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管理制度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
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能够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
第三条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和高效服务,及时通过电话、面谈、网络、函件等多种方式解答有关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咨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按有关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对非居民于中国的纳税义务,按税收法律规定负有征管职责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第二章审批申请和备案方案第七条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壹)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称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负荷等实际情况确定后及时公布,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九条于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填报且提交以下资料:(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方案表》(分别企业和个人填报);(三)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于上壹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四)和取得关联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关联证明;(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加强,越来越多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跨境经营和投资活动。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减少税务纠纷,各国之间签订了大量的双边和多边的税收协定。
这些税收协定为非居民在其他国家所获得的收入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税收保护和减免。
二、税收协定待遇的特点1.税收协定的目的是确保税收公平和投资保护。
通过协定,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享受较低的税率或者免税待遇,并避免因跨境经营和投资所产生的双重征税。
2.税收协定待遇通常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收入,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
协定通常还规定了有关避免税务滥用和防止资金流失等条款,以保护各方的税收利益。
3.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居住地证明、纳税证明等。
同时,各国税务机构也会加强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协定的正确执行。
三、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1.信息分享和交流:各国税务机构应加强信息分享和交流,共同应对国际税收逃避行为。
在非居民申请税收协定待遇时,应加强对相关资料的核实和公示,确保信息的透明和真实性。
2.加强合作和协同:税务机构之间应加强合作和协同,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工作机制。
各国税务机构可以通过定期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加强专业人员的交流和学习,提高对税收协定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3.开展风险评估和审查:税务机构应对非居民个人和企业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
通过有效的风险评估工具和技术手段,识别潜在的税务风险和问题,并加强对高风险案件的审查和调查。
四、未来发展趋势1.数字化化和自动化: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税务机构应积极推进税收管理的数字化和自动化。
通过建立智能化的税务管理系统和信息交换平台,提高数据处理效率和准确性,加强对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和监督。
2.加大反避税力度:在国际税收合作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各国税务机构应加大对反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

(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例,另请参阅国税函[2008]1076号文;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的有关问题,另请参阅国税函[2009]81号文;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另请参阅国税函[2009]507号文;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另请参阅国税函[2009]601号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
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
第三条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和高效服务,及时通过电话、面谈、网络、函件等多种方式解答有关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咨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按有关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对非居民在中国的纳税义务,按税收法律规定负有征管职责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第二章审批申请和备案报告第七条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一)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协定包括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
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
本办法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扣缴义务人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指定扣缴义务人。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负有征管职责的税务机关。
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第二章第五条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报资料清单

附件2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报资料清单
填报企业盖章: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缴义务人名称 扣缴义务人识别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报送资料明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提交的其他材料可在第7行开始填列,如涉及受益所有人判定的股息、利息、特许 备注: 权使用费条款必须提交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材料。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人: 受理时间: 本表一式两份,用于申报税收协定待遇时提交资料使用。申报完成后,一份纳税人或扣 缴义务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资料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必报)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必报)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必报)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必报) 非居民委托授权书(必报) 合同或协议(必报) o o o o o o
5两部门解答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1.问:无住所个人(不含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无住所个人流动性强,可能在境内、境外同时担任职务,分别取得收入,为明确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划分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
∙另需说明,境内工作天数与在境内实际居住的天数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公告》规定,境内工作天数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无住所个人未在境外单位任职的,无论其是否在境外停留,都不计算境外工作天数。
∙2.问:高管人员取得报酬,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境内所得,但对担任董事、监事、高层管理职务的无住所个人(以下称高管人员),其境内所得判定的规则与一般无住所雇员不同。
高管人员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管理,工作地点流动性较大,不宜简单按照工作地点划分境内和境外所得。
对此,《公告》规定,高管人员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负担的报酬,不论其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均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在境内缴税。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要求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大增,国家税务总局为了更系统地促进税收协定工作的执行,于2009年8月下发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2010年6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国税函〔2010〕29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本文为您详细解答关于非居民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十二个常见问题。
一、为什么要出台《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始谈判和签订税收协定,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一些程序性文件指导各地操作执行税收协定。
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收协定执行工作,但总体上仍处于零散和不系统的状态,难以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数量大增趋势的要求,也不能满足税收管理精细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存在税收协定执行工作失控的风险。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调查了解各地执行税收协定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出台了该办法。
办法体现了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视同减免税管理的总体思路,较多地参考和借鉴了国内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执行税收协定的特点作了适当改变。
同时,办法采取了多条措施避免纳税人重复申报。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执行时间有什么讲究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同时废止。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需要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也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如某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度股息时,董事会作出派息决议的时间是2009年9月1日,但是在2009年10月2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就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个人适用对象说明: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不通办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十二、办理方式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时办结承诺期限:即时办结时限说明:无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办理结果无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办理机关
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办理方式
□一次不用跑最多跑一次
办理条件
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
报送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1份
(6)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可区分不同所得类型通过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和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和风险承担情况、贷款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录入信息→办结
监督投诉方式
1.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纳税服务投诉电话。
备注
X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3)《税收居民身份证明》1份(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其中香港税收居民可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用于证明当年及其后续两个公历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资料.1份(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税务办理流程

8.3申报享受协定待遇8.3.1—173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事项名称】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申请条件】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三条【办理材料】【办理地点】本事项办理地点与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办理地点一致,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非居民纳税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填报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根据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依协定规定扣缴的,不改变非居民纳税人真实填报相关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4.本事项中所称“协定”包括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
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
本事项中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我国的所得税法是为了调节和管理个人所得税而设立的一项法规。
在所得税法中,对于非居民个人的所得税也有着相应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着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展开讨论。
一、非居民个人的所得范围根据所得税法,非居民个人的所得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在中国境内从事劳务报酬、著作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等获取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转让不动产或者与不动产有关的财产所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的其他所得。
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所得税法对于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与居民个人稍有不同。
按照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应按照适用税率或者与所得开始的日期有关的税率表计算纳税。
三、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按年度进行综合计算,并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所得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四、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非居民个人的所得税可以享受一些特殊规定。
比如根据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对于来自这些国家的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
五、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对于从中国境内支付给非居民个人的劳动报酬、著作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等所得,支付义务人应当依法进行代扣代缴,并按规定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六、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在获得所得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得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应的税款。
七、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非居民个人,将会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对于未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非居民个人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综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一、引言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往往需要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来确定其在特定国家的税收义务。
税收协定的签订对于促进跨国投资和贸易具有重要意义,但协定的执行和管理同样不可忽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的相关问题。
二、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的基本原则根据国际税收协定的原则,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需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税收协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必须符合税收协定的规定,否则将无法享受协定待遇。
2.合理避税和反避税原则:非居民个人和企业有权通过合理的税收规划来降低其在特定国家的税收负担,但不得使用非法手段避税。
3.税收信息交换原则:非居民个人和企业需要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相关国家提供必要的税收信息。
三、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对于确保协定的执行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重要性:1.避免滥用税收协定:一些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可能试图通过滥用税收协定来实施非法的税收规划,后续管理工作可以帮助发现和防止这种滥用行为。
2.提供税收信息交换的便利:后续管理工作可以帮助非居民个人和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履行其向相关国家提供税收信息的义务,从而促进税收信息的交换。
3.解决纠纷和争议:在税收协定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和争议,后续管理工作可以提供相关机制和程序来解决这些问题,保护各方的权益。
四、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协定合规性审查:相关国家需要对非居民个人和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协定的规定和条件。
2.税收信息的收集和交换:相关国家需要建立有效的机制和程序,收集和交换非居民个人和企业的税收信息,以便更好地监督其税收行为。
3.纳税义务的履行监督:相关国家需要对非居民个人和企业的纳税义务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协定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
国税发〔2009〕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3.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个人)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
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
第三条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和高效服务,及时通过电话、面谈、网络、函件等多种方式解答有关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咨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按有关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对非居民在中国的纳税义务,按税收法律规定负有征管职责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解读: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新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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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这是税总贯彻落实国务院5月份要求的取消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事前审批的重要文件。
60号公告颠覆了传统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前审批模式,改由非居民纳税人在信息披露的基础上自行评估适用。
本期资讯,明税将简要介绍60号公告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一、60号公告的出台背景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124号文),规定了非居民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
根据124号文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申请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消极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事先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
随着18大以来国务院大力推行的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改革的不断实施,一些原有的税收方面审批事项也被逐步清理。
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明确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其中之一就是要求取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于9月11日发布了第60号公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取代了124 号的规定。
二、60号公告的主要内容
1、自我评估模式下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当办理哪些手续在国际税收征管领域,税收协定是各国之间签订的重要法律文件,用于协调和管理不同国家之间的税务事务。
对于非居民纳税人来说,如果他们想要享受税收协定的相关待遇,需要办理一些必要的手续。
本文将具体介绍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
首先,非居民纳税人应与其居住国的税务机关联系,了解并提交相关文件。
这一步骤通常涉及到提交税务申报表格、纳税证明以及对相关收入的详细说明等信息。
税务机关将根据这些资料作为审查的基础,以确定其合法地位以及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资格。
其次,非居民纳税人还需要办理所在国家的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以便获得纳税人身份并获得纳税人识别号。
这一手续是为了确保非居民纳税人能够依法缴纳相应的税款并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另外,非居民纳税人还需要提供居住国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这些文件通常包括居住证明、所得证明等。
居住国税务机关将根据这些证明文件对纳税人的居住状况和收入情况进行核实,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
除此之外,非居民纳税人还需要了解并遵守税务机关的报税和缴税规定。
他们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其所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此外,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国家的税法规定,以确保其合法地位和享受税收便利的权益。
最后,非居民纳税人还需保留相关的税务记录和证明文件。
这些文件可以用于在需要证明与税收协定相关事项时提供给税务机关。
保留完整的记录和证明文件可以有效地防止潜在的税务争议,同时也便于非居民纳税人随时获得相关税务信息。
综上所述,非居民纳税人要想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办理一系列相关手续。
这些手续包括与居住国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提交相关文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提供居住国税务机关要求的证明文件,遵守税务机关的报税和缴税规定,以及保留相关的税务记录和证明文件。
非居民纳税人如何才能更好地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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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纳税人如何才能更好地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2015年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60号公告》)。
这是税总贯彻落实国务院5月份要求的取消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事前审批的重要文件。
《60号公告》颠覆了传统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前审批模式。
下文,笔者将对《60号公告》的背景、主要内容等进行分析与解读。
《60号公告》出台的背景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规定了非居民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
根据124号文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申请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消极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事先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
随着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大力推行的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改革的不断实施,一些原有的税收方面审批事项也被逐步清理。
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明确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其中之一就是要求取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于9月11日发布了第《60号公告》,取代了《124号的文》。
《60号公告》的主要内容(一)自我评估模式下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60号公告》规定,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如实申报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享受协定待遇,或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与调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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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权限的
通知
【标 签】税收协定待遇
【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闽国税函﹝2009﹞259号
【发文日期】2009-10-29
【实施时间】2009-10-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非居民企业分布等实际情况,现将我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一、福州、莆田、泉州、漳州地区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宁德、龙岩、三明、南平地区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由设区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会计实务: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和备案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和备案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申请条件:本涉税指南适用于: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提交资料清单:审批类事项要求提供以下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一式3份(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登录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打印此表);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一式3份(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登录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打印此表);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介机构必须为国家税务总局或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成立的有鉴证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5.相关合同一份,原件为英文的应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具有与英文原件同等法律效力的中文译本;6.在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时,非居民可免予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但应在《审批表》中第23栏依次填写已交资料,并出示上次申请时收到的文书受理回执。
注:附列资料3、4、5、6报送一式2份。
备案类事项要求提供以下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一式3份(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登录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打印此表);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有关合同一份,英文原件需翻译成中文。
有其他需要说明的,可附书面说明一份。
注:上述附列资料2、3报送一式2份。
办理时限:提供资料完整、文书填写规范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自受理之日起按照以下期限进行流转审批:(1)由县、区级及以下税务机关负责的,20个工作日;(2)由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的,30个工作日;(3)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的,40个工作日。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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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一、业务介绍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是指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1、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2、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时,应当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如实申报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3、非居民可享受但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该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同时提交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4、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自行申报情况下,应当自情况
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应当立即告知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得知或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应当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5、港澳税收居民在每次享受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时,应该按照规定提供支付工资证明及必要的公证证明和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等有关资料。
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包括护照、港澳同胞还乡证、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凭据。
6、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7、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待遇,根据协定条款的不同,分别按如下要求报送报告表和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待遇的,应当在首次取得相关所得并进行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
待遇的,应当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8、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可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时间。
9、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香港发行股票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时,一般可按1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提交相关资料。
对股息税率不属于10%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取得股息的个人为低于1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可按“通知”规定,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定待遇备案,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
(2)取得股息的个人为高于10%低于2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协定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备案事宜;
(3)取得股息的个人为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及其他情况,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10、2015 年11 月1 日之前,非居民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并准予享受协定待遇的,继续执行到有效期期满为止。
二、风险提示
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