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伶伦作律看三分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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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伶伦作律看三分损益
一、关于三分损益法的产生
音乐考古表明,远在新石器时代,我们的祖先就掌握了骨笛等乐器(例如:1986-1987先后在河南舞阳县贾湖发现的七音孔和八音孔骨笛18支)的制作技术。那时虽然还没有文字,显然当时的人们己经对音阶音程关系有了相当程度的认识,也说明了音乐活动已具有一定普遍性,还掌握了生成音阶与音程关系的方法。人类对所有与生存和生活相关的自然规律的探索是与人类自身的漫长进化过程相伴进行的,这些探索不仅包括天文、历法、农耕、医药,也包括音乐、乐律。
单就生成音阶与音程关系的方法来说,从简单到复杂、从粗陋到精准、从不那么符合人声到高度符合人声。直至找到了具有充分律制意义的三分损益法,也必然经历了漫长的实践——认识、比较,筛选的过程。最早见于文字记载的三分损益法己是早已定型成熟的生律法了。笔者认为,任何一样东西的生成,都是因其存在才使得人们意识到去发明。就如到底是先有规矩还是先有方圆,如果人们不意识、不认知到有圆这个物体的存在,如何会去想到要去画其,只有意识到此物体的存在,才会想要去描述他。
由此也可以看出三分损益的产生是因先有了音阶才使得古人去创造律制、创造三分损益。
二、关于伶伦作律的考证
关于音乐的产生。《吕氏春秋·古乐篇》中有这样一段话:“昔黄帝令伶伦作为律。伶伦自夏之西,乃之阮隃之阴,取竹于嶰谿之谷,以生空窍厚均者,断两节间,其长三寸九分,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吹曰含少。次制十二筒,以之阮隃之下,听凤凰之鸣,以别十二律。其雄鸣为六,雌鸣亦六,以比黄钟之宫,适合。黄钟之宫皆可生之。故曰:黄钟之宫,律吕之本。黄帝又令伶伦与荣将铸十二钟,以和五音。”这是有关伶伦作乐最早的文字记录。
《吕氏春秋》是秦国承相吕不韦主编的一部古代类百科全书似的传世巨著,有八览、六论、十二纪.共二十多万言。吕不韦称《吕氏春秋》“一字千金”,即如果有人能够改动一字,就悬赏千金。结果没有一个人能对书上文字加以改动。这也可说明《吕氏春秋》用词考究,内容严谨,里面的内容都是极为规范和具有参考价值的。吕不韦的这一举动,一方面为了精益求精,更多的.则是为了提高《吕氏春秋》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据考证。《吕氏春秋》中保存了很多的旧说传闻,在理论上和史料上都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其中关于伶伦作律的记载,不只具有将这一史料保存下来的音乐史学价值,而且后人可以通过对这一史料的分析,为解决音乐史上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提供参考资证。
《吕氏春秋》中关于伶伦作律的记载便涉及两个音乐史学问题,一是,黄帝令伶伦作律,听凤凰之鸣,这个传说是否确有其事?二是,中国古代的十二律究竟是“土产”还是“进口”依据是什么?
首先,《吕氏春秋》是经过精心的编纂、编排整齐,且在两千多年的流传过程中,几乎没有多少佚失的中国先秦典籍。并且作者及成书年代非常明晰,很少有异议。《吕氏春秋》本身的可信度为伶伦作律“听凤凰之鸣”。这一传说的可信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很多人认为“听凤凰之鸣”不可信的人在“凤凰”这个点上提出了疑问。他们认为凤凰本来就是传说中的神鸟,为乌有之物。“凤凰”既无,何来“凤凰之鸣”。我个人认为,《吕览》中所说的凤凰,可能只是对一种鸟的代称,并不是实指凤凰鸟。著名音乐史家杨荫浏先生对“伶伦作律”事也属信而“从有”者。他在脱稿于20世纪40年代中期的第一部音乐史著《中国音乐史纲》中,述及“上古期的乐律——十二律”时,不仅征引了《吕览》中的“伶伦作律”原始文本,同时也对“听凤凰之鸣以别十二律”,做了颇为独到的解说。其曰“凤凰不知是何鸟,说者多以为听鸟音制律,为无稽的神话,其实却未必无部分地真实的可能。在一九四二年八月,福建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邓媛女士曾经在川西灌县青城山上圆明宫道观中,亲自听得一种不知名的鸟,叫出合乎自然规律的以下诸乐语。要照它们做一套合于D 调的五音律管,的确并非难事。据道士说,这种鸟在春天很多,秋天正值稀少得绝无仅有的时间。在春天去,是否能听得合乎他律的鸟歌,现在还不知道。关于这一点,邓媛女士觉得动物学家之曾专门研究过鸟鸣者,也许能供给我们以更多的材料。
杨先生不仅对“伶伦作律”的文本予以征信,还试图对“听凤凰之鸣,以别十二律”这一神话性的描述做出合乎客观事实的理性化的解释,并期待着动物学家们的相关佐证,足见先生所信之笃。
在理论上很多学者纷纷进行研究探索,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来支持伶伦作律“听凤凰之鸣”这一传说的可信性。而李来璋遵循《吕氏春秋》古乐篇,中有关“黄帝令伶伦作律”的记叙,进行了吹律和制律的实践探索。并依法自己做出了十三根律管。从而证明了,远在五千年前的黄帝时代,已由身为乐官的伶伦制出并完善了我国的十二律的音体系。由此又可得出是先有十二律,黄帝才命伶伦去作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