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11.28•【字号】川价发[2005]243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8日川价发[2005]243号)省内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规范我省高等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公办高等院校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1、公办高等院校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公办高等院校学费标准,根据现行规定,控制在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25%以内,需调整学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由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办高等院校特殊教学类项目,如国家相关部委批准的特殊教学项目,省教育厅批准的试点教学项目,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由学校向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单独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申请制定或调整特殊类教学项目收费标准,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举办该项目的批复;(2)申请制定或调整该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3)申请学校近三年该项目独立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4)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2、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0.12•【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1197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197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人员考试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7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人员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人员考试收费标准为:理论考试费50元/人·次;操作考试本着节约原则,结合培训机构的教学活动进行,按10元/人·次收取。
对未参加培训的人员,操作考试暂按实际材料消耗成本收取。
二、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人员考试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主体为省、市(州)质监行政主管部门。
省、市(州)质监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发改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凭(亮)证收费。
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三、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三年,执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的函》(川价函〔2007〕85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9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2008年1月28日川价发〔2008〕19号)四川省交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物价局(原)、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149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关于整顿规范公路建设税费促进西部地区建设和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经研究,现将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可根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保障情况确定当地的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由财政预算安排工作经费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不得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对国家全额投资的项目或农村公路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不得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凭(亮)证收费,并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五、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两年。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对成都、泸州、遂宁、广安、资阳、德阳、眉山等市的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的批复同时停止执行。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修订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川价字费(2000)35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川价字费(2000)35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35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地、州物价局、四川省工程咨询协会:根据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 128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现将国家的规定和我省的贯彻意见一并转发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1、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估算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3000万元项目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1.5—2.5 2.5—5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5—4.5 4.5—10三、评估项目建议书0.8—1.5 1.5—3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1—2 2—42、工程咨询人员日费用标准1、高级专家800—1000元/日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600—800元/日3、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400—600元/日4、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200—400元/日二、根据国家计委3号令的要求,凡我省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国家、省计委签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三、各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机构需持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在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其他各咨询机构一律不得参照此收费规定收费。
附件: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二OOO年三月十六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起重机械、锅炉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起重机械、锅炉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川价费[2004]202号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收费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我省范围内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条例》规定从事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现行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确保检验检测质量,及时出具检测报告书,并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检验检测业务范围,必须获得相应资格审查认可,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超范围检验检测并收费。
受检单位应配合检验机构作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和检验过程中的辅助、配合工作(如辅助人员、场地、砝码、搬运、拆卸、恢复等)。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下列检验检测业务时,不得收费。
否则,受检单位有权拒绝缴费,并向有关部门予以举报。
1、上级部门下达抽检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任务;2、不按国家规定的监督检验规程和技术标准检验;3、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
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特困企业开展的检验检测,应实行减半收费。
四、检验检测费用由受检单位支付,其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检验费用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单位支付的检验费用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单程200公里以外检验时发生的差旅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现行差旅费标准由受检单位支付。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四川省教育厅 纠风办 监察厅 物价局 财政厅 贯彻实施《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馆 ( ) 供 学 生 借 阅 , 流 使 用 , 需 经 费 从 公 用 经 室 , 轮 所
( ) 消 规 定 以 外 的所 有 收 费 项 目 . 理 开 支 二 取 合
纳 入 公 用 经 费 支 出 范 围
的 要 求 , 合 我 省 实 际 提 出贯 彻 实 施 意 见 , 各 地 遵 结 请
照 执: 。 行
一
1除 以 上 规 定 的 费 用 外 , 校 其 它 各 项 代 收 费 . 学 ( 括 教 辅 材 料 费 、 具 费 、 服 费 、 险 费 、 检 防 包 学 校 保 体 疫 费等 ) 律 取 消 。不 准统 一征 订 或使 用教 辅资 料 , 一 严 禁 以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为 由 , 向 学 生 推 销 或 变 相 推 销 教 辅 材 料 和 学 习 用 品 ;严 禁 销 售 部 门 和 商 业 服 务 机 构 进入 校 园推销 教辅 材料 和其 它 商 品。 2在 教 科 书 之 外 必 须 让 学 生 接 受 教 育 且 免 费 提 .
的 学 生 )作 业 本 费 和 住 宿 费 外 , 禁 再 向 学 生 收 取 、 严
供 有 困难 的专项 读 本 、 学参 考 必 需 的教辅材 料 , 教 学
校 可 以 根 据 教 师 的 教 学 需 要 少 量 购 买 . 存 放 在 图 书
其 他 任何 费 用 。
2非 国贫 县 和 国 贫 县 县 城 所 在 地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
格 、 确 的规 定 。 各 地 各 部 门要 从 讲 政 治 、 大 局 的 明 讲
高 度 ,充 分 认 识 在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改 卑 中坚 决 制 止学校 乱收 费 的重要 性 , 实 负起 责 任 , 大工 切 加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川财综[2009]44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09年8月7日川财综[2009]44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精神,我们在2008年公布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截止2009年6月31日仍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1);二是截止2009年6月31日仍在执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行)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2)。
具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以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本《收费目录》所列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本《收费目录》以及本《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08]54号)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规定,我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已于2003年6月1日停止收取。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2.02•【字号】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2月2日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特对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进行规范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的规定、各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核有关条件的要求,按照不同职业(工种)鉴定考核所需原材料、能源消耗、工具设备使用等成本差别和技术含量,将现有的职业(工种)划分为A、B、C三类(见附件二),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
今后按照有关规定新颁布的职业(工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纳入相应的分类和收费标准,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包括理论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和技师(含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费。
理论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由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许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向参加鉴定的对象收取;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费,由省、市(州)鉴定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参加相应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人员进行综合评审时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三、由于省、市(州)鉴定中心承担着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试题印制、考务管理以及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等职能,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从收取的鉴定费中按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40元/人、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60元/人、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80元/人、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1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25元/人、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60元/人的标准上缴同级鉴定中心(按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的,按上述标准每人次扣减15元上缴)。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收费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07(000)002
【摘要】省环保局:你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调查)收费标准的报告》(川环函[2006]629号)收悉,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监测评估方与被监测评估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工作质量,促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省环科院开展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影响监测评估的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40-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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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纠风办关于印发《2009年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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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二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
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贸易厅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美发业价格(收费)监审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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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转发四川省物价局等关于印发《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转发四川省物价局等关于印发《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商务厅转发四川省物价局等关于印发《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厅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现将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纠风办、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川价发〔2006〕223号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培训班收费管理,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乱办班乱收费的通知》(川组通[2006]43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2006]13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6]133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5]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举办的,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各类培训班和继续教育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班(以下简称“短期培训班”)。
第三条短期培训班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社会平均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管理。
四川省现行审计、评估、税务鉴证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价费[2004]253号各市、州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现印发全省,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附件: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报表审计、验资等两个部分业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余业务项目的收费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由双方自行协议商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的收费标准,分计件和计时两种形式,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收费形式。
第五条对汇总或合并报表单位的审计,其独立核算单位应分别计算收费。
第六条委托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应包括委托的事项、业务范围及目的,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
如该项委托因故中途停止,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在四川省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在四川省执行业务的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委托者委托的业务不在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会计师事务所派出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委托方负担。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业务,凡需要出具报告书的,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三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的,可酌收成本费或翻译费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7]51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2007年2月15日川价发〔2007〕51号)四川省交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收费,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切实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经研究,现将我省道路运输管理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征收标准:道路运输管理费按照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营运(营业)收入的8‰计征。
但对于同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单位(机构)或个人,在计算营运(营业)收入时不得重复计算。
对于营运(营业)收入无法确定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单位(机构)或个人,道路运输管理费按定额征收。
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征收对象: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者。
道路运输的征收范围包括机动车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征收范围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培训、客运机动车租赁、道路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
三、征收主体:省、市(州)、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减免规定:(一)对三轮汽车、农用拖拉机、人力三轮车和板架车免征。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
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价发[2005]27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5.12.28
【实施日期】2005.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12月28日川价发[2005]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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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纠风办关于印发《2009年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的通知
组 织 、 民 专 业 合 作 组 织 、 业 经 营 服 务 组 织 、 村 综 合 服 农 农 农 务 组 织 等 收 费 以及 涉 及 农 业 作 业 、 机 维 修 、 资 配 送 、 农 农 农 业 科 技 推 广 、 禽 疾 病 防 治 、 业 信 息 服 务 、 地 流 转 中 的 畜 农 农 各 种 服 务 等 与 农 业 生 产 、农 民 生 活 密 切 相 关 的 服 务 性 收 费 及价格 的监管 规范工作 。 进一步解 决好 涉农热点 问题 , 要 坚 决 纠 正 当 前 农 村 教 育 、 民建 房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乱 收 费 问 题 , 农 从 严 查 处 各 种 损 农 伤 农 的 价 格 和 收 费 行 为 , 切 实 维 护 农 民
群 众 的利 益 。 附件 1 四川 、 I省 2 0 年 度 涉 农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公 示 0 9
圆 策 之 窗
I1 省 物 价 局 I J 省 财 政 厅 I l 省 农 业 厅 四 川 省 粮 食 局 农 发 行 I 1 省 分 行 转 发  ̄1 1l  ̄I tI  ̄l iI  ̄1 1I 国家 发 改 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 于 提 高 2 0 关 0 9年 稻 谷 最
中 国农 业 发展 银 行
二 o o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七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 一 步 加 大 进 对 种 粮 农 民 的支 持 力 度 , 护 农 民种 粮 积 极 性 , 进 粮 保 促 食 生 产 发 展 , 国 务 院 批 准 , 定 从 今 年 新 粮 上 市 起 较 经 决 大 幅度 提 高 2 0 0 9年 生 产 的 稻 谷 最 低 收 购 价 水 平 。 每 5 0 公 斤 早 籼 稻 ( 等 , 同 ) 中 晚籼 稻 、 稻 最 低 收 购价 格 三 下 、 粳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4.11•【字号】川财综[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年4月11日川财综[2006]13号)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级各部门: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等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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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农民建房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文 号】川财综﹝2004﹞8号
【发文日期】2004-03-10
【实施时间】2004-03-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买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农村中小学学生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实行“一费制”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收取的“一费制”标准,按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川教计字[2002]91号)规定执行。
(二)未实行“一费制”地区的农村小学和初中收取的杂费标准,以及农村普通高中收取的学费、择校费、住宿费标准,均按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教计[2001]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农民修建自用住房缴纳税费等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01]45号)中有关学校收费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规定,免收农村义务教育借读费。
二、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属纸质证书的每证5元;属集成电路证的,其工本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IC卡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2]203号)执行,即:IC卡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卡)20元。
IC 卡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按每证(卡)10元收取。
三、计划生育部门向外出务工农民收取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标准的复函》(川价
函[1999]372号)执行,即,对外出务工的育龄人员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收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每证5元。
四、各地在进行2004年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时,对涉及农民建房、农村中小学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按《四川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订正后重新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