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食安办、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办[2011]25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经省食安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办[2011]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境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食品安全办)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金审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等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以下称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受理范围,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受理事项。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
鼓励实名举报。
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八)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九)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临政办字〔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8日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建设国家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是国家、省赋予临沂的重大战略使命,也是临沂实现“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的重大战略机遇。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布局建设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总体要求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临沂商贸物流的重要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锚定“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目标定位,深入实施商贸物流首善战略等现代化强市“八大战略”,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着力推动商贸物流智慧化、国际化、绿色化、链条化高质量发展,积极发展流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壮大现代流通企业,在推进“万亿工业、万亿物流、万亿金融”中放大发展格局、提升区域战略位势,全面塑造现代流通发展新优势,奋力开创现代化强市建设新局面,打造融入长三角、辐射全国、联通国际的现代流通战略节点。
2. 建设目标。
到2025年,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临沂商城、中国大集”首选度更加凸显,区域商贸流通枢纽功能显著增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精神,市委、市政府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好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委书记职责(一)履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
(二)组织制定临沂市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市委重点工作和向市委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半年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
遇有重大事项,随时听取汇报,作出处置决定。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机构建设。
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力量建设。
支持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市政协通过民主协商、视察调研等监督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对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有关方面严格追责问责。
落实关心关爱基层工作机制,对长期在安全生产基层一线埋头苦干的干部,政治上关注、经济上激励、生活上关心、成长上爱护、精神上鼓舞,激发动力活力。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30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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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15〕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要求办理。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8日
附件: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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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09•【文号】食药监稽〔2017〕67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对2013年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2017年8月9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临政办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14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总则1.0.1 为加强和规范市辖区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临沂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临沂市市辖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1.0.3 国土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应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可实施性的原则,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2 建设用地2.1 基本要求2.1.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应根据国家、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以二级类为主、一级类与三级类为辅、以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2.1.2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引导重点区域地下空间横向连通和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
有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上覆土厚度应满足管线敷设、绿化种植等要求。
2.1.3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建设范围、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需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变更的,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及具有食品监管职能的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以署名或匿名方式,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形式,对发生在我市辖区内涉嫌食品的违法行为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举报。
具体包括:(一)群众来访进行的举报;(二)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举报;(S)以信函形式进行的举报;(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的案件;(五)其它途径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受理程序和依法调查处理的期限。
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审定、报批,奖励资金的拨付、发放和案件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五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接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不得推诿拒绝。
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监管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或监管界限不清的,由市食安办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权;对涉及上级部门监管职责或其它行政区域的,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市食安办处理。
第六条举报奖励范围包括:(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投入品或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二)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违法添加、使用非食用物质,或使用回收食品、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S)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等动物肉及其制成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及其肉类制品的;(五)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假冒伪劣食品的;(六)生产、运输、销售、储存或购买国家明令禁止食品添加剂及其相关产品的;(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A)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未经行政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临政办字〔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临沂市全面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临沂市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若干措施》《临沂市高质量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临沂市推动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临沂市推动商城转型升级若干措施》《临沂市优化金融服务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第二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4日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加快实施发展“翅膀工程”,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提升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引领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1.推动创新企业量质齐升。
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全年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0家以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3000家,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健全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梯队培育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2.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实施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行动,通过“云端研发”“仿真设计”等方式,帮助1000家左右不具备研发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设立研发机构,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采用省市联动、竞争择优、直接补助的方式,推动100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协同创新,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提升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能力;通过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引导100家左右的行业龙头、规上工业企业组织实施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建重大科创平台,增强行业领军地位,择优纳入市重点研发计划。
临政办发〔2009〕59 号
临政办发〔2009〕5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临沂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三日- 1 -临沂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评价体系,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主体(一)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目标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条目标分类(一)绝对指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含道路交通、- 2 -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火灾、森林火灾、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起数。
(二)相对指标: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第五条考核内容参照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执行。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实施第六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组织领导(一)市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市安委会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指导协调。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实施。
第七条对县区实行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成绩分别占本年度总成绩的30%和70%。
半年考核于每年7月初进行,年终考核于次年1月初进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文件
3 不发生公路 菟三乱萏和公安部严格禁止的五种违纪行 为菥
4 警务保障有力
菖菖
1 民警政治萁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经常化萁制度化菥 2 每30公里左右设置一个不少于10名民警的公路巡警中队喹 巡逻汽车不少于2辆喹执勤民警应配备通讯工具和必要的武器萁警 械喹巡逻车上配有急救箱萁便携式路障萁现场勘查器材萁照明灯 具萁便民工具等菥 3 沿线巡逻民警中队值班萁备勤萁内务等制度健全喹装备 器材萁文件档案放置有序喹武器萁警械保管严密喹使用规范菥 5 人民群众满意
二 加强组织领导喹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菥成立市创建 领导小组喹对全市的创建 菟平安大道萏活动负总责菥各县区也要 加强领导喹落实领导负责制喹层层分解创建目标菥公安萁交通萁 城建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喹加强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喹确保全面实 现创建目标菥
三 发动群众喹做好创建活动宣传工作菥强化内外监督机
制 菥 要 与 新 闻 媒 体 密 切 配 合 喹 广 泛 萁 持 久 开 展 创 建 活 动 的 宣 传 报
1 积极开展争创人民群众满意活动喹认真落实各项便民萁
利民措施喹做到 菟有警必接萁有险必救萁有难必帮萁有求必应萏菥 2 强化民警的宗旨观念萁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喹不发生侵
犯群众利益事件和耍特权萁故意刁难萁欺压群众等严重违纪事 件菥
3 群众对交通萁治安管理工作和民警队伍的满意率达到 90唳以上菥
五萁工作要求 一 提高认识喹增强工作主动性菥今年开展创建 菟平安大
道萏活动喹情况复杂喹难度较大喹时间紧萁任务艰巨喹人民群众 期望更高菥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喹把创建工作作为实践
菟三 个 代 表 萏 思 想 的 重 要 工 作 来 抓 喹 找 准 与 当 地 经 济 建 设 和 精 神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临政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临政发〔202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3月1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22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中共临沂市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临沂“在全国革命老区现代化进程中走在前”为目标定位,以“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为工作准则,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全力谱写现代化强市建设新篇章。
第三条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主动接受和维护市委的全面领导,对市委决策部署要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政府领导同志实行依次替补工作制,市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为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补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临政办字〔2019〕11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9〕11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08•【字号】临政办字〔2019〕118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8日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助力质量提升和新旧动能转换,鼓励各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创新激励,是市政府对我市标准制修订及其他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一次性资金激励,激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条凡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创新激励。
第四条创新激励单位范围(一)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二)新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三)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四)获批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或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的单位;(五)获批创建省级标准创新平台的单位;(六)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七)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单位;(八)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九)新注册国际、国家标准化专家人才的单位。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2022)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临政办字〔2022〕61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6日临沂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为做好“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清零行动、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零行动、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行动”(以下简称“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系统推进、连片治理,重点突破、循环利用”原则,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全过程管理,加快补齐城市建成区排水设施短板,提高用水效率,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奋力推动临沂“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
(二)工作目标2025年6月30日前,全市建成区内市政排水管网、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餐饮、宾馆、洗浴、洗车、农贸市场、工业园区等方面的合流制排水管网全部清零。
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清零。
60%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5%。
二、工作任务(一)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清零行动1.摸清底数。
各县区(开发区)要在2022年5月底前完成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摸底调查;要系统掌握市政和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方面的排水管网布局、长度、管材、管径等情况,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城市管网综合管理;要科学编制城市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实施方案,并列入政府城市建设投资计划。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立法联系点及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立法联系点及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临政办字〔2020〕129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立法联系点及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市政府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机制,提高市政府立法质量和决策水平,市司法局组织推选兰山街道办事处等20个单位为市政府立法联系点、高绍林等30名同志为市政府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为期3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名单及工作职责予以印发。
各联系点和咨询专家要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发挥作用;市司法局要做好联系点和咨询专家的选定调整、工作指导、联系服务和考核评估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为联系点和咨询专家的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和便利条件。
附件:1. 市政府立法联系点名单2. 市政府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名单3. 工作职责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9日附件1市政府立法联系点名单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罗庄区黄山镇人民政府河东区八湖镇人民政府郯城县李庄镇人民政府兰陵县苍山街道办事处沂水县泉庄镇人民政府沂南县铜井镇人民政府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费县大田庄乡人民政府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办事处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兰陵县卞庄街道代村平邑县地方镇九间棚村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山东泓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城资国有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胜粮油集团临沂市企业家协会临沂市会展经济商会附件2附件3工作职责市政府立法联系点职责:收集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提出并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参加并协助组织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参与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调研和课题研究,参加有关工作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活动;对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施行情况后评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市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的其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11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临沂市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1 -临沂市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 行 办 法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非税收入缓减免行为,维护缴款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负责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的具体审核、报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境内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缓减免非税收入的,适用本办法。
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缓减免是指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缴款义务人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
缓缴是指延期缴纳应缴的非税收入;减缴是指减少缴纳一定数额应缴的非税收入;免缴是指免除缴纳应缴的非税收入。
第五条符合国家、地方规定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非税收入项目,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一)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缓减免政府性基金;(二)未经财政部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 2 -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未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执收单位不得缓减免本级管理权限内的非税收入。
第六条 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可以缓减免非税收入的,依据管理权限,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缴款义务人申请非税收入缓减免时,应向执收单位提出缓减免书面申请(包括缓减免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填写《临沂市非税收入缓减免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13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2013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分解细化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着力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目标扎实推进,如期完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14日2013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2013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源头治理、标本兼治,深化治理整顿,强化科学监管,夯实基层基础,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加快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一、深化治理整顿,严惩违法犯罪(一)深入开展治理整顿。
深入开展“违禁超限”、“假冒伪劣”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饲喂不合格饲料、滥用农兽药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五类“违禁超限”违法行为。
针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小作坊小摊贩小市场、食品初加工集中点等领域,集中排查整治出售过期食品、粗制滥造、冒用品牌、虚假标识等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组织开展清剿“黑窝点”和“黑作坊”的攻坚战,依法查处非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临政办字〔2021〕113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8日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依据《“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山东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我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市为目标,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能、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市场导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为导向,优化创新资源配置。
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创新活力,营造知识产权发展环境。
创新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效能。
2.坚持质量优先。
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不动摇,加快推动知识产权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更好服务全市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3.坚持统筹协调。
全局谋划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健全知识产权协同推进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社会共治,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供给。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75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具体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4日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具体措施为加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健全“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机制,做到不合格的不上市、不进户、不上桌,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种植养殖源头管控1.推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
加强规划管控,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试点工作。
2021年年底前,在莒南县建立耕地酸化治理千亩示范区,开展土壤改良修复产品及综合治理技术试验,总结推广土壤改良及耕地质量提升技术。
“十四五”末,耕地质量提升技术推广覆盖率稳定在70%以上。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2.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源治理。
2021年年底前,重金属超标点位周边排放企业现场排查率达到100%,2022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整治工作。
“十四五”期间,实行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动态化管理,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开展1次检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开展1次现场抽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3.严格农业投入品管控。
实施县域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一张图”工程,地图数据向社会公开,每半年县乡联动对县域内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1次检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
对未列入当年
计划的,要严
格审查,防止
与 列入计划的
同类展会在招
展招商上发生
冲突。
-3-
第七条 申请以
市政府名义主
办、承办、协办
或支持的展会,
由市流通业发
展局论证把
关,提出具体
意见后,提交
市
会
展
业
发展领导小组
研究决定。 其他
展会由市流通
业发展局审查
决
定
。
市流通业发展局要
在展会开展前
90
日办理好事前审查
二〇〇九 年一月二 十一日
临沂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 我市各类会展 活动的统一管 理和组织协调, 规范会展市场 秩序,优化会 展业发展环 境,促进会展 业健康有 序发 展,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所称会展,是指 举办单位(包括 主办单位和 承 办单位,下同) 以招展方式在 固定场所及预 定时间内举 办,通过物品、
第四条 市会展 业发展领导小 组,负责研究我 市会展业发展 战略规划与相 关政策, 对全市 会展工作进行 指导、 协调与服 务, 研究解决 会展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市 流通业发展局 负责领导小 组 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安、 工商、交通、城 管执法、海关、 出入境检验 检 疫等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依 照法律、法规、 规 章的规定, 依法办理相关 手续,认真做 好会展业的服 务、管理 等相 关工作。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 年 1 月 21 日 印发
手续。
第八条 办展单位
举办各类会展活
动,应在距开展 4
个月前 到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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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11〕37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临沂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商务、渔业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转办、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
第四条 举报途径
(一)来人、来信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四)其它途径。
第五条 奖励举报范围
(一)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 2 -
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及其制品;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私屠滥宰的行为;
(四)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行为;
(五)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生猪定点屠宰证》、《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七)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受理
初级农产品种植环节的举报由市农委负责受理;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举报由市质监局负责受理;
食品流通环节的举报由市工商局负责受理;
餐饮消费环节的举报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
畜禽养殖、屠宰加工环节的举报由市畜牧局负责受理;
生猪屠宰环节的举报由市商务局负责受理;
水产品养殖环节的举报由市渔业局负责受理;
其他食品安全方面的举报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或转办(各部门举报受理电话见附件)。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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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相关情况,并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告知其向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在受理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移交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
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举报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及奖励:能详细提供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或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5%给予奖励。
二级举报及奖励:能提供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3%给予奖励;
三级举报及奖励: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按该案货值的1%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200—400元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原则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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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确定举报人身份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案件办结5日内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领取。
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同时从事食品违法经营行为者相互之间进行的举报。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举报所需奖励资金从罚没收入中解决,由市财政审核拨付,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放。
第十四条 对于举报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恶意串通、套取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举报人领奖资格,对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查处情况书面报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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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受理电话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8314492
市农业委员会: 8961159
市质监局: 12365
市工商局: 12315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960111
市畜牧局: 2966680
市商务局: 8105617
市渔业局: 8308625
主题词:食品安全 举报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临沂军分区。
各人民团体。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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