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规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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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信用管理规定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长沙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社会评价、开发经营和市场行为信息进行采集、评估、公布和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沙市行政区内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征信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行政监督、协会实施、企业参与、标准明确、信息共享、奖优罚劣的评价体系。

第五条: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价指标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开发经营情况指标、优良记录指标和不良记录指标。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记分标准按《长沙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根据《长沙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定标准》,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得分高于98分(含98分)的企业为金牌企业;信用得分90-97分的企业为银牌企业。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实认定后,信用评价指标总分一次性降为零分:

(一)、在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二)、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价款的;

(三)、未依法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的;

(四)、发生三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非法预售、囤房惜房、哄抬房价的;

(六)、开发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七)、拖欠工程款,拒不足付的;

(八)、有重大偷、逃、抗税行为的;

(九)、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

(十)、经查实,确因开发商原因引起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十条: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用地行为、开发建设、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按年度进行,评定期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企业申报、房地产开发协会秘书处综合初审、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关媒体公示、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为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设评审委员会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评审。市房地产开发协会聘请长沙市建设委员会、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市中心支行、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国家税务局有关专家和业界代表13至17人,组成长沙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

第四章信用管理

第十三条:经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凡获得金、银牌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贷发放,资质管理,评优评先,项目资本金监控,房屋销(预)售,银行信用等方面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银牌企业:对参加开发项目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资格予以免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免检;符合晋级条件的,经企业申请,优先晋升资质等级;缓交建安及配套工程阶段的项目资本金监控总额的30%;办理房屋销(预)售及产权手续进入“绿色”通道;记入人民银行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二)、金牌企业:除享受银牌企业的优惠待遇外,缓交建安及配套工程阶段的项目资本金监控总额的60%。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及时在市建设委员会、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开发协会主办的网站及刊物上向社会公布。对被评为金牌、银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授予匾牌。在获奖后的一个年度内,享受上述优惠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协会负责解释。

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协会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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