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出口退税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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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出口退税知识
第一部分
一、B、C类企业分类管理标准: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定为C类企业: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B、C类企业分类后区别:
1)、在审核系统中,B类企业在审核系统的企业代码库中的审核配置中不用配置审核核销单信息,C类企业在审核系统的企业代码库中的审核配置中则要配置审核核销单信息。
2)、核销时间要求不同:B类企业可以在210日办理,而C类企业文件规定只能在90日核销完成。虽然,日常操作中C类企业核销放宽到120天,但不能按期核销不属于备案和延期申报的围。
企业第一次出口如无核销单信息,请及时与税源管理三科工作人员联系。核核销单信息一般在报送的下一个星期就可以查询,如果在2个星期后查询还是无信息的,应及时与外汇管理局和国税局联系。
3)、税务机关监管方式不同。C类企业采用事前监管,而B类企业采取事后监管的方式。这就要求B类企业平时要更加注意对自已企业出口货物的了解,笔做好出口货物的登记工作。
等级管理工作。前几个月总局下发了
一个企业分类管理的讨论稿,其中讲到对申报退税多次出现差错的企业要实行降级处理,从我们日常对纸质单证审核、电子审核的情况看,发现企业相关工作中较多地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核销单、报关单的数据录错;(二)退税汇总表与明细表之间数据不一致;(三)财务上企业应收补贴款的数据大于或小于国税机关应退未退数,记账科目设置不规:(四)备案单证管理不到位;(五)外销发票开具后应在当月在财务上实现销售,有的企业滞后到以后月份再入账。外销发票存在用涂改液等随意涂改现象。(六)报关单上的“境货源地”还有填“XX省份其他”现象,结汇方式如采用“信用证”方式的,外销发票上必须填写信用证及开证银行,有的企业还是未做到等等,以上情况还有一些企业存在这里没有一一点到的问题,都要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要切实提高财务人员、退税申报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数字打交道,参与操作的人员一定要仔细再仔细,稍有不慎,如出错了,有的损失是没法挽回
的。日常审单工作中我们将对企业的各类差错进行记录。对差错频率高的企业我们除了要按规定实行等级管理外,在退税指标不足的月份优先退税还要放后面考虑,无差错的企业优先安排。也不要抱怨说以后会出台的这个制度要求严格,比起海关对报关员工作质量的管理才叫严,他们实行的是记分制,每出一次差错扣几分,全年扣满分就要重新进行资格考试。
二、税务机关日常审核的具体规定
1.人工审核中,发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将本次申报资料全部退回出口企业并作撤销退税申报处理。
(一)退(免)税申报表容填写不全、印章不齐或逻辑关系错误的;
(二)关联退税凭证容、不相符的;
(三)配单混乱、不按顺序装订的;
(四)退税凭证开具(填写)不规、印章不全、不清的;无退税凭证或少退税凭证的;
(五)未按退税凭证容录入导致多申报退税的;
(六)未按退税凭证录入且报关单、核销单等重要信息录入错误,影响退税审核的;
(七)相关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数量及计量单位不一致且不能正确折算的;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货物名称不相符的;
(九)非委托加工业务,在“备注”栏随意使用“WT”标识的;委托加工业务,未在“备注”栏使用“WT”标识的;
(十)审核中发现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
(十一)主管退税机关认为应当作撤销退税申报处理的其他情况。
确定作撤销退税申报处理后,审核人员在关联凭证上加盖“撤单”印章,在原受理通知单、退(免)税申报表及退税凭证封面上加盖“撤销申报”印章后,将申报资料退回出口企业,并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并删除计算机中相应的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2.人工审核中,发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对出口商申报的退税款及关联退税凭证,作不予退税处理:
(1)未按退税凭证容故意录入多申报退税;
(2)对作撤单或撤销申报处理的退税凭证未作调整直接办理正式申报;
(3)正式申报时附送的延期申报报告容与申请理由不符;
(4)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货物明显不是同一商品;
(5)无退税凭证、少退税凭证或涂改退税凭证;
(6)退税凭证所开具的购货、报关、收汇单位名称不-致的;
(7)主管退税机关认为应当作不予退税处理的其他违规行为。
审核人员在上述关联退税凭证上加盖“不予退税”印章,并删除计算机中相应的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人工审核结束后,审核人员将须列入进一步核实的疑点报经分管处(科)长同意移交调查环节;调整申报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填写《出口退税审核意见表》,将申
报资料及电子数据提交审核环节,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外贸体制改革实施后,出口企业迅速发展,出口企业业务人员和税务机关退税审核人员也在不断增加,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相关人员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有关政策掌握不系统,为了使退税干部和出口企业经办人员更好的了解相关政策,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情况及各区域的相关政策规定介绍给大家。
我国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共有11种,具体为:1保税区;2出口加工区;3保税物流园区;4保税港区;5综合保税区;6出口监管仓库;7进口保税仓库;8保税物流中心(A)型;9保税物流中心(B)型;10跨境工业园区; 11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他们的作用具体如下:
一)、保税区
1、保税区亦称保税仓库区。是一国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