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需重点关注的30个难点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难点在哪里
⼟地增值税清算的难点在哪⾥⼟地增值税清算到底“难”在哪⾥?⼀、房企经济利益的驱使所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房地产项⽬结算时将⾯临严格和全⾯的⼟地增值税清算。
开发商的⼼态很复杂,主流的⼼态是观望。
希望新政策能有回旋的空间,使企业避免将较⼤部分利润上缴。
事实上,房地产企业规避⼟地增值税有很多办法,主要的办法有通过关联交易低价销售、签定虚假协议多开发票做⾼成本、拖延清算时间递延纳税等。
做⾼成本和贷款利息是通常做法,因为计算⼟地增值超额部分是要扣除掉这些成本的。
还有部分房地产企业利⽤种种⼿段钻《⼟地增值税暂⾏条例》的空⼦,迟迟不进⾏决算,或留下⼀两套尾房,致使整个项⽬不能决算,逃避⼟地增值税的清算。
对此各省税务官员都发现了很多案例,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多数企业并不采⽤税务筹划,⽽是直接多开发票。
尤其是在⾃⼰拥有⼯程队的⼩公司当中,这种做法⾮常普遍,⽐如说花了2000万给开成2500万。
⼤型房地产公司有好⼏⼗家上下游关联公司,装修、建筑安装等下属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和发票都可以被利⽤为提⾼成本的⼯具。
此外,⼟地增值税的清算会拉紧房地产公司的资⾦链,使⼀部分资⾦本来就捉襟见肘的⼩公司陷⼊倒闭的泥淖,⽬前⼀些⼩公司不得不卖地卖项⽬筹措现⾦应对即将到来的清算。
⼆、税务机关的征收原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作,实际⼯作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困难较⼤,⼟地增值税的征收确实有难度。
这是因为房地产⼯程的周期⽐较长,涉及的⾯⽐较⼴,产品也⽐较复杂,因此客观上会⽐⼀般的税种征收要复杂⼀些。
单就⼟地增值税来说,其税基并不⼩,应该是个⼤税,但是实际征收上来的⽐例却不⾼,变成了⼩税。
由于税务部门很难计算房地产的真实成本,现在地⽅税务部门只能按照销售收⼊的1.5%-2.5%预缴⼟地增值税。
⼀是⼟地增值税清算的⼯作量实在太⼤,真的开展⼟地增值税清算⼯作,地税局的⼯作⼈员根本忙不过来,因为⼟地增值税清算涉及复杂的扣除项⽬,包括⼟地款、房地产开发成本、费⽤和转让房地产有关税⾦等。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与注意事项分析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与注意事项分析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在房地产开发或转让过程中,按照一定的税率对土地增值部分进行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和注意事项:1. 税收政策调整: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清算政策可能会随着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调整而发生变化。
开发商和投资者需要及时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遵循最新的税收制度。
2. 计算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是根据土地转让的差额进行的。
差额是指转让价格与购买价格之间的差值。
开发商和投资者需要准确计算土地增值额,以避免税款的误算和罚款。
3. 申报和缴纳税款:在土地转让完成后,开发商和投资者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及时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
未按时申报和缴纳税款可能会面临罚款和其他法律风险。
4. 纳税人资格:在进行土地转让的过程中,开发商和投资者需要了解自己是否属于纳税人的范围。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和企业都有可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按照不同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5. 减免政策和优惠政策:在某些情况下,土地增值税可能享受减免政策或优惠政策。
开发商和投资者需要了解是否符合相应条件,并提前做好申请和准备工作。
6. 合规风险: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开发商和投资者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违规行为和合规风险。
否则,可能会面临处罚和法律诉讼。
在进行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发商和投资者应该积极获取相关信息,了解政策规定,找到适合自己的最佳途径。
建议在进行土地转让和税款清算之前,咨询专业人士或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确保所有的操作和流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只有具备正确的税务知识和合规操作的开发商和投资者,才能避免风险,保障自身的利益。
土增税清算重点关注的30个难点
2013土增税清算,重点关注的30个难点一、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间是何时?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售或自用的;该规定可用下列公示表示:(已转让可售建筑面积+出租或自用可售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85%。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清算单位及清算主体1、关于清算单位确认问题(一)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属于分批取得立项批文、整体开发、统一核算的房地产项目,清算时原则上应作为一个清算单位。
(二)对于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分期项目:①.同一开发项目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分期销售形式开发并能够分别核算各期收入和扣除项目的。
②.同一开发项目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取得初始产权登记证明的。
(三)对于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以分期项目作为清算单位;但是,如果分期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且未清算的,清算时应将符合清算条件的各分期项目合并作为一个清算单位。
2、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清算项目的主体应如何确定?企业(出地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联合其他单位(出资方)一同开发的,若双方约定,出地方不承担经营风险而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包括货币资金和其他非货币资产,对出地方应当按照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并向出资方开具发票;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继续投资进行开发并建房出售的,以新建房作为开发项目,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其中对出地方计算征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的价格,即作为出资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凭发票在其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以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的难点及其对策建议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的难点及其对策建议来源:镇江市扬中地方税务局时间:2011年11月18日近几年,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政策文件,对清算条件、收入确认、成本费用和扣除等方面都出台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土地增值税征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针对性,目前税务法规和行业相关估价规范对土地增值税纳税评估理论和方法等阐述都不甚详尽,评估中由于概念、方法等方面的不确切因素给土地增值税评估带来了诸多不便,甚至会直接对税收征管造成影响。
通过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我们对清算开发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方面进行的深入细致审核,发现并归纳了一些带有普遍性或特殊性的问题,值得我们提出并予以进一步探讨和商榷。
现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具体难点情况及其做法和启示整理汇总概述如下,仅供参考。
一、转让销售收入明显不合理低价的确认与调整问题对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情况,我们在清算中进行了认真分析、界定,并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地调整。
如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的房产低价卖给股东,若按照“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或者按照“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进行调整,都难于在本市房地产市场无此类型房价销售可比,所以暂无法按此来确定市价,况且转让定价偏高,纳税人也无法接受,考虑再三,因此我们在不违反政策最低原则底线的情况下,力求尝试,无限接近,此时可以按照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同时兼顾市价,两者因素综合考虑进行重新调整定价。
目前,税务部门为了避免税收流失,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界定销售收入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房产卖给股东个人及其子女是否存在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而如何进行合理调整的情况。
但在现有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中尚没有规定“价格明显偏低”的具体界定标准,也未对“正当理由”明确相应的范围?此外,截至目前为止,税务部门在确认企业的明显不合理低价行为后又该如何进行收入调整,也无具体操作办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疑难及热点问题汇总
土地增值税清算疑难及热点问题汇总近年来,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在我国引起了广泛关注。
随着国家土地利用政策的调整和土地资源紧缺情况的日益突出,土地增值税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税收收入渠道。
然而,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复杂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问题,存在着一些疑难和热点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一个疑难问题是关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一般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征收对象的界定变得复杂。
特别是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很多土地使用权并未转移,而土地增值仅仅体现在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这就给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带来了困难。
因此,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应如何计算和征税,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其次,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也是一个热点问题。
在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中,应当考虑土地增值的产生方式和时间,以及土地增值税税率的确定。
然而,目前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
一方面,部分地区仍采用传统的比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这种方法无法准确反映土地增值的实际情况。
另一方面,税率的确定也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导致部分纳税人觉得税负过重。
因此,如何合理确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再次,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便捷性和公平性也备受关注。
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到大量的纳税人和地方政府,税务部门需要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数据录入不准确等原因,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存在一定的不便捷性。
此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与地方税收收入分成机制相关,这就涉及到税收分配的公平性问题。
如何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便捷性和公平性,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
最后,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监督和执法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到纳税人的自觉遵守和税务部门的监管执法。
然而,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的信息较多,纳税人往往难以了解相关规定的具体细节,导致存在纳税人的投诉和争议。
土地增值税清算需重点关注的30个难点
土地增值税清算需重点关注的30个难点一、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间是何时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售或自用的;该规定可用下列公示表示:(已转让可售建筑面积+出租或自用可售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85%。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清算单位及清算主体(一)关于清算单位确认问题1、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属于分批取得立项批文、整体开发、统一核算的房地产项目,清算时原则上应作为一个清算单位。
2、对于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分期项目:(1)同一开发项目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分期销售形式开发并能够分别核算各期收入和扣除项目的。
(2)同一开发项目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取得初始产权登记证明的。
3、对于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以分期项目作为清算单位;但是,如果分期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且未清算的,清算时应将符合清算条件的各分期项目合并作为一个清算单位。
(二)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清算项目的主体应如何确定企业(出地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联合其他单位(出资方)一同开发的,若双方约定,出地方不承担经营风险而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包括货币资金和其他非货币资产,对出地方应当按照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并向出资方开具发票;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继续投资进行开发并建房出售的,以新建房作为开发项目,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其中对出地方计算征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的价格,即作为出资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凭发票在其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以扣除。
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土地增值税的30个涉税疑难问题处理作者:财税培训师纳税筹划师税收学博士肖太寿1、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基于此规定,在土地置换中,如果换出土地是国有土地,并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让,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让,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645号)的规定,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总之,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的行为,无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手续,都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处理。
2、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645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因此,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3、未取得项目立项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房产销售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四第规定:根据《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1.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多个部门和层级,但目前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监管责任模糊,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和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2.数据不准确。
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但目前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的数据管理不规范,数据不准确,给税务部门的清算工作带来了困难。
3.复杂的审批程序。
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流程繁琐,审批周期长,容易出现审批延误和审批效率低下的情况。
4.税收征管不到位。
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到巨额资金流动,但当前税务部门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管工作不到位,征收税款的凭证核实不严格,容易出现虚高虚报的情况。
对于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税务管理部门和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责,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强化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监督。
2.加强数据管理。
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数据管理,规范数据采集和统计工作,提高数据准确性,确保提供给税务部门的数据真实可靠。
3.简化审批程序。
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可以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推行“一窗受理”和“一次性办结”,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4.加强税收征管。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管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核查和检查力度,确保征收税款的凭证真实可靠,有效遏制虚高虚报行为。
5.加强宣传和培训。
通过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对税务部门和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监督机制不完善、数据不准确、审批程序复杂和税收征管不到位等方面,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效率和质量。
在审核土地增值税工作中的难点和疑点
在审核土地增值税工作中的难点和疑点
1、人防工程和地下车库的划分。
我们在审核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个问题。
一般高层和小高层的地下空间都会作为人防工程处理,而且面积也很大。
工程完工后,人防工程的成本是否按平均成本计算?人防工程的确认需要开发公司提供哪些资料?如在清算期间提供不全应如何处理?
另外,开发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都会把地下划分成车位出租(售)给业主,价格都很高。
这样地下车库的成本由住宅等可售面积承担。
而收入并未记入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
这样会减少土地增值额。
建议:
收益并入销售收入计算。
2、开发间接费用与房地产开发费用无法分清。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间接费用中列支企业所有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等,该单位会计说:
“我们只有这一个项目,所有人员都直接为这个项目服务,工资等费用理应记入开发间接费用。
”还有差旅费等金额也很大,理由是公司提供甲供材,自己到外地采购。
如此一来开发间接费用很大,增加了加计扣除的基数。
3、房子销售一房一价、一幢楼房的东、西边、低层和高层价格相差很大,很难确定房价高低,无法认定“房价明显偏低”。
4、开发成本中零星工程及众多的配套设施工程无法确定它的真实性。
小区道路、绿化工程等无法确定工程量、金额,只能认发票。
5、开发公司提供的各项工程合同不全,工程结算单提供滞后,大多为本公司的结算单,无第三方提供的工程审核单。
建安成本的审核只能以单位提供的结算单为准。
建议:
工程成本应由第三方审核确认。
1/ 1。
土地增值税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土地增值税热点难点问题集锦土地增值税热点难点问题集锦1、转让国有土地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2、以土地换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以土地换房屋(不含合作建房),应对转让房屋和转让土地的双方分别征收土地增值税,其计征依据为房屋的交易价(或评估价)。
3、对房地产抵押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抵押的在抵押期间不征税,抵押期满后如房地产权属未转移的不征税;如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应征税。
4、对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18〕57号文件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即对以房地产投资入股房地产企业或者房地产企业以房地产对外投资,都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能适用暂不征税政策。
5、对合作建房行为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6、对开发公司代建的房地产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开发公司代建的房地产不征税。
代建房地产应以委托方名义立项,其土地使用权和开发产品所有权应归属于委托方。
7、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自营、出租等其他用途时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与注意事项分析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与注意事项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其中土地增值税是其中关键且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房地产开发商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政府监管的重点之一。
因此,房地产开发商需要认真对待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并了解相关的注意事项。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1.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土地增值税计算的重要因素之一。
目前,我国按照不同城市分别设置土地增值税税率。
例如,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当中,土地增值税税率最高可达到20%,而大多数城市土地增值税税率在5%-10%之间。
房地产开发商需要了解当地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以便提前规划资金需求和预算。
2.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是根据该地块出让时的土地评估价值和该地块转让时的市场价值之差计算的。
一般情况下,该地块的出让时的土地评估价值由当地政府制定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市场价值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对于大型房地产开发商而言,他们需要通过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来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金额。
土地增值税清算比例是指最终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费,按照当地法规规定的比例进行缴纳。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北京购买了某一地块,如该地块增值税应缴纳50万元,而当地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比例为60%,则该房地产开发商需缴纳30万元土地增值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在购买地块前需要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比例。
二、注意事项1.规划预算房地产开发商需要在规划阶段考虑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并根据土地增值税税率和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制定资金预算。
在购地时,建议多方进行评估,了解市场趋势和价格,以便制定合理的开发方案和资金预算。
2.合法合规房地产开发商需要遵守地方政府和国家规定的土地相关法规。
在土地转让和开发建设过程中,需提前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申请,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书。
此外,应妥善保存相关文书和资料,以便日后进行相应的税务申报和清算工作。
3.税务申报土地增值税税费的申报应及时、准确地进行。
土地增值税审核要点及难点
土地增值税审核要点及难点一、土地增值税是啥?咱先得搞清楚土地增值税这个概念。
简单来说呢,这就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就好像是房地产在转手过程中“变贵”了那部分要交的钱。
这钱可不是个小数目,所以审核起来就特别重要啦。
二、审核要点。
1. 收入的审核。
- 确认收入可是个大工程。
你得看看卖房或者转让土地的那些收入是不是都老老实实报上来了。
有时候那些房地产企业可狡猾了,可能会把一些额外的收入藏着掖着,比如说停车位的销售收入,这可不能不算进去呀。
还有那些卖房送家电之类的,其实家电的价值也是包含在房价里的,这部分收入都得算得清清楚楚的。
- 对于分期收款的项目,那更得仔细核对啦。
每一笔钱什么时候到账的,是不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计算了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可不能让他们随便糊弄。
就像守着一个小财宝库,得一颗珍珠都不放过。
2. 扣除项目的审核。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这一项,得看看有没有相关的发票啊,协议啊什么的。
要是没有这些凭证,那怎么能证明这笔钱花出去了呢?而且有的时候可能会涉及到土地转让的一些附加条件,这些都要考虑进去,可不能只看一个表面的数字。
- 房地产开发成本更是复杂。
像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这里面说不定就有猫腻。
有些企业可能会虚报拆迁补偿款,把本来没那么多的钱报得很高。
还有建筑安装工程费,要检查一下工程结算单是不是合理,有没有多算工程量之类的。
开发间接费用也不能忽视,什么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之类的,得看是不是真的和这个项目有关,不能乱塞费用进去。
-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一块,得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这些都算准了。
这些税金虽然看着不大,但是积少成多,算错了也会影响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呢。
三、审核难点。
1. 成本分摊的难题。
- 对于一个大型的房地产项目,可能有住宅、商业、写字楼等不同的业态。
这时候成本怎么分摊就很头疼了。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含案例)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含案例)土地增值税的迅猛增长已逐渐成为地方税收的一个重要税种,必须严格征收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通常采取按不同类型的建筑物(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分别确定预征比例进行先预征,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再清算,多退少补的管理办法,清算工作是整个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的终点。
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于2006年和2009年下发了有关清算工作的要求和规程,进一步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具体清算工作中,清算条件、时间、方式、成本的认定和归集分配等问题是清算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在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一、把握清算时间及清算条件准确把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及清算条件是依法治税的前提。
在过去的征管工作中,只明确了纳税人申报、征收、入库的时间,对清算时间、清算条件和清算方法未作具体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明确了“两个条件”、“两个时间”,细化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操作步骤。
“两个条件”:其一,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即: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其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两个时间”:其一,由纳税人进行清算的,应当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其二,由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应当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通知之日起90内办理清算手续。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难点问题及应对策略研究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难点问题及应对策略研究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房地产企业的总体税收情况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情况紧密相关,而作为一项地方性税种,由于我国各地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执行并不统一,因此也给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造成了较大的困扰,怎样清晰认识和避免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出现的难点问题,降低公司税收风险是摆在所有房地产企业面前的一个考验。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难点问题(一)税收政策研究掌握不足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前,必须明确清算单位。
国税发[2006]187号中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定义是: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而在实际税务执行层面,各省市对“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存在差异。
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立项文件作为清算单位,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住建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清算单位,在清算过程中,如果房地产企业预测的清算单位划分口径与税务机关认定口径不相符,则可能造成计算结果偏差,因为不同清算单位的增值率会出现正增值或负增值,二者如果并入一个清算单位就可以相互抵消降低增值率,不能并入一个清算单位就可能出现负增值清算单位无法退税,正增值清算单位大额补税,对企业的效益及现金流产生很大影响。
国税发[2006]187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做了明确规定,包括一般纳税人应当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两种情形。
在房地产市场行情火热的时候,不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率非常高,如按时清算可能需要补缴大额土地增值税,有的房地产企业尽量推迟清算,近几年房地产受到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在"房住不炒"的基调下,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了土地价款比销售价还高的情况,这样就直接导致土地增值税清算金额要低于预缴金额,房地产企业需要向税务局申请退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征管难点
土地增值税清算征管难点土地增值税清算征管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领域,涉及多个方面的难点和挑战。
在本文中,我将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征管的难点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挑战。
【引言】土地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手段,在房地产开发和土地利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土地增值税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征管难度较大。
该税种在清算征管方面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难点,本文将详细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主体部分】1. 征纳主体的界定和认定难题土地增值税清算征管中的第一个难点是征纳主体的界定和认定。
在现实中,参与土地交易的主体众多,包括土地所有者、开发商、投资者等多个参与方。
在清算征管中,需要对这些主体进行认定,并确定他们应承担的税负。
然而,由于土地交易的复杂性和参与主体的多样性,征纳主体的界定和认定难题仍然存在。
解决方案:- 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建立健全的征纳主体认定机制。
- 制定明确的准入规则和条件,规范参与土地交易的主体的身份认定。
2. 价值评估和税基确定难题土地增值税的税额计算是基于土地增值金额的,而土地价值的评估和税基的确定是困难的。
土地的价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地理位置、市场需求、土地用途等。
如何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估和税基的确定,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征管中的关键难题之一。
解决方案:- 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科学严谨的土地价格评估和税基确定方法。
- 加强对土地市场和地方经济发展的监测和研究,及时更新土地价格评估和税基确定的依据和方法。
3. 信息共享和数据管理难题土地增值税清算征管需要大量的信息和数据支撑,包括土地交易信息、土地价值评估数据等。
然而,在现实中,信息和数据的共享和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孤岛和数据隔离问题成为制约土地增值税清算征管的难题。
解决方案:- 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部门和地区之间的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 健全数据管理机制,提高数据采集、整理和存储的效率和质量。
关注土增分期清算筹划与稽查难点
关注土增分期清算筹划与稽查难点房地产财税界有个共识,“合并清算”与“分开清算”相比,在税收上通常是划算的,如果“合并清算”比“非合并清算”税负低,就意味着有税务筹划的空间,换句话说争取“合并清算”是一种税务筹划的手段。
但是现有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规定及执法口径,各地差异较大,所以说争取“合并清算”能否落地的关窍是对各地税收政策和执法口径的把握。
本节以“合并清算”中“合并分期”为例来讲述这个问题。
01为什么说“分期”筹划有空间?因为各地对分期的划分存在不同的标准,这意味企业存在选择的空间。
从原理上讲,土地增值税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计算的,但实践中,对于房地产项目,有很多不同的划分标准。
如政府不同部门分别确定了不同的划分标准,下发了很多项目许可。
如发改委立项批复、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
不同的许可,还根据项目本身需求,明确了分期开发、建设以及销售。
正因为这些不同的划分标准,给了企业可以选择的空间。
02税法关于“分期”有哪些规定?1、中央层面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
(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3)《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17条规定: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2、地方规定各省各地对于土增清算单位的规定文件限于篇幅不好一一列举,我们将这些规定大体归为三类:第一类,以规划部门发放的用地或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分批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代表地区有:浙江、湖南、安徽、重庆、大连、青岛。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难点及对策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难点及对策土地增值税是一种在土地转让或者抵押贷款等情况下征收的税费,它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然而,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难点,需要制定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本文将探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难点,并提出一些可能的对策。
首先,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难点之一是审计问题。
审计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关键步骤之一,但由于土地交易的复杂性和数据的庞大性,审计过程常常会面临一些困难。
原始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审计的核心问题之一。
因此,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建立一个严格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其次,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另一个难点是税款征收。
由于土地增值税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个主体,税款的征收难度很大。
在土地交易中,买方、卖方、中介机构和政府税务部门等各方都要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然而,有些纳税主体可能存在逃税、避税等行为,导致税款被逃避或减少。
因此,应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监管,加大对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制定更加严格的税收政策和法规。
此外,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还存在着价值评估的难题。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是根据土地的增值金额计算的,而土地的价值评估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
土地价格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位置、土地用途等。
因此,为了解决价值评估的难题,应建立一个科学的评估体系,采用先进的评估方法和工具,确保土地增值税的准确计算。
另一个难点是土地增值税政策的稳定性。
土地增值税是一个涉及到各个利益方的政策,因此政策的稳定性对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尤为重要。
政策的频繁调整或变动会给纳税人和税务机构带来较大的困扰,也会对土地市场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应制定稳定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并加强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增强纳税人的合规性意识。
此外,土地增值税清算还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由于土地交易信息的不完全性,纳税人和税务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纳税人可能隐藏或故意误报交易情况,导致税务机构无法获得真实的交易信息。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与注意事项分析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与注意事项分析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是指在房地产交易中,因土地增值所应纳的税收。
在房地产交易中,土地增值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费用,它直接影响着房产交易的成本和收益。
针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问题和注意事项,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税收政策,并且在实际操作中避免出现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分析1. 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不确定性由于税收政策会不断调整和变化,导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和税率等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就给房地产开发商和投资者带来了不确定性。
他们需要不断关注政策变化,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并及时调整自己的策略和计划。
2. 税收计算的复杂性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涉及到多个因素,包括土地增值的计算、抵扣项目的确定、税率的确定等。
这些因素使得税收的计算变得非常复杂,需要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才能够进行准确的计算。
一旦计算出现错误,就可能导致税收的争议和风险。
3. 合同约定的模糊性在房地产交易合同中,通常会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约定。
由于合同的约定往往过于模糊,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解释和执行上的困难。
如果合同中的约定与实际政策和法规不一致,就可能导致纠纷和风险。
1. 关注政策和法规的变化2. 建立专业团队进行税务筹划由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非常复杂,需要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和投资者来说,建立一个专业的税务筹划团队非常重要。
这个团队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的成本。
4. 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和投资者来说,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非常重要。
他们需要根据当前的政策和法规,对土地增值税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发现税务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以避免风险对自己的影响。
5. 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在房地产交易中,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非常重要。
他们可以帮助房地产开发商和投资者了解最新的政策和法规,解决实际操作中的疑问和问题,以及避免因为自身操作不当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土地增值税清算重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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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 三、清算时限要求。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当报送的资料: 五、税务机关的受理。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七、清算时未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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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一、扣除项目金额组成内容 (一)地价款。 (二)开发成本。 (三)开发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四)开发税金。 (五)加计扣除费用。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二、房地产企业扣除项目的审核要求 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
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 据的不得扣除。 2.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3.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 别归集,不得混淆。 4.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 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 摊的。
使用税。
第一讲 土地增值税清算重点难点问题全 方位解读。 第二讲 房地产相关实务解析
5
第一讲 土地增值税清算重点难点问题全方位 解读
一、 土地增值税概述。 二、 土地增值税收入总额的确定。 三、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
确定。 四、 转让旧房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五、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政策。 六、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七、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八、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九、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纳税筹划方法。
土地增值税概述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四、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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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需重点关注的30个难点一、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间是何时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售或自用的;该规定可用下列公示表示:(已转让可售建筑面积+出租或自用可售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85%。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清算单位及清算主体(一)关于清算单位确认问题1、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属于分批取得立项批文、整体开发、统一核算的房地产项目,清算时原则上应作为一个清算单位。
2、对于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分期项目:(1)同一开发项目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分期销售形式开发并能够分别核算各期收入和扣除项目的。
(2)同一开发项目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取得初始产权登记证明的。
3、对于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以分期项目作为清算单位;但是,如果分期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且未清算的,清算时应将符合清算条件的各分期项目合并作为一个清算单位。
(二)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清算项目的主体应如何确定企业(出地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联合其他单位(出资方)一同开发的,若双方约定,出地方不承担经营风险而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包括货币资金和其他非货币资产,对出地方应当按照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并向出资方开具发票;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继续投资进行开发并建房出售的,以新建房作为开发项目,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其中对出地方计算征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的价格,即作为出资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凭发票在其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以扣除。
若出地方和出资方合作建房、约定建成后分配开发产品的,出地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为首次或者以后分配开发产品时应分出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加减其他补价计算确认;同时确认出资方取得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三、如何理解把握“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等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四、房地产企业土增税清算分期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以企业自行划分的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五、关于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后,办理清算手续前,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办理清算手续前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办理清算手续过程中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未取得清算书面审核结果的,应继续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取得清算书面审核结果后,应按187号文第八条规定处理。
(四)法院等有权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实施强制拍卖、变卖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应按有关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得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进行开发或者进行部分开发后即转让的房地产,其扣除项目如何掌握答:下面按照是否进行实质性的土地整理、开发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况进行说明:(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其扣除项目如下: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2、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包括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实质性的土地整理、开发,但未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扣除项目如下: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2、开发土地的成本;3、加计开发土地成本的百分之二十;4、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包括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七、以合作建房形式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计算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问题(一)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双方不成立合营企业,合作中出地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地产所有权,出资方以转让部分房地产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
对于上述出地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地产所有权的,按187号文第三条第一项确认收入,对于出资方以转让部分房地产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按187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分别确认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和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
(二)出地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出资方以货币资金作价入股,成立合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建成后双方采取分配方式为:1.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2.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或提取固定利润的;3.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地产的。
对于上述合营企业,以出地方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作价入股时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对于出地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作价入股时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所取得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第六条规定,对于2006年3月2日以后发生的,出地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合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一方出资、一方出地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项目公司成立前为该项目各自支付的土地或工程款,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允许在该项目清算时予以扣除。
八、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问题1、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不能包含在开发间接费里。
2、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1)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
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如空调、电视机等。
(2)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3)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九、公共配套问题(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不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设部门缴纳市政配套设施费并取得相应的财政专用收据的,应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费计算扣除。
(三)对于按照规定应移交而未移交的公共配套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属于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接收的,经接收单位或者政府部门出具证明,由清算小组合议确定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未移交的公共配套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不得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或者公共配套设施等转为自用,其房地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因而不应确认转让收入。
但是,对于该部分开发产品或者公共配套设施所应分担的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不得计入扣除。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十、车库、车位、储藏室问题1、纳税人在销售房地产的同时向买受方附赠地下车库(车位),凡在售房合同中明确且直接在发票上注明附赠的,该地下车库(车位)相关的成本、费用等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规定计算扣除。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据此,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附赠的车库、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青地税函[2009]47号3、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对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4、有产权的储藏室不属于住宅,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储藏室和套房一起出售,应分别核算套房的增值额和储藏室的增值额,否则若套房为普通标准住宅,企业将不能享受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若储藏室单独出售,储藏室应按非住宅缴纳土地增值税。
十一、开发间接费问题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间接费用计算扣除的问题(一)开发间接费用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组织、管理各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行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或销售部门等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或销售费用不得列入。
(二)开发间接费用与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应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区分并分别核算。
如划分不清的,全部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