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报建流程及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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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阶段报建流程
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办理项目地名注册手续
申报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命名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或《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宗地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位置略图(原件1份);
5、建筑物现状照片,未建成的提供效果图及总平面图(原件各1份)。
二、环保局——环评报告意见
提交资料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首页由主要投资单位加盖公章,尾页由法人代表签字);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附电子文档),并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原件1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三、发改委—-办理项目立项
提交资料
1、规划局提供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2、国土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
3、环保局对项目的环评报告的意见
4、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来源的意见
四、国土规划局—-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龙华管理局窗口,服务地址: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清湖路与梅龙大道交汇处西北侧,联系电话:23335710)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提交材料
1、《选址意见书》2份;
2、可行性报告或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复印件1份;
3、1:500至1:1000现状地形图1份,图中用地界线须加盖确认章;〔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DWG〕
4、拟建方案的总平面图1份,比例1:200或1:500或1:1000;〔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JPG及DWG〕
5、拟建建筑物方案图(平、立、剖),(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JPG及DWG〕
6、(上报市府项目)总平面效果图、沿街立面图、夜景效果图、鸟瞰图各1份;〔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JPG〕
7、(有污染可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附送有关环境保
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和其他特殊要求的资料;
8、房地产项目需提供国土证复印件。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提交材料
1、《规划用地(拆旧建新)申请表》1份;
2、计划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3、选址红线图复印件1份;
4、1:500至1:1000现状界线地形图(用地位置和界限地形图凡涉及交界用地界线,须共同加盖公章确认界线)1份;〔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DWG〕
5、拟建方案的总平面图1份;(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JPG及DWG)
6、拟建建筑物方案图(平、立、剖);〔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JPG及DWG〕
7、总平面效果图、沿街立面图、夜景效果图、鸟瞰图各1份;〔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JPG〕
8、国土局用地预审批复或国土局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9、商住区、楼宇、楼群等要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或《使用标准地名许可证》。
10、调整的项目提交调整前后界线对比图1份;
11、已批规划方案1份。
(因情况而提交)
12、方案册2本(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PDF)
13、电子报批文件。
(经营性项目)
(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修规)报批
提交材料
1、《规划方案送审表》1份;
2小区主要配套公建项目一览表1份;
3、规划设计方案的现状地形图1份,比例1:500或1:1000或1:5000(分区规划);〔配电子文件〕
4、规划方案的总平面图3份(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配电子文件〕
5、拟建建筑物方案图(平、立、剖);〔配电子文件〕
6、道路规划和竖向规划图(包括交通分析示意图);〔配电子文件〕
7、规划方案说明书1份;〔配电子文件〕
8、总平面效果图、沿街立面图、夜景效果图、鸟瞰图各1份;〔配电子文件〕
9、规划建筑设计要点、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各1份。
(已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
10、消防分析图〔配电子文件〕
11、修建性详规(商住区)电子报批文件.
(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提交材料
1、《规划用地(拆旧建新)申请表》1份;
2、1:500至1:1000现状界线地形图(用地位置和界限地形图凡涉及交界用地界线,须共同加盖公章确认界线)1份.〔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DWG〕
3、拟建方案的总平面图1份;〔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DWG〕
(五)建筑设计方案报批
提交材料
1、《建筑设计方案申报表》1份;
2、申报项目的《技术指标及功能情况表》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规划用地红线图1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土局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4、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包括总平面图)2套(配电子文件);
5、透视图1套;较大的建筑群须提供鸟瞰图;在城市主干道或指定道路两侧的建筑方案须提供灯光夜景效果图;
6、属房地产项目,须提交房地产立项文件;
7、属重报项目,须提交前一次已审查方案及批复文件;
8、经当地公安分局确认的《建设项目(幢)地址明细表》 1份
(六)超限高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批
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提交1份,备份5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
(5)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交1份,备份5份);
(6)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国家或省地震主管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提交1份,备份5份);
(8)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提交1份,备份5份);
(9)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0)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11)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
(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条件:
(1)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2)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3)通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
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应当通过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批;属于大中型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进行初步设计核查的,还需要通过初步设计核查;
(4)已完成施工图设计,且施工图设计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5)已取得环保、人防、水土保持、排水、道路开口、地名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6)设计文件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7)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8)市政工程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取得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的项目,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
(10)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当取得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
(11)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取得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
(12)成片开发项目分期办理的,应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蓝图或总平面图;
(13)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涉及专有部分修改的,应征得专有部分买受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14)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提交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于大中型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进行初步设计核查的,还需提交初步设计核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提供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市政工程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提供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涉及公共配套设施的,需提交接收业主单位的意见;
(10)《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环保、人防、水土保持、排水、道路开口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13)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原件)及电子数据1份;
(14)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需提交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1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应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原件1份);
(16)建筑物标准地名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水务局--排水许可审批
提交资料:
(1)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
(3)规划局上一阶段批准文件,方案设计审批和规划许可复印件
(4)初步设计图纸及电子文档
六、人防办—-民防扩初审批
(1)提出人防设计要求阶段
提交资料
①填报《深圳市人防工程报建登记表》;
②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图或宗地图复印件;
③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④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携带原件核验后返还;
⑤建筑设计方案图(盖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章、方案中应有每栋单位各层的建筑面积明细列表);
⑥易地建设请写申请,盖公章.
发出文件
①《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意见征询单》3份;
②免建项目同时核发《人防工程核准单》;
③易地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按要求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凭《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意见征询单》复印件、缴费收据(验原件并复印1份)核发《人防工程核准单》.
(2)人防初步设计审查阶段
提交资料:
①《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意见征询单》复印件;
②民防办发出的其它函件复印件;
③按民防办“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报送图纸要求”报送1套图纸。
发出文件
①《深圳市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3份;
②待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核发《人防工程核准单》.
七、桩基提前开工规划证明——规划局建管科
申请条件:
(1)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已获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3)通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
(4)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应当通过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批;
(5)已完成桩基础部分施工图设计,且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6)已取得环保、人防、水土保持、排水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7)设计文件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8)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涉及专有部分修改的,应征得专有部分买受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9)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10)涉及公共配套设施的,需取得接收业主单位的意见。
提交资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
(3)《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环保、人防、水土保持、排水、道路开口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6)[非必备]扩初设计文本(建筑部分)一套;
(7)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需提交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8)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原件)及电子数据1份;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应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原件1份);
(10)建筑总平面图和桩基础施工图设计2套(原件)及电子数据1份;
(11)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提交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涉及专有部分修改的,应提供专有部分买受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12)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提供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4)市政工程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提供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5)《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6)《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17)涉及公共配套设施的,需提交接收业主单位意见。
八、开工验收测绘——深圳地籍测绘大队
申请提交资料:
(1)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经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批准的总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或《深圳市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和桩基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5)总平面图或桩基平面图的电子数据1份;
(6)宗地附图或宗地图(复印件1份).
注:上述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九、开工验线报告——规划局
申请条件: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证明文件;
(2)已办理开工手续;
(3)已现场放线;
(4)已取得《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
申请提交资料资料:
(1)业务办理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报建证明书》及附图(原件1份);
(4)《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原件1份).
十、开工验线报告备案
提交资料: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深圳市建设用地地界测量报告》(原件1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一、市建委(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条件:
(一)办理深圳市建设工程许可证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依法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
1.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计划的函》;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除第1、2项外的全部条件.
(三)应急建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1.市政府会议纪要或经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该工程为应急工程的;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除第2项外的全部条件。
条件说明:
1.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包括下列情形:
(1)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桩基础工程应取得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
(2)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石方、基坑支护、边坡支护工程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应提供:
a.属于规划国土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或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应取得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
b.不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及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作出书面承诺;施工图审查机构已出具二次装饰装修工程没有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认定意见;
(4)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计划的函》.
2.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已在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企业(包括建造师、总监)信息确认,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和安全主任的个人信息已在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备案;
3.公安消防机构已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告知单》。
本行政审批无审批数量限制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该办事指南重新申办施工许可手续:
1.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发生变更;
2。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施工许可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的。
提交资料: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办: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申办:
1.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计划的函》;
2.上述(一)除序号2、4、9资料外,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资料。
(三)《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申办:
上述(一)除序号4资料外,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资料。
注: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2。
直接发包审批决定书;3.对施工、监理、审图机构资质要求的证明材料;4.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注册的证明材料.前述资料已实现信息共享无需申请人上传(提交)资料.
十二、房地产预售许可—-国土规划局
申请条件:
(1)付清地价款,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已经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合格;
(3)开发企业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4)除付清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25%,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
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
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层数;
(5)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6)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
(7)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
(8)已完成拟预售房屋的预售测绘;
(9)已按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房号、面积;
(10)已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
申请提交资料:
(1)房地产预售申请书及房地产明细表(原件1份)[原件(收)];
(2)售款监管协议(原件1份); [原件(收)];
(3)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原件(验)复印件1份];
(4)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证》(原件1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付清地价款证明(复印件); [原件(收)复印件1份];(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原件(验)复印件1份];
(6)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原件(验)复印件1份];
(7)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加盖所属会计师务所印章的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原件(收)];
(8)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说明及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原件各1份)[原件(收)];
(9)商品房预售方案[原件(收)];
(10)地名行政部门出具的命名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原件(验)复印件1份];
(11)《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预售面积)》(需盖地籍测绘大队公章)[原件(收)];
(12)提供该项目盖有“深圳市规划国土委与存档图纸相一致章(或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查档专用章)”及“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图纸采用章”的建筑施工图原件(或复印件)一套,包括:总平面图(两份)、各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测绘报告采用的节点大样图、结构图等,另外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总平图备6张A3复印件 [复印件1份];
(13)分户汇总表(原件1份,须使用指定格式文本,盖公章)[原件(收)];
(14)《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意向协议书》(原件1份)[原件(收)];
(15)商业银行出具的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本项目资本金10%的存储证明(原件1份)[原件(收)];
(16)属于安居型商品房或限价商品房的,应取得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申请办理预售的相关书面意见. [原件(收)];
(1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套,验原件);[原件(验)复印件1份]。
十三、房地产初始登记(产权登记)-—国土规划局
申请条件:
(1)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2)已付清地价款;
(3)经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实地测绘;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6)经竣工结算;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提交资料:
(1)深圳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房地产初始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产权登记);
(3)土地权属证明;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即:竣工验收证书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者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6)竣工结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