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规划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202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
202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引言:202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旨在完善现行劳动合同法律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关系变动的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围绕202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进行详细阐述。
一、202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1. 引入灵活用工机制:202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引入了灵活用工机制,允许一定程度上的非全日制工作、零工经济和平台经济。
劳动者可以通过自由选择灵活就业,提高就业率和灵活性。
2. 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202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全职与非全职劳动者权益的差异对待,完善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制,强化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合同的执行力度,提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3. 加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202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加强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的程序和标准,提高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4. 加强用工主体责任:202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强化了用工主体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5. 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平等就业:202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提出了促进劳动力市场平等就业的措施,鼓励用人单位提供公平和平等的就业机会,禁止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二、202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1. 202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细则- 明确修正案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 解释修正案中的关键术语和条款。
- 阐述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等具体操作流程。
2. 劳动争议解决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办法》: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的具体流程和程序,保证劳动争议及时解决。
- 《劳动争议仲裁规程》: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公正和公正。
- 《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规则》:规定了劳动争议诉讼的具体程序和标准,保障诉讼公正性。
3. 用工主体责任法规- 《用人单位劳动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责任,包括合同签订、工作条件、薪酬待遇等方面。
劳动合同 十三五规划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十三五规划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
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xx年xx月xx日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xxxx年xx月xx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xx年xx月xx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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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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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是法制社会,无论什么事情都得讲究一个法字,合同法也是一名在日
常生活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重要法律,为了提高合同意识,我们需要关注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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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12月28日,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
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
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
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
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雇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劳动合同:第一条合同双方基本信息雇主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雇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止。
第三条工作内容雇员将在雇主企业内从事以下岗位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工作时间雇员每周工作时间为_____________ 小时,工作日为_____________ 制,具体工作时间为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 。
202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
202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202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出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探讨202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一、背景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现行劳动合同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劳动关系。
因此,修订劳动合同法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二、修正案内容202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合同期限的灵活性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然而,随着某些行业的发展和企业的需求变化,一些岗位需要更长的合同期限。
修正案将允许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适应不同行业和企业的需求。
2. 工时制度的改革目前,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采用固定工时制,即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然而,随着某些行业的发展和企业的需求变化,一些岗位需要更灵活的工时安排。
修正案将允许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工时制度,以适应不同行业和企业的需求。
3. 合同解除的程序规定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规定较为简单,导致一些企业和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争议。
修正案将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为企业提供更清晰的操作指南。
4.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修正案将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加强劳动仲裁和劳动法院的职能,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三、影响202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出台将对劳动关系产生重要的影响。
首先,修正案将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其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
通过灵活的合同期限和工时制度,劳动者将能够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提高工作满意度和生活质量。
其次,修正案将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通过灵活的合同期限和工时制度,企业将能够更好地调整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提高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系列解读
整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系列解读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
专家预计,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施行后,将会改善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状。
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凝聚了众多专家和工会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
今天,本报推出专版特向读者介绍《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亮点及各级工会推动和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前前后后;之后还将在本报第2版推出《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系列解读,敬请读者关注。
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中大有作为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决定,实行了近5年的《劳动合同法》迎来了第一次修订,直指劳务派遣业中的劳动用工形态,从劳务派遣业经营的资格准入、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派遣劳动者的使用范围、违法派遣责任的追究等四个方面,细化了对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保护。
《劳动合同法》修改的意义重大本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改,聚焦劳务派遣制度的法律规制,是对该法施行后出现的新问题的及时应对。
在这次法律修订过程中,各方面都给予了高度重视,从“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审议,到全民征求意见,到最后的审定,经过了立法机关与有关机构组织的反复调研和多方协调沟通,可以说,修正案凝聚了广大立法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专家和社会大众的智慧。
本次法律修订在征集社会大众意见的基础上又有完善,细化了法律标准,增强了可执行性,对于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预见修正案在2013年7月正式实施后,必将对我国劳务派遣中的乱象治理发挥积极作用。
《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本次《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一)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资本由原有规定的50万元(草案建议10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并增加了对单位经营场所和设施的要求,使得从事劳务派遣业的单位资质大为提升,防止皮包公司的出现,为行政监管的强化创造了条件。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2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1.加强对劳动合同订立的约束力。
新增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自用工之日起不满1年的,支付不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3个月工资的赔偿金;1年以上的,支付不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6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使用童工的,每名童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3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合同期限明显不合理的(超过10年的,或者与劳动者所学专业极不符的),应当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
2.放宽社会保险满三年取得失业保险金条件。
劳动者在有效参保期内累计缴费满3年,且在其失业期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地)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取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不再限定其本人一次性缴纳失业保险费或累计缴费时间和次数。
3.禁止以培训贷款等方式招收学徒。
禁止用人单位以培训贷款、培训基金或者其他方式招收学徒。
二、明确用工主体责任1.规范劳务派遣权益保护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书面协议,约定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职责、劳动报酬、应享受的福利待遇等事项。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务派遣工享受与用人单位自有员工相同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2.规范非全日制用工。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非全日制工作的,应当采取计时计件、日薪和月薪等方式,明确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资计算标准,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
3.舞弊与逃废税责任。
用人单位为躲避劳动法律法规和财税规定,采取舞弊手段,侵犯劳动者权益,或者采取逃废税行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其采取限期整改、暂停部分或全部用工、吊销或者注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
【精品】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的注册资本,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
专家预计,决定2013年7月1日施行后,将会改善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状,遏制企业不法用工。
修法价值取向: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介绍,本次修法的价值取向,就是要切实保障和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是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三是把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四是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本意,就是满足用工单位临时或短期的用工需求。
比如,在北方冬季供暖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商品零售企业销售旺季或促销活动、生产企业临时性订单大量增加等情形下,需要临时聘用生产、销售人员,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可以发挥劳务派遣单位储备劳动力资源多、劳动力信息灵通的优势,在较短时间内招聘到符合要求的人员以满足需求。
所以说,劳务派遣在促进劳动者就业、满足用人单位弹性用工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近年来劳务派遣滥用现象日益严重,已成为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最大亮点:细化“同工同酬”规定劳动合同法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细化了“同工同酬”原则,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三性”岗位:明确含义,增强可操作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对何为“三性”岗位则缺乏具体规定,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
决定明确:“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全文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全文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宪法修正案的有关精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修改的部分文字表述如下: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欲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但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履行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标准由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标准由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六条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已被接收单位录用,并依法享受待遇的,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录用单位或者劳动者提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订立有失实内容的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内容,并按照规定保证劳动成果或者完成岗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时,不得有压减、侵占或者拖欠。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变更或者续签,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其他部分继续有效。
第五条本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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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引言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本文将对这一最新版本的劳动合同法进行全面解析。
修正方向修正案中,对劳动合同法中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重要调整,改变了原先存在的某些歧义和主观判断。
另外,此次修正还增加了诸多新条款和新规定,针对当前的市场情况和涉及到的新兴职业进行了细致的制定。
修正点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修正案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订立劳动合同。
相对于原来只允许以书面形式进行订立,这一举措增加了灵活性和便利性。
二、试用期定期制和累计计算制在试用期内的最长时间限制分别修改为6个月和180天。
另外,在试用期内,员工工资不得低于相应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增强了员工的保障。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首次在法律上明确将职工的工作规定、保障措施等信息写入合同,强化了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和效力。
特别是在增加了就业保障协议条款后,更进一步提高了涉及到社保、医疗等方面的工作保障。
四、非全日制用工修正案针对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提出了专门的规定,旨在为非全日制用工者提供合理的保障和依据。
规定了非全日制工作人员享有与全日制工作人员同等权利,同时规定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报酬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修正案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而旧版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劳动满10年的员工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新修正案对此作出了修改和拓展,并取消掉了这一规定,这意味着员工必须与用人单位书面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六、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注重灵活性和确定性并存。
在此次修正中,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七、违法行为针对违法行为进行了重点划分和规定,修改了多项违法行为的数量单位,比如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款数量,整改还需整改人数,涉嫌违法所得金额等等,更直观地提醒用人单位和员工注意相关条款和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一、修正目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旨在完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二、修正内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1.劳动合同的订立修正案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形式、内容、条款和约定等。
并对用人单位违规操作、强制劳动和变相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2.劳动合同的解除修正案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够享受相应的法定权益。
同时,修正案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3.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修正案对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周期、福利待遇的发放等。
修正案还加强了对工资拖欠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足额地领取劳动报酬。
4.劳动保护与安全修正案加强了对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设备,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对违法使用童工、违反劳动保护规定、不提供劳动安全保障等行为进行了处罚。
5.劳动争议解决修正案对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加强了对非法雇佣、非法用工和非正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修正案的意义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通过对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修正案的实施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积极影响:1.保护劳动者权益修正案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流程,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同时,修正案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减少劳动者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可能性。
2.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修正案规定了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具体标准和支付周期,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修正案加强了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的规定,提高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3.促进经济发展通过明确劳动合同的规定和加强对劳动保护的力度,修正案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精选]标注版《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订.docx
201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导读】本文为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全文内容,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并附有适用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12年12月28日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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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12月28日,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
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23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23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质疑一,不区分责任的强加于当事人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案例一事业单位经政府批准招收企业编制工作人员,工资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1600元确定,缴纳社会保险。
一名成人高教本科毕业生从众多报考者中脱颖而出,被该单位录用并签定了五年劳动合同,与另一名事业编制人员共同负责该单位的网络信息管理工作。
工作半年后,有人举报该劳动者不符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条件。
后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签定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照另一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3660元支付劳动报酬。
结论:劳动者采取欺诈的形式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受损害的却是用人单位。
案例二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22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22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后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签定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勾兑师的工资最多按照同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6000支付劳动报酬。
已经取得的劳动报酬要按不当得利返还用人单位。
结论: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受损害的却是劳动者。
质疑二,形式要求赋予违法者后悔权。
案例三公司录用王从事电工,双方订立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每月1000元。
由于王工作出色并考取了技师证书,月工资增加到了3000元,但劳动合同始终没有书面变更。
劳动合同终止时,因王另有高就,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则按劳动合同约定的1000元,理由是,工资增加后没有进行劳动合同变更导致增加的工资无效,同时要求王返还高于1000元以上的工资。
后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那么,公司一方为王增加工资不用书面变更的做法就属于违法,违法的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13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1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13年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该修正案在多个方面对原有的劳动合同法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变化。
以下是修正案的几个核心内容:1. 劳动合同期限的灵活性增强:修正案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需要,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为灵活就业和项目型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更大的用工灵活性。
2. 劳务派遣的规范:修正案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限制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并要求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务派遣被滥用。
3. 试用期的调整:修正案缩短了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以减少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的不公平待遇。
试用期的缩短有助于劳动者更快地融入工作,同时也促使用人单位更加注重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
4. 经济补偿金的调整:修正案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
经济补偿金的调整旨在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权益,减少因经济补偿金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
5.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修正案加强了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的力度,提高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通过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以更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6. 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加强:修正案对未成年工、女职工和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的保护进行了加强,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招聘、培训、晋升等方面不得歧视这些特殊群体,保障了他们的平等就业权利。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13年的实施,不仅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劳动合同法及其修正案也将继续适应新的变化,不断完善和发展。
十三五规划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十三五规划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十三五规划是中国制定的国家发展规划,涵盖了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
其中,对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制定与实施,也是规划中重要的一部分。
本文将就此展开论述。
在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劳动合同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制定,是为了适应当今经济、社会、企业发展的变化,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劳动合同期限和解除方式将得到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方式一直是劳动关系中的难题。
201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实施减税降费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除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外,不得采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
此外,劳动合同期限的制定也需要符合规定,不能随意延长或缩短,以保障员工的稳定性和就业权益。
在十三五规划中,将进一步细化这方面的规定,明确企业和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和解除方式上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上,有关方面将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于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将给予处罚。
二、包括工资、社保等在内的劳动者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近年来,关于拖欠工资、克扣社保等劳动权益受损的案例时有发生,这方面的问题成为影响稳定就业和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在十三五规划中,将关注并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等,同时加强执法和打击违法行为。
2.加强职业技能的培训和提高,以提升劳动者的专业能力和竞争力,让他们更有话语权,更加自信。
3.完善工资保障机制,对于拖欠工资或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企业及个人,将给予处罚,并加紧追缴拖欠的工资。
三、加强保障农民工权益,推动市民化进程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但长期以来,农民工权益保障不足,遭受不小的困难。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8•【文号】主席令第73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一)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修正案。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1.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 劳动合同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但应当具备书面形式的证据。
3.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等关键内容。
4.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与其工作内容相符合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工作条件。
(三)劳动报酬1. 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
2. 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报酬有权要求知情权、查询权和申诉权。
3.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报酬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合理、稳定和透明。
4.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1. 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强度,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当合理安排,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小时数及相关加班规定。
2. 劳动者在连续劳动7天后,应当享受连续休息24小时的休假。
3.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应当享受相应的休息和假期待遇。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依法书面记录并经劳动者同意。
2.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一致终止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 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4.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日书面通知或者支付三日工资。
(六)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1.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工作条件,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福利制度,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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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规划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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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
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
配办法。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xx年xx月xx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xx
20xx年xx月xx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xx年xx月xx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现行有效的20xx年x月x日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xx年x月xx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XX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