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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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件内发改费字[2005]713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请对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细化的函》(内劳社办字[2004]26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职业技能鉴定及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包括补考人员),需交报名费20元。

(二)自治区统一组织鉴定的职业(工种)。

自治区统一组织鉴定的职业(工种)鉴定收费,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三级鉴定机构分配表(附件1)中对应类别收费标准收取。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鉴定的职业(工种)。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统一组织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职业),且鉴定收费标准已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制定的,执行国家统一收费标准,除此之外,均执行附件1规定的D类各级收费标准。

2、参加全国统考职业技能鉴定补考的人员,补考费均按其对应级别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上述收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过程所需全部费用。

各职业技能鉴定单位不得重复鉴定重复收费。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

目前执行的职业技能培训费收费标准是1991年制定的,已不能适应当前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按照目前职业技能培训成本核算,参照其它省市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收费标准,核定了我区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三、职业(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4年版)分类(见附件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启动新职业、新工种,可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工种类别后,执行相应分类职业(工种)的鉴定、培训收费标准。

四、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根据不同职业(工种)消耗能源、原材料的多少,分为A、B、C、D四个类别的收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内发改能源字[2017]467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天然气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7]467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石油发展“十三五”规划》、《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自治区能源开发局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4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开发局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和煤制燃料产业发展在我国占有重要地位。

科学规划布局和引导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是推动能源基地建设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促进石油天然气和煤制燃料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提高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水平,对保障油气供应安全、防治污染、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区委托国内权威咨询机构对我区能源管道建设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根据研究结果,“十三五”期间,我区尚未形成规划建设甲醇、二甲醚等能源输送管道的实际需求,因此,本规划是结合全区石油天然气和煤制燃料产业发展以及石油天然气供需预测而编制的石油天然气(包括煤制油、气)长输管道的建设规划(不包括城镇燃气管网),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形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01•【字号】内发改价字[2016]207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6]207号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成本监审工作的科学性,适应新形势下价格成本监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委重新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盟市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反馈。

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3月1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成本监审工作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制定或者调整过程中进行成本监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全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定价)过程中,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会计成本为基础,核定的全区或者一定区域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内发改环资字〔2020〕1073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清洁生产,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38号令)《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2020年11月12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38号令)《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区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试行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试行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试行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内发改价字〔2019〕939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试行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为规范推进我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要求,现将我区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规定投资、运营的增量配电网。

二、对于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

参与竞标的主体应同时做出投资规模、配电容量、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线损率等承诺,中标主体的相关承诺应以合同的形式进行约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供电服务标准等按年度进行监管和考核。

对于以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采用最高限价法确定配电价格。

用户承担的配电价格最高限价为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扣减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增量配电网企业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制定分电压等级配电价格,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

三、鼓励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增量配电网企业可按照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和市场规则代表增量配电网内用户按其参加的交易品种整合电量打捆参与市场交易。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10
•【字号】内发改价费字〔2020〕1200号
•【施行日期】2020.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政

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有关通知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9〕922号)同时废止。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地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动态调整和发布工作,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企业
的合法权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内发改办字[2016]930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通知内发改办字[2016]930号委机关各处室:《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修改,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8月1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机制,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管理的在自治区境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其它财政性投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需委托评审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评审中心受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处室的委托,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其它事项进行评估审查,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五条项目评审报告是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项目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自治区制定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以及规划、投资、土地和环保等部门对项目出具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内发改环资字〔2020〕653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自治区各相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塑料污染问题,将塑料污染治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加以推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将制定“白色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列为重点改革任务。

各盟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精心组织安排,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承担起本地区塑料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制定具体推进工作方案,实化细化政策措施,统筹做好辖区内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强化相关任务落实,加强督导协调。

三、自治区建立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各盟市要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部门合力,统筹推动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0年6月28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要求,切实加强全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纳林河二号井装车站至博大实地货场铁路专用线项目核准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纳林河二号井装车站至博大实地货场铁路专用线项目核准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纳林河二号井装车站至博大实地货场铁路专用线项目核准的批复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纳林河二号井装车站至博大实地货场铁路专用线项目核准的批复鄂尔多斯市发展改革委:报来《关于纳林河二号井装车站至博大实地货场铁路专用线项目核准的请示》(鄂发改铁航字〔2019〕15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我委主任专题会议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公转铁”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推动纳林河工业园区原料及产成品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同意建设纳林河二号井装车站至博大实地货场铁路专用线项目(项目代码:2019-150626-53-02-005755)。

项目业主单位为内蒙古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

二、项目位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纳林河工业园区,线路从在建中煤纳林河二号矿井铁路专用线终点大里程端引出,向西南上跨纳林河工业园区能源大道并行西环路向南,穿越输煤栈桥后向东北方向设博大实地站,预留装车条件。

之后继续引入既有博大实地公司货运装车库,尾端预留园区其他铁路专用线接入条件,铁路正线长4.7公里。

配套建设相关辅助设施。

三、主要技术标准线路等级:Ⅲ级;正线数目:单线;限制坡度:6‰;最小曲线半径:300米。

牵引种类:电力;机车类型:HXD系列;牵引质量:5000吨;到发线有效长:1050米;闭塞类型:自动站间闭塞。

四、总投资及建设期项目投资估算总额2.04亿元。

项目资本金比例为总投资的30%,计0.61亿元,由内蒙古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自筹,其余由银行贷款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平台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平台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平台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内发改环资字〔2020〕1210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平台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林格尔新区综合经济运行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17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9〕424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19〕746号)文件要求,现将重点用能单位与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平台)数据对接事宜通知如下:一、重点用能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要于2020年12月20日前登录http://219.159.12.19:9001/enterprise/完成注册,并填报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信息、计量器具信息、近三年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二、已具备与自治区平台对接条件的重点用能单位,于12月30日前,要按照能耗在线监测企业对接及验收流程(见附件2)与自治区平台对接,并上传能耗数据。

三、尚未具备与自治区平台对接条件的重点用能单位,一是要于12月30日前,通过填报方式在自治区平台上填报能源消耗日报数据;二是要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加快改造或新建企业端接入系统,并于2021年6月底前,按照能耗在线监测企业对接及验收流程与自治区平台对接,并上传能耗数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内财非税[2015]144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9.28【实施日期】2015.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内财非税〔2015〕1449号)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直属单位,自治区直属企业: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内政字〔2015〕7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清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自治区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4年12月31日以前的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以及所附《目录清单》为准;凡未列入《目录清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国性和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批准的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2015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7•【字号】内发改价费字〔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精神,我委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2月17日附件: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电力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就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思路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细化改革实施方案、落实改革配套措施,确保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在我区落实到位,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为全面有序放开我区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改革措施(一)政策实施安排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自2020年1月1日起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现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不再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我区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我区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我区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7•【字号】内发改价费字〔2020〕607号•【施行日期】202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我区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个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284号)要求,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区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进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一)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

统筹考虑全区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

强化上下游衔接,按照国家机制砂石产品及应用标准规范,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呼铁局)(二)优化砂石开发布局。

根据“十四五”投资建设需要,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市场需求、交通物流等因素,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

鼓励新建矿山在集中开采区设立。

在引导中小砂石企业合规生产的同时,推动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采砂、采矿山企业以市场方式整合,压减、改造砂石骨料低效产能,切实提高矿山开采规模化水平。

内蒙发改委开展课题研究的函

内蒙发改委开展课题研究的函

内蒙发改委开展课题研究的函
摘要:
一、课题研究的主要方向
1.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2.能源发展战略
3.新型城镇化与城乡融合发展
4.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
5.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环境
二、课题研究的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资格
2.课题负责人资格
3.提交申报表的时间和要求
三、课题研究的实施与管理
1.研究周期
2.经费来源
3.研究成果要求
四、课题研究的申报受理及联系方式
1.申报受理单位
2.联系方式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开展课题研究的函,旨在贯彻落
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

该函明确了课题研究的主要方向,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能源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与城乡融合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环境。

同时,对课题研究的申报单位、负责人资格、研究周期、经费来源、研究成果要求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函件,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课题负责人需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课题研究实施周期为一年,研究成果需符合学术规范和发改委的相关要求。

申报单位需在2023 年3 月1 日前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课题研究申报表》。

此外,课题研究的申报受理及联系方式也已明确。

申报受理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研究室,联系方式包括电话:************,邮箱:****************。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内发改投字[2017]253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17]253号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健全概算管理机制,提高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3月6日附件: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或自治区政府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本级(包括自治区政府部门及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据本办法核定调整。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项目,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未安排投资的项目,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22•【字号】内发改产业字〔2019〕232号•【施行日期】2019.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产业字〔2019〕232号自治区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5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服务业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产业〔2018〕79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3月22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5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服务业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产业[2018]7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列入基本建设预算,用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设立引导资金,旨在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推动服务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第三条引导资金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股权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13•【字号】内发改投字[2016]688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16]688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扩权强县试点旗县发展改革委(局):为加强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6月13日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排本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

使用其他途径政府投资、需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排设立投资基金的本级预算内资金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我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以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设立投资基金等方式安排。

直接投资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排预算内资金建设本级(包括自治区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跨区域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投资补助主要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盟市、旗县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设立投资基金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等,设立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内发改价费字〔2019〕1012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监督管理局、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切实做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效率,降低高速公路收费,降低物流成本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有关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结合我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核定调整全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公路车型分类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489—2019)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65号)规定执行。

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一)车辆通行费计收方式车辆行驶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经营性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按车型收费方式计收。

(二)车型收费标准及认定方式1、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通行费收费标准》(附件l)执行。

2、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车型和实际行驶里程以及对应的费率标准计收,ETC 车辆通行费计算精确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人工收费计算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3、一级和经营性二级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一级和经营性二级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附件2)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集中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集中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集中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01•【字号】内发改价字[2016]206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集中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6]206号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规范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城市集中供热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2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集中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盟市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反馈。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城市集中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3月1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城市集中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工作,提高城市集中供热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成本调查监审机构(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机构)对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者实施供热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供热经营者包括热力生产企业和热力输配企业。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机构审查、核定供热经营者供热定价成本的行为。

供热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热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成本,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热价格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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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预审的报告;
3.项目建设依据;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光盘。
事项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审批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办理流程
三、受理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四、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发布)第四、六、七条;
五、受理条件
1.资料齐全;
2.不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
3.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4.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5.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6.提供项目代码。
六、审查要求
1.已办理营业执照;
2.法人信息真实有效;
3.建设项目拟选地点四至范围的地形图;
4.国家和自治区批准、核准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文件;
5.建设项目拟选地点的规划依据。
事项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办理流程
三、受理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四、法律法规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日,承诺办理时限20工作日。
八、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2.民办医疗机构章程草案(含章程核准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7.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3.信用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4.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七、办理时限
在线即时办理。
附件3
民政部门审批事项清单
一、审批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二、流程关系
三、审批事项的受理部门
民政部门。
四、法律法规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订);
签字完整无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申请: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
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五、受理条件
材料齐备。
六、审查要求
申请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相关文件真实有效,申请事项满足受理条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5工作日。
八、材料目录
1.立案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4.现状地形图;
5.地形图及电子报批文件。
事项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审批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
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4.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
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六、审查要求
申请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相关文件真实有效,申请事项满足受理条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4工作日。
八、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五、受理条件1.具有《医源自机构执业许可证书》;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六、审查要求
申请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相关文件材料真实有效,相关人员
3.依法属于应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范围;
4.符合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
5.符合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
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乡规划和交通、公共服务等相关专项规划;
6.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相协调;
7.满足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
一、审批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审批。
二、办理流程
三、受理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四、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五、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
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附件4
自然资源部门审批事项清单
事项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一、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二、办理流程
三、受理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四、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五、受理条件
1.按照规定需要国家和自治区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8.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9.建设项目所在的盟市、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意
见。
六、审查要求
申请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相关文件真实有效,申请事项满足受理条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0工作日。
八、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研究报告(单选项目);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图
(一)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图
土地出让合同
(二)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图
附件2
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事项清单
一、审批事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二、流程关系
三、审批事项受理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4、法律法规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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