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质检总局科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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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12•【文号】国认可函〔2010〕133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今年12月多家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行将届满,为稳妥有序地做好批准书延期的审批服务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审批原则及要求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审批工作将对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原有获批准开展认证或认证培训的业务范围是否持续满足审批条件进行审查。

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的申请中不应包含增加业务领域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机构从业条件的其他相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将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审查:(一)认证机构1.投资各方的背景及投资额。

出资人应无不良记录,出资人的经营业务不应影响认证机构从业的公正性要求;2.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3.从事认证的每个领域有10名以上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

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通知》(国认可[2009]51号)确定的专职认证人员条件。

各认证领域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

4. 外商投资机构应当有由相应境外认证机构的最高管理者签发的、处于有效期限内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性书面授权文件;(二)认证机构分公司或分中心每个认证领域具有5名以上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其中具有高级注册资格的不少于2人。

(三)认证机构的子公司认证机构子公司的审批条件与认证机构相同。

(四)认证培训机构1. 投资各方的背景及投资额,要求出资人无不良记录;2.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3. 具有4名以上具备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4. 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还应当有由外方最高管理者签发的、处于有效期限内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性书面授权文件;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1.认证机构需要提交《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申请书》及要求的必要材料;认证培训机构需要提交《延续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2010〕49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2010〕49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1号局长令)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生部卫监督发[2010]29号),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认监委2010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认监委2010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认监委2010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1•【文号】•【施行日期】2010.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认监委2010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项目承担单位:为积极配合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提升”活动和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持续加强实验室能力水平建设,国家认监委决定2010年在社会重点关注的检测领域组织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

经过对110余个相关实验室申报的200余项能力验证项目的认真研究,认监委最终在食品、动植检、轻工、建材等领域确定了39个项目作为2010年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其中A类项目11项、食品安全检测专项8项(见附件1)、B类项目20个(见附件2)。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对象(一)已获得本《通知》所列A类项目中相关检测项目资质(计量认证)的各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实验室)、各相关部委或行业产品质检中心必须参加相关A类能力验证项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报告;(二)已获得食品安全检测专项项目中相关检测项目资质(计量认证)的各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实验室)、各相关部委或行业产品质检中心必须参加相关食品安全检测专项;(三)其他实验室可自愿参加A类能力验证项目;(四)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自愿报名参加B类能力验证项目;二、工作要求(一)对地方两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行业评审组的要求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组织辖区内的相关实验室报名参加国家认监委2010年能力验证项目。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1年卷)》编纂发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1年卷)》编纂发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1年卷)》编纂发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16•【文号】•【施行日期】2011.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1年卷)》编纂发行工作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部室、下属单位,各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2010年是认证认可“十一五”规划的收官之年。

认证认可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围绕中央提出的“调结构、促转变、稳增长”的目标,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质量提升活动,在保障质量安全、服务对外贸易、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全面深入地反映2010年我国认证认可事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请各单位在认真总结2010年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1年卷)》(以下简称《年鉴》)的编纂发行工作。

一、请各单位按照《年鉴》编纂方案和编写要求(见附件),指定人员撰写文稿并提供资料,按时完成供稿任务。

各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对历史负责的精神,认真撰写2010年本单位工作情况的文字材料,同时提供1~2幅反映本单位发展成就、重要活动和工作开展情况的彩色新闻图片(配相应文字说明)。

年鉴稿件和资料请于4月20日前报《年鉴》编辑部,稿件后请注明撰稿人和审稿人姓名。

二、撰写的条目及提供的资料应严格把关,既要翔实丰富,又要保守国家秘密;既要准确无误,又要符合体例规范。

各单位担任《年鉴》编委的领导及撰稿人名单如有调整,请将调整后的名单同时上报。

三、请各单位对《年鉴》出版、发行以及广告征集方案予以协助配合。

征集宣传版面的具体事项由《年鉴》编纂办公室另行通知。

国家认监委《年鉴》编纂工作联系人:刘丽萍电话:************传真:************《年鉴》编辑部联系人:马毅电话:************电子邮箱:***************附件1:《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1年卷)》栏目设置及主要内容(供参考)附件2:《中国认证认可年鉴》稿件撰写要求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附件1:《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1年卷栏目设置及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文献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领导在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二、认证认可“十二五”发展规划(含重点领域子规划)第二部分特载国家认监委各级领导关于2010年认证认可工作方针、目标、重点和政策的文章或讲话第三部分专文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和地方两局领导关于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战略性思考二、关于我国认证认可重要专题的研究成果介绍三、地方两局关于认证监管、业务建设具有典型意义的经验总结第四部分法制建设与政策研究一、立法工作(一)认证认可部门规章的制定和发布(二)认证认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三)认证认可部门规章立法后评估(四)《实验室管理条例》立法研究二、立法协调三、普法宣传四、认证行政执法(一)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二)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三)认证执法监督(四)认证执法队伍建设(五)认证认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五、政研工作(一)政策研究(二)业务综合第五部分认可监管一、认证及相关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建设二、认证市场监管制度建设第六部分认证监管一、管理体系认证(一)管理体系认证及监管工作开展概况(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监管工作开展概况(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监管工作开展概况(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监管工作开展概况(五)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监管工作开展概况(六)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及监管工作开展概况二、产品认证(一)强制性产品认证1.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开展(目录的调整,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的确定,认证的开展)2.强制性产品认证新领域的开拓3.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及认证有效性评价4.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化建设5.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二)自愿性产品认证1.自愿性产品认证新进展2.自愿性产品认证新领域的开拓3.自愿性产品认证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取得的新进展4.自愿性产品认证监管工作(三)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及监管工作三、食品农产品认证(一)食品农产品认证及监管发展概况(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及监管工作新进展(三)有机产品认证及监管工作新进展(四)乳制品认证及监管工作新进展(五)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监管工作新进展(六)其他食品农产品认证及监管工作新进展四、服务认证(一)体育服务认证及监管工作新进展(二)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及监管工作新进展(三)汽车玻璃零配安装服务认证及监管工作新进展五、其他认证第七部分注册管理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开展和监督管理二、向境外推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开展和监督管理三、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和监督管理四、卫生注册专业人员培训五、卫生注册工作的舆论宣传和国际合作六、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注册登记有效性的提高七、针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所采取的对策措施和取得的成绩八、卫生注册信息化建设第八部分实验室与检测监管一、积极落实《食品安全法》,大力推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建立二、保障食品检验工作质量,研究建立食品检验复检机构名单公布机制三、依法严格行政审批(一)国家级实验室计量认证(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三)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验收(四)检查机构审查认可四、对地方质监部门、获证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有效开展监督检查,提高资质认定的有效性五、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成绩显著六、强化资质认定专业队伍建设七、良好实验室规范(GLP)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八、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取得新进展九、成功召开第二次全国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会议十、实施新筹建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的论证制度第九部分科研与标准建设一、认证认可科技工作二、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三、认证技术规范备案工作四、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第十部分认可约束一、认证及相关机构的认可二、认可科研三、认可队伍建设四、认可信息化建设五、认可国际合作第十一部分人员注册第十二部分行业自律一、行业自律制度建设二、行业自律工作的开展和成果第十三部分国际合作一、服务外交外经贸大局二、合力推进双多边互认三、积极应对技术壁垒四、大力发展双边关系五、深度参与国际组织六、深化与台港澳合作第十四部分认证认可信息化建设一、认证认可信息化组织与管理二、认证认可信息化工作新进展第十五部分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一、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召开(一)会议概况(二)有关领导讲话二、有关部委开展认证工作的情况第十六部分地方认证监督管理一、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一)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概况(二)认证、认证监管及相关工作概况(三)重点问题探索、分析,或重点工作介绍,或工作经验总结二、质量技术监督局:(一)认证、认证监管及相关工作概况(二)重点问题探索、分析,或重点工作介绍,或工作经验总结第十七部分认证行业相关机构介绍一、认证机构二、认证培训机构三、认证咨询机构四、实验室五、检查机构第十八部分认证实效本栏目从实证角度反映认证认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国认科[2005]83号关于加强国家质检总局科研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认科[2005]83号关于加强国家质检总局科研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认科[2005]83号关于加强国家质检总局科研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各部室、下属单位:2005年度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科研项目计划(见附件1)及专项经费已正式下达,为加强对认监委及下属单位承担的总局科研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使项目承担单位保质保量完成科研项目计划,根据《认证认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认监委科研工作实际,对总局科研项目计划的实施及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项目过程管理1.项目(或课题,下同)实行“课题制”管理,即实行以项目为中心、以项目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项目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的科研管理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中确定的各项任务,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按既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项目预定目标;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和与科技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工作。

每个项目确定一名联系人,具体负责材料上报等工作。

2.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及检查制度。

项目组每半年向认监委科技标准部报送一次《认监委XXXX年度质检总局科研计划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 1 —件2),报送时间为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项目每一执行年度的年末(12月10日前)上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年度进展情况、完成的任务和指标、经费使用及管理、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阶段工作安排等。

认监委科技标准部将依据《项目任务书》、《进展情况统计表》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通报项目计划的总体执行情况。

3.项目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即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主要研究人员、经费预算产生较大变动,或出现其它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组应及时向认监委科技标准部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按相关程序报总局审批。

二、项目经费管理1.总局科研计划项目专项经费采取专项经费与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考核相结合、经费分年度下拨的方式。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2010年认证认可工作总结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2010年认证认可工作总结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2010年认证认可工作总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12•【文号】•【施行日期】2010.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2010年认证认可工作总结的通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全国各级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质检工作会议和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开展“质量提升”活动和“以质取胜,创先争优”活动,严格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加强认证执法监管,切实提高认证有效性;坚持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积极探索完善认证认可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推进认证认可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围绕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推动认证认可在各行业各地方的广泛应用;加大宣传和工作协调力度,扩大认证认可的社会影响力,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为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准确分析和把握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全面做好2011年认证认可工作,为实施“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请各单位做好2010年度工作总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完成年和“十二五”规划的谋划年,各单位在总结材料中,既要认真总结2010年工作情况,又要注重总结提炼“十一五”时期的发展经验;既要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又要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要结合学习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研究国家“十二五”规划对认证认可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提出明年工作思路和建议。

二、总结材料应突出重点,文风平实,侧重反映年度重大部署和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从中提炼出工作亮点和特色经验,用事例和数据说话。

力求简明扼要,不超过3000字。

统计数据截止至11月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7号--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机构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7号--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机构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7号--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机构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0.08
•【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7号
•【施行日期】2010.10.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7号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机构的公告
根据《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第82号)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办其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

为保障有机产品认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引导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部门选择经批准的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机构开展认证咨询,现将已获得批准的具有有机产品认证咨询范围的机构名录公告如下(附后)。

特此公告。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机构信息
二○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1号――关于有机产品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1号――关于有机产品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1号――关于
有机产品认证监管的公告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1号
【失效依据】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31号――关于宣布失效第二批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7.27
【实施日期】2010.07.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年第31号)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是国务院决定组建并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为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促进有机产品认证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相关制度和工作开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我国有机产品认证制度
2004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将有机产品认证监督管理工作移交国家认监委后,国家认监委依据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通行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要求,
组织制订并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4.04•【文号】国认实函[2005]64号•【施行日期】2005.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05]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3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取得计量认证,方可从事机动车辆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

现就贯彻落实39号通知精神,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申请计量认证法人资格问题(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对出具的安全检验检测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凡申请计量认证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是法人单位。

(二)目前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或委托)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自本通知之日起的一年内取得相应的独立法人资格。

在此期间,需凭其所属法人单位的法人代表出具的“授权书”办理计量认证的申请事宜,其安全检验检测活动及检测结果由出具“授权书”的法人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自2005年8月1日起,新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必须先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方可申请办理计量认证。

二、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执行准则和评审中应注意的问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主要依照计量认证评审准则进行。

同时,可参照《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条件》(GA/T134)有关条款的要求实施评审。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2•【文号】国认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通知国认科〔2018〕15号各相关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研究所、认可中心、认证认可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和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我委组织专家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认监委2018年3月12日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认标,代号RB)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管理认证认可基础,认可活动、认证活动(不含产品标准)、检验检测活动和其他活动认证规范认可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条认标制(修)订工作程序包括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预审、审查、批准、发布与备案、复审等环节。

第四条认标的定位(一)中国特色认证认可体系的基础和技术支撑;(二)国家标准在认证认可领域的重要补充和延伸;(三)认证认可发挥市场引导作用和服务社会的重要手段;(四)开展认证认可活动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标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第二批资质认定评审计划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第二批资质认定评审计划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第二批资质认定评审计划的通知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第二批资质认定评审计划的通知各有关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根据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报送的计划,经审核,现批准138家机构列入2010年第二批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请各行业评审组按照有关工作要求抓紧落实。

本次评审计划要求在2010年12月底之前完成。

附件:2010年第二批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二○一○年八月十八日附件:2010年第二批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序号实验室名称所在地评审类型评审组备注1中国人民解放军疾病预防控制所北京复查评审卫生评审组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乌鲁木齐复查评审卫生评审组3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兰州复查评审卫生评审组4兰州军区联勤部药检验所兰州复查评审卫生评审组5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监督评审卫生评审组二合一(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6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海口监督/扩项卫生评审组二合一7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监督评审卫生评审组二合一8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太原监督评审卫生评审组二合一9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石家庄监督评审卫生评审组二合一10宁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银川监督评审卫生评审组二合一11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宁监督评审卫生评审组二合一12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郑州监督评审卫生评审组二合一13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春监督评审卫生评审组二合一14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监督评审卫生评审组二合一15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都监督评审卫生评审组二合一1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大医疗器械检验中心北京监督评审卫生评审组二合一17信息产业部通信设备抗震性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保定扩项评审信息产业评审组18信息产业部光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监督/扩项信息产业评审组二合一19国家电话交换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复查评审信息产业评审组三合一20信息产业部数据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监督/扩项信息产业评审组二合一21北京邮电大学电接触检测实验室北京扩项评审信息产业评审组22国家数字音视频及多媒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监督/扩项信息产业评审组三合一23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扩项评审信息产业评审组三合一24信息产业部有线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监督/扩项信息产业评审组二合一25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塞西实验室北京监督/扩项信息产业评审组二合一26信息产业部数字电视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北京监督/扩项信息产业评审组二合一27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北京监督/扩项信息产业评审组二合一28电子工业安全与电磁兼容检测中心北京监督/扩项信息产业评审组二合一29信息产业部电子计量中心北京监督/扩项信息产业评审组二合一30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上海复查评审环保评审组31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武汉监督评审水利评审组32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长江下游水环境监测中心南京监督评审水利评审组33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郑州监督评审水利评审组34黄河上游水环境监测中心兰州监督评审水利评审组35黄河三门峡库区水环境监测中心三门峡监督评审水利评审组36黄河宁蒙水环境监测中心包头监督评审水利评审组37松辽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长春监督评审水利评审组38淮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蚌埠监督评审水利评审组39安徽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合肥监督评审水利评审组40水利部水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监督评审水利评审组41重庆市水环境监测中心重庆监督评审水利评审组42黄河水利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郑州监督评审水利评审组43武汉大学工程检测中心武汉监督评审水利评审组44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监督评审水利评审组45淮河流域水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蚌埠监督评审水利评审组46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实验中心郑州监督/扩项水利评审组47广东科正水电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广州监督/扩项水利评审组48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科学研究院中心试验室广州监督/扩项水利评审组49山西省引黄工程管理局中心实验室太原监督/扩项水利评审组50水利部山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岩土试验中心太原监督评审水利评审组51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长春监督评审水利评审组52交通部通信交通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站北京扩项评审交通评审组53电力工业电力设备及仪表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复查评审电力评审组54电力工业热力发电设备及材料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西安复查评审电力评审组55电力工业电气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复查评审电力评审组56电力工业电力及通信混凝土电杆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复查评审电力评审组57电力工业河南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郑州复查评审电力评审组58国家电力公司内蒙古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呼和浩特复查评审电力评审组59电力系统电磁兼容和电磁环境研究与监测中心武汉复查评审电力评审组60江南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无锡复查评审高校评审组61吉林大学测试科学实验中心长春复查评审高校评审组62南开大学中心实验室天津复查评审高校评审组63东华大学纺织检测中心上海复查评审高校评审组64东华大学分析测试中心上海复查评审高校评审组65华中科技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武汉复查评审高校评审组66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北京复查评审高校评审组二合一67华南农业大学测试中心广州监督评审高校评审组68北京化工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北京监督评审高校评审组69四川医疗器械生物材料和制品检验中心成都监督评审高校评审组二合一70海南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海口监督评审高校评审组71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大连复查评审海洋评审组72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海监北海区检验鉴定中心)青岛复查评审海洋评审组73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天津复查评审海洋评审组74国家海洋局闽东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福建省闽东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宁德复查评审海洋评审组75国家海洋局南海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海监南海区检验鉴定中心)广州复查评审海洋评审组76国家海洋局南海工程勘察中心广州复查评审海洋评审组77海南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海口监督评审海洋评审组78中国航空工业华东电磁兼容监督检测中心上海复查评审国防评审组二合一79兵器工业非金属材料理化检测中心济南复查评审国防评审组二合一80北京理工大学阻燃材料检测中心北京监督/扩项国防评审组二合一81中国兵器工业金属材料理化检测中心宁波监督/扩项国防评审组二合一82中铁八局重庆工程检测中心重庆复查评审铁道评审组83中铁八局CA砂浆试验室成都复查评审铁道评审组84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测试中心太原复查评审铁道评审组85中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渭南监督评审铁道评审组86中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试验中心坝州监督评审铁道评审组87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试验中心石家庄监督评审铁道评审组88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试验中心晋中监督评审铁道评审组89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试验中心/太原建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太原监督评审铁道评审组90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检测中心/山西华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太原监督评审铁道评审组91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试验检测中心/昆明中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昆明监督评审铁道评审组92中铁八局集团西南检测中心/四川铁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重庆监督评审铁道评审组93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长春春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长春监督评审铁道评审组94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侯马监督评审铁道评审组95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焦作监督评审铁道评审组96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侯马监督评审铁道评审组97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检测中心苏州监督评审铁道评审组98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成都监督评审铁道评审组99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成都监督评审铁道评审组100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质量检测中心/广州铁城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广州监督评审铁道评审组101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电气试验室北京监督评审铁道评审组102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电气试验室武汉监督评审铁道评审组103石家庄铁道学院工程结构检测中心石家庄监督评审铁道评审组104石家庄铁道学院建筑工程材料检测中心/石家庄铁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石家庄监督评审铁道评审组105北京铁路局化验所北京监督评审铁道评审组106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车辆检验站青岛监督评审铁道评审组107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检测中心成都监督评审铁道评审组108中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试验检测中心肇庆监督/扩项铁道评审组109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检测中心/山西铧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太原监督/扩项铁道评审组110山东铁正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济南监督/扩项铁道评审组111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西安监督/扩项铁道评审组112国家安全生产常州矿用通讯监控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常州扩项评审安全生产评审组113机械工业电加工机床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苏州复查评审机械汽车评审组114机械工业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济南)济南复查评审机械汽车评审组二合一115南京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鉴定试验所南京复查评审机械汽车评审组二合一116海南汽车试验研究所琼海复查评审机械汽车评审组二合一117机械工业节能监测中心(长春)长春复查评审机械汽车评审组二合一118中国商业联合会金属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天津复查评审商贸评审组119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翻修轮胎及橡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桂林)桂林复查评审商贸评审组120浙江有色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院绍兴监督/扩项有色评审组121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兰州复查评审有色评审组122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硬质合金质检站株洲复查评审有色评审组12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围护材料及管道产品质检中心北京扩项评审建材评审组124国家轻工业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天津复查评审轻工评审组125国家轻工业纸张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天津复查评审轻工评审组126国家轻工业食品酿酒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天津复查评审轻工评审组127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天津复查评审轻工评审组128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广州复查评审轻工评审组129国家轻工业纸张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广州复查评审轻工评审组130国家轻工业鞋类皮革毛皮制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成都复查评审轻工评审组131国家轻工业自来水笔圆珠笔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上海复查评审轻工评审组132国家轻工业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沈阳站沈阳复查评审轻工评审组133国家轻工业家具质量监督检测沈阳站沈阳复查评审轻工评审组134国家冶金工业钢材无损检测中心北京复查评审分析测试与冶金评审组135国土资源部南京资源环境监督检测中心南京复查评审国土资源评审组136国土资源部长沙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长沙复查评审国土资源评审组137国土资源部长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长春复查评审国土资源评审组138国土资源部昆明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昆明复查评审国土资源评审组——结束——。

国认科[2005]36号关于印发《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国认科[2005]36号关于印发《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国认科[2005]36号关于印发《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和《认证认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认证机构及相关单位:现将《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和《认证认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认证认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五年五月十九日附件1: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认证认可及其相关领域的科技与标准化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认证认可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科技工作,是指与认证认可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信息、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科技环境建设以及科技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标准化工作,是指规范和指导认证认可活动所需标准类文件的制修订、宣贯、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标准类文件是指标准(狭义)、准则、指南、技术规范以及其它标准性技术文件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与认证认可工作相关的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归口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领域的科技工作与标准化工作。

认证认可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认可科技委)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认证认可领域的科技工作;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标委会)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的领导下,归口管理认证认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认证机构、认可机构和地方质检部门是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的实施主体。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30•【文号】•【施行日期】2010.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各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各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委:2010年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工作已经完成,经专业委审议,现将2010年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修订计划项目(详见附件)下达,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尽快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小组,按照时间要求完成起草、验证、征求意见、送审等环节工作,高质量完成标准修订任务。

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起草小组应主动与主管业务司(局)沟通联系,使修订的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满足业务工作的需要。

二、各负责起草单位要加强对项目进度的管理,为起草小组的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确保按时完成标准修订工作。

三、各标准起草小组请根据修订说明及时填报标准修订的计划任务书,并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开展标准修订工作。

四、各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应根据本次修订计划,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预审或通稿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分歧做好阶段性把关,确保标准修订质量和与业务工作的有机衔接;对本专业重点项目或承担单位技术实力偏弱的项目,专业委应指定专家负责项目指导,保证项目技术路线的准确性和起草质量。

五、为扩大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影响力和服务力度,增强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实用性和有效性,鼓励各项目负责单位吸纳有条件和能力、愿意共同参与标准修订工作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参加起草。

六、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另行下达。

附件:2010年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修订计划项目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30•【文号】国认可[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11]54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1号)已经公布,自2011年9月1日施行。

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办事处)须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中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备案,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同时接受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

为进一步做好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备案工作,统一规范备案工作过程和备案文件资料要求,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之日起,我委不再负责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备案工作,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规定,负责所在地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备案工作。

二、2011年9月1日前已在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之后,应按规定要求重新备案。

三、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备案时,应审查认证机构提交的以下资料:1.《认证机构申请书》(含5.1.1、5.1.2、5.1.3、5.1.7、5.1.8所要求的附件)1份,《认证机构申请书》的格式可在认监委网站下载;2.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的文件、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3. 认证机构自有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或者以认证机构名义与租赁方签署的租房合同;4.办事机构全部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工作简历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5.办事机构信息表,包括:地址、邮编、负责人姓名、工作人员姓名、电话、传真等。

认证认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认证认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认证认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5.19•【文号】•【施行日期】2005.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认证认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认证认可及其相关领域科技项目的管理,促进认证认可科技进步,根据《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批准,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由相关机构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认证认可科学技术研究活动。

申报国家科技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其它部门的项目按照国家或相关部门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认可及其相关领域科技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成果鉴定或项目验收以及项目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国家认监委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认证认可及其相关领域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各项科技管理规定,组织建立认证认可及相关领域科技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项目立项工作的政策性指导;(二)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等的科技项目,并对下达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国家认监委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议工作,编制、下达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并提出项目经费预算计划,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并组织成果鉴定或项目验收;(四)参与拟定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协议,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督促、指导;(五)对项目承担机构的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提供帮助与指导;(六)负责与国家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或其它行业科技主管部门的对口业务联络工作;(七)负责协调科技项目承担机构之间的项目活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6号――关于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实施要求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6号――关于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实施要求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6号――关于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实施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14•【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10.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6号)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认监委《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对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认证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进行了调整和明确,现将认证制度的实施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认证制度的名称为“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认证证书名称为:“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式样及认证标志见附件。

二、已发布的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按上述要求执行。

附件:1. 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式样2. 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标志式样二○一○年七月十四日附件1:(图标略)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XXXXXXXXXXXX委托人名称及所在地: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及所在地: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版本: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上述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XXX-XXX:XXXX)的要求,特发此证。

颁证日期:有效期至:证书有效期内本证书的有效性依据发证机构的定期监督获得维持。

发证机构名称及印章NO.:XXXXXXXXXXXX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APPLICANT:NAME AND ADDRESS OF THE MANUFACTURER:NAME AND ADDRESS OF THE FACTORY:NAME, MODEL AND VERSION OF THE PRODUCT:STANDARD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THE PRODUCT: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PRODUCT MENTIONED ABOVE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IMPLEMENTATION RULE (CNCA-XXX-XXX:XXXX).DATE OF ISSUE:DATE OF EXPIRY:BERORE THE EXPIRY DATE, THE VALIDITY OF THE CERTIFICATE SHALL DEPEND ON THE FOLLOW-UP INSPECTIONS BY THE CERTIFICATION BODY AT REGULAR INTERVALS.NAME AND STAMP OF CERTIFICATION BODY 附件2: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标志一、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如下图)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标志正下方的“ABCDE”为认证机构识别信息,代表实施该认证的认证机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认证认可部分)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认证认可部分)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认证认可部分)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6•【文号】•【施行日期】2009.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认证认可部分)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各部室及下属单位:日前,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度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检验检疫部分)申报工作的通知》(质检科函[2009]10号),认证认可作为质检总局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提升认证认可的科技支撑能力,及时解决认证认可所面临的科技问题,更好地为质检业务工作服务,请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申报。

现将具体申报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1、本次申报范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征求认监委各业务部门意见和“十二五”需求的基础上,筛选出来的项目,详见《2010年度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认证认可)申报指南》(附件1),满足要求的单位均可以申报;另一部分是自由申报项目,各单位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迫切需要解决的科技问题,组织申报。

2、由于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的补助经费一般较少,因此,在起草项目建议书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项目的研究范围不宜太大太泛,考核目标应明确、具体。

3、成果的推广应用价值是立项评审时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前景进行阐述。

二、项目主持人要求请各单位注重青年人才的培养,安排一定数量的优秀青年人才担任项目主持人。

至申报之日,属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宜作为2010年度项目主持人:1、承担在研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或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的;2、主持2个及以上在研总局科研计划项目的;3、主持在研项目超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但未得到延期批准的;4、主持在研项目延期两次及以上的;5、无法保证主持项目所必需科研时间的(在任行政领导原则上不担任项目主持人)。

2010年全国认证认可工作明确思路

2010年全国认证认可工作明确思路

食品、农产品、节能环保、信息安全等领域成工作重点
记者从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获悉,2010年,我国认
证认可工作将围绕低碳经济、十大产业调整振兴战略、战略性新兴产
业等重点,大力加强食品、农产品、节能环保、信息安全等领域的认
证工作,建立认证认可统计评价指标体系,着力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
展的能力。

同时,努力推动认证认可多边和双边国际互认,积极服务
贸易便利化。

2009年,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不断加强。

国家信息安全、食品农产品、节能环保和可再生能源认证取得突破,21家乳制品生产厂纳入乳
制品认证试点计划。

强制性产品认证从19大类132种扩展到23大类172种。

2000多个行政部门、50多家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认证或国家认可。

同时,深入开展专项认证监督检查,重点对10家3C认证指定机构、67家指定实验室和139家认证企业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
处理。

据介绍,2010年,我国还将强化各类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能力
验证,加快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

继续开展认证市场整顿,进一步规范认证市场秩序,及时查处认证认可违规行为,完善认证市
场退出和淘汰机制,加强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和认证机构分类管理,提
高认证认可工作质量。

加强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推广监管试点经验,鼓励各地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联合开展认证执法的
工作机制。

积极探索建立认证抽查与质量监督抽查、卫生注册备案与
食品监督管理、实验室资质评定与实验室建设管理等联动机制。

充分利用部际联席会议平台,共同推动认证认可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第二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第二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第二批应急计划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1.22
【实施日期】2010.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第二批应急计划项目的
通知
天津、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为解决进境植物检疫及外来有害生物监测中向日葵黑茎病菌、异株苋亚属杂草和苹果星裂壳孢果腐病等缺乏检疫鉴定方法的问题,防止上述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扩散,规范与推行相关的检测鉴定技术,根据《采用应急程序制修订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总局动植司磋商,我委研究决定对《向日葵黑茎病菌检疫鉴定方法》等三项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进行紧急立项,项目清单见附件。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已形成标准草案的基础上,尽快组织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调整修改和标准送审稿的提交工作,确保上述标准的及时发布和使用。

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另行下达。

附件:第二批应急计划项目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件:第二批应急计划项目。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6号――关于获得2010年国家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6号――关于获得2010年国家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6号――关于获得2010年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满意结果实验室名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6号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4.27
【实施日期】2011.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6号)
国家认监委2010年实验室能力验证所有项目均已顺利实施完毕,并通过专家总结验收。

现将参加2010年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项目并取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根据有关规定,对取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计入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记录,并在2011至2012年度进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授权)或实验室认可评审时,可以免除该项目的现场实验。

附件:获得2010年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满意结果实验室名单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2010年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结果满意实验室名单
一、蜂蜜中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测定能力验证项目(4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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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认证认可部分)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5.06
【实施日期】2009.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认证认可部
分)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各部室及下属单位:
日前,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度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检验检疫部分)申报工作的通知》(质检科函[2009]10号),认证认可作为质检总局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提升认证认可的科技支撑能力,及时解决认证认可所面临的科技问题,更好地为质检业务工作服务,请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申报。

现将具体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本次申报范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征求认监委各业务部门意见和“十二五”需求的基础上,筛选出来的项目,详见《2010年度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认证认可)申报指
南》(附件1),满足要求的单位均可以申报;另一部分是自由申报项目,各单位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迫切需要解决的科技问题,组织申报。

2、由于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的补助经费一般较少,因此,在起草项目建议书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项目的研究范围不宜太大太泛,考核目标应明确、具体。

3、成果的推广应用价值是立项评审时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前景进行阐述。

二、项目主持人要求
请各单位注重青年人才的培养,安排一定数量的优秀青年人才担任项目主持人。

至申报之日,属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宜作为2010年度项目主持人:
1、承担在研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或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的;
2、主持2个及以上在研总局科研计划项目的;
3、主持在研项目超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但未得到延期批准的;
4、主持在研项目延期两次及以上的;
5、无法保证主持项目所必需科研时间的(在任行政领导原则上不担任项目主持人)。

三、申报方式与要求
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及自行立项准备上报的项目,填写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我部,待我部审核推荐,通知项目申报人后方可执行以下操作:
1、申报方式:本次申报采用网络申报方式申报。

2、截止时间:2009年5月22日前截止。

3、经费预算将作为一项重要评审内容。

请各单位对经费预算额度按年度仔细核算,认真填写计算根据及理由。

4、请各单位填写项目建议汇总表,将加盖单位章后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科技标准部。

5.依据《关于总局科研计划项目(认证认可专业)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验收的单位,将不具备本次申报资格。

6、考核指标应尽量量化和具体,不要泛泛描述。

四、网络申报操作流程
1.学习软件:请自行下载学习软件,并组织申报人员、科技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熟悉系统使用功能。

2、网络申报流程
(1)系统登录:
http://168.160.249.230:8070/APJM/或
http://168.160.249.230:8060/APJM/
(2)注册:本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员、项目申报人员、科研项目管理人员、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四类用户。

申报人员需通过本系统注册。

(3)授权:经我部系统管理员授权后的申报人员方可进行录入工作。

(4)录入。

(5)审核:各单位申报的建议书经我部审核后,由我部系统管理员提交至总局科技司。

3、学习软件及操作手册下载地址
学习软件及注册、授权、录入、审核的操作流程请登录
http:///xgxz/自行下载并按照说明使用。

五、申报操作技术支持
李媛、李东燕电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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