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和重庆市增减挂钩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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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4〕33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大本地区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制定公开择优选择从业单位办法。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联系人:章立联系电话:6365137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4年5月19日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本细则所称区县局是指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16日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以下简称制定价格),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河南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定价目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机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豫政办[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1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土地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河南省土地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应对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提升土地资源保障能力,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政府总体工作部署与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贯彻“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和“三保一高”(严格保护耕地、基本保障建设用地需求、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实现土地高效利用)总体要求,以“扩需求、创优势、破瓶颈、惠民生”为着力点,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整治、节约集约用地与严格监督管理机制,着力提升土地资源保障能力,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注重统筹兼顾,加快改革创新,重点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为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与保障。

(一)保障重点扩需求。

优先保障重大工程、重要基础设施、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民生工程建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的用地需求,保障国家和省级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城市新区等重点区域的合理发展空间。

(二)节约集约创优势。

针对我省存量土地利用效率总体不高的现状,加大节约集约利用力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城镇走内涵集约型发展之路,促进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和用地集约,努力拓展科学发展空间。

(三)改革创新破瓶颈。

以实施《国土资源部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合作协议》为核心,加快落实国家赋予中原经济区的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着重探索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型农村社区用地动态管理新模式,有序推进人地挂钩政策试点工作,加快制度供给和政策创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推动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

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

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

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

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增减挂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资金,是指用于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支出,包括拆旧补偿、复垦费用、建新安置费用等。

第三条增减挂钩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第四条增减挂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耕地开垦费。

3、土地出让收入。

4、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5、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增减挂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拆旧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

2、拆旧区土地复垦工程费用,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建设费用。

3、建新区农民安置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费用。

4、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勘测、设计、监理、审计等相关费用。

5、经批准的与增减挂钩项目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严禁将增减挂钩资金用于以下支出:1、楼堂馆所建设。

2、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3、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

4、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四、资金预算管理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增减挂钩资金预算。

第八条资金预算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所需的各项费用,明确预算支出的项目、金额和标准。

第九条增减挂钩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资金核算与拨付第十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增减挂钩资金专账,对增减挂钩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专账,对增减挂钩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六、资金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增减挂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1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1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13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申报材料各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涉及的项目区土地平衡情况、拆旧区实施计划、资金安排、拆旧区农民补偿安置方案、建新区是否符合规划、拟安排建设项目性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听证、协议签订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组织审查前,要派专人对建新区是否开工建设进行实地踏勘;涉及使用“三项整治”指标的,还要对现状地类及是否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和台账审查。

联合审查后,要针对上述情况出具具体的审查意见和现场踏勘报告,踏勘报告要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审查意见和现场踏勘报告随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一并上报,各省辖市、各直管试点县(市)要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建新区在上报审批前已实质开工或已建成的,不得上报。

二、严格依法依规用地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要求,在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内严禁安排禁止类项目以及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等淘汰类项目用地。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各省辖市及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42号令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朝着更加科学和规范的方向发展,对于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完善价格决策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推动成本监审工作深入开展。

二、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

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各级成本调查机构承担。

暂未单独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对相关经营者成本进行监审。

四、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仍按《关于印发〈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911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01号(资源环境类302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01号(资源环境类302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01号(资源环境类30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8.09•【文号】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44•【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01号(资源环境类302号)提案答复的函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44欧阳泽华等4位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支持力度的提案》收悉。

你们的建议对我们完善政策措施、改进相关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经商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建立部级指导机制2020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中央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纲要》实施的指导,在规划编制、体制创新、政策制定、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2021年6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动《纲要》落地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分工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重庆市、四川省、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依托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纲要》实施的统筹指导,协调解决《纲要》实施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重大事项。

我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指导重庆、四川加快改革创新,切实提高成渝双城经济圈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能力,加强土地管理领域区域协作,大力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发展。

二、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纲要》明确提出深化城乡土地制度改革,对探索土地计划管理方式改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进行了具体安排。

按照中央有关改革部署要求,目前,我部正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其中包括探索建立全国性建设用地和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拓展优势地区发展空间等。

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项目的管理,保障耕地资源,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挂钩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监管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挂钩项目应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的原则,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目标。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条挂钩项目申报应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

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区规划、拆旧建新地块选址合理性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证明、建新地块不含基本农田的证明、拆旧区复垦方案可行性报告等。

第五条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项目可行性、规划合理性、土地利用合规性、环境影响等方面。

初审合格的,予以立项。

第六条项目立项后,应进行项目区规划编制、土地整理、拆旧建新等工作。

项目实施期间,应严格按照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确保项目质量。

第七条项目实施完成后,应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予以备案;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第三章挂钩周转指标管理第八条挂钩周转指标是用于调控挂钩项目实施进度的工具。

指标的安排应根据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实施进度和计划目标进行。

第九条挂钩周转指标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给下级国土资源部门。

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挂钩项目实施进度和指标使用情况。

第十条挂钩周转指标可进行区域间调剂。

调剂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调剂资金合理使用。

第四章资金保障与管理第十一条挂钩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投资、项目区自筹资金等。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投资预算和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区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豫政〔2015〕85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15〕8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4日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特许经营权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凡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的决策协调机构,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统筹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编办、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省旅游局等部门组成,上述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

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

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

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06年以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各地陆续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对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护耕地资源、统筹城乡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规定,现就增减挂钩中有关财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增减挂钩相关收入征管,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在实施增减挂钩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供应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利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供应土地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均应当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规定,就地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不同供地方式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14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的相应目级科目。

增减挂钩地区试行土地节余指标交易流转的,其土地节余指标交易流转收入应当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的一部分,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103014899其他收入”科目。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增减挂钩相关收入征收管理,确保相关收入及时足额缴库,不得随意减免或返还相关收入,也不得账外设账、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20XX年XX省XX市农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20XX年XX省XX市农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20XX年XX省XX市农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管理办法【2014】XX省XX市农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国土空间结构,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更好地实施农村土地整治,促进耕地保护,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加快实现更高水平城乡一体化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4〕20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是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与减少的农村建设用地相挂钩的城镇建设用地,在充分保障农民安置建设和农村发展用地的基础上,节余的可用于其他生产建设的城镇建设用地周转指标。

本办法所称节余指标交易,是指各县(市、区)在依据年度计划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时,为更加高效利用节余指标,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提供更好的资金保障,通过市场交易平台,向有用地需求且计划指标不足的地区易地有偿调剂用地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范围内农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

第四条节余指标交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除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主体自用外,其余节余指标应当通过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节余指标交易收益必须专项用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各级政府不得低价出让或者无偿调剂节余指标。

第二章节余指标产生第五条市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全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计划,编制全市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总体规模和布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各镇政府要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考虑农民不同需求,制订吸引农民参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的政策。

第七条各镇政府或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农民意愿,向县级门提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申请,由县级门审批,并报市门备案。

立项申请材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立项申请主体负责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用好增减挂钩政策服务城乡统筹发展——访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张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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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 钩 ,才 能发 挥 增 减挂 钩 政 策 的作 用。
整治 金 融合作 协 议 》 ,取 得 授信 1 5 元 , 亿 4
形成 了财 政 投 入 、 银 行 融 资 、社 会 垫 资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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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民点 集 中 ,促 进 了农 业 产 业化 经 营 和 新 农 村建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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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耕 地 的 质 量过 关 ,农 民 得 到 实惠 。 只有 做 好增 减
库 区和 民族 地 区于 一体 ,城 乡二 元
结 构 矛盾 突 出 。作 为 国家 在 西 部 设 立 的城
业 和 个 人等 市 场 主 体 的欢 迎 目前 , 已有 1 宗2 5 亩 地票 落地 。 6 30
“ 通过 探 索 ,我 们认 为地 票 可 开辟 城 市 反 哺 ‘ 农 ’的 新 途 径 ,具 有 重 要 意 三 义 。 ”张 定 宇 表 示 ,一是 以 “ 补 后 占 ” 先
村 的土 地 价 值 ,提高 了农 民进 入城 镇 生 活

增 减 挂钩 工作 关键 是 增减 耕 地 的数 量 真 实 ,复
挂 钩 工作 的开 展 必 须 有 一 定 的 资金 作 为 支 撑 。 “ 委 、 市 政 府 高度 重视 批 准 我 市
和 发 展 的能 力 ,成 为解 决 户 籍 制度 改 革 转 户 农 民土 地 退 出补 偿 与 利 用 问题 的有 效 途 径 。 四是 利 用市 场 机 制 ,优 化 了农 用 地 、 建 设 用 地 的 空 间布 局 ,实 现 了耕 地 连 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31•【字号】渝府办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5号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四川省各市(州)人民政府,重庆市政府和四川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方案》已经重庆市政府和四川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31日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合力打造区域协作高水平样板,加快融入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立破并举、系统协同、畅通循环、提质增效原则,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进市场一体化建设,努力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探索经验、提供示范。

到2025年,区域内市场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商品要素资源流动更加顺畅,市场制度规则基本统一,市场监管协作更加有力,参与国内和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明显提升,区域市场一体化基本实现,为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政(2014)44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政(2014)44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政(2014)44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9•【字号】豫政办[2014]123号•【施行日期】2014.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政〔2014〕44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豫政办〔2014〕12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推进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豫政〔2014〕4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豫政〔2014〕44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通知如下:一、优化旅游产业要素(一)建设大型旅游综合体,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打造成为中西部乃至全国知名的旅游集散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引领区、旅游标准化服务带动区和智慧旅游先行区。

(郑州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旅游局、民航办、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大力发展旅游购物业,推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与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开展合作,提升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水平,开发一批特色鲜明的旅游商品。

(省旅游局、商务厅、教育厅、科技厅负责)(三)推动郑州、开封、洛阳等重点城市在机场、高铁站、城市商业休闲街区规划建设特色旅游购物场所,力争到2016年,在重点省辖市、具有资源禀赋的省直管县(市)及部分5A级、4A级旅游景区建成一批专业旅游购物场所。

(省旅游局、商务厅、民航办、机场公司、郑州铁路局和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四)大力培育旅游娱乐业,支持《禅宗少林·音乐大典》、《大宋·东京梦华》、《水秀》等文化旅游演艺节目提升水平,推动重点旅游城市、旅游小镇和旅游景区建设演艺场、酒吧、茶吧等休闲娱乐场所。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以下简称“挂钩资金”),是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

第三条挂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第四条挂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1、挂钩项目区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经批准可用于建设用地指标出让所获得的收入。

2、耕地开垦费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部分。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按规定比例安排的部分。

4、其他与挂钩项目相关的合法资金来源。

第五条挂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挂钩项目区的农村居民点拆旧、复垦费用,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土地平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道路建设等。

2、挂钩项目区的农民安置补偿费用,包括住房安置、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

3、挂钩项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

4、挂钩项目的规划设计、论证评估、竣工验收等相关费用。

5、与挂钩项目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条严禁将挂钩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偿还债务、发放人员工资和福利、购置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与挂钩项目无关的支出。

四、资金预算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挂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预算。

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资金预算,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预算,及时拨付挂钩资金。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挂钩资金,并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台账,如实记录资金收支情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碳达峰碳中和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碳达峰碳中和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碳达峰碳中和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15•【字号】渝府办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碳达峰碳中和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四川省各市(州)人民政府,重庆市政府、四川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碳达峰碳中和联合行动方案》已经重庆市和四川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15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碳达峰碳中和联合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决策部署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要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协同推进成渝地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以及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和一体化发展理念,推动成渝地区形成“统筹共建、协同联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工作格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成渝地区二氧化碳排放增速放缓,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进一步提高,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持续降低,推动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加快形成减污降碳激励约束机制,重点行业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协同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用地结构不断优化,政策法规、市场机制、科技创新、财税金融、生态碳汇、标准建设等支撑体系不断完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模式初步形成,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重庆地票制度施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重庆地票制度施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重庆地票制度施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刘朝旭;雷国平
【期刊名称】《西部论坛》
【年(卷),期】2011(021)001
【摘要】重庆地票制度是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重要实践,以"先补后占"代替"先征后补",建成了城乡统一的土地要素市场,显化了农村土地价值,优化了农用地、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对推进我国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重庆地票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运行情况良好而稳健;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应鼓励农民参与复垦,规范复垦验收环节,动态调控地票价格,扩大地票适用范围,完善地票价款收益分配机制,以深化统筹城乡土地制度改革.
【总页数】6页(P32-36,89)
【作者】刘朝旭;雷国平
【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哈尔滨,150030;东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哈尔滨,1500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1;F127719
【相关文献】
1.反思与改良:地票制度疑与探——以重庆地票制度运行实践为例 [J], 杨飞
2.对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地票交易制度风险防范的思考--以重庆市地票交易为例 [J], 项树明;邹士鑫;郑畅
3.重庆市地票制度改革现实意义研究r——以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为例[J], 宋江
4.完善重庆地票制度的思考--基于地票性质及功能的视角 [J], 黄美均;诸培新
5.重庆地票制度施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J], 刘朝旭;雷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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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和重庆市增减挂钩交易制度山东省生态修复中心,山东省济南市,250014
摘要:随着增减挂钩试点政策的不断推进,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增减挂钩资源出现分布不平衡、供求不平衡的现象,为了更好巩固脱贫攻坚、有效发挥增减挂钩政策扶贫乡村、有效配置土地要素指标的作用,重庆市和河南省先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进行了增减挂钩交易制度的探索和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本文将对比重庆市和河南省在增减挂钩交易制度方面的主要做法、两地制度异同和各自的侧重点、实施效果以及借鉴意义,探讨未来增减挂钩交易制度发展方向。

关键词:重庆市,河南省,增减挂钩交易制度,两地制度侧重点、借鉴
一、政策制度确立的背景
(一)重庆市制度确立的背景
2008年,重庆市启动了地票改革试验。

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原理,把农村闲置废弃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节余出来的指标经公开交易后就形成了地票,可在全市规划建设范围内使用,从而实现市域范围内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远距离、大范围的置换。

地票参照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功能设计,也具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生态价值指标)、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功能,并对三项指标实行打捆交易。

(二)河南省制度确立背景
2016年,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充分利用原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允许“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开展增减挂钩的,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的政策[1],结合河南实际,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进行了探索创新,创建了宅基地复垦券制度。

二、重庆市和河南省主要做法
(一)重庆市地票交易的主要做法
一是建章立制,加强顶层设计。

重庆市全面完成了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
发证工作,出台了复垦标准体系,形成了以《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2]为总领,涵盖复垦—交易—使用各环节的“1+10”地票制度体系,制定了地票最低保护价
制度。

二是拆旧和建新分别管理。

拆旧和建新两项工作独立运行,实施拆旧复垦不
以完成建新规模为目标,开展建新可随时在市场上购买地票,两者在实施时间、
空间上相对自由,提高了运行效率,两者通过地票指标实现关联确保了建设使用
指标总量远小于复垦产生指标总量。

三是规范组织地票交易。

全市地票均由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集中统一组织交易,交易方式为挂牌或拍卖,所有交易结果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尝试建立了
收储制度,多方筹集资金,地票收储制度目前运行情况良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削峰填谷”稳定市场作用。

四是依规使用地票。

将地票使用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体系:明确新增经
营性建设用地(含化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持票准用”,必须使
用地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五是全链条信息化监管。

重庆市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同步谋划地票管理系统
建设,目前已建成可与现有土地管理无缝衔接的信息化管理体系,通过共享地票
证书登记数据,在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实现使用地票落地与使用计划指标统一办理。

(二)河南省主要做法
一是做好顶层设计,创建交易制度。

河南省充分利用增减挂钩政策,学习借
鉴重庆模式,集中力量,做好顶层设计,研究制定出台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我省宅基地
复垦券在省域内公开交易全力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
土资发〔2016〕119号)[3]、《河南省宅基地A类复垦券公开交易细则(试行)》《河南省宅基地B类复垦券公开交易细则(试行)》(豫国土资规〔2016〕12号)
[4]以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制定宅基地复垦券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规〔2016〕13号)[5],在短时间内完成交易规则、交易流程、配套措施、
交易价格指导等制度建设,为复垦券交易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指标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增减挂钩项目为整项目审批,拆旧
区和建新区面积必须一致,建新占用耕地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复垦耕地的总面积、质量不得高于拆旧复垦耕地的质量,但实际工作中建新地块需求和拆旧地块
的供给并不对应。

河南省积极探索复垦券(即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指标化管理,
由建立省级节余指标库,指标以数据形式在库内管理,在指标使用或者复垦券交
易后直接予以核减或者划转,简化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是搭建规范平台,促进公平交易。

为规范交易工作,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投
资300余万元搭建了河南省宅基地复垦券交易系统平台,从设定交易程序、构建
网上交易系统、编制交易细则等方面,夯实工作基础。

从交易申请、审核、交易、确认等环节规范交易流程,聘请律师团队和公证人员全程参与,维护交易合法性,保证了交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复垦券交易规范化、常态化。

四是科学安排交易流程,有序推进交易
河南省科学设置了复垦券交易程序,复垦券通过出让申请、竞买申请、发布
公告网上挂牌、组织交易、成交确认、竞价拍卖结果公示等流程实现规范化、标
准化交易流程:
五是发挥功能作用,加强交易调控
河南省自然资源部门测算了复垦券最低保护价、确定复垦券交易起始价,交
易起始价不得低于复垦区券最低保护价,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易最低保护价。

河南省按每季度一次复垦券交易,根据交易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个批次交
易投放量,有效调控复垦券交易的节奏、结构和规模。

为了加强交易调控和维护
交易市场稳定,对于暂时无法实现交易的复垦券(A券、B券)可由省国土资源
开发投资中心按照最低保护价兜底收储。

六是加强监管,做好复垦券收益返回
河南省对交易监管做出了详细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采取有力措施,维持
交易市场秩序。

加强对复垦监管,规定县人民政府为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责任
主体,负责群众搬迁后的土地拆旧复垦工作。

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加强复垦管理,
切实保护耕地。

A券交易价款溢出15万元/亩以上部分,一次性直接返还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用于搬迁安置及后续发展。

其他部分,由县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具体补偿办法由
各县结合实际确定。

B券交易价款要与其他资金实行分账核算并按照规定及时缴
入地方国库,在县域内优先用于项目区农村,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农村基础
设施建设等。

三、增减挂钩交易制度实施效果及借鉴意义
(一)重庆市实施效果
2008年,在原国土资源部里指导下,重庆市启动了地票改革试验,地票交易
通过制度创新为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提供了高质量
支持。

截至2022年底,重庆市累计交易地票超过36.4万亩、累计交易金额超过700亿元。

(二)河南省取得的效果
河南省开展复垦券省域内交易公开交易,优化了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实现
了土地权益最大化,为脱贫攻坚等工作提供了更大支持,截至2022年,河南省
累计交易复垦券超过21.2万亩,为贫困地区筹措资金400亿元,有力推动了脱
贫攻坚。

(三)借鉴意义及探讨未来增减挂钩交易制度发展方向
一是通过对重庆“地票模式”和河南“复垦券”模式的比较分析,在
省级增减挂钩交易管理中,需要做好制度顶层设计,加强易平台承接主体,研究
起制定好省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规则、流程及其他配套制度,
加快推进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平台建设,交易方式实行网上挂牌交易更能保证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稳妥推进市场化配置,优化指标管理方式,进一步探索制定节余指标
“指标化”管理模式,破解节余指标使用方面的问题。

目前,重庆市、河南省等
省市均对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实行了指标化管理。

建立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库,节余
指标不再受单个项目限制,针对节余指标数量、复垦耕地数量和质量分别进行
“指标化”管理,在办理建新区农转用和指标调剂时直接从数据库中核减节余指标,实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指标化”管理,既有利于指标的灵活报批使用,又
有利于项目区的后期监管核查;
三是切实加强交易监管制度建设,维护交易市场秩序,做好对工作人员交易
流程的培训,对于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通过制定好的监管规定采取措,在增减
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秩序公开透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
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 2016年2月17日.国土资规〔2016〕2号
[2]重庆市人名政府.《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95号
[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
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我省宅基地复垦券在省域内公开交易全力
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6〕119号
[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宅基地B类复垦券公开交易细则(试
行)》.2016年12月16日.豫国土资规〔2016〕12号
[5]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制定宅基地复垦券价格有
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12月19日.豫国土资规〔20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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