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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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03.01•【文号】总工发[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总工发[2006]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会资产监管体制,全总第十四届书记处第四十次会议研究决定,组建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总管委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总管委会的监管范围全总管委会是经全总书记处授权,代表全总监督管理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的专门机构。

负责对各级工会举办的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职工学校、工会干部学校、工人报刊、疗休养院(所)、海员俱乐部、旅行社、互助合作事业和其它经济实体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和发展改革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

同时,作为全总本级企事业出资人代表,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对全总本级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人日报社、中国工人出版社、中国职工国际旅行总社、中国职工之家、全总文工团、全总北戴河疗养院、全总青岛疗养院、中国职工服务中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工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全总管委会及其执行机构的职责全总管委会主要负责研究确定工会资产监管的目标任务及规章制度,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

全总管委会不审批、审核具体的资产项目报告。

全总管委会的执行机构为全总事业发展部。

全总管委会对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监管和全总本级企事业出资人的职责由全总事业发展部负责履行。

全总事业发展部主要职责是:1、负责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的监督管理。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印发《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的通知-体改生字[1987]78号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印发《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的通知-体改生字[1987]78号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印发《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印发《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年12月16日体改生字〔1987〕78号)现将《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发给你们,请参照试行。

企业集团是改革中的新生事物,在探索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各地区、各部门及时总结经验,认真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因势利导,在深化改革中推进其发展。

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1987年12月16日)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推动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企业集团的含义1.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它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有较强大的科研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3.组建企业集团,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生产力具有深远意义。

发展企业集团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改变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有利于发展社会化、专业化生产协作,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合理的经济规模;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使科学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有利于增强企业经济技术实力,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有利于实行政企职责分开,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工会领导关系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5]3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工会领导关系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5]3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工会领导关系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5.10.12施行日期2005.10.12文号总工发[2005]38号主题类别工会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工会领导关系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5]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为了加强对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工会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发挥这些企业工会的作用,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工会领导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地方国资委不建立领导企业工会的工会组织。

由于地方国资委是政府特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因此在地方国资委建立领导所属企业工会的工会组织,与国资委的职责不符。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

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分属于不同的产业,如果在地方国资委建立领导企业工会的工会组织,势必造成现行工会组织领导体制的混乱,不利于地方总工会对企业工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也不利于地方总工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做好职工队伍稳定工作。

二、地方国资委应当建立机关工会,该机关工会由同级省、市直属机关工会领导。

三、要认真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决定》,做好国资委监管企业工会的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关于“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规定,按照上述意见就理顺本地国资委监管企业工会领导关系的问题,积极与本地国资委协调,主动做好有关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1993]6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1993]6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1993]66号1993年9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处)、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据部分地方工会反映,在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中,对县级以上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和管理仍然不够明确,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比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国资法规发[1993]15号《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即,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

工总财字[1992]27号文中与此规定相抵触的应停止执行。

二、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管理。

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对工会资产和工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总体要求进行工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三、各级工会及其所属单位兴办工会企事业时,凡投入工会资金和财产的属于工会资产,按工总事字[1992]11号文(全总、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联合通知)和工总事字〔1992〕28号文(全总、国家工商局联合通知)及国家有关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财务会计戴德明第13版第二章答案

财务会计戴德明第13版第二章答案

财务会计戴德明第13版第二章答案1.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单选题] *A、责令执行B、诉讼C、诉前保全D、强制执行(正确答案)答案解析:D、《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 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拒不执行支付令的, 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单选题] *A、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正确答案)B、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C、全国总工会;D、会员大会答案解析:A、《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接受监督。

3.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处置。

[单选题] *A、当地人民政府;B、上级工会;(正确答案)C、全国总工会D、以上都可以答案解析:B、《中国工会章程》第七章第四十一条工会组织合并, 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 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 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4.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情况及基层工会数、职工会员数和经费拨缴情况,可以对经费紧张的县级工会采取()的方式给予经费支持。

[单选题] *A、专项补助;B、转移支付;(正确答案)C、经费返还;D、专项拨款答案解析:B、《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县级工会建设的意见》四、(十五)加强指导支持。

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情况及基层工会数、职工会员数和经费拨缴情况, 对经费紧张的县级工会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经费支持。

5.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工作经费保障,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工会联合会正常运转。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工会兴办企业,应经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Hale Waihona Puke 七、工会兴办的企业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要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工会应设置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兴办的企业。主管工会可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比例向所属集体企业的税前提取行政管理费。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可以兴办为职工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也可以兴办国家政策允许、社会需要的其它企业。
二、工会兴办企业应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为促进改革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的宗旨。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2年6月26日,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工会兴办企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三、工会兴办企业应遵循改革开拓,艰苦创业,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加强管理,遵纪守法,灵活经营,讲究效益的方针和原则。
四、工会兴办企业的资金,可用工会结余经费,事业发展基金,也可采取集资入股等多种方式解决。
五、工会兴办的企业,其从业人员主要是所在企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停工待业人员、困难职工家属和社会待业人员,以及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其他人员。
八、工会兴办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九、工会兴办的企业的利润分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主办单位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开展工会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统战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统战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统战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央统战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9.12•【文号】总工发[1995]15号•【施行日期】1995.09.1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统战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的通知(总工发[199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总工会,党委统战部,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在党和国家“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方针的指引下,私营经济发展迅速,对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安排劳动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职工队伍的不断扩大,为新时期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

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对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应引起各级党政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重视。

一、抓紧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把私营企业职工组织起来私营企业职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私营企业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人是我国法律赋予的权利。

实践证明,在私营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工作,是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需要;是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是私营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各级党政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必须充分认识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起来。

要积极地、有计划地、有步骤地推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

凡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已经开业投产的私营企业,都应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

当前,应首先在生产经营比较正常、职工队伍相对稳定的企业中开展这项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重要文件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重要文件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重要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07.07•【文号】总工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7.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重要文件的通知(总工发[2006]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同志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

现将王兆国同志的重要讲话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孙春兰同志的工作报告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6年7月7日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在全总十四届九次主席团(扩大)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7月5日)王兆国各位委员、同志们:这次主席团(扩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总结上半年工作,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加强企业工会工作问题,讨论《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审议稿)》,努力推动工会工作的创新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前夕发表的重要讲话,全面回顾了中国共产党85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精辟分析了我们党加强先进性建设和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深刻阐述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讲话高屋建瓴、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对于我们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工会的各项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把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到工会各项工作中去。

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试行办法

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试行办法

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试行办法2011-04-19 点击506次评论0条收藏打印关闭第一条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集团工会组织的建立和管理,更好地发挥企业集团工会组织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以母子公司为主体,通过投资及生产经营协作等多种形式,以产权为主要纽带,与众多的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经济联合体。

凡符合前款规范要求、行政管理机构健全并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集团,或国务院确定的企业集团试点单位,可建立企业集团工会组织。

第三条与规范化企业集团的组织、领导、管理体制相适应,企业集团应在母公司(集团公司)亦即核心企业(下同)和子公司(紧密层企业,下同)范围内,按照母公司工会领导子公司工会的原则建立集团公司工会。

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是企业集团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是集团各子公司工会的上级领导机关。

第四条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由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民主选举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主持集团公司工会的日常工作。

成员单位和职工人数较少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也可不设常务委员会。

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至5年。

第五条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应按同级党政副职级干部选配,工会副主席应按集团公司中层正职级干部选配。

集团公司党员工会主席应进入集团公司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

凡管理工会经费的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应建立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成立后,应及时建立集团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并按照有关规定选配好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应设置工会工作机构,配备适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由工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方案,与集团公司行政协商确定。

第七条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对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在市(县)的核心层、紧密层各成员单位工会实行直接领导与管理;对不在母公司所在市(县)的子公司工会实行由子公司所在地方工会和集团公司工会双重领导,以子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领导为主的原则。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6.10.09•【文号】总工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10.0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选举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总工发〔201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6年10月9日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新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

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第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

总工办发 〔2017〕32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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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 1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 2 —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23.12.28•【文号】总工发〔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2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八届书记处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2023年12月28日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更好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基本职责,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职工为本,坚持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坚持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将劳动争议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三条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将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纳入服务职工工作体系,健全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机制,促进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各级工会加强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律师协会等部门的沟通,推动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协作联动机制,协力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21.03.31•【文号】总工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七届书记处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21年3月31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总工会负责全国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负责本区域或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用人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五条上级工会应当加强对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涉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事项,下级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给予指导帮助。

对上级工会交办的劳动法律监督事项,下级工会应当及时办理并报告。

第六条工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政府部门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8.09.04•【文号】总工发〔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9.0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的通知总工发〔201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筹备组,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一百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8年9月4日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新时代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改革创新,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工会作用,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事业单位工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中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进事业单位工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维权服务,积极创新实践,强化责任担当,团结动员事业单位职工群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

对不在事业单位所在地的直属单位工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会工作应遵循把握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职工为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联系职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依法依规,做到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坚持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要求,积极探索实践,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把工会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努力增强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确保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稳步、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特制定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1、会员净增数(20分):以上年度会员数为基数,年度会员净增数每增加1万得0.3分;每减少1万减0.3分。

2、会员增长幅度(10分):以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年度全国会员增长率为基数,每增长0.5%得2分;每降低0.5%减2分。

3、工会基层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净增数(10分):以上年度工会基层组织数(涵盖法人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织数为基数,分别每增加1000家、600个,分别得0.5分;分别每降低1000家、600个,分别减0.5分。

4、工会基层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增长幅度(10分):以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年度全国工会基层组织(涵盖法人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增长率为基数,每增长0.5%,分别得1分;每降低0.5%,分别减1分。

5、职工入会率(10分):以上年度全国职工入会率(全国会员总数与职工总数之比)、全国已建工会单位职工入会率(全国已建工会单位会员数与职工数之比)为基数,每增长3%,分别得0.8、0.2分;每降低3%分别减 0.1分。

6、建会工作格局(10分):党委牵头建立健全工会组建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制发相关文件;工会组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考核目标。

每缺一项减2.5分。

7、目标责任管理(10分):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机关各部门形成合力。

每缺一项减2.5分。

8、保障制度与措施(10分):建立完善与统战部、工商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四家联系工作会议制度;建立健全考核奖励、通报督导等相关制度;建立建会工作长效机制;在解决具有共性的建会重点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

每缺一项减2.5分。

9、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10分):规范化建设有规划、有措施、有成效;依法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年度基层工会主席培训率达30%以上;会员会籍实现网络化管理。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5.06.22•【文号】•【施行日期】2005.06.2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5年6月22日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为了履行工会在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群众监督参与”职责,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责任制。

一、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各级工会组织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独立自主、认真负责地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二、各级地方总工会主席对本地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主席负直接领导责任;劳动保护部门负直接责任,履行以下职责:1、监督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开展调查研究,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3、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促进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当实行建档备查,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促企业整改;对拒绝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参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对不符合“三同时”规定的,向有关方面提出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建议。

工会组建程序及法律依据

工会组建程序及法律依据

工会组建程序及法律依据第一篇:工会组建程序及法律依据(附件4)工会组建宣传资料(201)组建工会工作程序一、成立筹建工会领导小组。

筹建组成员3-7人,组长由单位党政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及工人代表组成。

筹建组成员原来不是会员的,要先向上级工会申请入会,办理入会手续。

二、发展会员,做好填表登记工作。

对职工进行工会基本知识教育,开展组建工会的宣传发动工作,号召职工积极申请加入工会。

对原有会员凭会员证或工会组织介绍信进行登记。

未入会的职工填写好会员入会申请表,由筹备组审批,组长做审批意见同时做好组织建设工作。

一般应按照生产(行政部门)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出小组长,张榜公布会员名单。

三、做好工会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筹备组向上级工会索领候选人呈报表,按照拟设委员人数,提出名单,征求广大会员意见,征得企业领导同意,呈上级工会组织批准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差额率为5%)四、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大会前应拟好会议议程,起草好会议报告。

会议议程:(1)筹备组作筹备工作报告;(2)介绍工会委员会候选人基本情况;(3)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有会员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0人以上者按有关规定配置。

根据本单位实际可设主席、副主席(女副主席兼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组织委员、宣传文体委员、生产委员、劳动保护委员、生活福利委员、女工委员、工会财务委员等。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选举结果与候选人名单不一致的,应以选举结果为准。

当选人的票数要超过有选举权的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有效。

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产生后,召开第一次工会委员会议,进行分工和研究工作。

五、会员代表大会产生及比例: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般应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一定的先进性,代表中生产骨干、积极分子、妇女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按会员的比例规定为:1、会员在200人以下者,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如因特殊情况及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2、会员在200人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3、会员在501人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4、会员在1001人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人以上者,代表为会员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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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试行办法
2011-04-19 点击506次评论0条收藏打印关闭
第一条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集团工会组织的建立和管理,更好地发挥企业集团工会组织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以母子公司为主体,通过投资及生产经营协作等多种形式,以产权为主要纽带,与众多的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经济联合体。

凡符合前款规范要求、行政管理机构健全并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集团,或国务院确定的企业集团试点单位,可建立企业集团工会组织。

第三条与规范化企业集团的组织、领导、管理体制相适应,企业集团应在母公司(集团公司)亦即核心企业(下同)和子公司(紧密层企业,下同)范围内,按照母公司工会领导子公司工会的原则建立集团公司工会。

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是企业集团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是集团各子公司工会的上级领导机关。

第四条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由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民主选举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主持集团公司工会的日常工作。

成员单位和职工人数较少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也可不设常务委员会。

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至5年。

第五条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应按同级党政副职级干部选配,工会副主席应按集团公司中层正职级干部选配。

集团公司党员工会主席应进入集团公司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

凡管理工会经费的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应建立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成立后,应及时建立集团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并按照有关规定选配好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应设置工会工作机构,配备适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由工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方案,与集团公司行政协商确定。

第七条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对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在市(县)的核心层、紧密层各成员单位工会实行直接领导与管理;对不在母公司所在市(县)的子公司工会实行由子公司所在地方工会和集团公司工会双重领导,以子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领导为主的原则。

集团公司工会以接受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同时接受所在地方工会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产业工会的指导。

第八条组建集团公司工会,要按规定报上级工会批准。

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时,由集团公司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有关全国产业工会审核后,报全国总工会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时,由企业集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审核后,报有关全国产业工会批准,并报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备案。

由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建立集团公司工会时,须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批准。

集团公司工会的具体领导关系,由批准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对特殊行业和特殊性质的集团公司工会的领导体制,由该集团公司党委和工会提出意见,经批准成立该集团公司工会的工会领导机关审核后报全国总工会审批确定。

第九条由政府部门改组的资产经营公司为母公司组建的企业集团,可按照上述原则建立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

原工会组织承担了产业工会领导职能的,改建为集团公司工会后,
如所在地方总工会认为需要,可继续赋予其产业工会的领导职能;否则,可建立新的产业工会。

第十条集团公司及所在市(县)的各子公司,其工会经费由集团公司工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解。

在集团公司所在市(县)以外的子公司,其工会经费原上解渠道不变。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工会要从企业集团的实际出发,参照《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努力探索和及时总结新经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办法发布前已建立的企业集团工会组织,原则上应按本办法进行规范,如工作运转正常,经审批单位同意,可继续按原来的办法运转。

本办法不适用于国务院直属的总公司。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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