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守则》.doc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为切实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577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苏交质〔2012〕48号)、《关于层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昆交质站〔2013〕4号)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一、事故隐患分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事故隐患分级管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防控主体1、排架施工是本工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第一条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环境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存在的缺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管理实际,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及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基础清单(见附件1、见附件2)。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参考行业基础清单,制定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地方基础清单。
监督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1理的责任主体。
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及相关职责,督促所承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承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工程实际,参照有关清单,制定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清单”),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发布,并向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备案。
要将工程项目清单纳入岗前教育培训,并在相应作业区域公示。
当工程建设条件、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等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清单及时调整,并经审核重新备案。
第七条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参照工程项目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区域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重大安全隐患跟踪督办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重大安全隐患跟踪督办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跟踪督办制度1 目的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577号)等,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及工程处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跟踪督办。
3 职责3.1项目经理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
3.2项目副经理为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主管领导。
3.3项目部安全环保部为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室,由质检部、工程技术部、合同处支持配合完成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3.4各部门安全责任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
3.5安全部门对各工程处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负责检查、监督落实。
4 制度4.1安全隐患排查制度4.1.1预防排查开工前,各责任部门应对工程安全隐患进行全面辨识,形成危险源辨识清单及相关记录。
对检查出安全隐患安排专人,制定计划进行整改,保证工程开工的安全状态。
4.1.2定期排查各责任部门要坚持日常检查工作原则:安全环保部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部安全检查每季度要不少于两次;节假日前后项目部、各安全责任部门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综合安全检查。
4.1.3综合性排查综合防治性安全检查是指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安全防火、防盗、预防各类灾害的全面检查。
此项检查全年不得少于四次。
综合性安全检查,主要是“四查”工作:①查思想:检查各级领导和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有无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
②查制度:检查单位生产规章制度、规章、规程是否在生产活动中得到了贯彻落实,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真正得到落实。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江习高速公路沥青路面Ⅱ标施工建设期间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完善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交质监发〔2012〕577)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制度督办安全事故分为两级:一级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一次发生2人以上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由总承包部安委会负责指派人员进行督办;二级是一次发生1人重伤或一次发生2人轻伤事故,由项目负责督办。
第三条项目负责项目区域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事故的挂牌督办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被列为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应当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确定治理责任作业队(工区)及督办责任人、督办方法、完成时限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项目是各施工区域内重大隐患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项目要查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分析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制定和落实隐患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保障、责任部门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应每月总结分析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直至该隐患完成治理并销号为止,并积极配合上级单位开展工作。
第八条建立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的工作档案,治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存档。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1、卷内目录;2、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会议记录、纪要;3、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方案;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5、重大隐患治理方案;6、督查工作记录;7、《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书》;8、《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9、隐患整改效果评价报告;10、其它相关资料。
2024年运管站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运管站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文一、针对质量安全部门所确认的重大安全隐患,须报请项目领导审核确认后,实施挂牌督办机制。
项目部将严格遵循“五定”原则,即确定时间、任务、人员、目标,以确保整改措施得以有效执行。
同时,质量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全体员工公告隐患所在区域,并定期通报隐患治理进展。
二、对于被确定为挂牌督办的施工部位或工程,质量安全部门将在显著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明确标注隐患位置、内容、整改期限及责任方,并与相关方共同商讨治理措施,致力于彻底消除隐患。
三、质量安全部门将挂牌整治的重大隐患纳入日常督办工作的核心范畴,通过严密的追踪与督办,确保隐患整改工作的顺利推进。
针对部分责任施工队存在的重视程度不足、措施不力及行动迟缓等问题,将采取现场督办方式,确保整改措施得以切实落实。
四、被挂牌的重大隐患部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必须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并全力以赴落实整改措施,以迅速消除隐患。
同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范于未然。
工区长应加强对隐患整改工作的协调与督查,积极协助解决实际问题,推动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五、重大隐患的治理将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及验收制度。
各工区需依据质量安全部门的申请,对挂牌督办的隐患治理情况进行严格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处理。
六、质量安全部门将明确跟踪督办的责任人,负责监督存在重大隐患的工区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同时,将对治理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工作的有效推进。
七、督促整改的责任人需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检查防范与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掌握整改进度,并督促工区严格按照整改方案推进治理工作,直至隐患得以彻底消除。
八、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将被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畴。
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的工区,将依据情况扣减安全生产考核分值,并要求其向质量安全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九、在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工区应向质量安全部门提出复工验收申请。
质量安全部门将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一、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中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的,由项目管辖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可视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四、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
参与各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五、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
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所承揽的全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巡视检查。
六、项目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公路水运工程中的深基坑、高支模、长大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水(海)上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规定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重大隐患排查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一)道路运输重大事故隐患:1.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2.未专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虽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未明确职责的;3.无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或虽设有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5.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未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6.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参加营运的;7.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8.未按照站级标准要求实行行包安检、出站门检和车况门检的;9.违反规定运输国家禁运、限运物品的;10.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因素的。
(二)水上交通重大事故隐患:1、严重违章。
严重违反安全航行和防火规定,船舶超载、超速,违章追越,违章抢航,违章抢槽,违章明火作业,违章装载、运输危险货物,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等。
2、操作人员过失。
在航行、锚泊或靠离泊时,由于操作人员失误,疏忽嘹望,擅离职守,助航设备、通信设备和信号使用不当等。
3、机电设备故障。
船舶主机、辅机、舵机、机件、电器或通信设备、应急设备失灵等故障。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6篇)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____《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一、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中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项目部应当对一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三)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三、公路水运工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____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1报的重大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隐患;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督办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隐患。
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的,由项目管辖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可视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四、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
参与各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五、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6篇)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____《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一、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中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项目部应当对一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三)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三、公路水运工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____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1报的重大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隐患;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督办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隐患。
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的,由项目管辖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可视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四、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
参与各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五、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交质监发〔2012〕577号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一、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中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三)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隐患;(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三、公路水运工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重大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隐患;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督办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隐患。
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的,由项目管辖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可视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四、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
参与各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
年月日
编号:AQDB-2014-2
抄送:
××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建设单位
项目隧道施工中,隧道洞口未及时施作二衬混凝土和截水沟,洞口岩体已出现明显裂缝,影响隧道洞口及相邻桥台稳定性;洞内二衬相邻节段出现新近发展的沉降错台,施工单位未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
督办
要求
请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217号的要求,对××隧道工程再次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和质量安全隐患排查,要求由建设单位牵头,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或聘请专家现场进一步深入查看、论证后拿出具体处置方案。根据目前情况,应暂停隧道洞内施工,按照规定将重大安全隐患逐级报告。对危险区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进行搬离。在整改期间必须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组织施工。同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隐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和人员信用评价。
整改
时限
依据《××省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简称制度)、《交通运输部关于两家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情况的通报》交安监发〔2014〕170号的规定和要求,现予以挂牌督办。限2014年10月8日前整改完毕。
解除方式及程序
按照《制度》第十四条第二款“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销号申请的依据之一”,由建设单位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销号申请,经审查合格后解除督办。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正文)2015.10.23
第八条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工程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清单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防火防爆
GS-010
隧道内土工布、防水板等易燃材料存在火灾隐患
火灾,爆炸
JTG F90-9.1.17;104号文件
GS-011
隧道内存放、加工、销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人药混装运输
备注:1.JTG F90:《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TG F90-2015);
2.JTG/T F5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
GQ-002
桥墩施工未搭设施工作业平台
JTG F90-8.9.2
梁板施工
GQ-003
梁板安装未采取防倾覆措施
JTG F90-8.11.3
拱桥施工
GQ-004
拱架支撑体系搭设、拆除不规范;拱圈施工工序、工艺或材料不符合规范
JTG F90-8.12.2;JTG/T F50-15.2.2、15.2.3、15.3
隧道工程
洞口边、仰坡施工
GS-001
雨季、融雪季节边、仰坡施工排险、防护措施不足;边、仰坡开挖未施做排水系统
坍塌
JTG F90-9.2.5;
JTG/ F60-(5.1.1、5.1.4、5.1.7);JTG/T F60-5.1.3
GS-002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背景公路水运工程是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建设过程中,必须要保证生产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
但是,在实际生产中,由于各种原因,隐患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安全,提高生产安全水平,制定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已成为必然选择。
目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并通过制定制度和规定程序,加强对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隐患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全面发现和处理生产安全隐患,采取必要措施,全力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减少因为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高效、安全和稳定。
挂牌管理的范围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范围是全国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
按照制度,所有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都要全面掌握自己所辖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并根据制度的要求,对有关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管理程序1. 重大安全隐患的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条件、工程工艺、人员技术水平、设备缺陷等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情况。
重大安全隐患的发现可以通过日常巡查、现场检查、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形式实现,一旦发现,必须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和整改工作。
2. 重大安全隐患的分级管理根据安全隐患的严重性不同,重大安全隐患分为A、B、C三级。
A级为最严重的安全隐患,B级次之,C级为较轻且仍需管理的安全隐患。
随着安全隐患级别的升高,督办的力度也依次加强,对于A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消除,严禁以任何方式拖延。
3.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根据分级管理结果,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督办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联合督办。
督办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水平,明确督办内容和目标,并定期开展现场巡查,检查整改情况。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交办安监[2017]59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7.04.26【实施日期】201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的通知(交办安监[201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4月26日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科学准确界定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明确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制定的原则、方法和要求等。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公路、水路领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的编制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机构包括公路、运政、港政、海事、航道(含船闸)、质监、交通公安、综合执法机构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要求,明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运输等高危领域的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停工、停业专项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标准结合行业实际确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及监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单位是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经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努力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
道路运输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由运管处、客运所挂牌督办;公路施工、公路养护方面能够自行整改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由规划站、各交通管理所挂牌督办。
行业领域突出的重大隐患,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挂牌督办。
涉及多部门、跨区域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应报请市安委会挂牌督办。
第五条被挂牌的单位和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挂牌单位摘牌销号。
第六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单位暂时停工、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经营和使用。
第七条被挂牌单位重大隐患完成整改后,应向挂牌安全监管机构提交验收报告,并经挂牌单位复查验收合格后摘牌。
第八条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局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取消评先资格,并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2、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22、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为切实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577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苏交质〔2012〕48号)、《关于层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昆交质站〔2013〕4号)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
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三、项目部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根据挂牌督办通知书上的重大隐患内容,结合项目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
第三条(隐患定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建设现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现场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施工作业环境恶劣、地质条件差、机械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隐患。
重大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三级:一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分级管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应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一级重大隐患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督办;二级重大隐患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督办;三级重大隐患由设区(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督办。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随着我国发展的步伐,公路、水运交通越发发达,然而,工程建设环节中,生产安全问题成为一大难题,隐患频发、重大安全事故不断,已经成为制约公路水运工程健康发展的瓶颈。
为此,为遏制这种情况,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实行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一、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背景在近年来施工中,工程建设领域中安全事故数量不容忽视,部分施工单位违规操作,忽视安全标准,致使事故不断。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许多,其中一些是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缺乏对于安全生产的严格管理,从而,造成生产中发生一系列安全隐患,最终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爆发。
为了遏制这一现象,我国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以此来保障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的生产安全。
二、挂牌督办制度的具体内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方案,确定实施程序和监督指标。
(二)明确责任人作为安全生产管理者,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处理负有一定的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同时,建立挂牌督办制度的责任人,明确责任范围和责任要求。
(三)确立隐患清单在施工中,明确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隐患清单,查找问题,记录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
(四)安排必要的资金为解决工程安全性隐患,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从源头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应对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危险和风险。
(五)信息公开建立隐患公开平台,公开重大安全隐患和解决过程,接受监督,并及时汇报处理结果。
三、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效果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既防止了事故的发生,也提高了各级管理部门的企业环境监测和预警能力,为保障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的生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体来看,挂牌督办制度不仅有利于管理部门监督各施工单位加强生产安全管理,还有助于施工单位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提高其生产安全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遏制和化解安全隐患和事故,保障了公路水运工程的顺利进行和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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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文号:交质监发〔2012〕577号发布日期:2012-11-2执行日期:2012-1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完善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现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一、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中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三)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隐患;(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三、公路水运工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重大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隐患;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督办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隐患。
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的,由项目管辖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可视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四、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
参与各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五、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
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所承揽的全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巡视检查。
六、项目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公路水运工程中的深基坑、高支模、长大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水(海)上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
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在施工现场应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
重大隐患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后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具有项目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应对接报或了解到的重大隐患予以确认。
重大隐患一经确认,则由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给项目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实施总承包或代建制的,挂牌督办通知书则下发给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
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靠自身力量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牵头单位组织隐患治理。
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八、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名称。
下发给下级部门的,要有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称;(二)存在重大隐患的工程项目及标段的名称,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三)重大隐患的内容简述,包括隐患的类型、部位、违反的或标准规范的条款等;(四)督办要求,包括要求整改的内容、范围、整改期限以及为保障安全需要停工的作业区域等;(五)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九、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挂牌督办通知书转达给项目施工单位并告知项目监理单位。
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共同参与重大隐患治理整改,项目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隐患治理过程的检查核实与整改督促。
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十、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编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经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时限;(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项目施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十二、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项目监理、建设单位以及本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三)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四)预防措施;(五)其他意见建议。
十三、整改报告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向督办单位提出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
实行项目总承包或代建制的,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提出。
十四、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接到销号申请书起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复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或评价机构进行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解除督办。
复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销号申请的依据之一。
十五、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管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邮箱,加强社会监督。
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或项目,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并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实时信息。
十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逐步实施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
同时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开展好的地区和企业给予奖励。
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企业,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法人约谈和行政处罚等,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从重追究责任。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文号:交质监发〔2012〕576号发布日期:2012-11-2执行日期:2012-1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进一步完善施工安全监管制度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施工企业项目主要负责人带班生产行为,现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活动场所(下简称施工现场)带班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
施工企业设立安全总监岗位的,同时包括安全总监。
对于有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合同段,同时包括分包项目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同时包括项目分段(分部或工区)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指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第一时间负责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需兼任的,应当征得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项目经理是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严格实施。
对于有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合同段,分包单位应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备案。
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分段(分部或工区)实施单位应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报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备案。
四、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应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不能带班生产时,项目经理应指定其他项目负责人承担其带班工作,并提前向项目监理单位报备。
五、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间,每日带班生产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应当在项目经理部驻地立牌公告。
六、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方式主要有:(一)现场巡视检查:对当日本合同段内施工作业区进行巡视检查,了解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