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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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公司法的性质。答: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简述公司法的精髓答:(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3、简述公司的法律特征。答:(1)合法性,即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后,公司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2)营利性,即公司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3)独立性,即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

4、简述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答:(1)公司自治原则;(2)股权保护原则;(3)管理科学原则;(4)交易安全原则;(5)利益分享原则。

5、设立企业集团需哪些条件答: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

人资格;(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6、简述分公司的特征:(1)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2)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公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成果由总公司承受;(3)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4)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5)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6)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1.简述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为现代英国公司法确定的三大原则答:(1)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额---25名以上,1856年《公司法》将人数调低至20人,划清了合股公司与个人合伙的界限,规定合股公司的股份可以不经全体成员同意而转让。(2)确立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这极大地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发起人不必费心去得到特许,只要注册就可以了。(3)确立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将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有力地保护了公众利益,防止欺诈。经过将近一个世纪的努力确立起来的这3项规则构成了公司法最基础性的内容。

2、简述1948年以来英国公司立法的特点。答:(1)对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强。规定公司必须保存营业记录,赋予股东随时查阅相关记录的权利,强调公开性,要求公司定期公开营业报告,加强对股票交易的规定管理,在公司法中对股票经纪人和交易人的行为都加以规定。(2)

公司立法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在1967年修订公司法的时间,英国贸易委员会向议会指出,这次修订是在审视了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在比较了股东、董事、债权人和雇员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对现行公司法的结构和理念进行了深刻的改革。在以后的公司中都体现出了工业民主和公司的社会责任理念。

3、简述泡沫法令出台的背景及内容。答:“南海泡沫”事件引起了英国政府对公司立法的重视。英国政府认为,造成这一事件有两个原因:(1)这些国内公司没有经过国王或议会的特许而作为法人团体进行筹集可转让的股份的活(2)采纳严当•斯密的的观点,认为股份公司这种组织类型只适用于那些被归入常规业务的商业活动,即银行业务、水火保险、挖凿维护运河及城市供水,而其他商业活动采用这种形式必须与公共利益相质,而且毫无意义。在这种背景下,英国议会通过了泡沫法案(The Bubble Act)。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有:任何未经合法授权而组建的公司和擅自发行股票均属非法行为,合股公司一般不具备法人资格。这次公司立法将股份公司严格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规定了种种限制,同时规定只有法人团体才可以公开发行股票。这些规定没有起至保护和促进公司发展的作用,实属矫枉过正。

1、简理论上对公司设立行为性质的3种不同学说。答:(1)合伙契约说。有学者认为公司设立是由于各股东的合意,其决议和章程对合意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设立行为是一种合伙契约行为。这一主张将公司与合伙混为一谈,没有真正揭示公司设立的属性。(2)单

独行为说。有学者认为公司的设立是各股东之间以组织公司为目的的个别单独行为的联合。这种观点忽视了公司是由各股东在创立会议上共同决定而成立的,是一种一致行为,因此,将设立行为视为个别的、单独的行为是不符合事实的。(3)共同行为说。多数学者主张公司的设立是两个以上为了共同目的所进行的一致行为或共同行为。这一主张提示了公司设立行为的实质,较前两种观点更为确切,因此目前多数学者持此观点。

2、简述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主要特征。答:公司设立方式是指设立公司采取何种方法和程序。公司设立的方式可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1)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出资或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这种方式各种类型的公司都可采用。而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均具有相当程度的封闭性,因而只能采取这种方式设立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采取这种方式设立的。(2)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其主要特征:一是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二是募股的顺序是先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然后余额部分由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认购;三是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法律对此规定的程序严格且复杂。

3、简述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答:(1)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的基本性质属民事行为,公司成立是设立行为追求的目标和结果。(1)行为的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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