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法
律的落实,维护司法公正。

个体或经济组织的个人合法的权益的保护,他们有权采取法律行动,把主观权利转化为具有法律保护的客观权利,并可以在法律框架下以公平的竞争取得正义。

如果经济组织或个人发现他们的权利正在受到侵犯,他们不得不
适当捍卫自己合法的权利,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和形成合法秩序。

当事人或其关系受到扰乱的个人和经济组织,在利用法律手段保
护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恪守道德约束,维护公正,实现民主
公平。

只有这样,社会才能顺利发展,国家和民族的繁荣才能稳固可靠。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七十五条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第一百七十七条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第一百七十九条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

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七十五条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第一百七十七条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第一百七十九条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

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哪些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哪些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哪些(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

(3)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实施的下列行为: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进行民事诉讼,也就是我们说的打民事官司,但在具体诉讼过程中,可能当事人或者一些旁听人员会做出一些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来。

但是我们该怎么判断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民事诉讼的妨害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都包括了哪些。

要是当事人在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会被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

被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是要接受一定的强制措施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二、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例如说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冲击法庭和在法庭上哄闹等。

三、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

根据规定,这些行为主要有: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5.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四、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行为包括:1.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作者: 李春霖;丛峰
出版物刊名: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49-54页
主题词: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责令具结悔过;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诉讼秩序;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司法工作人员;司法拘留
摘要: <正>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特征及强制措施的意义(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特征所谓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阻止或破坏司法工作人员正常地执行职务,妨害诉讼秩序顺利进行的行为。

例如,不听从人民法院的组织、指挥,不遵守法庭纪律,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等,都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为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保证民事诉讼活动能够按照法定的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人民法院对一切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用强制的方法加以处理,这种依法采取的强制性的处罚手段,就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八条有关拘留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八条有关拘留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八条有关拘留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83.02.19
•【文号】
•【施行日期】1983.02.19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正文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
八条有关拘留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1983年2月19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已从1982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

现就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八条关于拘留的规定,通知如下:(一)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用这种强制措施,必须十分慎重,只有对极少数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人,经过多次耐心教育,仍坚持不改时,方可实行拘留,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采用拘留措施时,应当作出《拘留决定书》,经院长批准,由司法警察将《拘留决定书》连同被拘留人一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书》接受被拘留人并予看管。

被拘留人要自带被褥,并负担被拘留期间的伙食费用。

(三)公安机关可以将这种因妨害民事诉讼而被拘留的人放在行政拘留场内
看管,但不要将他们同受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未决犯混杂在一起看管。

(四)人民法院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的,应当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经院长批准后,交由当地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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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民事诉讼的处罚规定
妨害民事诉讼的处罚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以下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妨害民事诉讼的处罚规定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妨害民事诉讼的具体处罚措施:
1、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2、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3、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4、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

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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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特征
公权性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

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一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特定性
民事诉讼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它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不是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不能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如伦理上的冲突、政治上争议、宗教上的争议或者科学上的争议等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调整的对象。

对于无讼争性的非讼事件,虽然各国的普遍做法是由法院主管,但都规定了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非讼程序来处理。

自由性
民事诉讼反应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被告也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机制,诉讼中的和解制度和调解制度,对当事人处分其权利具有独特地意义和作用。

对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也可以不申请执行。

但是,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情况则不同,
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与被告人不能进行和解或调解,行政诉讼中就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也不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胜诉后也无权放弃自己的权利。

规范性与正当性
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周边法律制度如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等保障着民事诉讼的正义性,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利益不受侵蚀。

程序规则的严格性并不等同于程序的复杂性,其含义是指确保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性规定不得违反,否则即产生一定的程序制裁。

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限制了法官的恣意,消除了对社会统一规范的背离,满足了国家和社会维护统一的法律秩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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