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戴围巾、耳套;(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
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第八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当速度和距离,按规定使用扬声器和停靠。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行举手礼并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办公场所、宿舍内的整洁。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
交通执法行为规范
交通执法行为规范,是指在交通执法中执行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的行为应该符合规范和标准。
交通执法是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因此,对执法人员进行规范,提高执法水平,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首先,交通执法行为应该符合法律规定。
交通执法行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执法人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执法任务,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执法人员还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出现执法不当、滥用职权等情况。
其次,交通执法行为应该公正、合理、有据可依。
执法人员应该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公正、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因私情、情绪等原因歧视、不利待任何一方。
同时,执法人员应该按照法律规定适当运用执法手段,如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执法程序。
第三,交通执法行为应该文明、规范。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 文明礼貌、有耐心、有礼貌,维护自身形象,树立良好形象。
同时,执法人员要依照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合法合规,切勿滥用职权,以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影响。
最后,应加强执法人员教育与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对于执法人员,应通过培训、学习等方式,提高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规范意识,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和可控。
综上所述,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执法人员应遵循法律规定,坚持公正、合理、有据可依的原则,在执法过程中保持良好的素质和形象,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执法素质和水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落实行为规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是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交通行政执法必须遵守一系列规范。
下面,我将就交通行政执法的规范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交通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执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执法,更不能超越执法权限。
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依法执行,不能滥用执法权力,且执法行为要经过合法授权。
其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依法行使执法权力。
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操作,不能乱执法,更不能违法执法。
要严格按照执法权限进行操作,不得私自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再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注重证据规范。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收集、固定和保管有关案件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执法行为应当有所依据,不能凭空执法,更不能随意编造、掩盖或销毁证据。
此外,交通行政执法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自由、尊严和财产。
要做到执法公正、权利平衡,不能对当事人进行不当干预或恶意对待。
另外,交通行政执法应当加强执法规范。
执法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念和新技能,保持良好的执法作风。
同时,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执法规范和行为规范,明确执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责,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最后,交通行政执法应当保持信息公开透明。
执法机关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交通行政执法的信息,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交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同时,执法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程序、权利义务和结果。
总之,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是确保执法公正、合法和有效的重要保障。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行使执法权力,注重证据规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规范,保持信息公开透明。
只有做到规范执法,才能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基本行为规范(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1.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2.执法时按规定着装,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3.执法过程中举止得当,语言文明,动作规范;4.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5.依法提取、收集和保存证据,规范制作法律文书;6.执法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7.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禁止行为1.不准超越职权执法;2.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3.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4.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5.不准酒后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6.不准在同一地点双向同时拦截车辆,避免造成交通堵塞;7.不准采取扒车等危险方式执法。
二、着装要求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
运政执法着装包括执法服装、执法服饰标志标识及执法服装其他配件。
(一)执法服装主要品种包括:1、夏装:制式夹克短袖衬衣、制式短袖衬衣、制式长袖衬衣和夏裤(裙);2、春秋装:春秋常服(包括内穿长袖衬衫、制式上衣和西裤)、长袖夹克作训服;3、冬装:冬常服(包括内穿长袖衬衫、制式上衣和西裤)、多功能棉衣。
(二)执法服饰标志标识包括:金属帽徽、肩章(软、硬),金属肩徽、肩杠,金属脚标,软胸标、金属胸号牌、软脚号牌,金属领花、臂章、金属标志纽扣、领带夹、皮带头。
(三)执法服装其他配件包括:1、皮鞋(包括棉鞋、单鞋)、雨靴;2、大檐帽、卷檐帽、夏帽、作训帽和安全头盔;3、羊毛衫、反光背心、反光雨衣;4、领带、手套、皮带、武装带、执勤包。
运政执法着装要求(一)执法人员应按季节不同统一着应季执法服装。
具体季节着装规定如下:1、春季(4月1日至5月31日)和秋季(10月1日至11月30日)穿着春秋常服;2、夏季(6月1日至9月30日)穿着夏装,一线执法人员可视情形穿着制式长袖衬衣;3、冬季(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穿着冬常服与多功能棉衣。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交通形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仪容风纪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注意加强自身修养,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一)按规定统一着装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时必须着装整齐,不准便装与制服混着,冬装与夏装混着,不准将标志服转借给着装范围以外的人穿着。
(二)着装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男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女不准留披肩发、描眉、涂口红、带耳环、染指甲等。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要在工作日中午和执行公务时饮酒;不准着装在公共场合饮酒;为准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场合饮酒;不准着装出入于营业性娱乐场所。
二、文明服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守职业道德,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平等待人,服务热情。
(四)不准对管理对象态度冷横硬,不准训斥、冷落、刁难、打击报复管理对象。
(五)不准说脏话、粗话、禁语,不准与管理服务对象争吵,不准辱骂管理服务对象。
(六)行政审批、办证、征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时间不准脱岗、串岗、聊天、打闹和做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事情。
三、严格执法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八)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审批、办证、征费等执法活动中不准推诿扯皮、无故拖延时间,不准超过政务公开、承诺服务时限要求。
(九)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越权审批、越权检查、越权处罚;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规费征稽、水上检查人员不准代其他部门拦车(船)、检查、罚款、收费、扣车(船)、扣证。
(十)路政管理、交通规费征稽人员不准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和故意漏收规费。
交通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治超路政交通公路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依据与目的〕为规范公路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和交通行业文明建设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征费(公路养路费)、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公路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文明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第四条〔文明执法原则〕公路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五条〔执法主体〕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明确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
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执法。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委托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
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
第六条〔执法人员资格〕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严禁临时聘用人员和其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政治、品德、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能正确履行职责。
应当注重学习和实践,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标志的管理。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约束,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特制定本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
第二条资质要求: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执法人员证书方可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行为准则:(一)服务宗旨: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以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为宗旨,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
(二)公正执法: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徇私情、不徇私利,确保执法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三)文明执法: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文明执法,言行举止得体,不侮辱、不歧视当事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密工作: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竭泄重要工作信息,严守职业操守。
第四条违规行为及处理:(一)违反服务宗旨、工作作风不良的,将依照行政纪律和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二)违反公正执法原则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工资、调离岗位等纪律处分,并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文明执法规定的,将进行组织批评教育、责令道歉、赔偿损失、降低考评分数、降低工资等纪律处分;(四)泄露工作秘密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行政降级、开除等纪律处分,并根据涉及的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违规处理程序:(一)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二)对于初步查明的违规事实,应当通知被投诉或举报人进行陈述申辩;(三)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法从轻、减轻或加重处分;(四)对于违规行为明显、损害公共利益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觉遵守本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履行好职责,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确保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开和有效。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工作,保障交通秩序的有序进行,依法处罚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处罚行为的主体第二条交通行政处罚行为的主体为交通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执法人员,下称“执法人员”。
第三章处罚行为的权限第三条执法人员依法享有对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处罚权限,具体权限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划定。
第四章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认定第四条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二)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三)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已经达到依法处罚的标准。
第五章处罚程序第五条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罚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处罚人的权益和义务;(二)交代被处罚事实和依据,并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三)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出具处罚决定书;(四)告知被处罚人的申诉、救济途径。
第六章处罚手段和措施第六条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手段和措施:(一)口头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暂扣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五)责令停驶、扣留机动车;(六)吊销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七)其他措施。
第七章处罚量化标准第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制定相应的处罚量化标准。
第八章处罚结果的履行和监督第八条被处罚人应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处罚结果,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处罚结果的监督和执行。
第九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范本;(三)处罚决定书范本。
附件: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范本附件:处罚决定书范本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交通法规:指国家和地方所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交通管理部门:指承担交通管理职责的地方人民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
3.执法人员:指交通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负责交通管理和处罚违法行为。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是一系列的交通安全问题和治理难题,如何有效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成为了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职责和权利在进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必须遵守职责和权利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定检查的范围、目的、程序和标准,合理行使执法权力。
同时,执法人员应在依法行使权利前,仔细了解案件情况,权衡利弊,确保检查行为合理和合法。
二、公正、独立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严格遵守公正、独立的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受到任何压力和干扰。
执法人员要在执法过程中冷静、客观、公正,不得附加个人情感和利益。
在处理案件时,执法人员要坚持分别对待和有据可依的原则,对不同案件分类处理,并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做出明确的裁决。
三、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执法人员要在进行执法检查时,遵守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不得违反规定和程序,以免造成损害。
执法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就程序和流程进行规范和标准化,确保整个执法过程的透明性,如公示执法地点和时间、接受当事人申诉、记录整个执法过程等。
四、依法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遵循依法处理、突出重点、注重预防、细化管理等原则,以确保执法检查的合法化和规范化。
执法人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定检查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保所检查的事项真实、合法。
同时,要注意避免寻衅滋事、滋扰群众、骚扰企业等不良行为,确保执法检查行为的依法性。
五、限制权力行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须遵循限制权力行使的原则。
即在执法检查中,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法严格限制权力的行使,防止欺诈、滥权等行为,保障公正、独立、透明的执法环境。
执法人员还应采取预防性措施,避免过度执法、打击报复、超越职权等不良行为,确保权力的合理和权益的保障。
六、监督和制裁行政执法机构应该建立针对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的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的行为开展严格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人员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并针对性地进行制裁。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全文)
交通⾏政执法⼈员执法⾏为规范(全⽂) 为加强⾏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为,制定了交通⾏政执法⼈员执法⾏为规范,下⾯是详细内容。
交通⾏政执法⼈员执法⾏为规范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为,提升⽂明执法⽔平,根据《⾏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政执法责任追究暂⾏办法》、《交通⾏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条执法⼈员(以下简称执法⼈员)执法⾏为规范,是指执法⼈员在执法活动和⽇常⼯作中⾏为举⽌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执法⼈员应当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公平公正。
第四条执法⼈员是指持有有效的《交通⾏政执法证》的⼈员。
凡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政执法证的⼈员不得从事运政执法活动。
严禁聘⽤⽆执法主体资格的临时⼈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章着装规范 第五条执法⼈员上岗执法、参加集体活动等,应当按规定穿着配发的制式服装。
第六条着装规范 (⼀)着统⼀发放的服装。
(⼆)执法⼈员着制式服装,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外罩便服;不得着破损服装;不得披⾐、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戴袖套;长袖衬⾐下摆应扎于裤内,袖⼝应系好,不得开袖;内⾐领不得⾼于制式⾐领;除⼯作需要或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眼镜。
(三)执法⼈员着制式服装时,只准穿⿊⾊(棕⾊)⽪(凉)鞋,不得穿拖鞋或⾚脚穿鞋。
(四)着制式服装时,男同志不准留长发、长鬓⾓、⼤胡须;⼥同志不得头发披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各类饰物。
(五)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六)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
(七)执法⼈员⾮⼯作时间不得着制式服装,禁⽌⾮公务需要着制式服装出⼊餐饮娱乐场所。
(⼋)⼥执法⼈员怀孕后,体形发⽣明显变化时,不应着制式服装。
第七条执法⼈员配发的肩章、臂章等专⽤标志不得变卖、外借。
因⼯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运政执法⼯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律上交。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5.25•【字号】豫交[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豫交[2006]15号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河南交通行政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权行政、以权谋私,严禁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交通规费稽查人员还应当同时持有省交通厅统一核发的《河南省交通规费稽查工作证》。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使用如下规范用语:(一)在开始执法时: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
(二)如在执法过程遇到抵触: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我们的处理决定不服,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三)在结束执法时:感谢您的配合!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洁、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一)仪容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洁净、勤剪指甲,执行公务时不得佩带项链、戒指及其他饰物;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
(二)着装要求1、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按照规定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服装,严禁制服便服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要深入贯彻落实“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遵循如下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一、忠于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三、忠于人民,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努力建设人民满意交通;四、忠于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秉公执法,不枉不纵;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时代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六、履职尽责,爱岗敬业,勇于担当,乐于奉献;七、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公道正派,团结协作;八、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欢迎批评,有错必改。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一、严禁漠视、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严格贯彻执法为民理念,禁止对待群众冷硬横推、不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禁止侵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救济权、隐私权,禁止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禁随意扣留车船、证件或财物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禁止无法律法规授权扣留当事人车船、证件或财物,禁止通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变相扣留,禁止扩大证据登记保存对象范围。
三、严禁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严格执行勤务巡查制度,禁止违反规定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开展检查,禁止不符合安全要求拦截检查。
四、严禁以罚代管、一罚了之严格执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禁止实施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禁止实施处罚不说明理由、不开展普法教育。
五、严禁趋利执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禁止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禁止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
六、严禁以权谋私严格遵守廉洁纪律,禁止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禁止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禁止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七、严禁未经查实案件事实作出处罚决定严格执行调查取证规定,禁止以诱导、欺骗、恐吓、威胁等方式询问当事人,禁止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禁止违法推定作出处罚决定。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意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行为,采取多种方式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二)树立公仆意识,礼貌待人,文明执法;(三)在执法中必须先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四)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公平、公正,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五)禁止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六)禁止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七)禁止不出具执法文书扣押物品;(八)禁止索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九)禁止酒后执法;(十)禁止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十一)禁止着制式服装到餐饮、休闲及其他娱乐性场所消费。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应当做到:(一)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法办事;(三)文明礼貌,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规范(一)禁止在公路、水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二)禁止以任何形式下达罚款指标,不准将罚款数额与考核、评比、奖励相挂钩;(三)不准借执法之便向企业拉赞助款,不准向管理相对人报销费用或侵占其财物;(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管理相对人强行推销产品,“搭车”收费,提供强制性服务;(五)委托执法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委托职权、委托程序进行;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受委托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举止和用语规范(一)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要规范着装,做到仪表端庄。
国家配置着装的执法人员必须着制式服装,要按照规定的着装方式着装,除有特殊工作需要外,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
无统一制式服装的,应当着装整齐;(二)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当做到举止文明、用语礼貌、规范、简单、明了;(三)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站姿、坐姿、走姿应当保持端正、庄重。
《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为规范湖北省交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制定了《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范围内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委托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越权限执法。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式、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严禁临时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六条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仪表语言规范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齐,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
《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文明执法行为的规范,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交通警察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职能相关部门进行交通执法活动。
第三条交通执法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公正廉洁,权责一致,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二章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和权利义务第四条交通执法人员应当具备高尚品德、执法能力、业务知识和服务意识,做到依法公正执法,文明规范执法。
第五条交通执法人员有权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并有权要求交通参与者出示相关证件。
第六条交通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向被执法人告知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身份、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执法程序和处罚措施第七条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应当及时向被执法人告知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八条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不得擅自变更处罚事由、处罚依据或者处罚措施。
第九条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察工作条例》。
附件:附件一:交通执法行为规范示范视频附件二:交通执法违规行为投诉表格附件三:交通执法行为执法手册附件四:交通执法行为数据统计表格附件五:交通执法行为评估报告附件六:交通执法行为培训资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和实施的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
2、交通参与者:指行经或者进入道路的人、车、物和动物等各类交通参与主体。
3、执法依据:指进行交通执法活动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范性文件。
......。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山东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业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前款所称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全省交通系统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
(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着装规范第五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规定着执法服装,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执法服装;辞职、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或者被辞退、开除的,不得着执法服装。
女同志怀孕期间应着便装。
执法人员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执法人员在公共场所着装时,必须做到遵守社会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在公众场合不得搭肩、挽臂、袖手、打闹;不得在公众场合饮酒。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按着装要求着执法服装,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执法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二)着执法服装时,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西裤(裙)内;炎热季节,除执勤以外,在办公区内可以不戴帽,但应穿执法服装,严禁赤背或只穿背心;(五)穿着冬装时,不准围围巾;戴口罩时不得将口罩带系在帽子上;不戴时,应将口罩取下,不得挂在胸前;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六)着执法服装时,必须穿黑色皮鞋,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八)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是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交通秩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行为,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效果。
因此,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是交通管理部门必须重视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概述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是指对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涉及的执法人员的行为、过程和结果进行规范和制度化,旨在维护执法公正、保障执法权利、规范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为规范应着重强调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和职责范畴,规范执法程序,避免乱执法、违规操作等不规范行为。
其中应包含行文规范、执法动作规范、证据取证规范等方面内容。
二、规范内容1. 行文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是通过书面形式来记录证据,在书写过程中需要规范化文书内容,防止因为文书失误导致行政执法无效或被撤销。
所以,执法人员必须保证书面满足以下几点:(1)文书标题、责任区域、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姓名等必要信息填写准确无误;(2)文书格式、字迹、语言应清晰简明、规范准确,切忌出现错别字、漏字、多字等情况;(3)文书审批、签发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审批整齐、标准、符合文件规则。
2. 执法动作规范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执法规范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包括:(1)执法人员应按照执法权限,认真阅读执法文书和执行任务书,不应超出执法权力范围进行执法行为;(2)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和告知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目的、执法程序、权利和义务等情况。
同时,在执行任务中,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执法人员在进行抽查时,必须经过合法公平程序进行,每个车辆都有被抽查的机会。
3. 证据取证规范证据的合法获取是行政执法结果的重要保障。
因此,在进行证据取证的时候,执法人员应当充分了解适用法律法规,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整改报告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整改报告篇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自查自纠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自查自纠结合巩交****(***)号文件通过学习巩交2013(89)号文件《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顿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我对照现阶段的执法力度以及这次整顿工作的内容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根据《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自我检查自我纠正。
作以下三点:一立足工作实际,众所周知交通执法行为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国家行政行为,是国家依法赋予交通部门的工作职能。
如何把握和行使好这一职能,直接影响着交通部门的形象和发展。
自3013年到2014年以来,我认真贯彻落实局党组和站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倡导规范化、人性化的执法行为,从一岗到二岗认真工作,踏实做事。
有力地打击了辖区内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维持了公路路产,路权的损害。
二认真查找,自我落实。
创建和谐、有序、高效的现代交通,是每一位交通人的工作职责。
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体系,更有利于交通事业的壮大和发展。
对此,我依照交通执法行为规范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反思和总结自己的每一次执法行为,进行了深刻而严肃的自我查找。
扎扎实实的进行了逐条对照,从行动上转变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缺点,切实将此次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顿工作落到了实处①执法程序方面。
我严格对照了站里的要求和主意事项。
在执法过程中完全依照规定执行,做到符合程序要求,处理执法事务。
其次,详细遵守了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严肃了一系列执法程序,无违规违程情况出现。
②是执法文书方面。
我积极学习执法文书填写的有关规定和填写执法文书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但对于在一些较多页面的执法文书制作上,因为平时接触较少,我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希望以后加强此方面的组织学习吧。
③是执法用语方面。
我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纪守法,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坚持不懈的落实“十不准”和“十条禁令”规范治超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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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国省干线和县乡道路上从事行政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执法,应做到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优质服务。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检查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和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四、严禁临时聘用人员上路执法或上路协助执法。
五、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交通行政执法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不准使用服务忌语
1、在开始检查或调查时: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检查。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调查。
2、在检查或调查遇到抵触时: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提供证据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3、在结束检查或调查时:
感谢您的配合,请您慢行。
感谢您的配合,祝您一路顺风。
1
4、权利告知词: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交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您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六、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谨、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㈠仪容
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清洁,勤剪指甲;
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胡须;
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戴首饰。
㈡着装要求
1、按本市统一规定的时间着装、换装;
2、按本省(市)交通厅(局)统一规定的样式、质地、颜色、内外配套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严禁制服便装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
执法时佩戴本省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领带、手套。
胸卡挂于上衣左口袋正中外,腰带扎在上装第四、第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着黑色皮鞋,皮鞋必须保持清洁明亮。
㈢举止要求
现场执法应取立正姿势。
身姿和敬礼的标准,按军队现行队列条例执行。
指挥车辆手势要明确、规范。
七、交通执法人员应当尊重相对人权利和人格。
八、交通执法人员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理)时,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按下列规定进行:
㈠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认定违法,对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㈡主要步骤
1、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并查明对方情况;
2、告知权利与义务;
3、收集证据;
4、告知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
6、制作《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7、有限度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的三种情况:依法给予5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可当场收缴罚款;
8、按照法律、法规报告备案。
九、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费时,应当按照《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有关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执行。
路政执法人员在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时,应当按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㈠规费征收依照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
㈡路政管理按照《路政管理规定》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执行;
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超限运输车辆时,必须做到“科学检测,卸载放行”。
㈢运政执法人员暂扣道路运输牌证按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和有关地
方法规执行。
十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对本地从业人员可以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外地从业人员应当适用全国统一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规章。
十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三个必须:
㈠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装;
㈡必须给当事人敬礼,使用文明用语,主动出示证件再进行检查;
㈢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规范的文字。
十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十个不准:
㈠不准酒后上岗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㈡不准双向同时拦截车辆;
㈢不准同一时间,同一条公路上有两个稽查点;
㈣不准采取扒车、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㈤不准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㈥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㈦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㈧不准对运输鲜活果蔬等产品的车辆进行违反国家“绿色通道”政策的检查、滞留和处罚;
㈨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㈩不准逢车必查、逢车必罚,造成交通堵塞。
十四、严禁执法车辆、执法人员(着装)进入桑拿洗浴、美容美发、歌厅舞厅餐厅等场所;严禁执法车辆用作交通执法以外的其他用途。
十五、对模范执行本规范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和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六、对违反本规范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交通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