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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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1.26•【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4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屋管理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改革方案将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划分为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环节,实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 (合并)审批”。

按照改革方案的规定,我局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均已制定了各环节的实施办法,并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现将涉及国土资源房屋管理的立项、规划、用地3个环节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就贯彻实施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挥牵头作用,切实做好用地环节审批工作我局及主城各区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是用地环节的主办部门。

主城各区分局、房管局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受理申请。

各区局受理后要及时进行审查并向市局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审批材料。

市局耕保二处负责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土地利用处负责国有土地划拨或协议出让,储量处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土地利用处会同土地交易中心负责国有土地招拍挂出让,拆迁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各业务处室要及时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市区联合办公、现场办公等方式进行审查,最后的审批决定由受理的各区局统一送达申请人。

二、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做好并联协办审批工作(一)立项环节并联建设用地预审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是立项环节的主办部门,负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送达审批决定。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7.06•【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6]254号•【施行日期】200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25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针对最近一些地方土地违法现象有所抬头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相继下发了《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和《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两紧急通知”)。

现将“两紧急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两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从严管理土地,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现就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从严土地管理的重要意义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是我们的基本国策,事关国家粮食安全、能源安全和金融安全。

从严土地管理,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确保经济社会较快稳步发展的重要措施;从严土地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责。

对此,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认真学习“两紧急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刻领会从严管理土地的重要意义,认清当前土地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确我们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振奋精神,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从严管理土地,坚决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8]221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2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各有关单位: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规范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和促进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本级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或其它自筹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确认项目新增耕地并颁发合格证,负责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地票使用服务指南(第七稿)

地票使用服务指南(第七稿)

地票使用服务指南(试行)为明晰地票使用流程,规范地票使用管理,特编制本指南。

一、总则(一)编制依据本指南依据以下文件编制: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2.《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3.《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95号);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和印发用地报批所需资料及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84号);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填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743号);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4号);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环节使用地票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617号)。

(二)适用范围地票在土地规划、转用、出让等环节使用,适用本指南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三)一般规定1.地票的功能。

地票具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规划空间、耕地占补平衡三种功能。

同一地票,其三种功能只能在同一区县内使用。

地票证书签发后,即可申请行使地票的三项功能:地票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功能一并由地票购得人申请行使,在使用地票办理土地转用手续时记载、核减数量。

地票的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功能由市、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预先申请地票规划空间功能入库,市国土房管局进行数量登记。

未预先申请入库的,则在地票落地使用时,由市国土房管局将空间功能登记入库。

地票的空间功能完成登记入库后,即表示该地票已锁定在相应区县使用。

经市政府同意并下达用地规划目标调整批复后,市国土房管局依据批复文件在空间指标管理数据库中对应核减空间指标数量。

2.实行持票准用。

即: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1必须使用地票,应当使用地票办理土地转用手续;凡2009年1月1日后未使用地票办理土地转用手续,而以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的,应当在土1 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以及避暑休闲地产、营利性养老养生项目、加油加气站、经营性公墓、营利性旅游项目、非公益性的民办学校等用地。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0]86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0〕86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屋产权监理所: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77号)及《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在2012年底全面完成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的目标,特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的基本要求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应按照调查摸底、测绘量算、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等基本步骤进行。

申请人申请登记事项应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15日,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的规定执行。

2、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使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核发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的《集体土地所有证》,以各区县政府为登记主体,并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备注栏应标注测绘比例尺为1:10000。

权证中各地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填写。

其中耕地、园地、林地对应一级类01、02、03;牧草地对应二级类041、042;其他对应二级类043;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对应一级类20;交通用地对应一级类10;其它对应二级类113、118;未利用地对应一级类11(不包括113、118)、12。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监管,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审查转让标的物的合法性,对限制转让、禁止转让情形要严格把关。

对于限制转让的地块,要重点核查配套工程建设、修建酒店、商业自持等随附义务履行情况,对未按约定或规定履行的,应按本规定的相关原则结算土地价款,并予以追缴;对于禁止转让的地块,一律不准转让。

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土地转让后的开发利用建设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二、强化服务,建立市场交易平台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自身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与服务工作,要完善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积极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公开转让交易,其中:主城区在市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交易;远郊区县在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

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和审批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

三、规范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告知转让双方需认真阅读《转让申请须知》,真实、准确、完整填写《转让申请书》,并按报件清单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11•【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8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17〕22号),市局制定了《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范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优先开展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中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暂不开展耕地等别提升指标、补充水田指标交易。

主城区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仍暂由市局收购的新增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型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46号)的规定收缴耕地开垦费;主城区其他建设项目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购买新增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除主城区外各区县新增耕地指标优先满足本区县建设项目占补平衡,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型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46号)的规定收缴耕地开垦费;因时序或耕地质量结构问题无法在本区域内实现占补平衡的建设项目,可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购买新增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关于贯彻落实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关于贯彻落实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关于贯彻落实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1.07
•【字号】渝财税〔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关于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社会公众:
为进一步落实耕地占用税法法定职责,明确我市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共同起草了《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公众在2020年1月1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

附件:1.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7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344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344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34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逐渐规范,房地产交易更加活跃。

但是目前仍存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流于形式、预售资金监管不力、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在商品房销售中未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现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严格实行商品房销售信息现场公示制度凡需销售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下列五项商品房销售信息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上墙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销售信息公示不规范的,责令改正。

公示的内容包括: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中有关商品房销售的规定;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3、《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书》以及每套房屋的套内面积和建筑面积;4、商品房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公示物价部门的审价批文);5、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以及配套设施的平面布局示意图。

二、认真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中关于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的有关规定。

未按照工程进度擅自使用预售房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后,应通知代收预售款的商业银行和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严格按《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7年1月23日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与征地强制措施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579号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2〕382号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号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后有关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649号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4]241号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529号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主城区外城镇土地级别范围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561号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4号1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351号1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46号1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661号1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共有土地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渝国土房管发〔2010〕91号1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25号1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16号1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32号1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矿业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18号1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43号1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服务机构目录库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59号2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规范办理房地产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01号2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和印发用地报批所需资料及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84号2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启用《重庆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和《重庆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195号2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其他商务用地、生产性服务用地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509号2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592号25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2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2014〕57号2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87号2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2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土地抵押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270号附件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534号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603号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753号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534号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两证”遗留问题涉及欠缴土地出让金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920号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951号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408号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严禁“放号”并收取有关费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721号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221号1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房改办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261号1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采矿权审批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480号1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公开交易中土地使用权成本审核及成本支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491号1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听证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537号1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考评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586号1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421号1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352号1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585号1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647号1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56号2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62号2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土地利用行政审批事权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21号22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48号2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土地利用行政审批事权的补充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40号2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收缴工作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86号2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110号2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147号2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劳动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01号28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313号2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发展加工型产业的意见加强探矿权管理进一步推进矿产勘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344号3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当前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模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423号3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权下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8〕517号3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主城区危旧房拆迁安置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530号3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作好采矿许可证统一配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786号3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3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2号3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3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采矿权审批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379号3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9]420号3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752号4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27号4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33号4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屋面积测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92号4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廉租住房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33号4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34号4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地票价款分配的补充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220号4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25号4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34号4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4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9号5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广泛听取业主和基层意见把好资质升级审批关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5号5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9号5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60号5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82号5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08号5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修订《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14号5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5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小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单位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1〕143号5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管理实行地票价款直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62号5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人防工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67号6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6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发〔2011〕187号6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车库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17号6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在线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37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做好采煤深陷区农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地意见渝国土房管函[2011]749号6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函[2011]751号66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采煤深陷区农村房屋损害补偿工作地指导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2〕24号6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水泥用灰岩矿山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38号6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40号6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操作规程》(修订)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5号7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启用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6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2〕81号7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95号7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96号7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45号7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55号7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171号7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及周边地区采(碎)石场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72号7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203号7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权属登记业务收取要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211号8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305号8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征收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589号8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结束——。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进入汛期以来,我市先后遭受了“5.6”强风雹大暴雨、“5.22”大暴雨和6月6日至7日持续降雨,诱发多起地质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针对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严峻,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4号)。

现予以转发,并就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巡查排查做到三落实各区县国土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加强安全工作的决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决定》(渝委发〔2009〕14号),“每年至少开展2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并坚持做到三落实:一是落实专人专责,组织责任心强、具有技术能力的专门人员按照技术要求对本辖区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排查,并对巡查排查结果负责。

二是落实体制机制,建立适合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的巡查排查制度,形成重要区域全面查、重要时段加密查、重要部位定点查的巡查排查机制。

三是落实预警预案,对新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监测预警措施,逐一制定防灾避灾预案;对出现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密监测和加强观测,进一步完善防灾避灾预案。

二、信息报送做到三严格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报送应参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峡工程175米试验性蓄水期间重庆库区地质灾害险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渝办〔2009〕81号)(见附件2)要求执行,务必做到三严格:一是严格认定灾(险)情级别,根据灾(险)情初步调查情况分级组织专家会商,按照标准明确划分地质灾害灾(险)情等级和监测预警级别,发布相应预警;二是严格执行信息报送程序,区县国土部门在向区县政府上报灾(险)情信息时,必须同时将信息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2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2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2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属有关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工作,促进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用地竞买资金来源审查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交易活动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除应要求竞买人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外,还应按《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16〕258号)要求,建立竞买人购地资金审查制度,实施购地资金来源负面清单管理。

对需要重点审查的竞买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函询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区县)金融办等金融监管机构了解购地资金是否符合规定。

经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竞买资金有来源于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P2P募集资金范围的,视为违反竞买承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确认竞买人的投标、竞买资格;对已成交确认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法取消竞得(中标)人的竞得(中标)资格。

国土部门应将竞买人的上述行为列入土地市场诚信档案,在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到位前禁止其参加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

二、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价款缴纳政策出让房地产用地的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土地出让起始价的20%。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起始价)时,可根据土地市场行情、房地产调控要求等提高房地产用地的竞买保证金。

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

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

渝国⼟房管发〔2011〕170号重庆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件渝国⼟房管发〔2011〕170号重庆市国⼟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重庆农村⼟地交易所,市农村⼟地整治中⼼,各区县(⾃治县)国⼟房管局(国⼟资源局)、有关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根据《重庆市国⼟房管局关于完善地票价款分配的补充意见》(渝国⼟房管发〔2010〕220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调整地票价款拨付标准,落实地票价款再次分配政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调整农村建设⽤地复垦项⽬成本(⼀)复垦项⽬⼯程成本拨付标准:1.5万元/亩。

复垦项⽬⼯程成本包括⼯程施⼯费、前期⼯作费、竣⼯验收费、⼯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

⼯程施⼯费按1.2万元/亩拨付,前期⼯作费、竣⼯验收费、⼯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按0.3万元/亩拨付。

项⽬承担单位应根据实际复垦项⽬⼯程成本发⽣情况与⼯程施⼯、规划设计、测绘、监理等单位结算有关费⽤。

⼯程成本拨付给区县(⾃治县)包⼲使⽤,实际⼯程成本低于1.5万元/亩的节余部分可转⼊区县(⾃治县)、乡镇及村社项⽬管理成本。

(⼆)复垦项⽬管理成本拨付标准:1.1万元/亩。

复垦项⽬管理成本分为市、区县(⾃治县)、乡镇、村社实施项⽬管理成本。

市农村⼟地整治中⼼项⽬管理成本按0.1万元/亩拨付;区县(⾃治县)、乡镇及村社项⽬管理成本按1万元/亩拨付,主要⽤于区县(⾃治县)国⼟部门、农村⼟地整治机构、乡镇、村社等管理⽀出,具体分配办法由区县(⾃治县)⾃⾏确定。

(三)复垦项⽬融资成本拨付标准:1.1万元/亩。

项⽬承担单位应根据垫资或贷款⾦额、同期⼈民银⾏确定的贷款利率等据实与银⾏结算复垦项⽬融资成本。

融资成本拨付给区县(⾃治县)包⼲使⽤,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1万元/亩的节余部分可转⼊区县(⾃治县)、乡镇及村社项⽬管理成本。

⼆、落实地票价款溢价分配政策(⼀)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地的,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按85:15⽐例分配。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地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地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地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地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1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农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为规范地票资金管理,建立地票资金监管机制,根据《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9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地票改革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地票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映。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2017年5月31日重庆市地票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票资金管理,建立地票资金监管机制,根据《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9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地票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票资金,是指地票交易后形成的价款资金,包括土地权利人地票收益、建设用地复垦成本。

土地权利人地票收益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所得地票资金。

本办法所称地票价款,是指地票购得人依据《地票成交确认书》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缴纳并由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委托银行直拨的价款。

第三条国土资源、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地票资金运行,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收缴、拨付地票价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票资金管理遵循高效安全、阳光公开、便民利民、信息化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票资金管理相关政策,督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规范收缴、拨付地票价款。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地票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政策问题。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籍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79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籍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79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籍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籍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79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信息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市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勘测房产测量机构资质审批职责的通知》(渝编办〔2013〕186号文)的规定,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将继续承担地籍测绘资质管理职能。

为进一步规范该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我市从事平面控制测量、地籍要素测量、地籍图、宗地测量、面积测量等服务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的地籍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地籍测绘资质证书。

二、2014年7月1日起,从事地籍测绘活动的单位办理地籍测绘资质证书的初次申请、升级申请、变更申请、年度注册等事宜,应当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申请。

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原《重庆市土地勘测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渝地房发〔1999〕153号文)废止。

原《土地勘测许可证》持证单位应于2015年1月1日前上报相关材料重新核定等级并办理换证事宜。

附件:1.资质办理须知2.重庆市地籍测绘资质申请表3.重庆市地籍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联系人:王殊伟联系电话:6365119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4年6月10日附件1资质办理须知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二、申报条件(一)重庆注册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五)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六)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三、初次申请申报材料(一)《重庆市地籍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核对原件);(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四)符合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合法的人才流动证明(核对原件);(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六)主要测绘仪器的检定证书(核对原件)、购买发票(调拨单)以及主要测绘专业软件的测评证书、购买发票等证明材料;(七)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八)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九)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十)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的建设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各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2)。

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一)办理层级和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1.跨区县(自治县)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单一区县(自治县)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

2.用地预审权限与规划选址权限一致的,由受理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用地预审权限与规划选址权限不一致的,由受理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对用地预审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后逐级上报上一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均审查通过后,由受理申请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奥运平安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514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奥运平安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514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奥运平安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奥运平安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51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市地质矿产研究院: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8月6日组织召开了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视频会商会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确保北京奥运会、残奥会顺利召开,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地质灾害防范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事关北京奥运会、残奥会顺利召开。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分析当前地质灾害所面临的形势,制定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并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抓紧抓好抓扎实。

二、广泛发动,扎扎实实抓好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已查出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层层落实防灾预案和群测群防,将群测群防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组干部以及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人员;对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开展专业监测,切实做到群专结合。

一旦发现险情,要果断处置,迅速组织人员撤离,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加强值班值守,确保信息畅通。

目前全市已进入主汛期,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184号)的要求,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带带班制度,要安排政治敏锐、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干部值班,保证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险情和灾情信息在第一时间送达。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降雨期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降雨期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降雨期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降雨期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据气象部门预测,我国将有一次大范围明显降雨过程。

其中,我市21日至22日夜间将出现雷阵雨天气,西部和东北部降雨量将达到40毫米至80毫米,局地可达100毫米。

8月20日,国土资源部组织召开了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视频会议,传达了国务院领导指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了进一步部署。

为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降雨期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这次强降雨天气的危害性,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洪水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10〕230 号)要求,加强领导,提高警惕,落实责任,重点加强对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二、加强与当地气象台(站)、水利等部门的协作,及时掌握雨情、水情,结合地质情况确定重点防范区域,落实重点防范措施,切实做好降雨期间地质灾害各项防范工作。

三、及时将雨情、水情逐一通知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社区)工作人员,以及每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结合再排查工作,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隐患巡查排查,进一步做好群测群防等监测预警工作。

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基础设施以及重要交通干道周边等重点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四、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好信息上报,抓好应急准备,落实好应急专业技术人员。

对出现的灾情险情,要立即启动预案,果断处置,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进行紧急避让,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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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4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机关有关处室: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95号)(以下简称《地票管理办法》),现就地票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差异化使用地票《地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使用地票的建设用地位于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和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的,实行差异化使用地票政策。

具体按以下方式操作:(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实际使用地票数量25%的比例,对城市发展新区各区县分别配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按实际使用地票数量50%的比例,对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各区县分别配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

配给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或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按以下方式管理和使用:1.市国土房管局分区县建立地票使用管理台账,根据地票使用情况,实时登记并配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

2.配给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各区县自行安排用于办理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手续。

3.配给的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由各区县按规定落实布局,并按规划实施管理规定报批。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范围内的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提供等量地票;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范围内的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提供等量的地票或提供等量按差异化使用地票政策配给本区县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关于经营性用地出让时补充使用地票《地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2009年1月1日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办理用地手续、但还未供应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出让时补充使用地票。

具体按以下方式操作:(一)对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推行“持票准用”制度。

在严格执行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地票办理土地征转用手续的基础上,凡2009年1月1日后办理土地征转用而未使用地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作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的,应当在土地出让时补充使用地票。

经营性建设用地包含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

避暑休闲地产、营利性养老养生项目、加油加气站、经营性公墓、营利性旅游项目等用地,应当使用地票。

(二)补充使用地票面积按拟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红线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原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计算。

(三)经营性用地出让前,区县国土部门应提供该宗土地在征转用环节已使用地票的凭据(包括地票证书号及使用面积等证明材料);不能提供已使用地票证明的,按以下流程补充使用地票:1.区县国土部门在编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明确拟补充使用的地票面积及提供地票的主体。

其中,由土地供应方提供地票的,应载明相应的地票证书号;由土地竞得主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提供地票的,应在土地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竞买文件及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中明确需竞得人提供地票的相关事项,同时明确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供地票的,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的竞买资格,且不退还竞得人缴纳的保证金(定金),并有权将竞得人的违约行为记入土地市场诚信档案,取消竞得人一定时期内在重庆市范围内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资格。

2. 主城区土地招拍挂成交后,市土地交易机构将出让土地对应的地票证书号及面积抄告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属土地出让环节补充使用地票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核销相应地票面积;远郊区县土地招拍挂成交后,区县国土部门在进行土地出让监管备案时,应将对应地票证书号及面积抄告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属土地出让环节补充使用地票的,区县国土部门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核销相应地票面积。

3.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国土部门应核验地票使用情况,留存相应凭据,纳入宗地出让档案。

(四)市国土房管局组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土地交易机构等单位对各区县国土部门落实补充使用地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违反补充使用地票规定的,市国土房管局责令区县国土部门限期补充使用地票,可以对违规区县采取以下措施:1.暂停该区县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

2.暂缓拨付区县已交易地票的复垦成本。

3.扣减按差异化使用地票政策应配给区县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4.暂停安排除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之外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5.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报有权机关按《地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土地出让环节收回的地票指标按以下方式管理使用:1.在出让环节收回的地票指标,由市国土房管局分区县建立台账进行管理。

2.区县可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将本区县在出让环节收回的地票指标用作差异化政策配给指标,或用于工业、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用地征转用。

属市级平台公司补充使用地票的,市国土房管局对收回的地票指标统筹管理使用,但不得用于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征转用。

该指标使用时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3. 出让环节收回的地票指标,可与其他地票组合使用办理同一农用地转用手续,但不得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组合使用。

三、关于地票使用与建设用地规划空间管理《地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地票可以在有条件建设区落地,增加建设用地规划空间。

(一)区县需要在有条件建设区等区域增加建设用地规划空间的,应使用地票,通过合规性审查后,可办理用地手续。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区县在允许建设区使用地票或按“持票准用”补充使用地票的,可以根据已经使用地票的数量,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统筹平衡方案,调增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并按程序报批。

(三)市国土房管局分区县建立地票使用及增加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台账,实时登记各区县已使用地票的编号及数量、可增加建设用地规划空间面积、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等情况。

(四)建立检查和定期评估机制,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解决运行中的问题,确保规范运行。

四、关于违法用地查处整改中使用地票《地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类新增建设用地均可以使用地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为提高违法成本,促进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可以将查处整改到位的违法用地纳入使用地票的范围。

具体按以下方式操作:(一)违法用地查处整改中,需要补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完善用地手续的,可以使用地票。

其中,违法用地属于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和整改方案中明确要求使用地票完善用地手续的违法用地,应当使用地票。

(二)使用地票完善用地手续时,由违法用地项目所在区县提供查处到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按完善用地手续的相关程序报批。

(三)违法用地查处整改中使用地票,不享受差异化使用地票政策的规定。

五、关于地票成本预分摊按照《地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地票取得成本可以计入土地出让成本。

地票成本可在使用地票时计入土地成本,也可进行预分摊。

地票成本预分摊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市级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政府投融资平台、园区建设单位,于2016年1月1日以后购得且未摊销成本的地票,可将其价款纳入其储备整治或管理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建设用地)土地成本中,出让时提前收回。

(二)市、区县国土部门对地票指标使用和成本分摊情况建立台账进行管理,避免重复使用地票和重复摊销地票成本;市国土房管局组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土地交易机构等单位,建立地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地票业务数据库,实现地票使用和地票成本摊销的电子化、网络化管理。

(三)地票成本预分摊办理流程:1.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时,符合条件的地票购得人可以向区县国土部门提出地票成本预分摊申请。

经区县国土部门初步审查同意的,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同意或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宗经营性用地可以预分摊一张或多张地票的价款。

申请地票成本预分摊时,需说明对应的地票证书号及每张地票拟分摊的面积和价款。

原则上,拟预分摊成本对应的地票面积不得超过出让土地面积。

预分摊的地票成本经审计确认后计入土地出让成本。

2.含有预分摊地票成本的经营性用地招拍挂成交后,地票购得人(相关政府投融资平台、储备机构、园区建设单位)即可持地票证书、土地出让成交确认文件等材料申请办理地票成本预分摊签注手续。

主城区的地票成本预分摊由市国土房管局授权市土地交易机构签注,主城区外的由区县国土部门负责签注。

签注内容应同时抄告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

办理地票成本预分摊签注时,应在地票证书上标注预分摊地票成本的出让地块位置、土地出让成交确认文件文号、分摊价款的票面价值及其对应地票面积、分摊后剩余票面价值及其对应面积等信息。

(四)地票成本预分摊后,可使用的地票指标面积不变。

使用成本已预分摊的地票办理土地征转用时,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但已摊销成本的价款不得计入征转用的土地成本。

(五)办理地票落地使用手续和在土地出让时补充使用地票的,核减地票指标面积时,应标注所用地票的票面价值。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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