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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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导言产品质量是任何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石,它关系着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经济利益。

产品质量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并促进企业的诚信经营。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问题,本文将针对其中若干问题提出个人观点和建议。

问题一: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的执法力度有限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但是在实际执法中,我们发现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有限。

对违法生产企业的罚款金额偏低,未能形成真正的震慑力。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处罚措施的执行程度也有待加强。

个人观点:为了更好地推动产品质量的提升,我认为在产品质量法的制定、执行和完善过程中,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

可以适当提高对违法企业的罚款上限,让违法企业付出更大的代价;另对于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吊销企业生产许可证、刑事处罚等。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对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

问题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能力和资源有限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执行产品质量法时,面临着能力和资源的挑战。

由于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往往无法全面监督和检验所有产品,导致监督的盲区和漏洞。

监督部门的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也需要不断提升,以适应市场和技术的变化。

个人观点:为了提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能力和资源,我建议加大对产品质量监督的投入力度,包括增加人员编制、提供专业培训和设立独立的实验室等。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监督部门与企业、行业协会等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产品质量的提升。

还可以引入第三方质量认证机构,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的监督和审核,提高监管的效果和效率。

问题三:公众对产品质量法的知情度不高产品质量法的知情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的维护。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公众对产品质量法的知晓度并不高,很多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判断和维权意识相对较低。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正文:----------------------------------------------------------------------------------------------------------------------------------------------------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1993年8月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行为】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产品质量法律意见

产品质量法律意见

产品质量法律意见一、导言本文旨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产品质量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为企业和消费者了解和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提供指导。

以下为我所提供的法律意见。

二、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的要求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 合格性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有任何对消费者健康和安全构成危害的缺陷。

2. 责任追究: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赔偿责任。

3. 质量检验: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达到标准要求。

4. 警示标识:产品上应明确标识生产企业的名称、产品型号、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5. 维修和退换: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生产企业应负责维修或退换,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建议与解决方案1. 企业方面建议:(1)确保产品质量:企业首先应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

从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流程、质量检验等各个环节,严格把控,提高产品质量。

(2)完善售后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机制,及时响应消费者的投诉和维权需求,以积极的态度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并为消费者提供合理的维修和退换政策。

(3)合规宣传: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官方网站等传媒渠道上,应正确宣传产品质量信息,传递准确、清晰、无歧义的信息给消费者。

2. 消费者方面建议:(1)购买合格产品: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选择具有合法生产许可、合格检验报告和明显标示的产品,以保证所购买产品的质量。

(2)保留购物凭证: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应妥善保留购物凭证,以备日后可能发生的退换货需求。

(3)合理维权: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消费者应及时向生产企业投诉并维权。

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投诉,并保留投诉记录和相关凭证。

四、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对于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损失,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追求合法权益。

质量体系法律法规清单

质量体系法律法规清单
1990.4.6 1990.7.23
1990.8.24 2002.2.24 1998.12.24 1990.8.24 1990.8.24 1990.9.6
质量管理体系法
序号
分类号
名称
国家法律 1 2 3 4
QA-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0修改)
QA-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QA-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
QA-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5
QA-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
QA-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法规、规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量综合 1 2 3 4 5 6 7 8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9
QB02-09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10
QB0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 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11
QB02-11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12
QB02-12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
13 14 法规、规程-标准化 1 2
QB02-13 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QB02-14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 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国务院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第53号令
国家技术监督局 令第12号
全文 全文
质检部 质检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令第13号
第1、2、4、5章
国标委计划 (2002)15号
第1、2、3、4、5条
质技监局标发
[1998]181号
2
QB02-02

《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作者:刘迎冬来源:《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年第20期摘要:盐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相关部门联合成立了调查组,对《产品质量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

在认真汇总调查情况、核实有关数据、客观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总结了这次调查的情况,指出了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贯彻实施;情况调查中图分类号:F273.2 文献标识码:A《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新修改实施以来,县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充分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贯彻实施,严厉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不断提高我县产品质量水平,促进了我县经济的发展。

为进一步促进《产品质量法》在我县的贯彻实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我县产品质量水平,2011年2月20日--5月20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相关部门联合成立了调查组,对《产品质量法》在我县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县实施《产品质量法》的基本情况近年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以提高产品质量综合竞争力为核心,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重点,不断增强全社会质量法制意识,深入开展质量兴县和实施名牌战略活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重点强化对依法实施确保产品质量市场的监督监管,确保了人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了我县整体质量水平稳步提高,为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大《产品质量法》宣传力度,增强全民质量意识一是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

在盐山县电视台开辟专栏,宣传质量法律法规,普及质量知识,报道典型案例。

二是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

三是举办培训班,加强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此外,利用3o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5o20世界计量日、12o4法制宣传日、质量月等活动,上街下乡宣传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举办真假商品实物展览,传授识假辨假常识,免费为消费者检验商品。

产品质量法研究四:仅仅看法条,想破脑袋也看不懂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法研究四:仅仅看法条,想破脑袋也看不懂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法研究四:仅仅看法条,想破脑袋也看不懂第十七条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如果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第一款: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款: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结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于一般质量不合格的,要先责令60日内改正→责令之日起75日之内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逐级上报省局→省局公告→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省局公告之日起60日后90日前再复查→再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直接进行处罚。

问题来了,对于一般质量不合格的处理程序也太复杂太旷日持久太没有效率了吧,最长的要历经三次复查,时间跨度至少三四个月,涉及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这样如何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如何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况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毕竟是少数,大部分都是一般质量不合格,如果按照上述流程处理的话,《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的罚则基本上成了摆设,这恐怕不是立法本义吧?再者,何为一般质量不合格?何为严重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均未解释,执法人员如何把握?原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组织国内各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编制了涉及上百类常见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最新版本是2015年版,涉及日用纺织品、电子电器、轻工产品、建筑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机械及安防、电工及材料共7大类、234小类的一般工业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30•【文号】国质检法[2007]454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国质检法〔2007〕454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国务院于2007年7月26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该规定对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该规定的正确贯彻实施,切实落实质检部门的监管职责,解决质检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级质检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是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结合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以下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1.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2. 食用农产品;3. 化妆品;4. 医疗器械、药品;5. 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6. 特种设备;7. 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8. 其他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二、关于特别规定的法律效力特别规定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一般性行政法规。

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

〖案例〗从一起案例谈销售伪造产地、厂名、厂址产品的定性处罚

〖案例〗从一起案例谈销售伪造产地、厂名、厂址产品的定性处罚

〖案例〗从一起案例谈销售伪造产地、厂名、厂址产品的定性处罚文/陕西省汉阴县市场监管局刘捷对销售者销售生产者伪造产地、厂名、厂址的产品行为的定性处罚,以往案例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定性处罚形式:一是定性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规定的行为”。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是定性为属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规定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是定性为属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伪造产地、厂名、厂址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上述几种定性处罚形式没有正确将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中的过错责任进行区分,或者没有将禁止条款与处罚条款区分开来,曲解了法条。

笔者下面以一个历经四次诉讼的王某诉某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进行简析,提醒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要深入理解法条,切忌望文生义。

案情简介2011年8月16日,当事人王某与黄某签订《订货合同书》一份,由黄某订购植物生长调节剂24000支,单价22元/支,价值528000元。

2011年9月2日,当事人同黄某在交货时,被某市工商局查获,经调查,证实涉案产品系由生产者生产的伪造产地、厂名的产品。

2012年5月10日,某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伪造产地、厂名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行为,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所指“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经营行为,并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生长调节剂120箱;罚款20000元。

国质检法〔2011〕83号

国质检法〔2011〕83号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一)按照 HYPERLINK "javascript:ROF(35449,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抽样检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一)按照 HYPERLINK "javascript:ROF(35449,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 HYPERLINK "javascript:ROF(35449,18)" 十八 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
(三)为贯彻落实 HYPERLINK "javascript:ROF(35449,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有关标识的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了《 HYPERLINK "javascript:ROF(29164,0)"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总局发布实施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目的在于引导企业正确标注标识。有关标识的具体标注方法,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开展产品标识行政执法工作。
(二)关于对烟草的监督检查问题:
烟草属于 HYPERLINK "javascript:ROF(35449,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的调整范围。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依据 HYPERLINK "javascript:ROF(35449,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的有关规定对烟草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工业产品,属于 HYPERLINK "javascript:ROF(35449,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的调整范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 HYPERLINK "javascript:ROF(35449,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和《 HYPERLINK "javascript:ROF(28142,0)" 农药管理条例 》的规定,对生产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实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实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实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1•【文号】质检监函[2001]006号•【施行日期】2001.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23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23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实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质检监函[2001]0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1月21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1年12月4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发布。

新发布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在原免检办法的基础上,对免检申请、审查、监督管理和证书、标志等内容作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为指导产品免检工作,现将实施免检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2001年12月21日附件:关于实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为明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工作的具体要求,指导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企业做好产品免检实施工作,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免检办法》),现将免检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确定开展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及每类产品的基本申请条件,确定免检申请的开始、截止日期及工作日程安排;对免检产品进行审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组织对违反《免检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处理。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法〔2011〕8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3月15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正确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保证意见符合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总局对《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你们。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抽样检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 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 失效、变质的;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

产品质量法全文是什么(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是什么)

产品质量法全文是什么(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是什么)

产品质量法全文是什么(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是什么)产品质量监督法全文1、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4、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5、《产品质量法》中相关条款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6、《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法律主观:生产者、销售者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法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责任按以下方式承担: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3月15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正确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保证意见符合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总局对《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你们。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抽样检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 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 失效、变质的;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其他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对医疗器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制定了专门行政法规的,对这些产品的监督检查应当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八、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九、关于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是指在美容美发、餐饮、维修、娱乐等经营服务活动中,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在上述活动中经营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以及失效、变质的产品,按照职责范围依照法律有关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对经营者给予处罚。发现经营者使用的产品存在标识标注的不规范、不准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的,按照职责范围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销售者销售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法律适用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销售者销售上述产品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不能说明或者不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应当按照职责范围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预期的使用寿命内,以及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够满足用户
需求和期望的程度。

产品质量法是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安全、可靠和合格。

但是在实施产品质量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管不足是一个
主要的问题。

有些企业可能会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但由于监管部门的不力,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这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市场秩序混乱等后果。

其次,技术标准和质量评测方法的不完善也是一个挑战。

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
质量的要求通常是基于技术标准和质量评测方法来界定的。

然而,由于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更新,以及不同地区对质量评测方法的差异,存在着标准不一致和质量评测结果不准确的问题。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亦是一个重要问题。

有些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知识了解不足,容易被低质量产品所欺骗。

因此,加强消费者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相关知识的认知,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后,对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的企业的处罚力度也需要加强。

当前,对于某些违
法行为,相关企业可能只面临着罚款等较轻的处罚,而没有足够的警示作用和震慑力。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应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并加强法律执行的力度。

总之,产品质量法的实施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如监管不足、技术标准和质量评
测方法的不完善、消费者教育和宣传等。

通过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技术标准、提高消费者教育和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可以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法的实施效果,确保产品质量的安全和合格。

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有的一系列属性和特征,以及产品能满足特定需求的能力。

而产品质量法则是指在产品生命周期中,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的一系列法则和原则。

在本文中,我将根据你提供的内容,对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提出一些个人意见和观点。

一、产品质量法的内涵和原则产品质量法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法规,在我国质量管理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内涵主要包括了产品质量检验、监督、管理和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法强调了产品的质量检验和监督,要求对产品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法强调了对产品质量的管理,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等环节进行全面把控。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企业的质量责任,强调了企业应当为产品的质量负责,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应主动承担责任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产品质量法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然而,尽管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一系列原则和要求,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企业为了谋取暂时的经济利益,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一些地方政府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等问题,导致了一些产品质量问题频发。

再次,消费者在产品质量问题发生后往往面临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困境,导致了消费者维权意愿不强烈。

三、改进产品质量法的建议为了解决产品质量法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对产品进行全程监管,减少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可能性。

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增强企业遵守法律的意识。

再次,建立健全的消费者维权体系,简化维权流程,降低维权成本,提高消费者维权意愿,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加强对产品质量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产品质量法的知晓度,增强公众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能力。

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3月15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正确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保证意见符合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总局对《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你们。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抽样检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 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 失效、变质的;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

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

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

一、论述产品质量责任的产生依据?答:产品质量责任产生的前提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即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质量要求,从这点看产品质量责任产生依据为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首先,产品质量是合同条款之一,当事人可对此作出约定。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也规定,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对产品质量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此外,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之间就产品质量订立合同时。

也应依照合同执行。

其次,没有合同约定时,也会产生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法主要针对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的责任问题,尤其在产品缺陷责任中,各国的多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产品缺陷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或损失,不管有无合同关系,生产者或销售者都必须承担责任。

二、论述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答: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人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规则或准则。

一般权责任以过失责任为归责原则,原告对被告的疏忽行为负举证责任,然而,在一些复杂案件中,原告要证明被告的过过错是非常困难的,一般侵权责任仍无法满足充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保证产品质量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严格责任逐渐被确立为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是对一般侵权责任的“过失原则”的重大发展,其主要作用就是不考虑产品生产者的主观过错,而以法定形式强制中要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后果,生产者必须承担责任。

三、试述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的联系与区别?答: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不存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危险(缺陷)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产生依据不同。

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

2、性质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责任承担前提,也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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