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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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向“最美医生”、“最美护士”学习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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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北京市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东城赛区初赛主办单位工作手册一、初赛主办单位的工作职责(一)负责制定本赛区竞赛实施方案,包括竞赛名称、竞赛工种、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经费预算、奖励政策等。

上报竞赛登记备案材料:初赛组委会及下设竞赛办公室、竞赛评判委员会、竞赛仲裁委员会和赛务员(赛务员须取得资格证书)、信息员名单;上交竞赛活动所需场地、设施、设备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和竞赛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成立初赛组委会,下设竞赛办公室、竞赛评判委员会和竞赛仲裁委员会。

各委员会由3人或5人组成,其中一名为负责人。

评判委员会:必须取得裁判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裁判长由高级裁判员担任,人员不足的由东城赛区大赛组委会办公室提供人员保障。

各委员会职责与区大赛相关委员会的职责相近。

(三)各主办单位要对参赛单位和人员进行赛前培训,认真开展岗位练兵,杜绝不培训、不比赛就取证的现象发生。

(四)组织有关人员集中编制技能操作试题(包括市中心题库中没有理论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负责本赛区的阅卷、评分,核实竞赛成绩。

(五)审核选手参赛条件、个人信息,核准竞赛结果、录入竞赛成绩,提交及审核上报数据。

(六)做好本赛区的安全保障,统一安排理论考试,检测操作技能竞赛现场、设施、设备的安全情况,确保赛场安全。

(七)根据市、区大赛组委会决、复赛工种要求,组织相关选手参加市、区级决、复赛的配合工作。

二、主办单位申办初赛应具备的条件依据《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京劳社技鉴发〔2009〕55号文件规定。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级竞赛主办单位,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不少于100人;(三)院校级竞赛主办单位,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各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含高职、高专)、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高)或市劳动保障局批准认定的技工院校;(四)具备职业技能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五)有与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六)有与职业技能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七)有与职业技能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八)相同职业(工种)、相同级别的同场竞赛人员不少于30人。

北京市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选手指南

北京市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选手指南
北京市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选手指南
?1、北京市第三届职业技能大赛有哪些职业(工种)?
序号
决赛主办单位
取职业资格证书竞赛职业(工种)
不取职业资格证书竞赛职业(工种)
1
市总工会
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美甲师、品酒师、抄表核算收费员、燃气具安装维修工、插花员
中药师技能(中药炮制)、护理技能、博物馆讲解技能、理财规划师(个人业务)、配电线路工、室内装饰设计师、煤气调压工、烹饪(冷荤、艺术雕)、洗衣师、楼宇自控管理工程师、电梯维修工
12、如果参加比赛的工种没有国家职业标准,不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怎么办?
凡本次大赛项目中,没有国家职业标准的项目,暂不予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但会按本次大赛职业资格证书发放比例,对市级决赛中前10名选手,由竞赛承办单位统一到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备案,待该职业国家职业标准颁布后,参照本次大赛技术标准,由竞赛承办单位统一为获奖选手办理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9、大赛的比赛基本规则有哪些?
这次竞赛分为初赛、复赛、决赛,分别按国家职业标准的中级、高级、技师三个职业等级实施。竞赛分为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其中理论知识比赛成绩占总成绩的30%;技能操作比赛成绩占总成绩的70%。按总成绩排名,无并列名次。
10、这次大赛可以获取哪些奖项?
除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大赛获奖证书外,各级竞赛组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现金奖励、物质奖励、免费培训奖励等一系列激励措施。
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文件编号:修改次数:发行版本:页码: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职业技能竞赛的原则、分类、组织、标准、选手、裁判、奖励和经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人劳字号《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3 风险3.1 参赛选手不符合参赛条件。

3.2 未按规定保留获奖选手成绩。

4 职责4.1 公司人事是职业技能竞赛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司工会、公司团委共同组织公司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实施;负责国家级一、二类竞赛、公司级竞赛参赛选手的推荐,并会同人事培训中心共同组织选手的赛前培训工作。

4.2公司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

组委会成员由公司领导、人事、工会、团委等部门领导及有关专家组成。

负责确定竞赛工种和竞赛标准、参赛选手条件、名额分配和奖励办法,落实竞赛经费,协调竞赛各项准备工作和解决竞赛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审核确定表彰名单并向优胜者(单位)颁奖。

4.3 竞赛组委会下设竞赛办公室,由人事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

负责竞赛资金预算,确定裁判员人选,组织召开裁判员会议确定竞赛规则,审查参赛选手资格,落实竞赛各项筹备工作,组织竞赛开、闭幕式和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试,组织竞赛宣传报导,负责竞赛成绩登统、汇总,向组委会提交竞赛结果,负责评选确定竞赛优秀组织单位。

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制定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4.4 各工种设立裁判组,裁判组由裁判长和裁判员组成。

负责编制竞赛规则,确定理论知识考试命题标准、命题范围、试题结构,操作技能考试项目、评分标准等;负责检查落实各项竞赛设施、材料、仪器、工具、场地等准备情况;负责操作技能项目的监考、评分;负责竞赛执裁过程中安全预案的执行;负责竞赛后技术点评,负责。

4.5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培训选拔参赛选手,办理报名手续,带队参加公司级职业技能竞赛。

4.6竞赛承办部门成立相应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接待服务、赛场服务、宣传报导等工作。

5 管理工作流程图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流程6 管理内容6.1 职业技能竞赛应遵循以下原则:6.1.1 坚持与生产建设实际紧密结合的原则;6.1.2 坚持充分调动职工学技术、练本领积极性的原则;6.1.3 坚持层层选拔、以赛促训、提高技能的原则;6.1.4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节俭的原则。

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XXXX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师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师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培养师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办学质量,扩大学院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师生参加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学院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章技能竞赛的级别及认定第三条技能竞赛分为院、市、区、国家、国际五个级别。

比赛级别由教务处认定,教务处无法认定的,委托学术委员会认定。

认定的基本原则为:1.院级竞赛:由学院组织的全院性技能竞赛。

2.市级竞赛: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市级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市范围内的技能竞赛。

3.区级技能竞赛:由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等区级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的全区范围内的各类技能竞赛。

4.国家级技能大赛:由教育部、人社部等国家行政部门牵头举办的全国范围内的各类技能大赛。

5.国际性技能大赛:由国家行政部门筛选、推荐参加的国际性的技能大赛。

6.政府部门的下属部门举办的比赛降一级认定比赛级别。

7.教育部的教指委、行指委举办的比赛原则上认定为区级,自治区教育厅的教指委、行指委举办的比赛原则上认定为市级。

8.学会、协会举办的比赛根据赛项影响力认定级别,原则上低于同级教指委、行指委举办的比赛级别。

第四条比赛级别每半年认定一次。

师生参加比赛应得到学院批准,未经批准的比赛原则上不予认定级别。

学院重点支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自治区级以上的竞赛项目,如教育、人社组织的全国、全区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

各类社会团体、企业组织的技能竞赛,学院根据需求决定是否参加。

第三章竞赛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技能竞赛的组织以立项的方式进行,其原则是“学院立项,系部承担,目标管理”。

技能竞赛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与管理,相关系(部)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教务处的职责:(一)主办院级竞赛和承接外来竞赛;(二)制定竞赛管理制度;(三)收集、公布各类竞赛信息;(四)负责竞赛的立项、管理和协调;(五)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总结、交流、宣传。

北京市第四届职业技能大赛工作方案

北京市第四届职业技能大赛工作方案

附件北京市第四届职业技能大赛园林绿化工种竞赛实施方案按照《关于开展北京市第四届职业技能大赛活动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6〕11号)要求,结合局(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在北京市第四届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领导下,成立北京市第四届职业技能大赛园林绿化工种竞赛组委会,为全市林木种苗工、造林更新工、花卉园艺师竞赛活动的组织领导机构。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局干部学校)、3个工种竞赛委员会、竞赛监督和宣传保障组(附件1)。

办公室负责竞赛活动的总体策划、协调和整体推进工作;工种竞赛委员会负责各自工种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宣传保障组负责竞赛工作相关信息收集、发布、报送及宣传报道工作;监督保障组负责对竞赛组织的全程监督,确保竞赛公开、公平、公正(附件2)。

二、实施步骤及工作内容竞赛项目按初赛、复赛、决赛三个竞赛级别依次组织,层层选拔,层层推进,分级奖励。

每个竞赛级别未达到竞赛举办人数下限(30人)的竞赛项目,将不举办相应级别的竞赛。

(一)初赛各企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教师、学生,私营企业、个体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残疾人均可报名参加初赛。

个体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可按照参赛项目自行进行报名,其余人员由所在单位或院校统一组织进行报名(报名网址: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官网/zyjd/jingsai/)。

初赛以各工种竞赛委员会指定机构为竞赛单位,成立初赛组委会,结合岗位培训、岗位练兵活动开展初赛工作。

(二)复赛初赛中各竞赛项目总成绩排名前30%的人员可获得参加复赛的资格。

复赛以各工种竞赛委员会指定机构为竞赛单位,成立复赛组委会,组织开展复赛工作。

(三)决赛复赛中各竞赛项目总成绩排名前30%的人员获得参加决赛的资格,由3个工种竞赛委员会分别成立决赛组委会,组织开展决赛工作。

三、竞赛标准和试题初赛、复赛、决赛分别按照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三级、二级的标准和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试题编制的有关要求准备试题并实施竞赛,具体由3工种竞赛委员会明确。

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以下简称裁判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裁判人员的执裁行为,保证职业技能竞赛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关于印发〈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劳赛组办发[2003]2号)以及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09]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裁判人员是指: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注册后取得裁判人员资质,并在按该管理办法备案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进行执裁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裁判人员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裁判人员分为高级裁判员和裁判员两级。

高级裁判员可承担市级初赛、复赛、决赛,区县和系统级初赛、复赛,以及企业和院校级竞赛的执裁工作,并可担任裁判长;裁判员可承担除市级决赛以外的各级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裁判人员的培训、认证和监督检查工作,是高级裁判员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高级裁判员的注册、日常管理和建立业绩档案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竞赛管理机构是裁判员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裁判员的注册、日常管理和建立业绩档案工作。

第二章裁判人员申报与认证第六条裁判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年龄原则上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二)裁判员原则上应具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在本职业(工种)领域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熟悉技能竞赛相关要求,并能准确、熟练运用;(三)高级裁判员原则上应具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并取得裁判员资格1年以上。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3]18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指南》的有关规定,修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是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审查登记机关。

市鉴定管理中心委托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鉴定管理服务机构”)和市政府相关委、办、局主管职业技能竞赛部门审查企业和院校级竞赛组织机构的登记材料。

第三条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对市级决赛(以下简称“决赛”)、区县和系统级复赛(以下简称“复赛”)竞赛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人力社保局鉴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市级、区县和系统级竞赛活动中举办的初赛(以下简称“初赛”)以及企业和院校级竞赛活动中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下简称“初赛”)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赛务人员(以下简称“赛务人员”)和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以下简称“裁判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组织赛务人员、裁判人员的培训考核,统筹管理。

第五条举行国家级、市级、区县和系统级以及企业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以外,其他级别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各级竞赛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举办竞赛活动,原则上同一年度相同职业(工种)不重复举办。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未颁布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职业(工种)及未设等级的职业(工种),经市鉴定管理中心认可,主办单位可参照竞赛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竞赛,但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参赛选手须符合竞赛职业(工种)的参赛年龄、学历、从业资格等资质条件。

第九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须按照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工作要求进行,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的竞赛活动,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京人社职鉴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20〕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制度,完善我市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形成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人才发展需要的评价制度,激励引导技能人才成长成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要求,在总结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基础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精神,决定在我市全面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企业应具备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企业信用;(二)围绕首都功能定位,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具有中长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等方面,有较为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和经费保障;(三)拟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与企业业务直接相关,从业人员较多、技能含量较高,在同行业内具备一定影响力;(四)具有专门负责技能人才认定工作机构和专家队伍,具备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质量内控人员和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

二、认定对象、内容及方式(一)认定对象企业可面向本企业在职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也可为校企合作的技工院校学生、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7.08.06•【字号】京劳培发[1997]145号•【施行日期】199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京劳培发[1997]145号1997年8月6日)第一条为了调动劳动者学习技术的积极性,增强职业荣誉感,走岗位成才之路,使职业技能竞赛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符合参赛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职业技能竞赛是以国家工种分类、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结合生产实际、突出操作技能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四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职业技能竞赛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政府有关委、办负责组织本行业内的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区(县)劳动局,市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第五条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级、系统级两个级别。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两类:(一)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由市劳动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委、办共同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

竞赛周期为1—2年。

(二)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由市政府有关委、办牵头组织的行业性职业技能竞赛。

竞赛周期由市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系统级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在区域、系统内,由区(县)劳动局,市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

第六条职业技能竞赛的工种为技术要求较高、覆盖面广的职业(工种)或行业主要专业技术工种。

职业技能竞赛分为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其中实际操作成绩不少于总成绩的80%。

职业技能竞赛至少应分为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

第七条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9〕703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110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现将《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惠民政策,也是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保障,因此,管好、用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职业培训事业的高效有序发展,关系到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次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调整,将此项工作做为提高培训质量、提升管理水平,加强资金监管、强化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区县要按照本市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培训机构开班审核、监督检查、结业审核、信息公开、经费公示、资金审计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开展培训各个操作环节的工作流程,细化经费审批程序和内容,加强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切实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培训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

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科竞赛与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与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风建设,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与技能竞赛是指由学校、省、国家等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科技竞赛委员会等部门或单位举办的针对某一领域的大学生知识、技能比赛等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第三条对各级各类学科与技能竞赛,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竞赛类型与级别第四条竞赛类别包括学科竞赛、专业技能竞赛两大类。

第五条竞赛级别分为系部级竞赛、校级竞赛、省级竞赛、国家级竞赛等。

(一)系部级竞赛是指由学校各系部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二)校级竞赛是指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三)省级竞赛是指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主办的面向全省高校学生的各类竞赛;(四)国家级竞赛是指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主办的面向全国高校学生的各类竞赛。

第三章竞赛组织与管理第七条学生竞赛实行学校和系部二级管理。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学生竞赛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系部负责系部级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和校级以上(含校级)竞赛的组织与具体实施。

第八条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协调和管理省级(含省级)以上竞赛活动。

(二)有计划的组织、确定校级学生竞赛项目。

(三)负责全校学生竞赛工作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九条系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确定系部级竞赛项目,并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二)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生竞赛活动。

(三)具体负责制定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生竞赛实施方案或细则。

(四)负责确定赛前集中培训的指导教师,督促和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学生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3]18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指南》的有关规定,修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是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审查登记机关。

市鉴定管理中心委托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鉴定管理服务机构”)和市政府相关委、办、局主管职业技能竞赛部门审查企业和院校级竞赛组织机构的登记材料。

第三条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对市级决赛(以下简称“决赛”)、区县和系统级复赛(以下简称“复赛”)竞赛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人力社保局鉴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市级、区县和系统级竞赛活动中举办的初赛(以下简称“初赛”)以及企业和院校级竞赛活动中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下简称“初赛”)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赛务人员(以下简称“赛务人员”)和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以下简称“裁判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组织赛务人员、裁判人员的培训考核,统筹管理。

第五条举行国家级、市级、区县和系统级以及企业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以外,其他级别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各级竞赛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举办竞赛活动,原则上同一年度相同职业(工种)不重复举办。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未颁布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职业(工种)及未设等级的职业(工种),经市鉴定管理中心认可,主办单位可参照竞赛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竞赛,但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参赛选手须符合竞赛职业(工种)的参赛年龄、学历、从业资格等资质条件。

第九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须按照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工作要求进行,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的竞赛活动,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为努力实现我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为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和推荐优秀选手,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2、凡我校在籍学生均可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二、竞赛项目级别1、校级职业技能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

2、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指市级政府及其各局、委,市级学会、团体举办的全市范围的职业技能竞赛。

3、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指省级政府及其各厅、局、委,省级学会、团体举办的全省范围的职业技能竞赛。

4、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指国家各部、办、委,国家级学会、团体等机构举办的全国范围的职业技能竞赛。

三、竞赛的组织机构1、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实训中心、学生处和各系部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指导委员会,负责我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领导。

2、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组织技能竞赛申报项目审核,整理归档竞赛相关资料等。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成员由教务处实训中心和学生处相关人员组成。

3、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立相应的竞赛组织委员会,具体负责相应竞赛筹备、组织和实施,制定相应的竞赛实施方案。

竞赛组织委员会由各系部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组成。

4、职业技能竞赛按职业技能归口的原则划分。

相关教学系部负责选定和指派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制定和实施培训辅导计划、组织和监控竞赛准备以及实施过程。

四、竞赛的管理1、技能竞赛的开展以立项的方式进行。

由各系部根据竞赛通知或拟立竞赛项目填写《学生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申报表》,报职业技能竞赛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交教务处备案。

2、经审批立项的竞赛项目,立项部门应制定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参赛项目、组织机构、参赛人员及培训指导教师、培训辅导计划、经费预算等。

3、各立项部门要认真做好参赛人员的遴选工作,通过班级(专业)—系部—学校层层筛选和选拔,确保参赛学生和竞赛的质量,并组织好学生赛前培训。

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doc

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doc

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以下简称裁判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裁判人员的执裁行为,保证职业技能竞赛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关于印发〈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劳赛组办发[2003]2号)以及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09]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裁判人员是指: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注册后取得裁判人员资质,并在按该管理办法备案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进行执裁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裁判人员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裁判人员分为高级裁判员和裁判员两级。

高级裁判员可承担市级初赛、复赛、决赛,区县和系统级初赛、复赛,以及企业和院校级竞赛的执裁工作,并可担任裁判长;裁判员可承担除市级决赛以外的各级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裁判人员的培训、认证和监督检查工作,是高级裁判员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高级裁判员的注册、日常管理和建立业绩档案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竞赛管理机构是裁判员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裁判员的注册、日常管理和建立业绩档案工作。

第二章裁判人员申报与认证第六条裁判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年龄原则上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二)裁判员原则上应具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在本职业(工种)领域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熟悉技能竞赛相关要求,并能准确、熟练运用;(三)高级裁判员原则上应具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并取得裁判员资格1年以上。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为鼓励和引导全体师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形成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改、以赛促研的良好氛围,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知名、省内一流”的优质高职,现对师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进行修订。

一、竞赛类别与级别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三类:由各级政府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牵头联合财政部门等多部门举办、获奖纳入优质校、双高校和职教高地标志性成果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教师教学能力大赛和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等为一类竞赛;由政府主管部门、教育部行(教)指委、教育厅专指委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为二类竞赛;由政府认定的行业协会、学会、大中型骨干企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为三类竞赛。

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和校级竞赛四个级别。

竞赛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未经统一选拔而直接参加的国家级、省级竞赛项目,按降一级别认定;不到现场比赛而是通过邮寄作品参赛的,按降一级别认定。

政府部门下属单位或行业协会分会举办的竞赛相应降低一个级别。

各级各类选拔赛以校区为单位组织的,按校级成绩认定。

二、竞赛组织与管理(一)组织领导学院成立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双创中心、财务处等处室和各院部负责人任成员。

教务处具体承担组织、协调、考核、奖励等工作,相关处室、二级院部具体组织备赛训练与参赛工作。

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二)赛项规定每个专业群的教师和学生参加的专业技能竞赛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 个和 5 个。

每个赛项参赛人数(团队)原则不超过2 个,参赛选手必须通过全校竞赛遴选。

有一类大赛的专业必须参赛,且可以不受数量限制,相关专业均可参加校级遴选;没有一类大赛的专业可以二类大赛参加;二类大赛也没有的专业可以选择三类大赛参加。

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教师教学能力大赛和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等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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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提出的要求,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文件精神,规范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以及生产、服务工作的需求,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与技术革新紧密结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

职业技能竞赛过程及职业技能竞赛结果可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第四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根据相关规定可以采取主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或向财政申请专项经费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职业技能竞赛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本市各类组织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和本市内与职业技能相关的各类适龄从业人员及职业院校在校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管原则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主管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组赛规则第七条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级、区县和系统级、企业和院校级三个级别。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分为两类: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举办的跨行业(系统)、跨区域的竞赛活动为市级一类竞赛。

由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共同主办或委托相关市级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的竞赛活动为市级二类竞赛。

第八条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分初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区县和系统级职业技能竞赛分初赛和复赛两个阶段。

第九条市人力社保局主办或会同市相关部门共同主办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原则上每三年举办一次;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相关部门主办的各类国际级、国家级、省际区域级职业技能竞赛北京地区选拔赛,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条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共同主办或委托相关市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周期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会同市相关部门共同主办或委托相关市级行业协会(学会)共同主办,国家各部委组织的各类国际级、国家级、省际区域级职业技能竞赛北京地区选拔赛,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县相关部门主办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人员为本区、县适龄从业人员,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市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组织本系统主体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人员为本系统适龄从业人员,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企业组织本企业主体生产经营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人员为本企业职工,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院校组织本院校主体教学专业(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人员为本院校适龄在校学生,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北京”、“全市”等竞赛活动的名称。

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全市(北京市)××行业(系统)××职业(工种)”等竞赛活动的名称。

区县和系统级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区县”、“ ××系统”竞赛活动的名称;企业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企业”、“××院校”竞赛活动的名称。

第十六条本市各类竞赛活动实行审查登记和社会发布制度。

市级、区县和系统级竞赛组织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下一年度开展竞赛活动的计划。

全市计划开展的各类竞赛活动于每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未申报的竞赛活动,市人力社保局在相应的竞赛实施周期内将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竞赛活动的实施期限以自然年划分,各类竞赛活动应在竞赛实施期限内结束并确认竞赛结果,确保竞赛在自然年内组织完成。

第十八条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

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竞赛职业(工种),应按照优先选择通用性强、就业面广、从业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力大、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工种)的原则进行确定。

第二十条相同的职业(工种)在两年内不得重复举办市级竞赛活动。

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应为竞赛主办单位的主营(主责、教学)的职业(工种)。

第二十一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二级(技师)技能以上要求实施;区县和系统级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技能以上要求实施;企业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技能以上要求实施。

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竞赛内容应至少涵盖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以下简称两项比赛),其中技能操作比赛成绩不少于总成绩的70%,按总成绩排名,总成绩相同,技能操作比赛成绩高者,排名优先。

不设并列名次。

第二十三条职业技能竞赛应聘请具有裁判资质的人员进行执裁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竞赛主办单位应建立竞赛档案,记录、收集、保存好登记表、花名册、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

第四章组赛资质第二十五条竞赛主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级竞赛主办单位,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不少于100人。

(三)院校级竞赛主办单位,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各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含高职、高专)、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高)或市人力社保局批准认定的技工院校。

(四)具备职业技能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竞赛原材料、信息网络。

(五)有与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有资质的竞赛赛务管理人员,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六)有与职业技能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裁判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竞赛试题支持、评判和仲裁工作。

(七)有与职业技能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八)相同职业(工种)、相同级别的同场竞赛人员不少于30人。

(九)竞赛过程中,对参赛人员提供相应防护、救护、人身保险等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职业技能竞赛申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独立法人合法凭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二)院校级竞赛主办单位属于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含高职、高专)、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高)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允许院校设立的正式文件复印件,民办学校须同时携带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属于技工院校须提供市人力社保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级竞赛主办单位须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职工花名册。

(四)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

(五)竞赛组委会及组委会办公室成员名单。

(六)竞赛评判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竞赛仲裁委员会成员名单。

(八)竞赛宣传委员会成员名单。

(九)竞赛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方案。

第五章组赛规程第二十七条市级、区县和系统级竞赛主办单位,举办竞赛活动前30日,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登记;申报材料有异议的修改后重新提交。

第二十八条企业和院校级竞赛主办单位,举办竞赛活动前30日,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经本单位上级竞赛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通过后的申报资料,申报材料无异议的,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登记;申报材料有异议的修改后重新提交。

第二十九条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经审查登记后,应严格按照审查确认的职业技能竞赛方案组织实施。

主办单位如需变更职业技能竞赛名称和调整职业技能竞赛方案等内容,应按照审查登记程序,向职业技能竞赛审查确认机关提出书面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竞赛活动涉及的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通知公布后,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更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更改的,按照审查登记程序,向职业技能竞赛审查确认机关提出书面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取消、更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章表彰与奖励第三十一条对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按照国家、本市以及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参加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按总成绩排名,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且两项比赛成绩均合格者,经市人力社保局按有关资格条件审核认定后,向其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不足1个人员计量单位时,按四舍五入核算,且表彰奖励不得顺延颁发。

各级竞赛主办单位的表彰办法可参照以下内容,在规定上限范围内自行制定。

凡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职业资格等级与以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等级有冲突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一)获得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五名选手,核发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第六名至第十名选手,核发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获得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核发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名第十名选手,核发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获得区县和系统级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五名的选手,核发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

获得总成绩排名前30%的选手,核发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书。

(四)获得企业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选手,核发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书。

获得总成绩排名前20%的选手,核发国家四级职业资格证书;获得总成绩排名前30%的选手,核发国家五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院校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参加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市级或区县和系统级竞赛,或市级、区县和系统级职业技能竞赛学生组单独组织竞赛的,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且两项比赛成绩均合格者,经市人力社保局按有关资格条件审核认定后,向其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不足1个人员计量单位时,按四舍五入核算,且表彰奖励不得顺延颁发。

各级竞赛主办单位的表彰办法可参照以下内容,在规定上限范围内自行制定。

凡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职业资格等级与以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等级有冲突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一)获得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前十名选手,核发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获得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五名的选手,核发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获得区县和系统级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核发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名至第五名的选手,核发国家四级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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