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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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刍议

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刍议

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刍议【摘要】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是一种经济社会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个人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基本概念、申请条件、流程、优缺点和发展趋势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该制度的运作机制。

在将分析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对社会的影响,提出相关的建议,并展望其未来发展。

通过对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全面了解,可以更好地借鉴其经验,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背景介绍、意义、研究目的、基本概念、申请条件、程序流程、优缺点、发展趋势、影响、建议、未来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是美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帮助个人处理不可支付的债务并重新规划财务健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消费水平的提高,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

在美国,破产并不意味着个人的经济彻底崩溃,而是一种法律手段,通过清算或者重整资产来帮助债务人重建财务状况。

这种制度的出现旨在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既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也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活权。

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实施不仅可以减轻个人债务者的负担,还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

对于如何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以及评估其对社会经济和个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研究和分析,探讨其运作机制,总结其优缺点,提出建议,并展望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以期为完善个人破产重整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1.2 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意义在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是一种帮助个人解决财务困境的法律程序。

其意义在于为个人提供了一个重新规划财务状况、摆脱债务困扰的机会。

通过破产重整程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制定一套合理的偿债计划,并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偿还债务。

这种程序为个人提供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债务问题,同时保护其个人资产免受债权人的追讨。

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设计对我国的启示探讨 4000字符

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设计对我国的启示探讨 4000字符

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设计对我国的启示探讨韩玲(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 330032)摘要:商业银行破产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破产行为,就必须要加强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设计的研究。

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是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在今后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就需要加强对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研究。

本文将结合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美国;启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商业银行竞争日趋激烈。

商业银行破产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的正常现象。

商业银行的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也变得十分迫切。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美国一大批商业银行破产。

美国也随之完善了相关的破产法律制度。

这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的完善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一、商业银行破产概念所谓商业银行破产,主要指的是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程序他停止经营、清理债权、清理债务,丧失法人资格从而推出市场的行为。

商业银行的破产有其必然性,这对于维护银行业的稳定运行,实现银行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增强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都是有好处的。

同时与其他行业相比,商业银行的破产也有其自身特点:商业银行的破产具有一定的传导性。

商业银行一旦批产就会对其他行业、存款人造成影响。

同时商业银行的破产也具有强烈的负外部效应。

商业银行的破产会使得存款人遭受到不能承受的损失,存款人、债权人、股东以及制动都会受到影响。

一家商业银行的破产还有可能引起联锁反映。

这是需要注意的一点。

在法律上商业银行的破产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法律上商业银行的破产更注重安全价值以及秩序价值。

在银行破产原因、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破产挽救程序规定上同其他行业相比有很大不同。

商业银行的破产是要根据程序来进行操作的,实际工作过程中需要完成申请、受理、公告、和解、整顿、破产宣告、清算、注销登记以及注销公告等阶段。

美国破产法资产清算与债权人保护

美国破产法资产清算与债权人保护

美国破产法资产清算与债权人保护美国破产法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企业破产问题,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在美国的资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保护是一项关键的工作,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美国破产法的资产清算和债权人保护。

一、破产法概述美国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体系。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破产程序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七章和第十一章破产。

第七章破产,即清算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其资产的情况下,将其全部资产变现以清偿债务。

而第十一章破产则是重组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根据破产计划进行债务重组。

二、资产清算程序在美国破产法中,资产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

这个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破产申请和自动停止令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

一旦破产申请被批准,自动停止令会生效,禁止债权人采取任何追债行动。

2. 破产管理人的任命根据破产程序的需要,破产法院会任命一个破产管理人来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管理人负责组织和监督资产的变现过程。

3. 资产辨认和变现破产管理人将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辨认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这些资产变现。

这可能涉及到拍卖、出售、租借或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

4. 分配资金给债权人在资产变现后,破产管理人将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照债权人的优先顺序把变现所得分配给债权人。

债权人的优先顺序通常根据其债权种类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三、债权人保护在美国的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保护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以下是一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1. 自动停止令一旦债务人提交破产申请,自动停止令会禁止债权人采取任何追债行动。

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他们采取可能导致其他债权人受损的行动。

2. 债权人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院会组建一个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利益,参与破产程序的决策过程,并确保债权人获得其合法权益。

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

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

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在经济运行中,破产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实现破产企业的合理清算,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与债权人权益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本文将以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为主题,探讨其背后的法律保护和实践应用。

一、美国破产法概述美国破产法主要分为两个方向,即债务人申请和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是指破产企业自愿申请破产,而债权人申请则是债权人发起破产程序。

美国破产法主要依据联邦法律进行,在其范围内各个州都有所不同的适用方式。

美国联邦破产法院负责处理破产案件,旨在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并保护债权人权益。

二、债权人的优先权在美国破产法中,债权人根据其债权类别的不同拥有不同的优先权。

一般来说,债权人的优先次序是按照联邦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排列,也就是所谓的“债权人优先级”。

在破产清算中,具有更高债权优先级的债权人将优先受偿。

例如,劳工工资、税款以及部分特定的债权可以享有“超级优先权”,即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受偿。

三、债权人的案件参与权美国破产法确保债权人能够充分参与破产案件的过程。

根据独立证券律师协会的规定,债权人有权选择代表他们的律师,并在破产案件的重要决策中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

此外,债权人还有权获得破产企业的财务信息,确保案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债权人的治疗权在美国破产法中,债权人通常有权以现金或债务出资的形式收购破产企业的资产。

这种方式被称为治疗权(cram-down),债权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强制破产企业采取这种方式来偿还债务,而不必同意破产计划。

美国破产法的目的之一就是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利益。

五、债权人的破产计划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参与并投票通过或拒绝破产计划。

债权人的投票权数取决于其拥有的债权金额。

债权人可以通过合理的债务重组来恢复债权,接受新的债务安排或部分债务免除。

通过投票,债权人可以决定破产计划的最终结果,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权益。

六、债权人的诉讼权债权人在美国破产法下还享有诉讼权。

中美破产管理人的制度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美破产管理人的制度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美破产管理人的制度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企业破产已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

然而,各国的破产管理制度却存在着较大差异,对于企业的破产带来不同的影响。

中美两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市场和最大的制造业国家,他们的破产管理制度较为成熟,值得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美两国的破产管理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探讨两国在企业破产后的法律程序、债权人保护、资产处置等方面的异同点,为其他国家破产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鉴。

三、研究内容
(一)中美两国破产制度的概述
(二)中美破产制度的法律程序比较
(三)中美破产制度的债权人保护比较
(四)中美破产制度的资产处置比较
(五)中美破产制度的优缺点比较
(六)借鉴中美经验对破产制度的改革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和比较分析方法,对中美两国现行的破产管理制度进行收集和分析比较,探究其相关法制、程序、机制及其重要性差异,并寻求中美经验优劣的根本原因。

五、研究预期成果
本研究将提供有关破产管理制度的文献综述,使世界了解到关于中美两国破产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对于中美两国的法律体制、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适当的比较分析。

同时,本研究还将从中美两国的破产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为其他国家在制定或完善自己的破产管理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研究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研究近年来,破产重整已成为全球范围内各国经济体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的运作机制、历史演进及与其他国家的比较分析,并对其局限性和未来发展进行一定的展望。

一、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的运作机制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主要通过两个不同的法律框架实施,即《破产法》(Bankruptcy Code)下的第11章和第9章。

第11章适用于企业破产重整,而第9章专门用于地方政府的破产重整。

破产法庭将被破产企业视为一个“安全的港湾”,允许企业在破产程序中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寻求债务重整方案。

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法院会指定一个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监督重整进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协调企业与债务人之间的谈判。

此外,破产法还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以保证破产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二、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历史演进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始于19世纪末的“铁路破产潮”,当时大量铁路公司陷入破产困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政府首次引入了管辖所有破产重整案件的破产法院,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款,以确保企业破产时债权人的权益和企业的继续经营。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逐渐完善和发展。

在1990年代,美国破产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引入了更加灵活和迅速的破产重整程序,以应对快速变化的经济环境。

这些修改使得债务人能够更好地处理债务问题,保护企业经营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经济潜力。

三、美国破产重整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比较分析与其他国家的破产重整制度相比,美国的制度具有一些独特之处。

首先,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允许企业通过保护法院的安全港湾,寻求充分的负债重整。

这种机制在许多国家中并不常见。

其次,美国破产法赋予了法院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广泛权力,以促使各利益相关方就重整方案达成一致。

然而,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破产重整程序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这可能导致企业的不确定性和经营困难。

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共6页)

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共6页)
到1898年,美国国会公布了第四部破产法。该法共十四章,对破产程序的所有方面都予以了详细的规定,特别规定了公司的重整程序,扩大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该法所适用的破产程序和使用的术语,根本上来源于英国破产法,只在个别方面作了适合美国国情的变通。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坎特勒法〔chandler act〕对1898年破产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正,在众多方面开展和完善了1898年破产法规定的制度,尤其是强化了法院监督破产程序的广泛的权力,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和兼顾债务人的利益。
不过,债务人的有些债务即使通过破产程序也永远不能勾销。这些债务包括子女抚养费、离异配偶扶养费、酒后驾车致人损害之债以及债务人成心或恶意损害所生之债等。
此外,如果法庭认为债务人申请破产系欺诈行为,或者认为准许勾销债务人的债务将构成对破产法的“严重滥用〞〔substantial abuse〕,法庭那么可以将该破产案件予以撤销。一旦案件被法庭撤销,自动中止程序那么失效,债权人即可向债务人追索债务。
即使按照法律的规定,债务人有权勾销其债务,债务人仍可与债权人“再确认协议〞〔reaffirmation agreements〕,继续向债权人清偿特定的债务。
第十三章 个人债务之调整
如果债务人拥有大量财产,而根据州法律的规定这些财产又非豁免财产,此时,债务人就不会愿意根据破产法典第七章申请破产,因为在第七章破产程序下,债务人的财产将被强制出售。故债务人会选择美国破产法典第十三章〔个人债务之调整〕进行“债务重组〞。
没有大量财产的债务人常根据破产法典第七章申请破产,因为根据第七章的要求,债务人必须将其大局部财产卖掉,以清偿债权人。拥有大量财产的债务人一般不会按照第七章申请破产,而会转向第十三章〔个人债务之调整〕下的破产程序,因为根据第十三章之规定,债务人的债务经过破产程序勾销之后,债务人仍可保存相当局部的财产。

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研究

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研究

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研究一、前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破产管理制度在各国的重要性和实用性也日益凸显。

破产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破产企业进行管理、重组和清算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组织程序。

它为破产企业提供了一种合法的、有序的、公平的解决破产问题的途径。

而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破产管理制度在全球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因此,本文将对美国破产管理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分析其特点、优缺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二、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破产法》和《破产法规》,其中《破产法》是最基本的法律框架。

美国破产法最早可以追溯至1800年,经过多次修订,现行的《破产法》最早于1978年通过,并于2005年进行了较大的修订。

《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包括申请破产、财产清算、债务重组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同时,美国各个州也有不同的破产法规,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有不同的规定。

不仅如此,美国政府还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管理破产程序,即美国破产法院和破产监管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管辖破产案件、审理破产申请、组织债务重组和财产清算等工作。

同时,美国律师事务所和专业的金融机构也在破产管理领域提供了大量的法律和专业服务。

三、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的特点1.法律程序严谨美国破产程序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包括破产申请和审理、债务重组和财产清算等环节。

破产法院和破产监管机构依据《破产法》的具体规定,保障了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2.债务重组为主与清算破产不同,美国的破产管理制度更注重债务重组,即通过破产程序重新安排债权人的债权顺位和还款条件,以帮助破产企业摆脱财务困境,并实现整体或局部的经营恢复。

3.保护债权人利益美国的破产法律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对破产企业的债务申报、债务清偿、债务重组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4.多元化破产途径在破产管理中,美国不仅支持企业债务重组,还采用了多种破产途径,包括破产重整、破产重组、破产清算、破产重组计划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破产处理需求。

美国跨国破产立法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跨国破产立法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行( 包括分支机构或办 事处 以及外国银行在美 国的资产) 破产 的处 置程序 较为复杂 , 详细 分析参见 S vnL Sh a z TeCn s te . cwr , h of e e c ud
[ 文章编号 ] 10 5 7 (0 0 0 0 1 0 0 0— 0 2 2 1 )5— 0 5— 8
( 以下简称“ 34条” , 充并 完善 了美 国跨 国破产 法 第 0 )扩 的内容 , 为跨 国贸易及 投资 者提供 了一 个透 明、 公平及 高 效 的法律 制度保障 。
对滥用破产程序 、 高破 产率 对 国 民经 济增 长带 来严 重的
21 00年第 5期
No 2 0 .5 01
暨南学 报 ( 学社 会科 学版 ) 哲
总第 18 4 期
S m . 1 8 u No 4
Junl f ia nvri ( hlsp yadSca Sine) ora o nnU iesy P i oh n oi cecs J t o l
“ 1 第 5章” , ) 废除了制定于 17 9 8年的《 破产法》 3 条 第 0 4
[ 收稿 日期 ] 2 1 — — 1 00 3 1
[ 作者简介 ] 季立刚(94 , , 16一)男 山东平原人,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主要从事民商法、 经济法、 金融法研究;
《 破产法》 1 的变革 , 第 5章 就反映了其对跨国破产立法态 度 的调整 , 现 出跨 国破产立 法改革 的新动 向。作 展 为最具影 响力 的国家 之一 , 国在跨国破产领域的立 法改革将对其他 国家的立法产生 显著 的影 响。因此 , 美 对
美国跨 国破产法改革进行 剖析也将有益于我 国提升有关跨 国破 产法律制度 的研究 、 立法活动。 [ 关键词] 跨 国破产 ; 国立法改革 ;借鉴意义 美 [ 中图分类号 ] D 2 .9 .2 [ 92 2 1 9 文献标识码 ] A

美国破产立法的历史变革及现实走向——写在《美国破产法》译后

美国破产立法的历史变革及现实走向——写在《美国破产法》译后

美国破产立法的历史变革及现实走向——写在《美国破产法》译后美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演进理路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出破产法律制度演进的基本轨迹,且其破产法典中相应的程序设置和内容构建对其他国家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先后掀起了破产法改革的浪潮,美国破产法改革中的一些新的趋势和动向也将会从不同的侧面映射出破产法改革的基本方向。

相信通过美国破产法历史更迭的考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美国破产立法的历史更迭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破产法的立法权归属联邦。

据此授权,美国国会分别在1800年、1841年、1867年、1898年和1978年通过了五部破产法。

本部分以美国现行破产法(1978年破产法典)的颁布为界将美国破产法的发展历程划分为如下两个阶段,并分别作出简略的考察。

(一)1978年之前的破产立法概况1800年,美国国会完全以当时的英国破产法为蓝本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破产法。

然而,这部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由于缺乏预防债务人欺诈行为的有效措施,加上存在其他方面的技术问题,在三年半之后被废止。

1803年至1841年间,美国没有制定新的联邦破产法。

1841年,美国第二部破产法诞生。

该法是1837年经济萧条的产物,此时,自愿破产制度对商人以外的债务主体已经开始适用,但商人仍不能提出自愿的破产申请。

因此,一些美国学者认为,美国1841年破产法才开始将破产法的债务救济功能和债权保障功能融为一体。

①他们认为,1841年立法的侧重点非常明显,即给债务人以救济成了立法的重心所在。

②1841年破产法是短命的,仅仅实行了18个月就被废止了,原因是由于美国30年代后期的经济恐慌中的受害者,纷纷利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自愿申请继而追逐免责的利益,使债权人从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所得甚少,并且破产程序的成本和费用居高不下。

①此后直到南北战争之前,由于美国社会出现了一度的繁荣,对新的破产法的需求似乎并不迫切。

美国破产法之偏颇清偿制度及对的借鉴意义

美国破产法之偏颇清偿制度及对的借鉴意义
在美国金融市场,偏颇清偿制度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当金融机构面临破产时,该 制度能够协调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减少因破产引起的系统性风险。
借鉴意义
我国破产法中也可以引入偏颇清偿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同时,通过比较研究可以进一步了解中美两国破产法的差异与联系,为完善我国破产法 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04
对我国破产法的借鉴意义
我国破产法中清偿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现状
在我国现行破产法中,清偿制度是破产程序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公平、高效地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保障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清偿程序不透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导致一些破产 案件中的清偿过程不规范、不公正。
问题
我国破产法中清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清偿程序不透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清偿过程容易受到 人为因素的影响;同时,对于债权人的保护也不够充分,存在一些债权人无法得到应有的清偿或者清偿比例过 低的情况。
起源
起源于英国普通法,最初用于处理债务人资产分配不公的问 题。
偏颇清偿制度的发展历程
01
02
03
早期发展
在美国南北战争时期,偏 颇清偿制度开始受到重视 ,部分州开始制定相关法 律。
统一法案
《破产法》第14章对偏 颇清偿制度进行了统一规 定,确保了法律在全国范 围内的适用性。
判例法发展
随着判例法的不断丰富, 偏颇清偿制度逐渐完善, 形成了以“实质公平”为 核心的判断标准。
02
偏颇清偿制度的实践应用
偏颇清偿的认定标准
债务人是否已陷入严重财务困境, 且该困境不是由债权人导致的;
债务人是否在破产申请前一定时间 内(如6个月)进行了偏颇清偿行为 ;

美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出优 惠偿 付 等六类 行 为 ,若债 务人未 犯 有其 中任 一
种 行 为 ,法 院就无 权 宣告 债 务人 破产 。对债 权人 来 说 ,这种 规定 是 很不 合理 的 ,要 在破 产 申请 前查 明
行 了研究 ,以期 对我 国有借鉴 意义 。


美国个 人破产法律制度 主要 内容
个人 破 产 制度 是 指将 个人 纳 入 破产 法 的适 用 范 债务 人 的破 产行 为是 相 当 困难 的 ,即使 债权 人有 怀 围 , 当个 人 资 产 远 小 于 负债 并 且 无 力 偿 还 的 情 况 疑也 无权 查 阅债 务人 的账 目。基 于 以上 缺 陷 ,美 国 下 ,通 过法 定 程序 由债 务 人 自愿 申请 破产 或债 权 人 在修 改破 产 法 时将个 人 破产 列举 主 义改 为 了概括 主 提请 进 行破 产 清算 ,以使 其摆 脱 过去 的 旧债 ,重 新 义 。
机构 健康 运 行 、促 进 国家金 融稳 定 都具 有 非 常重要 债 务人 是 否在 申请 提 出之 前 四个 月 内存 在失 去清 偿
的 意义 。为 此 ,笔 者对 当今 世 界个 人破 产 法律 制度 最完 善 的 国家 之一 —— 美 国的个 人 破产 法 律制 度 进 能力 的情 况下 欺 骗性 地转 移 财产 、向某个 债 权人 做
主 要 指 为 自己 、子 女 或 家 属 的用 途 承 担 的 金 钱 债 产 ,均 归债 务人 所 有 ,而不 属 于破 产 财产 ,除 了三
种例外 。第一种 例外是清 算 申请提 出后 1 8 0 天 内债 务
人 所继 承或 有权 继 承 的财产 ;第二 种 例外 是清 算 申 请提 出后 1 8 0 天 内债 务人获得 的人寿保 险赔 偿或类似

美国地方政府债务清理的法制构建及其借鉴——以《美国破产法》第九章地方政府的债务调整程序为中心

美国地方政府债务清理的法制构建及其借鉴——以《美国破产法》第九章地方政府的债务调整程序为中心

普 通 民众 一 听 到破 产 这 个 概 念 . 可 能 就 会 联 想 起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最 后 注 销 法 人 人 格 的情 形 。 但 类 似 的 清 算 程 序 显 然 不 能 适 用 于 美 国地 方 政 府 。因为 地 方 政 府 在 运 转 过 程 中所 欲 实 现 的公 共
《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 0 1 4 年第 1 期
●地方政府与治理
中图分类号: D 9 7 1 .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 0 0 8 — 7 6 2 1 ( 2 0 1 4 ) 0 1 — 0 0 2 1 — 0 7
美 国地 方政 府债 务清理的法制构 建及 其借鉴

以《 美 国破 产法》 第九章地方政府的债务调整程序 为 中心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1 0 - 2 9
作者 简介 : 张力 ̄ ( 1 9 8 8 - ) , 男, 上 海 交通 大学凯原 法学院 民商 法学博士研 究生 。
①相关报道参见廖政军. “  ̄ Z - C - &&” 底特律正式申请破产一 为美国迄今最大城市破产案[ N I . 人民日 报. 2 0 1 3 - 0 7 — 2 0 ( 0 0 6 ) ; 叶慧
债务催讨与个别执行中得到喘息之机并通过集二破产法具体规则对联邦与州权力制衡体协商程序与债权人统一达成新的债务清偿协的体现议即使部分债权人不同意新协议也可以借由法正是因为地方政府破产直接涉及联邦与州院的强制批准实现其效力之后通过善意履行该之间的权力划分美国破产法903条明确宣称协议让其对于原来的债务免责从而最终将自己第九章的规定并不在于限制或修订州通过立法从财务危机的漩涡中拯救出来真正实现经济新或其他手段控制地方政府政治以及政府权力的生与财政复兴

2005年美国破产法修改与世界金融危机——兼论破产法的经济调节功能【精品论文】

2005年美国破产法修改与世界金融危机——兼论破产法的经济调节功能【精品论文】

2005年美国破产法修改与世界金融危机——兼论破产法的经济调节功能======================================================================【出处】《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4期【摘要】2005年美国通过了《防止破产滥用及消费者保护法》修正案,这一修正案对个人破产制度做了重大修改,规定了更加严格的个人破产条件与破产程序,这促使止赎率不断攀升,增加了待售住房的数量,从而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价格下降的压力,催化了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

破产法具体制度的变革之所以会成为诱发危机的因素,是因为破产法已经不仅仅是一部维护私法秩序的法律,已经演变为一部发挥着经济调节功能的法律后危机时代,我国可以通过破产法改革寻求经济发展、矛盾缓和的出路。

【关键词】金融危机;破产法;经济调节功能【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金融危机虽然已经渐渐远去,但它的阴影仍像一个幽灵,到处飘荡,继续影响着各国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对于金融危机的反思仍需继续。

金融危机爆发后,美联储、格林斯潘、华尔街、评级机构等一时间成了众矢之的,金融创新的过度、监管的缺失、货币政策的宽松、华尔街的贪婪、评级机构的不负责任等则成为了本次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

然而,却很少有人注意到2005年美国破产法修改亦是本次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它从根本上破坏了一个有效的破产法律体系。

[1]透过破产法修改引发金融危机的表象,笔者发现,破产法不再是一部仅仅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私法秩序的法律,己经开始成为一部发挥着经济调节功能的法律。

后危机时代的我国可以通过破产法改革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为社会稳定提供依托。

一、2005年美国破产法修正案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修改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来看,各国的破产立法主要有两种适用模式:一是商人破产主义,二是一般破产主义。

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刍议

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刍议

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刍议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是美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帮助身陷经济困境的个人重新组织其财务状况,摆脱债务困境,实现经济重生。

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在美国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不仅涉及到个人的破产问题,还包括了家庭、小型企业等不同主体的破产重整问题。

对于个人和家庭来说,破产重整程序提供了一个机会,使他们能够通过有效的债务重组和破产申报程序,实现对债务的整体清偿或减免,建立起新的经济基础。

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经过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不断完善和改进。

一、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基本情况美国破产法体系中,主要有Chapter 7和Chapter 13两种破产程序,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破产申请人和破产情况。

Chapter 7是一种清算型破产程序,适用于那些毫无还款能力的破产申请人,通过将其资产变卖,以清偿债务。

而Chapter 13则是一种重整型破产程序,适用于个人和家庭,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还款计划,逐步清偿债务。

在Chapter 13程序中,破产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详细的财务情况和还款计划,经过审查和批准后,按照计划逐步偿还债务,期限一般为3-5年。

在这一期间,债务人有权保有自己的财产,并通过还款计划逐步摆脱债务。

根据美国破产法,所有破产程序都需要通过法院的认可和批准,而且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到严格的监督和保护。

在申请破产程序之前,破产申请人需要首先接受信用咨询和财务规划,以确保其真正处于无法偿还债务的状况。

而对于那些有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则不被允许进行破产申请。

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

破产程序的法律成本较高。

在美国,破产程序需要通过律师进行申请和代理,而律师费用又较高,对于那些经济困难的破产申请人来说,这无疑增加了其经济负担。

由于破产程序涉及的法律程序和程序繁琐,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这也使得破产程序的法律成本居高不下。

破产管理制度解析论文

破产管理制度解析论文

破产管理制度解析论文一、引言破产管理制度是各国法律体系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当企业出现财务问题无法偿付债务时的管理程序和法律程序。

破产管理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对于维护经济稳定和保护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破产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指导意义。

因此,本文将结合美国破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关解析和探讨。

二、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况1. 立法基础美国的破产管理制度主要建立在《美国破产法》(Bankruptcy Code)之上。

该法案于1978年颁布,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成为了目前的主要破产管理法律。

在破产法的基础上,美国设立了联邦破产法院,负责处理破产申请和相关案件的审理。

2. 破产管理程序在美国,企业破产管理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清算和重整。

清算是指企业资产的出售和清偿债务的过程,通常适用于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

而重整则是指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重建经营机会,重新组织和规划企业结构,以实现债务重组和经营改善。

3. 立法宗旨美国的破产管理制度旨在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保护社会经济利益,同时刺激企业经济发展。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各方的权益。

三、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的主要特点1. 独立法院审理美国的破产案件由专门的联邦破产法院进行审理,这些法院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

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处理破产案件,保障各方权益。

2. 立法保障《美国破产法》为企业破产程序提供了详细的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保障了破产程序的公平和透明。

此外,破产法还包括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如债务人的自由裁量权和债权人的救济权等。

3. 自愿申请制度美国的破产程序是基于自愿申请的原则,即企业可以自行申请破产程序。

在此基础上,法院会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核和审理,确定是否开启破产程序。

4. 债务重组机制在破产程序中,法院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债务情况,确定债务重组的方案和程序。

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将根据法院的判决执行债务重组方案。

美国银行破产制度值得借鉴

美国银行破产制度值得借鉴

美国银行破产制度值得借鉴摘要:美国银行破产立法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与普通公司破产法显著的差异。

研究美国银行破产法的特殊制度设计可为加快我国银行破产的立法工作提供有益启示。

关键词:银行;破产法;比较研究;启示银行业是具有公共性、外部性、风险性特征的特殊行业,需要建立安全、有效的专门市场退出机制――破产法律制度。

银行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特殊企业,该机制必须反映银行主体的特殊性。

为此,美国在破产立法上建立了两套截然不同的法律程序,分别处理商业银行和一般公司的破产问题。

一、美国银行破产法的特殊制度设计(一)早期介入破产启动的程序。

在美国,普通公司的破产受破产法的规制。

启动破产程序的权利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分享。

其中,非自愿破产由债权人提出,自愿破产由破产公司提出。

所有的破产申请均需向地方联邦破产法院提出,法院一旦受理,破产程序正式启动。

与债权人或破产公司启动普通公司破产程序不同,美国银行破产程序的启动权排他性地给予了银行主管当局,即银行破产由银行许可机构、监管机构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依据法典列举的破产原因来提出。

美国银行破产并不是简单适用普通公司破产所通用的“资不抵债”标准。

1933年《联邦存款保险法》开始强调无须具备资不抵债的明显证据,只要有为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保护银行资产的必要就可启动破产程序。

例如银行没有按照安全稳健的方式运营,银行没有履行提存存款保证金义务时就可启动破产程序。

1991年美国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FDICIA)将银行资本严重不足作为银行破产的最重要原因。

该法案规定,“资本严重不足银行”(资本充足率在2%以下)时,不必等到资本耗尽,在进入资本严重不足状态90天内就可而且必须采取接管措施,提前将其关闭。

根据这一规定,即使银行资产负债表显示其所有者权益为正数和尚未出现资不抵债的流动性危机,但只要资本充足率在2%以下,达不到银行资本的监管要求,银行的财务状况就可被视为不再符合“安全和稳健”的运营要求,监管当局就必须采取措施。

破产保护制度的比较研究

破产保护制度的比较研究

破产保护制度的比较研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面临诸多的风险。

破产是其中比较严重的一种,因为它会对企业的信誉、影响、市场和员工等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为了应对这一风险,各个国家制定了不同的破产保护制度,旨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复苏和发展。

本文将从不同国家的实践经验出发,对比分析破产保护制度的异同点,并总结出可供借鉴的经验,以期提高我国破产保护制度的完善程度。

一、美国破产保护制度美国的破产保护制度为债权人优先制度,即在企业进行清算时,债权人先于股东瓜分资产。

这一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也可以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此外,美国的破产保护制度还设置了自愿破产和强制破产两种申请方式,保证了企业在遇到经济困难时能够有及时的破产申请渠道。

此外,美国的破产保护制度还规定了破产法官作为监管机构,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二、英国破产保护制度英国的破产保护制度为最大化债权人利益制度,即在清算企业时,债权人可以优先获得资产的清算款。

与美国破产保护制度相似,英国也将破产程序分为自愿破产和强制破产两种方式。

不过,英国的破产程序在判定破产案件中,给予了更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从而能够更好地为企业提供解决方案。

三、日本破产保护制度日本的破产保护制度为重整制度,即优先考虑企业的复苏和存活,其次才是债权人利益的受到保护。

相对于美国和英国的破产保护制度,日本的重整制度更注重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破产重整方案的制定中,日本的破产保护制度还鼓励企业与债权人共同协商,以达到最优解决方案。

此外,日本的破产保护制度还规定了一定比例的债务减免,并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管。

四、比较分析从上述三个国家的破产保护制度可以看出,不同国家的制度设计存在着一定的异同。

美国的债权人优先制度更加关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英国更注重破产程序的灵活性和操作性。

日本的重整制度除了关注债权人权益外,更加注重企业的复苏和员工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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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立法研究
摘要:美国从1978年破产法第304 条到2005年破产法第15章的立法改革,反映了其对跨国破产立法态度的转变,展现出跨国破产立法改革的新动向。

作为最具影响力的国家之一,美国在跨国破产领域的立法改革将对其他国家的立法产生显著的影响。

因此,对美国跨国破产法立法改革进行剖析至关重要
关键词:跨境破产;美国破产法第304条;美国破产法第15章一、1978年美国破产法第304条
(一)立法背景
1898年美国破产法采用地域主义,在后来的判例中,普遍主义即有所体现。

[1]二十世纪后,随着对外贸易的兴盛,美国的国内资本不断涌入国外、跨国公司迅速发展,美国跨境破产的司法实践在地域主义和普遍主义之间长期摇摆不定。

[2]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美国立法者逐步意识到地域主义的局限性。

在stefan riesenfeld 教授的提议下,”1978年美国破产法第304条”(以下简称”第304条”)迈出了将司法实践中的礼让原则和国际合作法典化的第一步,为外国破产程序在美国获得承认与执行提供了法律支持。

[3] (二)立法规定
第304条首次以国内立法的模式,比较全面地确定了境外破产程序获得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辅助程序”,在国际上产生了重大影响,被誉为跨境破产历史上的”美国模式”。

1、承认的申请程序
根据第304条(a)款规定,只要破产债务人在当地有破产财产,外国代表就有权在当地法院启动辅助程序,请求法院协助其管理债务人位于美国境内的财产。

1978年美国破产法仅仅对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对外国代表如何向美国法院提交承认的申请做出具体的规定。

2、承认的审查标准
1978年美国破产法第304条(c)款规定,本国法院在向外国破产程序提供协助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公平对待对破产财产享有债权或其他权益的人;(2)保护美国债权人在外国破产程序中主张债权时免遭歧视或不便;(3)阻止对破产财产进行优惠或欺诈性处置;(4)外国破产程序对破产财产的分配在本质上与美国破产法一致;(5)礼让;(6)在合理情况下外国破产程序给个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

①这项规定是美国立法者设定的一个”安全阀”,以保护本国债权人的利益和本国公共政策。

3、相关的配套程序
1978年美国破产法第304条(a)款规定:如果一国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在美国有财产,该外国破产程序任命的外国代表有权在美国启动辅助程序,请求法院协助其管理债务人位于美国境内的财产。

②该程序不是独立的破产程序,它只是一个辅助程序,但表明了美国在跨境破产中寻求国际合作的立场。

第304条(b)款规定,外国代表在美国提起辅助程序时,可以请求美国法院给予以下救济:根据外国代表的申请,法院会发出禁令,禁止任何人针对外国
破产程序所涉及的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包括对债务人财产提起的诉讼及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将位于美国的债务人的财产移交给境外破产程序进行统一分配;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他救济。

③这些救济措施的效果是显而易见,而且充分体现了美国在跨境破产方面积极合作的态度。

(三)对第304条的评价
第304条所创立的辅助程序对其他国家的国内立法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一些国家在立法中采纳了辅助程序。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辅助程序也存在一些问题,遭到了各界批判:一方面,由于立法并没有对法院审查外国破产程序需要考虑的六个因素作出详尽的规定,因此,法官在具体适用第304条规定的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直接导致司法实践的不一致;另一方面,如果外国破产程序在美国未能获得辅助程序的协助,根据美国法,外国代表或债权人有权在美国启动独立的破产或重整程序,对于该平行程序如何协调立法并没有作出规定,这很容易导致重回地域主义的尴尬境地。

二、2005年美国破产法第15章
(一)立法背景
1997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跨境破产示范法》。

美国破产法第15章是美国立法者以《示范法》为基础制定的,其目于在于调和美国法院与外国法院间的管辖权冲突并为国际合作提
供一套合适的律架构。

(二)立法规定
1、承认的申请程序
《美国破产法》第1517条(a)项对外国代表向美国法院提出承认的申请程序做出了规定。

该规定指出,外国代表应提供两项证明和一项说明:包括: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条件的外国程序的存在及其身份的真实性的文件;提交有关外国程序的说明。

该程序的设立简化了法院对外国破产程序承认的过程,以便法院尽快作出承认的决定。

2、承认的审查标准
《美国破产法》第1517条(a)款对外国代表向美国法院提出承认的申请程序做出了规定。

该规定指出,如果外国程序没有明显违反美国的公共政策,则应当在最快的时间内获得承认。

美国破产法第15章对公共政策运用的条件是--”明显”违反公共政策,体现了美国法院在运用公共政策拒绝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程序方面谨
慎的态度。

3、相应的配套程序
一旦申请被同意,外国破产程序将会根据”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与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标准被区分为”主要程序”与”非主要程序”,从而获得不同的救济措施:(1)自动救济措施。

如果该外国破产程序是”主要程序”,外国破产财产管理人将自动获得某些特定的救济,如对债务人以及其位于美国的财产适用自动停止措施、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债务人在美国境内的财产受到充分
保护、管理债务人的营业并行使托管人的权力(出售、使用或出租财产)以及担保协议(如浮动担保)在破产开始后的效力终止等。

2.自由裁量的救济措施。

如果该外国破产程序是”非主要程序”,法院只是酌情给予适当救济,如停止针对债务人财产、权利与义务的个人行为与程序;停止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中止转让、抵押以及其他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等。

两种程序对应的救济措施的区别是:自动救济措施仅仅适用于”主要程序”,自由裁量的救济措施对两种程序均适用。

3.临时性救济措施。

在外国破产程序管理人提交申请之后、法院作出承认决定之前,法院还可应外国破产程序管理人的请求,酌情给予临时救济,这种临时性救济措施在承认申请获得同意时将被终止,且不能妨碍”主要程序”的进行,也不能禁止政府实施监管行为。

(二)对美国破产法第15章的评价
2005年美国正式通过新破产法,将《示范法》并入其第15章,是迄今为止最完整地适用《示范法》的国家。

改革后的新破产法采用了以主要破产程序为主,辅之非主要破产程序与属地破产程序的模式。

此次改革既保留第304条辅助程序的规定又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与协助制度进行了调整。

美国此次在跨境破产领域的改革,体现了其寻求国际合作的态度,也为其他国家完善国内立法提供的借鉴。

注释:
①《跨境破产示范法》第304条c款。

②《跨境破产示范法》第304条a款。

③《跨境破产示范法》第304条b款。

参考文献:
[1]余劲松著:《跨国公司法律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67页。

[2]汤维建著:《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37页。

[3]jay lawrence westbrook, charpter15 at last, the american bankruptcy law journal, vol.79, 2005, p.718. 作者简介:史瑞琳(1988-),女,江苏张家港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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