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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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豫政办[2011]14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1〕1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化我省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人民群众出行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目的,以转变机构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为主线,明确职能职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加强和规范管理队伍建设,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促进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建设,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运输保障。

(二)改革目标。

建立职能明确、运转高效、统一规范、监管有力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提高道路运输管理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市场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应急运输,实现道路运输管理与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精简高效、积极稳妥的原则;二是坚持管办分离、事企分开的原则;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四是坚持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原则。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

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使其依法承担道路运输业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剥离其承担的生产经营性职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推进依法治运,强化道路运政执法管理,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打击非法营运,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二)理顺道路运输管理体制。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摄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摄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摄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4.04.03•【字号】豫交文〔2014〕202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摄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4〕20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公路局、高管局、运输局、航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着力推进科学技术在执法过程中的应用,强化执法环境的应急管理,切实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

结合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摄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摄录仪的使用第三章执法摄录仪的管理第四章信息管理第五章监督第六章附则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摄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摄录仪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摄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便携式设备。

在执行交通行政执法任务时应当做到“执法必携带,执法必使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摄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执法摄录仪的声像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摄录仪在执法监督过程中的作用。

第二章执法摄录仪的使用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现场处理执法案件以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时,必须做到“四个应当”,即:佩戴执法摄录仪时应当将音视频探头放置在最佳部位,保障摄录效果;使用前应当对执法摄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设备时间进行检查校正,保证执法摄录仪能够正常使用,摄录的音视频起止时间与当时时间同步;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不间断的使用执法摄录仪,确保对执法活动的全程完整摄录;使用执法摄录仪时,应当告知现场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治理的意见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治理的意见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治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豫交文〔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治理的意见豫交文〔2022〕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有关处室:为切实巩固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治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货车司机等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以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着力点,构建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早发现、早治理机制,不断提升执法工作质量,促进执法队伍政治素质一流、业务素质一流、纪律作风一流,实现全省执法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零发生、与行政相对人矛盾冲突零发生、执法工作负面舆情零发生,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廉洁高效、群众满意的交通执法“铁军”。

二、主要任务(一)夯实执法队伍政治建设根基1.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执法人员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政治忠诚,加强作风养成,提升素质形象,树牢为民宗旨,强化使命担当。

突出党建引领,实现基层执法站(队)党支部全覆盖,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打造一批党员先锋队、党员示范岗,确保执法队伍忠诚干净担当。

2.树牢执法为民理念。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法治建设为引领,把执法为民理念贯穿到执法全过程、各环节,优化改进执法方式,坚持过罚相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大全省交通运输服务型执法建设力度,推进省级“服务型执法示范点”提质扩面。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通知-豫交文[2012]359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通知-豫交文[2012]359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通知(豫交文〔2012〕35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做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工作,严格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试行)》和《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试行)》和《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试行)》适用于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系统,自发布之日起使用。

请各有关单位做好本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工作。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必须严格按照本文附件规定,文书使用和填写严格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

强制文书作为执法案卷的附件归档,或者单独立卷归档。

各级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政策法规处反馈。

随文附《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职权梳理一览表10(暂行)》,供各有关单位清理行政强制职权时参考。

附件:1.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试行)2.河南省交通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试行)3.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试行)4.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权梳理一览表(暂行)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1: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豫交法[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交法〔2011〕2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交政法发﹝2010﹞789号)和《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交政法字[2011]160号)的要求,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行业行政执法形象,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省厅制定了《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交政法发﹝2010﹞789号)的要求,尽快解决当前我省交通运输执法形象混乱、标志不统一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社会形象,在初步试点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一)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树立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代表党和政府履行交通运输社会管理职责,直接面向人民群众。

当前,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信誉和公信力面临严峻考验。

执法形象不统一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交通运输和谐执法的一个重要因素。

只有努力树立良好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约束,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特制定本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

第二条资质要求: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执法人员证书方可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行为准则:(一)服务宗旨: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以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为宗旨,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

(二)公正执法: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徇私情、不徇私利,确保执法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三)文明执法: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文明执法,言行举止得体,不侮辱、不歧视当事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密工作: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竭泄重要工作信息,严守职业操守。

第四条违规行为及处理:(一)违反服务宗旨、工作作风不良的,将依照行政纪律和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二)违反公正执法原则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工资、调离岗位等纪律处分,并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文明执法规定的,将进行组织批评教育、责令道歉、赔偿损失、降低考评分数、降低工资等纪律处分;(四)泄露工作秘密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行政降级、开除等纪律处分,并根据涉及的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违规处理程序:(一)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二)对于初步查明的违规事实,应当通知被投诉或举报人进行陈述申辩;(三)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法从轻、减轻或加重处分;(四)对于违规行为明显、损害公共利益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觉遵守本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履行好职责,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确保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开和有效。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规定【赵书亚·法律草案系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强化和落实交通运输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交通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在河南省交通系统内,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交通运输安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职权中履行的行政管理活动,以及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设的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安监处(所)。

负有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路、运政、港政、海事、航道(含船闸)、质监、交通公安、综合执法机构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交通运输安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级交通运输安管部门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学习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能,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业务知识,并按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道路运输事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在道路上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运输车辆维修和搬运装卸、运输辅助业。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优质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

迪六条公安、城建、农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等条例。

第十条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客运站(场)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客货运站(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市(地)、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书。

受理申请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审查,在十五日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一)符合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运输规划;(二)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便利公众;(三)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专业人员,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豫交文〔2014〕820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豫交文〔2014〕820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豫交文〔2014〕82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14〕50号)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通知如下:一、职责界定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将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原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承担的路面执法及货运源头治超职责划归执法机构。

划转到执法机构的职责和保留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有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内容执行。

公路管理机构继续做好保留的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继续做好路面执法和货运源头治超职责以外的其他相关业务工作。

二、运行机制(一)建立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机构的业务衔接运行机制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公路安全保护区、集镇规划控制区、服务区等进行巡查,发现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及时制止,造成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按照相关规定责成相对人实施赔(补)偿,并告知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范本模板】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范本模板】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适用本条例。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相关业务.提倡一城一交的管理体制,一城一交的城市公交客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协调发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保护正当竞争,禁止地区保护和非法经营。

第四条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满足广大农民生活、生产及出行的需要。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经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依法行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妨碍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妨碍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八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服务或为生产经营服务,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或以抵债、划拨等各种方式发生费用结算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的道路运输业开业条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货物运输经营、运输站(场)经营、货运代理及信息服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经营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及相关资料.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审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一)符合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二)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求,便利公众;(三)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合格的场地、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等资格条件;(四)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正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道路运输事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运输车辆维修和搬运装卸、运输辅助业。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优质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安、城建、农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豫交文〔2014〕72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豫交文〔2014〕7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1日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港航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豫交法[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豫交法〔2010〕13号)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河南省交通厅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豫交党〔2008〕61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领会,并切实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河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权行政、以权谋私,严禁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一)在开始执法时:要表明身份,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你好!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

(二)如在执法过程遇到抵触: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豫交文[2013]424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豫交文〔2013〕42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着装,树立交通运输行政队伍良好形象,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日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着装,树立交通运输行政队伍良好形象,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资格审批以及着装的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执法人员工作服装的着装资格审核、着装行为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标识的着装范围为:(一)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编在岗,并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二)县级以上综合执法、道路运政、公路路政、港航行政等机构在编在岗,并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执法工作服装着装范围和提高配置标准。

凡不属于交通运输系统在编人员或未持有交通运输执法证的人员,一律不得穿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服装各季节着装标准:(一)夏季标准1.短袖衬衫和夏裤(裙);2.短袖夹克衬衫和夏裤(裙);3.外穿长袖衬衫和夏裤(裙);佩戴软肩章、软胸章、软号牌、臂章、领带,穿着黑皮鞋或黑皮凉鞋(不得露脚趾和脚跟)、深蓝或黑色袜子(女士穿裙子时着肤色丝袜)。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3]556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3]556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3〕55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交政法发〔2010〕78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意见》(厅人劳字〔2010〕294号),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是我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基础力量,是维护交通运输生产秩序、服务行政相对人的第一线主力。

在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存在着执法人员膨胀,执法机构臃肿;执法手段落后,执法装备老化;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专业人才匮乏;执法行为不规范,趋利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有待提高等矛盾和问题。

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省交通运输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影响了交通运输行业形象。

为此,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当前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提高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水平,强化交通运输依法行政能力,推动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提供队伍保障。

二、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围绕提高我省交通运输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这个中心,以人员职业化、行为规范化、队伍正规化、管理科学化为方向,以提高素质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合格、纪律严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9.11.02•【字号】豫交法[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交法〔2009〕25号)各省辖市、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全国交通运输法制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运输法制工作,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工作主要任务,提高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法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全省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关于推进全省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意见交通运输法制工作是交通运输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提高交通运输行业依法行政水平的基本保证。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法制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推进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法治型、服务型交通运输政府部门为目标,以全面推进交通依法行政为主线,以规范执法行为和提升行业形象为重点,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推进交通运输法制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推进交通运输事业在法制的轨道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推进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推进交通运输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围绕一个中心(即围绕我省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心),建好两支队伍(即交通运输法制工作队伍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狠抓三个加强(即加强综合交通运输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加强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加强法制宣传和机制建设),达到四个提高(即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提高依法监管效能和服务层级,提高法制工作综合协调和创新能力),努力实现科学民主立法,规范文明执法,有效监督管理,高效优质服务,为促进我省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专项打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专项打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专项打击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专项打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专项打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专项打击行动方案2018年6月12日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专项打击行动方案为全面加强全省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切实强化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有效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着力优化公路路域环境,防止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事故,保障公路桥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五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8〕213号)要求和省厅统一部署,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要批示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树立“抓执法就是抓安全”的责任意识,采取“突出重点、集中整治”的工作方针,完善交通、公安联合执法机制,大力开展以货车超限超载、客运市场秩序、公路路域环境三项治理为重点的交通运输执法专项打击行动,最大限度消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公路桥梁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促进河南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及措施(一)切实抓好货车超限超载综合整治1.强化货运源头监管。

要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加大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4•【字号】豫政办[2007]101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豫政办〔2007〕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公安厅制定的《河南省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是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任务十分繁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搞好组织协调,为交通警察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违背的规定。

公安机关要严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保障道路安全、有序、畅通。

交通、城建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为道路安全畅通创造条件。

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支持交通警察开展正常的执法活动。

通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努力,把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河南省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省公安厅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维护交通秩序,检查、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本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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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征采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范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对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 5 个规范的通知》等法律规章,联合我省实质,拟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包含道路运输行政允许监察、市场监察检查、行政处罚和执法监察。

第三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指履行道路运输行政允许监察、市场监察检查、行政处罚和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规范合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章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第一节执法队伍建设基本规范第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增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并增强一下几项建设:(一)依照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主管责任、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执法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二)依照“政治坚定、素质优秀、纪律严正、行为规范、清廉高效”的要求,增强执法队伍建设;(三)依照“执刑场所外观、执法车辆外观、执法人员服饰式样、执法证件、执法文书和程序”一致的目标,增强执法队伍形象建设;(四)依照省、市、县执法机构名称一致的要求,增强执法系统建设;(五)依照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察检查(检查、立案检查办理)和执法监察(法制)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监察,亲密配合的要求,增强执法工作运行体制建设。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依据执法机构肩负的执法工作任务,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三、执法机构应该成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二)政治学习教育制度;(三)业务培训考试制度;(四)工作考勤制度;(五)工作例会制度;(六)工作讲评、查核制度;(七)业务台账制度;(八)赏罚制度;(九)执法器械、车辆管理制度;(十)执法文书领用、核销制度;(十一)执法公示制度;(十二)持证上岗亮证制度;(十三)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十四)投诉检举受理制度;(十五)执法案件罚缴分别制度;(十六)重要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议案制度;(十七)执法案件限时办结制度;(十八)执法评论查核制度;(十九)执法监察检查制度;(二十)规范性文件存案审察制度;(二十一)法律、法例、规范性文件实行状况报告制度;(二十二)执法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二十三)重要行政处罚决定存案审察制度;(二十四)执法模卷按期评查制度;(二十五)执法案件错案责任追查制度;(二十六)行政补偿案件存案审察制度;(二十七)行政应诉制度;(二十八)其余有关制度。

四、执法机构岗位管理(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保持执法队伍稳固,严格管理,上司执法机构应该增强对下级执法机构的监察、检查和指导。

(二)市、县级执法机构设置,执法人员的装备应报省级执法机构存案。

(三)执法机构的增设、撤并、调整,执法人员的进入、退出、调整应该预先征采省级执法机构建议。

五、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全额归入单位部门估算安排。

(一)执法人员经费和平时公用经费应参照同类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定额标准审定;(二)执法业务展开所需平时监察检查、专项整顿、联合检查、互查协查、查办案件、投诉检举奖赏、法制宣传、人员培训和法律顾问聘任、制装等专项经费,应该保障;(三)执法机构的公共执法装备的购买、更新等,应该归入采买计划,保证执法工作的正常展开。

第二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一)从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切合以下条件:1、听从领导,团结同志,恪守纪律,热爱本员工作;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正式在编人员;3、政治坚定、作风过硬、正义感强、能吃苦耐劳,平时工作表现优秀;4、五官正直,身体健康,精神状态优秀;5、拥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道路运输管理和运政执法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6、男同志身高不低于165cm,年纪不超出45 周岁,女同志身高不低于 160cm,年纪不超出35 周岁。

(二)应该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交通行政执法证》。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按期组织道路运输执法业务学习培训考试。

省级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市、县级一般每年两次。

(四)不参加道路运输执法业务培训或经培训考试、查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二、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及管理(一)执法人员应该拥有由交通运输部一致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二)持证人应该依照其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中注明的道路运输管理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三)持证人应该妥当保留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许转借别人;(四)持证人丢失证件的,应该立刻向所在单位报告,由该单位依照证件颁发程序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发证机关审察真实,予以注销,同时登报申明作废,并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件手续;(五)持证人调离道路运输执法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该回收证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六)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自行无效。

三、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1、熟习有关法律知识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业务;2、执法时按规定着装,佩戴一致的执法标记,做到仪容整齐,形象优秀;3、执法过程中举止适合,语言文明,动作规范;4、严格恪守纪定职责和法定程序;5、依法提取、采集和保留凭据,规范制作法律文书;6、执法过程中做好安全防备,注意自己安全;7、自觉接受社会监察。

第三章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风纪一、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该着装整齐、仪容庄重、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二、执法人员应该保持头发洁净、齐整。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秃顶, 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子。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该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三、执法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戴围巾、耳套;(二)戴耳饰、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艳妆、纹身、介入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四、执法人员执行公事时应该做到:(一)站即刻正直,仰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晃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优秀,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颤动腿。

如座椅可旋转,不得任意转起程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合,节奏适合,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品、看书报、摇电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事时,应该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五、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招手势参照公安部公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六、执法人员内行政相对人眼前应该尽量减少不用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内行政相对人眼前双手抱胸;(二)用手敲桌台提示行政相对人;(三)内行政相对人眼前打哈欠、伸懒腰等;(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七、驾驶车(船)执法时,应恪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合速度和距离,按规定使用扬声器和停靠。

八、内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余公事时,应该行举手礼并出示全国一致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九、执法人员应该保持办公场所、宿舍内的整齐。

十、执法人员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该热忱招待、耐心解答。

在对外做事窗口之外的办公场所,招待前来联系公事的外来公事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倒茶让座,接洽完成应起身相送。

在执法对外做事窗口,应该设有必需的座位、饮水机、做事指南等便民设备。

十一、升国旗时,执法人员应该自行立正,行注视礼。

奏唱国歌时,应该立正。

十二、执法人员敬礼手势应该规范: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快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挺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 2 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沿;无制式帽时,微接太阳穴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 20 度),手段不得曲折,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同时凝视受礼者。

第四章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一、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一)有法律、法例、规章依照;(二)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三)作出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相分别;(四)应该一致执法装备、执法文书、执法证件、执法程序、执法尺度,一致见告权益的方式;(五)在联合执法时,执法单位一定写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名称,不得写“联合执法”;(六)一致执法尺度。

1、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应该合用同一种法律、法例或规章进行处罚,如不可以合用同一法律、法例或规章进行处罚的,可合用多个法律、法例、规章进行处罚。

法律、法例、规章对同一违纪行为规定相同的行政处罚的,原则上应该合用上位法进行处罚。

2、法律、法例、规章设定处罚幅度的,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机关在综合考虑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危害结果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相同要素的基础上,拟订《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致行政处罚尺度。

3、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假如合用设有相应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应该按《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二、行政执法禁止行为(一)违犯规定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二)参加或许变相参加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有关业务;(三)发现违纪行为不实时查处;(四)违犯规定同时双向、采纳扒车等危险方式拦截车辆或同时拦截 3 辆以上车辆、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五)违纪拘留运输车辆、车辆运营证;(六)营私作弊、玩忽职责,讨取、收受别人财物,或许牟取其他利益;(七)超越职权执法,对同一违纪行为重复罚款,没有行政处罚依照实实行政处罚;(八)私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九)违犯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十)处罚不使用罚款、充公财物单据或许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充公财物单据;(十一)将罚款、充公的违纪所得或许财物截留、私分或许变相私分;(十二)使用或许损毁扣押的财物;(十三)违纪推行检查举措或许执行举措,给公民人身或许财富造成伤害、给法人或许其余组织造成损失;(十四)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十五)酒后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抽烟或咀嚼食品;(十六)其余违纪行为。

三、着装要求执法人员执行公事时,应该依照规定一致着装。

禁止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

路上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一定加穿反光背心。

四、执法动作规范(一)敬礼动作规范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快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挺直,中指微按帽檐右角约 2 厘米处,手心向下,微向外长(约20 度),手段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同时凝视受礼者。

(二)指挥车辆动作规范1、指挥车辆直行:随立正姿势,体侧迎素来车,使用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

2、指挥车辆左转弯:随立正姿势,右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前。

假如需要表示车辆左小转弯时,左臂挺直与身体成30 度角,向右前方摇动(掌心向右前面)二至三次。

3、指挥车辆停止:随立正姿势,左臂向上直伸与地面垂直,手掌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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