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土地征用补偿的标准与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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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补偿法律规定

一、土地征收补偿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征用补偿二、什么叫征地补偿安置费1、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2、安置补助费是针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来源给予的一种生活安置性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权人。

3、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5、凡是被征土地的承包权人如果同意本集体组织确定的统一安置方案,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组织统一安排失地农民生活。

其他国家(地区)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及借鉴

其他国家(地区)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及借鉴
其他 征地 中的行 为而造成损失 的补偿 等 。补偿对象包 营业 时 ,应 当给予全部停业损失 的补偿 ,包括 商誉 价 括土地所有 者 、 使用者及其他受益人 。 值 、 费用等 )律师和其他专业服务费用 、 的税 停业 , 附加 务负担 ; ④其他损 失补偿 , 主要包括住房损失补偿 和耕
地 的补偿 ; ②残地补偿 , 由于征地 而造成 土地 的隔绝与
损害 而造成 的贬值 的补偿 ; ③侵扰补偿 , 包含不 同种类
的损 失补偿 , 典型 的有房屋搬 迁 ( 搬迁 费用 、 家具改装
上包 括 以下方 面: 土地所有 权 的补偿 , 除土地所 有权 之 费 等 ) 补偿 , 营业 迁移 ( 寻找新 营业 地 的费用 、 迁移 费 外 的其他 权利 的补偿 , 附着物 ( 建筑 物和农 作物 等 ) 的 用 、 营业场所 的装修 费用 、 短期利润损 失 、 分商誉 损 部 补偿 , 迁费用 , 搬 残地及 受影 响土地 的补偿 , 因测 量或 失等 ) 补偿 , 全部停止 营业损 失补偿 ( 当企业不 能迁移
生其 他的损 失所 给予 的 补偿 ; ③工 程 费 , 收用属 于 因 同一土地 所有人 之一块 土地 的部分 土地 , 致使残余 土
各 国一 般通 过 宪法 或 基本 法 对补 偿 原则 进 行 明 地 须 为通路 、 渠 、 沟 墙垣 、 栏或 其他 工程 的新 建 、 栅 改
确, 具体包括公正补偿 、 合理补偿 、 际价值补偿 等。 实 如 建 、 建 、 缮 所使 用 或被 堆 土 、 土时 而给 予 的补 增 修 挖
新加坡等 国家以及我 国香港 、 台湾地 区征地补偿 的基 础上 , 分析我 国现行 法律 法规 对征 地补偿规定的特 点, 对完善 我 国征 地补偿 制度提 出建议 。 关键词 :土地征 收 补偿原则 补偿 内容 补偿标准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渝府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补偿程序第四章补偿政策第五章评估、复核和鉴定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细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专项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活动。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导言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土地征收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为了保护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权益,我国新颁布了《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这些条款对于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确保土地征收的公平和合理性。

一、征收程序征收土地的程序是确保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平衡的关键环节。

1. 依法征收根据《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土地征收必须依法进行。

相关部门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进行公告,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 公示和听证公示和听证是土地征收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公示期间,征收单位必须向社会公示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信息,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良好的协商机制。

3. 协商补偿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和征收单位应当进行协商,就土地的补偿标准、方式等进行合理的安排。

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充分考虑土地所有者的意愿和诉求,确保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和满意度。

4. 补偿合同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和征收单位应当签订补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补偿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双方应当在签订过程中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1. 补偿方式根据《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土地补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实物补偿的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土地所有者一定的金钱补偿;实物补偿是指通过提供相应的土地或者其他产权的方式进行补偿。

2.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是衡量补偿合理性的关键指标。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规定,土地补偿标准应当参考市场价格、土地流转价格等因素。

双方应当在协商过程中考虑土地的品质、用途、位置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3. 相关费用的补偿除了土地补偿外,征收单位还应当承担相关费用的补偿,如搬迁费、重新安置费等。

这些费用是为了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基本生活和生产需要,确保其在征收过程中不受损失。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21年)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21年)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衡政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企业:《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2日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人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附属设施等的补偿。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并负责市本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征地拆迁事务中心负责市本级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设立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退出宅基地补偿使用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方案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民法典中的土地法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土地法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土地法规定及其适用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成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促进土地利用的合理化,中国的民法典对土地法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适用。

本文将介绍民法典中的土地法规定及其适用情况。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土地包括土地农田和城市建设用地两类。

土地所有权归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保护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法典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相关规定。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租、租赁等方式进行转让,但是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土地使用权的获得与使用限制为了控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民法典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和使用限制。

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包括出让、转让等方式,但必须符合土地管理和规划的要求。

另外,民法典还对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了规定,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20年以上,并可以续期。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限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土地的用途、限制性条件和使用期限等。

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规划和用途的规定,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

此外,土地使用权人还需要遵守土地治理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土地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利用。

三、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由于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征收成为了不可避免的事情。

民法典对土地征收和补偿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征收单位必须向被征收人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安置措施。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范围和方式。

土地征收可以通过协议征收、公告征收等方式进行,征收范围包括农田和城市建设用地。

在征收时,必须考虑土地的实际价值、社会影响和环境问题等因素,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的规定在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是农民的重要经济来源。

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征地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征地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征地审批程序是怎样的在农村,集体⼟地被征⽤的事情时有发⽣,因此,我们实在有必要了解⼀些征地拆迁的相关知识。

下⾯,店铺⼩编将为⼤家介绍征地审批程序的知识,请⼤家阅读了解。

征地审批程序是怎样的报省政府批准征⽤⼟地审批程序:⼀、预报预审1、单独选址的建设单位向项⽬批准机关的同级⼈民政府国⼟资源⾏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2、指定乡镇政府为实施规划由市、县⼈民政府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向省国⼟资源厅提出预审申请;3、其他村镇为实施规划,向市、州⼈民政府国⼟资源⾏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4、受理机关对建设项⽬的有关事项进⾏审查,出具预审报告。

⼆、申请⽤地1、单独选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向省国⼟资源厅和项⽬所在市、县国⼟资源局提出⽤地申请;2、为实施规划分批次使⽤⼟地的,由所在地市、县国⼟资源局向省国⼟资源厅提出⽤地申请;3、申请内容为:项⽬名称、项⽬批准机关、批准⽂件、拟⽤地地点、⾯积及地类、⽣产及投资规模、⽤地安排等。

三、组织现场踏勘1、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组织现场踏勘;2、交通、涌源等国家重点⼯程以及占地6.66公顷以上的,由省国⼟资源厅组织⼈员踏勘。

四、委托统征,下达测量通知书1、根据现场踏勘意见,由国⼟资源⾏政主管部门统征牵头单位;2、下达现场调查和测量定界⼯作任务。

五、拟定⽅案1、建设⽤地呈报说明书(含拟使⽤⼟地的现状、⼟地利⽤总体规划、建设规划、项⽬⽤地安排、征地补偿安置及有偿使⽤情况等);2、农⽤地转⽤⽅案(含占⽤农地种类、位置、⾯积、质量等);3、补充耕地⽅案(含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的位置、⾯积、质量、补充的协议、时限、资⾦落实情况及相应的图件等);4、征⽤⼟地⽅案(含征⽤⼟地的范围、种类、⾯积、权属、⼟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各项地⾯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员安置途径等);5、供地⽅案(含供地⽅式“划拨、出让、租赁”、⾯积、⽤途、⼟地有偿使⽤的标准、数额等)。

六、上报审批1、先报本级⼈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2、后逐级上报审批;3、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地有偿使⽤费。

征地补偿协议和谁签订

征地补偿协议和谁签订

一、征地补偿协议和谁签订1、集体土地上:按照规定,有权批准征收土地的,只能是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本区域的征地拆迁工作。

由此可知,被征收人应当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国土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实践中,有些地方可能是村委会拿着一纸协议书找被征收人签字,这时被征收人需要注意村委会是否有被委托,需要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才可与其签订补偿协议。

2、国有土地上:根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知,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都可以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

但须注意和被委托的单位签订协议时需让其出具授权委托书。

征地补偿协议二、征地补偿协议怎么写甲方:乙方:甲方因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在****镇人民政府监督协调下,根据《民法典》和《土地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用地范围为建设沙圪堵急调峰加气站所需土地。

2、协议达成后,乙方及其村民不得干扰阻挡甲方在土地范围内施工、经营等合法行为。

3、甲方根据用地的数量对乙方进行土地占用补偿,补偿方法如下:(1)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大写)******(小写:********整)(此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退耕还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坝补偿、等所有和土地相关的全部费用)甲方补偿只对乙方村委会,不直接对村民,具体分配由乙方村委会负责。

(2)如村民阻拦施工由村委会出面协调并解决,并不得影响甲方正常施工。

4、违约责任协议生效后,双方严格遵守共同履约,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的一方应当向未违约方支付补偿金额20%的违约金。

民法典中的土地使用权保护与土地征收

民法典中的土地使用权保护与土地征收

民法典中的土地使用权保护与土地征收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稀缺资源,其使用权保护与土地征收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土地使用权保护问题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制度化的保障。

本文将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意义、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措施以及土地征收程序方面进行论述。

一、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意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使用者授予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土地使用权被赋予了物权性质,被确立为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这为土地使用者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地位和保障。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使用权的确立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规范和制度保障,有效推动了乡村振兴和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农村土地二级市场的逐步发展,使农民的土地资产可以得到灵活流转,增强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

2. 促进城市化进程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使城市规划和建设能够有序进行,有利于推动城市化进程。

城市土地在依法出让和使用的过程中,可以更好地保护土地使用者的权益,提高土地的有效利用率,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城镇化。

3. 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意义还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方面。

通过对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防止土地寡头垄断,保护农民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公正。

二、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民法典中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1. 确权登记和证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和证明是土地使用者获得土地使用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土地登记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以确保其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2. 结构化合同制度民法典强调了土地使用权合同制度的重要性。

土地使用权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合同可以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期限、使用方式、费用计算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为土地使用者提供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协议书常用版(四篇)

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协议书常用版(四篇)

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协议书常用版甲方:_____乙方:_____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地点建设项目名称_____,建设地点_____,建设单位_____,《拆迁许可证》文号_____。

二、房屋基本状况1、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_____间,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平方米。

2、乙方有正式户口____人,常住人口____人,应安置人口____人,分别是_____。

3、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拆迁安置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位于_____,共_____套_____间,_____层____号,配有____等设备。

四、拆迁补偿1、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元整;2、附属物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整;3、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_____元整;4、设施设备迁移费为人民币_____元整;5、其他费用为人民币_____元整。

五、搬迁乙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经甲方确认,旧房由甲方拆除。

六、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及方式甲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按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补偿总额一次支付给乙方。

七、注销乙方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移交有关房屋、土地证件,由甲方统一向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被拆迁房屋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天然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水、电、气等费用。

八、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____等____人一致签字同意_____作为乙方代表人,授权他(她)在协议文本和其它文件上签字。

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_____领取。

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续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

标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标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该公司在市郊购置了一块土地,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在开发过程中,甲公司聘请了乙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乙研究院”)进行建筑设计,并聘请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进行施工。

在项目竣工后,甲公司发现住宅小区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包括房屋漏水、墙体裂缝、地板翘起等。

甲公司遂要求乙研究院和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可以向乙研究院和丙公司追究责任?2. 乙研究院和丙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3. 甲公司可否要求乙研究院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可以向乙研究院和丙公司追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研究院、丙公司签订了建筑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乙研究院、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因此甲公司有权向乙研究院和丙公司追究责任。

2. 乙研究院和丙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1)乙研究院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本案中,乙研究院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其建筑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因此,乙研究院应承担违约责任。

(2)丙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建筑施工业务。

”本案中,丙公司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其施工存在重大缺陷,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

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

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一、土地征收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土地征收程序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022最新土地征收标准

2022最新土地征收标准

一、2022最新土地征收标准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二、土地征收特征概念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还具有计划经济的色彩,随着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政治文明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在立足国情、省情的基础上,综合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适合本土的合理的土地征收法制体系,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北京在明首席杨在明说。

土地征收是2004年《宪法》修正后的新词汇。

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主要原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

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的规定修改后的第13条新增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法律保障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非经权利人同意不得被强制转让其财产权,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

在教科书上称为“物权的绝对性原则”。

物权的绝对性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过错责任(自己责任)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修改后的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就是这一基本原则的体现。

这一基本原则的贯彻,是由刑法上侵犯财产罪的刑事责任制度,和民法上侵犯财产权的侵权责任制度,予以切实保障的。

侵犯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行为,重者可构成刑事犯罪,轻者可以成立侵权责任。

征收和征用,是国家强行取得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或者强行使用公民和法人的财产的制度,属于一种例外规则。

正像强制缔约制度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例外、无过错责任制度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一样,征收和征用制度就是物权绝对性原则的例外规则。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5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转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并在事前受公正补偿时,不在此限。

”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剥夺所有权只有为公共福利的目的才能被允许。

”就是关于征收制度的规定。

可见,修改后的宪法第13条在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1款)的同时,规定“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第3款),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共同经验的。

征收和征用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项法律制度。

其共同点在于强行性。

依法实施的征收和征用,均仅依政府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发生效力,无须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的同意,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必须服从、不得抗拒。

征收和征用的不同点是:征收的实质是强制收买,征收的对象限于不动产,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且征收不发生返还问题,只发生征收补偿问题;征用的实质是强制使用,征用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使用完毕后应当将原物返还于权利人,如果因使用导致原物毁损不能返还的,应当照价赔偿。

最新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规定是什么?

一、最新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规定是什么(一)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二)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三)在住房保障方面。

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宅基地补偿政策二、农民进城宅基地怎么办(一)农民进城已经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将落实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政策。

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有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二)农民进城未落户。

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朋友而言,不需要担心宅基地会被收回和自家房屋被拆除的问题,根据《民法典》以及《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的房屋是属于农民朋友的固定资产,而宅基地也是农民应当享受到的固定权益,虽然农民朋友在城市务工,农村的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但是使用权与处置全一直属于农民朋友,如果农村集体组织需要拆除农民朋友的住房,那么必须要经过农民朋友同意,同时还需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即使农民闲置的房屋已经成为了危房,也需要根据危房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会被拆除。

三、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补偿;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向该所在人支付补偿;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富余劳动力支付补偿。

民法典中责任田被征用如何赔偿

民法典中责任田被征用如何赔偿

民法典中责任⽥被征⽤如何赔偿责任⽥是指由耕种⼈负责耕种的农⽥。

⽽在现实⽣活中⼟地征收是⽐较多的,征收⼟地时,对被征收⼈可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项⽬⽐较多的,民法典中责任⽥被征⽤怎样赔偿?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责任⽥被征⽤如何赔偿民法典规定,对责任⽥进⾏征收的,要给予⼟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和组织、个⼈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应当依法及时⾜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的居住条件。

⼆、农村⼟地征收的⼀般程序(⼀)预征告知。

征地报批前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是国⼟⾏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国⼟⾏政主管部门不履⾏这⼀法定职责就是⾏政不作为。

(⼆)现状调查及确认。

当地国⼟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共同确认。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申请听证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异议和建议,听证机关应该形成笔录,该笔录也是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资源⾏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案,以及建设项⽬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地转⽤⽅案、补充耕地⽅案、征收⼟地⽅案和供地⽅案,编制建设⽤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书四⽅案),经过县级⼈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民政府正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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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土地征用补偿的标准与程序规定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的征用与补偿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明确了土地征用补偿的标准与程序。

本文将对民法典关于土地征用补偿的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土地征用补偿的标准
民法典对于土地征用补偿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理补偿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土地征用应当依法进行,并对农民的土地产权权益给予合理补偿。

合理补偿是充分尊重农民权益的基本原则,保证社会公平与正义。

2. 补偿的权益范围
民法典明确土地征用补偿应当包括征地补偿、安置补偿及相关费用补偿。

征地补偿应覆盖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价值,安置补偿应考虑农民的居住、生产条件等,相关费用补偿则包括农民因征用而产生的过渡费用等。

3. 补偿方式及支付期限
民法典规定了土地征用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物权交换等方式。

同时,明确了补偿应及时支付,防止拖欠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征用补偿程序规定
除了补偿标准的明确规定外,民法典还对土地征用补偿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补偿过程的公正与透明。

1. 依法征用土地
民法典强调土地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并建立了相应的征用程序。

征用者在征用土地之前需要制定合法的征地计划,并与农民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征地过程透明公正。

2. 补偿协商与妥善安置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征用者与农民应当进行补偿协商,并确保农民得到公平的补偿。

同时,征用者还应当提供妥善的安置措施,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3. 纠纷解决机制
为了解决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的纠纷,民法典建立了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农民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纠纷得到依法解决。

4. 监督与惩处
为了确保土地征用补偿程序的规范性与公正性,民法典规定了相关
部门应当对征用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维
护社会秩序。

结论:
民法典对土地征用补偿的标准与程序规定了明确的原则和具体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在实
际操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补偿标准与程序,为农民提供更全面、
有效的保护。

只有通过不断改进,才能实现土地征用与补偿工作的长
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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