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_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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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配问题论文

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配问题论文

浅谈离婚诉讼中的按揭房屋分配问题摘要: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和家庭观念的变迁,离婚现象日趋常见。

离婚导致了夫妻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关系的变更。

人身关系的变更相对单纯,婚姻当事人基于夫妻关系所发生的人身权利义务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但财产关系的变更则相对复杂。

关键词:离婚诉讼按揭房屋分配问题对策一、房改房的认定及分割(一)房改房的由来及分类房改房是中国内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在改革开放背景下,实现住房商品化的重要举措。

20世纪90年代之前,中国的住房一直是以福利分房为主,福利分房简单的说就是单位所建房屋以福利的形式无偿分配给职工居住的一种福利待遇。

这种情况下城市土地实际上归国家、政府支配,政府盖房子,分给老百姓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公房”。

90年代中期全国推行城镇公有住房补贴出售,即职工购买公有住房。

在十余年中,中国内地城镇的绝大部分公有住房被私人购买,从而在中国内地的物权领域产生了房改房产权这一颇具特色的形态。

由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的职工向本单位购买而形成。

因此,房改房产权在形成上有鲜明的“政策”和“单位”色彩。

(二)夫妻以标准价所购公房的分割夫妻以标准价购房只能取得部分产权,即理论上所说的部分产权房,无论比例高低,都与售房单位存在着一种产权共有关系。

我们要探讨的就是属于公民所有的部分,即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依据这一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印发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

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规定不大公平、不大符合房改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9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9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9(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15,分数:15.00)1.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______∙ 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 B.同行辈的集团婚∙ 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D.一男一女的结合但并不牢固(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亚血缘群婚也即普那路亚群婚,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

它仍是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或从兄弟姐妹)。

答案为C。

2.买卖婚姻性质的彩礼,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______∙ A.不予受理∙ B.不予支持∙ C.视具体情况而定∙ D.予以支持(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彩礼返还的诉讼主体不仅仅局限于男女本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实际给付人和接受人为诉讼主体。

凡涉及买卖婚姻性质的彩礼,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为B。

3.继父或继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在亲属分类上属于______∙ A.姻亲∙ B.拟制血亲∙ C.全血统的自然血亲∙ D.半血统的自然血亲(分数:1.00)A.B. √C.解析:[解析] 按照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均与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

答案为B。

4.在法律中规定由婚姻而生姻亲关系,不因该婚姻解除而消灭的国家是______∙ A.德国∙ B.日本∙ C.中国∙ D.韩国(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关于姻亲关系的终止,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

日本民法、韩国民法等都规定了姻亲关系可因离婚而终止。

相反,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规定,由婚姻而生的姻亲关系,不因该婚姻解除而消灭。

答案为A。

5.就程序而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______∙ A.当然无效制∙ B.宣告无效制∙ C.行政审批制∙ D.行政复核制(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在我国,宣告婚姻无效应经司法机关依诉讼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法发[1993]32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指南]地役权案例

[指南]地役权案例

某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拍得某市区河畔一块土地,准备以“观景”为理念设计并建造一所高层观景商品住宅楼。

但该地前面有一平房制衣厂,为了该住宅楼业主能在房间里欣赏河畔风景,双方约定:制衣厂在30年内不得在该土地上兴建三层高以上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向制衣厂支付20万元。

三年后,制衣厂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该土地上动工修建高层电梯公寓。

甲公司得知后,便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兴建。

但遭到拒绝,甲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施工并同时要求制衣厂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是甲公司和制衣厂之间地役权合同是否生效?该地役权合同能否约束乙公司?本案中,甲公司与制衣厂之间的约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的规定。

所以甲与制衣厂之间设立了地役权,制衣厂违反合同的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甲与制衣厂之间的地役权合同没有到登记机构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乙公司,作为受让供役地人的乙公司没有义务遵守地役权合同的约定,乙公司可以在不防碍相邻权人的相邻权的情况下任意使用该土地,包括修建高层电梯公寓。

所以,本案在《物权法》生效实施以后将会统一评判标准,判决由制衣厂承担违约责任,驳回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停止施工的诉讼请求。

1993年7月12日,A公司与B典当行签订一份典当合同。

双方约定:A公司将其所有的文化宾馆以1500万元人民币的典价典给B典当行,典期为一个月,A公司应于同年8月11日赎典,逾期三天不赎则视为绝卖。

合同经公证后,B典当行依约支付了典价款,并收取A公司典价月4%的收益金,同时将该宾馆的房产证收归自己保存。

合同逾期后A公司无力还款,双方经多次协商后又于1995年12月12日达成协议,约定A公司于1996年6月25日前交出典产。

土地用益物权案代理词(xiexiebang推荐)

土地用益物权案代理词(xiexiebang推荐)

土地用益物权案代理词(xiexiebang推荐)第一篇:土地用益物权案代理词(xiexiebang推荐)土地用益物权案代理词审判员:原告xx县xx镇xx村xx村民小组诉被告xx县xx镇兴xx砖厂(xxx)土地用益物权纠纷一案,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诉被告土地侵权证据不足,被告没有侵权行为事实通过双方庭审调查的举证、质证,原告用以证实其诉求的证据共列有x个,而其证据清单中的第x号、第x号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被告是否存在土地侵权行为,没有关联性,故该两个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原告证据清单中的第x号、第x号和第x号“证据”不是证据,仅是原告村民代表对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事实与理由的补充陈述,法律并无当事人可以为自己作证之规定。

排除与本案争议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及非证据材料后可见,原告用以证实其诉求的证据就只有其证据清单中的第x号、第x号证据和第x 号证据。

而第x号证据是被告具有合法采矿权的依据,被告的这一合法采矿权,当然不能证明是对原告土地用益物权的侵害,除非该采矿权被依法认定无效,或通过合法程序被撤销,而后才可能存在对他人土地用益物权的侵害。

原告将被告的合法采矿权依据,用来证明被告存在对原告土地侵权行为,这种逻辑非常荒谬,法庭应不予采信。

再来看原告的第x号、第x号证据,该两证据证实的事实是原告享有“xx”(地名)土地(面积xx亩。

下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x 号、第x号证据能够证实的事实也就仅此而已,被告是否存在对该土地的侵权行为,第x号、第x号证据本身并不能够直接证明。

综合原告全部证据分析可见,原告享有“xx”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被告具有某一区域土地的合法采矿权,二者并不存在直接冲突,原告主张被告合法采矿权系对其土地用益物权的侵害,缺乏证据,因此原告诉求之第一项不能成立,法庭应予驳回。

二,原告诉被告土地侵权造成经济损失xxxx元,证据不足原告在其《起诉状》上提出诉求的第x项是“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xxx元”。

离婚案件法律实务宝典

离婚案件法律实务宝典

离婚案件法律实务宝典目录索引:常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5、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6、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实务操作与解答:1、离婚诉讼实务指南之------离婚概要2、离婚诉讼实务指南之------子女抚养3、离婚诉讼实务指南之------房屋分割4、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5、离婚实务问答之-----离婚时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6、离婚时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7、婚姻法关于同居的规定8、民事起诉状范本(离婚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法发〔1996〕4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1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改购买房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9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改购买房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96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改购买房、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96年1月12日粤高法[1996]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经商省人大法委、省妇联、省政府法制局、房改办意见,现将我院制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改购买房、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供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相关问题时试行。

如遇有与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以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及时上报省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改购买房、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当事人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房、承租、使用的公房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他有法律、房改政策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权益等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公房使用权的用益物权

公房使用权的用益物权

公房使用权的用益物权2010-12—02作者:未知来源:法律快车分享到:1公房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案例介绍:某甲承租某单位的公有商业用房,在承租使用期间,出租人即某单位,同时也是租赁房屋的产权人,根据市房产局、物价局联合下发的直管工商业用房协议租金及分路段租金指导标准的文件要求,将直管的商业用房的租金标准以月每平方米为单位做出统一上调,由于公房租赁带有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特有的福利属性,因而即使是上调后的租金标准也同比于市场租金低廉很多,因而大部分承租人均随后与某单位开始履行新租金,唯某甲从此开始拒绝支付租金,不但不同意执行新租金标准,而且也不再按照原租金标准向某单位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某单位还了解到某甲在承租期间早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他人经营使用,就这样在多次催缴与协商均无果的情况下,某单位以某甲为被告、以房屋实际经营者即转租的承租人为第三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与某甲之间的租赁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某甲与某单位依法建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某单位作为出租人根据政府文件对自管房屋施行租金协议价格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某单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由于某单位与某甲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于租赁合同,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鉴定某甲不同意增加租金,双方已经终止了租赁合同关系,某甲与转租的承租人应当腾空、返还房屋。

一审判决生效后,某甲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某甲所取得的房屋使用权与一般租赁合同的承租使用权性质不同,这种使用权与一般的租赁合同承租使用权相比虽均称为房屋承租使用权,但就其产生的原因不同从而性质不同,公房使用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属于用益物权,系物权的一种,具有可追夺的特征,据此某甲对租赁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某单位的诉讼请求.经笔者了解,上述判决的依据是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关于未经产权人同意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行为的效力问题”中的部分意见观点,该观点自然段的全文是“公房承租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公房租赁制度的产物,公房承租使用权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多属承租人劳动剩余价值的再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释义】本条是有关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

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

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此项规定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一、共同财产的界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或为共同所有、或为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则财产归属较为明晰,发生纠纷时关键在于举证,当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则除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财产以外,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本条的规定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不仅包括婚后所得财产,还包括夫妻双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界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再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划界时,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十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的公产房被征收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的公产房被征收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的公产房被征收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当当网限时五折特惠(2017年11月3日—11月8日)长按以下二维码进入购买链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的公产房被征收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裁判要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权未作处置,但依照相关规定,双方均有权取得承租权。

离婚后,公有住房被相关部门征收并支付了房屋拆迁补偿款。

该拆迁款作为公房承租权的财产利益的直接体现,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案所涉讼争房屋系刘××、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房屋,刘××、罗××在离婚后对该房屋均享有承租权。

现该房屋被相关部门征收并支付了房屋拆迁安置费,罗××亦有权分割该拆迁安置款项。

【案例索引】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五终字第26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女。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罗××与被告刘××原系夫妻关系,于1990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09年12月21日刘××向济南市天桥区法院起诉,要求与罗××离婚,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09)天民园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

罗××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济民五终字第9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9)天民园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1年2月15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对刘××诉罗××离婚纠纷重新立案,并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天民园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刘××与罗××离婚。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为规范单位公有住房租赁工作,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部位”)售后维修管理,保证维修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和专款专用,维护住房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维修基金是指按房改政策从售房款中计提的单位维修基金和由个人购买时缴纳的个人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维修、更新和改造。

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条共用部位的维修和维修基金的申请使用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和使用,具体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以下统称物业管理单位。

第四条共用部位的维修费用在维修基金利息中列支,当利息不敷使用时可动用维修基金本金,若出现幢维修基金不足支付所需费用时,不足部分的费用由同幢的房屋所用人按各自占有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管理第五条省直单位的维修基金由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

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对维修基金按幢核算、记帐到户,按户建立维修基金帐,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共同监管的管理原则。

维修基金自缴入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幢设立维修基金台帐,按户建立房屋维修档案,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房屋所有人的监督。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第七条2000年底以前已计结划转给原售房单位的维修基金增值利息,仍按杭房改办〔1996〕27号、杭房基〔199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由售房单位直接在浦发文晖支行各自的利息收支户进行收支和划转。

离婚时公房承租权分割问题

离婚时公房承租权分割问题

离婚时公房承租权分割问题公房承租权不同于私房承租权,其具有人身属性,是带有物权性权利的债权。

公有住房福利的享受人并非仅限于承租人,还包括其家庭成员在内的同住人。

公有住房租赁中的实际承租关系人包括名义上的承租人和其他同住人。

一、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住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在以下九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院下发了两个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转化进行了废除,因此,《解答》中的部分条款与新法相抵触而归于无效。

律师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夫妻离婚时公房承租权分割问题作出如下归纳:1、一方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离婚时承租权仍归于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这种情况包括了《解答》中第1、2、3、5、7五种情况,但因其与《婚姻法》精神相抵触而被认定为另一方无权分割情形。

在这几中情形中,公房承租权均系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尽管在婚姻存续期间,公房本身经历了诸如拆迁、调换、夫妻共同还款等情形,但公房承租权的取得均源于夫妻婚前取得的公房承租权的个人财产属性,并不因此发生变化。

2、双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承租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分割。

3、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权,承租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

司法解释目录大全

司法解释目录大全

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19840409)
200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枪弹痕迹档案的通知(198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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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最高人民法院切实执行《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的通知(19850608)
2010.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颁发《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的通知(19840101) 2011.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助审员任免问题的决定的函(19600127)
201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60205)
20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19960229)
2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答复(19960319)
20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揭批&uot;四人帮&uot;斗争中清查出来的犯罪分子在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19800417)
20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10610)
20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逮捕前交&uot;群众监督劳动&uot;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19820908)
20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患精神病应否中止审理的批复(19830204)
法院关于加强司法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19630424)

分家析产纠纷的调解处理

分家析产纠纷的调解处理

分家析产纠纷的调解处理(一)分家析产纠纷概述分家析产应以财产共有为前提。

通常,对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的认定,首先要区分动产、不动产。

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标志,其共有状态虽然有时难以直观判断,但借助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动产取得的原因、各当事人的出资以及对动产的实际使用状况等,可以作出综合判断;而对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辆)、不动产(如房屋)等的共有关系认定,则主要通过登记来判断。

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判定,一般可以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共同生活关系;(2)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是否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形成,如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共同接受赠与等;(3)家庭成员之间是否有家庭财产共有的约定,如约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等。

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民间俗称为“分家”,但这个“分家”往往涉及财产关系的性质。

一种是财产确属家庭成员共有,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如对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用劳动所得建造的房屋、添置的生活、生产资料;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祖遗财产;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等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家”,实际上是法律意义上的“析产”。

另一种是父母将属于自己的财产如存款、金银首饰、房产等分给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

这虽然也是“分家”,但所分的是父母的财产,而不是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

这种“分家”实际是父母作为财产所有人对他们所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

由于共有财产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不仅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财产、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以及各种不同的共有财产之间的界限和关系,还因财产所有权主体、客体、内容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等情况,使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

因此,处理家庭财产纠纷应根据不同的财产性质把握调解处理的原则。

(二)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1.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相区别家庭成员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家庭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一般应按共有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和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安定等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

最高院民一庭婚姻案件审判实务问答

最高院民一庭婚姻案件审判实务问答

最高院民一庭婚姻案件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

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法律文书-离婚时,以前单位分房如何处理

法律文书-离婚时,以前单位分房如何处理

离婚时,以前单位分房如何处理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刑事案件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人民法院此案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难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国际法的规定,解答如下: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委托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弊端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答:在离婚案件中,委托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弊端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相关部门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高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问:夫妻共同聚居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答:夫妻共同聚居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长安乡,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上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金融投资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己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星火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进攻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所带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对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问:对夫妻双方母子均可独资经营的公房,应依照什么法则处理?答:对夫妻双方母子均可独资经营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守方;(二)男女双方在精神感召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麻烦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四、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母子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更为适宜补偿?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母子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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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
问题的解答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

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
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

笔者分析下来,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二)公房使用权判给男方,还是判给女方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笔者认为,法院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

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

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

据调查,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有三个: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两年内,进了“围城”,想出去;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有外遇,容易离婚;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觉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导致离婚。

特别在第二个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
了夫妻离婚。

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三)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四)“适当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对此,目前的法规尚无明确规定。

就本市而言,公房若遇到拆迁,承租人最高可以获得拆迁费80%的补偿款。

据此,笔者认为,可否参照拆迁,以获得安置的一半作价补偿给另一方。

(五)有“部分产权”的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院最新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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