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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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2)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2)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一、介绍在我国政治体制中,“集体领导制度”要求决策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和决策。

然而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的决策都能顺利地通过集体讨论来实现,有一些重大事项决策需要单一机关、个人或少数人来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需要对重大事项决策制定专门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二、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循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要遵循法治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遵循公正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公正、公平、公开。

再次,要遵循独立原则,审查重大事项决策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独立于决策主体之外。

最后,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要遵循保密原则,确保审查过程的机密性。

三、重点实施的措施1. 多层级的审查机制为确保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需要建立多层级的审查机制。

具体来说,这个机制应包括单位内部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和上级部门审查。

这些审查层级将对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避免因未考虑到某些因素而导致决策失误。

2. 法律顾问的参与除了内部审查和专家审查之外,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还应包括法律顾问的参与。

他们将为拟定的方案提供法律建议,指出法律上的漏洞,避免因缺乏法律支撑而导致决策违法。

3. 反馈机制制定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后,还需要相应的反馈机制。

这个机制应该采用面向各方面的方式,包括面向决策主体、面向公众和面向直接受影响的人。

有了这个机制,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有效促进决策的合法性。

四、合法性审查制度带来的好处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对于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各个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它可以避免因个人恶意或决策错误带来的不良后果。

其次,它可以促进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它也可以提高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强化政府公信力。

五、合法性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虽然具有诸多好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企业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

企业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局(分公司)重大事项合法性的审查工作,保障本单位制度性文件和合同的合法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以本单位名义印发规范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等事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涉及本单位重要事务的内部文件,以及对外签订重大复杂合同。

第三条制度性文件法律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和审查前置”的原则。

对制度性文件的法律监督应坚持依法监督、书面监督,并实行签发过程、执行情况、执行结果全面监督原则。

合同监督工作实行“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各部门依照市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承担相关审核职责。

第四条法规管理员负责对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制度性文件进行法律监督,对制度性文件起草部门提交的文本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第五条法规管理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送审文本进行书面性法律监督。

第六条法规管理员对送审的制度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 制定部门是否具备职责权限或领导授权; (二)是否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或者上级文件的合法规定;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七条法规管理员负责对拟签订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核,其中包括对合同内容合法性、合同条款的严密性、合同形式的规范性、防控交易风险的实用性条款的完备性等的审核。

第八条制度性文件起草部门在送审时应提供相关资料,对法规管理员提出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应当及时予以修正或答复。

第九条经审核的制度性文件有实质性变更的,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将新修订的文件按要求再次提交法规管理员审查。

第十条制度性文件生效后,法规管理员对制度执行中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纠正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合同审核是合同签订的必经环节,合同未经法规审核,不得报请领导审批。

重大项目决策审查制度

重大项目决策审查制度

重大项目决策审查制度1. 引言重大项目决策是一个国家、组织或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

由于重大项目决策对于国家或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制定一个科学、规范、透明的审查制度和流程是至关重要的。

重大项目决策审查制度可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减少决策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和风险,提高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本文将介绍重大项目决策审查制度的意义、目标、原则和具体实施步骤等方面的内容。

2. 意义2.1 提高决策科学性通过制定审查制度,可以要求决策机构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评估项目的潜在风险和收益,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只有进行科学的审查,才能避免因主观决策而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2.2 确保决策合法性重大项目决策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因此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审查制度可以对决策的法律依据、政策合规性等进行审查,避免决策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2.3 保证决策公正性重大项目决策可能涉及到巨额资金、资源分配等重要资源,因此必须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审查制度可以对决策的程序和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防止利益输送、腐败等问题的发生,保证决策的公正和公平。

2.4 提高决策效率通过建立决策审查制度,可以规范决策的流程和程序,避免重复和冗余的工作,提高决策的效率。

审查制度可以对决策的时间、过程和结果等进行监督和评估,帮助决策机构及时调整和改进决策的方式和方法,提高项目决策的效果。

3. 目标3.1 科学性审查制度要求决策机构进行全面的调研和分析,评估项目的潜在风险和收益,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2 合法性审查制度要求决策机构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3 公正性审查制度要求决策机构的决策过程具有公正、透明、公平的性质,避免利益输送、腐败等问题的发生。

3.4 效率性审查制度要求决策机构通过规范流程和程序,提高决策的效率,避免重复和冗余的工作。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工作方案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工作方案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一、背景介绍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是指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一套制度和机制。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规划、重大决策等涉及重大利益、重大风险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

建立合法性审查机制是为了保障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重大事项合法合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

2. 原则: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权责分明,监督有力。

三、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1. 设立审查机构:建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明确审查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2. 审查事项确定:由政府部门、相关利益方或社会组织提出审查申请,并明确审查事项的范围、目的和要求。

3. 材料准备和申请审查: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相关决策依据、程序合规性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等。

4. 审查人员组成:由专业人士组成的审查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5. 审查和评估:审查组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范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依据、程序合规性、风险评估、社会影响等方面。

6. 结果报告和意见反馈:审查组将审查结果及意见报告提交给提交申请的单位或组织,并公开透明地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

7. 结果监督和跟踪:建立结果监督和跟踪机制,确保审查结果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8. 引入第三方评估:对特定重大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审查的参考范围。

四、工作保障措施1. 人员配备:建立专门的工作团队,配备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的审查人员。

2. 法律法规支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和程序。

3. 信息公开透明:重大事项的审查和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

4. 法律责任追究:对于违法违规的重大事项,依法追究责任,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XXX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涉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行政机关、本级党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需要报上级行政机关、本级党委或者本级人大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五)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六)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八)产业政策、区域布局的制定和调整。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采取。

(十)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一)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二条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前合法性审查制度(一)凡属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应于集体决策前20天报县政府批转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提起需要审查的重大事项,提出议题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1、关于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2、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3、重大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4、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在研究经济工作、行政管理和社会事务、行政决策过程中,认真听取县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

第四条乡政府主要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要性的认识,把合法性审查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确保重大事项决策都要经过合法性审查,最大限度提高决策科学性,降低决策失误率。

第五条乡政府要加强职能机构建设,配备较高素质人员,加强干部法制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参与合法性审查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医院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流程

医院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流程

医院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流程一、啥是医院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呢?咱先得搞明白这个概念哈。

医院里有好多事儿呢,像大型的医疗设备采购啦、新的医疗项目开展啦,还有跟别的单位合作之类的大事儿。

这些事儿是不是合法合规就得审查一下。

这就像是给这些大事儿上一道保险,确保医院不会因为这些事儿触犯法律,也能保护医院里大家的利益呢。

比如说,要是医院想买一台超贵的医疗设备,得先看看买这个设备的整个流程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规,可不能乱花钱或者买到不合规的东西呀。

二、谁来做这个审查呢?一般来说,医院会有专门的法务人员或者合规部门。

这些人就像是医院的法律小卫士。

他们学了好多法律知识,对各种法律法规都很熟悉。

不过有时候呢,也可能会请外面的法律顾问来帮忙。

毕竟有些事情可能比较复杂,多些专业的人来看看总是好的。

就像咱们考试的时候,自己做完了题,有时候还想找个学霸再帮忙检查一下,一个道理啦。

这些人在审查的时候那可认真了,眼睛就像扫描仪一样,一点点看那些文件和流程有没有问题。

三、审查啥内容呢?1. 决策程序。

医院做重大决策的时候得按照规定的程序来。

比如说要开各种会,像院务会、职工代表大会之类的。

这些会议的流程是不是都对呢?有没有该通知的人没通知到呀?投票的时候是不是符合规定呢?要是在决策程序上就乱了套,那这个决策可能就有问题。

就像大家一起玩游戏,要是不按照游戏规则来,这游戏就没法好好玩下去了,对不对?2. 合同协议。

如果重大事项涉及到签合同或者协议,那这里面的门道就更多了。

合同的条款是不是公平合理呀?有没有什么隐藏的陷阱呢?比如说医院和一家医药公司签合作合同,那关于药品的价格、供应时间、质量标准这些都得写得清清楚楚的。

要是有含糊不清的地方,以后可能就会产生纠纷,那就麻烦大了。

而且合同的签订方是不是有合法的资格也得审查。

不能和一个没有资质的公司签合同,那就像和一个没有驾照的人一起开车上路一样危险呢。

3. 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医院做的事儿得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一、制度背景行政决策是政府权力行使的核心环节,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在我国,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但由于政府权力的集中和行政过程的不透明性,行政决策往往存在着不当干预、违背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等问题。

因此,建立一套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成为势在必行之举。

二、目标1.保障公正合法:通过审查制度,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确保决策依法依规进行,避免不当干预和滥用职权。

2.提升行政效能:通过审查制度,强化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优化决策结果,提高行政效能。

3.保护权益:审查制度有助于检验决策是否合理、公正,避免政府滥用权力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三、要素1.审查标准:明确审查决策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律及道义准则。

2.审查程序:确立一套明确的审查程序,包括案件受理、事实调查、证据收集和决策审查等环节,确保审查的公正、透明和严格。

3.审查机构:设立专门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由独立的法官和合法专家组成,负责审查决策的合法性。

4.申诉和复议机制:建立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诉和复议机制,保障公民权益,加强对行政决策的问责。

四、实施方法1.规范决策程序:明确政府决策程序,如行政决策需要依法听取各方意见,并公布决策依据和过程。

2.加强决策调研和评估:在制定或实施重大决策时,开展广泛的调研和评估,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公开行政决策信息:及时公开行政决策的信息,提供决策依据和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设立专门机构: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由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和公正性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5.建立申诉和复议机制:设立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诉和复议机制,为公民提供合法维权渠道。

综上所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是深化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决策程序、设立专门机构和建立申诉复议机制等手段,可以有效保障政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职权和侵害公民权益的问题发生,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社会信任度。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

110学校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那么,树立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意识,加强党支部的集体领导,提高工作效率,做到重大问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以确保学校做出的重大开展规划、签订的民事合同等符合法律规定。

一、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1、讨论决定教育教学各项政策,规定在全校贯彻执行的实施方案和步骤、措施。

2、讨论决定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立的重大部署和检查落实。

3、讨论确定学校内部机构的成立、撤销、合并事项以及人事变动等重大问题。

4、讨论确定教师聘用、任免、晋升和职称评定的方案。

5、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基建工程的方案。

6、研究决定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重大问题。

7、研究解决教职员工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学校成立由教职工代表、学校领导、工会主席等组成的重大决策领导小组。

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先由领导小组进展审查,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三、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一〕校务会议对学校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1. 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与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酝酿,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

2. 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3. 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进展研究,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4. 校长主持校务会议讨论、决策。

如果校务会议认识不能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校务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校长和党组织有责任向上级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汇报。

5. 按需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内容,校务会提出方案,交教代会商议通过后执行。

6. 校长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视实施,工会组织教工积极参与。

7. 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经校务会议决定后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8、法律咨询:校务会的重大决策在其正式公布前,必须向司法所咨询决策的合法性。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第三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第四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科室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第五条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说明;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六条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股可以将其退回起草科室,或要求起草科室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第七条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六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第八条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政策法规股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给办公室,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第九条政策法规股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第十条政策法规股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完整版)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完整版)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决策结果的合法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集体会议研究。

第四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具体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事项的承办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承办单位在起草决策方案时,应当保证决策建议的合法性。

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前,承办单位应当提请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决策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决策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说明);(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三)有关征求意见的材料。

应当举行听证的,还应提供听证材料;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应提供专家论证材料;(四)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包括:(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法律咨询或论证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征求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局负责同志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对与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公开。

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制度

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制度

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制度一、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是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的重要环节。

在决策过程中,需要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决策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1.审查决策事项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2.审查决策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审查决策事项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衔接。

4.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精神和原则。

二、合理性审核合理性审核是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的重要方面。

在决策过程中,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全面分析,确保决策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1.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审查决策事项是否考虑到各方面利益,是否合理平衡各方面利益。

3.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变化。

4.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三、可行性审核可行性审核是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的重要环节。

在决策过程中,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可行性评估,确保决策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1.审查决策事项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2.审查决策事项的实施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3.审查决策事项的实施效果是否可持续,是否具有长远效益。

4.审查决策事项是否考虑到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等因素。

四、程序性审核程序性审核是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的重要方面。

在决策过程中,需要对决策程序进行审查,确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1.审查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审查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定和程序。

3.审查决策程序是否公开、透明,是否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审查决策程序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和不当干预的情况。

重大事项决策审查制度范本

重大事项决策审查制度范本

重大事项决策审查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下列重大事项决策:(一)制定或修改涉及广泛利益的基本法规和政策;(二)确定关系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计划和项目;(三)决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重要资源配置;(四)确定重大税收政策和其他影响广泛的经济措施;(五)决定重大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其他重要公共项目;(六)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的决策。

第三条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原则。

充分调查研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二)民主决策原则。

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讨论,民主协商,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三)合法决策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四条审查机构设立重大事项决策审查机构,负责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由相关政府部门、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审查程序重大事项决策审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前期调研阶段。

对决策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相关信息,分析影响因素;(二)方案制定阶段。

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决策方案,并进行风险评估;(三)征求意见阶段。

广泛征求公众、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四)专家论证阶段。

组织专家对决策方案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五)决策审批阶段。

审查机构根据专家意见,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请有权决策的机关审批;(六)决策实施阶段。

根据审批结果,制定实施计划,确保决策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审查要求重大事项决策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充分调查研究,确保决策方案的科学性;(二)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决策方案的民主性;(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四)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五)审查机构应保持独立、公正、客观,充分履行职责;(六)决策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审查结果应有书面报告。

XX集团重大经济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专业完整格式模板)

XX集团重大经济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专业完整格式模板)

XXXXXXXXXXXXXXXX文件XXXX〔20XX〕XX号签发人:王某某XX集团重大经济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经济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决策结果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有重大经济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包括:(一)制订公司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制订公司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国有资本预、决算方案、安排重大资金;(三)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五)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六)决定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设立、合并、分立、解散以及改制方案;(八)在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决定风险投资、资产抵押、担保等事项;(九)制定公司职工薪酬及企业年金等重大薪酬分配方案;(十)其他重大经济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大经济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承办部门或发起单位不得提交公司(总局)党委会议、董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第五条重大经济决策承办部门或发起单位在起草决策方案时,应当保证决策建议的合法性。

第六条承办部门或发起单位内部程序:(一)提出方案。

承办部门或发起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提出相关决策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

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发起部门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形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

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决策事项,应按程序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

涉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要的规章制度,按程序请示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四)论证评估。

涉及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必要时,应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审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要求,规范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过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的范围(一)提出草案,制定系统内规章、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处理及处罚重大或重要案件。

(三)队伍的建设规划。

(四)工作创新及发展规划。

(五)事关发展与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政策及重大活动。

(六)职能的设立、撤并和调整。

(七)其它需要由领导小组决策的重要事项。

上述事项,都须在经过论证后,再向上级呈报或提交政府法制部门会议审议。

第三条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合法性论证工作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包括重大决策事项的启动、论证、决策及决策结论意见。

(一)凡属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应于集体决策前20天,由领导小组批转进行合法性论证。

(二)对论证事项,领导小组需提供下列资料:(1)关于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2)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3)重大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4)进行合法性论证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在事前合法性论证中,要着重依据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与国家、自治区、巴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一致;(2)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WTO 原则;(3)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程序的规定;(4)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决策的问题。

(四)合法性论证后,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依据,报区政府法制办并备案存档。

(五)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的审查论证意见,对认定为违法的事项,不能列入决策的会议议题。

对于法制机构依法提出的修改意见,领导小组要充分吸纳,并教育、引导决策议题提出单位服从法制机构的论证意见。

第四条要建立同级执法机构干部列席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制度,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认真听取和吸纳执法机构干部的意见。

1.3、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1.3、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局依法决策机制,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措施制定和实施前,承办职能处室应主动开展合法性审查,及时向局政策法规处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关于决策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该决策的备选方案;
(四)该决策的可行性说明;
(五)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六)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第三条局政策法规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条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开展审查工作:(1)征求和咨询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等部门意见;(2)可征询法律顾问意见;(3)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论
证。

第五条法律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和意见;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它问题。

第六条需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应经审查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首先,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一种内部审查机制。

在决策过程中,对于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这种机制可以防止决策者滥用权力,维护国家法制秩序。

其次,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一种事前审查机制。

在决策之前对重大事项进行审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通过事前审查,可以发现和纠正决策中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减少风险和损失。

再次,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一种综合性审查机制。

它不仅涉及法律法规的合规性审查,还涉及政策规划的科学性审查、经济和财政的可行性审查、社会效益的评估等。

通过综合审查,可以全面衡量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最后,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一种制度保障机制。

它通过建立相关机构和程序,明确审查的范围和程序,确保审查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同时,通过建立追责机制,对决策者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处,提高制度执行力和有效性。

在具体操作上,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审查事项的确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审查的对象。

以国家重要项目、重大政策调整、重大经济决策等为重点,确保审查的重点和针对性。

其次是审查标准的确定。

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使审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比性。

审查标准可以包括法律法规的合规性、政策的科学性、经济和财政的可行性等方面的内容。

再次是审查机构和人员的组织。

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明确审查的职责和权限。

审查机构可以是国家行政审批部门、司法机构、财政部门等,也可以是独立的审查机构。

为审查工作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审查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最后是审查结果的反馈和追责。

对审查结果进行公开,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审查情况和结论。

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决策者进行追责,形成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威慑和惩处。

总之,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1)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1)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1)在当代社会中,政府是主持公共事务的机构之一。

作为政府的核心机构,决策部门在制定各项政策、工程项目、规划和法规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这个过程中,决策部门需要确保决策的合法性,以保障公民的利益和权利。

为此,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恰当的制度,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其中,就包括我国的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是指对国家利益、民生、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所做的决策。

这些决策通常牵扯到大量的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源。

举个例子,政府可能会决定修建一个大型水坝,这个决策将直接影响到当地人的生活和生态环境。

因此,重大事项决策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和反馈,以保障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合法性审查制度在法律范畴内,合法性是指政府或个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程序和法律原则的准确性和意义。

详细地说,就是政府部门在决策过程中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确保其决策符合法律程序和原则,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指在决策过程中,政府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评估和审查决策有关部门的程序和依据,以保障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具体地说,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有以下特点:1.立法基础: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通常是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制定的。

例如,我国国务院在《决策机关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对基于制定、审查和实施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了规定。

2.参与机构:在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中,相关部门和单位都需要参与,包括决策机关、法律团队、专家委员会、公共参与和社会组织等。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专业知识和表达公众意见,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决策标准:审查决策中的合法性主要是考虑政策、法律、技术和环境等因素。

其中,重点关注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是否满足公共资源利益的平衡和维持社会稳定的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旗委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是指司法局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由司法局提请旗法制办对决策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就下列重大事项做出的决策:
(一)关系到司法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
(二)涉及到司法行政利益问题的政策调整;
(三)涉及到全旗司法行政事业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司法局提交旗法制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对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旗法制部门,同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一)关于决策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该决策的备选方案;
(四)该决策的可行性说明;
(五)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六)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司法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通过审查的,再由司法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执行。

第八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可编辑).doc

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可编辑).doc

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可编辑)精选资料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经局委会研究决定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二月七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及格二级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进行界定。

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法制股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或股室(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法制股做好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局机关法制股也可以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向县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单位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县政府办公室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转给法制股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法制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重大决策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决策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决策法制审核制度重大决策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在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内部,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依据、程序和合规性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透明度,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下面将从重大决策的定义、法制审核的目的和原则、法制审核的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重大决策。

重大决策是指对于组织的发展、运营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的决策,涉及重大利益、重大投资、重大风险等。

由于重大决策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要求决策者在做出决策之前,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认真研究和遵守,以确保决策的合法、合规和合理。

其次,法制审核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法制审核可以从三个维度来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首先是法律依据的审核,即决策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依据正确的授权机关做出。

其次是程序的审核,即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否经过合理的讨论和决策程序。

最后是决策的合理性审核,即决策是否考虑了各种因素,是否符合组织的长远利益。

法制审核的原则是以法律为基础,注重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法律作为法制审核的基础,决策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能超越法律范围。

同时,法制审核注重程序的公正和透明,确保所有的利益相关方都有机会参与到决策的过程中,以减少决策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

法制审核的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决策提案的提交,决策者应当在决策之前编制详细的决策提案,并提交给法制审核部门进行审核。

其次是法制审核的评估,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对决策提案进行评估,包括法律依据的合规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及决策的合理性。

然后是审核结果的反馈,审核部门应当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决策者,并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

最后是决策的实施和监督,决策者应当根据审核的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将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决策的合法和合规。

总之,重大决策法制审核制度是一种确保重大决策合法性、合规性和透明度的制度。

通过对决策的法律依据、程序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可以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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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决策结果的合法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集体会议研究。

第四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具体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事项的承办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承办单位在起草决策方案时,应当保证决策建议的合法性。

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前,承办单位应当提请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决策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决策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三)有关征求意见的材料。

应当举行听证的,还应提供听证材料;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应提供专家论证材料;
(四)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法律咨询或论证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征求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局负责同志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对与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只供内
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公开。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仍作出决策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在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重大事项时,应通知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就该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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