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产应收及预付款项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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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应收及预付款项核算办法
一、基本概念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备用金、预付账款以及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等。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核算的一般规定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三)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见第十三章规定处理。
(五)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计提坏账准备,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所持有的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应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六)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照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同时报税务部门核批后作为损失处理,冲减提取的坏账准备。
三、会计科目设置
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坏账准备”、“预付帐款”和“应收补贴款”科目。
(一)“应收票据”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面值和应计利息。
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未计提的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算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上逐笔注销。
(二)“应收股利”科目,核算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企业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也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三)“应收利息”科目,核算企业因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企业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应
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债权投资利息。
(四)“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应按产品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发供电企业应设置“应收售电收入”、“应收售热收入”、“应收其他产品收入”、“应收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应同时按对方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五)“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回的各种垫付款项,以
及已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而按规定应转入的预付账款。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和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六)“备用金”科目,核算企业借给职工的差旅费、零星采购款和各部门借用的定额周转金。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借出尚未归还或报销的备用金数额。
(七)“坏账准备”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本科目应分别按“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八)“预付账款”科目,核算企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预付的基本建设工程款不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九)“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国家按规定给予企业的定额补贴而应收的补贴款。企业按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流转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以及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其返还的所得税、流转税,以及应拨入的款项,于实际收到时在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应按应收补贴款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到的补贴款。
四、应收款项的核算
(一)应收票据的核算
1.企业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企业收到应收票据以抵偿应收账款时,应按应收票据面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3.企业持有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按实际收到金额
(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支款通知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的企业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为逾期贷款处理时,应按转作贷款的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4.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燃料”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