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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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赣府厅发〔2015〕58号)、《宜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宜府发〔2009〕3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谨性、科学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强化对合法性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入推进法治宜春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只有在决策权的取得源于法、运行据于法的前提下,才能有效避免法外决策、随意决策、非理性决策的现象;才能避免决策权被滥用或误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和避免决策失误;才能有效规范各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

实践证明,有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推进实施过程中,之所以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甚至出现决策实施“虎头蛇尾、不了了之”的尴尬局面,往往都是因为在决策形成之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所致。

各地各部门务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从坚持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确保政府出台的每一个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合法合规,真正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X政秘(202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提前介入是指合法性审查部门提前参与决策,就决策事项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同决策承办单位提前对接沟通,并进行指导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法律关系复杂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纳入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范围。

主要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市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六)报请市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或者市属事业单位撤销、合并等重大事项;(七)由市政府协调、见证或签署的招商引资合同或其他协议;(A)其他涉及敏感领域、关系民生、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启动决策事项时,应主动告知市司法局,并对决策的目的、依据和拟做出的决策内容进行说明。

市政府办公室向决策承办单位交办工作时,涉及后期需要报市政府决策的,应同时抄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根据市政府制度建设计划,应主动会同制度建设起草单位安排提前介入。

第六条市司法局对应当提前介入的事项,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前介入:(一)参加相关调研活动、专题会议;(二)调阅相关背景材料,听取有关情况说明;(三)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相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四)参加招商引资合同或其他协议会谈;(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究论证。

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建构

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建构

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建构作者:赵龙江惠娟来源:《党政论坛》2015年第06期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为保障决策合法有效、顺利实施,行政机关内部法定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范进行调查、论证并作出法律评价结论的行政程序制度。

”2014年10月23日,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圆满落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全面部署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纲领性文件也闪耀出台。

在该文件中,明确将“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提到日程上来。

然而,在我国当前的行政实践中,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在宏观层面存在中央立法缺失、地方立法位阶较低的问题,在微观层面存在审查主体不清且发展薄弱、审查内容操作性不强、审查意见效力不足、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而这些问题直接导致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在我国形同虚设,使得决策违法、失误现象层出不穷,造成了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政府公信力的严重下降。

因此,如何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制度,以防止公权力的恣意行使,已成为理论学界研究政府行政管理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

一、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必要性1.减少政府决策失误近年来,我国发生的重大行政决策失误事件屡见报端,并且由失误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十分惊人。

如“广州黑漆路决策失误让近5000万元财政打了水漂”,“云南投资2.7亿元建的文化长廊在3年后花3亿拆除”等事件。

这些重大行政决策的失误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而且影响了人民政府的权威形象,甚至危及社会的稳定秩序。

然而,究其原因,除了决策制定主体基本素质不高、决策水平较低和责任意识不强造成决策失误外,更重要的是现行决策体制不健全的问题,即决策方案在实施前缺乏监督审查的机制。

由此可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合法性审查制度是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有效的前提条件,通过严谨的法律调查、论证程序来防范决策失误,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它是确保行政决策科学、合理、合法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内涵、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决策体系提供参考。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内涵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依法对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行政决策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误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都需要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这一制度在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存在的问题尽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公平性;二是审查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走过场的现象,未能充分发挥审查的作用;三是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五、改进措施(一)明确审查标准为了确保审查结果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应明确审查标准。

具体而言,应制定详细的审查指南,明确审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标准,使审查人员能够依据明确的指导进行操作。

(二)加强审查力度应改变形式主义的审查方式,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质性审查。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决策,应坚决予以否决。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审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其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提高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应加强对审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同时,应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对审查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

六、结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保障行政决策科学、合理、合法的重要环节。

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

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

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维护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影响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涉及公众权益重大的行政行为或决策。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由湖南省政府权威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由省法制办进行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意见、确保程序公正、审查意见不得被利益干扰等原则。

第五条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听证。

第六条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依法获取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调查、调取证据材料,以核实事实、查清真相。

第七条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注重政策的合理性、程序的合法性、权力的合法性等方面的审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如果审查发现决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执法机关报告,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及时出具审查意见和结论,并向相关部门报送,确保决策的合法性。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如下:(一)立项阶段:当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者确定后,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决策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二)公众意见征集:根据决策的性质和影响范围,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包括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会等形式。

征求的意见应当充分听取,对公众的合理诉求和建议进行认真回应。

(三)社会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包括经济影响、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评估,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程序合法性审查:对决策的基本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包括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是否依法听取了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公开、透明等。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一、制度背景行政决策是政府权力行使的核心环节,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在我国,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但由于政府权力的集中和行政过程的不透明性,行政决策往往存在着不当干预、违背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等问题。

因此,建立一套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成为势在必行之举。

二、目标1.保障公正合法:通过审查制度,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确保决策依法依规进行,避免不当干预和滥用职权。

2.提升行政效能:通过审查制度,强化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优化决策结果,提高行政效能。

3.保护权益:审查制度有助于检验决策是否合理、公正,避免政府滥用权力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三、要素1.审查标准:明确审查决策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律及道义准则。

2.审查程序:确立一套明确的审查程序,包括案件受理、事实调查、证据收集和决策审查等环节,确保审查的公正、透明和严格。

3.审查机构:设立专门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由独立的法官和合法专家组成,负责审查决策的合法性。

4.申诉和复议机制:建立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诉和复议机制,保障公民权益,加强对行政决策的问责。

四、实施方法1.规范决策程序:明确政府决策程序,如行政决策需要依法听取各方意见,并公布决策依据和过程。

2.加强决策调研和评估:在制定或实施重大决策时,开展广泛的调研和评估,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公开行政决策信息:及时公开行政决策的信息,提供决策依据和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设立专门机构: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由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和公正性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5.建立申诉和复议机制:设立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诉和复议机制,为公民提供合法维权渠道。

综上所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是深化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决策程序、设立专门机构和建立申诉复议机制等手段,可以有效保障政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职权和侵害公民权益的问题发生,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社会信任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发[2015]5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15]5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依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第三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第四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科室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第五条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说明;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六条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股可以将其退回起草科室,或要求起草科室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第七条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六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第八条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政策法规股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给办公室,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第九条政策法规股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第十条政策法规股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合法性审查是重大决策的“防火墙”

政策解读:合法性审查是重大决策的“防火墙”

政策解读:合法性审查是重大决策的“防火墙”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保障,是“过滤器”和“防火墙”,有助于将违法决策消灭于萌芽之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并把合法性审查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一起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与国家此前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要求相比,《决定》不仅明确合法性审查是行政机关“内部”审查,而且强调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要求。

当前,出台规范性文件等涉法事务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已成为地方政府决策实践的普遍做法。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规定审查的规范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审查的事项范围不清,尚未覆盖政府重要决策各个领域;审查把关不严,很多情况下只能“开路条”,不让“设关卡”;法制机构的审查力量和能力还比较薄弱,承担不了更多的审查任务。

因此,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要明确谁来审查、审查什么对象、审查什么内容、依据什么审查、审查目标是什么等事项。

一是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的合法性审查主体模式。

建立审查机制首先要清楚由谁来审查,审查主体的审查能力和法律地位对合法性审查意义重大。

司法行政机构应定性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机构,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供保障,真正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实行行政机关内部分别审查模式,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查由其所在的法制机构审查,职能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其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并报上级法制部门备案。

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具备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专业水平,为政府提供“离得近、叫得应、专业熟、信息灵、反应快、保密好”的专业服务。

可尝试设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委员会,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决策事项可以由其来审查,发挥其组织化优势。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作,提高决策质量,保障公民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益,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 x 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行为的意见》和《xx市人民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重大行政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府依据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县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包包括: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件;县政府部门报经县政府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合同、以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协议以及及其他法律文书;报请县政政府批复的重大国有资产处臵臵等事项;县政府发布的决决定、命令、通告;县政府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查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负责。

第五条重大行政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在决策策方案或草案报送县政府后,,提请县政府有关会议或县政政府领导审定前进行。

第六六条县政府领导决定进行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策,县政府办公室或行政决策策具体承办部门在提供本部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及时时将相关材料转至县政府法制制办。

未经县政府领导决定进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决策,,县政府法制办不予受理。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具具体承办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定做好决策方案或草案的前期期调研、论证、起草和风险评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重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应应当就决策方案或草案征求县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意意见;对拟不采纳相关部门和和乡镇政府反馈意见的,应进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征求意见见汇总材料中作出专门说明。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策具体承办部门提请县政府作作出行政决策时,应当提供下下列材料:提请县政府审议议的请示;重大行政决策的的方案或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明;与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具体承承办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审查意见;需要提供的其他他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问题探析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问题探析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问题探析作者:项子馨来源:《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报》2018年第04期摘要:“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在行政中掌握的信息,通过科学分析得出的有全局性、政策性、战略性的决策。

行政机关应以公共利益为取向,建立多层次的审查模式,保障审查的中立性和准确性。

完善事后评估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与实践经验的不断累积。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审查模式;事后评估行政决策指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为处理公共事务而作出的决定政策。

只有行政机关正确作出决策,政府职能才能科学发挥。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在行政过程中掌握的大量信息,通过科学分析得出的有全局性、政策性和战略性,对社会有价值、于人民有益的“合法决策”,它不仅要反映国家意志,而且要体现其自身的程序化与合法化,决策机关还要遵循高效便民的要求,用较小的投入获得影响较大、成果较显著、损失较小的行政决定。

然而实践中,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审查还是存有一定问题,完善决策审查成了建立法治国家路上的一项挑战。

一、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存在的问题1.审查缺乏统一、規范的法律依据“一个法律只有找到其上位阶来源才是合法的。

”虽然说这些年来,我国的《纲要》《决定》和《意见》都对“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提出了明确要求,但遗憾的是立法多停留在倡导性、概括式规定,虽然各级市县政府推行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占全国市县总数的80%以上,但目前中央并没有一套统一、完整、刚性的法律体系,现有立法在形式内容上都有不足。

如地方立法,其位阶较低,且规定大多笼统抽象,又因其部分属于附带性规定,部分属于专门性规定,故对审查内容和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标准也大多不统一。

有的省级政府出台的审查规章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而《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则只适用于审查青海省政府本身做出的决策,至于部门、市州等做出的决策,则参照该规定制定其他审查规则。

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审查机制研究

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审查机制研究

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审查机制研究摘要自从十八届四中全会议题为依法治国后,合法性视为新一时期改革的代名词,在中央下发的文件当中,重大行政决策的字眼也是屡见不鲜,因此,本文从法治视角出发,研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及其审查制度,在决策层面上剖析依法行政的过程,诠释法治政府的建设,以法律法规为本文的实证点,进一步说明当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亟需完善的必要性。

关键词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作者简介:侯霁桐,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研究生会主席。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法治的国度,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古有商鞅,今有宪刑,自1954年实行宪法以来,中国便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围绕着宪法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经过了行政事务法制化、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和依法治国,可见,我国的法律已经步入正轨。

一、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解析,专家和理论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尽管大家的分歧较大,但在共性的认识上可谓达成一致,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凡事有关政策事宜皆由法制机构或咨询有关专家进行审查,要求公众参与其中;界定重大行政决策又必须在行政决策的基础上,行政决策是管理决策的一种,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为了有效地管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而进行的各种决策。

所以,作者认为,重大的行政决策是由较高层作出指示,须有对国家政策维护、对社会有价值和对人民有益的决策,使得围绕这个决策布局下一阶段的事物具细,是一个全局性、政策性和战略性的顶层设计。

二、合法性审查制度在重大决策中的体现法律层面上讲,“无法律不行政”。

顾名思义,没有法律规范不得实施行政活动,也便是依法行政。

近年来,伴随着依法行政日趋成为行政活动的一项基本准则,重大决策的制度化、合法化也逐渐迈开了步伐。

人们逐渐意识到,只有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才具有公共理性,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

在刚刚落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作为会议议题,更加明确指出未来中国的大政方针发展趋势和肯定任何行政活动一定在法律制约下按照一定的行政程序进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2•【字号】青政办字〔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3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2日青岛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质效,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青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青岛市人民政府本级相关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合法性审查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决策包括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政府公文制发、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等。

第五条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为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发挥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预防性防范法律风险的作用,依法保障改革创新,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第七条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政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以及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相关工作。

第八条参与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合法性审查意见仅供政府决策参考使用,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章合法性初审第九条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由承办单位负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6〕1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6〕1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6〕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4月8日山西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15〕2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二)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财政资金;(三)确定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配置重要公共资源;(四)制定政府职能转变、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社会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政策和措施;(五)制定开发利用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荒地、湿地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六)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收费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七)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物价、住房、旧城区改造等涉及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八)制定或调整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九)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旗委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是指司法局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由司法局提请旗法制办对决策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就下列重大事项做出的决策:
(一)关系到司法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
(二)涉及到司法行政利益问题的政策调整;
(三)涉及到全旗司法行政事业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司法局提交旗法制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对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旗法制部门,同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一)关于决策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该决策的备选方案;
(四)该决策的可行性说明;
(五)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六)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司法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通过审查的,再由司法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执行。

第八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推进合法性审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推进合法性审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推进合法性审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作者:来源:《唯实》2015年第09期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为防止违法决策而对行政决策权限、内容、程序等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核实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并将合法性审查上升为重大行政决策的5个法定程序之一。

可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成为当前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和突出亮点之一。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课题组就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赴广东、海南及本省部分市县进行了专题调研,对江苏近年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现状进行了概括总结,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进合法性审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对策建议。

一、江苏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现状近年来,在江苏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积极推动下,江苏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初步建立。

一是从省级层面看,江苏省政府制定出台了《2015年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100号令),其中有专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进行了规定。

二是从省辖市层面看,苏州、无锡、镇江、扬州、常州、淮安、连云港等市先后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对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其中苏州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重大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和决策责任等上升到了“法定”层面。

三是从县级层面看,许多县级政府也逐步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如吴江区区、镇两级全部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项目年度申报、审查、立项和实施的整体运行机制;如皋市2011年出台了重大事项决策规程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逐步推动。

一是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与依法行政工作同步部署。

2004年,江苏省政府在贯彻国务院《纲要》的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依法做出决定、进行合法性评价的行政决策辅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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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环保局法制科科负责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科室(以下简称决策承办科室)应积极配做好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决策承办科室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法制科参加。

第五条决策承办科室呈报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时,应按下列要求编写《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
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其他所需要的资料。

决策承办科室应认真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在提交局务会审议重大行政决策前,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转送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法制科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法制科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报局同意,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本局、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三) 报局同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九条环保局法制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条法制科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直接要求决策承办科室办理,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科室对法制科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一条法制科向本局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科室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法制科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本局内部使用,有关科室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法制科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本局决策的重要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局务会审议。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局务会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法制科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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