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
公司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实施办法
公司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管理,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一流能源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的露天煤矿。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公司所属露天煤矿按满足实际需要的原则,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该费用计入生产成本。
第四条基金按照“所属露天煤矿所有、属地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煤炭部是公司基金使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公司基金使用实施办法;负责各露天煤矿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的审查与备案;负责监督各所属露天煤矿执行基金使用计划,协调解决基金使用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每年11月30日前牵头组织计划与财务部、安全质量环保监察部对所属露天煤矿下一年度基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查。
12月31日前,完成对下一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的备案工作。
第六条计划与财务部、安全质量环保监察部按照基金使用相关规定,监督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所属露天煤矿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基金使用计划报煤炭部审查备案。
负责在银行设立基金账户,单独设置基金会计科目,按照备案的基金使用计划使用基金。
第三章基金的计提第八条基金按年度提取,计算方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内自然资规〔2019〕3号)执行。
第九条所属露天煤矿年度提取的基金以及往年节余基金累计不足于本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费用的,应当以本年实际所需费用进行补足。
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任务后的年度结余资金可以在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所属露天煤矿在完成了年度或此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后,其基金账户金额达到了年度部署的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估算费用的1.5倍以上,由所属露天煤矿申请并经盟市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下一年度可缓提或不提基金。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资源类型矿产开发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通过收取资源税和有关费用筹集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目标是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保障矿山开发的可持续性和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以下用途:(一)修复受到矿山开发破坏的地质环境,包括土地修复、水源恢复、生态保护等;(二)改善矿山开发区域周边的环境质量,保护相关生态系统;(三)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的科研、技术开发等工作;(四)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矿山开发活动符合环保要求。
第五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收入来源包括资源税和有关费用等。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分类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筹集主要来源于矿山企业的资源税和有关费用。
第八条矿山企业的资源税和有关费用的计算和征收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法规定。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足额纳税,及时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纳入国库。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分类管理的原则使用。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完整、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和治理工程的实施;(二)矿山开发区域周边环境的改善工程;(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的科研、技术开发等项目;(四)对矿山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的加强;(五)其他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的项目。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应当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核,并依法履行行政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合法、规范、透明使用。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是为了解决矿山开采和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地质和环境造成的破坏,持续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和治理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为了有效管理这项资金,以下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高效性和有效性。
(二)强化资金监管和风险防控,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三)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
二、资金来源专项资金来源包括:政府预算拨款、企事业单位资金、矿山资源税等。
三、资金管理机构设立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由地质勘查单位或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资金管理责任(一)资金申请:受损地质环境的治理单位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申请,包括项目概况、治理方案、预计投资等内容。
(二)资金拨付: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的需要和资金的可行性进行资金拨付。
拨付前需要对项目进行审批,并与申请单位签订拨付协议。
(三)资金使用:受损地质环境的治理单位按照拨付协议的要求进行资金使用,并及时向管理机构提交使用情况和资金报告。
(四)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要求,并定期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
五、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受损地质环境的治理工程,包括水土保持、生态恢复等;(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示范项目;(三)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运行费用;(四)其他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的支出。
六、资金管理制度(一)资金按项目管理,每个项目设立专项账户,用于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
(二)项目资金使用需要经过相关技术和经济审核,确保符合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成本标准。
(三)项目资金支出需要经过管理机构审批,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进展。
(四)资金使用结束后,需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决算,结余部分退还给管理机构。
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模板】
XX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和《XX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及有责任主体的闭坑矿山。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矿山企业根据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行提取并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资金。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在银行设立基金专户,足额存入基金,并实行专账核算,单独、据实反映基金的计提和使用情况。
按照“企业所有、确保需求、依规使用、政府监管”的原则,合理使用基金。
第五条矿山企业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责任主体,必须边生产、边恢复、边治理,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和监测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督促矿山企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立足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系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提升矿山地质环境承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基金计提第七条矿山企业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编制规范》(DB43/T 1042-2015)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方案》,在《方案》中要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监测等费用足额列入经费估算,根据经费估算核定基金,确保满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需求。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将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退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备用金(保证金)转存为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第九条矿山企业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所需资金按照《方案》实行一次核定、分年计提、逐年摊销。
XX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XX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规范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XX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XX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金是指矿山企业为履行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及矿山土地复垦等义务,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前提,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和生产成本,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的基金设立、计提、使用、监管。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遵循矿山企业单独存储、自主使用、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用于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和土地复垦。
第五条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宜农则农、宜水则水、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贝!],实施综合治理。
第二章基金的计提第六条矿山企业须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设置基金科目,单独反映基金计提和使用情况。
矿山企业设立基金后一周内将基金设立情况报市级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县级主管部门组织矿山企业、开户银行签订基金监管协议。
集团公司所属的矿山企业,可由集团公司统一设立基金账户,并单独反映每个矿山企业的基金计提和使用情况。
矿业权转让,基金及其利息须连同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矿业权受让人不得以权属变更等借口逃避矿业权影响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第七条矿山企业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预算,按矿山服务年限,采用年度平均分摊方式计提基金。
2024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___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管理,推动矿山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依据《国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纲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地方及其他单位划拨或筹集,专门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
第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技术研究、宣传教育、人才培养和管理等。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筹集第五条国家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国债发行、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治理专项费用、矿业权收益等。
第七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本地矿业资源,并将一定比例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预算。
第八条矿山企业和矿业权持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费用,并及时足额缴纳。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进行划拨、监管和使用。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第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解决重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推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可以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技术改造、验收监测等方面。
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治理效果和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矿山开发与环境保护的认知和参与度。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落实情况的报告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落实情况的报告报告内容:一、制度背景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是为了解决矿山开采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和污染问题而设立的。
该制度要求矿山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基金,用于矿山环境的恢复与治理工作。
二、基金缴纳情况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内大部分矿山企业已按照制度要求缴纳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涵盖了煤矿、金属矿山等各类矿山。
三、基金使用情况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矿区环境修复:主要包括土地复垦、植被恢复修复、水资源修复等。
2.矿区污染治理:主要包括废水处理、废气治理、固体废物处理等。
3.环境监测与管理:主要包括对矿区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管理与监督等。
4.科研与技术支撑:主要包括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的研究和技术开发。
四、治理效果评估通过实地考察和数据分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矿山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水质、土壤质量得到了改善,生态环境的破坏得到了一定限制。
五、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1.资金使用效益不够明显:需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基金的使用效果最大化。
2.基金缴纳比例不合理: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调整基金缴纳比例,以确保矿山企业能够承担相应的环境恢复治理责任。
3.管理体制不够完善:需要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管理体制,加强基金使用的监督和评估。
六、建议1.加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企业全面了解和遵守相应法规和政策。
2.加大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治理效果和治理成本的可控性。
3.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督查和评估,确保基金的使用效果和治理成果。
4.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以上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落实情况的报告,望采纳。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近年来,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基金的背景意义、运作机制以及取得的成效等方面进行论述。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设立具有重要的背景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迅猛增长,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
矿山开采过程中,会对地表和地下的水资源、土壤、植被等自然环境造成破坏,导致生态系统的退化和生物多样性的减少。
为了弥补矿山开采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保护生态环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应运而生。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运作机制十分重要。
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来自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确权收益,二是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
基金的用途主要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等方面。
基金的管理机构应该由政府主导,建立专业团队进行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此外,基金的使用应该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确保资金的使用能够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通过基金的投入,矿山地质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治理和修复。
在一些矿山地区,通过种植抗风固沙植物和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使得矿山环境逐渐得到了改善。
此外,基金的投入也促进了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的进步。
基金的设立还为矿山企业提供了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激励企业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一些地方,基金的使用存在滥用和浪费的情况,导致资金效益不高。
其次,基金的投入还不够充分,无法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需求。
特别是在一些小型矿山地区,基金的投入相对较少,导致地质环境恢复进展缓慢。
此外,基金的使用也需要更加注重科学性和可持续性,避免出现治标不治本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计提标准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计提标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计提标准》1. 前言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计提标准是指在矿山开采和经营过程中,依法按比例提取的资金,用于矿区环境恢复治理的保障。
这一标准的设定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理论依据与法律规定(1)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计提标准的理论依据包括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资源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保障矿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计提标准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提取,具体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矿区的资源状况、环境影响以及矿山企业的经济实力等因素。
3. 计提标准的具体执行(1)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计提标准应当根据矿区的自然条件、地质情况、开采规模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确保提取的资金能够满足环境恢复治理的需求。
(2)在执行计提标准的过程中,应当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计提的资金专款专用,用于矿区环境恢复治理的实际需要。
4. 个人观点与建议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计提标准是保障矿区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我认为,应当加强对计提标准的科学测算,提高其科学性和针对性;加强对计提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资金挪用或滥用;还应当鼓励矿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积极开展环境治理工作。
总结: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计提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计提标准,并加强监督和管理,才能更好地保护矿区的生态环境,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此为文章的初稿,后续还需进一步完善,提高深度和广度。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计提标准是矿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计提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关键因素。
在考虑矿区资源状况、环境影响和矿山企业实力等因素时,需要建立科学的测算方法和评估体系。
监督和管理计提资金的使用也至关重要,以防止资金挪用或滥用。
公司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实施办法
公司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实施办法公司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是指在采矿活动中形成的环境污染与损害导致的地质环境问题所设立的专项基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与恢复工作。
下面,本文将就公司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使用实施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1.矿山企业的开采费用中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的划定应根据矿种、矿山所处地理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2.罚款、赔偿金等法律途径获取的收入。
3.其他经营活动中与矿山环境治理有关的收入。
二、基金的管理机构1.审查与监督矿山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治理方案。
2.管理和调配基金收入,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3.监督矿山企业和其他相关方的环境治理和恢复工作,确保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三、基金的使用范围1.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与评估工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治理需求与效果,及时调整治理措施。
2.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对矿山环境中的污染物进行治理,包括污水处理、废弃物处理、土壤修复等。
3.矿山区域生态系统修复与保护工作:对矿山周边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与保护,恢复生态平衡。
4.矿山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矿山环境事故进行紧急处置和后续恢复工作。
5.相关人员培训与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环保意识与技能,增强治理效果。
四、基金的使用程序基金的使用程序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环境治理需求分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的实际情况,评估治理需求,确定治理项目,编制治理方案和预算。
2.治理方案的审批和公示:基金管理机构将治理方案提交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审批,并公示于社会,接受社会监督。
3.相关单位的招投标和评审: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对治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单位。
4.治理工作的实施和监督:中标单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具体实施,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质量验收,确保治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5.使用效果的评估和总结:基金管理机构对治理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提供给相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参考,为后续的工作提供经验。
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使用和管理,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和《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的矿山企业(含地热和矿泉水企业)。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矿山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并计入生产成本。
具体核算办法按照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四条矿山企业以采矿权为单位计提基金,需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基金按照“企业提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根据适用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不包括土地复垦费用)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按年度存入基金账户,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的基金计提工作。
第一次缴存基金的计费年度与保证金首次起始计费年度相同,提取的基金可扣除矿山企业自行治理恢复费用。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前,政策性关闭或自主申请关闭、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且不再延续的矿山企业,2年内按照要求完成治理恢复且通过有发证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返还保证金的85%及其利息,采矿权人应对治理成果进行为期两年的后期管护,经二次验收合格后,将剩余的15%保证金及利息全额返还采矿权人。
如不自行治理恢复或验收不合格,保证金不予返还。
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或因土地征收等原因由政府对矿区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的矿山企业,保证金不予返还。
不予返还的保证金由缴存地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和监管,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生产以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未满暂时停产的矿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矿山企业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和生产成本,通过专户专账核算,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审查、批复矿山企业编制的《方案》,监督矿山企业执行《方案》、审核矿山企业的《方案》变更;负责对基金账户设立、计提、使用,以及矿山企业履行义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对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动态监管,对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区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设立、计提、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矿山企业应依据相关规定编制《方案》,按照“谁发证、谁审批”原则,报相应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依据审查通过的《方案》,按要求计提、支取、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根据监管要求,如实提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情况相关材料;切实用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发挥基金使用绩效,确保矿山建设、开采和治理恢复符合生态要求;按要求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以及其他涉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相关责任。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取标准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取标准【文章标题】:深入探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取标准【导语】:矿山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然而,长期以来的开采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
为了促进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与恢复,确保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我国逐渐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本文将深入探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取标准,旨在为读者全面解读这一关键问题。
【正文】: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背景与意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是指由政府和矿山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专项基金,旨在为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与恢复提供经济保障。
该基金的建立和运作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矿山开采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和污染问题,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
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取方式为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有效提取和使用,我国明确了一系列的提取标准,具体如下:2.1 计算公式按照矿山企业的年产值和采矿权有效期进行综合计算,以确保基金的提取与矿山企业的规模和经济效益相协调。
2.2 区域差异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成本不同,基金的提取标准在区域上可能存在差异,以满足不同地区矿山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2.3 预付资金为了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即时支取,一部分资金可以由矿山企业提前预付或按月提取,以防止基金的滞留和浪费。
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使用范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3.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可以用于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整治、修复和生态恢复,包括土地复垦、水源保护、生态系统修复等方面的工作。
3.2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与评估基金可以用于建设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站点,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掌握矿山地质环境变化情况。
3.3 公众参与与宣传教育基金可以用于加强公众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参与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矿山生态文明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国务院(国发[2017]29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9年修订)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原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修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监督管理,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生产矿山及有责任人的闭坑矿山。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采矿权人按满足实际需要的原则,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该费用计入生产成本。
第四条自治区未设立基金账户的在期矿山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个月内在银行设立基金账户,单独设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会计科目,反映基金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并从本办法施行当月起按规定提取基金,不再单独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与土地复垦费。
第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采矿权人,应按照本办法重新计算基金提取额度,基金提取额少于本办法规定额度的应在一个月内进行补足,基金提取额多于本办法规定额度的,可以在下一个年度基金提取时进行抵扣。
第六条本办法施行后,各盟市应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要求,在一个月内做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应返尽返。
对于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由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相关部门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篇)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效益性,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1. 国家预算拨款;2. 地方财政专项拨款;3. 矿山企业自筹资金;4. 其他合法收入。
三、资金管理主体1. 国家矿山地质环境局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
2. 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
四、资金管理原则1. 使用规范性:资金必须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2. 公开透明:资金的申请、评审、支付等所有环节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3. 公平公正: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必须公平公正,不得偏袒或压制某个矿山企业。
4. 效益导向:资金的使用必须以最大化地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效益为目标。
五、资金管理流程1. 资金申请:矿山企业向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提出资金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工作方案。
2. 资金评审: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根据资金申请材料和工作方案,进行资金评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3. 资金批准:资金申请经评审合格后,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将其上报至国家矿山地质环境局,由国家矿山地质环境局进行最终批准。
4. 资金拨付:资金批准后,国家矿山地质环境局将资金拨付至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由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进行资金分配。
5. 资金管理: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和效益。
6. 资金结算:矿山企业在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后,向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报送资金使用结算报告。
7. 资金考核: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对矿山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奖惩有加。
六、资金使用范围1. 环境治理费用: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施工费、设备采购费、劳务费等。
2. 技术创新费用: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研究、开发、推广等费用。
3. 人员培训费用: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业人员培训、交流等费用。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财务案例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财务案例概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是为推动矿山环境的恢复和治理而设立的特殊基金。
本文将围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财务案例展开讨论,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资金来源1. 政府拨款政府在推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政府可以将一部分财政预算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以支持相关工作的开展。
这一部分资金通常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监测和治理等方面,旨在提高矿山环境的恢复和治理水平。
2. 矿山开发企业缴纳费用矿山开发企业在进行矿山开发活动时,通常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环境治理费用。
这些费用将纳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用于支持矿山环境恢复和治理工作。
企业缴纳的费用多少将根据矿山规模、开采方式和环境影响等因素进行评估和确定。
3. 罚款和罚没收入对于违法违规的矿山开发企业,政府可以对其进行罚款,罚款额度将纳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
同时,对于非法开采的违法所得,政府也可以进行罚没并将收入纳入基金。
这些资金将用于补偿矿山环境所遭受的损害和支持环境治理工作。
资金运作1. 存放和监管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资金应当与其他财政资金进行分账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运作。
此外,应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对基金的存放和监管进行有效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合理配置基金的资金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配置。
优先支持那些环境恢复治理效果显著的项目,如植被恢复、水源保护和土壤修复等。
合理配置资金可以提高基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确保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3. 审计和透明度对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财务运作,应严格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同时,应加强对于基金财务情况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效果,接受社会监督。
财务管理1. 预算编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应按照年度编制预算。
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工作需要和财务可行性,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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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
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
矿山企业按照满足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资金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
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
同时,矿山企业需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情况。
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
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勘
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
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等方面。
矿山企业的基金提取、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
执行情况需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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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等3部门关于《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渝财规〔2020〕7号
重庆市财政局等3部门关于《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等3部门关于《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规范管理,切实督促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现对《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补充通知如下:一、基金计提依据新设立的矿山企业应根据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总投资,计入生产成本,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已编制《矿产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且在有效期范围内或按相关规定仍适用的,可作为基金计提的依据。
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矿山企业应按照原方案将土地复垦费用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一并纳入基金中计提,已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可继续留存也可支取后纳入基金账户。
二、基金计提方式新设立矿山企业应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批后的1个月内建立基金账户。
基金计提实行一次性计提和分期计提两种方式。
采矿出让年限在三年以下(含三年)的矿山,应当在矿山开采前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额计提基金存入基金账户。
出让年限在三年以上的矿山,可以分期计提基金存入基金账户,在矿山开采前一个月内计提第一次基金,数额不得少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余额平均分摊到采矿出让年限的剩余年度中,并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完成当年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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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
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
矿山企业按照满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资金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
同时,矿山企业需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情况。
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等方面。
矿山企业的基金提取、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执行情况需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