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家激辩天价乌木归国家还是归发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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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来源:檀颂新中式家具网作者:红色经典发布时间:2013-04-08 09:38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归属之争2012年2月,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发现了一批天价乌木,并且私自进行了挖掘。

当地政府得知后控制了现场,并挖出一根长34米,重约60吨的天价乌木,市场价值超过1500万。

政府当场将天价乌木拉走,引起吴高亮及当地人的不满。

一怒之下,将政府诉讼法律,导致了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之争。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图片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乌木发现地之争针对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问题。

成都中院开庭审理,政府及吴高亮双方均拿出证据。

针对这次天价乌木案的最终归属之争,争论的焦点是从天价乌木的发现地着手,究竟这批天价乌木是在吴高亮承包地里发现的还是在河道里发现?如果天价乌木是在河道里发现的,那么,天价乌木的最终归属应该是国家。

如果天价乌木是在吴高亮承包地里发现,天价乌木的最终归属就相当麻烦,因为相关问题在国家法律方面还属于法律空白。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协商始末四川场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之争并非一开始就诉讼法律,中间也经历了不断的纠缠与协调,但最终未达成一致,今天我们就一起还原整个协商的细节始末。

1、发现乌木。

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天价乌木被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

此时吴高亮对于发现天价乌木之事未动声色;2、验证乌木价值。

2012年2月,吴高亮私自掏钱请了当地一位民间专家验证天价乌木,后为了进一步确认,又请来了北京的探测公司,经过专家预估,吴高亮发现的天价乌木是楠木形成的,乌木价值数百万。

3、挖掘乌木。

吴高亮开始挖掘天价乌木已经是一个月后。

农民吴高亮自我理解“家门口”的东西应该就属于自己的,自己在自家门口挖点东西也应该是理所当然、毫无非议的。

于是,2月8号,吴高亮私下雇了一台挖掘机,历经5个多小时,天价乌木仅挖了2/3。

4、惊动当地村民。

乌木一挖出来,有一奇香,据吴高亮回忆,当时站在自家地里都能闻到。

试析彭州天价乌木案

试析彭州天价乌木案

试析彭州天价乌木案【摘要】乌木价值贵重,彭州乌木案的判例对于今后有关乌木的归属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因此本文通过分析乌木的属性,以及根据其发现场合的不同,讨论乌木的归属权。

【关键词】彭州乌木;归属权;借鉴意义一、案情回顾2012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某村17组吴高亮(化名)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金丝楠木。

吴高亮自称发现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

2月9日,某镇政府接到举报,当夜赶往监控保护。

随后在成都考古队专家指导下,镇政府挖掘出7件大型乌木。

彭州市国资办认为乌木应归国家,而吴高亮则认为乌木应为自己所有。

二、案情分析(一)乌木是什么?乌木在法律上的属性是确认乌木归属的重要前提。

1. 原告吴高亮认为,涉案的7根乌木不属于文物、矿产、化石,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归国家所有的野生植物资源,亦不属于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遗失物,它们是姐姐吴高惠(化名)承包地的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

该乌木形成之前为金丝楠木,由地里发育生长而成,符合物质的生长规律;但所谓的孳息,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

其次,乌木的形成是由于地震、洪水、泥石流等将部分树木埋入淤泥中,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碳化而成。

因此,乌木并不是由于其本身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是由于外部的特殊地理条件作用而成;同时亦无法确定该乌木中的金丝楠木的原始生长位置就是吴高亮其姐吴高惠的承包地,所以认为是天然孳息的这一观点是不合理的。

2. 该镇政府认为该乌木为埋藏物、隐藏物梁慧星教授认为埋藏物、隐藏物的前提必须是人为埋藏、隐藏。

笔者也持相同观点。

乌木是天然形成的,并非由国家或个人事先埋藏或隐藏而得。

因此认为是埋藏物、隐藏物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二)承包地的具体范围对于承包地范围的划定,能够解决涉案七根乌木的出处问题,同样是确认乌木归属的必要前提。

2012年12月6日,吴高亮及其姐姐吴高惠共同向四川彭州市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对象为该镇某村17组及彭州市农村发展局。

成都“乌木案”的法律思考

成都“乌木案”的法律思考
发现者是否有义务通知所有权人
如果乌木被认定为埋藏物或文物,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现者有义务通知所有 权人。如果无法通知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放弃领取奖励,则奖励归发现者所有。
发现者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参与分配
如果乌木被认定为埋藏物或文物,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 方政府有权参与分配。通常地方政府会从奖励中获得一定比 例的分成,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
地方政府是否有义务提供协助
如果乌木被认定为埋藏物或文物,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 方政府有义务提供协助。地方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 障,如提供安全保障、交通和通讯保障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
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完善
目前关于发现埋藏物和文物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完善,但对于具体案件的适用性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特别是对于乌木这种特殊物品的性质认定和价值评估等方面,需要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
乌木是否属于文物
乌木是否属于文物也是本案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乌木被认定为文物,则根据 相关法律规定,发现者应当将文物上交国家,由国家给予发现者适当的奖励。
发现者与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
发现者是否有权获得奖励
如果乌木被认定为埋藏物或文物,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现者有权获得适当的 奖励。奖励的数额通常取决于发现物品的价值和贡献程度。
尊重发现者的权益
在保护乌木的同时,应当尊重发现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 识产权、隐私权等。
完善发现者权益保障制度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发现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
地方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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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宣传教育
地方政府应加大文化遗产 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公 众对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 识。

彭州天价乌木案案件说明

彭州天价乌木案案件说明

彭州天价乌木案一、案件基本情况四川彭州通济镇农民吴高亮于2012年2月初,无意中在自家承包地里,看到一截约六十七厘米长的黑木头,找专家鉴定后,确认是乌木,且是乌木里的金丝楠木。

同年2月9日,他请挖掘机开挖。

在经过近6个小时的挖掘后,除了个别枝节,乌木的整体已经露出来了。

但就在这时,派出所来人禁止他再挖。

接下来4天双方对峙,都不允许对方去挖掘。

最后来了很多部门,还拉了警戒线,禁止其他人进去,政府部门最终把乌木挖出来拉走了。

”吴高亮说,7根乌木中,最大的一块长达34米,据专家鉴定,仅木材价值就在500万至700万之间,若论艺术价值“就更高了”。

镇政府曾许诺给他补偿并申请最高奖励。

2012年7月初,彭州市国资委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作为发现者,他获得5万元奖励。

加上通济镇政府2万元的奖励,吴高亮共获得7万元的奖金。

■双方分歧巨大调解未果对于这个结果,吴高亮并不认可。

2012年7月26日,他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对象是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政府。

在立案前的调解阶段,吴高亮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是要先确定乌木归属。

他认为乌木应该归他个人,他愿意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一切费用。

他也表示,在不谈论归属权的情况下,乌木也可以给政府,前提是政府给他一定额度的奖励,这个额度就是之前所说的300万到400万之间。

“来跟我谈的人说,政府的奖励额度是不会变的,”吴高亮说,每次来谈的人都表示“回头我报上去研究”。

通济镇党委副书记高先志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谈乌木归属、奖金额度不变确实是镇政府的立场,我也不清楚调解为什么失败,我们也不知道他想要多少钱。

”■调解失败,法庭已开庭审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裁定“乌木案”进程:2012年2月,彭州村民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乌木雇人挖掘,通济镇政府把乌木挖出运走。

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吴高亮认为归自己;2012年7月3日,通济镇政府决定,奖励吴高亮7万元,但吴高亮认为太少;2012年7月8日,吴高亮表示,在这件事上,他和镇政府的权利是平等的。

四川乌木归属

四川乌木归属

最后论证乌木与天然孳息的关系
天然孳息,这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从法律 解释学的角度来探究,我们可以发现乌木并非天然孳息。孳 息,来源于古罗马,其拉丁文fructus指满足人最基本的生存 需要的东西,从汉语角度来看,古汉语中孳息的含义即繁殖 生息,从文义解释上来看,乌木既不是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 东西,同时由于其的形成是脱氧碳化的过程,因此也不符合 孳息的汉语意思。 我认为,乌木与煤炭、矿产资源等一样,属于土地的无 机出产物,它不同于我们一般意义上的孳息,例如土地上长 的植物,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损耗原物,因此,我认为 ,乌木与煤炭、矿产资源等土地的无机出产物一样,不属于 天然孳息。而各国的民法典对于土地的无机出产物是否属于 孳息也有分歧,其中阿根廷民法典将孳息与土地的无机出产 物进行了区分。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所有人 不明的埋藏物属于国家所有。但什么是埋藏物?我认为, 埋藏物一定曾被人所有,并非无主物,至于曾被人所有如 何判断,就需要根据物的性质、存在的状态、社会观念等 来进行推断。藏在墙壁里的金银一般曾经为人所有,但乌 木在埋入土地的几千年前,只是普通树木,因此我们很难 推定他的所有权归属,因此,不宜将乌木判断为埋藏物。
综上,我认为乌木不属于以上讨论的任何一种,因此 其归属如何确定,我国法律尚无规定。我认为应该效仿阿 根廷民法典,区分土地的无机出产物与孳息,同时对于土 地的无机出产物进行区别立法,即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从 规定;无特殊规定的,属于原所有权人。
因此,我认为乌木应该归属于发现乌木的土地的所有 权人,既国家,而非发现者吴高亮。
其次,判断乌木与矿产资源的关系
由于我国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矿产资源 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写道: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 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而乌木不在此细目 之中,因此排除乌木属于矿产资源的说法。

论“天价乌木”的归属问题

论“天价乌木”的归属问题

论“天价乌木”的归属问题【摘要】日前四川出现的“天价乌木”归属之争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争论的部分原因在于,我国《物权法》对于地下埋藏物的立法缺乏系统性,具体规定也不符合大多数国家立法例的通行做法。

本文通过联系《物权法》的立法意图,进行合理的法律解释,说明本案标的物的权利属性,并透过本案,说明我国《物权法》不足之处可能造成的实际混论,为完善立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地下埋藏物;权利归属吴高亮,男,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村民。

2012年2月,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一批乌木,并雇人挖掘。

后经鉴定该树种为金丝楠木。

通济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家所有,把乌木挖出并运走。

2012年7月,天价乌木最终归属国家,奖励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

[1]经鉴定,发现的这批乌木树种为金丝楠木,在市场上是最贵的,其称曾有人愿出1200万元购买。

吴高亮认为,这批乌木是他首先发现的,“先占者先取得所有权”。

而通济镇政府认为,该批乌木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一些法律专家支持了政府的说法,而吴高亮认为,拿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说乌木是国有的,有点牵强。

因为,乌木是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为”埋藏、隐藏的。

在一次有四万人参与的网络调查中,60%的网友支持吴高亮。

那么,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这批埋藏于地下的天价乌木的所有权归属应该如何界定;法律规定和公众认知的差距,究竟折射出法律本身的哪些问题呢?一、本案中阴沉木的法律属性天价乌木的权属之争之所以众说纷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物权》对于刚开采出来的地下埋藏乌木权利属性界定不明。

(一)是否属于矿产资源首先,在法律上,乌木不能被认定为矿产资源。

乌木是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

乌木是煤炭资源的前身,但是本身不是煤炭资源,相关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将其规定为矿产资源的一种。

物权法案例分析(乌木归属)

物权法案例分析(乌木归属)

彭州天价乌木案案例分析【案例概要】2012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A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秋枫,估计市场价值上千万。

A自称发现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

2012年2月9日,通济镇政府接到举报,当夜赶往监控保护。

随后在成都考古队专家指导下,镇政府挖掘出7件大型乌木,并运到当地客运站暂存。

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A认为归自己。

2012年7月,彭州市国资办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A7万元。

而A提出这批乌木价值在2000万左右,按照相关法规应该奖励自己400万。

2012年7月26日,A和姐姐B起诉通济镇政府,请求法院确认7件乌木为自己所有。

2012年11月28日,成都市中院审理此案,双方就乌木是谁发掘、是否在A的承包地下和通济镇政府是否有非法行政行为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

裁定乌木发掘地不在姐弟承包地。

对乌木的发现、发掘者及发掘地点是否决定乌木归属,并未作出判定。

2013年1月16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彭州农民A关于确定7件乌木为他所有的起诉,和其姐姐B的全部起诉。

2013年6月15日上午9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吴高恵A上诉。

【裁判要旨】关于乌木的发现、发掘地是否在B的承包地里,省高院认为,B 名下0026号承包地的位置,有确权公示图、公示表及《关于通济镇影像图及承包地测量成果的情况说明》及附图予以证明。

在案涉乌木被发现前,B及其他17组村民从未对0026号承包地的位置提出过异议,B还领取了耕地保护基金。

0026号承包地虽与发掘6件乌木的河道相邻,但0026号承包地与河道之间有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与河道具有明显落差。

经过对书证、乌木发掘现场的视频资料、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综合评判,省法院认为这6件乌木的发掘地应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在B的承包地里。

因本案所涉乌木并非由B发现、发掘,亦非在B的承包地内发掘,因此,B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乌木,是一种受到广泛关注的珍贵木材,在家具、建筑、雕刻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但是,随着人们对乌木的需求不断增加,它的资源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乌木的权利归属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对相关法律进行反思。

一、乌木的权利归属1.乌木的产权乌木是自然资源的一种,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

在我国,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乌木的采伐、运输、贸易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同时,乌木的采伐和运输需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否则都属于非法行为。

在采伐乌木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确保采伐行为的合法性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保护乌木资源不受滥砍滥伐的侵害。

2.乌木的使用权乌木虽然属于国家所有,但其使用权则属于个人或企业。

在使用乌木时,应遵循相关法规,进行合法的购买和使用,不得涉及到侵犯他人的权益,如知识产权、商标权等。

在生产中使用乌木,更应注意产品的环保性和可持续性,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保护生态环境,确保资源的长期稳定供应。

3.乌木的保护权乌木是珍贵的自然资源之一,也是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乌木不仅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利用,同时也是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的重要措施。

在乌木的保护方面,国家应树立全面、长远、科学的观念,制定全面的保护计划,加强检查和管理,确保乌木的保护和利用。

二、法律反思在乌木的权利归属问题上,我们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反思,提高监管的力度,加强乌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一方面,应制定更加严格的乌木采伐和运输管理制度。

这些规定应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应对插手采伐行为,保护乌木资源不被滥伐和浪费。

同时,加强对仓储物流等环节的监管,规范乌木的交易和流通,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合法的交易。

另一方面,我们还应从立法上激励乌木的保护和利用。

通过立法激励,鼓励社会各界加强乌木的保护和研究,创新乌木的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人工林建设、稀缺物种保护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以此推动乌木的科学、高效、可持续利用。

辩论 乌木应归国家还是发现人所有

辩论 乌木应归国家还是发现人所有

初赛第一场:正方:乌木应归发现人所有反方:乌木应归国家所有——全省法学院辩论赛初赛第一场(一)一、定义1、乌木:学名阴沉木,由于地震、洪水、泥石流等原因将楠木红椿等地上树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在缺氧高压的状态下以及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经过数千年甚至上万年的炭化过程形成。

2、无主物: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

3、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埋藏物是有主物。

它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

4、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

如果树结的果实、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

5、文物: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

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

5、化石:存留在岩石中的古生物遗体或遗迹,最常见的是骸骨和贝壳等。

6、矿产:泛指一切埋藏在地下(或分布于地表的、或岩石风化的、或岩石沉积的)矿产可供人类利用的天然矿物或岩石资源。

7、自然资源:凡是自然物质经过人类的发现,被输入生产过程,或直接进入消耗过程,变成有用途的,或能给人以舒适感,从而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物质与能量的总称二、观点概述(一)、正方:个人1、天然孳息:乌木是在吴高亮承包的土地中发现的,根据物权法,乌木是土地的孳息,应归用益物权人吴高亮所有2、无主物:根据先占原则归发现人吴高亮所有。

(认为先占原则不恰当:无主物适用于先占原则时,为什么不考虑土地这个‘埋藏物环境’资产要素呢(《意大利民法典》第923条规定可以通过先占取得不属于任何人的所有动产。

而不属于任何人的所有动产是指抛弃物以及可以猎取或捕捞的动物。

显然不适用于吴高亮发现的乌木,因为这批乌木谁也不可能认定其为抛弃物。

)无主物归国家所有的规则,一方面否定了埋藏物的“埋藏物环境”或者“埋藏物空间固定”存在的基本事实,对于吴高亮在承包的集体土地上发现这批乌木。

乌木案资料、观点整理

乌木案资料、观点整理

乌木案资料、观点整理乌木埋藏财产权财产权的法律意义应当在于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即使是政府也无权对公民的合法财产进行干涉。

在第一段话中很好地体现了英国政府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而在第二段话中,中国政府的行为则有许多不当之处。

即便乌木应当属国家所有,但地方政府的强制挖掘行为损害了吴高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吴高亮无权拒绝挖掘行为,地方政府也应对吴高亮的损失予以补偿。

彭州天价乌木案,看似是一个小官司,其实背后折射出的是中国物权法的深层矛盾。

在我国,“无主物归国家所有”这是惯例,而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民法都规定了“先占为主”的制度,由于和这种国际惯例相冲突,所以我国的物权法在制定的时候,并没有涉及这个问题。

因此,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下,只要是“无主物”,往往容易陷入是国有还是民有的纠纷。

事实上,目前大量的民间挖掘、类似买卖乌木的行为已成经济活动的常态,如果都按照惯例将“无主物”统归国有,政府往往会陷入“抓小放大”、“与民争利”的质疑当中。

四、对于完善我国发现埋藏物规定的建议结合乌木案,我国采取的国家取得所有权主义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1)立法者把埋藏物和遗失物的界限模糊化,使立法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倒退,这也是无法妥当处理乌木案争议的原因之一;(2)吴高亮和一些群众的不满情绪主要源于对国家立法主义的不认同,也即凡是法律规定不归个人所有的物品均属国家所有的立法规则容易导致不稳定的社会状况。

过度扩大国家的利益范围,导致了《物权法》立法的价值缺失,也容易让群众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感:(3)《物权法》将无主物和所有人不明财产规定为“归国家所有”的制度,在实际操作上也是不现实的。

此外,由于我国《物权法》没有确立先占制度,造成了此类纠纷处理时的种种困境。

先占制度作为原始取得财产的方式,是动产所有权取得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我国立法者综合国情考虑,优先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进行保护,但为了顺应社会的发展,未来立法必须对先占制度有所体现。

乌木所有权的归属

乌木所有权的归属

乌木所有权的归属2012年2月,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发现天价”乌木”并挖掘,但地方政府以”私挖滥采”为名动用警力阻止吴高亮而自己强行挖掘,随后并宣称乌木属于国有,奖励吴高亮7万元。

双方对乌木所有权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乌木属于无主物,无主物顾名思义,即没有所有权人的物。

埋藏物和遗失物并非无主物,只是所有人不明。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而对无主物的归属,法条并未作出规定。

而对于无主物的所有权归属,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通过对无主物先占制度的规定而去明确。

(一)各国关于无主物和先占制度的立法所谓先占,即”时间上优先,权利也优先”,对于无主财产,最先占有的人取得其所有权。

通过先占而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是最古老的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之一,查士丁尼在”民法总论”中就说”自然理性要求无主物归属最先占有者”。

①他认为先占是对自由原则的精确注释,更确切的说,除非法律禁止或人力不逮,任何人均可以对无主物实施占有并取得权利,这正是对自由属性的最佳体现。

无主物的先占以时间上的优先、事实上的占有作为取得无主物的两个要件,给予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平等改变自身状况的机会。

②《德国民法典》将先占的客体划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第928条规定:”放弃的土地的先占权归该地所在的州的政府”。

这表明,德国并不承认私人对土地的先占权利。

而对于动产,《德国民法典》第958条规定:自主占有无主动产的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第959、960和961条规定:”动产所有权人出于放弃所有权的意图而放弃其对物的占有,此动产即为无主物。

处于野生状态的野兽为无主物。

动物园中的野兽、池塘或者其他封闭的私人水域中的鱼类,不是无主物。

......”日本将先占视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之一,同样效仿德国采用二元主义立法。

第239条规定:”无所有人的动产,因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而取得其所有权。

无所有人的不动产,归国家所有。

”《意大利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而《瑞士民法典》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最大的不同点在于,瑞士法律规定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个人均可依先占而取得所有权,只是法律对不动产的先占取得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彭州天价乌木该归谁?

彭州天价乌木该归谁?

彭州天价乌木该归谁?靳南成【期刊名称】《中国林业产业》【年(卷),期】2013(000)007【总页数】2页(P40-41)【作者】靳南成【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乌木又称阴沉木,是楠木、红椿、麻柳等树木因自然灾害埋入淤泥中,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的碳化过程形成的。

因树种的不同,市场价值又有不同,以楠木属的金丝楠木最为昂贵,每立方米可达8万~10万元,而年代越久,保存越完好,价格也就越高。

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农民吴高亮陪朋友在自己田地里闲走时,发现地里伸出的一小段枝丫。

枝丫发黑,有一股异香,吴高亮和朋友粗略查看,判断枝丫只是冰山一角,地下很可能埋藏着很大的乌木。

2012年2月8日,他雇了一台挖掘机,从中午开始挖了5个多小时,巨大的乌木仅挖出2/3。

可能一夜暴富的工程,一下子人尽皆知。

吴高亮说,挖掘时镇上曾有人找到他,有意合伙挖乌木,但他拒绝了。

事后吴高亮颇有点后悔这个决定,因为从这时起,事情开始起变化。

当天晚上,通济镇派出所来了两名警察,吴高亮只好停了下来。

随后几天,镇政府领导上门,反复劝说吴高亮放弃乌木,吴家则组织亲属始终阻止镇政府起出乌木。

相关人员告诉吴高亮,根据民法通则,地下埋藏的乌木属于国有。

镇政府也愿意作出一些让步,时任通济镇党委书记杨勇向吴高亮表示,镇上将乌木挖起来,会给他申请最高奖励,他前期的投入也会补偿,甚至在以后这根乌木进博物馆展览,下面会有一个刻有他名字的牌子,让吴高亮“流芳百世”。

但双方屡次未能达成一致,事态一度有些失控。

镇政府派出了警察、城管,还准备好了120救护车。

所幸,冲突没有产生。

2012年2月20日,从吴高亮承包地中一共起出了7根乌木,包括最长34米的那根,全部被运到了通济镇安放。

如此巨大的乌木即使是在盛产地四川也不多见:它长达34米,胸径约1.5米,出土时重达60吨,动用了西南地区最大的起吊设备才得以完整地从山沟里运出,照目前的行市,这样的体量意味着至少数百万元的财富。

【推荐下载】浅谈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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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从而有利于以后的法律实践,为天价乌木的法律归属找到一个方向。

 一、案件背景 2012年2月,成都彭州市同济镇麻柳村村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一批巨型乌木。

期间共雇人挖掘出7根乌木,最长的长达34米,胸径约1.5米,出土时重达60吨。

经相关专业部门鉴定,吴高亮发现的乌木被确认为隶樟科的桢楠,即俗称的金丝楠木,为乌木中最贵的品种,其经济价值不低于1700万。

对村民吴高亮来说,这本该是一件天大的好事,然而他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原因在于自己发现的天价乌木竟然归国家所有。

7月4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相关部门正式答复吴高亮:依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乌木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奖发现者7万元。

对于这个事实,吴高亮思前想后不能接受,最终一纸诉状将同济镇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2012年11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关于天价乌木的归属,目前也成为广大网民和法学专家讨论的焦点,围绕这个焦点,我们首先应该明白何为乌木?乌木是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

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的即是乌木,故乌木又称炭化木。

历朝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了大量的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

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

乌木介于碳和木之间。

即他是一种介于矿产和植物化石的中间产物,既不属于矿产,也不属于植物化石。

乌木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

由此可见,乌木价值不菲,因此也成为各方争论不断的原因所在,目前在关于天价乌木的归属问题上,主要以下观点: (一)乌木是否属于埋藏物 关于乌木是埋藏物的观点,相关法学专家和网民都有类似的看法,彭州市财政局分管国资办的副局长陈彬作出这样的解释,即乌木属于地下埋藏物,原因在于乌木藏之于地下已距今成千上万年,也无法查清系由人为原因或是地质变异所致,因此将其认定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彭州天价乌木案案件说明

彭州天价乌木案案件说明

彭州天价乌木案一、案件基本情况四川彭州通济镇农民吴高亮于2012年2月初,无意中在自家承包地里,看到一截约六十七厘米长的黑木头,找专家鉴定后,确认是乌木,且是乌木里的金丝楠木。

同年2月9日,他请挖掘机开挖。

在经过近6个小时的挖掘后,除了个别枝节,乌木的整体已经露出来了。

但就在这时,派出所来人禁止他再挖。

接下来4天双方对峙,都不允许对方去挖掘。

最后来了很多部门,还拉了警戒线,禁止其他人进去,政府部门最终把乌木挖出来拉走了。

”吴高亮说,7根乌木中,最大的一块长达34米,据专家鉴定,仅木材价值就在500万至700万之间,若论艺术价值“就更高了”。

镇政府曾许诺给他补偿并申请最高奖励。

2012年7月初,彭州市国资委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作为发现者,他获得5万元奖励。

加上通济镇政府2万元的奖励,吴高亮共获得7万元的奖金。

■双方分歧巨大调解未果对于这个结果,吴高亮并不认可。

2012年7月26日,他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对象是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政府。

在立案前的调解阶段,吴高亮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是要先确定乌木归属。

他认为乌木应该归他个人,他愿意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一切费用。

他也表示,在不谈论归属权的情况下,乌木也可以给政府,前提是政府给他一定额度的奖励,这个额度就是之前所说的300万到400万之间。

“来跟我谈的人说,政府的奖励额度是不会变的,”吴高亮说,每次来谈的人都表示“回头我报上去研究”。

通济镇党委副书记高先志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谈乌木归属、奖金额度不变确实是镇政府的立场,我也不清楚调解为什么失败,我们也不知道他想要多少钱。

”■调解失败,法庭已开庭审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裁定“乌木案”进程:2012年2月,彭州村民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乌木雇人挖掘,通济镇政府把乌木挖出运走。

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吴高亮认为归自己;2012年7月3日,通济镇政府决定,奖励吴高亮7万元,但吴高亮认为太少;2012年7月8日,吴高亮表示,在这件事上,他和镇政府的权利是平等的。

天价乌木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天价乌木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 一) 天价 乌木 案案情 经过
2 0 1 2年 春 节 . 四川 省 彭 州市 村 民吴 高 亮 在 自己 的承 包 地 内发 现 一 批 乌 木 . 经鉴定该批乌木 价值千万 . 具 有 很 高 的 价
值 。随 后 当事 人 吴 高 亮 为 将 该 批 乌 木 归 于 自己所 有 。 雇 用 相 关 人 员 对 在 自家 承包 地 中的 乌 木进 行 了挖 掘 。 但 是 很 快 这 一
却 驳 回 了该 项 诉 讼 请 求 . 吴高亮不服 . 向 四川 省 高 院上 诉 。 但 最 终 四川 省 高 院还 是 驳 回了该 项 上 诉 请 求 . 维持原判 。
乌木 理 应 归 属 于 他 但 是 吴 高 亮 却 忽视 了一 个 最 为 重要 的问
题。 即 乌 木 究 竟 能 否 被 认定 为 天 然孳 息 天 然 孳 息 与 原 物 之 间 的关 系是 依 物 的用 法 而 产 生 的关 系 . 是 一 种 本 质 属 性 的 关 系, 并 非 产生 于偶 然 。 例 如果 树 与 果 实 的 关 系 、 母 羊 与小 羊 的 关 系就 是 原 物 与 天 然 孳 息 的关 系 。然 而 . 该 案 中乌 木 却 是 自 然形成的 . 其 并 不是 由土 地这 个 原 物基 于本 质 属性 产 生 的 . 因 此 土 地 与 乌 木 是 存在 一 种 偶 然 性 的 . 并 非 必 然 。因此 . 将 乌 木
相关情况. 从 而理 清本 案 的 争议 1 " - 1 题, 然 后 将 介 绍 案 件 当事 人 主 张 所 有 权 归属 于 自己所 有 的 不 合 理 之 处 , 最 后 针 对 案 件 中所 争 论 的 天价 鸟 木 的 所 有权 归属 问题 . 提 出相 关 的 完 善 建议 与 对 策 。 以期 能 促 进 我 国社会 主 义 法治 事 业 的发 展 。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乌木是一种珍贵的木材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然而,在乌木的权利归属方面,存在着一些争议和法律反思。

本文将探讨乌木的权利归属问题,并对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和反思。

一、乌木的权利归属问题乌木作为一种稀有的林木资源,其权利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乌木的权利归属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国家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乌木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乌木的产权进行把控,以确保乌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对乌木资源实行特殊管理制度,以确保乌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保护。

其次,乌木生长在土地上,其归属问题也涉及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者享有对土地上乌木的所有权,包括收获、销售等权利。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却存在一些问题。

有些土地所有者并不了解乌木的价值,将其视为普通木材对待,导致乌木资源的浪费和滥伐。

最后,个人所有权是指个人在合法获得乌木资源后,享有的产权。

个人可以通过购买或继承等方式获得乌木资源的所有权,并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然而,个人所有权也容易引发一些争议。

一方面,乌木的价格昂贵,容易引发偷盗和非法交易,给个人所有权带来挑战。

另一方面,对于个人所拥有的乌木资源,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和维权机制。

二、法律反思针对乌木的权利归属问题,我们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反思和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乌木资源的管理和监控。

加强对乌木资源的管理,建立健全的数据库和监控体系,对乌木的产权进行登记和管理,并加强对乌木采伐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以遏制乌木非法交易的现象。

其次,应加强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宣传和教育。

加强对土地所有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对乌木资源的认知和价值意识,引导其正确对待乌木资源,避免浪费和滥伐。

另外,应加强对个人所有权的保护。

建立健全的乌木资源维权机制,加大对乌木资源盗窃和非法交易的打击力度,保护个人所有乌木资源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问题研究

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问题研究

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问题研究摘要:针对近来争议激烈的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吴高亮本人及通济镇政府双方对权利的归属各持己见,争论不休,最终对簿公堂。

目前该案尚未审结。

而其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当然,自从此事件报道之后,我国法学界关于乌木的属性和归属引起了激烈的讨论。

在本文中笔者也分别从我国现有法律和法的经济学角度对乌木的归属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权利归属国家财产权埋藏物一. 乌木问题的法律分析关于乌木的归属问题,存在着各种争议。

当事人双方也各执一词。

当然学界也对此持不同的看法。

首先对乌木的定性也存在着几种说法,定性不同,也存在着不同的归属结果:关于乌木的归属问题,存在着各种争议。

当事人双方也各执一词。

当然学界也对1、文物。

有人认为应将乌木界定为文物。

但我国的《文物保护法》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我国并没有明确将乌木规定为文物的一种。

而吴高亮也认为自己发现的乌木为金丝楠木,并不属于国家保护的珍惜植物资源。

2、无主物。

北航法学院院长刘保玉比较赞同乌木应属于无主物。

他认为我国《物权法》中没有对无主物的归属问题进行规定,应该是一个重大的立法疏漏。

先占制度还是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规定的。

关于乌木的归属问题,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将乌木认定为一种无主物,而无主物的归属问题又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涉及立法如何规制的问题。

一根乌木引发的权法之争

一根乌木引发的权法之争

一根乌木引发的权法之争作者:暂无来源:《华声·观察》 2012年第18期打官司之前之后,吴高亮始终都很平静。

他慢条斯理地说:“我和政府是平等的。

应该交给法院来裁决。

”丝毫不见受欺负有冤屈的些许情绪。

文葛维樱2012年2月,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村民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一批乌木,并雇人挖掘。

经鉴定,发现的这批乌木树种为金丝楠木,在市场上是最贵的,其称曾有人愿出1200万元购买。

通济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家所有,把乌木挖出并运走。

7月3日,天价乌木被有关部门判归国有,奖励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

吴高亮不服,他的维权之路一波三折,也引发了法律界人士的广泛争论……掘宝乌木是四川叫法,更广泛的叫法是阴沉木。

3000至上万年前,由于古四川发生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

一些埋入淤泥中的局部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在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数千年以至上万年的炭化过程而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

吴高亮的发现很偶然。

那天,吴高亮在河边看到树头,也不知道到底树有多高。

2月10日,他花钱请挖掘机开进门前小溪里只挖了7个小时,通济镇政府带着“各种吃皇粮的”大队人马开到吴高亮家门前,把沿山公路拉警戒线封起来,把吴家人也赶出了场地,挖掘机一直挖到2月24日,才算把整根乌木全部挖起来。

2月11日,在吴家门口,麻柳村村支书胡启军给吴高亮现场做思想工作,让他“主动捐献”。

争夺:法律条文交错的迷雾地带乌木吊起来的时候,全场人都大为惊叹。

“虽然倒下时也测量了长度,但站起来简直高得吓人。

同时还挖出一棵略小的17米长的乌木,也是金丝楠木,还有5个树桩、树段。

”除了最大的重达60吨,小的也达到30吨。

因此在媒体上不断被提到的总价2000万元,和吴高亮按照拾得物的索偿标准20%提出的400万元的目标,实际上是按照乌木里金丝楠木的现在均价12万元/立方米,约略估算出来的。

2月12日晚和13日上午9时,时任通济镇党委书记杨勇两次来到吴高亮家,给出了多个承诺。

乌木归属之争

乌木归属之争

乌木归属之争一、乌木定性要判断乌木的所有权究竟是归于谁,就必须首先搞清楚乌木的性质。

乌木不在我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之中,则其并不是矿产。

并且其矿化程度并未达到化石所需的程度,所以其也不是古生物化石。

乌木发现者吴高亮先生从最先的主张乌木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到后来主张其是天然孳息,而争议的另一方通济镇政府则主张乌木为无主埋藏物。

而本人也觉得乌木应该是无主埋藏物。

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都没有对埋藏物的外延和内涵做出明确的概述。

而按照传统大陆法系的定义,埋藏物即:“一切埋藏或是隐匿的物件,任何人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且其发现纯为偶然者,称为埋藏物”(可以做一个对比)而著名民法学家柳经纬先生认为:“埋藏或是隐藏都是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是隐藏物”但是我们按照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对埋藏物的理解,埋藏物对于“埋藏”的手段并无要求,其只是对埋藏结果的说明,也就是说其只对埋藏的客观事实尤其是客观结果存在的强调,而对埋藏的具体原因不管其是人为原因还是自然原因一概不问。

据我们所知乌木是由于自然原因把一些树木全部或是部分犯人埋入地下在高温高压的条件下所形成的。

即乌木是由与自然力而埋藏在地下的。

所以按照传统大陆法国家对于埋藏物的定义,乌木属于埋藏物。

所以柳教授对乌木是埋藏物的质疑是立不住脚的。

二、法律规定我国的《民法通则》对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做了明确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而《物权法》也对此做出了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等另有法律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暂且不说将埋藏物作为遗失物来处理是否合理,但是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所以两部法律一前一后都对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如果是单纯机械地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乌木权属做出判决那是很简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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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专家激辩天价乌木归国家还是归发现者
2012年07月07日10:14 中国青年报
实习生徐霄桐本报记者李丽
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了据称价值超过1200万元的乌木,但7月3日,彭州市国有资产办公室正式宣布,乌木归国家,只奖励发现者7万元。

吴高亮表示对此不满。

他认为,《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

”他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动植物资源,就不属于国家所有。

彭州市政府主张乌木国有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那么,乌木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民法界的各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不一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柳经纬表示,政府引用法条有误。

“在民法的通常理解上,埋藏和隐藏都是要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隐藏物。


但是,中国著名民法学家、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认为,此事适用于《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

对此,柳经纬持不同态度:“讨论孳息就必须要有原物,没有原物就不能称作孳息。

”柳经纬分析道,“果树结果,果子是孳息,果树是原物;母牛产小牛,小牛是孳息。

但是乌木就找不到原物,因此不能认为是孳息。


柳经纬表示,此事件中乌木应该归发现者所有。

他提出,《物权法》中对哪些事物产权属于国家做了列举式规定,而这些列举式规定应该做限定解释。

“只有符合法律中列举的情况时,财产才属于国家。

列举情况之外的,国家不对其拥有所有权”。

他认为,由于乌木的所有权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因此适用于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则”,即无主之物,谁发现就归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李显冬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就像采蘑菇,挖奇石。

也没听说这些东西都是归国家所有的啊。


“如果说无主之物都归国家,那么捡垃圾的人,就是每天都在侵占国家财产。

”柳经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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