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第一章奖励性质、类别及奖级第一条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称省社科优秀成果奖)是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类成果最高奖,列入省人民政府表彰项目,获奖成果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条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三种类别:1.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2.应用性研究优秀成果奖3.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第三条三大类别奖均设立“突出学术贡献奖”、一、二、三等奖四个奖级,用于奖励申报规定期限内我省学者撰写的社科优秀成果。
第四条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浙委〔2004〕17号)精神,“突出学术贡献奖”用于奖励改革开放以来,被历史证明对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产生重大积极影响、或被学界公认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我省学者的社科优秀成果。
第五条为调动广大社科工作者积极性,另设学术进步奖(原优秀奖)若干项,用于奖励被学科组一致提名建议奖励的优秀成果。
获奖成果由省评奖委员会和省社科联共同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章组织第六条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领导小组(下称评奖领导小组)是评奖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和评奖结果的最终审定。
评奖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省委宣传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社科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社科院、省委党校等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成员。
评奖领导小组职责:审定评奖细则、聘请评奖专家、审批获奖名单。
第七条评奖委员会是在评奖领导小组领导下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的专家委员会。
评奖委员会由省内外社科界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和部分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组成。
评奖委员会职责:评审成果,向评奖领导小组提出拟奖励成果名单。
第八条评奖的日常工作由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职能部门承担。
第三章申报第九条评奖范围1.参评对象必须是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
2.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成果,其主要研究对象是社会科学方面的,虽借鉴运用了自然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其成果亦列入评奖范围。
浙江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奖励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奖励办法为鼓励我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探讨,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层次,努力培养一支高质量的师资队伍,不断产出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果奖励(一)自然科学成果奖励1.获国家自然科学一、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二等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2配套奖励,另予以1:3配套资助研究经费。
2.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2配套奖励,另予以1:2.5配套资助研究经费。
3.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学校分别按所获奖金的1﹕1和1﹕0.5配套奖励。
4.获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按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相应奖励等级奖金标准予以奖励。
(二)人文社科成果奖励1.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2配套奖励,另分别予以1:3,1:2.5,1:2配套资助研究经费。
2.获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类一、二、三等奖,学校分别按所获奖金的1﹕2、1﹕1和1﹕0.5配套奖励。
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类奖项包含: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3.美术学、新闻传播学、文艺体育等特殊学科领域成果奖国家、省部级主管部委按年度主办或评选的美术学的科研成果如作品、展品,新闻学的科研成果如报道、评论,传播学的科研成果如电视节目、广告等的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公开奖励,分别按国家级、省部级人文科学成果奖给予奖励。
4.人文社会科学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奖(1)咨询报告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用的(有领导人批示并采用证明)奖励1万元。
(2)咨询报告被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并被省级有关部门采用的奖励0.5万元。
二、论文奖励(一)自然科学论文奖励1.凡在《SCIENCE》或《NATURE》期刊上发的科技论文,每篇给予10万元的奖励。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的规定(2017年修订)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的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招生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不低于本规定的标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院核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计划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等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二)计划招收博士研究生的人员应具有高级职称,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三)积极参加学位点建设工作,认真完成有关任务;(四)当年6月30日(博士研究生导师:次年6月30日)至其退休或合同终止日期的时间不少于培养一届研究生的要求。
对批准的延聘人员,其退休年龄按《浙江工业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五)能够为研究生提供充足的研究经费,并按时发放基本助研津贴(津贴发放标准按照《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学术成果要求第四条计划招收博士研究生的人员,应是经遴选批准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或近五年科学研究业绩符合拟招生学位点所在学科的申报教学科研型教授基本条件。
近五年承担科研项目和取得学术成果的业绩,按所在学位点门类,具体要求如下(两方面条件需同时满足):(一)工学、医学门类1. 科研项目:主持在研Ⅴ类纵向项目或Ⅳ类及以上项目1项,且主持纵横向项目年均到校经费20万元;或主持横向项目年均到校经费60万元。
2. 学术成果:发表A类或列入JCR或中科院SCI期刊分区的期刊论文4篇;或在中央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或研究生教材1部,并发表A类或列入JCR或中科院SCI期刊分区的期刊论文3篇。
(二)经济学、管理学门类1. 科研项目:主持在研Ⅳ类及以上项目或全国教科规划教育部重点项目或省社科规划重大、重点项目1项,且主持纵横向项目年均到校经费10万元;或主持横向项目年均到校经费30万元。
5浙江工业大学师资博士后制度实施办法(2016年5月)浙工大发〔2016〕23号
浙江工业大学师资博士后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学校人才引进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师资结构,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保障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工大党[2013]22号)等文件精神,经学校决定,实行师资博士后制度,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师资博士后制度是学校将部分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学校师资后备队伍建设,并从中选留优秀教师的人事管理制度。
将教师聘用制度与博士后工作制度进行有机结合,为青年人才创造良好的学术成长环境,激励青年人才在培养过程中脱颖而出,在学校未来发展中发挥生力军的作用。
第三条师资博士后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科和相关学科,以及其他学科委托校内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培养的师资博士后。
师资博士后的培养指标根据当年学校人才引进计划安排进行分配。
第二章选拔与培养第四条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师资博士后从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或经学校推荐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中选拔,常年举行。
入选者须符合相关学科教学科研岗位引进人员的标准,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和人事处等部门共同考察同意,并签订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后纳入师资博士后培养。
第五条师资博士后在用人单位和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共同指导下,根据学科发展目标选定研究方向,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锻炼科研能力与工程实践能力。
师资博士后的培养过程中应注重提升教师职业所需的素质和教学、科研能力,加强师德修养,强化学术规范与诚信。
第六条师资博士后纳入学校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
在师资博士后期间可完成学校规定的新教师上岗培训;不主讲课程,适当承担助教、育人工作或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师资博士后出站后至少半年进入(挂职)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依托地方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进行实践、实务能力的培养。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优课优酬奖励实施细则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优课优酬”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师从事研究生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引导教师更新教育观念、优化课程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与手段,提升研究生课程与课堂教学质量,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印发“优课优酬”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浙工大发〔2018〕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研究生教学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优课优酬”奖励是面向全校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的一线教师设立的课程教学奖励。
第三条“优课优酬”奖励采取教师个人申报、学科(学位点)初评、学院复核、学校终审相结合的程序进行遴选,每学期遴选一次。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优课优酬”奖励推荐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研究生“优课优酬”奖励推荐工作。
各学科(学位点)成立研究生“优课优酬”奖励评选小组,负责各学科(学位点)研究生“优课优酬”奖励的初步遴选推荐工作。
第五条基本条件按照学校文件执行。
第六条评价体系研究生“优课优酬”奖励以教师的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形式)为依据,包括研究生评价(满分40分或20分)、教师自评(满分10分)、同行和督导评价(满分20分)、课程教学过程评价(满分30分或50分)、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加分项)。
综合排名总分相同时以学评教高低排序。
一、研究生评价(满分40分;选学人数少于10名,评价分值减半。
)课堂效果优良,且学评教成绩在所在学位点教学班中排名前25%(40分);课堂效果良好,且学评教成绩在所在学位点教学班中排名前26%-70%(30分);课堂效果一般,且学评教成绩在所在学位点教学班中排名71%以后(20分)。
学生评价,占40%(选学人数少于10名,学生评价,占20%)。
评价数据主要来源于学校研究生院学评教网络系统中每个学期每门课程的学评教数据。
二、教师自评(满分10分)教师应教学态度认真;遵守教学秩序;课程内容符合研究生教学的要求。
根据以上条件的教师酌情自评0-10分。
三、同行和督导评价(满分20分)由各学科(学位点)组织同行和督导根据教师教学实际情况和提供的教学材料进行考核评价,酌情给分0-20分。
浙江工业大科技成果转化审批细则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审批细则(暂行讨论稿)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待发文)及《浙江工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转化成果时,成果完成人或学校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应向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系)、部门(以下统称单位)递交转化申请。
转化申请材料包括《浙江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及成果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受让方意向书、受让方身份或资质证明材料等。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一般需经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初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转化办”)复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议终审三个环节。
第四条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化价格的,需在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学校相关部门网站、技术交易平台网站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厉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标明。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转化办按照浙江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公示异议处理程序(详见附件二)讨论处理。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让的审批流程(一)协议作价: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转化办审核,并在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网站、学校相关部门网站和技术交易市场组织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议终审。
成果拟转让均价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应进入挂牌交易或公开拍卖流程。
(二)到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转化办审核;转化办依据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提供的评估材料确定成果挂牌交易价,并在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网站、学校相关部门网站公示不少于15日且无异议的,报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议终审。
成果挂牌交易成功后,签署成果转让合同。
(三)公开拍卖: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转化办审核;转化办依据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提供的评估材料确定成果起拍价,并在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网站、学校相关部门网站公示不少于15日且无异议的,报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议终审。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1年修正)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1年修正)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作者:杨伟明发布时间:2021-12-31 浏览次数: 1345(2019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公布 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修订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成创新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宁波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宁波市科学技术奖。
本省其他行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应当服务浙江发展,强化政策激励导向,聚焦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审核省科学技术奖励年度工作方案和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坚持公益和诚信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评审规则、标准、程序和结果,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一)浙江科技大奖;(二)自然科学奖;(三)技术发明奖;(四)科学技术进步奖;(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浙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奖励办法
浙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奖励办法(2013年12月修订)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校师生的科研积极性,鼓励跨学科研究与团队合作研究,进一步提高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提升文科学术研究的国际化水平,扩大文科的学术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项目及标准(一)获奖成果类1.对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其中,成果普及奖按二等奖予以奖励。
2. 对获得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3.对获得其他奖项的,按以下办法予以奖励:(1)成果入选《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文库》的,奖励3万元。
(2)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对应于省级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对应于省级一等奖;全国青年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对应于省级二等奖;其他中央部级奖对应于省级奖,其中课题等级鉴定类奖项、征文类奖项等不作奖励。
(3)获国家奖励管理部门认可的以社会力量设立的社科奖,如王力语言学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金岳霖学术奖、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胡绳奖、思勉原创奖、钱端升法学奖等著名民间奖,对应于省级奖,无等级的按省级一等奖对待;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一、二等奖对应于省级一、二等奖,其他等级不予奖励。
4. 国家级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论文著作类1. 在人文社会科学国际顶尖期刊发表的论文,奖励2~5万元。
2.凡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的论文,期刊影响因子进入所在学科领域排名前50%(即Q1、Q2,若在不同学科领域以最高排名为准),奖励1万元;未进入前50%的(即Q3、Q4),奖励0.6万元;被《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论文,奖励0.6万元。
论文类型仅限于article、review(A&HCI奖励类型还包括book review),其他类型按0.2万元奖励,会议文摘和更正等形式不作奖励。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研工作上水平、出成果、创效益,进一步加快我校全面建设示范院校的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获奖科研成果、科技论文、专著、专利成果等。
第三条获奖成果奖(注:不含论文奖)1. 自然科学类(1)国家级: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等级第一完成单位一等奖200.0万元二等奖100.0万元(2)部级: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获奖等级第一完成单位一等奖60.0万元二等奖40.0万元(3)省级: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省科技奖重大贡献奖60.0万元获奖等级第一完成单位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30.0万元三等奖20.0万元(4)厅局级:浙江省高校科研成果奖获奖等级第一完成单位一等奖 2.0万元二等奖 1.0万元三等奖0.5万元注:(1)国家科学技术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
(2)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推广类”、“专利奖”。
(3)其他部委的科研成果奖视同省级奖,参照省级奖的100%进行奖励。
(4)国家奖励办认可的部级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参照省级奖的50%进行奖励;厅局级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参照厅级奖的50%进行奖励;(5)上述奖励中,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校非第一完成单位不计奖励。
2. 人文社科类1.部级: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获奖等级第一完成单位一等奖40.0万元二等奖20.0万元三等奖10.0万元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题优秀奖,奖励项目负责人6.0万元3.省级: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等级第一完成单位一等奖15.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三等奖 5.0万元学术进步奖 1.0万元4.厅局级:浙江省高校科研成果奖、省社联社科优秀成果奖、省社联青年社科优秀成果奖、省教科规办教育科学优秀研究成果奖等获奖等级第一完成单位一等奖 2.0万元二等奖 1.0万元三等奖0.5万元注:(1)同一成果在本省获多种奖励时,只发最高奖级奖金。
浙江省关于科技管理活动中专家费发放标准的规定
浙江省关于科技管理活动中专家费发放标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落实上级政府部门关于深化科研经费使用“放管服”改革要求,扩大高校科研人员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性和创新活力,建立充满活力的科研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和我省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最新实施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纳入学校社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社科院”)管理的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等批准立项,由我校主持或参加的各类人文社科科研计划项目经费,按照是否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分为预算制项目经费与包干制项目经费。
预算制项目经费是指由各级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等批准立项、须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后实施的,由我校主持或参加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资助经费,其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
包干制项目经费是指由各级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等批准资助的、无须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的,由我校主持或参加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资助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政府及其相关机构、民间团体和个人委托学校进行各类人文社科研究等方面的项目经费以及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提供的科研合作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应当来源于市场竞争、市场委托等方式。
各类创新载体的创新券收入,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中心)的到款,可按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第三条建立和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或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学院”)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基本原则,规范以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主体的科研经费管理运行模式。
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奖励办法(精品)
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升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水平,争取高级别项目和高水平成果,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科研论文、学术著作、获奖成果、知识产权等。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以XX大学为第一承担(完成)单位、本校在职职工为第一承担(完成)人的项目或成果。
第四条人文社科处负责科研奖励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科研项目立项奖励第五条级重大项目:指项目,每项奖励50000元。
第六条级重点项目:指点项目,每项奖励30000元。
第七条级一般项目:指一般项目,每项奖励20000元。
第八条部委级项目:指各部委项目,每项奖励2000元。
第九条只立项没有经费的级、部委级项目不予奖励。
第三章科研论著类成果奖励第十条论文奖励以XX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XX大学人文社科学术期刊榜》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则上3500字以上),根据所刊发论文的期刊档次,学校分别给予以下奖励:1、发表在A类期刊(影响因子在平均值3倍及3倍以上)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0元,其中7500元作为科研经费。
2、发表在B类期刊(影响因子在平均值2倍-3倍之间)的论文,每篇奖励7000元,其中3500元作为科研经费。
3、发表在C类期刊(影响因子在平均值1-2倍之间)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其中1500元作为科研经费。
4、发表在D类期刊(影响因子在平均值以下)的论文,每篇奖励800元。
5、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0元,其中7500元作为科研经费。
6、被《AHCI》(人文艺术科学引文索引)、《ISSHP》(国际学术会议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和被《新华文摘》全文转引的论文,每篇奖励7000元,其中3500元作为科研经费。
7、被《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引的论文,每篇奖励800元。
浙江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
目录1.浙江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奖项级别认定暂行办法----------12.浙江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奖励办法----------------------43.浙江工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74.浙江工业大学省级以上科研平台管理办法-------------------------95.浙江工业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12浙江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奖项级别认定暂行办法(讨论稿)为规范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管理,做好科研项目和奖项级别认定工作,参照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纵向科研项目级别的认定(一) 纵向科研项目级别分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厅局级科研项目和一般纵向科研项目四类。
(二) 国家级科研项目1.人文社会科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
2.自然科学:由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等下达、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各类科研项目。
包括“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重大前期研究专项、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产业化计划等。
(三) 省部级科研项目1.人文社会科学: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及其他部委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课题,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工作委员会项目,浙江省社科规划项目。
2.自然科学: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国务院直属企业设立的科研项目和科研基金,浙江省科技厅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化计划项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建筑]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实施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把我校建设成为国内知名的教学研究型综合性大学的办学目标,加快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根据2001-2010年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总体思路,决定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实施研究中心建设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中心的建设目标是:从2004年起滚动评审确定5个研究中心进入建设计划,通过3-5年左右时间的重点建设,使我校人文社会科学若干学科和领域的研究水平达到省内领先,并通过研究中心的带动和辐射提升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总体水平。
第三条研究中心建设应从我校的学科优势和发展需要出发,鼓励学科交叉和融合,坚持优化结构、突出重点、促进联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通过3-5年左右时间的重点建设,研究中心应达到以下建设标准:(一)在科学研究方面,整体水平在省内居领先地位,并在国内相同领域享有一定知名度。
(二)成为省内本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中心。
(三)应用类研究中心在咨询服务方面,形成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省内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请建设研究中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学科点:有一个相关硕士点或校级以上重点学科作为研究中心的主要学科依托。
(二)人员与队伍:拥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稳定、合理的学术梯队;研究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研究人员中正高职称人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数不低于总数的20%。
(三)规划与制度:有一套研究中心的建设规划和措施;有科学、严格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有围绕相关研究方向的系列研究课题方案及研究实施计划,研究特色突出,优势明显。
(四)硬件条件:有相关的资料室和专业情报资料;有支持科研工作所必须的硬件设施(如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有研究中心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
(五)配套经费:学院以不低于学校建设经费1∶0.2的比例投入配套经费。
(六)研究中心的名称应体现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学科发展需要的二、三级学科以及更加专门的或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领域。
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预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精)
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预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为培育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成果,提高我校社科研究竞争力,争取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以上奖项,经研究决定设立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预研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预研项目”)。
为科学、规范地管理好预研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我校符合条件的在编在职教师和研究人员,均可申报预研项目。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项目:1.申报预研项目的课题与已在研的项目雷同者。
2.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尚未结项者以及其他纵向项目逾期未完成者。
第二条预研项目选题目标必须和学校考核目标相一致。
第三条预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三类。
第四条预研项目坚持择优和重点支持的原则,通过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等环节遴选,并经审核批准后公布。
学校将根据申请项目成熟程度确定立项,实行滚动资助和管理。
第五条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主要面向博士或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和研究人员;青年项目面向35周岁以下青年博士,或主持过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和研究人员。
第六条项目申请者同期限申请1项,每个项目的主要成员(含申请者)限为3人。
申请者和主要成员当年承担(含参加)的预研项目不得超过2项。
第七条预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两年中项目负责人应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不少于3篇与预研项目研究领域相关的论文。
第八条预研项目中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4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为1.5-2万元,青年项目资助额度为1.5-2万元。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核拨,首期拨款40%,待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再拨60%。
经费管理按学校相关科研经费政策执行。
第九条受资助者每年必需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报告研究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学校将不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对研究进展迟缓的项目,将中止下一期拨款。
对提前完成考核指标的项目,及时给予结题,同时鼓励申请下一期项目。
第十条项目考核以是否获得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以上奖项为主要指标。
1.重点项目:自项目立项后2年内,申请者必须获国家级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研究咨询报告被中央采纳1份以上,或被SSCI和A&HCI收录论文2篇以上,或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
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
申报评审书
申报中心名称
学科门类
中心负责人
所在学院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申请日期
浙江工业大学社科院制
二○一七年五月
一、简表
注:1、依托学科指一级或二级学科的名称。
2、研究中心成员的填写,包括中心负责人,不得遗漏。
3、研究中心成员须由其本人签名确认,并不得兼任其他中心研究人员。
二、研究队伍情况表
注:1、填报的项目数最多不超过5项;
2、填报的成果数最多不超过5项。
二、研究队伍情况表(续)
注:1、中心每个研究方向负责人各填一份。
2、填报的项目数最多不超过5项。
3、填报的成果数最多不超过5项。
三、中心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四、中心建设的实施计划
注:本表可自增附页
五、学院可用于支持中心的物质条件
六、中心所在学院审核意见
七、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八、学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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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增强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提升学校人文社科研究的学术水平和层次,提高研究成果的质量,促进学校人文社科学科建设和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向上发展,同时也鼓励各学院依据自身的发展要求实施分层分类奖励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重要获奖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与著作、文艺创作作品等四部分,奖励经费列入学校年度专项预算,由社会科学研究院、计财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三条重要获奖成果奖励
(一)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15万元。
(二)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
秀成果奖
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以上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全国一、二、三等奖,依据我校完成人在完成人员中的前三位排名,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奖金标准的1/2、1/3和1/4予以奖励。
(三)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四)获省社科联社科优秀成果奖、省社科联青年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0.3万元。
(五)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对应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予以奖励。
浙江省“五个一工程”奖,对应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予以奖励。
(六)获国家奖励办认可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社科奖(如王力、孙冶方、金岳霖、吴玉章、胡绳等著名民间奖),对应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标准,无等级的按一等奖奖励。
(七)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鉴定为“优秀”等级的项目成果,奖励1万元。
被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
刊发的项目成果,奖励1万元。
被教育部的《教育部简报(大学智库专刊)》刊发的项目成果,奖励1万元。
第四条应用性研究成果奖励
(一)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的内容,被中共中央或国务院采纳并得到国家主席批示的研究成果奖励15万,正国级领导批示的奖励8万,副国级领导批示的奖励4万元。
(二)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省部级单位采纳并得到省部级单位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的研究成果,奖励2万元;省级四套班子领导同志批示并采纳的,奖励0.5万元。
被省级及以上人大、政协领导批示的按照同级别奖励额度减半奖励。
以上奖励要求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的,依据我校完成人在完成人员中的前三位排名,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奖金标准的1/2、1/3和1/4予以奖励。
第五条学术论文与著作奖励
(一)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的,每篇奖励4万元。
(二)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的,每篇奖励2万元。
(三)SSCI(社会科学论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全文收录的,每篇奖励2万元。
(四)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3000字(含)以上的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
(五)在一级期刊发表论文的,每篇奖励0.6万元。
(六)在CSS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的,每篇奖励0.1万元。
(七)发表在《求是》、《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2000字以上)的论文每篇奖励0.6万元。
(八)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文库》的著作,每部奖励8万元。
(九)在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并经学院与社科院认定的,每部奖励0.6万元。
(十)凡是发表在CSSCI或一级、权威期刊上的,在学术界有影响力的重要学术性书评(字数原则上在8000字以上),每篇奖励0.1万元。
第六条文艺创作作品奖励
(一)文艺作品获奖
1.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举办的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2.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获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举办的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一、二、三等奖,依据我校完成人在完成人员中的前三位排名,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奖金标
准的1/2、1/3和1/4予以奖励。
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特指由中宣部批准设立,由专业协会主办的国家级文艺专业奖项:“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全国美术展览奖”、“中国美术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金话筒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电视金鹰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中国新闻奖”、“中国出版政府奖”等。
以上获奖成果奖不设一、二、三等奖等级的奖项,均按一等奖给予奖励。
3.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入选全国美展的奖励0.6万元。
4.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作品,被国家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奖励0.5万元。
(二)文艺创作作品发表在《收获》、《十月》、《当代》、《人民文学》上,每篇奖励1万元。
(三)在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作品集,每部奖励0.6万元。
第三章奖励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的其他重大科研成果,
教师个人提出申请,经社科院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的,学校酌情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所有奖励项目要求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以浙江工业大学为通讯作者单位,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论文,与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获得的奖励相同。
第九条期刊级别以每年年初公布的《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类期刊奖励目录》为准,专刊(或增刊)论文、书评(除重要学术性书评外)、访谈、会议综述、B版及CSSCI非选用版本等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条同一成果或同一篇论文,按最高奖级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奖励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申报时间:科研成果奖励一般在年底进行,具体时间以社会科学研究院通知为准。
(二)申报程序:各类奖励均由教师个人提出申请,由各学院(单位)审核并汇总奖励清单和相关材料,经社科院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申报材料:获奖成果以上级单位发布的文件为
准;SSCI、A&HCI论文奖励以浙江工业大学图书馆提供的检索数据为准;其他学术论文与著作奖励根据当年各单位提供的奖励清单,由作者提供符合奖励条件的原件。
第十二条学校对拟奖励项目学校社科院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5个工作日。
如对拟奖励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社会科学研究院提出。
第十三条奖金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或论文第一作者负责分配,第一完成人是学生,由其指导教师负责分配。
第十四条如奖励项目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发现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校有权收回该奖励项目奖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奖金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励条例》(浙工大发[2014]5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社会科学研究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