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票据有关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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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法占有为⽬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使⽤,或冒⽤他⼈的票据,或签发空头⽀票、签发⽆资⾦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融票据进⾏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的⾏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法占有为⽬的。

如果⾏为⼈出于过失⽽使⽤⾦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融票据、误签空头⽀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的财物所有权,⼜侵犯了国家的⾦融管理制度。

⾦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付⼯具。

⼴义的⾦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票。

作为⼀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因性、要式性等特点。

有价性即⾦融票据以⽀付⼀定⾦钱为⽬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使请求权;⽆因性即持票⼈出⽰票据就可以⾏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效。

由于⾦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融票据可以使资⾦使⽤效益⼤⼤提⾼,加速资⾦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还可以减少现⾦使⽤,节省流通费⽤。

因此发展⾦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融制度改⾰的⼀个重要⽅向。

但是,⾦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出于贪利⽬的⽽想⽅设法利⽤票据或者使⽤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财物的犯罪⽇益突出。

这类犯罪往往是在⾦融票据的流通和使⽤过程中进⾏的,因⽽它不仅侵犯了他⼈财产权利,更影响了⾦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破坏了国家对⾦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利⽤⾦融票据进⾏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的⾏为。

⼀般表现为以下六种⾏为⽅式:(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票⽽使⽤这种情形是指⾏为⼈以伪造、变造的⾦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骗取他⼈财物的⾏为。

票据变造法律案例(3篇)

票据变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区某公司财务主管。

2018年5月,张某某因涉嫌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调查,张某某于2018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造,将其金额篡改为500万元,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随后,该公司在支付供应商货款时使用该汇票,导致供应商未能及时收到款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变造行为张某某利用其在公司财务部门的职务便利,获取了一张由该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原本金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某供应商。

张某某通过非法手段将该汇票的金额篡改为500万元,并在汇票上加盖了伪造的公章和签名。

2. 使用行为张某某将变造后的汇票用于公司支付供应商货款。

供应商收到汇票后,将其提交至银行进行承兑。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金额与实际不符,遂通知该公司。

该公司承认使用的是变造的汇票,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3. 损失情况由于张某某的变造行为,供应商未能及时收到款项,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经济损失。

经调查,供应商因此损失共计5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变造金融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同时,张某某还需赔偿供应商经济损失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造,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浅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浅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妇I SV,st em A nd So e i eⅣf叁堡!圭塾垒:.三!!!塑里!!!:签翟重霪浅祈骗取贷歆、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孙莉摘要《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该罪的规定,使得那些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却采取虚假陈述的金融欺诈行为,在达到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时可以受到刑法的规制,同时,单位也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贷款诈骗罪的不足.关键词金融欺诈非法占有犯罪形态中图分类号:D024.3文献标识码:A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立法背景该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只对非法占有的金融欺诈犯罪作了规定,而对虚假陈述的金融欺诈行为未作规定。

例如,对贷款诈骗罪作出规定,未能将在申请贷款过程中虚假陈述的行为犯罪化。

对于以欺骗方式骗取贷款后不是出于非法占有或转贷牟利目的的其他滥用贷款行为,《刑法》并不认为是犯罪,即使造成后果,一般只能按照贷款纠纷加以处理。

为堵截类似犯罪。

建立严密的刑事法网,应当增设这样的犯罪,即在能证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转贷牟利目的的情况下,就按贷款诈骗罪或者转贷牟利罪处理,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或者行为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或者转贷牟利目的,就按新增设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处理,如此达到防堵上述漏洞的目的。

且贷款诈骗罪是自然人犯罪,而实践中贷款特别是大额贷款的往往是单位,而新增设窘g犯罪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从而将最有可能构成犯罪主体的单位包括进来。

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犯罪形态及主观罪过形式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的罪名,作为《刑法》第175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开票据的法律后果(3篇)

虚开票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虚开票据的方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虚开票据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经济秩序。

本文将探讨虚开票据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社会各界。

二、虚开票据的定义虚开票据,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票据所记载的事项不真实,仍故意制作、出具、使用虚假的票据,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虚开票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虚开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2. 虚开信用证、保函等金融票证;3. 虚开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

三、虚开票据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其他发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民事责任虚开票据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可以要求虚开票据的行为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返还因虚开票据所取得的非法所得;(2)赔偿因虚开票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承担因虚开票据所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分析。

一、案例分析。

一名男子,被告称其英文名字为陈彤,系某县的居民。

该男子于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与他人共同策划骗取贷款、票据
承兑、金融票证罪,并从票据折价管理处拿取贷款,故被检察院以涉嫌骗
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起诉。

二、案例分析。

经审理查明:
1、陈彤等人为获得贷款,谋取利益,构成骗取贷款罪:陈彤等人利
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等,在票据折价管理处把伪造的金融票据拿去兑现,获
取贷款。

2、陈彤等人策划犯罪,构成组织非法筹款罪:陈彤等人计划骗取金
融票据、票据承兑及金融票证贷款,并实施多次,筹集了私人贷款,损害
了金融信用状况。

3、陈彤等人策划犯罪,构成金融票证诈骗罪:陈彤等人计划以伪造
的金融票据等,在票据折价管理处把伪造的金融票据拿去兑现,获取贷款,并非法占有贷款,损害了金融信用状况。

根据上述审理结果,应将陈彤等人判处相应量刑。

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制裁,违法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票据违法行为也不例外。

我国《票据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另外,1997年修订的《刑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也规定了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3)签发空头支票或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凡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1、对构成前述第(1)项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对构成前述(2)(3)(4)(5)(6)项行为,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3、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的,与出票人、持票人一起作为共犯,承担与之相应的刑事责任。

4、实施前述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所谓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人所作的处罚。

该等处罚主要有警告、罚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某项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拘留等。

丢失票据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丢失票据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票据可能会丢失。

票据丢失不仅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探讨丢失票据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丢失票据的法律后果1. 损失票据金额票据丢失后,当事人将无法凭借该票据行使权利,从而可能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付款人未支付票据金额:如果票据持有人因丢失票据而无法行使追索权,付款人可能不会支付票据金额。

(2)承兑人未支付票据金额:对于已承兑的票据,如果持有人丢失票据,承兑人可能不会履行支付义务。

(3)贴现人未支付票据金额:如果持有人将票据贴现,因丢失票据而无法兑付,贴现人可能不会支付贴现金额。

2. 法律责任票据丢失后,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因丢失票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持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如果票据丢失是由于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 法律纠纷票据丢失后,当事人可能面临以下法律纠纷:(1)追索权纠纷:持票人因丢失票据而无法行使追索权,可能与付款人、承兑人等产生纠纷。

(2)赔偿责任纠纷:持票人因丢失票据而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与责任人产生纠纷。

(3)所有权纠纷:丢失票据的当事人可能因票据所有权问题与他人产生纠纷。

三、应对措施1. 及时报警票据丢失后,当事人应立即报警,以便警方介入调查,最大程度地降低损失。

2. 通知相关当事人持票人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承兑人、贴现人等相关当事人,告知其票据丢失情况,并要求其停止支付。

3. 申请挂失止付持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防止他人冒用票据进行欺诈。

4. 提起诉讼持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5. 采取保全措施在诉讼过程中,持票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等,确保自身权益。

票据权利瑕疵的法律后果(3篇)

票据权利瑕疵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具有便捷、安全、信用等优势,广泛应用于各种经济活动中。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票据权利可能会出现瑕疵,如伪造、变造、遗失、挂失等。

这些瑕疵会直接影响到票据权利的实现,进而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票据权利瑕疵的概念、类型、表现形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权利瑕疵的概念与类型1. 概念票据权利瑕疵,是指票据权利人因票据本身或与票据相关的法律事实,导致票据权利受到限制、侵害或消灭的情形。

具体而言,票据权利瑕疵包括票据本身瑕疵和与票据相关的法律事实瑕疵。

2. 类型(1)票据本身瑕疵:包括伪造、变造、涂改、印章缺失、签名伪造等。

(2)与票据相关的法律事实瑕疵:包括遗失、挂失、被盗、被抢等。

三、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形式1. 伪造:指无权制作票据的人,冒用他人名义制作、伪造票据的行为。

2. 变造:指在原有票据上,通过添加、删除、涂改等手段,改变票据内容的行为。

3. 涂改:指在原有票据上,对票据记载事项进行更改的行为。

4. 印章缺失:指票据上的印章缺失,无法证明票据真实性的情形。

5. 签名伪造:指伪造他人签名,使票据权利人无法辨认真实签名的行为。

6. 遗失:指票据权利人因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票据丢失的情形。

7. 挂失:指票据权利人因票据被盗、被抢等原因,向人民法院申请挂失,限制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

8. 被盗、被抢:指票据被他人非法占有、剥夺的情形。

四、票据权利瑕疵的法律后果1. 票据权利消灭(1)票据权利人因票据权利瑕疵,无法行使票据权利,导致票据权利消灭。

(2)在票据权利瑕疵情形下,持票人无法获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也无法实现债权。

2. 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涂改、印章缺失、签名伪造等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2)盗窃、抢夺票据的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抢夺罪,承担刑事责任。

3. 追究民事责任(1)因票据权利瑕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伪造票据的法律后果(3篇)

伪造票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伪造票据的行为也日益猖獗。

伪造票据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还侵害了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伪造票据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伪造票据的定义与构成要件1. 定义伪造票据,是指无权制作票据的人,擅自制作出具有票据外观的虚假票据,冒用他人名义或者虚构他人名义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伪造票据的行为人必须是未获得授权的人,即无权制作票据的人。

(2)主观要件:伪造票据的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没有制作票据的权限,仍擅自制作虚假票据。

(3)客观要件:伪造票据的行为人实施了制作虚假票据的行为,包括票据的记载、签章、图案等。

三、伪造票据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票据的行为,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范畴,因此,伪造票据的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伪造票据的行为,侵害了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伪造票据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返还票据权利人因伪造票据而遭受的损失;(2)赔偿票据权利人因伪造票据而遭受的其他损失;(3)承担因伪造票据而引发的纠纷解决费用。

3. 行政责任伪造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伪造票据的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1)没收伪造的票据;(2)罚款;(3)吊销相关许可证等。

四、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伪造票据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

票据法律诉讼案例(3篇)

票据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第三人:王五(以下简称“王五”)2019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李四向张三支付货款人民币10万元。

同年6月,李四向张三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支票,并承诺在支票到期后支付货款。

同年7月,张三将支票交给王五代为保管。

2019年8月,王五发现支票上的金额被恶意涂改为50万元。

王五立即联系李四,要求其解释情况。

李四承认自己曾将支票金额涂改为50万元,但表示是为了帮张三垫付其他款项。

王五遂将此事告知张三,张三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李四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2. 王五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 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诉讼请求张三要求法院判决:(1)李四返还张三人民币10万元;(2)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证据(1)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作协议;(2)李四开具的支票;(3)王五的证言;(4)张三与李四的通话录音。

3. 法院审理(1)关于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准确。

伪造、变造票据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四在支票上恶意涂改金额,已构成票据欺诈。

(2)关于王五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持票人、背书人、贴现人、转贴现人、再贴现人等,在票据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对该票据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王五作为支票的保管人,在收到张三的委托后,有义务妥善保管支票。

但王五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支票被恶意涂改,因此王五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关于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的票据被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票据编造的法律后果(3篇)

票据编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票据编造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票据编造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票据编造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票据编造,是指行为人在票据上编造虚假事实,以欺骗他人,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伪造票据:指无权制作票据的人,擅自制作票据的行为。

(2)变造票据:指对已制作的票据进行非法修改,改变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

(3)虚假记载:指在票据上编造虚假事实,使票据记载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票据编造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票据编造人应当承担因编造票据而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违约责任:票据编造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票据编造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诈骗罪:票据编造人利用编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票据诈骗罪:票据编造人利用编造的票据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票据编造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信用惩戒:票据编造人被认定为失信主体,将受到信用惩戒。

四、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公司甲因急需资金周转,向乙银行申请贷款。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与乙银行工作人员丁串通,伪造了一份甲公司真实存在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乙银行贷款100万元。

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例分析(1)民事责任:甲公司、丙、丁应承担因编造票据给乙银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2)刑事责任:丙、丁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甲公司、丙、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受到行政处罚。

五、结论票据编造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主要(3篇)

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主要(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伪造是指伪造人未经授权,非法制作、变造、使用或者销毁票据的行为。

票据作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信用工具,其伪造行为不仅损害了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经济秩序。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伪造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法律后果,本文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二、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1)伪造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伪造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若伪造行为构成犯罪,伪造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受到刑罚处罚。

2. 民事责任(1)票据权利人可要求伪造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3条规定,伪造人应当承担因伪造行为给票据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2)伪造人可能被票据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票据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伪造人承担赔偿责任。

3. 行政责任(1)伪造人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04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人可能被吊销票据从业资格证书伪造人若为票据从业人员,其从业资格证书可能被吊销。

4. 其他法律后果(1)丧失信誉伪造人因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其在经济活动中丧失信誉,影响其与他人的合作。

(2)影响社会信用体系票据伪造行为扰乱了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可能导致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下降。

(3)损害国家利益票据伪造行为可能涉及跨境交易,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家金融安全。

三、结语票据伪造行为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不仅对票据权利人造成损失,还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因此,社会各界应高度重视票据伪造问题,共同维护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法律部门应加大对票据伪造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威慑力,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A公司因业务需要,向B公司支付一笔货款。

双方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C银行作为承兑行。

A公司在C银行开具了该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

随后,A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

D公司持票到C银行请求承兑,C银行在审查无误后予以承兑。

然而,不久后,C银行发现该汇票存在重大疑点。

经调查,发现A公司在开具汇票时,并未实际向B公司支付货款,而是通过伪造B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骗取了汇票。

D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

E公司再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F公司。

当F公司持票请求C银行承兑时,C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票据欺诈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伪造B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骗取了汇票,其行为已构成票据欺诈。

2. 票据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票人,伪造汇票,应对票据上的款项承担全部责任。

D公司作为背书人,虽然不知情,但其在背书时未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C银行作为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未发现票据存在欺诈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3. 刑法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在本案中,A公司伪造汇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全部票据责任,并追究其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刑事责任。

D公司作为背书人,因在背书时未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被判决承担部分票据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票据欺诈案件,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票据作为信用工具,具有极高的安全性。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案例1:甲市一个建筑公司因为基建工程资金不足,后期工程无法完成,欲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贷款600万元,但是该市工商银行资金困难,无法出货,乙市一家百货商场经理闻知,提出本市银行可以帮助解决资金问题。

于是,建筑公司经理、工商银行行长以及信货科长一行数人赶到乙市,约见该市工商银行行长以及商场经理。

四方商量提出一个方案:先由建筑公司开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甲市工商银行(以下称甲银行)承兑后,再由百货商场送交乙市工商银行(以下称乙银行)办理汇票贴现,所得1000万元,转汇甲银行600万元,货给建筑公司使用,留下400万元留给商场使用。

到期则由乙银行收回各方票款。

甲银行当场开出两张汇票,一张600万元,一张400万元,汇票上均未填具交易合同号码和承兑契约编号。

当天,乙银行即办理了票据贴现,次日则以百货商场名义转汇甲银行600万元,留下400万元冲抵了百货商场的债务。

年底建筑公司如期归还到百货商场,但是,百货商场无力归还400万元本息,汇票到期后甲银行拒绝付款。

乙银行遂告甲银行,并将百货商场和建筑公司列为第三人。

问:(1)甲银行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银行有无权利拒绝付款?为什么?(3)如果汇票到期之前乙银行将该汇票背书后转让给了丙银行,甲银行能否拒绝丙银行的付款请求?为什么?答:(1)本案中甲银行签发的两张汇票均属有效票据。

依照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四方单位在不同程度上均违反了上述规定。

作为甲银行,在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违法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承兑。

作为乙银行,同样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无商品交易,但是为达到收回百货商场所欠贷款的目的,利用他行资金周转困难,诱引他行出具违法承兑汇票,并且违法为其办理票据贴现。

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下列(3篇)

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下列(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票据业务的日益繁荣,票据变造现象也日益突出。

票据变造是指未经持票人同意,擅自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进行更改的行为。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对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责任1. 票据变造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1)对变造人:根据《刑法》的规定,票据变造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2)对变造人的单位:如果票据变造行为是单位犯罪,那么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罚金等。

三、民事责任1. 票据变造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票据变造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持票人因此遭受的损失;(2)赔偿其他因票据变造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2. 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1)对变造人:变造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持票人和其他因票据变造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2)对变造人的单位:如果票据变造行为是单位犯罪,那么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行政责任1. 票据变造的行政责任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2条的规定,票据变造人应当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由公安机关处以罚款;(2)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

2. 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1)对变造人:变造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2)对变造人的单位:如果票据变造行为是单位犯罪,那么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金融票据诈骗、贷款诈骗、行贿案

法律案例分析:金融票据诈骗、贷款诈骗、行贿案

[案情介绍]被告人麻某,女,45岁,回族,高中文化,原云南昆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被告人姜某,男,42岁,汉族,高中文化,原云南昆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徐某,女,46岁,汉族,高中文化,原云南某房地产发展公司昆明分公司财务主管兼昆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会计。

被告人李某,男,37岁,回族,大学文化,原武警云南消防总队医师。

被告人周某,男,42岁,汉族,高中文化,原云南昆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财务经办。

被告人何某,女,24岁,壮族,初中文化,原云南昆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财务经办。

被告人胡某,男,37岁,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

被告人何某,男,43岁,汉族,中专文化,原云南昆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财务经办。

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1994年下半年,被告人麻某因经营不善,急需资金,听信秦某等中介人的建议:付给引资人及存款人高额利差,找金融机构协商按引资存款抵押贷款。

被告人麻某、姜某、李某、何某以月息3%至8%的高息引诱中介人四处拉款存入指定银行后,采取伪刻存款户的印章,或在存款户保证书上添加内容假冒存款户同意以存款抵押委托贷款给某公司使用的方法,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

被告人麻某、姜某为进一步引资诈骗,1995年1月成立昆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麻某、姜某、李某、何某分别挂任董事长、总经理、经理、业务经理之职。

同年2月、4月,被告人李某、何某获巨额赃款后先后离开某公司,并到昆明市城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将自己制作的部分假委托书取回销毁。

被告人麻某、姜某为继续作案又纠集被告人胡某、徐某、何某、周某加入,在被告人麻某组织、指挥下,被告人姜某、徐某引诱储户到金融机构开户存款后,利用储户麻痹大意、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疏忽或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等方法获取储户留在金融机构的印鉴卡上的印模,交被告人胡某找人伪刻印章,用假章伪造储户的转账支票、汇票,由被告人徐某、何某、何某、周某从金融机构骗转资金到某公司控制的账户,来实施票据诈骗。

农行票据案件法律分析(3篇)

农行票据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票据业务在商业银行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近年来,农行票据案件频发,给银行、企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对农行票据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农行票据案件概述农行票据案件是指涉及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的各类票据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票据欺诈案件:指当事人利用虚假票据进行骗取财物等违法行为。

2. 票据纠纷案件:指因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票据到期付款、贴现、转让等环节发生的纠纷。

3. 票据保管案件:指因票据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或纠纷。

二、农行票据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一)票据欺诈案件的法律问题1. 票据欺诈的法律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票据欺诈是指以虚假票据或者使用虚假票据的手段,骗取财物或者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票据欺诈的法律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故意;(2)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3)欺诈行为造成了损失。

2. 票据欺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欺诈的法律责任包括:(1)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被欺诈人的损失;(2)承担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承担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票据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1.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1)出票人:承担票据到期付款的义务;(2)收款人:享有票据权利,包括票据到期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等;(3)承兑人:承担票据到期付款的义务;(4)付款人:承担票据到期付款的义务。

2. 票据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票据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包括:(1)协商解决: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2)调解解决:由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3)仲裁解决: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4)诉讼解决: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00〕3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1.14【实施日期】2000.11.2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2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金融犯罪案例

金融犯罪案例

金融犯罪案例一、典型案例(一)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还是对违法票据承兑罪1.基本案情案例张某,A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A集团”)创始人。

1996年,其经人介绍结识了B银行呼市迎宾支行(以下统称“B银行”)副行长高某。

当年7月,张某到呼市找到高某,要求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高某将其引见给迎宾支行营业部的副主任于某,请于某帮助办理。

于某在审核时已经发现张某的手续不全,既无商品购销合同,又无保证金及有效担保,不具备申请承兑汇票的条件,但还是按照领导的吩咐,给张某办理了面额为300万元的第一张银行承兑汇票。

此后,B银行先后给A集团办理银行承兑汇票97笔,合计金额3.7亿多元。

张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或者质押贷款骗取银行资金,每当质押贷款银行或贴现银行查询银行承兑汇票真伪时,于某便直接出面答复,致使张某的犯罪屡屡得逞。

张某利用套现取得的资金都因经营无方打了水漂,最后给国家造成7599万元的巨额损失。

案发后,张某潜逃至国外。

2.案情评析本案中,高某犯有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没有疑义,但是对于某的判决持不同意见。

于某不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应当是对违法票据承兑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与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都是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都可以在办理票据业务中构成犯罪;都是结果犯。

两罪不仅有相同之处,其区别也是明显的。

主要有三点:第一,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可以涉及金融机构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多种金融业务,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只涉及金融机构的票据业务,不涉及其他金融业务。

第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行为是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提供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各种金融票证,如果仅就票据业务而言,只涉及票据的出票行为;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具体行为,要涉及承兑、保证两种票据行为和付款这一票据流通环节。

付款不是法定的票据行为,因为票据付款不能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相反,票据付款使票据完成使命,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关系都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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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票据有关的刑事犯罪
北京票据律师(北京票据纠纷律师)唐春林律师:票据作为常用的支付结算工具,具有重要的财产价值,极易产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以下是现实中较为多发的票据犯罪。

一、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
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

五、洗钱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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