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水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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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原水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平原水库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国家及部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小型平原水库的建设。

第三条平原水库建设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平原水库建设必须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第五条平原水库建设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平原水库建设管理严格按水利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二章可研、设计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总库容1500万立方米以上(含1500万)的平原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由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承担;

总库容500万(含500万)至1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平原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由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承担;

总库容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平原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由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承担。

平原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原则上按省计委下发的鲁计投资字[1997]639号文执行,鉴于拟建的大中型平原水库数量较多,对相应编制单位的资质适当放宽。

第八条总库容500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平原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水利厅审查,省计委审批;

总库容100万(含100万)~500万立方米的平原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地)水利局审查,市(地)计委审批,报省计委、水利厅备案;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平原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县)水利局审查,市(县)计委审批,报市(地)计委、水利局备案。

第九条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的平原水库,工程勘察由甲级资质的水利勘察单位承担;

总库容100万(含10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平原水库,工程勘察由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水利勘察单位承担;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平原水库,工程勘察由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水利勘察单位承担。

第十条总库容1500万立方米以上(含1500万)的平原水库,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通过招标承担。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省计委审批,施工图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

总库容500万(含500万)~1500万立方米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通过招标承担。初步设计由市地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市地计委审批,施工图设计由市地水利局审批,报省计委、省水利厅备案。

总库容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平原水库,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通过招标承担,初步设计由市(县)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市(县)计委审批,施工图由市(县)水利局审批,报市(地)计委、水利局备案。

第三章“三项制度”管理

第十一条平原水库的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各方负责。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可由项目法人直接负责,也可由项目法人组建或委托一个组织具体负责。负责现场建设管理的机构履行建设单位职能。

现场建设管理机构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2、经济上独立核算或分级核算;

3、主要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员为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平原水库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工作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

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的平原水库,招标申请书和中标单位由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

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平原水库,招标申请书和中标单位由市(地)水利局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平原水库建设实行建设监理制,建设监理工作执行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和省水利厅印发的《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持证营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

总库容1500万立方米以上(含1500万)的平原水库,由甲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承担。

总库容500万(含500万)至1500万立方米的平原水库,建设监理工作由乙级及其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承担。

总库容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平原水库,建设监理工作由丙级及其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承担。

第四章资金与财务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期间要健全财会机构,配备相对稳定的基建会计。会计的任务是合理组织资金供应,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正确、及时反映和监督资金收支情况,有权制止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考核、分析概(预)算及计划执行情况,管好用好资金。项目法人执行财政部《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报表》。

第十五条省级安排的用于支持建设平原水库的资金,其使用管理执行《山东省平原水库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要按批准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额度内支用建设资金。资金的拨付按照基建程序,按支出预算和工程施工进度办理。对建设中的群众投劳折资,列入概算的按概算编制定额及单价计算投资额,并建立备查帐进行核算;未列入概算的应设辅助帐进行核算,并与会计档案一同保存。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要加强银行帐户、现金和设备的管理,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工程价款的结算按完成工程量的多少办理结算。施工期间,不论工期长短,其结算价款不超过承包工程合同价值的95%,尾款待竣工验收后清算。工程承发包双方都要遵守结算纪律,不得弄虚做假。

第十八条为平原水库工程施工在施工现场建造的简易房等作为临时设施管理。在建设过程中,购买和建造的房屋、设备等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计算工程建设成本,对提高建设标准、做计划外工程、超计划建设期的利息等不得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要及时、全面、准确、完整地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和竣工决算,做到内容真实、报表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楚。年度决算的内容必须包括财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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