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_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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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
购进时直接列作费用(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 理费用 等);
• (2)单位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通过 “政府储备物资”科目核算;
• (3)单位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和受托转赠的 物资,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
• (4)单位为在建工程购买和使用的材料物资, 应当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讲解
• 颁布时间:2016-07-06 财会[2016]12号,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共六章二十条: • 第一章 总 则(3) • 第二章 存货的确认(1) • 第三章 存货的初始计量(9) • 第四章 存货的后续计量(5) • 第五章 存货的披露(1) • 第六章 附 则(1)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第一章 总 则(3)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 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
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 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 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 动植物等。
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
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 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5、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
•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
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 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 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 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 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 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 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 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 费用。
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 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 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 期费用。
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3)
取得方式
实际成本的确定
第十二条:无偿 调入的存货
第十三:条盘盈 的存货
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 运输费等确定。
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 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 重置成本确定。
的存货
相关支出确定。
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2)
取得方式
实际成本的确定
第十一条:接受 捐赠的存货
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 费、运输费等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 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 费、运输费等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
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 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货
接费用。
第八条:委 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
托加工的存 (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
货
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
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通 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
过置换取得 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
• 第三条 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 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 存货的确认(1)
•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 认:
• (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 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 (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存货的初始计量(9)
1、外购库存物品的核算
• 第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
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 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 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2、自制的库存物品加工完成、验收入库
• 第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
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 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 接费用。
6、无偿调入的库存物品
•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
(一)在途物品的核算
• 单位应设置“在途物品”科目核算采购材料等 物资时货款已付或已开出商业汇票但尚未验收 入库的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
• 本科目可按照供应单位和物品种类进行明细核 算。
(二)库存物品的核算
• 单位应设置“库存物品”科目核算在开展业务 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种 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 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 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库存物品
• 第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
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 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 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 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4、置换换入的库存物品
•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
• 已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等的成本, 也通过“库存物品”科目核算。
• “库存物品”科目应当按照库存物品的种类、 规格、保管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
• 单位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较多的,可以 在“库存物品”科目(低值易耗品、包装物) 下按照“在库”、“在用”和“摊销”等进行 明细核算。
注意:下列情况不通过“库存物品”科目核算
• 第九条 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不计入存货成本:
•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 接费用。
•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 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 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存货核算涉及的主要科目有:
• 1301 在途物品 • 1302 库存物品 • 1303 加工物品 等
• 第五条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 量。
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1)
取得方式 实际成本的确定
第六条:购 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 入的存货 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
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自 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
行加工的存 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
购进时直接列作费用(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 理费用 等);
• (2)单位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通过 “政府储备物资”科目核算;
• (3)单位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和受托转赠的 物资,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
• (4)单位为在建工程购买和使用的材料物资, 应当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讲解
• 颁布时间:2016-07-06 财会[2016]12号,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共六章二十条: • 第一章 总 则(3) • 第二章 存货的确认(1) • 第三章 存货的初始计量(9) • 第四章 存货的后续计量(5) • 第五章 存货的披露(1) • 第六章 附 则(1)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第一章 总 则(3)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 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
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 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 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 动植物等。
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
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 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5、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
•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
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 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 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 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 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 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 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 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 费用。
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 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 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 期费用。
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3)
取得方式
实际成本的确定
第十二条:无偿 调入的存货
第十三:条盘盈 的存货
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 运输费等确定。
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 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 重置成本确定。
的存货
相关支出确定。
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2)
取得方式
实际成本的确定
第十一条:接受 捐赠的存货
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 费、运输费等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 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 费、运输费等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
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 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货
接费用。
第八条:委 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
托加工的存 (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
货
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
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通 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
过置换取得 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
• 第三条 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 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 存货的确认(1)
•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 认:
• (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 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 (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存货的初始计量(9)
1、外购库存物品的核算
• 第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
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 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 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2、自制的库存物品加工完成、验收入库
• 第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
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 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 接费用。
6、无偿调入的库存物品
•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
(一)在途物品的核算
• 单位应设置“在途物品”科目核算采购材料等 物资时货款已付或已开出商业汇票但尚未验收 入库的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
• 本科目可按照供应单位和物品种类进行明细核 算。
(二)库存物品的核算
• 单位应设置“库存物品”科目核算在开展业务 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种 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 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 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库存物品
• 第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
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 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 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 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4、置换换入的库存物品
•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
• 已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等的成本, 也通过“库存物品”科目核算。
• “库存物品”科目应当按照库存物品的种类、 规格、保管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
• 单位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较多的,可以 在“库存物品”科目(低值易耗品、包装物) 下按照“在库”、“在用”和“摊销”等进行 明细核算。
注意:下列情况不通过“库存物品”科目核算
• 第九条 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不计入存货成本:
•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 接费用。
•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 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 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存货核算涉及的主要科目有:
• 1301 在途物品 • 1302 库存物品 • 1303 加工物品 等
• 第五条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 量。
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1)
取得方式 实际成本的确定
第六条:购 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 入的存货 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
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自 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
行加工的存 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