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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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农民建房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文 号】川财综﹝2004﹞8号
【发文日期】2004-03-10
【实施时间】2004-03-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买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农村中小学学生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实行“一费制”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收取的“一费制”标准,按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川教计字[2002]91号)规定执行。
(二)未实行“一费制”地区的农村小学和初中收取的杂费标准,以及农村普通高中收取的学费、择校费、住宿费标准,均按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教计[2001]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农民修建自用住房缴纳税费等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01]45号)中有关学校收费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规定,免收农村义务教育借读费。
二、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属纸质证书的每证5元;属集成电路证的,其工本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IC卡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2]203号)执行,即:IC卡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卡)20元。IC 卡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按每证(卡)10元收取。
三、计划生育部门向外出务工农民收取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标准的复函》(川价
函[1999]372号)执行,即,对外出务工的育龄人员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收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每证5元。
四、各地在进行2004年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时,对涉及农民建房、农村中小学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按《四川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订正后重新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