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是指在买卖合同未成交或者未履行的情况下,持有证券的投资者进行非交易方式的过户操作。
第三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证券市场参与机构开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具体实施办法以相关业务规定为准,本实施细则为具体业务的补充和细化。
第五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申请与办理第六条:投资者在申请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当向相关证券市场参与机构提交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第七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申请应当携带下列材料:投资者身份证明、证券账户信息、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申请表格等。
第八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投资者负责,相关证券市场参与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申请,由相关证券市场参与机构予以受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费用及相关事项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告知投资者。
第三章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执行第十一条:投资者在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业务规定提交完整准确的材料,并确保所持有证券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执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定,确保所有交易环节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记账与结算应当及时、准确,并及时向投资者告知相关操作结果。
第十四条:投资者对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操作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证券市场参与机构提出。
第四章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风险防范第十五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参与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 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 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 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除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 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上述涉及境外投资者的身份 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还需符合以 下规定: 1、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 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 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 先经该国(地区)外交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 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 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 章。 3、澳门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 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4、台湾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 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 1993 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 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投资者还应提供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 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 — 8 —
致的核对证明。 (四)涉及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 营业执照 (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 及复印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企业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 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 登记机关盖章确认) ,或其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 该行政机关盖章确认) 。 第二十六条 注意事项 (一)涉及需要信息披露事项的,由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信息披露后,本公司方予以办理过户。 (二)过户股份涉及国有股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的批文。过户股份需要经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当事 人需要提供相关文件。 (三)持法院一审判决书办理业务的,需由出具该法律文书的法 院在法律文书上加盖亲自到本公司办 理过户手续。如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并需提交 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 (五)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通知》 (财税【2009】167 号)及《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 9 —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的除交易以外的非交易性证券转让、托管、质押、解押、赠与等各项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非交易过户业务的风险监控和风险防范。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建立与非交易过户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证券转让业务第七条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证券转让业务时,应按照客户的授权或委托办理,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券市场交易规则。
第八条证券转让业务的办理程序包括:客户申请、资料准备、审核、受理、审批、办结等环节。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对客户提供的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验客户身份、证券持有情况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及时将客户的转让申请提交到相关机构进行审批,并按照相关机构的要求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客户,并按照客户要求进行后续的证券转让登记、交割等手续办理。
第三章证券托管业务第十二条证券托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保管、交割、清算等服务的业务。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证券托管业务时,应按照客户的授权或委托办理,确保客户证券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证券托管制度,确保客户证券的登记、保管、交割等手续按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及时更新客户证券账户信息,做好账户核对、清算等工作,确保账户的正确性。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定期向客户提供证券托管的业务报告和账户结算信息,保持与客户的良好沟通和协调。
第四章证券质押业务第十七条证券质押业务是指客户将持有的证券进行质押,获得相应融资的业务。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一、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基本原则1.真实、准确、完整原则: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依据真实、准确、完整的证券权益信息进行操作。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风险可控原则: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对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控制,合理确定相关风险管理措施,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申报和办理程序1.申报条件:申请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持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内符合非交易过户条件的证券;经纪人或证券公司业务资格。
3.申报程序:投资者向中央结算所或证券公司提出证券非交易过户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缴纳相关费用,并进行账户调整。
4.办理期限:投资者提出证券非交易过户申请后,中央结算所或证券公司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办理手续。
三、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费用和收费标准1.费用标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费用包括申请费、服务费等。
费用标准应当合理,并公示在中央结算所或证券公司网站上。
2.收费方式: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操作情况进行收费,可以选择一次性收费还是按照交易量进行收费。
3.优惠政策: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给予一定的费用优惠政策,如减免一定比例的费用、延长缴费期限等。
四、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1.风险评估: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在进行之前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2.风险提示:中央结算所或证券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并告知风险可能带来的后果和损失。
3.风险控制:中央结算所或证券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限额控制、风险保证金制度等,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五、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监督管理1.中央结算所或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业务的规范运作。
2023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
2023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根据《证券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2023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
本文将重点介绍该细则的主要内容,以供参考。
一、背景和目的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非交易过户业务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强化监管,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从2023年开始,在中国证券市场进行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相关主体,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市场机构。
三、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定义非交易过户是指将证券转让或变更登记的行为,但不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环节进行。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更名、股份增发、权益分配等操作。
四、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主要流程1.申请:投资者向相关主体提出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申请,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
2.审查:相关主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完成相关准备工作。
3.办理:将审核通过的非交易过户业务进行办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登记结算系统。
4.通知:完成非交易过户业务后,相关主体将通知申请人,并发布公告。
五、非交易过户业务的要求和规范1.信息披露:相关主体应及时披露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业务流程、办理时间、费用等。
2.风控措施:相关主体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控措施,确保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费用合理:相关主体在非交易过户业务中收取的费用应合理,不得存在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
4.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主体应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六、监管和处罚1.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将加强对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处罚: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等。
2024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
2024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非交易过户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证券账户内的某一证券转移到其他证券账户的过程。
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细则是指有关非交易过户的具体管理、操作和监管细则。
以下是关于2024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的一个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开展,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非交易过户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证券账户内的某一证券转移到其他证券账户的过程,不涉及证券的买卖交易。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各参与方,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五条投资者申请进行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向所在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券账户和身份信息。
第六条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审核非交易过户申请时,应当确认投资者的身份真实性、账户资金可用性等,确保过户交易的合法合规。
第三章过户操作第八条投资者进行非交易过户时,应根据所在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指引,填写非交易过户申请表格,并签署相关文件或合同。
第九条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操作应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投资者无需亲自前往办理。
第十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投资者的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并及时更新相关账户信息。
第十一条在非交易过户操作完成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投资者发送过户凭证或证明文件。
第四章监督与风控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应当确保非交易过户操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十三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和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以下是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的一个范本:一、目的与原则1.1 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保障证券交易市场的合法合规运行,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1.2 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本细则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保障交易各方利益,确保非交易过户业务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2.1 本细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
2.2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份配售、配股、股票转让、股票公开发行、债券发行等。
三、业务流程3.1 申请:申请方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提交非交易过户业务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
3.2 审核: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向申请方发出审核结果通知。
3.3 过户:经审核通过的申请,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将进行相关过户操作,并将过户结果通知申请方。
四、服务费用4.1 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申请方需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
4.2 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支付方式等事项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申请方公示。
五、费用结算5.1 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向申请方发送费用结算通知。
5.2 申请方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支付相应的费用。
六、风险提示6.1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申请方应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自行承担。
6.2 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对申请方因非交易过户业务产生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七、其他条款7.1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所有。
7.2 本细则的内容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调整和修改后的内容将在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的官方网站上公示并生效。
以上仅为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的一个范本,具体执行请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023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根据我所了解到的信息,2023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需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背景介绍
1. 2023年证券市场的发展背景和总体情况
2.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意义和作用
3.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和依据
二、基本原则
1.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2. 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原则
3. 依法合规、依法监管的原则
三、过户申请和审核
1. 投资者提交过户申请的条件和方式
2. 证券公司受理和审核过程的规定
3. 过户申请的材料和要求
4. 过户审核的时间限制和结果通知
四、过户费用和结算
1. 过户费用的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2. 过户费用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3. 过户结算的时间和方式
4. 过户结算的信息披露和监督要求
五、风险管理和保障
1. 风险提示和风险评估的要求
2. 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的建立
3. 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的设立
4. 过户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方式
六、监管和处罚
1. 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制裁办法
3. 监督检查和执法合作的机制
4. 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渠道
七、其他事项
1.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2. 细则的修订程序和周期
3. 细则的解释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以上仅是对2023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的一个基本框架的建议,具体内容需要根据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制定细则的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并综合各方建议,确保细则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尊敬的证券交易所:我们公司(以下简称“转出方”)拟将一部分持有的某只证券股份过户给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转入方”),现将实施该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细则提交给贵交易所,请核准并指导具体操作。
一、转出方与转入方的基本信息转出方:注册名称:XXX公司注册地址:XXX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XXX万证券股份持有量:XXX股转入方:注册名称:XXX公司注册地址:XXX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XXX万二、过户事由详细描述转出方和转入方之间的过户事由,如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
在此处说明过户事项的详细情况和原因,以便贵交易所全面了解。
三、过户股份数量和比例转出方拟将持有的XXX股转让给转入方,并在此明确转让的数量和比例,以便贵交易所核对。
四、过户手续费根据相关规定,转出方和转入方需按照规定缴纳过户手续费。
请贵交易所确认目前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并将费用明细提供给转出方和转入方。
五、过户申请材料1. 转出方提供的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最近一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3)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复印件;(4)过户申请书;(5)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2. 转入方提供的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最近一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3)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复印件;(4)过户申请书;(5)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六、过户程序请贵交易所简要介绍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申请、审核、审批、登记等流程,并告知转出方和转入方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七、过户期限请贵交易所告知此次过户业务的办理周期,以便转出方和转入方做好时间安排。
八、其他事项请贵交易所在审核过程中如有需要,与转出方和转入方进行沟通,并提供相应指导和帮助。
感谢贵交易所对本次申请的审核与支持,我们将严格按照贵交易所的要求完成相关手续,履行相关义务,并保证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和信息。
XXX公司日期:XXX。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2020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适应法律法规和业务发展变化,进一步简化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办理要求,本公司修订形成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公司2011年7月14日发布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30日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继承、捐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私募资产管理等情形涉及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是指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含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股票(不含非流通股)、存托凭证、债券、基金等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证券品种。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包括以下情形:(一)继承所涉证券过户;(二)捐赠所涉证券过户,指向基金会捐赠所涉证券过户,且基金会是在民政部门登记并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不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三)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暂仅指离婚情形;(四)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五)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继承、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的,由过入方作为申请人提交过户业务申请;捐赠、离婚、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的,由过出方、过入方作为申请人共同提交过户业务申请。
第五条继承所涉证券过户的,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过户业务申请;(二)被继承人有效死亡证明;(三)证券权属证明文件(任意一项):1、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2、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的,需提交调解协议和人民法院出具的确认文书;3、通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需提交确认证券权属变更的公证文书;4、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四)过入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模版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保护证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开展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各方,包括证券持有人、证券经纪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等。
第三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之间进行的非交易类账户变动管理业务,主要包括股份变动登记、投票表决、红利派送等。
第四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非交易过户业务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证券持有人、证券经纪机构等参与非交易过户业务。
第六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证券业协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合作,加强行业监管,提升服务水平。
第二章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第七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公告方式,及时发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证券持有人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的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证券账户信息等。
第九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应当核实证券持有人提供的材料,并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应当保护证券持有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证券经纪机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的规定,及时办理客户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并保障客户的权益。
第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和应对市场风险。
第三章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监督第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证券经纪机构的业务监督,定期检查和评估证券经纪机构的非交易过户业务质量。
第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应当向证券业协会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业务数据,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证券持有人公开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情况,包括业务量、费用等。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证券非交易过户是指以非交易方式,将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从一个证券交易所交易商转移到另一个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名下的一种业务。
为了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所有非交易过户业务。
二、非交易过户申请条件1. 申请方应为具有合法资质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商。
2. 所要过户的证券账户应为有效账户,没有被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况。
3. 申请方应提交一份非交易过户申请书,包括申请方和被申请方的证券账户信息、过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等。
三、非交易过户申请流程1. 申请方向所在证券交易所提交非交易过户申请书。
2. 申请方应将申请书发送给被申请方,并通知被申请方查验验证。
3. 被申请方应在收到申请书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查验验证,并填写确认意见。
4. 被申请方将确认意见和申请书发送给所在证券交易所。
5. 所在证券交易所收到确认意见和申请书后,进行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 所在证券交易所将处理决定通知申请方和被申请方。
四、非交易过户费用1. 非交易过户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2. 非交易过户费用的收费标准由所在证券交易所制定,并向公众公布。
五、非交易过户产生的税费非交易过户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申请方和被申请方承担。
六、风险提示1. 非交易过户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申请方和被申请方应充分了解风险,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2. 非交易过户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七、其他条款对于未尽事宜,所在证券交易所有权制定补充规定,并向公众公布。
八、实施日期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于一个月后开始执行。
以上就是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操作流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模版(2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模版____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____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__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____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1-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____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____元面值债券为1手;(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____元;(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____万手;(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三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以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
第三条业务主体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由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共同参与。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通知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在进行非交易过户业务前,应向托管人发送书面通知,包括过户的证券种类、数量、过户方案等信息。
第五条托管人确认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确认,并向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反馈确认结果。
第六条过户准备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应按照过户方案进行准备工作,包括审核资格、办理过户手续等。
第七条过户申请申请方向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提交过户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过户审批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对过户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过户办理符合审查要求的过户申请,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应按照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条过户结果确认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应确认过户结果,并向托管人发送确认通知。
第十一条过户登记托管人收到确认通知后,应及时进行过户登记,并向申请方发送确认结果。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监督机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审查业务实施情况、查处违规行为等。
第十三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
第四章其他第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证券监管部门所有。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注】本细则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主体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是指在证券市场交易所外发生的股份转让、更名、股权登记等证券过户业务。
第四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市场规则,保证业务的合法、规范和顺利进行。
第五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注重信息披露,保障交易各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六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注重客户利益保护,合理确定过户费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业务范围第七条从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主体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管理和执行相关业务。
第八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主体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九条从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主体机构应当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合作,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第十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范围包括股份转让、更名、股权登记等。
第十一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遵循经济效益、风险分散和市场公平原则,不得违法违规。
第三章业务流程和规范操作第十二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流程包括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办理手续、公告通知等环节。
第十三条从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主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身份确认制度,确保交易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四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开展,不得擅自延期、更改或取消。
第十五条从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主体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交易信息,严禁泄露。
第十六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采用专业的技术和手段,确保数据安全和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监管和风险管理第十七条从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主体机构应当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八条主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风险评估模型和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十九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
非交易过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非交易过户是指除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等交易场所的交易过户外,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证券通过法定程序,在不进入交易场所的情况下,转移给其他投资者或者非投资者(如继承、赠与、司法强制执行等)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法律规定是规范非交易过户行为,保障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非交易过户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非交易过户的适用范围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办理非交易过户:(1)因继承、赠与、司法强制执行、行政划拨、仲裁裁决、财产分割等非交易过户;(2)证券持有人因公司合并、分立等原因,其持有的证券变更登记;(3)证券持有人因公司回购、股权激励等原因,其持有的证券变更登记;(4)证券持有人因公司减资、增资等原因,其持有的证券变更登记;(5)证券持有人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等原因,其持有的证券变更登记;(6)证券持有人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的证券登记变更登记;(7)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非交易过户。
2. 非交易过户的程序(1)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投资者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以下材料: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非交易过户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③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
(3)申请人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非交易过户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③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审核通过的通知;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3. 非交易过户的期限非交易过户的期限,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 非交易过户的费用非交易过户费用,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规定收取。
5. 非交易过户的税收非交易过户涉及的税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一、总则本细则是根据《证券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的,旨在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各方主体,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
三、申请条件1.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申请从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具体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并经过相应培训和考试合格方可从事非交易过户业务。
四、过户申请和办理流程1. 申请机构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非交易过户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2.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批。
3. 审批通过后,机构和个人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应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进行,包括填写过户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五、费用和收费标准1. 非交易过户业务涉及的费用主要包括过户费、工本费等。
具体收费标准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公众公布。
2. 各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时,不得乱收费、乱加价,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六、信息披露和保密1. 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2. 机构和从业人员应保守客户信息和业务秘密,不得泄露或私自使用客户信息。
七、监督和管理1.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应加强对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控制措施,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八、附则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为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的内容,旨在对非交易过户业务进行规范。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涉及的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本公司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A股股票(不含非流通股)、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下同)、权证等证券,因发生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之一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作为过出方和过入方(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
其中:(一)对于赠与情形,本公司暂仅受理经省级(含)以上民政部门或作为受赠方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向基金会捐赠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且本实施细则所指基金会需是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合法设立,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不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二)对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情形,本公司暂仅受理离婚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三)对于法人资格丧失情形,本公司受理法人已处于解散状态(含在有权登记机关未完成注销或已完成注销)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上述情形中,继承、离婚等情形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托管证券公司或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但涉及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需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捐赠、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申请人需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证券数量占该只证券总发行数量5%(含)以上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信息披露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完成信息披露程序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再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2024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2篇)
2024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标题】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证券非交易过户是指除了通过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以外的股权或债券的所有权转移或登记变更行为。
【第二章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条件和要求】第四条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机构应具备依法设立的经营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的个人应具备合法持有证券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证券非交易过户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二)证券的基本信息,包括证券种类、证券代码、持有数量等;(三)过户原因和目的;(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证券非交易过户的程序和流程】第七条证券非交易过户的程序和流程如下:(一)申请人向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文件;(二)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审核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审核通过后,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四)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登记手续后,申请人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八条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应做好对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监管工作,加强对相关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证券非交易过户行为,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业务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所有。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的修订和解释权归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所有。
【附件】无。
2024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2)发文:____证券交易所文号:上证交字〔____〕____号日期:____-03-23关于发布《____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基金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____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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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捐赠等情形)》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适应法律法规和业务发展变化,进一步简化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办理要求,本公司修订形成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公司2011年7月14日发布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
xx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4月30日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继承、捐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私募资产管理等情形涉及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是指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含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股票(不含非流通股)、存托凭证、债券、基金等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证券品种。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继承所涉证券过户;
(二)捐赠所涉证券过户,指向基金会捐赠所涉证券过户,且基金会是在民政部门登记并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不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三)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暂仅指离婚情形;
(四)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
(五)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继承、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的,由过入方作为申请人提交过户业务申请;捐赠、离婚、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的,由过出方、过入方作为申请人共同提交过户业务申请。
第五条继承所涉证券过户的,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过户业务申请;
(二)被继承人有效死亡证明;
(三)证券权属证明文件(任意一项):
1、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
2、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的,需提交调解协议和人民法院出具的确认文书;
3、通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需提交确认证券权属变更的公证文书;
4、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过入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捐赠所涉证券过户的,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过户业务申请;
(二)捐赠协议;
(三)已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完成公示的证明材料;
(四)过出方、过入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离婚所涉证券过户的,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过户业务申请;
(二)离婚事实证明文件;
(三)证券权属证明文件(任意一项):
1、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
2、通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需提交确认证券权属变更的公证文书;
3、就财产分割作出明确约定且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生效离婚协议;
4、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过出方、过入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的,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过户业务申请;
(二)法人资格状态证明文件:
1、原法人已完成注销的,需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文件;
2、法人未完成注销的,需提交证明法人已处于待注销状态的文件;(三)证券权属证明文件(任意一项):
1、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
2、通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需提交确认证券权属变更的公证文书;
3、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过入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的,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过户业务申请;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文件;(三)资产管理协议,如资产管理协议未明确过户证券信息的,需补充提交证券过户协议;
(四)聘请托管人的产品(含私募资管计划)为过出方的,托管人需出具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过户的材料;
(五)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管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的股票应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第十条本细则规定的过户业务涉及以下情形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过户股份涉及国有股东须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程序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家出资企业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二)银行保险业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的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交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三)证券业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的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四)其他需行政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办理的过户业务,需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或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本细则规定的过户业务情形具体办理方式由本公司相关业务指南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如《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申请过户证券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过出方为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过户证券为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等的规定。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根据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完成信息披露程序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确保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本公司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过户手续。
因交易、司法执行等情形导致申请过户的证券数量不足的,数量不足的该只证券整笔过户业务处理失败,申请人可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如过入方不具备证券账户开立资格,该过入方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并承诺所开立证券账户只用于处置通过继承、离婚或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受让的证券,不进行其他证券买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办理过户业务的,比照本细则中法人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自然人死亡、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丧失、产品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所涉证券过户完成后过出方证券账户无证券余额的,申请人还应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业务应当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过户费。
过户业务涉及税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应采用中文;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交经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xx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