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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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增强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提升学校人文社科研究的学术水平和层次,提高研究成果的质量,促进学校人文社科学科建设和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向上发展,同时也鼓励各学院依据自身的发展要求实施分层分类奖励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重要获奖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与著作、文艺创作作品等四部分,奖励经费列入学校年度专项预算,由社会科学研究院、计财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三条重要获奖成果奖励
(一)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15万元。
(二)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
秀成果奖
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以上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全国一、二、三等奖,依据我校完成人在完成人员中的前三位排名,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奖金标准的1/2、1/3和1/4予以奖励。
(三)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四)获省社科联社科优秀成果奖、省社科联青年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0.3万元。
(五)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对应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予以奖励。浙江省“五个一工程”奖,对应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予以奖励。
(六)获国家奖励办认可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社科奖(如王力、孙冶方、金岳霖、吴玉章、胡绳等著名民间奖),对应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标准,无等级的按一等奖奖励。
(七)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鉴定为“优秀”等级的项目成果,奖励1万元。被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
刊发的项目成果,奖励1万元。被教育部的《教育部简报(大学智库专刊)》刊发的项目成果,奖励1万元。
第四条应用性研究成果奖励
(一)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的内容,被中共中央或国务院采纳并得到国家主席批示的研究成果奖励15万,正国级领导批示的奖励8万,副国级领导批示的奖励4万元。
(二)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省部级单位采纳并得到省部级单位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的研究成果,奖励2万元;省级四套班子领导同志批示并采纳的,奖励0.5万元。
被省级及以上人大、政协领导批示的按照同级别奖励额度减半奖励。以上奖励要求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的,依据我校完成人在完成人员中的前三位排名,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奖金标准的1/2、1/3和1/4予以奖励。
第五条学术论文与著作奖励
(一)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的,每篇奖励4万元。
(二)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的,每篇奖励2万元。
(三)SSCI(社会科学论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全文收录的,每篇奖励2万元。
(四)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3000字(含)以上的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
(五)在一级期刊发表论文的,每篇奖励0.6万元。
(六)在CSS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的,每篇奖励0.1万元。
(七)发表在《求是》、《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2000字以上)的论文每篇奖励0.6万元。
(八)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文库》的著作,每部奖励8万元。
(九)在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并经学院与社科院认定的,每部奖励0.6万元。
(十)凡是发表在CSSCI或一级、权威期刊上的,在学术界有影响力的重要学术性书评(字数原则上在8000字以上),每篇奖励0.1万元。
第六条文艺创作作品奖励
(一)文艺作品获奖
1.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举办的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2.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获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举办的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一、二、三等奖,依据我校完成人在完成人员中的前三位排名,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奖金标
准的1/2、1/3和1/4予以奖励。
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特指由中宣部批准设立,由专业协会主办的国家级文艺专业奖项:“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全国美术展览奖”、“中国美术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金话筒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电视金鹰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中国新闻奖”、“中国出版政府奖”等。
以上获奖成果奖不设一、二、三等奖等级的奖项,均按一等奖给予奖励。
3.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入选全国美展的奖励0.6万元。
4.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作品,被国家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奖励0.5万元。
(二)文艺创作作品发表在《收获》、《十月》、《当代》、《人民文学》上,每篇奖励1万元。
(三)在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作品集,每部奖励0.6万元。
第三章奖励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的其他重大科研成果,
教师个人提出申请,经社科院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的,学校酌情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所有奖励项目要求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浙江工业大学为通讯作者单位,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论文,与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获得的奖励相同。
第九条期刊级别以每年年初公布的《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类期刊奖励目录》为准,专刊(或增刊)论文、书评(除重要学术性书评外)、访谈、会议综述、B版及CSSCI非选用版本等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条同一成果或同一篇论文,按最高奖级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奖励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申报时间:科研成果奖励一般在年底进行,具体时间以社会科学研究院通知为准。
(二)申报程序:各类奖励均由教师个人提出申请,由各学院(单位)审核并汇总奖励清单和相关材料,经社科院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申报材料:获奖成果以上级单位发布的文件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