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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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
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
役权
地上权
永租权
地役权
人役权
田野(耕作)地役权
用益权
城市(建筑)地役权
使用权
居住权
. 奴畜使用权
(2)法国法上的用益物权
法国法上的用益物权
役权
地役权
人役权
从地点情况所发生的役权
用益权
法律规定的役权
动产用益权
由人的行为设定的役权
不动产用益权
相邻关系 .
使用权 居住权
❖ 内容扩大:由地表扩及地下与空间;由占有、 使用、收益扩及有限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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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用益物权体系
❖ 我国《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使用权(包括分层地上权)、宅基地使用权、地 役权等四种用益物权
❖ 特许物权——在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中也明 确了海域使用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 养殖权、捕捞权的用益物权性质
第五讲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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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 第五节 地役权 ❖ 第六节 典权与房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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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要求与重难点
❖ 一、教学目标与要求 ❖ 重点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掌
❖ 债权性的用益——租赁、借用等 ❖ 两者在权利的性质、成立要件、效力、转让的条件
与限制、存续期间、标的物修缮义务、受侵害时的 保护等方面均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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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益物权的功能
❖ 合理配置资源,实现物尽其用(更好实现对稀 缺资源的利用)
❖ 保障非所有人的生存利用,是公平分配的一种 形式

《用益物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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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地使用权人即使因不可抗力不能使 用土地,也不得请求减免租金的支付,而农 地使用权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收益减少或全 无时,可以请求减少地租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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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与取得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
(1)出让
(2)出租
以出租方式设立基地使用权与基地使用权出让 的区别是:①基地使用权出租的原因关系是租赁; 而基地使用权出让的原因关系实质上是基地使用权 买卖。②基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所有人向基地使用 权人定期收取地租;基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所有人 向基地使用权人一次性收取出让金,出让金实质是 基地使用权出让的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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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地使用权
一、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 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即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
(二)特征
①基地使用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为占有、 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是他物权。
②基地使用权是限制物权。 ③基地使用权是以利用土地的使用价值为目
第三章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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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设立
(一)我国现行用益物权的类型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水资源法等法律,现行用益 物权的类型包括: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地、 草原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 使用权及水资源使用权等,还包括渔业权、 采矿权等准用益物权。
④农地使用权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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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地使用权的期限及限制
(一)期限
《物权法》(草案)第二百三十 六条规定: 农地使用权的期限为五 十年。既存的农地使用权,其期限短 于五十年的,延长为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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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登记生效主义。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用益物权为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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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作用。尤其在我 2、保障物的使用过程中的利益平衡。
治平乡土地管理办公室、治平乡人民政府于同日也在其审批栏中签署了“ 同意在耕地上建房二间,计72平方米”的意见,并加盖了
国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 公章;
2.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利用的权利(需役地)。
如何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在实际生产 (2)供役地人在不妨碍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的范围内。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抵押的问题,一直在司法界存在很大的争议。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
(4)采登记生效主义。 (4)采登记生效主义。
过程中的效用,使物尽其用,是个十
(三)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1.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 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 是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畜牧的权 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以地租为必要,而是 一次性支付代价。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一般 以支付地租的的形式负担使用权的代价。
3.建设用地使用人即使因不可抗力不能使 用土地,也不得请求减免租金的支付,而土 地承包经营权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收益减少 或全无时,可以请求减少地租的支付。
1、促进物的有效利用。
第136条规定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两如年开后 设,道甲路将的该通房行屋地转役让权给、丙取,水乙地将役该权 土等地等对使。空用权间转建让给设丁用。 地使用权的,须注意以下两点:
此所谓两个土地,指供用地和需用地, 其中空供间他人建土设地便用宜地之用使的用土地权,的为供设用立地,享有地役权的土地为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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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其性质是用益物权。 (3)征地补偿款应当归村委会所有,地上物
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和水利设施补偿款应当归 某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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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3、建设用地所有权的流转 4、房地一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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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
含义: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依法 享有的在国有土地 及其上下建造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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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 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 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 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 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 并抵押。(物权法第1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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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宅基地使用权
1、主体:限于农村居民。 2、设立: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
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流转: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流转,但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 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 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 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农 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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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某甲承包乙村耕用土地50亩地,投资 40万元建造葡萄园,承包期30年。葡萄园建 成,经营3年以后,国家征用该土地,补偿费 用是:征地补偿款323万元,地上物补偿217 万元,青苗补偿款4万元,水利设施补偿款2万 元。村委会将4万元青苗补偿款和2万元水利设 施补偿款交给某甲,其余全部归村委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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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题:
1、甲是否能够要求丙停止兴建,赔偿自 己的损失?
2、众多业主是否能够要求丙停止兴建, 赔偿自己的损失?
3、众多业主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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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析: 1、甲出售了全部房屋,甲已不是地役权人了。因此甲无权

民法课件用益物权

民法课件用益物权

民法课件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第一讲用益物权概述第一讲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概念物权法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占有、使用、收益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的物权。

?用益物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用益物权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二)用益物权客体主要是不动产1、不动产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各种用益物权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均以土地作为客体。

地役权之客体则为他人不动产,其中当然包括房屋。

2、不动产权利物权法117条规定的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不动产,应当作广义理解。

应包括不动产权利。

?3、动产虽然物权法采用了比较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但仍然允许在物权法之外,通过其他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加以规定。

物权法117条为将来物权类型的发展留有余地。

4、土地之外的其他自然资源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三)用益物权的内容为占有、使用、收益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使用,通说认为是指按照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改变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收益,是指收取或获得物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四)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是为了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二、用益物权的性质(一)用益物权属于物权(二)用益物权性质上为他物权(三)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使用价值加以支配的权利。

(四)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

三、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一、用益物权与债权性不动产物权的区别(一)权利认定上的区别。

用益物权通常作为不动产物权,应当适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通常应当以登记作为权利的变动要件。

而租赁等权利作为债权,其设立并不以登记作为要件,只是债权合同有效成立即已设定。

?房屋租赁的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手段。

2、权利处分上的区别用益物权通常具有独立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权利人有权对其权利加以处分,因此,用益物权的转让出租等无须所有权人的同意,一般也无须通知所有权人。

民法课件 第14章用益物权

民法课件 第14章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一)依法律行为取得 1、以家庭承包方式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为单位,与集体经济 组织之间通过合同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这是土 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最主要方式。 2、以其他方式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土地,法律允许以其他方式进行承包。 3、以转让、互换等方式继受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即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与特征
(一)含义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在 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用益 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这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 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这是土地使用权原始取 得的一种方式。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也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始取 得方式之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是经县级人民政府 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 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 者使用的行为。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设立登记, 自登记时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四)承包地被征收 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 在该土地上设立的承包经营权当然消灭,但国家应当 给予承包经营权人充分的、合理的补偿。 (五)承包地灭失或使用价值丧失 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存在于一定的承包地上,否则便 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如果承包地灭失或者丧失 使用价值,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六)承包方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必须以承包方的存在为前提, 如果作为权利主体的承包方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其所 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随之消灭。

民法第二十章用益物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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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我国民法上用益物权的分类
所有权 (自物权) 本权
限制物权 (他物权)
占有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海域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 、渔业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案情简介: ▪ 某市国土局于1989年7月13日下文批准,将位于龙昆路和龙华路十字
18.3土地承包经营权-2
4、土地承包经营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权,可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 产品 2)依法转让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3)获得相应补偿权
5、土地承包经营人的义务 1)按照土地的用途妥善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2)保护土地的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土地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承包金不是法定义 务)
路口东南角1、38亩土地划拨给房建公司用于建公办大楼。该批文明 文规定:“应严格在红线范围内控制用地,不得擅自超越,不得擅自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房建公司取得上述两块土地批文后,于1990 年7月5日向市城建局申报建8层办公楼,该局于1991年12月28日下 发了施工任务通知书,批准房建公司在被批土地上建8层办公楼。房 建公司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因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即取消了建设办公 楼的计划,而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商公司,双方约定:房建 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商公司,用地2779平方米,每平方米售 价4200元,共计8618万元,分6次付清;付第二批款项后,房建公司 把所有文件、红线图和土地使用权证等正本交给中商公司保管;交付 使用时间为1994年9月30日。 争议点: ▪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转让要符合什么条件?
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所有建 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 利。又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传统民法称 地上权)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权利 1)客体为国有土地 2)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其范围包 括地上和地下) 3)不以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存在为前提

《用益物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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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现物的多种利用方式 物权有确认静态归属与调整静态利用两种基本功 能,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制度,通过各种 具体形式,使非所有人以多种形式对所有人的财产 进行利用,并在该种利用目的限度内,享有排他性 支配权。这样就使物的利用价值得以充分实现,防 止财产闲置浪费,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用益物权 的内容之一就是确认和保护非所有人依法利用他人 财产时取得的合法利益,激励人们创造财富。
3.有偿出让的客体是国有土地
从理论上讲包括所有的国有土地。但在实际生活 中,主要是城镇国有土地。城镇国有土地指市、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作为土 地使用权的客体,使用权人有权支配的仅限于土地本 身,附着在土地上的市政公用设施,地下矿藏、水流 等资源及不明埋藏物,仍属于国家所有。
又称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 管理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经 营仅是《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 法规专门针对国有企业所确定的一种物权形式。在传统大陆 法系国家的物权体系中,并没有此种物权形式。1995年施 行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专门规定了国有或自治地方所有 单一制企业的经营权。
(一)有偿出让的特征 1.有偿出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性质是将土地作为一项财产, 由政府代表国家作为所有人,土地使用者作为他物 权人,双方按平等、自愿、有偿的方式设定他物权 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尽管国家作为土地所有人具 有土地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但在每一项具体的出 让行为中,它并不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它只是 在进行管理时才以这种身份出现。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 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除国家以外 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国有土 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取得方式有:1. 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等 有偿方式取得;2. 通过行政划拔方式无偿取得。

第9章-用益物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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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代位 可无期 不动产
担保物权
交换价值 从权利 可代位 均有期
所有财产
第9章 用益物权 第1节 概述
•4
第2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著作权人:吴一鸣
▪ 权利内容:对空间的利用,不包括对土地 成分的权利。
▪ 空间范围:地表、地上、地下 ▪ 使用权 vs. 使用权能 ▪ 权利取得:出让 vs. 划拨 ▪ 设立与流转:登记生效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
理现场
第9章 用益物权 第5节 地役权
•12
制作人:吴一鸣
著作权人:吴一鸣
第十章 担保物权
•13
第1节 概述
著作权人:吴一鸣
▪ 担保物权,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 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
▪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 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章 担保物权 第1节 概述
•14
第1节 概述
担保物权的特征:
从属性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
著作权人:吴一鸣
第10章 担保物权 第1节 概述
•15
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著作权人:吴一鸣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 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 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 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 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 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十四章用益物权课件

第十四章用益物权课件

二、土地承包期限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 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 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 1、土地承包期限是最长期限还是最短期限?
• 一是有关合同的期限和内容必须遵循物权法的规 定,这种规定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不得通过合同 加以改变。但期限法定化以后,并不排斥合同的 约定。
• 关于土地承包权的期限,《土地管理法》规定为 30年产第一轮承包到期以后有关的政策规定应当 再延长30年(例如,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 决定》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 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因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 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腐予农民长 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 2、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 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 据。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 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 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于此情形,可以 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但是,应当有第 三人为证。
• 2、如果几个承包合同均未依法登记,则生 效在先的承包方优先于生效在后的承包方 享有承包经营权;关于合同是否生效依据 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定;
3、以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 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 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 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物权法用益物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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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场承包
草场承包是指租赁特 定草场用于畜牧业的 权益。
用益物权的设立和消灭
1
用益物权的设立方式
用益物权可以通过协议、遗嘱、法律、行政法规等方式设立。
2
用益物权的消灭方式
用益物权可以通过放弃、终止协议、法定限期等方式被消灭。
用益物权的权利和义务
1 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享有对特定物 的使用和收益权,可以转 让、抵押该权益。
《物权法用益物权》PPT 课件
欢迎来到《物权法用益物权》PPT课件!本课程将深入探讨用益物权的概念、 种类、设立和消灭、权利和义务以及保护措施,让您更好地理解与应用相关 法规。
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的定义
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名义下单独享有对特定物的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包括或限制该物的任何 其他权利。
用益物权受到法律和法规的保护, 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用益物权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 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用益物权人的义务
用益物权人有义务保护物 的完整性、维护环境卫生 和支付相关费用。
3 用益物权的限制
用益物权受到法律和法规 的限制,不得损害国家利 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 权益。
用益物权的保护
认定用益物权的方式用益物Βιβλιοθήκη 的保护措施用益物权的救济方式
用益物权可以通过登记、合同、 证明文件等方式得到认定和保护。
与所有权的区别
所有权是指对物的完全支配和支配他人行为的权 利,而用益物权仅涉及使用和收益权。
用益物权的种类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在土地上 行使特定权利的权益, 如通行权、通风权等。
建筑物区分所 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 指拥有建筑物和土地 分离所有权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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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1、调整对象:以非农业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利用关系。 由于农业用地有时也有建筑(抽水房、牛棚) 2、适用范围: ①房屋建设用地:居住、办公、工业、商贸、娱乐 ②其他构筑物用地:铁路、公路、桥梁、码头、机场城镇集贸场所 ③环境建设用地:种植花草、竹木绿化环境用地。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类: 1、第一逻辑层次分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第二逻辑层次分类: 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 乡村公益事业单位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 乡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2、特征:四个 ①用益物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任何主体都需要自然资源。 ②客体是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专有的其他自然资源。是所有权与 部分权能分离的结果。(动产) ③其内容由于受所有权和自然环境、生态平衡的制约,权利义务具有特殊性。
权利:占有、使用、收益权。可对抗所有人。
义务:对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120条。 ④既可以以有偿方式设定,也可以无偿方式设定。 (三)我国用益物权的取得与终止: 1、取得:有四种不同方式: ①确认用益物权。总登记。 ②批准使用。申请审核批准。国有土地划拨,矿藏、水资源许可 ③出让。建设用地、有偿出让。 ④承包。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承包。 前三种方式取得用益物权均需在主管机关登记并核发使用权证。 第四种承包,根据127条,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登记。 2、消灭:原因 ①自然资源灭失。 ②期间届满。 ③闲置超过法定期限。 ④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违反其他义务被收回。 ⑤使用单位解散、迁移。 ⑥使用权转让或抛弃。⑦其他
(四)我国用益物权的分类: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135-151 土地承包经营权 124-134 宅基地使用权 152-155 地役权 156-169 海域使用权 122 用益物权 探矿权 采矿权 取水权 123 养殖权 捕捞权 动产上 117 经营权 民通82条
分类: 土地资源使用权 1、按自然资源类别 矿产资源使用权 水资源使用权 2、按使用目的 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资源使用权 农民 农用地使用权: 耕地、 林地、 草原 航运使用权 水资源使用权 养殖使用权 取水权 探矿权 矿产资源使用权 采矿权 3、按归属分:国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与集体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4、以是否付费分:有偿使用权和无偿使用权。 5、按取得方式:行政批准方式设定的用益物权、出让方式的和承包 6、有无使用期分:有期限的用益物权和无期限用益物权。
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用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1、概念:指以营造和保有建筑物、其他构筑物、附属设施及附属的花草、竹 木为目的,在国家所有的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 提供生活空间 土地用益物权 农用地使用权 耕作 提供生活资料(食品) 与土地的农业用途相比,土地的建设用途有以下特征: ①土地建设利用的是土地空间 ②土地建设利用具有长期性 ③建设利用创造的价值远高于农业利用。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和特征: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土地空间利用权。 ②是一种长期物权。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有偿取得。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是以国有土地为客体,以非农业建设为目的而设立的土地使用权。 分类:分为出让使用权和划拨使用权。 一、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 (一)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概念和性质: 1、概念:指使用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2、性质:是地上权。 (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取得: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一步:出让合同: 1、主体: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和一切民事主体 2、合同条款:物权法138条2款 3、合同特点:是民事合同;是债权合同;为要式的标准合同。 4、合同的订立方式:拍卖、招标、协议。 第二步:使用权设立登记:139条。登记是确权证书。 (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的期限以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期限:根据《暂行条例》:居住70年、工业50、教科文卫体50、商业旅游娱乐40、综合或其他50年。 权利:享有四至明确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取得地上物的所有权;对土地使用权有 权进行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出租或抵押、抛弃的权利。 义务:不得使土地闲置;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四)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 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但要受期限的限制。并合同+登记。 (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的终止:因届满、提前收回和土地灭失而终止。 届满:可以续期、缴费、登记后继续使用,但对住宅建设用地物权法149条例外规定。 提前收回:因使用人未按合同期限和条件使用土地;擅自改变用途;因公益征收地上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使用权: (一)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使用权概念和特征: 1、概念:土地使用人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特征: (1) 无偿性; (2)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3条 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用地 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没有法定存续期限,国家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无偿收回。 (4)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使用权不能转让、出租、抵押。 (5)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使用权的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而停止使用土 地时,国家有权无偿收回。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使用权的变更: 1、概念:是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变更为国有 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 2、程序:先签合同补交出让金,变划拨为出让,登记。
(一)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1、由城乡居民公民个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到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1990年以前,土地法等规定,国家和集体有义务为城乡居民提供无偿、无期的 宅基地使用权的义务。 但1990年《暂行条例》后,随着住房商品化改革,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23条取消了城镇居民申请无偿划拨国有土地建私有住宅的权利。1998年修 改土地管理法也取消了原法41条城镇居民有权申请集体土地修建住宅的规定。 至此,城镇居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取消,代之以集资建房、经济适 用房、廉租房。但这只是政策,不是法律。 2、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物权法152-155规定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但实质内容在土地法。 根据土地法62条,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内容有三: (1)基本原则:①一户一宅基不超标原则 ②附合土地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宅基和空闲地原则。 (2)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设定:程序
(二)乡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述:是指乡村农民集体组织投资举办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农民集体投资、 入股的土地为客体而设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86年土地法39条和98年土地法60条在乡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程序上一致,但 86年要求使用人向集体补偿,而98年的则要求农民以土地投资入股。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 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 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2、基本内容: (1)设定:乡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集体以投资、入股方式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集 体兴办独资企业是投资,集体与他人合资时是入股。 投资入股可以使土地所有者获得长期利益。 设定程序:依据上述60条,申请、审核、批准、登记。 (2)使用权人的权利: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但收益、处分权受到限制。 收益权能:由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企业只有经营权,所以收益 者是集体而非企业。 处分权能:依据土地法63条和担保法36条,乡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仅限于 以下三种情形; ①乡村企业破产②乡村企业被兼并③抵押权的实行。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述
一、用益物权一般原理: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特征:他物权;限制物权;以利用使用价值为目的;以对标的物占有为要件。 (二)用益物权制度价值:解决物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达物尽其用目的。 一般地,以动产为标的的用益关系都采用简便灵活的债权方式调整, 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用益关系则同时采用物权和债权两种方式调整。 (三)用益物权的历史沿革和各国用益物权的基本类型: 罗马法:役权、永佃权、地上权。 法国: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役权、地役权。 德国:地上权、先买权、土地负担、役权。 我国:《大清民律草案》规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 二、我国用益物权概述: (一)我国用益物权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 在计划经济时代,自然资源公有,不存在用益物权。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步放开,运用两权分离原则,使所有权与使用受益权分 离,很好的解决了所有权的有效利用问题,推动经济发展。 (二)我国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单位、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国家专有的 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17条
申请 :使用者向集体提出,经农民集体讨论。 审批:98年前,使用耕地的,经乡审核报县级批准,使用原宅基和 空闲地的由乡政府批准。98年后统一县级审批。 登记:确权。
(3)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农户对宅基享有无偿无期的占有使用权。对宅基处分权法未禁止,但土地法62条4 款规定,农户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设定方式与使用者权能限制: 土地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 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 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1、在设定上:本条禁止农民集体以出让、出租的有偿方式设定建设用地使用 权。 2、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上,本条禁止使用者以转让的方式处分其使用权和 以出租方式为他人设定承租权,限制了其处分权能。 3、但乡村企业破产兼并时、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才允许依法转让。 4、担法36条3款,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抵押,但以厂房抵押的, 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要类型: 依据土地法43条,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有四种情形,乡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乡村公益事业单位用地、农民宅基地用地、乡村企业建设用地。由于乡村公共 设施建设用地公有公用,没有特定主体,不具有排他性,不能成为物权。所以,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要类型有三: 乡村公益事业单位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 乡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而乡村公益事业单位建设用地使用权比较简单,除要审批和禁止转让外,没 有其他内容。所以,我们只研究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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