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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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公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公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公司法》,公司设立时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B. 有公司名称C. 有实际的经营场所D. 有公司章程答案:C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公司名称、有公司章程,以及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实际的经营场所并非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

2.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以下哪项不是其职权?A.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B.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C. 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D. 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答案:D解析: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及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而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是董事会的职权。

二、多项选择题1. 以下哪些情况可以导致公司解散?A.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B.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C.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D. 公司破产答案:ABCD解析:根据《公司法》,公司解散的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以及公司破产。

2.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需要遵循哪些程序?A. 董事会决议B. 股东大会决议C.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D. 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合同答案:AB解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对于重大担保,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和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合同是担保实施的后续步骤,但不是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三、简答题1. 简述公司法中对公司设立的程序要求。

答案:公司设立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首先,发起人应当签订公司章程;其次,发起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缴纳出资;再次,发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最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

自考“公司法”简答及案例分析题

自考“公司法”简答及案例分析题

38.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39.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40.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
41.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特征。
42.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43.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44.简述公司债的法律特征。
问:对于这 9万元的资金缺口,甲、乙、丙三厂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7.甲、乙均为国有企业。1995年1月,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协议。该协议规定:(1)甲公司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 100万元,注册商标100万元;乙企业出资25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专利权100万元,劳务50万元。(2)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5年后双方可抽回各自出资的1/2.
问:本案中,谁应向汽车厂返还货款、赔偿经济损失?
6.1998年1月,重庆市甲厂、乙厂、丙厂欲联合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商定,甲厂以现金出资10万元,乙厂以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出资,共计20万元,丙厂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其中现金10万元,专利技术作价10万元。该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10月成立,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为 50万元,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值约 1万元,远远低于其先前估价。于是,给公司出现了9万元的资金缺口。
问:(1)本案中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是否成立?
(2)国有独资公司是否承担公司破产的责任?
(3)子公司放弃债权是否正当?
10.甲和乙是某市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4年2月,甲乙两人又和丙合伙办了一个饮料厂,生产“红豆”牌饮料,与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绿豆”牌饮料相差不多,技术基本相同。3月,泉水公司发现了甲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罢免了甲乙的董事职务,同时要求甲乙将在经营饮料厂期间的所得收入10万元交给公司,甲乙不同意,于是董事会研究决定,以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

自学考试公司法简答题

自学考试公司法简答题

1、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1.1.简述公司法的精髓。

答:(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1.2.简述公司与自然人企业的区别。

答: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1.3.简述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答: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是:(1)成立基础不同。

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通常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3)法律性质不同。

股东依其出资数或持股数分享对公司的参与权和利润分配权;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1.4.简述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区别。

答: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与集团企业比较而言,公司是单体企业。

功能通常也较单一。

集团企业是多法人的联合体,功能强大而且多元化。

现代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往往成为某一集团的成员。

以增强自身抗风险的能力。

1.5.简述公司的基本原则。

答:(1)公司自治原则。

(2)股权保护原则。

(3)管理科学原则。

(4)交易安全原则。

(5)利益分享原则。

1.6.简述公司法与民法的关系。

答:民法是商品经济活动的基本法。

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于企业法人的规定,因而。

它是制定公司法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依据。

由于我国没有商法典。

公司法实际上成了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一般原则均适用于公司法。

公司法简答

公司法简答

第一章简答题1、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①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②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③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④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公司法的精髓(最核心的内容):①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②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③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3、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①经营范围的限制;②转投资的限制;③发行债券的限制;④作保证人的限制。

4、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条件:①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②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③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

5、公司与自然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①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公:自然人,法人。

个:仅限于一个自然人。

②法律地位不同。

公:是法人。

个:没有法人资格。

③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公:仅仅享有股权。

个:对其出资的财产不仅拥有所有权,而且拥有支配权。

④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

个: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6、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①成立的基础不同。

合:是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公:是公司章程。

②法律地位不同。

(主要区别)合: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公: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③法律性质不同。

合: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在合伙协议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分配具有平等的分享权。

公: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以其出资数或持股数分享对公司的参与权和利润分配权。

④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合: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最全《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最全《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

最全《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最全《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最全《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

公司法简答题

公司法简答题

公司法简答题1.简述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答:(1)划分依据不同子公司之间是控制与从属关系,分公司之间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

(2)法人地位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地位,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3)责任不同子公司各自负责债务关系,分公司由总公司负责债务关系。

(4)表现形式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名称、章程,分公司冠以总公司名称,无自己章程。

2.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哪些义务?答:(1)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购的出资额。

(2)出资填补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一旦公司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无权收回其投资。

(4)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3.什么是股东平等原则?答:是指股东在一切法律关系中,按照股份数额比例而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答:(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律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有哪些责任?答:(1)公司不能创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过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成立后,公司发起人具有资本填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

6.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召开?答:(1)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人数的2/3。

公司法简答题

公司法简答题

1.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有哪些?答:(1)资本,即投资者投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2)公司的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及其活动基本规则的文件;(3)机关,是能就公司的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机关。

2.公司权利能力的法律限制主要有哪些?答:1)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有些经过批准;(2)转投资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转投资必须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承担责任,(3)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以外,所累积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发行债券的限制,《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和非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公司债券。

能够发行债券的公司,发行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4)作保证人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充当保证人。

3、我国《公司法》的主要结构如何?答:1)总则,规定公司立法的宗旨、基本原则,确立公司的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股东出资及其转让,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活动程序,同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经理、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职权和活动规则;(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股份转让的程序和限制。

另外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程序公示制度等;(5)公司债券,规定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程序以及转让;(6)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报告的种类,公司利润的分配以及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使用等;(7)公司的合并、分立,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的程序,公司的增资、减资,公司的变更登记等;(8)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规定有关的原则、组织和程序;(9)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规定其登记的程序、境内经营的原则及其权利义务;(10)法律责任;(11)附则。

公司法简答题108题(自己整理有目录20111016)

公司法简答题108题(自己整理有目录20111016)

公司法简答题108题(自己整理总结有目录20111016)1.简述公司集团的法律特征。

2.简述子公司利益的保护途径。

3.简述保护子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主要规定。

4.外国公司的法律特征。

5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特征。

6简述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7.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的几种情形。

8.简述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

9.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10.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11.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12.简述股票的特征。

13简述我国《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限制。

14.简述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特点。

15.简述合资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会议的召集和议事规则。

16.简述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17.合资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18.简述合资有限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度及允许范围。

19.简述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条件。

20.简述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

21.简述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权的特点。

22.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2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

24.简述我国《公司法》关于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25简述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组成的相26.简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

27.简述一人有限公司的特点。

28简述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9简述破产撤销权的概念及其行使情形。

30简述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31.简述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32.简述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方式。

33.简述普通清算组的职权。

34.简述特别清算的条件。

35.简述公司分立的法律特征。

36.简述公司分立的形式。

37.简述公司形式变更的特点。

38.简述公司形式变更的法律后果。

39.简述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律意义。

40.简述公积金的用途。

41.简述公司分配的形式。

42.简述公司债发行的积极条件。

43.简述公司债发行的消极条件。

44。

简述公司债与一般借贷之债的区别。

公司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公司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名词解释:公司法: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股权: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

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作为股权质押标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

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公司可转换债:狭义的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债券持有人有权依照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公司债。

广义的可转换公司债是指赋予了债券持有人转换为他种证券权利的公司债券,转换对象不限于发行公司的股份。

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

公司的强制清算(法定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

简答题公司的债VS一般的债(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股份公司的特征:一、公司财产要平均划分成若干等分,即股份;二、公司的股份由不同的人持有,持股的人称为股东;三、公司的资本由公司支配,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分离;四、公司要有一套民主管理的程序。

公司法(试题及答案)

公司法(试题及答案)

公司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根据《公司法》,下列哪项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A. 货币出资B. 实物出资C. 知识产权出资D. 劳务出资答案:D2. 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的最低限额是多少?A. 10万元B. 30万元C. 50万元D. 100万元答案:A3. 根据《公司法》,公司合并需要经过以下哪个程序?A. 股东大会决议B. 董事会决议C. 监事会决议D. 经理办公会决议答案:A4. 公司章程修改需要经过以下哪个程序?A. 董事会决议B. 股东大会决议C. 监事会决议D. 经理办公会决议答案:B5.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的职责不包括以下哪项?A. 清理公司财产B. 分配公司剩余财产C. 确定公司债权人D. 决定公司合并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导致公司解散?A.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B.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C.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D. 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答案:ABCD2.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以下哪些?A. 选举和更换董事B.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C. 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D. 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答案:ABCD3. 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的出资方式包括以下哪些?A. 货币出资B. 实物出资C. 知识产权出资D. 劳务出资答案:ABC4. 根据《公司法》,公司合并需要满足以下哪些条件?A.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B. 董事会决议通过C. 合并协议的签署D. 合并后的公司章程的制定答案:ACD5.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的职责包括以下哪些?A. 清理公司财产B. 分配公司剩余财产C. 确定公司债权人D. 决定公司合并答案:ABC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

答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人数有上限,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人数无上限,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法试题及答案

公司法试题及答案

公司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题)1. 根据《公司法》,下列哪项不是公司的法定资本?A. 注册资本B. 实收资本C. 固定资产D. 无形资产答案:C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以下哪些人组成?A. 董事会成员B. 监事会成员C. 所有股东D. 公司高管答案:C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是什么?A. 有限责任B. 无限责任C. 连带责任D. 无责任答案:A4.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A. 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B. 由合并前的公司分别承担C. 由股东承担D. 由债权人自行解决答案:A5.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A. 出资责任B. 管理责任C. 经营责任D. 以上都不是答案:A6.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何种效力?A. 无约束力B. 有约束力C. 仅对股东有约束力D. 仅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答案:B7. 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经过哪个机构的决议?A. 董事会B. 股东大会C. 监事会D. 总经理办公会答案:B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A. 挪用公司资金B.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C.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D. 以上都是答案:D9.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是什么?A. 按出资比例分配B. 按股东人数分配C. 按公司章程规定分配D. 按公司法规定分配答案:A10.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的职责包括以下哪些?A.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B. 通知、公告债权人C.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D. 以上都是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5题)1. 根据《公司法》,公司可以采取哪些组织形式?A. 有限责任公司B. 股份有限公司C. 个人独资企业D. 合伙企业答案:A B2.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A. 缴纳出资B. 制定公司章程C. 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D.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答案:A B D3.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需要遵循哪些原则?A. 保护股东权益B. 保护债权人权益C. 公平、公正D. 公开、透明答案:A B C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A.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B.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C. 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D. 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答案:A B C D5. 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A. 清偿公司债务B. 分配公司剩余财产C. 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D.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答案:A B C 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5题)1.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完整word版)公司法简答题参考答案

(完整word版)公司法简答题参考答案

第一次作业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简述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的内容。

P4公司作为经营性组织为了营利参与经济活动,享有广泛的权利,那么同时它也承担行使权利过程中产生的义务和风险。

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法律原则的要求。

同时公司又只能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只能以其自身拥有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

公司的独立责任是其独立人格的标志,是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集中体现。

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要从多个角度切入,一是公司与股东之产的关系;二是公司与公司工作人员的;三是公司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的关系。

故,本题要点如下:公司的独立责任至少包括三方面的独立:①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

②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

③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P7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公司形态,二者存在着以下区别:(1)设立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允许向社会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1----50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200人。

而且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出资证明书,通常为纸面形式,且必须采取记名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股票,目前通常采用无纸化形式,既可以采用记名形式,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

(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体现的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投资比例行使权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以其所持股份数额行使权利。

3、公司登记包括哪些事项?P26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名称等。

自学考试《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自学考试《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自学考试《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一、名词解释1、公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股东会: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表达意志、行使权利的机构。

5、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管理机构,由股东会授权处理公司重大事务,对股东会负责。

6、监事会:监事会是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7、经理: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事务。

8、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资本总额。

9、股权:股权是指股东因其出资而享有的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投票表决、分红等。

10、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及运作规程的文件,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简答题1、简述公司的特征。

答: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法人资格独立;(2)股东责任有限;(3)公司治理结构完善;(4)公司行为规范。

2、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包括:(1)股东责任有限;(2)公司治理结构相对简单;(3)适用于小型企业的组织形式。

3、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答: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包括:(1)资本社会化;(2)股东责任有限;(3)股份可以自由转让;(4)适合于大型企业的组织形式。

4、简述股东会的职权。

答:股东会的职权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简答题

公司法简答题

公司法(简答)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简述公司法的精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公司的法律特征1、合法性,即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后,公司也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

2、营利性,即公司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

3、独立性,即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

设立企业集团需要的条件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公司自治原则2、股权保护原则3、管理科学原则4、交易安全原则5、利益分享原则分公司的特征1、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2、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总公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3、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

4、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5、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6、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公司法考试简答题+论述题大全

公司法考试简答题+论述题大全

★简答论述题★★公司具有哪些法律特征?怎样全面了解这些法律特征?(1)公司须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

这一特征反映了商事主体及其活动由传统自由主义向现代国家干预主义的转化,同时也是商主体法定主义原则在公司领域的体现。

(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应当从事经营活动,并以将该等经营活动所产生之利益分配给其成员为最终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传统公司法中营利性要求之下的“股东至上”原则遭遇一定程度的弱化和稀释。

(3)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

其外观表征为公司具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具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以及公司能够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4)公司是以股东出资为基础的社团法人。

与其他社团法人不同,公司成立的方式是股东共同出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例外,已经成为现代公私法对公司社团法人属性的突破。

★公司法的特征有哪些?(1)属私法,但具较多强行性规范,是任意法与强行法的结合;(2)是组织法,兼具行为法的特征;(3)是实体法,兼具程序法的内容;(4)是国内法,有一定的国际性。

★我国修订后《公司法》是如何具体体现鼓励投资基本原则的?(1)较大幅度地降低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采取了更加灵活的出资形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对分批缴纳出资予以规定。

另外取消公司转头法律限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取消股份公司设立审批以及更加注重对股东利益的保护等,均为鼓励投资这一基本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上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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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关联交易在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公司购并行动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财务监督、信息披露、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一系列法律环境方面的问题。

1992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将关联交易称为关连人士交易,将其列为重大交易,规定按必须披露交易的程序办理,同时规定了几种关联人士交易可获豁免。

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中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更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视其为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决定某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所谓重大影响,则是指对某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2、种类。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第8条按交易的内容不同列举了11种关联交易:(1)购买或销售产品;(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成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许可协议;(11)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

此外,还可从以下不同角度对关联交易予以分类:根据交易对公司及股东权益影响的大小,可将关联交易分为轻微关联交易,普通关联交易,重要关联交易;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可将关联交易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企业与关键人员之间的交易等;按交易的计价原则,可将关联交易分为市场价交易、协议价交易、优惠价交易;按交易是否合法,可将关联交易分为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

二、不公平关联交易侵害少数股东权益由于关联交易是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双方相互了解,彼此信任,出现问题易于协调解决,交易能高效、有序地的进行,对于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提高资产盈利能力,及时筹措资金,降低投资机会成本,提高营运资金效率,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快速发展,无疑是具有相当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关联交易也存在不少问题,我们应看到,在关联交易中,存在着不少不等价交易及虚假交易,损害了少数股东权益甚至出现一些上市公司利用不等价的关联交易,蓄意操纵公司业绩,配合非法分子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股价的证券欺诈行为。

这种违背诚信原则的关联交易就是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不公平关联交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不公平的资产买卖。

在全球兴起的兼并风潮中,不公平的资产买卖大量存在,这种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已屡屡成为购并方掠夺、鲸吞少数股东利益的一种隐蔽手段,即使在证券法律较为健全的西方国家,人们也惊叹兼并风潮使人类似乎又回到了洪荒年代。

2、在多数股东(控股股东)的支配下,公司违背其自身的真实意愿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这种担保不是以相互间存在互惠条件为前提,而是由处于控股地位的多数股东利用其表决权优势而取得的,它不仅使公司徒增经营风险,也使少数股东的权益存在受损之虞。

深沪两地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显示,存在部分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多数股东挪用上市公司配股得来的资金,或无偿拖欠公司的货款。

上市公司配股得来的资金,应按配股说明书予以使用,但有的却被其控股公司挪作他用。

在公司与其母公司的关联交易中,也存在母公司拖欠公司货款而不计付逾期违约金的情况,该货款在公司的帐簿中长期体现为应收款项。

这些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必然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

4、以公司债权抵充多数股东的债务。

在民法理论上,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时,引起的债的消灭。

而上述行为将多数股东与公司混为一体,明显违背了股东与公司相互独立的原则,它必定侵害了少数股东在公司内的应得收益。

5、多数股东利用不公平关联交易掠夺公司利润。

由于许多公司与对其控股的多数股东存在行业上的依存关系,多数股东可能利用其表决权的优势,向其控股的公司高价出售原材料或低价购买产成品,甚至抢占公司投资前景较好的项目,从而掠夺了公司的利润,这种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给多数股东带来了额外利润,而损害了少数股东的利益。

6、利用不公平关联交易,进行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或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及市场管理人员,利用其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得尚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者泄露信息,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的行为。

在公司的经营中,关联交易必定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多数股东处于优先获得信息的有利地位,知道关联交易何时发生及会产生何种后果,有可能产生内幕交易的非法行为,甚至出现少数股东利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蓄意操纵公司利润,使公司业绩出现令人意外的变化,以达到进行内幕交易的证券欺诈活动。

法律的价值目标,应当是正义和效益兼顾,两者不能偏废。

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中,绝对的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成为多数股东滥用支配权的保护伞,按效益价值观衡量,资本多数决制度无疑是富有效益,滥用这一制度而引起的某些不公平关联交易甚至在经济上存在效益,但股东平等应同时体现股份平等及实质性平等,股东平等原则虽不禁止因股份数额不同而引起股东间的不平等结果,但基于正义之理念及实质性平等之追求,它禁止那些不具备正当理由的不平等待遇,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使少数股东承受不应当有的不平等。

故基于正义价值观,法律应不允许在关联交易中滥用资本多数决制度而导致不公平,而应予以规范。

股东行使撤销权,该不该有门槛认为董事会未经授权股民起诉要撤销议案法院终审认定不具备法定撤销情形股东行使股东权,请求撤销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

近日,湖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纠纷作出终审判决,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出售整体资产议案》,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合法,不具备法定撤销情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秋菊为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东,截至2007年1月31日,持有S武石油股票100股,成交购买价格11.50元。

2006年12月27日,武汉石油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售整体资产议案》,拟将公司整体资产按照评估净值作价3.876亿元出售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并于会议当日同中国石化草签了《资产出售协议》。

张秋菊从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信息中获悉武汉石油董事会上述决议后,认为董事会未经股东大会授权,审议通过属于公司特别重大事项的资产出售议案,违反公司法及该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应予撤销。

2007年2月8日,张秋菊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江汉法院审理认为,武汉石油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售整体资产议案》,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合法,不具备法定撤销情形,判决驳回张秋菊的诉讼请求。

张秋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当事人说原告:审议议案未经授权被告:系依法行使提案权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流通股股东,截至2007年1月31日,持有S武石油股票100股,成交购买价格11.50元。

2006年12月27日,被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整体资产议案》(以下简称《出售整体资产议案》)。

整体出售公司资产属于特别重大事项,董事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出售相关事宜。

被告董事会未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就审议通过公司资产出售议案,并预先聘请审计、评估专业机构开展资产出售相关工作,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售资产价格被严重低估、未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的出售方式,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和利益。

原告请求:一、撤销被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出售整体资产议案》;二、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三、由被告承担与诉讼相关的一切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董事会决议具备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其申请撤销决议的理由不能成立;2.被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出售整体资产议案》是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待决提案,不可能也没有对原告的权利造成侵害,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3.公司整体资产评估工作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独立判断,评估目的仅为交易双方确定交易价格提供参考,原告如置疑评估机构评估工作,则与被告无关,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如认为董事会拟定价格过低,鉴于出售价格的提案性质,也只能在参加股东大会表决时充分行使股东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公司章程中亦无相关规定。

“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合法”;4.被告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制订出售资产方案,完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审议通过的《出售整体资产议案》亦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文件要求。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诉请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连线法官董事会的该项议案属于待决事项就本案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一审的审判长彭晓辉。

彭晓辉告诉记者,董事会审议通过《出售整体资产议案》属于被告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符合法律、部门规章及被告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中涉及有关资产整体出售的议案属于待决事项,故董事会的此项议案不具有整体出售公司资产的最终效力,不符合原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情形。

彭晓辉说,被告于2006年12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第八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对于决议事项,应表决董事12人,实际行使表决权12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

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出售整体资产议案》。

此次董事会的召集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程序合法。

彭晓辉告诉记者,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内容,上市公司出售公司资产分为公告报批、审查批准及具体实施三个阶段。

被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出售整体资产议案》,是被告董事会依照《公司法》所赋予的职权,就公司经营事项行使的提案权。

诉讼发生时,该项议案正处于中国证监会的审查批准阶段,尚未经过该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故有关内容处于待决状态,未产生资产整体出售和转移的最终效力;故董事会拟定的有关议案没有影响包括原告在内的公司全体股东行使最终表决权。

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被告的董事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为资产交易出具的有关意见以及评估报告,属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出售行为所必需的文件组成部分,被告所进行的资产评估及签订《资产出售协议》行为并非出售公司资产的实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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