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实行规范化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绥政办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绥政办发〔201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实现统筹城乡就业和完善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目标,按照国家、省关于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平台建设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是政府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国家各项政策的前沿阵地,也是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城乡全覆盖的主要载体,担负着统筹城乡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等工作任务。
街道、乡镇服务中心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就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负责组织开展就业及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建立就、失业人员及落实就业政策情况等基础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审核、上报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相关资料,组织开展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发布就业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服务;负责组织辖区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负责审核、上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组织开展就业援助工作,协助落实就业政策;负责做好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承办社会保险事务,负责审核、上报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社区、行政村服务站职责:开展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的宣传与咨询;开展城乡就业、人力资源、劳动力流动、社会保障等情况的调查统计,建立基础台账,并及时更新信息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受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和初审,承担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服务;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组织推荐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协助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掌握有创业意愿人员的信息,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开展就业援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受理就业援助申请,建立管理台账和及时更新信息库,协助落实就业政策,为就业援助对象提供入户援助服务;调查、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负责社会保险及新农保的调查统计、参保人员录入登记、缴费及待遇发放等具体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函〔2016〕6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函〔2016〕6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精神和《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准确认定规范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工作职责,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二条的界定标准准确认定规范性文件。
要把“反复适用”和“普遍约束力”作为认定规范性文件的关键,对认定把握不准的要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请示,避免规范性文件漏备案、漏审查和漏实行“三统一”制度现象发生。
代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由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认定。
二、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经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代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制定机关办公机构。
起草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备齐相关材料,特别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依据和其他参考材料。
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合法、可行的审查意见。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绥政办发[2013]67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9.30施行日期2013.09.30文号绥政办发[2013]67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绥政办发〔2013〕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民生工作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彻底解决农村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基层办事梗阻问题,构筑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农村民生服务平台,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农村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实行规范化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的职责定位(一)主要任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创新农村社会救助管理机制,实行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并初审,县级低保管理机构复核审批的二级管理体制,取消村级审核,将其职能转变为协助管理和服务,彻底杜绝基层办事梗阻、拖延、勒卡等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和民生工作准确、公平、高效、诚信进行。
(二)基本职责。
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的通知》(黑编〔2009〕208号)规定,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的任务和职责共13项:(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2)五保户供养服务;(3)农村医疗救助服务;(4)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临时救助服务;(5)农村住房、取暖、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服务;(6)各类重点优抚对象补助资金、优待资金的发放,医疗待遇和解决住房困难等服务;(7)救灾救济事务;(8)指导孤残儿童监护、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居家养老服务等社会福利;(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服务;(10)农村剩余劳动力统计培训、转移及涉农法律法规宣传、农业生产保险宣传普及;(11)就业服务;(12)劳动保障宣传咨询等服务;(13)农村养老保险经办。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8•【字号】绥政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绥化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8日绥化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全面做实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20〕1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努力在我市建成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更高质量的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医疗保障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关规定,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按规定编制和执行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
——统收统支、分级管理、责任共担。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市与县(市、区)分级管理,基金收支缺口由市与县(市、区)合理分担。
强化考核导向,压实基金收支责任,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及安全隐患专项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及安全隐患专项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绥政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及安全隐患专项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及安全隐患专项清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6日绥化市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及安全隐患专项清查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和《全省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黑建建〔2021〕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开展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及安全隐患专项清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牢牢守住房屋建筑安全底线,坚持问题导向,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清查范围和重点(一)清查范围。
绥化市城镇建成区内(含城关镇、建制镇)所有既有房屋和在建建筑。
(二)清查重点。
1.未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房屋建筑;2.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建筑;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4.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5.无资质设计、施工的房屋建筑;6.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7.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8.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建筑;9.未依法取得消防及相关生产经营手续,或者存在前述问题情形并违规取得消防及相关生产经营手续,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绥政办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的通知绥政办发〔2020〕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确定本地、本单位法治工作人员,务于10月25日前将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司法局(法制科)备案。
联系人:于佳菊,联系电话:7859918,联系邮箱:****************。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3日绥化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政府法治队伍建设,构建责任明确、协调联动的法治工作网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治工作人员是落实行政机关法治工作的具体责任人,由各行政机关党组选任、配置,由市司法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条法治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本单位或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二)具有较强的法律素养;(三)工作责任心强;(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四条各行政机关坚持专兼结合,设有专门法治内设机构的,原则上机构内工作人员均为专职法治工作人员;未设置专门机构的,应结合实际,优中选优,从机关内部选任在编在岗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法治工作人员,报市司法局备案登记。
原则上,法治工作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7%。
第五条法治工作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各行政机关应及时报市司法局备案登记。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区违规占道和违法建筑清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区违规占道和违法建筑清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绥政办发[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区违规占道和违法建筑清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11〕45号)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区违规占道和违法建筑清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绥化市区违规占道和违法建筑清理行动实施方案为了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秩序,坚决纠正和有效遏制城市规划区内违规占道和违法建筑行为,保障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和绥化宜居水平,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为重点,坚持“统一领导、联合执法、部门协作、依法行政、稳步推进”的原则,全面加强城市管理,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势头,依法集中清理拆除影响城市建设、居住环境、市容、交通、安全的违规占道、违法建筑等行为,为建设现代文明城市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拆除范围重点依法清理拆除市规划区范围内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和城市容貌的违规占道和违法建筑等行为。
(一)结合小区升级改造,对居住小区内的灭籍未灭迹建筑、旧锅炉房(含废弃的储煤池、烟囱等)、动迁改造应拆未拆的建筑、私搭乱建临时用房等建筑进行拆除,净化小区庭院,美化居民生活环境。
(二)重点依法拆除市规划区内77条主次干道街路两侧沿线占压红线、绿化带等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307处违法建筑和主次干道人行道内、绿地内、灯杆、沿街楼体等的牌匾广告,维护城市良好形象。
(三)结合规范道路管理秩序,依法清理和拆除市规划区内692处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及用于占道经营的设施、违法设置的立柱式、路牌式广告等各种设施,优化城市空间环境,恢复道路通行功能,确保道路通畅。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绥政办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绥政办规〔202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11日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为改革完善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9〕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着力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为推进健康绥化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初步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
创新监管机制,实行全要素全过程监管,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常态化。
到2022年,建立更加完善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综合监管机制得到进一步强化,全要素全过程监管得到更加有效的实施,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
三、明确监管主体责任(一)加强党的领导。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5号)和《黑龙江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黑办发〔2018〕 55号)精神,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重点项目百日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20〕15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重点项目百日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重点项目百日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20〕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重点项目百日会战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4日绥化市重点项目百日会战行动方案为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对稳投资、保增长的拉动作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重点项目百日会战行动,为有序引导行动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尊重项目建设规律的前提下,发挥好行政执行力强的制度优势,汇集优势力量和资源,以饱满的会战状态抢抓黄金施工期,拼搏奋战一百天,继续保持投资增速全省领先优势,以有效投资对冲疫情负面影响,为落实“六保”、实现“六稳”奠定坚实基础,推动“都城地”建设向更高质量发展。
二、会战范围绥化市域内省“百大项目”、市“百大项目”以及市本级重点项目(详见附件1、2、3)。
三、会战时间2020年8月1日至11月10日,集中时间、集中资源、集中力量加快推动项目建设。
四、具体目标(一)开复工率目标。
省“百大项目”开复工率达到100%;市“百大项目”开复工率达到100%;其他计划开工的市本级重点项目开复工率达到100%。
(二)投资完成率目标。
开复工项目投资完成率达到年度计划投资的80%以上。
抗疫特别国债项目在保证100%开工基础上,必须保证100%完成年度计划投资。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绥政办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绥政办发〔20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008年第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截至2009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含在本行政区域与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平级的中省直部门,下同)、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清理范围内。
三、清理原则及标准2004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
确需保留的,经备案审查机构审核同意后重新公布。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绥政办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21〕37号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7日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法〔2021〕8号)精神,按照《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绥政办发〔201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的文化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中央与地方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市本级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本级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我市本级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规范道路执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规范道路执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绥政办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规范道路执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08〕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规范道路执法行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绥化市规范道路执法行为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创造更加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规范道路执法行为,按照市政府二届二次全会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道路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市规范道路执法行为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治理影响经济发展和群众反响强烈的道路执法问题为重点,以确保公路和城市道路畅通为主要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国务院、省、市对道路检查工作的部署,坚持纠建并举、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加强道路检查管理工作,规范道路执法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畅通的道路运输环境和规范公正的执法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清理道路执法主体资格和各类检查站(卡)。
按照《规定》要求,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以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上路设卡截车、检查、收费和罚款。
畜牧兽医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对在道路上擅自设立或擅自变更设站位置的各类检查站(卡)进行清理整顿,不符合要求的或已超过批准期限的检查站(卡)要一律予以撤销。
对经过批准的各类检查站(卡)依法予以规范,重新审验批准证书、标牌,加强站内基础设施建设,并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二)清理整顿道路上违规罚款、收费行为。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的通知-绥政办发〔2021〕26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的通知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的通知绥政办发〔202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9日市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清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重要部署要求,根据《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厅字〔2019〕10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制定本职责清单。
一、市长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市政府重点工作和市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四)组织制定市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明确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每半年进行1次检查考核。
(五)在市政府有关部门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六)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绥政办发〔2021〕15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绥政办发〔202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目标,加快推进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落实数据共享责任目前,尚未提供数据的部门,要保证数据质量,确保在8月13日(星期五)17时前完成数据提供工作,并按数据更新周期及时进行更新,通过我市大数据中心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数据归集,实现共享交换,供各地、各部门申请使用。
二、推动平台数据对接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供三种数据对接方式,包括:数据库方式、API接口代理方式和Excel导入方式。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托电子政务外网选择适宜对接方式。
(一)数据库对接方式。
各单位将数据推送到共享平台前置机,通过前置机将数据抽取至数据共享平台。
(二)API接口代理方式。
对于数据无法落地到共享平台的系统,可以提供API接口,附带详细说明的接口文档。
(三)Excel导入方式。
对于无法提供自动化接口的系统,采用Excel导入的方式进行。
登录共享交换平台,在“资源信息维护”模块进行信息资源的维护处理并上传数据。
(注:平台账号和密码单独对接发送)三、强化数据安全管理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加强数据共享安全管理,确保共享数据特别是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安全。
联系人:王志伟,联系电话:186****8800。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办)建立民生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办)建立民生服务中
心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绥政发[2009]20号
【发布部门】绥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21
【实施日期】2009.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办)建立民生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绥政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省委关于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要求和省民政厅关于建立乡镇(街道办)民生服务中心的意见,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办)建立民生服务中心,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升社会救助保障能力、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通过组建民生服务机构,进一步强化基层民政工作力量,扩展民生服务功能,为城乡广大群众和弱势群体提供全方位
服务,促进市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和谐绥化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设置模式
全市各农村乡镇(县城驻地镇)和街道办事处统一建立民生服务中心,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设立民生服。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2013年优化全市经济发展法治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2013年优化全市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绥政办发[2013]14号【发布部门】绥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3.27【实施日期】2013.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2013年优化全市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13〕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2013年优化全市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27日绥化市2013年优化全市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2012-2014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12〕63号)安排, 2013年为全市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全面推进年”,为进一步做好全市2013年优化全市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发展“五型经济”、创建“五个一流” 的总体战略目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使我市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规范,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行政效率明显提高,使绝大多数市场主体满意。
二、工作目标2013年各地、各部门要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并加强日常监管的措施,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检查公开、备案制度,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卷进行检查、规范,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达到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高,行为合法,程序规范,市场主体满意度大幅提升的目标。
三、工作任务(一)制定年度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
各地、各部门要于4月中下旬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落实《三年方案》2013年具体工作任务的实施方案,全力推进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9•【字号】黑政办发[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今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的通知》(黑编[2009]208号)精神,按照全省社会救助和基层能力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积极开展了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截至目前,全省已有9个市(地)468个乡(镇)启动了此项工作,占全省乡(镇)总数的52%,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
但是,在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推动和改进。
为此,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强基层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基层群众诉求的重要途径。
建设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是我省在新时期提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党和国家各项惠民政策在基层有效落实,维护基层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统筹安排部署,抽调专门力量,扎实推进工作开展。
要通过组建乡(镇)公共服务中心,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力量,拓展公共服务功能,为农村广大群众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高效服务。
二、强化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基础工作各地要按照“以人为本、服务民生、提升能力、规范管理”的原则,不断强化基础工作,全面落实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各项任务。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绥化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绥政办发〔2018〕29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绥化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绥化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绥政办发〔201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24号)和《关于做好涉及机构改革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18〕33号)要求,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此次清理涉及政府规章共1件,应予保留1件;涉及规范性文件共141件,应予保留111件,应予修改5件,应予废止/失效25件。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应予保留、修改和废止/失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此次清理列入废止/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要立即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部门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逾期不修订并重新公布的,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附件:1.绥化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1日前制发的保留政府规章目录(略)2.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日前制发的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略)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日前制发的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略)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日前制发的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略)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3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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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实
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绥政办发[2013]67号
【发布部门】绥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30
【实施日期】2013.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绥政办发〔2013〕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民生工作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彻底解决农村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基层办事梗阻问题,构筑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农村民生服务平台,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农村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实行规范化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的职责定位
(一)主要任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创新农村社会救助管理机制,实行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并初审,县级低保管理机构复核审批的二级管理体制,取消村级审核,将其职能转变为协助管理和服务,彻底杜绝基层办事梗阻、拖延、勒卡等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和民生工作准确、公平、高效、诚信进行。
(二)基本职责。
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的通知》(黑编〔2009〕208号)规定,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的任务和职责共13项:(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2)五保户供养服务;(3)农村医疗救助服务;(4)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临时救助服务;(5)农村住房、取暖、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服务;(6)各类重点优抚对象补助资金、优待资金的发放,医疗待遇和解决住房困难等服务;(7)救灾救济事务;(8)指导孤残儿童监护、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居家养老服务等社会福利;(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服务;(10)农村剩余劳动力统计培训、转移及涉农法律法规宣传、农业生产保险宣传普及;(11)就业服务;(12)劳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