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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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国省干线和县乡道路上从事行政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执法,应做到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优质服务。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检查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和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四、严禁临时聘用人员上路执法或上路协助执法。

五、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交通行政执法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不准使用服务忌语

1、在开始检查或调查时: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检查。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调查。

2、在检查或调查遇到抵触时: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提供证据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3、在结束检查或调查时:

感谢您的配合,请您慢行。

感谢您的配合,祝您一路顺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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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权利告知词: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交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您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六、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谨、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㈠仪容

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清洁,勤剪指甲;

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胡须;

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戴首饰。

㈡着装要求

1、按本市统一规定的时间着装、换装;

2、按本省(市)交通厅(局)统一规定的样式、质地、颜色、内外配套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严禁制服便装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执法时佩戴本省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领带、手套。胸卡挂于上衣左口袋正中外,腰带扎在上装第四、第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着黑色皮鞋,皮鞋必须保持清洁明亮。

㈢举止要求

现场执法应取立正姿势。身姿和敬礼的标准,按军队现行队列条例执行。指挥车辆手势要明确、规范。

七、交通执法人员应当尊重相对人权利和人格。

八、交通执法人员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理)时,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行政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按下列规定进行:

㈠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认定违法,对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㈡主要步骤

1、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并查明对方情况;

2、告知权利与义务;

3、收集证据;

4、告知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

6、制作《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7、有限度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的三种情况:依法给予5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可当场收缴罚款;

8、按照法律、法规报告备案。

九、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费时,应当按照《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有关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执行。

路政执法人员在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时,应当按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㈠规费征收依照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

㈡路政管理按照《路政管理规定》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执行;

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超限运输车辆时,必须做到“科学检测,卸载放行”。

㈢运政执法人员暂扣道路运输牌证按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和有关地

方法规执行。

十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对本地从业人员可以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外地从业人员应当适用全国统一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规章。

十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三个必须:

㈠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装;

㈡必须给当事人敬礼,使用文明用语,主动出示证件再进行检查;

㈢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规范的文字。

十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十个不准:

㈠不准酒后上岗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㈡不准双向同时拦截车辆;

㈢不准同一时间,同一条公路上有两个稽查点;

㈣不准采取扒车、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㈤不准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㈥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㈦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㈧不准对运输鲜活果蔬等产品的车辆进行违反国家“绿色通道”政策的检查、滞留和处罚;

㈨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㈩不准逢车必查、逢车必罚,造成交通堵塞。

十四、严禁执法车辆、执法人员(着装)进入桑拿洗浴、美容美发、歌厅舞厅餐厅等场所;严禁执法车辆用作交通执法以外的其他用途。

十五、对模范执行本规范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和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六、对违反本规范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交通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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