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听力筛查工作总结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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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听力筛查工作总结(2011)

为加强儿童听力保健,对儿童的听力障碍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对儿童生长发育造成的不良影响,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我院启动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

一、筛查对象:

⒈出生72小时左右新生儿

⒉出生时在医院未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初次筛查未通过的或者有高危因素应定期进行复查和监测的对象,在婴儿出生42天健康检查时应补筛查或复查。

⒊3周岁以下婴幼儿有下列高危因素之一者,列为重点筛查、复查和监测对象,并跟踪随访至3周岁:

⑴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监护时间超过24小时;

⑵有听力障碍家族史;

⑶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引起宫内感染;

⑷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⑸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⑹患高胆红素血症;

⑺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⑻患细菌性脑膜炎;

⑼出生5分钟内Apgar评分低于4分;

⑽机械通气时间(使用人工呼吸机时间)超过5天;

⑾临床怀疑存在与听力障碍或感觉神经功能障碍有关的综合征。

二、筛查、方法与要求

一方法:

⒈筛查:采用耳声发射法,有条件的情况可采用快速脑干诱发电位法。二设施

⒈筛查:有1间单独的听力筛查室,15平方米左右,保持相对安静,配一张简单的诊疗床。

三设备

筛查型耳声发射仪,有条件的单位可配备快速脑干诱发电位仪(AABR),计算机。

四人员:

⒈筛查业务管理人员:我院指定1名主治以上医师负责筛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⒉筛查人员:具体负责听力筛查工作。具备医(护)师以上职称,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专项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2人。

四、筛查和检测程序

一孕产妇入院后,产科工作人员就告知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做法和意义,并签定《家长知情同意书》(附件2)。

二新生儿出生72小时左右后,筛查人员对其进行听力筛查,填写《儿童(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表》(附件4),并向家长出具《儿童(新

生儿)听力筛查(复查)报告单》(附件3)。

三对出生时筛查未通过、有高危因素须定期复查的或因特殊原因未接受筛查的婴儿,筛查人员告知家长在出生42天健康体检时到当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复查。

四复查仍未通过的,由复查机构发出转诊通知,将其转到设区市听力诊断机构确诊。并同时通知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协助督促及时复查、确诊。

五确诊为听力障碍的婴幼儿,诊断机构出具《福建省儿童听力诊断报告》(附件7)填写《听力障碍儿童个案登记表》(附件8),并为其制定干预—康复方案,取得家长知情同意后,为其提供干预疗法;需进行听力语言康复的,与当地残联联系。诊断机构应将确诊为听力障碍的儿童名单分别报儿童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和残联;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将其纳入当地儿童系统保健体弱儿专案管理范围进行追踪管理。残联将其纳入聋儿语训康复范围。

三我院听力筛查成立由分管院长为组长,产科、儿保科共同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具体实施;完善设施、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广泛宣传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意义、相关知识和具体做法,实行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知情选择制度;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常规,及时向家长出具听力筛查报告单,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复查、登记统计和转诊工作;定期总结分析筛查结果,提高质量;每季度向辖区内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报送《儿童(新生儿)听力筛查季报表》(附件5)和《筛查未通过儿童情况报表》(附件6);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具体结果:2011(到10月31日)年共筛查6729例,初筛未通过1551例,复筛1408例,复筛未通过337例,转诊58例。同期本院出生6810 人,检查率98.8%。

听力初筛未通过1551例,我们都有及时告知家属,通知其42天来我院复查,其中有337人未通过。再次通知3个月来复查,部分未来的电话再次通知,3个月未通过的及时转诊福州附属第一医院,事后电话随访了解诊断结果。发现听力低常或障碍的,及时督促他们去做康复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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