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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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来源:呼伦贝尔根河民政时间:2011-05-05 11:2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内政发…2010‟12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制度)实施以来,在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促进以城乡低保为重点的社会救助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现就推进按标施保、加快完善城乡低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按标施保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富民与强区并重”的要求,以保障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为宗旨,以“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应保尽保、优质服务”为目标,科学制

定保障标准,准确核实家庭收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正确处理按标施保与总量调控、按标施保与分类施保的关系,积极探索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

以完善按标施保制度为主线,多措并举,力争用2年时间解决好当前城乡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主要是“建立四项制度、一个平台”,即:建立在自治区和盟市指导下,以旗县为单位制定并执行保障标准的制度;建立自治区和盟市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其它相关因素,对旗县低保对象所占比例进行宏观调控的制度;建立在旗县范围内,根据当年公布的保障标准和上级下达的调控比例,以规范透明的方式确定低保对象的制度;建立以家庭实际收入为基本依据,对低保对象实行按户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制度;建立从自治区到街道办事处和苏木乡镇四级联网的城乡低保管理服务平台。

二、保障标准的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旗县为单位确定并执行。设区的市所辖各区是否确定不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同一旗县所辖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原则上执行同一标准。

(一)保障标准的测算办法

计算公式:

P= ×(P0 +ΔY0× EN0)±R

其中:P为要测算年度的保障标准; P0为上一年度全区的平均保障标准;ΔY0为上一年全区农村牧区人均纯收入或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量;EN0为上一年全区的农村牧区或城镇的恩格尔系数;K为调整系数;R为调整项。

…说明:①计算公式所使用的人均纯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恩格尔系数均指上一年度的调查统计数据。②当计算全区保障标准时,调整系数k=1;计算各地农村牧区保障标准时,调整系数k=[(当地人均纯收入÷全区人均纯收入)+(当地农村牧区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全区农村牧区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计算各地城镇保障标准时:调整系数k=[(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当地城镇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全区城镇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③调整项R由综合考虑地区居民生活消费品物价指数、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得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治区把各盟市大致划分为三个类区。调整项R≤×(P0+ΔY0×EN0)×5%,原则上一类地区为–5%左右;二类地区为0;三类地区为5%左右,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二)确定保障标准参考的因素

在按上述公式测算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各地可重点考虑两个因素对测算结果进行适当调节:一是收入比例,根据区

内外近几年实际保障情况,城镇保障标准一般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左右,农村牧区保障标准一般占人均纯收入的28%左右。各地具体比例原则与经济发展水平成反比。二是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包括最基本的食物、非食物商品和服务方面的消费支出,主要是食品、衣着、医疗、交通、取暖、水电气等因素,同时考虑地区差异。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占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原则控制在25%至40%。

(三)低保对象所占比例的调控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财政承受能力等变动情况,每年核定全区城乡低保对象分别在城乡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的实际调控指标;在总的调控比例范围内,将各盟市划分为三类地区,分类下达具体的调控比例。各盟市将自治区下达的调控比例分类下达到旗县,作为旗县确定保障标准的重要依据。努力做到保障标准与调控比例相一致。

(四)保障标准的核定程序

自治区指导性保障标准由自治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物价)、统计、农牧业经营管理等部门制定和调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盟市、旗县的保障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和调整,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上报。自治区每年于1月底前下达指导性保障标准和调控比例;各盟市据此于2月15日前向旗县

下达指导性保障标准和分类调控比例;各旗县据此确定各自的保障标准和调控比例,并于2月底前上报盟市审核;各盟市于3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意见汇总上报自治区,由自治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物价)、统计农牧业经营管理等部门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请自治区政府批准并公布。

三、低保对象的认定

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其家庭实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认定为低保对象,实施应保尽保。

(一)农村牧区低保家庭收入的核定

农牧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纯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1、工资性收入:包含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收入、在本乡地域内劳动收入、外出从业收入。

2、家庭经营收入:包含第一产业纯收入,即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收入;第二产业纯收入;第三产业纯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含存款及有价证券利息、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房屋和机械租金、出让无形资产净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土地草场流转收入、其他投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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