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版退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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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版退市规则
创业版退市规则
退市对于创业版上市公司无疑是毁灭性的打击,那么退市都有哪些规则呢?今天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的相关文章,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启发。
:创业板退市规则
与主板相比,创业板的退市规则更为严格。创业板上市公司可直接退市,而且创业板公司若较长时间交易低迷,亦将面临退市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创业板比主板增加了三种退市情形:“上市公司财报被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而在规定时间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净资产为负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上市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限期内不能改善的,也将启动退市程序。”
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在主板市场,为鼓励陷入危机或财务困难的公司尽快完成重组,允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公司,在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即可向
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特别处理。创业板则取消了上述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交易所将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
另外,交易所规定,创业板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时间从主板的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上述三种退市情形,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深交所创业板退市规则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该公司股票就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二净资产连续2年为负,则该股就会被“暂停上市”;
三对净资产为负的,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也就是说,只要创业板公司净资产连续两年半为负,就必须退市,而且是直接退市。
以下是深交所关于创业板股票退市的详细规则:
第三节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
三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四因14.1.1条第一、二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相关定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五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仍为负;
六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七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
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八因14.1.1条第四、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一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九因14.1.1条第四、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一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因14.1.1条第六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十一因14.1.1条第六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
十二因14.1.1条第六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该情形已消除,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十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十五因14.1.1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其后的六个月内公司股权分布状况或股东人数仍未能达到上市条件;
十六上市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十七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十八因13.2.1条第九项情形其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其后的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十九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二十公司因故解散;
二十一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二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三、十四项情形的,本所在不予受理或者核准恢复上市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出现该条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
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3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一、二、六、八、十一项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或者本所限定的披露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
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4 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出现14.3.1条第三、五、十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相关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可能终止上市的
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3.5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三、五、十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相关定期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
上市的决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四、七、九、十二项情形的,本所在限定的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